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第七章 时 效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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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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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名词解释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3.财产关系: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6.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7.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8.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9.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10.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

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所依,是主体交往的基石和利益所在。

民法学—时效和期间[1]

民法学—时效和期间[1]

2010年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时效和期间第一节时效的概念与类型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法律所规定的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满法定期间,即依法产生取得权利或消灭权利的法律后果的制度。

时效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它起源于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

经过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已为现代各国民法所接受。

民法设立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济秩序。

因时效期间届满发生与原权利人利益相反的法律效果,因此时效制度的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

由于时效能够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所以它是一种法律事实。

时效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须有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

时效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的。

所谓事实状态,是指仅为一种客观的事实,而并未受法律的确认。

如某人没有权利而占有某物,某人不行使其请求权。

如果没有这种事实状态的存在,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不会发生时效的法律后果。

2.须该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期间。

一定的事实状态只有经过一定的期间,即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存在,才能成立时效,否则不发生时效的法律后果。

如已连续占有某物20年,连续不行使权利3年。

至于持续经过多长时间,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协议确定或者变更。

3.期间届满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权利取得或消灭。

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即期间届满后,根据时效的法律规定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这一法律后果,因发生时效的事实状态的不同而分别为取得或丧失权利。

取得权利的为占有时效;丧失权利的为消灭时效。

二、时效的类型时效可分为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

(一)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二)取得时效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

取得时效因其事实状态必须占有他人财产,又称占有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规定取得时效。

