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案例
破产清算赔偿顺序的经典案例
破产清算赔偿顺序的经典案例背景介绍: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陷入经济困境,最终被法院判决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在清算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破产清算原则,法院将按照一定的顺序对债务人的各类债权进行清偿。
以下是债务人的债权人按照清偿顺序依次清算的经典案例:案件概述:债务人: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申请人:A先生(以下简称申请人)债权人:涉及员工工资债权、银行债权、供应商债权、税务债权和普通债权一、员工工资债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员工工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权益受到特殊保护。
该公司共有100名员工参与本案,涉及未支付工资总额为100万元。
根据清算程序,法院首先将优先偿还员工工资债权,并按照每名员工工资债权应得比例分配。
二、银行债权债务人在破产前存在银行借款,欠银行贷款本金200万元,加上利息和滞纳金总额为220万元。
法院在偿还员工工资债权后,将对银行债权进行清偿。
银行债权在破产清算中享有较高的优先受偿权。
三、供应商债权债务人在其破产前尚未支付给供应商货款,涉及金额为120万元。
根据法院的判决,供应商债权将在优先偿还员工工资债权和银行债权后进行清偿。
四、税务债权依法,税务机关享有相对优先的受偿权,其税务债权总额为80万元。
在完成员工工资债权、银行债权和供应商债权的清偿后,法院将清偿税务债权。
五、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是指不享有特殊受偿优先权的其他债权。
由于债务人破产清算后所剩资产有限,最后只能对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普通债权包括诉讼费用、破产清算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
根据以上案例分析,该公司债务人的破产清算赔偿顺序为:员工工资债权、银行债权、供应商债权、税务债权和普通债权。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法院根据法定顺序对各类债权进行清偿,确保各方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请注意,本案为一个经典案例,实际案例中的赔偿顺序可能因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公司清算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后,依法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处理,并最终使公司注销登记的法律程序。
公司清算不仅是公司法律生命周期的最后一环,也是维护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公司清算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等业务。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加之公司管理不善,自2016年起,科技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负债累累。
2017年,科技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法院依法判决科技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三、案例解析(一)公司清算的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分为两种类型: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
1. 自愿清算:指公司在解散决议通过后,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工作,处理公司财产,清偿债务。
2. 强制清算:指法院根据债权人或股东的申请,依法强制对公司进行清算。
本案中,科技公司由于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
(二)公司清算的程序1. 通知债权人:清算组成立后,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2. 债权调查:清算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调查、核实。
3. 债权确认:清算组对经调查、核实后的债权进行确认。
4. 财产清理: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包括资产评估、债权债务清理等。
5. 债务清偿:清算组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
6. 注销登记:公司债务清偿完毕后,清算组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三)本案中的法律问题1. 债权申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报债权。
本案中,部分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导致其债权未能得到清偿。
2. 债权确认争议:部分债权人就债权金额、性质等问题与清算组产生争议,导致清算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3. 财产分配争议:由于科技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部分债权人就财产分配方案产生争议。
法律_清算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
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等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该公司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地位。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该公司逐渐陷入困境,负债累累。
2019年,该公司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案件受理及审理过程1. 案件受理2019年10月,该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受理了该案件。
2. 审理过程(1)债权申报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依法发布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为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在此期间,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交了债权申报材料。
(2)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依法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等事项。
(3)管理人接管人民法院指定了破产管理人,负责接管该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破产财产。
(4)资产评估管理人组织专业人员对该公司资产进行了评估,确定了破产财产的价值。
(5)债权确认管理人根据债权申报材料,对债权进行了确认。
经确认,该公司共有债权人100余人,债权总额为1.2亿元。
(6)破产财产分配管理人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债权人进行了分配。
分配完成后,剩余破产财产由管理人依法处理。
三、案件处理结果1. 破产财产分配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该公司债权人共获得1.2亿元债权分配。
其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按比例分配。
2. 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诉讼费等。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3. 剩余破产财产处理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成后,剩余破产财产由管理人依法处理。
