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反洗钱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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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及风险防范

浅析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及风险防范
资 是 建 立 在 国 际 贸 易口 贸 易 客 户 一 定 融 资 额 度 , 从 而 为 进 出 口商 提 供 资 金 融 通 的一 系列
信贷 产品 的总称 。该业 务集银行 中间业 务与资产 业务 于一 身, 对银 行和进 出口企业均 有着 积极 的影响 。但值得 注 意的是 , 随着 国际经 济形势 的不 断发展 变化 , 国际贸 易融资方 式也呈现 出复杂多样化 的演 变趋 势 , 其风 险也应 当引 起各 方更 高程度 的重视 。 关键词 : 商业银 行 ; 国际贸易融 资业 务 ; 风险; 措 施
金融视线 I F i n a n c i a 1 . Vi e w
浅析 商业银 行 国际 贸易融资业 务的特点及风 险防范
贾 翠 玉 中 国建 设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 东营 分 行 国 际业 务 部 2 5 7 O1 6
摘要 : 近 年来 , 在 我 国进 出口贸 易的带动下 , 国 内各 商业银 行的 国际贸 易融资 业务得到 了快速 的 发展 。 国际 贸易融
贸易 融资 的融资 期 限有 短期 和 中 长期之 分 。短 期 贸易融 资作为 贸易融 资 的主 体 , 融资期 限一般 不超过 6 个月, 最长不超 二 、国 际贸 易 融 资业 务 的特 点 过1 年, 主要 包括 开立 信用 证 、打包 贷款 、信 托收 据贷款 、保 贸 易融 资 与 国 际结算 是 国 际贸 易 的重 要组 成 部分 。一方 理 服务 等融资 方式 。 中长 期贸易融 资则主 要是指 期限在 1 年 以 面, 贸易 融资 以 国际结 算为 基 础 , 没 有 国际结 算就 不 可能 有 贸 上的融资 方式 , 主要包括 远期信 用证 、中长期 出口信贷 等。 易融 资 的 良好发 展 ; 另一 方面 , 贸易 融 资可通 过 融资 的特 性带 ( 三) 融 资形 式灵 活 动进 出 口客 户 国际结 算量 的 增长 。简 单来 讲 , 融资越 方 便 , 银 商 业银 行对进 出 口贸易 客户 的融资 可 以是 资金 融通 , 也 可 行对 客户就 越具 吸引力 , 国 际结 算业务 也就 越能得 到快速 的发 目前 , 跨 境 人 民币结 算 业 务 的相 关政 策 和 规 章 制度 还 不 识 , 注 重风 险 防范 。在 内部控 制方 面 , 加 强跨 境人 民 币业 务相 够 完善 , 相 应 的 制 度 、 政 策 还在 陆 续 出 台 , 给 外 资银 行 的风 关交 易 背景 进 行 真实 性 审核 , 是 防范跨 境 人 民 币结算 业 务风

银行工作中的跨境业务介绍与操作指南

银行工作中的跨境业务介绍与操作指南

银行工作中的跨境业务介绍与操作指南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跨境业务在银行工作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跨境业务包括跨国资金流动、外汇交易、国际贸易融资等方面,它不仅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也为银行带来了更多的业务增长点。

本文将介绍跨境业务的基本概念和操作指南,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领域的挑战。

一、跨境业务的基本概念跨境业务是指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金融交易和资金流动活动。

它涉及到货币兑换、国际贸易融资、跨国投资等多个方面。

跨境业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企业和个人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资金需求,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在跨境业务中,银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银行作为跨境资金的中介,提供了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帮助客户解决跨境交易中的各种问题。

银行通过自身的网络和技术优势,为客户提供快速、安全、便捷的跨境支付、结算和融资服务。

二、跨境业务的操作指南1. 跨境支付和结算跨境支付是指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货币支付活动。

在进行跨境支付时,银行需要确保支付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为了提高支付效率,银行可以通过与其他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利用各自的支付系统进行快速的跨境支付。