外国一些立法例将诉讼时效称为消灭时效。

在是否应规定取得时效问题上,学者有不同的主张。

对取得时效制度的思考

对取得时效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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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基础 设施建设和管理措施不合拍。新疆与 中亚国家的交 的一条国际铁路通道与哈萨克斯坦相 新疆是我 国资源大省,他在产业结构和资源禀赋方面与中亚 通通道非常的少,只有唯 一 国家有着很强的相似性和耳补性,这样就为资源 的合理开发和利 连接 ,而与 中亚其他 国家的相连接 的交通很少。因此,基础设施 用提供了新的思路。双方可以在科研领域、产业领域、应用技术 建 设 的 缺 陷 是 制 约 新 疆 与中亚 国家 进 行 区 域 经 济 合 作 的 瓶颈 之 领域、资源开发等领域进行互补性的经济合作 。 3 、进一步加强新疆与中亚国家 域经济合作的对策建议 ( )新 疆 与 中亚 域 经济 合 作 的现状 一 A 、改善双方投资的环境 。 中 五国是中国的好朋友、好伙伴,是中国对外改革开放的 新疆很多企业不愿意到中亚投资,多半的原因足因为中亚的 战略伙伴 。虽然存在着很多困难,但是几年以来彼此之间经济合 作的内容却不断的增多,彼此合作的领域也逐渐的扩大 ,程度逐 环 境太 差 。 中亚 五 国应 该 制定 一 系列 的优 惠政 策来 吸 引 企业 到 本 一 渐 的加深 。近几年 以来新疆和 中亚国家经济合作的现状主要有 以 地投 资,同时也要建立一 些 自由经济 区和经济特区,加强本地 的 基础设施建设,努力 改善本地 的环境 ,提高中亚五国的经济发展 下几 点 : 1 、彼 此 合作 的基 础不 断 的增 强 。9 年 代 以来 ,新疆 与 中亚 水 平 ,推 动 区域 经济 一 体化 的进程 。 0 B 、加 强 交通 建 设 ,尤 其是 “ 中亚 信 息 高速 公路 ”的建 设 。 国家 的经济合作愿望是不断的增强。彼此之问的合作主要是以商 日前中亚五国和新疆之问的连接主要是 TE光缆系统,他贯 A 品贸易为主, 而且在劳务合作、 相互投资方面都有了积极的尝试。 随着双方的贸易额的上升,商品结构不断 的改善,合作 的项 目也 穿中国的新疆、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但是,由于沟通 的 有了很大的进步。中吉建交 以来,双方的贸易发展很快 ,合作 的 不顺畅,各个国家只管 自己本地的网络并且传输的宽带的规格还 方式也是进一步多样化,在贸易为主的基础上开展了生产型项 目 不一样,很难实现全网的统 一的管 理和调度,导致 了效率低下。 的合作,达成 了在经济贸易、投资等多项协议,为彼此 的进一步 所 以中方提出建议希望能够修建从中国喀什到塔吉克斯坦 以及从 哈萨克斯坦境内的阿亚 占兹到中国博乐这两条线路,这样的话中 合作奠定 了基础。 2 、合作的水平得到 了提高。至今 1 O余年 ,新疆与中亚国家 的合 作 范 围迅速 得 到 了扩 展 。 中方扩 展 到 了 内地各 个 省 区 ,包 括 港 、 奥 、 台地 区 ; 亚 国家迅 速 的扩 展 到 了俄 罗斯 、东 欧和 西 都 中 等 国家 。双 方 的合 作 逐渐 形 成 了多成 分 、 多层 次 、 多渠 道 、多 方 位 合 作 的格 局 。 ( )新疆 与 中亚 国家 区域 经 济合 作 的面 临 的 问题 二 中亚五 圉与新疆合作 以来,双方的经贸合作处于健康的发 国到欧洲的通信就形成了三个环网,以确保通信的质量和安全。 建议 在 新疆 与 中 亚五 国之 间建 立更 多 的公 路 ,建 成 中亚 与 新 疆 之 问 的立 体 运输 网络 ,签 订 覆盖 整 个 区域 的运 输 协 定 。新 疆 与 中亚五国虽然很近 ,但是运输线路却只有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吉 斯斯坦,与其他三个 国家却没有交通线路, 与整个 中亚来讲 ,运 输网络就更加的差劲 。因此 ,我们应该建立于中亚 国家的交通运 输网络 ,提高彼此之间铁路、公路和航 的综合运输能力。 总的 来讲 ,解 决 新疆 问题 ,关 键在 于 发展 新 疆 的经 济 , 同时 展阶段。呈现 出合作方 面的不平衡 以及合作与竞争并存 的特点, 在经济发展中关注并且优先解决民牛问题 , 才能确保新疆的稳定、 但是我们看到 同时也有着很大的问题。就 目前来讲,新疆与中亚 发 展和 和 谐 。 五 国 的经 济合 作 处 于 “ j低 一 小 ”( 即起 点低 、水平 低 、 效益 低 、 规模 小)的阶段 。存在着两少一多”( 即大客户少、拳头产 品少、 参考文献 : 短期行为多)的现象。总之 ,新疆与中亚的合作 目前还处于松散 Ⅲ 丁珊 ,中国新 疆与 中亚 区域经 济合 作分 析 [ J 】高等 教 育与 学术研 的阶段,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有 : 究 ,00年 O 21 5期 A 、人才 的缺乏,尤其是高级复合型的人才 。在新疆与中 [ 高志刚 ,中国新疆与中亚区域经济合作 的经济技术对接 [ 2 】 J ]俄罗斯 中 区域经济合作中,高级复合型的人才严重缺乏。尤其是即懂得中 亚东欧市场 , 0 5 o 期 20 年 3 亚 国家的语言,又懂经济、法律、技术的人才十分 的稀少,这个 [ 钱勇,中国 5 】 新疆 与中亚国家区域经济合作前景广阔 【 l J 俄罗斯 中亚东 】 已经 严 重 的影 响 了双方 的 经贸 发展 。 欧市场,20 年 0 期 06 9 B 、信息沟通不顺畅,创新严重不足 。在双方合作 中,市场 经济变化莫测 ,双方的政府部门和企业观念没有随着改变,意识 跟不上时代 的步伐 ,自己本身又没有主动性和创新的精神。在者 由于彼此的信息沟通不顺畅,一些有合作意念的企 业找不到合适 的合作伙伴,政府部门和中介也找不到合适的服务对象 。这就使 得 很 多的 信 息都 不 能得 到有 效 的利 用 ,使 企业 和 政府 失 去 了很 多