经处理,剩余破产财产归入国有财产。
四、案件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该公司破产清算案例表明,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包头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第六批)
包头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第六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12•【分类】其他正文包头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近年来,包头法院以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为契机,不断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着力打造包头破产审判高质量发展现代化模式。
为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包头法院提升破产审判能力水平,以破产审判现代化服务保障包头经济高质量发展,包头中院从突出破产审判服务大局、挽救危困企业、促进僵尸企业出清的实践探索出发,在包头市两级法院审结破产案件中选取十二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目录一、包头中院:包头某建筑公司及分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二、青山区法院:包头市某房产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三、包头中院:包头某新能源公司执破融合转和解案四、土右旗法院:内蒙古某皮革城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五、东河区法院:包头鹿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六、包头中院:包头市某器材公司破产清算案七、包头中院:包头某轮毂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转清算案八、包头中院:包头某科技发展公司破产清算案九、昆区法院:包头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十、青山区法院:包头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十一、包头中院:包头某喷涂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十二、昆区法院: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案一、包头某建筑公司及其分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受理法院: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包头某建筑公司系包头市老牌国企,有着悠久的历史。
2007年,根据国有企业改制政策,转为股份制民营企业。
企业改制后,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其利用建筑市场管控不严的机会,出借资质收取挂靠费,且内部管理松懈,尤其对于挂靠工程管理混乱。
2018年,该公司因挂靠工程涉诉上百起,公司所有的土地、房产、账户全部被法院查封,职工工资停发,技术人员及高管纷纷离职,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022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5.09•【分类】其他正文2022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案例二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阴石庄热电有限公司、江阴澄利散装化工有限公司程序合并重整案案例三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江阴长江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程序合并预重整转重整案案例四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案例五江苏民舜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转破产清算案案例六无锡禅金贸易有限公司公益强制清算案案例七无锡蓝天智云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案例八蒋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案例九李某与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取回权案案例十无锡华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戈某破产撤销权案案例一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案件亮点】本案引入预和解审查上市公司破产申请,充分论证了和解可行性,依托预和解成果,以最快诉讼完成和解案件审理全过程。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上市公司直接申请和解的破产案件,创新了上市公司挽救路径,对如何挽救上市公司再生有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澄星股份)是一家主要从事精细磷化工系列产品生产与销售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2019年以来,因新冠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关联企业陷入债务危机、相继破产,受上述因素影响,澄星股份陷入严重债务危机,2020年资产负债表为负资产,自2021年5月6日起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1年11月5日,江阴某建筑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澄星股份进行破产重整,无锡中院立案审查,给予澄星股份6个月庭外重组期限,由澄星股份与主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
庭外重组期间,澄星股份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债权预申报和预审查、草拟和解协议草案等各项工作。
上海破产法庭2023年度典型案例
上海破产法庭2023年度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破产法庭,上海破产法庭,上海破产法庭•【公布日期】2024.03.13•【分类】其他正文上海破产法庭2023年度典型案例案例一“一揽子”平稳化解大型企业集团重大风险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等七十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关键词企业集团实质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示范诉讼案件概要华信集团系以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信)、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为核心、由近两百家关联企业组成的大型企业集团,其经营范围涉及金融、能源、钢铁、贸易、房地产等领域,华信集团还通过投资并购控股多家金融机构。
2018年末华信集团账面资产约800余亿元,负债高达1700余亿元,严重资不抵债。
上海三中院裁定受理上海华信破产清算后,以邀请竞争方式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组成联合管理人。
审理中,上海三中院分批裁定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企业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七十家华信集团关联企业纳入实质合并破产清算范围,同时对上述关联企业所属的九十六家对外投资通过股权拍卖、重整、破产清算、强制清算、自行清算等方式予以分类清理。
期间,对华信集团涉香港的财产,上海三中院向香港高等法院出具司法协助《请求信》,由管理人同步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认可上海三中院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