跨境结算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进行的货币结算活动。

在进行跨境结算时,银行需要根据国际贸易合同的约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结算惯例进行结算操作。

银行可以通过与其他银行建立结算通道,实现跨境结算的便捷和高效。

2. 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外汇交易是指在不同货币之间进行的兑换活动。

在进行外汇交易时,银行需要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市场情况,提供合适的外汇产品和服务。

银行可以通过自身的外汇交易平台,为客户提供实时的外汇报价和交易执行。

风险管理是跨境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银行需要对跨境业务涉及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银行可以通过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加强对跨境业务的监测和评估,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业务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3. 国际贸易融资和投资国际贸易融资是指为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提供资金支持的业务。

银行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指引模版

银行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指引模版

银行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指引模版xx银行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我行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充分发挥客户经理一线反洗钱职能,切实遵循反洗钱合规性要求,有效防范我行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被利用成为洗钱工具的风险,维护我行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客户经理工作特点,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按条线管理,总行公司金融部和个人金融部分别是公司客户经理和零售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部门,风险管理部协助主管部门对客户经理进行反洗钱业务培训及指导。

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情况由主管部门向总行高级管理层汇报。

第三条公司金融部和个人金融部承担以下反洗钱职责:一)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将反洗钱的合规要求融入本条线的经营管理制度与业务操作规程中,并予以指导和监督实施;二)负责组织对本条线业务、产品、交易系统等进行反洗钱风险评估并采取控制措施;三)负责将反洗钱培训纳入本条线常规培训,要求一切客户经理每年必须参加至少2次反洗钱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四)协同反洗钱主管部门做好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评估,主导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考核,负责将反洗钱工作纳入本条线业务检查和考核,并主导对发现的问题或薄弱环节实施跟踪整改;五)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承受监管政府的反洗钱调查。

第四条客户经理承担以下反洗钱职责:一)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二)参与可疑、重点可疑交易的分析和高风险客户的审核;三)向本机构反洗钱情报员报告客户的异常、可疑情况;四)按划定协助调查可疑交易;五)承受内部反洗钱培训,开展对外反洗钱宣传;六)其他应推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的工作指引第五条做为接触客户和客户关系维护的第一人,客户经理具有天然上风和条件推行客户身份识别职责,客户经理是客户身份识别和失职调查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和指引一)客户经理履行尽职调查必须恪守勤勉尽责的基本原则,即调用一切可能的方法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1、核对、联网核查有效身份证件。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等文件的通知(1997年3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外汇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和办法,规范和完善我行国际结算业务,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结售汇、进出口核销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一系列文件,在征求了分行意见的基础上,对总行中银业〔1994〕96号文中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调整与修订,制定了新的《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和《中国银行进口付汇申报及出口核销基本规定》,现将新的基本规定发送你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事宜说明如下:一、本次修改将结售汇规定从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分离出来,同时增加了核销及申报的内容,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三个基本规定,即《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进口付汇申报及出口核销基本规定》。

二、在业务范围方面,本次修改将贸易与非贸易结算业务的基本规定合二为一,制定了除保函业务外统一的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三、在体例方面,《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改变了过去按照进出口业务划分章节的做法,而是按照信用证、托收、汇款等结算方式建立章节。

四、在内容方面,《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做了以下调整:1.删去贸易结算融资业务中“授信及授信管理”一节和“业务收费”一章。

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XXXX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反洗钱业务监督报告行为,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除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外,本行应严格按本规程开展反洗钱工作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三条本行开展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审慎原则本行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做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它人员。

(三)与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二章反洗钱工作部门第四条本行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以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本行反洗钱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对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反洗钱部门的工作进行总体评价。