专升本民法考点第七章时效和期间

专升本民法考点第七章时效和期间

第七章时效和期间一、时效的概念与类型(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时效是一种期限,但又与一般期限不同,须有下列三要素:1.一定事实状态的持续存在。

所谓一定的事实状态是指占有某物、不行使权利等事实。

2.经过一定的期间,即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期间,这一期间谓之“时效期间”。

时效期间为多久,应依法律的规定,故属法定期间。

3.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即发生权利得失的效果。

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期间后,当事人或因此取得权利,或因此失去权利。

时效对民事权利所生的得失效果,是时效的功能之所在。

时效的法律性质是:1.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属法律事实;而就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作用而言,时效属事件。

2.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无时效的效果存在。

(二)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依时效的事实状态要素和法律效果要素划分为两类: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于时效期间届满时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时效。

因其事实状态须占有财产,故亦称“占有时效”。

取得时效的命名是相对于法律效果而言的。

我国现行民法没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权利而于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其请求权的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丧失请求权,亦即使权利人丧失依诉讼程序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该“权利” 学理上谓之“胜诉权”。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其权利的受领保持力仍存在,即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时,权利人仍有受领权,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不知道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返还己给付的履行。

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消灭权利的最主要的效力,而非实体权利的全部消灭。

就其消灭的最主要的效力,亦即请求权效力而言,诉讼时效又谓之“消灭时效”。

第七章 时 效

第七章    时    效

第七章时效第一节时效概述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

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它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根据。

并且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它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的,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

时效具有以下特征:(1) 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

所谓的事实状态是指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等客观情况。

(2) 该事实状态持续达法定期间。

(3) 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比如权利的消灭或者权利失去诉讼保护,权利的取得等。

二、时效的种类(一) 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依事实状态和法律效果的不同,民事时效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二) 一般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依民事时效期间的长短不同,民事时效可分为一般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

(三) 普通时效与特殊时效依民事时效适用的对象不同,民事时效可分为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

第二节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和意义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其权利即不再受诉讼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征:1. 以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

这是区别于取得时效的关键。

2. 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持续满法定时间。

3. 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权利人丧失实体意义的诉权。

(即胜诉权)第三节诉讼时效的种类和除斥期间一、诉讼时效种类诉讼时效按其适用范围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

(一)普通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应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

除特别法另有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皆适用普通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

(二) 特殊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

其特点是不具有普遍性,只适用于一些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学概念解释

民法学概念解释

民法学概念解释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学概述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的渊源:通常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等。

4、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5、民法的时间效力:即,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6、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7、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其具体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8、自愿原则,其含义包括:(1)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9、公平原则的含义为:(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民法规范还有平衡当事人利益的特别条款,如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2)民法调整的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公平原则主要是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关系的要求。

(3)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就体现了公平原则。

在法律规定不具体或无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下,在发生重大情势变更的情况下,法官应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

10、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伸缩性。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彭万林《民法学》(第七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律行为【圣才出品】

彭万林《民法学》(第七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律行为【圣才出品】

彭万林《民法学》(第七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律行为【圣才出品】第七章法律行为7.1复习笔记一、概述1.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法律行为的概念①法律行为的名称问题。

法律行为在《民法通则》中被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国际通行的关于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②法律行为制度的历史发展。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从合同制度和遗嘱制度中抽象出来的。

在罗马法中,即有了法律行为制度的萌芽。

从立法技术看,法律行为制度之采用表现了法律的抽象化趋势,是立法技术进步的结果。

(2)法律行为的特征①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②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

③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④法律行为大部分是合法行为。

2.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①单方法律行为。

这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②双方法律行为。

这是当事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③多方法律行为。

这又称协定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①行为使当事人双方承担互为对待给付义务的,是有偿法律行为。

②在双方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他方当事人不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为无偿的法律行为。

(3)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①诺成法律行为。

这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②实践法律行为。

这又称要物行为,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须交付实物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要式法律行为和略式法律行为①要式法律行为。

这指依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②略式法律行为。

这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可按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