香港高等法院于2019年12月签署书面命令(“ORDER”),认可上海三中院受理的上海华信破产清算程序及指定的管理人身份,并确认联合管理人在香港地区行使的职权事项。
该案核查确认共计800余笔债权,金额1400余亿元。
管理人通过网络公开拍卖方式完成200余项破产财产变价处置,变现款58亿余元;通过发布悬赏公告追回破产财产900余万元;对境外资产开展清理和财产归集,回收资金13亿余元;向800余家公司或自然人调查了1000余笔应收账款,清收应收账款4.52亿元。
重庆破产法庭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破产法庭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1.15•【分类】其他正文重庆破产法庭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目录01 力帆系企业破产重整案02 重庆九七九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3 重庆欧特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04 重庆南岸快乐摇篮幼儿园破产和解案05 重庆奥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行和解案06 重庆手之舞游戏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7 云阳县云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08 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09 重庆市大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巴南区南泉供销合作社、张勇、曾晓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10 处罚管理人拒不履职案力帆系企业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2020年6月至8月期间,重庆嘉利建桥灯具有限公司等债权人分别以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破产重整。
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分别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破产重整,并申请实质合并重整。
(二)审理情况本院受理申请后,及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等对力帆系22家企业破产重整申请案进行听证审查,依法于2020年8月11日、21日分别裁定受理力帆系企业重整案,8月28日裁定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决定对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案进行协调审理。
10月13日、15日,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
11月25日、27日,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11月25日,力帆股份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1月30日,本院分别裁定批准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无限责任公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咨询等服务。
公司成立初期,凭借其创新的技术和优质的服务,迅速在市场上占据了一席之地。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经营状况逐渐恶化,最终在2019年宣布破产。
XX科技在经营过程中,曾向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借款,累计债务高达2亿元人民币。
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科技偿还债务。
2019年6月,XX科技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二、争议焦点1. XX科技的法人代表是否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 XX科技的债权人是否能够依法获得清偿?3. 破产清算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公司的合法权益?三、法院判决1. 法人代表无限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此规定,XX科技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然而,在XX科技的经营过程中,其法人代表张某多次以个人名义为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且未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作为XX科技的法人代表,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债权人清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根据此规定,XX科技的债权人应当依法获得清偿。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法院依法对XX科技的财产进行了清算,优先拨付了破产费用和职工工资等,剩余财产用于偿还普通破产债权。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2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20年9月28日)目录1、杭州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2、杭州谛都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3、“中都系”19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4、浙江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5、杭州怡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6、杭州兴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7、杭州雷泰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8、浙江绿链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9、杭州索爱电动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10、浙江创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一、杭州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案例索引】(2014)杭余商破字第1号【关键词】府院联动、涉众涉稳、债权人委员会【基本案情】杭州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鑫公司)名下主要资产为尚未完工的“农业经济总部大厦项目”,子鑫公司于2008年取得该项目土地,后因资金链断裂,工程烂尾,项目仅主体完工,外墙、内部装潢及市政管网等工程处于未建或未完工状态。
子鑫公司违规销售所谓的商铺、酒店式公寓等,涉及890户“购房业主”,债务危机及衍生社会问题在破产受理前已持续5年之久,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维稳压力大。
2014年8月14日,我院裁定受理子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子鑫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共967户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约9.2亿余元,审查确认债权约6.7亿余元。
2016年11月14日,子鑫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
2018年6月1日,案件审结。