通过总体评价,反映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人员的工作。

财务会计部为负责反洗钱的部门,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一)负责对全行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培训工作;(二)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监督;(三)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文字数据的收集、上报;(四)负责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五)负责配合司法机关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的移送;(六)负责协助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对有关涉嫌洗钱的客户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六条本行员工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七条本行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第八条本行员工在识别或重新识别客户的过程中,如果有任何问题或疑问,应咨询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而不得擅自处理或隐瞒相关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01号_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01号_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2012年8月19日银发[2012]201号)外汇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近年来,国际上因一国金融机构在与其他国家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业务合作过程中未有效防控洗钱、恐怖融资活动而导致法律责任风险的情况开始增多。

为正确履行反洗钱职责,避免我国境内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被洗钱活动团伙利用,并妥善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有效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及金融机构良好声誉,现就金融机构在开展跨境业务合作过程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金融机构在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身份识别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及其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决定是否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或开展其他形式的业务合作。

对于在注册地无实质性经营管理活动、没有受到良好监管的外国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代理行账户或与其发展可能危及自身声誉的其他业务关系。

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操作规程

附件**市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贸易融资)风险管理,规范贸易融资业务操作流程,推动我行国际业务的发展,根据我行信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结合贸易融资业务特点,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凡在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均可向我行申请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所属各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我行信贷人员叙做贸易融资业务时应严格遵守我行现行各项信贷管理政策及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贸易融资业务审核的基本原则第五条本规程所称贸易融资是指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包括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贷款、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进口代收押汇、出口TT融资、进口TT 融资等。

第六条贸易融资的审查对贸易融资的审查除参照我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申请人经营情况(1)申请人经营范围、市场分布及竞争能力;(2)主要经营方式及国际业务规模;(3)贸易背景分析;(4)所属行业情况及申请人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和影响;(5)近三年来经营产品、销售收入、效益、市场等变化情况。

2、申请人与他行及我行的往来情况。

包括主要往来银行、结算历史记录、主要往来业务品种、现状等;在我行叙做业务记录,包括国际结算量、存贷款量、目前余额、不良记录等。

3、贸易产品。

对其贸易产品从数量、质量、许可证、价格等方面给予合理性分析,并作出适当的市场竞争能力的判断。

4、贸易流程。

对买方、卖方、运输、保险、仓储、销售、货物转移及资金结算方式等给予合理的分析及判断。

5、企业基本资料。

除按我行规定审查企业相关基本资料外,还需审查主管部门有关进出口经营权的批文,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年审合格的外汇登记证等相关资料。

6、相关单证条款。

对相关单证条款进行评估(必要时请国际业务部有关单证操作人员提出建议),确定我行可接受的条件,并提出要求。

第七条风险分析贸易融资的叙做应特别关注和分析以下风险:汇率风险。

银行高风险业务(产品)反洗钱工作指引

银行高风险业务(产品)反洗钱工作指引

xx银行高风险业务(产品)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有效预防洗钱风险,加强对洗钱高风险业务(产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反洗钱工作基本原则为指导,在评估本行产品和服务洗钱风险的基础上,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洗钱高风险业务(产品)包括现金业务、私人银行业务、跨境汇款业务、银行卡自助交易、电子银行业务、票据业务、POS业务、信用卡业务、集中开户业务和验资业务。

第三条高风险业务(产品)的归属业务条线部门设置反洗钱合规员,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承担以下职责:(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总行反洗钱相关规定,推动本部门及业务条线将高风险业务(产品)的合规要求融入本条线的经营管理制度与业务操作规程中;(二)推动本部门及业务条线执行监管机构关于高风险业务(产品)的反洗钱合规要求和行内风险防控措施;(三)向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本部门及条线对高风险业务(产品)的管理情况;(四)推动本部门及条线将高风险业务(产品)的合规要求纳入业务综合检查。

第二章现金业务第四条洗钱风险概述现金业务具有容易使交易链条断裂,难于核实资金的真实来源、去向及用途的特点,犯罪分子通过大量现金交易实现毒品犯罪、偷逃税款、贪污受贿、地下钱庄和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资金的转移及清洗。

