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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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节保险代理业务基本规定
第一条保险兼业代理是指我行根据保险人的委托,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行为。
第二条我行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三条开办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须通过被代理的保险公司申报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报经成都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开办代理保险业务。如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成都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核准。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按业务性质划分为财产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和人寿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第五条保险代理关系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向我行签发《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并与我行签署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保险兼业代理合同须列明代理险种、代理权限、手续费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二节保险代理业务流程图
一、银保通流程图
二、非银保通交易流程图
相关资料(收据及正式保单)
第三节保险代理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条提供咨询
柜员向有购买保险产品意向的客户提供咨询,告知客户相关保险产品的投保规则、保障责任等。
第二条单证填写
客户在柜员指导下填写《投保书》,必须对客户投保单资料进行公司投保规则的校验,并对投保单上填写不清楚的和不规范的内容与客户进行及时沟通确认。
第三条初审
柜员对客户提交的《投保书》进行初审,重点查验客户有无在投保人签字栏签字,以及在授权银行自动转账申明栏中明确我行活期账户作为保险费以及分红、赔付金的自动转账账户。
第四条缴费
本业务的交费操作只能通过我行活期卡折划转,柜台人员应为未持有我行活期卡折的客户开立长城电子借记卡账户,收取的客户保险费,应存入客户活期账户,并在投保单授权银行自动转账申明栏中明确该账户作为自动转账账户。
第五条投保单等单证交接
保险单证由保险公司提供,并指定专人与支行负责交接,各网点应指定专人与支行零售部负责单证的领用、回销和移交,建立交接登记簿。
第六条系统操作
6.1柜员选择“7577”交易码,在此交易菜单下选择“保险首期代售”,再根据提示选择“太平人寿”,在此交易菜单下选择“交费”,根据终端提示画面,同时按照客户填写的投保单上的内容,进行系统录入。
6.2柜员按系统提示的信息逐项操作,打印我行转账传票、一式三联保费发票、正式保单及保益表。
6.3将打印后并加盖印章的保费发票的“银行联”及转账传票交事后监督。“客户联”以及正式保单、保益表、保单封套交客户留存。“公司联”及客户已填妥的投保单应妥善保管,以便定期和保险公司进行交接。
6.4对当天要求退保的,柜员应通过“7000”交易码进行冲正操作,同时收回客户持有的正
式保单、保益表、保单封套以及保费发票“客户联”、并与发票的其余两联以及投保单汇总。
第四节保险业务风险指引
第七条各行、各网点应将保险公司提供的正式保单、保费发票、保益表、已填妥的投保单等保险单证视同我行重空进行管理,并落实专人负责交接、建立移交登记簿。
第八条各网点应建立柜台业务台账,对当天产生的保费发票“公司联”、已填妥的投保单应随尾箱上交支行,再由支行指定专人于第二个工作日移交给保险公司指定人员,建立移交登记簿,加强业务管理。
第九条作废发票与正式保单、保益表、投保单应及时加盖作废印章,在重空领用登记簿上登记,并单独汇总,当日随尾箱上缴支行。
第十条柜台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必须要求客户在投保单及委托转账授权申明的签字栏中签字,以确保业务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柜台人员应提醒客户在转账授权申明中明确的转账账号必须是在我行开立的活期账户的账号。
第十二条银行柜员录入客户资料时,对在电脑字库系统中不能找到的汉字先用拼音录入,待打出保单后,再在保单上手工填写相关汉字并在上面加盖银行更正章。
第十三条各网点应将通过“7000”交易码冲正的业务进行统计汇总后于冲正当天通知主办行。
第十四条客户于当天要求退保的,应在原投保网点办理。
第十五条客户于购买保险后的十天退保有效期内要求退保的,柜员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业务员及时至网点为客户办理退保手续,或告知客户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
第十六条主办行应负责作好账务处理的工作,确保各项帐目的清楚、准确。
第五节保险业务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辖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各级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利用行政权利、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
3、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收益人欺骗保险人;
5、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做出不正确或误导性的宣传;
6、代理再保险业务;
7、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8、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9、各业务操作部门不得擅自与各保险公司达成任何代理保险产品协议,业务人员不得与各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进行任何私下交易。
10、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现金方式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
第十八条应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的详细记录台帐,包括代理险种、代收保费金额、保单号码等内容。
第十九条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所涉及的广告宣传现阶段以保险公司为主,我行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保险代理业务费是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兼业代理协议的约定统一、足额、按时收取,并入分行保险兼业代理手续费收入帐户,使用5347核算码核算(详见中银财(2004)460号)。
第二十一条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各级单位不得直接从保险公司收取保险手续费,应督促各保险公司按照每月我行代理业绩根据代理合同上约定的手续费率以转帐形式将手续费主动划入我行保险手续费收入帐户。
第二十二条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的从务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后上岗,同时保证每年60小时以上的后续培训时间。各行应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每个网点通过培训至少有一名员工具备保险代理人资格资格。
第二十三条保险代理业务的会计处理应遵循有关会计法则、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以及中国银行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空白保单或收据可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纳入“0501/0601重要空白凭证”科目核算;对于有固定面值的保单或收据,应作为代保管有价单证,按照有价单证的管理要求管理,纳入“0722/0822代保管证券”科目核算。代理保险有价单证每月要与保险公司盘存结算,各单位要定期组织抽查、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