关于调整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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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市政发〔2016〕52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市政发〔2016〕52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市政发〔2016〕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经办机构设置问题鉴于我市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五险合一”模式,为最大化发挥各类管理资源配置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便于各险种间政策、业务衔接,新农合管理体制调整后,不再单独设立新的经办机构,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按照隶属关系,成建制划入所在地地方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关于人员划转问题市、县两级卫计委新农合行政管理人员及相应编制应划转到人社部门,具体人员及编制数由卫计委、编办核定确认,人社部门负责据实接收。

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按“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整体移交一并划转。

三、关于基金移交问题新农合基金由卫计委移交人社部门。

移交前,新农合经办机构、财政、开户银行三方要进行资金对帐,做到帐帐相符,三方财务人员共同在对帐单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关于业务档案移交问题新农合历年的政策文件、业务凭证等档案资料(包括纸介和电子文档)都应分类归档并列出移交清单,完整移交。

已存档的历年档案资料要提交归档文件清单。

五、关于财务资产移交问题新农合历年基金收支财务会计凭证、帐册和印鉴均列清单移交人社部门。

新农合经办机构债权债务移交前应处理完毕;暂不能处理的,要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
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徐政发[2004]125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1.16
【实施日期】2004.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通知
(徐政发[2004]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统筹基金安全高效地运转,不断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徐政发(2000)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成立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我市医疗保险基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一、组成单位
委员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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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政办发〔2010〕156号-嘉善县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2010.12.24

善政办发〔2010〕156号-嘉善县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2010.12.24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善政办发〔2010〕15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更好地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法、名称(一)原按缴费基数3.5%缴费的医疗保险调整为按4%缴费,命名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

单位按3%缴纳,个人按1%缴纳,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不变。

(二)按缴费基数9.8%缴费的医疗保险命名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

单位按7.8%缴纳,个人按2%缴纳,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不变。

(三)对《嘉善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嘉善县人民政府8号令)规定的“个人帐户由单位建立的,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5.5%缴纳统筹基金”的医疗保险险种作出调整,统一由县社保中心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单位或自谋职业者可在2010年12月25日前任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逾期未选择的,可暂时保留原办法,适当时候将取消该医疗保险险种。

(四)自谋职业参保人员可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中任选一种参保,缴费基数按我县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

二、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助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助实行定额内按比例补助的办法。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的补助办法:参保人员当年度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800元、退休人员500元(均含全年个人账户额度)以上,2300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给予40%的补助。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的补助办法:参保人员当年度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在职职工1200元、退休人员1000元(均含全年个人账户额度)以上,2700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给予50%的补助,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当年度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在1000元以上,2700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给予70%的补助。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布日期】2018.01.14•【字号】凉府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凉府发〔2018〕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十一届州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凉山州人民政府2018年1月14日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为统筹推进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1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保障水平应当与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条建立统收统支的州级统筹,居民医保基金统一纳入州财政专户,各级执行预决算管理,可建立周转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州人社局会同州财政局制定。

第三条整合原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第五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相互配合,实行目标管理。

成立凉山州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处理全州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鹤壁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鹤政办〔2017〕21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鹤壁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鹤政办〔2017〕21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鹤壁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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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鹤壁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鹤政办〔2017〕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形势发展需要,经市政府同意,自2017年7月1日起,对鹤壁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调整职工医保病人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维持500元不变;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500元调整为10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500元调整为1500元。

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企业和其他非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缴费率由0.5%恢复为1%。

三、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3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80元,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34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0万元。

2017年6月30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200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200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
通知(2001)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1]84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3.28
【实施日期】2001.03.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
(保监会[2001]84号2001年3月28日)
各保险公司:
根据人身保险业务市场发展的变化及我会监管工作的需要,我会决定对《人身保险公司业务统计表(季报)》(保监统S3-02表)进行修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指标中,“人寿保险”项下增加“分红产品”、“投资连接产品”、“万能产品”。

在团体业务中,增加“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二、在项目中,“保费”项下增加“趸交保费”。