(5)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①主法律行为。

这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民法学-第七章-诉讼时效-知识点

民法学-第七章-诉讼时效-知识点

2005法硕在线辅导-民法学-第七章-诉讼时效-知识点-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民法中的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和消灭时效<又称为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其法律特征如下:(1)严格的法律强制性;(2)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以法定的事实状态即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的连续存在为适用依据,这区别于行为;(3)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这区别于取得时效和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的效力或法律后果如下:(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2),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关系,即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或者侵权行为人享有财产请求权,但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区别如下:(1)两者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

前者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后者是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

(2)两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是胜诉权的消灭;后者是特定权利的产生。

(3)两者所适用的范围不同。

前者适用于财产请求权的存在或丧失;后者适用于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和丧失。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别如下:(1)两者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消灭的是胜诉权;后者消灭的是实体民事权利本身。

(2)两者期间不同。

前者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后者是不变期间。

(3)两者适用依据不同。

前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后者适用于权利人不行使实体民事权利的情况。

(4)两者适用条件不同。

前者是在当事人主张时,由法院予以援用;后者由法院依职权援用。

我国构建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构建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构建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罗楚琼【摘要】作为一项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取得时效制度由来已久.它起源于古罗马法,并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纳,该制度的优越性不言而喻.我国由于受苏联思想观念和立法技术的影响颇深,只采用了单一的时效制度,并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现已颁行的《物权法》依旧没有关于该制度的规定.学界关于我国是否有必要构建该制度的争论经久不衰,但经济、道德和法律等因素决定我国有构建取得时效制度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期刊名称】《三明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30)005【总页数】4页(P20-23)【关键词】取得时效;民法;法律制度【作者】罗楚琼【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2取得时效制度从其产生至完善,历经一千多年,其发展历程可谓源远流长。

作为一项早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法律制度,其在确定财产归属、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物尽其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单一时效制度的弊端已日渐凸显,取得时效制度的确立刻不容缓。

该制度虽已在我国民法学界争论了二十余年,却依旧未被确立,实为可惜。

本文欲从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现状、成因,以及通过与其他现行的相关制度的对比等方面进行阐述,进而分析其构建的必要性。

通常认为,民法的时效制度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满法定期间,即依法产生取得或消灭权利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前者称取得时效或占有时效,后者为诉讼时效或消灭时效。

一般认为,取得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人类可考的成文的取得时效制度见于《十二铜表法》,该法的第六章第三条规定“凡有土地(包括房屋),其他物品一年的,即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1](P64)。

取得时效又叫占有时效,指自主、和平、公然地占有他人之物持续满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所行使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2](P156)取得时效具有三方面法律特征:一是时间性。

第七章-《民法学》-马工程课件PPT

第七章-《民法学》-马工程课件PPT
侵权责任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和 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在我国,形式意义上 的侵权责任法是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 责任法》。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是指规定侵 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功能
侵权责任法具有如下功能: 第一,救济功能。 第二,预防功能。 第三,制裁功能。 第四, 维护行为自由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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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重点: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责任、多数人侵权责任、特 殊侵权责任等。
• 本章教学难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共同危险 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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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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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功能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明确 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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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指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具 体方法。 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 及恢复名誉等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停止侵害、排除 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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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关于侵权责任 “归责”的 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 归责原则不仅确立了归责的依据,而且确定了不同 的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因此,在侵权责任法 中居于核心地位。 通说认为,当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为停止侵害、排除 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时,以严格责任为归责 原则。 当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为损害赔偿责任时,则 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责任和严 格责任为例外归责原则。

浅论在我国民法中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兼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几点构想

浅论在我国民法中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兼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几点构想