第五条常见的洗钱方式(一)通过“公转私”非法套取大额现金。

资金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现金。

(二)通过大宗商品消费非法套取大额现金。

不法分子先将非法资金存入银行,然后进行房产、汽车、贵金属等大宗商品消费,再将大宗商品转换为现金;或直接进行虚假消费进行套现。

(三)编造单位结算账户虚假用途非法套取大额现金。

编造“工资、奖金、备用金、退股金、还借款”等用途套取现金,开展偷逃税款等洗钱活动。

(四)通过过渡账户非法存取现金。

某些大型企业借用个体工商户或工程队等管制较松的账户进行现金存取活动。

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范贸易融资业务操作,防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中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行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出口贸易融资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进出口贸易项下的短期信贷支持。

主要包括进口开证、提货担保/提单背书、信托收据贷款、打包贷款、出口议付、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福费廷、保理预付款、出口托收贷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和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等业务品种。

第三条对于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福费廷、保理预付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贷款、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等贸易融资操作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不再另行规定。

第四条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控制风险,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规定在授权权限范围内办理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贸易融资业务申请人应为境内登记注册且年检合格、有权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事)业法人,符合我行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和一般限制性条件。

第六条客户向我行申请办理贸易融资,除应要求其提供公司类客户信贷业务所需的基本材料外,还应根据不同业务品种要求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如业务申请书、商务合同(开证、打包贷款、信托数据贷款、出口托收贷款需要提供)、进出口许可证明(如需)、信托收据(开立远期或不能控制货权的即期信用证、提货担保/提单背书、信托收据贷款等需要),出口议付项下的正本信用证及全套单据,出口托收贷款项下的全套出口单据,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所需的副本商业单据以及其他根据情况所需的单据等第七条经办行受理客户贸易融资业务申请必须确认其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除允许信用发放或扣减金融机构额度的贸易融资业务外,经办行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第八条除本规定及有关业务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贸易融资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应按照公司类客户一般信贷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办理,业务审批按贸易融资额度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法人授权书确定的信贷审批权限执行。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囯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规范贸易融资业务操作,推动我行国际业务的有效拓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我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贸易融资业务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贸易融资)是指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包括进口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进口代收押汇、打包放款、出口托收押汇、出口押汇、票据贴现、买入票据、汇款融资(T/T融资)等。

信保融资、国际保理项下融资、福费廷及货物质押国际贸易融资等业务分别遵照其相应的业务管理规定,服务贸易项下融资业务将另行规定,不在本办法之列。

特殊情况下,如经办行超越本管理办法,为优质客户放宽期限或准入条件等叙做贸易融资业务,应以《ⅩⅩ银行国际业务报审表》的形式,逐笔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涵盖的与贸易融资业务相关的机构和人员界定如下:(一)“经办行”指我行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分支机构。

(二)“市场人员”泛指经办行的客户经理或承担贸易融资贷前调查职责的产品经理等相关岗位人员。

(三)“国际结算人员”泛指总行国际业务部单证处理中心及分行的国际结算人员。

(四)“放款审核人员”泛指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或国际业务部门放款(融资)中心的贸易融资放款审查和操作人员。

(五)“会计人员”泛指经办行进行贸易融资放款或还款等账务处理的相关岗位人员。

其他与贸易融资业务相关的授信额度审批及贷后管理等人员的界定及职责分别遵照我行现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涵盖的有关业务定义(一)“进口开证”是指我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申请,落实足额担保条件后或在我行给予客户的授信额度内,对外开出信用证,并且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业务。

(二)“进口押汇”是指我行作为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落实了足额担保条件后或在授信额度内,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并以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的销售回笼资金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

银行行业反洗钱操作手册

银行行业反洗钱操作手册

银行行业反洗钱操作手册一、引言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简称AML)是银行行业中极为重要且不可忽视的一项工作。