三、修改后的统计表自2001年启用,相应的原表样停止使用。

各中资寿险公司总公司、中外合资寿险公司、外资寿险分公司自第一季度起将调整后的报表报送保监会;中资寿险公司分公司、中外合资寿险公司、外资寿险分公司自第二季度起将调整后的报表报送当地保监办。

2.调整后的《人身保险公司业务统计表(季报)》(保监统S3-02表)报表模板软盘
(个人业务)
保监统S3-02表
填报单位:年季单位:万元/万人/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15〕158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15〕158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15〕1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业经十一届1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5日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轨运行,称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职工医保)。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生育保险,以下统称居民医保),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本市辖区内用人单位全体职工、本市户籍全体居民和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在本市各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院)与技工学校(院)就读的全日制学生。

(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保费),由用人单位、个人和财政合理分担。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拨方式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拨方式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拨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9.09•【字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拨方式的通知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拨不及时问题,决定对参保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方式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月划拨1.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在本级缴费当月完成划拨工作。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拨不受单位缴费到账影响,不受单位在职人员欠费影响,与在职人员区别办理单独划拨。

2.内蒙古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单位编码:1023)、呼和浩特市金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单位编码:1049)、呼和浩特钢铁厂(单位编码:1100),需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原模式划拨。

二、相关业务要求1.系统数据过月后,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参保缴费相关数据不作更改。

由于划拨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需依据系统过月后的业务数据来实现,因此为确保系统当月数据完整性,在医保经办机构完成系统参保数据过月后,当月核准的数据信息不可更改。

2.依规办理,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认真细致做好参保人员信息变更业务,按照业务规范和时间要求,及时完成本单位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工作并对上传的参保人员信息负责。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2019年9月9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03•【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8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8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为了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让广大群体享有更多的改革发展成果,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4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省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一)调整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水平1、调整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2011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不低于23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万元以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7万元以上。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

2、调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城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所对应的医疗机构级别为准,下同)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支付75%、85%、9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支付60%、70%、85%。

3、调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比例。

关于贯彻落实省人社厅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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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省人社厅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有
关事项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10
【摘要】<正>甬人社发[2014)118号各县(市)、区人社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70号)文件,调整和新增了部分医
【总页数】8页(P30-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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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J], ;;;
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J], ;;;
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
[2021]9号) [J],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41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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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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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6号)精神及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医保)制度,经市委常委会和市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梧政办发〔2010〕283号)有关规定进行部分调整。

现就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医保的缴费比例用人单位或个人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可选择以下规定之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年一选一定。

(一)原则上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7.5%缴费;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9.5%缴费。

建立个人账户,享受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待遇。

(二)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用人单位或个人可选择参加“单建统筹”医保,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6.5%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6.5%缴费。

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待遇。

二、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我市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在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或申领基本养老待遇时,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及以上的(在本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以上),从退休次月起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苏保监发[2012]78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保监发〔2012〕78号)各市卫生局、司法局,苏州保监分局,各保险行业协会,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有关保险经纪公司:我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自2007年开展试点以来,取得了显著成绩,对深入推进“平安江苏”、“和谐江苏”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由于对医疗责任保险产品认知不全面、医患纠纷的复杂性、保险产品及服务创新不够等原因,也出现了思想认识不统一、保险公司经营亏损、调保对接不到位等发展中的具体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按照相关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加强沟通协调,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提升共识、完善制度设计、创新保险产品及服务、争取地方财税支持,协力推动我省医疗责任保险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进一步扩大承保覆盖面国内外实践证明,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化解医疗风险、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医疗风险控制与管理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引导医疗机构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利用商业保险化解医疗风险的认知度。

(一)推进实现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全覆盖。

各地在2012年三季度末前,要努力推动实现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全部足额投保的工作目标。

同时,要积极引导非公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二)强化落实医疗机构投保考核。

加强对医疗机构投保情况的管理和考核。

对未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实行“平安医院”考评一票否决。

将医疗责任保险投保情况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重要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29•【文号】保监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标准化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10号)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28号)规定,现将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经批准,中国保监会对下列被监管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一)各类商业保险公司;(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三)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一)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3‰收取;对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45‰收取。

2.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7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65‰收取。