与《 国民法典》 同 , 国 民法 典继 受罗 马法 , 法 不 德 将取 得 时效 规定 于其 “ 物权编” 当中, 作为所有 权的一种 取得方式 。
《 古代法》 中认为 的古罗 马交 易制度 的复杂性 所造 成 的实 际上 的
权 利和理论上 的权利 的脱 离 以及 所有 权 和法律 上 的所有 权 的脱 离 , 打破 了“ 及 权利胜 于事 实” 的法律 基本原则 , 奉行 的是“ 事实胜 于权利 ” 的原则 , 以长 久存 在的事 实状态代 替真 实权利 , 以维护社 会 秩序 , 进物尽其用 。 促
的不 可 缺 少 的 手 段 , 且 此 种 证 明 即 使 原 所 有 人 能证 明该 物 原 属 并
为取得时效 ; 免 除义务 的方法 ” “ 为消灭 时效 。在 其 民法典 中 , 取
得时效又分为普通 时效 与短期 时效 , 普通 时效 为 3 年 , 期时效 0 短 为 l年 到 2 年 , 0 0 1 O年与 2 年短期 时效 均要求 占有人为善 意。在 0 动产 的情况下 , 如果 占有人 为善意 , 即符合 即时取 得的要件 , 则适 用 即时取得制度 ; 如果 占有人为非善意 , 则适用 3 年取得时效 。 0
浅 论 在 我 国 民 法 中 建 立 取 得 时 效 制 度 的 必 要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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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论我 国取得时效制度 的几点构 想
赖 薇 薇
( 宁波大学
【 摘 要】 取得 时效制 度产 生 于古 罗马 时期 , 于 古 罗马 经济 制度 的 建 对
35 1) 12 1
基础 由使用改 为持续 占有 , 占有主体扩张至外 国人和行 省土地 , 增 加 的其 他条件是 善意 、 合法原 因” 正 当名 义” 进一 步限定 了 “ 或“ ,

论消灭时效的若干问题

论消灭时效的若干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消灭时效的若干问题屈茂辉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目次一、立法概念的选择二、消灭时效的客体分析三、消灭时效的效力四、消灭时效的期间五、消灭时效的适用消灭时效是民商法上的重要制度,我国现行民商事立法对消灭时效制度多有规定,但从体系化和法的自身科学性考量,其值得完善和修改之处甚多,在民法典的专家起草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之际,对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消灭时效制度予以检讨并提出立法建议,实为起草民法典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其意义自不待言。

一、立法概念的选择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对于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直接发生民事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在古罗马裁判官时期的裁判官法确认为诉讼消灭的原因之一。

[1]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起,近现代各国民法典莫不就此项制度作出详细的规定。

但各国基于其历史传统,有的称为消灭时效,有的称为诉讼时效,形成了所谓与取得时效“综合规定”和与取得时效“分离规定”两种立法例。

[2]从立法上看,法国民法典、阿尔及利亚民法典只有时效的概念,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我国澳门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等称消灭时效,原苏俄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等称诉讼时效。

越南民法典区分了免除民事义务时效和诉讼时效。

我国学者都将Praescriptio extinctive,Prescription extinective,erloschende Verjhrung译为消灭时效。

[3]而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不称消灭时效却称诉讼时效, [4]甚至不称诉讼时效而称“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

[5]学者们在解释诉讼时效的概念时说,“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

[6]但也有人认为,诉讼时效与消灭时效并不完全相同,认为“诉讼时效实质上属于消灭时效的范畴,只不过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诉讼保护的权利,消灭时效消灭的是实体的权利”; [7] 还有人认为消灭时效分为两种,一是指某实体权的消灭的时限,传统民法理论上叫做除斥期间;二是指某项胜诉权消灭的时限,即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制度初探取得时效制度从形成发展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这漫长的时间中,各国根据自身需要继承沿用对这一制度,同时也不断地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

为了对取得时效制度有全面地了解,我们有必要对其起源、概念、发展、功能、适用进行分析。

一、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起源“私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一些重要的理念、观念和概念,都可以从罗马法中找到它的蛛丝马迹,从而发现其发生与发展的渊源。

”取得时效制度作为一个古老的法律制度,最早见诸于古罗马法,它是作为市民法上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而设立的。

根据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考证,罗马在社会由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时期设立取得时效制度,其目的在于鼓励人们使用他人废弃物,耕作他人荒废的土地,促使物尽其用。