随着金融市场全球化的进程,洗钱问题日益严重,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核心组成部分,承担着防范洗钱风险的重要责任。

本操作手册旨在为银行从业人员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以确保银行行业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1. 客户核实1.1 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文件的核对与复印1.2 不同类别客户风险分类和尽职调查标准的制定1.3 针对风险较高客户的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程序1.4 定期对现有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2. 异常交易监测2.1 建立风险管理系统,监测可疑交易和异常资金流动2.2 制定监测指标和风险触发点,进行实时监控2.3 配置高效的系统工具,提高交易监测的准确率和效率三、内部控制与管理1. 内部制度与流程1.1 完善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合规性1.2 建立清晰的风险管理和责任分工流程1.3 明确内部报告与沟通机制,及时上报反洗钱风险2. 员工培训与教育2.1 银行人员反洗钱意识教育的长效机制2.2 定期开展反洗钱知识培训和技能提升2.3 持续跟踪员工反洗钱意识和业务能力的提升情况四、合规报告与合作1. 反洗钱报告制度1.1 确保金融情报单位与内部各部门的协作1.2 建立健全的内部报告和报告审核程序1.3 确保反洗钱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2. 法律合规合作2.1 主动配合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工作2.2 积极参与反洗钱相关行业协会和组织的合作2.3 定期与监管机构进行合规沟通,及时掌握最新政策五、风险管理与监督1. 合规风险评估1.1 建立风险管理框架和评估机制1.2 定期开展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和自查工作1.3 高风险业务和客户的风险防控措施2. 监督检查与审计2.1 内部及外部反洗钱审计的落实2.2 反洗钱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合规性2.3 反洗钱工作的持续改进和优化六、后续措施与反馈机制1. 事后追踪与反馈1.1 解决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确保整改落实1.2 定期检查和跟踪管理措施的有效性1.3 银行内部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持续推动反洗钱工作2. 数据分析与优化2.1 运用数据挖掘技术,提升反洗钱预警能力2.2 分析案件经验,优化反洗钱工作流程2.3 利用大数据技术,改进反洗钱策略的精准性七、结语有效的反洗钱机制对于银行行业来说至关重要。

最新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考试题库1

最新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考试题库1

最新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考试题库11、【单选题】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A)原则。

A实需交易B审慎C真实性D合规性得分:正确答案:A2、【单选题】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按(B)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A15%B20%C25%D30%得分: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3、【单选题】以下哪一项不属于外汇局对支持资本项目工作情况评分标准?BA配合监管B异常交易报告C工作支持D研提意见得分: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汇综发(2023)64号)附件4、【单选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便利化措施包括(D)A优化单证审核。

B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

C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

D以上都是。

得分:正确答案:D题目解析: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4号文印发)第一百四十二条,试点银行在确保交易真实、合法,符合合理性和逻辑性的基础上,可为本行试点企业实施下列便利化措施:(一)优化单证审核。

银行按照展业原则为试点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交易单证。

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银行还需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税务部门免予备案的除外。

退汇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根据现行法规要求审核;(二)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

试点企业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免于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三)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

银行能确认试点企业货物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免于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四)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