【审理要点】本案的审理要点是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妥善处置重大涉众涉稳型破产企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该案审理过程中,一方面强化府院联动,坚持法院主导程序、政府配套保障,由政府相关部门重点协调“购房业主”维稳信访风险,并成功引入第三方收购99%的“购房业主”债权,极大“压缩”了债权人规模,多措并举,确保该案平稳推进,审理中无重大群访事件发生;另一方面以债权人委员会为桥梁,充分保障债权人意思自治,吸纳前期积极参与子鑫公司项目处置工作的“购房业主”代表作为债委会成员候选人,债委会成立后,先后召开十余次专门会议,就债权人的诉求反馈、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资产处置、投资者引进和破产财产分配等事项作出决议,如在资产处置阶段,依托与大量意向投资人的对接情况,参考评估结果,经债权人会议授权,由债委会决议以合理起拍价对“农业总部经济大厦项目”通过司法网拍方式公开处置,确保资产一次拍卖成交,有效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推动破产案件顺利审结。
法律_清算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一家集生产、销售、研发为一体的大型民营企业。
公司初期发展迅速,曾一度成为行业领军企业。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加剧、管理不善以及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XX公司自2010年起开始出现经营困难。
至2015年,公司累计负债超过10亿元,资不抵债,最终申请破产清算。
二、案件概述2015年6月,XX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后,依法指定了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清算组在接管公司后,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债权债务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依法进行了破产财产的分配。
三、案件经过1. 接管与资产清理清算组接管公司后,首先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盘点,XX公司拥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共计2亿元,但负债总额为10.5亿元。
其中,对外债务6亿元,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2.5亿元,其他债务1亿元。
2. 债权债务调查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详细调查,确定了债权人的身份和债权金额。
经调查,共有100余户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0.5亿元。
其中,金融机构债权3亿元,供应商债权2亿元,员工债权2.5亿元,其他债权人债权3亿元。
3. 破产财产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依法对破产财产进行了分配。
首先,清算组将破产财产中的2亿元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剩余的1亿元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债权。
由于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其他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获得清偿。
4. 清算终结经过清算组的努力,XX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于2016年10月顺利完成。
法院裁定终止破产程序,并批准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
四、案件分析1. 破产原因分析XX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市场竞争加剧,导致公司产品滞销,收入下降。
其次,公司管理不善,导致成本上升,效益下滑。
最后,投资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
2. 法律适用分析在XX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依法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了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江西高院发布十大破产审判工作典型案例
江西高院发布十大破产审判工作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4•【分类】其他正文江西高院发布十大破产审判工作典型案例一、江西六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关键词】府院联动职工权益网络债权人会议释放生产要素资源【受理法院】鹰潭贵溪市人民法院【基本案情】江西六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国化工”)前身为江西贵溪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9月登记注册,于2012年1月更名,企业在册职工总人数2000多人,其中在职职工1176人,退休职工829人。
2019年5月24日,六国化工以资不抵债向贵溪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截至申请时,公司账面总资产4.17亿,账面总负债12.3208亿,负债率高达295.46%。
2019年6月6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六国化工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理情况】本案于 2019年9月完成债权申报工作,10月10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19年12月5日、12月19日,分别以网络投票方式召开了第二、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资产变价方案等。
为发挥公司资产最大使用价值,在第一次资产拍卖流拍情况下,法院主动协调贵溪市政府参与第二次竞拍取得,将六国化工原闲置2000亩用地规划为高端智能制造产业园,利用其中380亩成功引入多家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引进投资55亿元的江苏长青集团、20亿元的欧菲引线框架等5个项目入驻,实现六国化工由“破”而“立”,困境重生。
2020年6月30日,六国化工破产资产整体拍卖成功, 7月31日第四次债权人会议顺利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12月9日,裁定终结六国化工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实现了六国化工有力有序、依法依规、和谐稳定破产,法院积极联动贵溪市政府打出“府院联动”组合拳,推出“一把手”责任制、举“输血式”民生保障措施,“府院”汇聚合力解决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公积金欠缴问题、职工经济补偿、再就业问题,社区软硬件升级和管理缺位问题以及环保问题,2000余名公司职工由对抗到积极配合,再到感恩政府,达到了企业依法破产,资产盘活优化,债权人依法受偿,职工安心满意,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获得省委、省政府、企业职工、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山东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山东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25•【分类】其他正文山东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2019年12月25日)山东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目录1、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2、济南群康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合并破产和解案3、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