《十二铜表法》颁布后,取得时效制度得到逐步的完善和发展,进而被用于补救因过于严格的形式主义而造成的所有权取得方面的缺陷,使某些未经过规定的程序进行交付的事实得到法律认可。

至帝政后期,为安定战乱中人们的生产生活,取得时效又演变为尊重持续的事实状态,保护现有社会经济秩序的制度。

由此可见,“事实胜于权利”的取得时效制度在古罗马社会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取得时效的概念取得时效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在拉丁语文中作usucupio,其中usus是使用的意思,capere意为取得,两者结合起来就是因使用而取得之意。

对于一项法律制度的研究往往以概念为起点,关于取得时效的概念,围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取得所有权观点。

该观点源于《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2219条规定:“时效谓依法律特定的条件,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免除义务的方法。

”我国学者大多数认同此观点,认为取得时效是指非财产所有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地、公开地、持续地、和平地占有他人的财产,经法定期限,即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第二,取得权利观点。

该观点源于《德国民法典》,此法典第937条规定:“自主占有动产经过十年的人,取得其所有权。

第七章 《民法学》 马工程

第七章 《民法学》 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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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过错
(一)概念与本质
过错是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评价,分为故意与过失。 现代侵权法侧重于补偿损害以及预防损害。一方面,通
过与商业保险、责任保险、社会保障等其他补偿制度的 结合,侵权法更好地实现了损害的分散。另一方面,由 于判断标准日益客观化,过错实际上只是一种用于协调 各种法律价值的、纯粹的技术性手段。法官对过错的认 定也往往基于价值的考量、利益的权衡。法官有可能只 是从被告防范损害发生的成本与受害人损害的大小和发 生概率的关系角度出发,确认被告有无过错,进而建立 一种激励经济上更有效率的行为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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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过错
(二)类型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民事
权益的后果,仍有意为之的种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之结果的发
生,应注意或能注意却未注意的一种心理状态。 过失可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与轻微过失。
• 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连最普通人的注意都没有尽到; • 一般过失采取的是相对客观的标准,是以 “行为人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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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是判断责任成立因果关系的主
流标准。它实际上是分为两个阶段来判断因果关 系的。 首先,依条件说来确认加害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 间有无条件关系,即加害行为是否属于权益受侵 害的原因。 其次,在确认了加害行为是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后, 再判断是否存在相当性,即该加害原因是否属于 权益受侵害的充分原因。
三、因果关系
(二)两个层次的因果关系 第一层是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即加害行为与权
益遭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联。该层次的因果关系 用来解决侵权责任成立与否的问题。 二层是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权益被侵害与损 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侵权责任成立后用于确 定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通过 “责任范围的因果 关系”可以过滤掉不合理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 控制赔偿责任的范围。

民法学原理(一)第七章-第八章授课大纲

民法学原理(一)第七章-第八章授课大纲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问题思考:1、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什么称其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是什么?2、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本章研究的内容体系:❝1、民法上权利和义务的意义和本质。

❝2、民事权利的分类和分类的意义。

❝3、民事权利的行使。

❝4、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研究重点:❝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的特点和效力。

一、如何理解民事权利?权利的本质是什么?有观点认为:权利是道德资格、是人的自由、是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是个人意志支配的范围、是法律赋予的强制效力。

你认为权利是什么?我们为什么需要权利?私法中规定权利的意义是什么?❝(一)权利的本质❝权利在西方国家的词源中是多义词,表示:正当、正确、权利、法律。

多个含义用一词表示,说明了什么权利观念?❝罗马法的权利观念:“诚实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

❝康德认为:权利实质是:一个人的自由行为与他人的自由行为并行不悖的关系。

❝权利是法律规范许可人为了实现其利益而实施的行为范围,是人实现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据。

❝(二)权利的本质在于:为权利而斗争❝耶林认为:❝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

主张权利也是对社会的义务。

❝斗争所寻求的并不单单是防备物的价值金钱的损失,而是通过物去主张人格本身。

二、民事义务❝一、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满足他方利益的实现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约束)。