商业银行的跨境业务与国际结算

商业银行的跨境业务与国际结算
商业银行的跨境 业务与国际结算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05
目录
• 跨境业务概述 • 国际结算业务 • 跨境业务的主要类型 • 跨境业务的风险与监管 • 跨境业务的创新与发展趋势
01
CATALOGUE
跨境业务概述
跨境业务定义
跨境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跨国界 或地区范围内提供的金融服务。
这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国际结算 、外汇交易、贸易融资、海外投
资、财富管理等。
跨境业务是商业银行国际化战略 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重要的
收入来源。
跨境业务的重要性
跨境业务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国际化水平,增强其全球竞争力。
通过跨境业务,商业银行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全面、更便捷的金融服务,满足客户在 全球范围内的金融需求。
跨境业务还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降低经营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跨境投资融资
总结词
为跨境投资活动提供的融资支持,包括对外直接投资 、证券投资等。
详细描述
跨境投资融资是商业银行为跨境投资活动提供的融资 支持。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 进行跨境投资活动,以获取更多的市场机会和资源。 商业银行通过为这些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帮助企业实 现跨境投资的顺利开展。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对外直接 投资、证券投资等跨境投资活动的融资支持。通过这 些服务,银行可以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并获取相应 的手续费收入。
收款通知
卖方银行将收款通知发送给卖 方,告知收款金额和账户信息 。
交易双方签订合同
交易双方在跨境交易中签订合 同,明确交易条款和支付方式 。
汇款处理
卖方银行收到汇款指令后,进 行汇款处理,包括核对信息、 处理支付等环节。
结算完成

中国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风险与防控

中国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风险与防控

68Risk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Business of Chinese Commercial Banks中国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风险与防控文/曾军鹭 章剑涛随着我国经济的强势崛起以及新时期下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多边贸易也在不断地兴盛发展,国际结算业务作为联结境内与境外经济主体间的基础性业务,在各商业银行各项业务中的重要程度越来越高。

安全、便捷的国际结算服务成为境内外机构顺利开展国际经济活动、有序发展跨境贸易的重要保障。

纵观当前国内外经济发展的总体情况,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受多方因素影响,在稳步发展的同时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和隐患。

本文针对这些风险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尝试找出各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有效风险管控措施,以推动国内各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持续良性发展。

国内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的现状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跃居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世界经济贸易活动,境内企业国际结算需求不断增大,这推动了国内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飞速发展。

当前,国内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整体情况主要体现为:国际结算业务总量稳步增长,业务办理机构相对集中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贸易金融行业发展报告(2019-2020)》,2019至2020年,受到新冠疫情全球蔓延的强烈影响以及全球地缘政治局势的进一步紧张,全球贸易形势低迷、资本市场投资萎缩,全球经济总体下滑明显。

但我国由于疫情防控到位,2019年国内各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量仍达到6.89万亿美元,且近五年内保持了相对稳定的增长趋势。

国际结算的业务创新不断,呈现电子化发展趋势当前互联网金融技术不断蓬勃发展,电子金融业务成为金融领域创新的主要区域。

国内商业银行纷纷打破原有国际结算业务中只能通过线下银行柜面办理的单一模式,逐步实现通过电子交单平台、企业网银平台线上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新趋势。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10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准入 (1)二、业务审核 (2)三、风险提示 (4)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6)一、进口信用证开证 (6)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8)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 (11)四、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 (13)五、转口贸易融资业务 (16)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本规范所称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

可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融资等。

进口贸易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等;出口贸易融资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福费廷、出口代付等。

各行业务品种名称如有不同,或组合型贸易融资业务,适用“穿透原则”,根据其业务实质适用相关业务审核规范。

一、客户准入(一)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

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贸易融资业务。

(二)生产经营正常。

(三)与贸易对手合作情况良好、稳定,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海关等相关规定,在各银行、海关、外管局的信用记录和历史收付汇情况良好,纳税记录良好,未发生过恶意违约和伪造贸易背景骗贷、骗税等情况。

(五)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进出口业务,需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的,需严格核实委托代理关系及贸易背景真实性后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

(六)客户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稳定,交易双方不涉及反洗钱、反恐融资、制裁等敏感交易。

二、业务审核(一)确认所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基础交易及业务本身依法合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清楚;基础交易原则上应符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

(二)对客户提交的单证,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单证及交易的真实性、一致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10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准入 (1)二、业务审核 (2)三、风险提示 (4)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6)一、进口信用证开证 (6)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8)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 (11)四、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 (13)五、转口贸易融资业务 (16)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本规范所称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

可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融资等。

进口贸易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等;出口贸易融资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福费廷、出口代付等。