案4、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九家企业合并重整案5、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九家公司合并重整案6、淄博兰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转清算案7、山东亿能光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8、莱州庚辰球墨铸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9、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日照现代铸业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10、山东新泰联合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案例一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情况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造船厂)的前身是国营青岛造船厂,成立于1949年10月1日,拥有省级技术中心,曾建造过山东省第一艘最大的散货船,承担了多项重要生产任务。
其股东为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分别为78%和22%。
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船舶公司)是青岛造船厂全资子公司,主要发展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民用船舶。
由于扩张规模过大、经营不善,加之近几年国际船舶市场经济持续低迷、银行风控断贷等原因,青岛造船厂与扬帆船舶公司于2016年上半年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16年12月6日分别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2016年12月14日,青岛中院裁定受理两公司破产重整申请。
(二)审理过程经过对青岛造船厂与扬帆船舶公司全面深入的调研,根据两公司申请,青岛中院批准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并依法指定了两案的联合破产管理人。
本案已知债权人1147家,债权债务总额高达91亿元。
破产清算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科技公司逐渐成为我国电子产品行业的重要企业之一。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科技公司于2018年陷入经营困境,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经债权人申请,法院于2019年6月裁定科技公司破产清算。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科技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如何处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清算财产的分配、债务人的责任承担等问题。
三、法院判决(一)债权申报法院依法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
在本案中,共有20名债权人申报债权,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二)清算财产的分配清算组对科技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发现科技公司资产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算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 优先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2. 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按照债权比例清偿;3.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
根据上述规定,清算组首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剩余财产为人民币1500万元。
在此基础上,清算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普通债权,最终清偿完毕。
(三)债务人的责任承担本案中,科技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破产,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未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债权人遭受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债权人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多个法律问题,以下对其中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一)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债权人能否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被司法撤销,强制清算的案例
公司被司法撤销,强制清算的案例一、案件背景1.1 公司名称及基本情况某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等领域。
公司注册地位于某某市,是当地知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1.2 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成立初期,业务蒸蒸日上,项目众多且规模庞大,经营状况良好,盈利稳定。
1.3 公司面临的问题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在一些房地产项目上遇到了一些困难,其中包括部分项目无法按期完工、部分项目出现资金链断裂现象,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
1.4 公司遭受的诉讼由于资金链断裂导致的欠款问题,公司陆续收到了多起供应商、劳务方的诉讼,要求公司清偿欠款。
1.5 申请司法撤销、强制清算面对诉讼问题和资金困境,公司决定向法院申请司法撤销并进行强制二、案件审理过程2.1 法院受理公司向当地法院递交了司法撤销、强制清算的申请材料,并经过法院审查后,被受理了。
2.2 法院调查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组织开展了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调查,其中包括对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了全面核实。
2.3 审理过程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织了对公司相关股东、董事会成员等进行了传唤,并就公司经营情况、诉讼纠纷等进行了充分调查和审理。
2.4 法院裁定在全面审理后,法院作出了裁定,对公司进行了司法撤销,并安排了相应的强制清算程序并聘请了强制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三、案件结果及影响3.1 公司资产清算根据法院的裁定,公司资产进入了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织对公司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和评估,并对公司资产进行了公开拍卖或者其他形3.2 债权处理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织依法处理了公司的债权债务问题,对公司的债权人进行了公告,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债务清偿。
3.3 公司注销在清算程序完成后,公司被依法注销,法人身份被撤销,公司从此停止了法律实体存在。
3.4 对公司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并进行了相关处罚。
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发现股东仍有尚未实缴的出资,清算组是否应当予以追缴?