❝二、特点:❝1、以不利益为内容,体现的是约束。

❝2、是对人的行为的约束,非人身约束。

❝3、义务有法律强制力,不履行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民事义务的主要类型❝1、积极义务(作为)与消极义务(不作为)❝2、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3、主义务与从义务❝4、始发义务与继发义务❝四、义务与责任❝义务是人在法律上所受的行为约束。

体现法律关系当事人(义务人)的自觉、自愿履行的特点(意思自治)。

(完整word版)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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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Kii: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町分离,基丁•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爭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眾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半主体的合法民爭权利;民法的规范冬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罪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丁•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介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人部分规定仍属于町以以当爭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真有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鍛典型的成文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爭立法文件)2、习惯:己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只令先例拘束性、彼普遍化的,由校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町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出弔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卞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占罗马法以及现代人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右•规泄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用:民法的适用范闱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谈取得时效制度及其在我国的立法例途径(周东升)

谈取得时效制度及其在我国的立法例途径(周东升)

谈取得时效制度及其在我国的立法例途径周东升上传时间:2006-7-3内容提要:取得时效,又称时效取得,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1] 取得时效制度历史悠久,它与消灭时效、占有、善意取得、公信等民法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相对复杂。

在我国,取得时效制度还面临着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的质疑。

表面上看,作为一种“以事实状态的尊重为基础,非以保护真实的权力关系为目的的制度”[2] 以“事实胜于权利”打破了“权利胜于事实”的法律基本原则,似乎与法律想要达成的保护真正权利关系的目的背道 邸5 导噬希 〉檬毙е贫仁酝荚诒;す 怖 嬗敫鋈瞬撇 腥ㄖ 溲扒蠛馄剑 匝杆偃范ǖ笔氯思浞 晒叵担 俳 锞∑溆弥 缁峁δ堋<词撬等〉檬毙е贫炔⒚挥兴鸷υ ɡ 说睦 妫 谟诙酱倨湫惺谷ɡ 保 岸 腥擞谀岩灾っ髌湎邓 腥耸保 弥髡牌湟蚴毙 〉闷渌 腥ā薄?script>WriteZhu('3'); 取得时效一方面维持法律状态的稳定,另一方面警示权利人主张其权利。

[4] 随着物权法的制定进程,关于取得时效制度的讨论也激烈起来,限于篇幅,本文不对取得时效制度之历史沿革等问题,旨通过对取得时效制度在各国民法中规定的简单描述分析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通过介绍各国取得时效在民法典中的立法体例和我国取得时效在民事立法特别是物权法立法过程中的规定,冒昧分析取得时效在我国立法中的解决路径。

末尾简单说明取得时效的公法人身扩张。

关键词:取得时效立法体例本土化体例路径人身扩张一、取得时效之法律意义取得时效制度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

罗马法上的取得时效,是作为市民法中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而设立的。

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第6表第3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二年,其他物品为一年。