各行业务品种名称如有不同,或组合型贸易融资业务,适用“穿透原则”,根据其业务实质适用相关业务审核规范。

一、客户准入(一)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

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贸易融资业务。

(二)生产经营正常。

(三)与贸易对手合作情况良好、稳定,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海关等相关规定,在各银行、海关、外管局的信用记录和历史收付汇情况良好,纳税记录良好,未发生过恶意违约和伪造贸易背景骗贷、骗税等情况。

(五)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进出口业务,需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的,需严格核实委托代理关系及贸易背景真实性后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

(六)客户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稳定,交易双方不涉及反洗钱、反恐融资、制裁等敏感交易。

二、业务审核(一)确认所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基础交易及业务本身依法合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清楚;基础交易原则上应符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

(二)对客户提交的单证,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单证及交易的真实性、一致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序、合规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南银办发[2012]74号)、《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各级机构。

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境外地域包括所有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经办行应遵守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原则,按照现有规定对每笔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相应贸易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RCPMIS)。

第四条经办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发布)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五条经办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及其项下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时,业务的审查、审批、操作及贸易融资授信等参照我行国际结算及国际贸易融资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以按照本规程直接以人民币进行进、出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办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应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先查询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的不得为其办理业务。

第七条涉及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业务的,企业应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现行外汇预收延付比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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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
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反洗钱工作,切实遵循反洗钱合规性要求,有效防范相关产品或服务被利用成为洗钱工具的风险,维护我行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结合我行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境内机构在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含保函、保理及国内信用证)等对公业务以及对公外汇账户的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组织架构与职责
总行国际结算部在总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对全辖国际结算产品线反洗钱工作的指导、管理、培训和监督。

辖内各级分支机构国际结算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及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并积极配合本行反洗钱工作牵头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培训和监督。

第四条禁止通过虚假、伪造或变造的业务和单据办理结算和融资。

第五条对代理业务应进行严格审查,除认真审核代理合同,了解代理人情况外,还须加强对被代理人资信、背景等情况的了解。

第六条严禁以现金方式存入保证金。

第七条对涉及洗钱高风险国家、地区和客户的国际结算业务,要密切关注,从严掌握。

第八条各行国际结算部门应审慎识别可疑交易,按照总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方法及时、准确地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九条各行国际结算部门在设计、开发、审批和实施新产品过程中,应建立洗钱风险论证、评估程序,并定期识别、评估和审核新产品潜在的洗钱风险,切实防范新产品开发和实施中的洗钱风险。

第十条各行国际结算部门在设计、开发和建设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相关业务电子化处理系统的过程中,应紧密结合反洗钱管理要求,将反洗钱管理要求贯穿和落实到系统流程中,提升业务系统对反洗钱管理的技术支持,减轻一线人员在反洗钱工作中承担的任务。

第二章主要业务反洗钱工作掌握要点
第一节对公外汇账户
第十一条为单位客户开立外汇账户时,应严格遵守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账户管理及我行对公外汇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客户提供全套开户资料,认真审查客户身份,不得为客户设立匿名外汇账户或明显以假名开立外汇账户。

第十二条对以下情况应特别关注并深入核查,发现涉嫌洗钱的,要立即按照总行规定的报告路线进行报告: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3、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4、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5、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6、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7、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第二节进出口跟单业务
第十三条对进口开证业务应了解基础交易情况,严禁以下做法:
1、明知无贸易背景而开立信用证;
2、为逃避监管或业务权限而故意将大额开证业务化整为零;
3、为开证申请人开立以套取银行资金为目的的信用证。

第十四条在进出口跟单业务中,应特别关注下列情况并深入核查,发现涉嫌洗钱的,要立即按照总行规定的报告路线进行报告:
1、进/出口货物价格严重偏离货物合理价值或当时市场价值;
2、单笔大额或经常性的大幅减价、无偿放单以及货款于境外结算,由境外直接支付;
3、交易异常复杂,涉及多个当事方与国家,付款线路曲折迂回,且客户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4、交易的品种、金额、方式等与客户主营业务、财务状况、惯
常的交易方式等不符;
5、客户经常于收到单据前通知开证行接受所有的不符点。

