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反洗钱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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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
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反洗钱工作,切实遵循反洗钱合规性要求,有效防范相关产品或服务被利用成为洗钱工具的风险,维护我行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结合我行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境内机构在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含保函、保理及国内信用证)等对公业务以及对公外汇账户的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组织架构与职责
总行国际结算部在总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对全辖国际结算产品线反洗钱工作的指导、管理、培训和监督。
辖内各级分支机构国际结算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及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并积极配合本行反洗钱工作牵头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培训和监督。
第四条禁止通过虚假、伪造或变造的业务和单据办理结算和融资。
第五条对代理业务应进行严格审查,除认真审核代理合同,了解代理人情况外,还须加强对被代理人资信、背景等情况的了解。
第六条严禁以现金方式存入保证金。
第七条对涉及洗钱高风险国家、地区和客户的国际结算业务,要密切关注,从严掌握。
第八条各行国际结算部门应审慎识别可疑交易,按照总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方法及时、准确地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九条各行国际结算部门在设计、开发、审批和实施新产品过程中,应建立洗钱风险论证、评估程序,并定期识别、评估和审核新产品潜在的洗钱风险,切实防范新产品开发和实施中的洗钱风险。
第十条各行国际结算部门在设计、开发和建设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相关业务电子化处理系统的过程中,应紧密结合反洗钱管理要求,将反洗钱管理要求贯穿和落实到系统流程中,提升业务系统对反洗钱管理的技术支持,减轻一线人员在反洗钱工作中承担的任务。
第二章主要业务反洗钱工作掌握要点
第一节对公外汇账户
第十一条为单位客户开立外汇账户时,应严格遵守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账户管理及我行对公外汇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客户提供全套开户资料,认真审查客户身份,不得为客户设立匿名外汇账户或明显以假名开立外汇账户。
第十二条对以下情况应特别关注并深入核查,发现涉嫌洗钱的,要立即按照总行规定的报告路线进行报告: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3、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4、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5、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6、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7、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第二节进出口跟单业务
第十三条对进口开证业务应了解基础交易情况,严禁以下做法:
1、明知无贸易背景而开立信用证;
2、为逃避监管或业务权限而故意将大额开证业务化整为零;
3、为开证申请人开立以套取银行资金为目的的信用证。
第十四条在进出口跟单业务中,应特别关注下列情况并深入核查,发现涉嫌洗钱的,要立即按照总行规定的报告路线进行报告:
1、进/出口货物价格严重偏离货物合理价值或当时市场价值;
2、单笔大额或经常性的大幅减价、无偿放单以及货款于境外结算,由境外直接支付;
3、交易异常复杂,涉及多个当事方与国家,付款线路曲折迂回,且客户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4、交易的品种、金额、方式等与客户主营业务、财务状况、惯
常的交易方式等不符;
5、客户经常于收到单据前通知开证行接受所有的不符点。
第三节汇款业务
第十五条审核汇款用途是否正当,是否在业务经营范围内。如发现用途不明或异常的交易,应要求客户说明有关业务背景,必要时要求客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要求客户提供的汇款信息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汇款人和收款人的姓名、地址、账户、汇款附言。
第十六条在汇款业务中应特别关注下列情况并深入核查,发现涉嫌洗钱的,要立即按照总行规定的报告路线进行报告:
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2、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第四节光票托收业务
第十七条光票托收业务受理原则:
1、客户要求我行办理各种票据、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的托收业务,一律凭正本办理,持影印件的不予办理;
2、对陌生的、异常的大额票据,出票行资信有疑问的票据,资信有疑问的客户委托的票据应审慎或拒绝受理;
3、对于大额票据,可视情况决定是否采取额外的查询及核实措施后再办理托收;
4、对有疑问的票据单独缮制委托书,并附面函提示代收行注意;
5、原则上不受理已背书转让的票据。
第十八条注意积累材料,对洗钱高风险和诈骗多发地区的票据予以特别关注,审慎处理。
第十九条办理托收的票据,寄出前必须影印或缩微,并立卷备查。
第五节保函业务
第二十条保函业务受理原则:
1、不得为客户办理无正常业务背景的保函;
2、如保函涉及当事方过多,特别是对于申请人与被担保人不同的情况,要注意审核了解客户是否为逃避某种监管规定,同时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