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发现股东仍有尚未实缴的出资,清算组是否应当予以追缴?【法院观点】股东的出资义务系法定义务,清算公司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缴出资,股东在清算时应当履行缴纳出资款的义务,拒不履行的,由清算组予以追缴。
【案情简介】A公司经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由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
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000元,股东刘某认缴出资300000元,实际出资20000元,尚有280000元未出资到位。
清算组成立后,考虑到刘某出资压力较大,于2017年7月28日召开清算组会议,决议在8月12日前由刘某按照应补交金额的30%缴纳部分注册资本。
刘某至今尚未履行出资的补缴义务,故A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股东刘某补缴出资280000元。
法院认为:因A公司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刘某应当补缴剩余280000元出资,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法院作出判决:刘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A公司缴纳出资款280000元。
【律师点评】一、清算公司股东尚未实缴的出资属于清算财产,清算组有权予以追缴。
1.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系《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根据《公司法》及一般公司章程中的规定,股东对于公司的义务主要在于缴纳出资和经营管理,股东对公司进行投资,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出资,使得股东的投资转化成公司的财产。
2.股东未缴纳的出资为公司解散时的清算财产,清算组有权予以追缴。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
案例中,清算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刘某认缴出资300000元,其尚有280000元未实际缴纳,A公司依法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
由于股东未实缴的出资属于清算财产,经清算组依法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清算公司股东出资情况予以核查,发现存在股东未全部实缴出资的情况,清算组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依法追缴股东未实缴的出资。
通过强制清算解决执行难的案例
通过强制清算解决执行难的案例这是一件多年前的案件。
在执行多年未果的情况下,利用公司强制清算诉讼程序对被执行人进行清算,从而将还款责任转移到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身上,最终迫使被执行人股东和解,顺利使当事人的债权全额受偿。
如今回味,亦绕有趣味。
一、执行难,多年未执行分文宏矿公司因旺科公司之间因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旺科公司向宏矿公司付款。
2014年7月30,宏矿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旺科公司。
旺科公司虽然成立时间长,但没有实物资产,且下落不明,因此执行多年未执行回分文。
2017年4月初,当事人找到我寻求突破。
面对此类拿到胜诉判决却执行多年的情况实践中非常常见,因此有了“执行难”一说。
经过了解更多情况,认真思考后确定,我与当事人商量确定了突破方向,将矛头对准被执行人的股东,以寻求转机。
二、寻突破,条分缕析找依据一般情况下,欲追究股东承担无非是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无偿接受公司财产、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等方面考虑,如果股东存在这些行为,直接申请法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此外,对于还有一条路径,就是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公司强制清算,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寻求财产线索,如果这个公司财务不全无法清算则直接可追究股东的责任,这个方式对皮包公司且设立时间长账务混乱的公司特别有效。
经过各种方式查询,我将方案确定为强制清算旺科公司。
因为旺科公司工商资料中有验资报告,因此虚假出资很难突破,抽逃出资因不掌握其财务资料,也很难突破。
而强制清算有办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原因出现时而解散,解散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强制清算案件虽在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层面没有详细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1月4日印发过《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6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法〔2016〕237号)施行。
民族间借贷破产清算案例
民族间借贷破产清算案例一、引言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民族间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民族的繁荣与发展。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资金链的断裂,民族间借贷破产清算案例也逐渐增多。