第三节汇款业务
第十五条审核汇款用途是否正当,是否在业务经营范围内。

如发现用途不明或异常的交易,应要求客户说明有关业务背景,必要时要求客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要求客户提供的汇款信息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汇款人和收款人的姓名、地址、账户、汇款附言。

第十六条在汇款业务中应特别关注下列情况并深入核查,发现涉嫌洗钱的,要立即按照总行规定的报告路线进行报告:
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2、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第四节光票托收业务
第十七条光票托收业务受理原则:
1、客户要求我行办理各种票据、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的托收业务,一律凭正本办理,持影印件的不予办理;
2、对陌生的、异常的大额票据,出票行资信有疑问的票据,资信有疑问的客户委托的票据应审慎或拒绝受理;
3、对于大额票据,可视情况决定是否采取额外的查询及核实措施后再办理托收;
4、对有疑问的票据单独缮制委托书,并附面函提示代收行注意;
5、原则上不受理已背书转让的票据。

第十八条注意积累材料,对洗钱高风险和诈骗多发地区的票据予以特别关注,审慎处理。

第十九条办理托收的票据,寄出前必须影印或缩微,并立卷备查。

第五节保函业务
第二十条保函业务受理原则:
1、不得为客户办理无正常业务背景的保函;
2、如保函涉及当事方过多,特别是对于申请人与被担保人不同的情况,要注意审核了解客户是否为逃避某种监管规定,同时应要求
申请人提供其与被担保人办理该业务的协议或就此操作必要的证明材料。

如客户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不得出具有关保函;
3、原则上不开立可自由转让的保函;
4、若保函的申请人与受益人为关联企业,应严格审查基础交易的合理性,防止客户利用保函项下的资金赔付进行不正当的资金转移;
5、对频繁出现遭受索赔的保函申请人应予以特别关注;
6、备用信用证视同保函业务掌握。

第六节贸易融资业务
第二十一条贸易融资业务应特别关注下列情况并深入核查,发现涉嫌洗钱的,要立即按照规定的报告路线进行报告:
1、客户以大额存款作为担保申请贸易融资,但不能说明该大额存款的正当来源;
2、客户提前偿还贸易融资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的;或突然偿还了长期逾期的贸易融资款,且对还款来源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3、客户以第三者资产或保证作为担保申请贸易融资,但不能合理解释其与该第三者之间的关系及该第三者为其提供担保的正当理
由。

第七节结、售汇业务
第二十二条对国际结算结、售汇业务中下列情况要进行核查,如发现涉嫌洗钱,必须及时报告:
1、企业频繁使用大量人民币现钞购汇;
2、企业结、售汇单证不全,结、售汇金额突然增大,结、售汇频率加快或者结、售汇金额明显超过其正常经营水平的;
3、企业在银行办理出口入账手续时,没有或拒绝提供有效商业单据却频繁领取结汇水单(核销专用联)。

第三章后期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行国际结算部门应积极配合本行反洗钱工作牵头部门定期对辖内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及时完善对各项业务的反洗钱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行国际结算部门应积极开展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特别是加强对操作岗位人员的反洗钱培训,以持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及反洗钱工作能力,并保存培训记录。

第二十五条各一级分行国际结算部应定期向总行国际结算部报送本行国际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报告,报送报告频率为半年一次。

反洗钱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和开展情况、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情况、对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指导、监督情况等,其中应特别就发生的大额、可疑交易事件进行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一级分行的国际结算部应根据本工作指引的要求,建立严密、有效的反洗钱内部工作制度,制定相应的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业务反洗钱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并报备总行国际结算部。

第二十七条本指引由总行公司国际结算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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