[5] 罗马法上的取得时效最终发展结果是,动产的取得时效为3年,称“取得时效”,不动产视当事人是否同住一省为10年或20年,称“长期时效”,均以善意和有合法原因为必要;此外,还有“最长时效”,即除禁止流通物外,若占有人是善意且其前手非用暴力强占物件的,如遗失物、失窃物,可不须有正当原因,不论动产或不动产,经30年即可取得所有权;若恶意又无正当原因的则不能取得所有权;对于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财产,如讼争物、国库财产等,最长时效期间为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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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时效制度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一 时效的概念 时效在民法上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 过了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二 时效制度的作用 ( 一 ) 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一定的事实状态,无论是权利不行使还是占 有的事实状态,如果长期存在,必然以此事实状 态为 基础,发生种种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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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 如果义务人自 愿履行 义务 , 权利人仍有权受领 。 义务人履行义务后 , 不得以不知道时效届满为由要求返还 。 4.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件 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 因一定事实状态在一 定期间 的 继续而当 然发生 , 不以当事人的意志 为转移 , 所以诉讼时效是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一 种客观法律事实 , 属法律事件 。
四 诉讼时效的中止 、 中 断和延长 ( 一 ) 诉讼时效的中止 1. 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 ,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 , 因 发生一定的 法定事由 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 权 , 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 待阻 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 , 继续计算诉 讼时效期间 。 2.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我国 《 民法通则 》 第 139 条规定 , 不 可抗力和其他障碍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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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短期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 , 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不足 2 年 的诉讼时效 。 ( 1 )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 ( 2 )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 ( 3 )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 ( 4 )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 但是 , 因产品质量引起的人身 损 害 , 受害 人要求赔偿的 诉讼时效期间 仍为 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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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时效制度的种类 在传统民法上 , 时效依事实态和法律后果 的 不同 , 可以 分为 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两种 。 诉讼时效 , 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 态持续地经过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其请求权的时效 。 诉讼时效是权利消灭的原因 , 因而又被称为消 灭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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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 一 ) 诉讼时效的概念 在我国 , 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是人民法 院的 重要任务之一 , 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不是无 限制的 ,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 法院依法予以相 应的保护 , 超过法定期限 , 法院则 不予保护 。 ( 1 ) 作为诉讼时效产生基础的事实状态是 权利人不行使权利 。 ( 2 ) 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地经过 法定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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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诉讼时效的特征 1. 诉讼时效法定性 诉讼时效的具体内容必须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 , 属 于强制性法律规定 , 关于期间的起算 、 期 限的长短及时效届满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 2. 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届满所消灭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 即获得诉讼救济而实现其权利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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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我国 《 民法通则 》 第 139 条规定 , 诉 讼时效中 止的 时间 , 为 诉讼时效期间 的最后 6 个月 。 4.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中 止后 , 中止的期间不计入时效期 间 , 待中 止事由 消除后 , 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即中 止事由 发生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 , 中 止时效的 法定事由 消除后 , 时效期间继续 进行 , 并与中止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 合并计入总 的时效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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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期间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 , 可以 中 止 、 中 断或延长 ; 除斥期间 是不变期间 , 不适用中 止 、 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 4. 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请求权消灭 , 自 然权利仍然存在 ; 除斥期间 的效力是权利人的形 成权归于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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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诉讼时效的种类 根据诉讼时效的长短和使用 范围 , 诉讼时效 分为 两类 : 普通诉讼时效和 特殊诉讼时效 。 ( 一 ) 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 , 又称一般诉讼时效 , 是指由 民法统一规定的 除特殊诉讼时效以外普遍适用于 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 ( 二 ) 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 , 又称特别诉讼时效 , 是指法 律特别 规定的 仅适用 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 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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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又叫预定期间 , 是指法律规定的某 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 1. 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保护 的期限 ; 除斥期间是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的期限 , 在此期间 , 权利人的权利可能并未受到侵害 。 2. 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时起计算 ; 除斥期间一般从权利发生时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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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 , 是指时效期间长于普通诉讼 时效期间 、 短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特殊诉讼时 效。 3. 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 , 是指诉讼时效期间最长的时 效 。 我国 《 民法通则 》 第 137 条规定 :“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 起超过 20 年的 , 人民法院 不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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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要正确适用诉讼时效 , 就必须掌握诉讼时效 从何时开始计算 , 也就是要正确把握诉讼时效期 间的起算 。 ( 1 ) 有履行期限的债权 , 诉讼时效从期 限届满时起算 。 ( 2 ) 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 , 诉讼时效从 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 ( 3 )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关系 , 诉讼时效 从条件成就时起算 。 ( 4 )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 , 诉讼时效 从期限到达时起算 。 ( 5 ) 因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权 , 从权利 12 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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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设立时效制度的宗旨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 权利 , 并对怠于行使权利者进行制裁 , 使其承担 不利的法律后果 , 进而使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化 , 加速民事活动流转关系 , 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 。 ( 三 ) 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 正 确处理纠纷 一种事实状态长期持续存在 , 将会因与原事 实状态相 关的 证据湮灭 、 证人死亡等情况的出现 , 从而增加法院查明权利状态是否合法的难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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