上述保险业务监管费2012年和2013年的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

其中,保费是指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

3.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和计划生育保险业务仍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有关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有关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有关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兰政办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有关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中央驻兰有关单位,市属有关重点企业:《关于调整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已经2021年1月6日市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8日关于调整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有关政策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保有关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医保权益,提升参保职工医保待遇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兰政发〔2001〕11号)、《关于调整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兰政办发〔2011〕23号)及《兰州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兰办字〔2020〕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的颁布实施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现行医保政策在涉及企业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规定与建设法治政府和现实需求已不相适应。

因此,及时调整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有关政策,是关注关切民生、化解风险矛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的依法行政,有利于保障企业职工权益,有利于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有效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待遇保障问题,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现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不受用人单位缴费影响,进一步释放用人单位活力和动力,切实体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补缴标准的通知(江苏)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补缴标准的通知(江苏)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补缴标准的通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补缴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人员,不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规定的条件,对不足实际缴费年限或最低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补缴,除按《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补缴之外,经本人同意可增加选择按照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标准补缴,但补缴金额不再记入个人帐户全部记入统筹基金。

二、参保职工无论选择何种补缴方式,补缴时的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仍统一为17241元,暂不作变动。

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医疗保险费补偿标准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7〕68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7〕68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7〕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9日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参保对象实行属地管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都应参保;(二)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双方共同负担;(四)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五)基金管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六)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收统支、两级经办的市级统筹制度,全市实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附件:1.质量管理小组成员名单
2.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职责
3.质量管理小组职责
2016年6月24日
附件1:
质量管理小组成员名单
一病区:
二病区: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科室:
随着国家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不断推进,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作为各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保工作服务质量,做好医保工作质量控制,规范诊疗行为,确保医保运行安全和患者安全,经研究决定调整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
பைடு நூலகம்副主任:
委员:
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公司员工医疗保险调整通知

公司员工医疗保险调整通知

公司员工医疗保险调整通知
尊敬的公司员工:
大家好!首先感谢各位员工一直以来对公司的支持与付出。

在此,我们向大家发布一则重要通知:公司员工医疗保险将进行调整。

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为了更好地保
障员工的健康权益,公司决定对员工医疗保险进行调整。

调整内容
保障范围扩大:新的医疗保险将覆盖更多的医疗项目和药品,
提高报销比例,降低员工看病的负担。

报销标准提升:调整后的医疗保险将提高报销标准,更好地满
足员工在就医过程中的实际需求。

服务优化:公司将加强与合作医院的合作,优化就医流程,提
升服务质量,让员工享受更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实施时间
新的医疗保险调整将于下个月正式生效,请各位员工提前了解相
关政策,并在需要时及时使用新的医疗保险服务。

注意事项
请各位员工在就医前仔细核对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确保符合报销
条件。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及时联系人力资源部门或保险专员,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希望通过此次医疗保险调整能够为广大员工提供更全面、优质的
健康保障服务,让大家在工作之余也能够更加安心、放心。

谢谢!
祝好!
公司人力资源部敬上。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5•【文号】•【施行日期】2020.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丰富医疗保险产品供给,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开发设计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仅限于以自然费率定价,且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产品。

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名称应当包含“××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字样。

二、保险公司开发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制定长期医疗保险费率调整办法,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

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应当清晰、客观,具体可包括实际赔付情况、医疗通胀情况、国家医保政策的重大变化等。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公开信息披露”专栏“专项信息”栏目下设“长期医疗保险”子栏目,披露费率调整办法,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名称、上市销售日期,以及历次费率调整情况等信息。

三、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以单个产品为单位进行费率调整。

首次费率调整时间应当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的时间间隔不得短于1年。

保险公司可以对不同组别的被保险人确定不同的费率调整幅度,但分组方式应当与产品定价政策保持一致,且不得超过产品条款约定的费率调整上限。

保险公司不得因为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四、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条款首要位置以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说明该产品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内费率可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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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科室:
随着国家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不断推进,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作为各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保工作服务质量,做好医保工作质量控制,规范诊疗行为,确保医保运行安全和患者安全,经研究决定调整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
副主任:
委员:
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附件: 1.质量管理小组成员名单
2.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职责
3.质量管理小组职责
2016年6月24日
附件1:
质量管理小组成员名单一病区:
二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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