本文将分析几个典型的民族间借贷破产清算案例,并探讨其原因、影响及应对策略。
二、民族间借贷破产清算的案例分析1.案例一:XX公司与YY公司XX公司与YY公司均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企业,双方因业务发展需要,于2018年达成一笔1000万元的借贷合同。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经营管理不善,YY公司在还款期限内无法偿还债务,导致XX公司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
此案中,民族间借贷成为债务违约的导火索,最终导致两家企业陷入困境。
2.案例二:ZZ公司与MM公司ZZ公司与MM公司分别为我国不同民族的民营企业,双方于2019年签订一份800万元的借贷合同。
然而,受政策法规调整和市场竞争加剧的影响,MM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最终无法偿还债务。
2021年,ZZ公司向法院申请对MM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此案表明,民族间借贷在市场风险和政策变动下容易引发债务危机。
三、民族间借贷破产清算的原因1.资金链断裂:在民族间借贷中,债务人企业因市场环境变化、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约定偿还债务。
2.市场竞争加剧: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尤其是行业周期性波动,部分企业可能面临经营困境,进而导致债务违约。
3.政策法规限制:政策法规的调整和变动可能对企业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影响民族间借贷的偿还能力。
四、民族间借贷破产清算的影响1.债权人权益受损:民族间借贷破产清算导致债权人无法收回借款,直接影响其合法权益。
2.债务人企业倒闭:债务人企业因破产清算而丧失经营资格,可能导致员工失业、企业资产贬值等问题。
3.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受牵连:民族间借贷破产清算可能引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信用风险,进一步加剧市场紧张氛围。
五、应对策略与建议1.加强风险防控:各民族企业应提高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确保借贷资金的安全。
民办非企业单位破产清算案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破产清算案例宿迁市宿豫区珠江医院(以下简称珠江医院)因未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年度校验及换证工作,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于2019年7月9日被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注销行政许可并责令关闭。
珠江医院在出现被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注销行政许可并责令关闭的解散情形后,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019年8月29日,侍某某、刘某某、朱某某、超越极限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江苏新航向医疗发展有限公司向宿豫法院申请对珠江医院进行强制清算。
珠江医院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系非法人组织。
在出现被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注销行政许可并责令关闭的解散情形后,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此情形下债权人有权提出对其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宿豫法院遂于2019年9月20日裁定受理对珠江医院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唐某、张某某、苏某、石某、张某某、刘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
经清算,珠江医院资产为珠江医院老院区、珠江医院新大楼在建工程、珠江医院医疗器械等财产。
珠江医院老院区被拆迁征收、新大楼在建工程也经司法拍卖处置成功,仅医疗器械等财产无人问津。
为加速案件办理,保障债权人利益,宿豫法院多次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分别与卫健委、市中医院、市文旅集团、拆迁办等单位会商解决方案。
卫健委先后组织了多家卫生机构至现场对医疗器械等进行看样,但因该批医疗器械功能稍有落后,并无机构愿意出价购买。
市中医院对该批医疗器械价值做出预估,认为虽评估价超百万,但市场价可能不超过四十万元。
且因医院制度限制,市中医院亦无法购买该批医疗器械。
为实现医疗器械价值最大化,在宿豫法院的提议下,联席会多次探讨,最终制定了拆迁办以五十万元购入该批医疗器械,购入该批医疗器械后拆迁办即将它们捐赠给当地卫生所使用的方案。
最终,拆迁办与珠江医院管理人成功签订了医疗器械买卖合同,该批医疗器械现已捐赠至宿豫区三处乡镇卫生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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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泰兴海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化工)因未参加工商年检于2001年7月25日被烟台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因公司股东无法自行清算,2007年7月股东关某向牟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泰兴化工实施强制清算。
公司强制清算是根据2006年新《公司法》的规定增加的案件类型,当时在省内尚无法院受理该类案件,鉴于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牟平区法院经研究后受理了该股东的申请。
在既没有成功案例可供参考,也没有关于强制清算操作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为了有利于清算工作顺利进行,法院决定选择有实务经验的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成员。
2008年6月接受指定后,我公司勤勉忠实的履行各项职责,积极进行探索研究,克服各种困难,顺利完成清算工作。
一、克服无法接管清算企业,缺少资料和依据等困难,突破清算障碍,按现状进行清算。
我公司接受指定后即依程序开展清算工作,首先接管清算企业,但在实际工作中却遇到种种问题使清算组无法接管企业。
1、企业停产多年,厂区荒草丛生、破烂不堪,办公室及厂房门窗都被偷走,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公司财产及任何企业资料。
2、法定代表人拒不出面配合工作,清算组对企业无法直接、全面了解情况。
3、企业没有独立的财务档案资料,无法调查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资产产权无法界定。
由于无法了解和接管企业,清算工作陷入困顿。
清算组并没有因此而气馁、放松,查询工商登记材料,分头找股东了解情况,收集零散的资料,根据收集的资料发现线索,再根据线索调查收集,如此反复进行,逐渐掌握一些情况。
经查,泰兴化工的公章、营业执照等资料被法定代表人带走,通知交接却拒不交接。
经清算组正式通知蒋英杰,拒不交接资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迫于压力,后委托代理人将持有的公章、资料等交付清算组。
由于企业筹建和经营期间没有独立设立财务账目,蒋英杰交来的账目设在威海泰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审计机构无法据此对清算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出具审计报告,同时股东也无法提供要求列入清算范围的资产属于泰兴化工的有效证明。
鉴于以上事实,清算组无法按正常清算程序对泰兴化工进行全面清算。
但是根据收集的资料,又可以证实泰兴化工成立以后投资的财产尚有存在的部分,依然有清算价值。
如果因为没有资料就终止清算,存在的价值就不能清理分配,对债权人、股东都是不利的。
经过分析论证,清算组决定对现有的能够清理的资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尽可能的维护各方利益。
清算组决议后,将该清算方案报告给牟平法院,经法院确认后开始实施。
后2009
年11月4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了对因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缺失,导致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的,且依据现有账册、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可以依法公平清偿。
该规定为清算组按现状清算提供了依据,使清算工作能够顺利推进。
二、化解股东矛盾,股东共同参与,工作公开透明,达到各方满意。
强制清算案件大多是因为股东僵局,无法自行组织清算,才选择的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途径。
所有该类案件的难点大多是无法调和的股东矛盾,如何使案件能够顺利清算完结,首先要解决的也是股东的矛盾。
泰兴化工的四个股东分为两派,在某些问题方面甚至是三派,
刚进入清算程序时,各方对清算不是很了解,对清算组的工作不认可,而且互相猜疑,觉得清算组在偏袒某一方的利益,对清算组作出和要求股东配合的任何工作都有异议。
为了让股东了解清算、增加清算组工作的透明、公平、公正,经征询股东意见,决定将四股东加入清算组成员,共同对清算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议。
清算组共召开了16次会议,期间多次与股东进行个别沟通,不仅使股东各方的关系调解缓和,还对股东出资问题、相互债权债务问题、清算资产范围界定、清算企业与第三人的产权纠纷、资产处置、清算分配等问题达成共识,做出决议,使清算工作在曲折中不断推进,最终顺利完成。
三、提高效率,减少损失,做好与案外人的沟通,解决资产纠纷。
清算组研究确定清算资产范围后,在准备处置时,案外第三人向清算组提出异议,主张牟平文化里村委已经将包括泰兴化工的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在内的房产土地抵债转让给其所有,不同意处置。
如果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将使清算程序再次陷入停顿,影响清算效率,增加清算成本,协商解决争议对各方都有利。
为此,清算组多次与第三人沟通协调,通过证据论证,事实调查,在法院的调解下终于达成共识,使问题顺利解决。
四、进行资产变现,实现清算价值,股东享受利益。
鉴于争议资产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清算组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建筑物价值进行评估,按建筑物的价值进行变现。
经征询股东意见并报法院同意,最终将泰兴化工所有的建筑物协议变卖,使清算工作得以继续推进。
清算资产按法律规定分配后,清算收益按股东协商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保护了股东的权益。
由于泰兴化工经营混乱,账务缺失,资产界定困难,股东矛盾重重,使本案历时三年才得以清算结束,回首期间的艰难曲折依然历历在目。
股东由不理解,屡屡上访、对清算工作提异议,到参与清算组,通过我们对其讲解法律规定,苦口婆心的协调劝说,互相冰释前嫌,求同存异,实现各方共赢,体现了清算机构在清算工作中的社会价值,使闲置资产流转再利用,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