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案例分析整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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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案例分析
一、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北京牌电视机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入账户。乙于6月、7月两次供甲北京电视9台,黄河电视12台,计款33500元,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答: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视机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视机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二、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售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占便宜,王向李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庭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
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三.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北京牌电视机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
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视机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帐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视机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四、甲(5岁)、乙(4岁)、丙(6岁)同为育红幼儿园的学生。一日,三人在幼儿园戏耍时,乙、丙两人手持在幼儿园拾到的细竹杆互相打斗,丙将乙手中的竹杆挑飞并击中在一旁甲的眼睛。甲先后花去药费4000元。问:甲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负担,为什么?
分析: 幼儿园和乙、丙的家长应当承担责任。3个小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时由幼儿园承担监管保护责任,同时父母还同时承担监护责任。
五.甲与乙为夫妻,甲因公出差于1992年5月外出之后就无音信。1998年4月乙、甲的父亲、甲所在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问:(1)乙、甲的父亲、甲所在单位是否都具备申请资格,为什么?(2)如果甲的父亲申请宣告失踪,而乙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 乙和甲的父亲是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甲所在单位无权申请。(2)法院应当直接宣告死亡。
六.刘冬与王芳婚后一直没有子女,由此造成王芳与婆婆关系紧张。长期的精神抑郁,王芳患上精神分裂症,完全丧失了行为能力。2002年刘冬向法院起诉离婚,因王芳母亲去世多年,法院通知王芳的父亲代理王芳参加诉讼。王父说自己已有妻室子女,不能作为王芳的代理人,他可以让王芳的哥哥作为代理人。但是王兄并没有答应父亲的安排,二人遂申请王芳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解决。问:居民委员会有没有权力解决该问题,应如何解决?
分析: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他的父母和兄弟姐妹,法定监护人之间争夺或者推诿时,适用指定监护。即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指定.
七.屈某是单位的食堂负责人。一日屈的表弟找到他,说自家有头病牛,希望宰杀后卖给食堂,免得自己遭受损失。屈某按照市价买下其表弟的牛肉,还收下表弟送给他的200元。单位职工吃了牛肉后出现中毒现象,食堂赶紧将剩下的牛肉倒掉,造成损失2000元。单位了解情况后,要求屈某追回牛肉款。屈某认为自己是替单位采购,损失应该由单位承担,与己无关,拒绝单位的要求。问:屈某的讲法合法吗?
分许: 屈某的讲法错误。屈某的行为是替单位采购的代理行为。一般来说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但是本案中屈某是和第三人串通侵犯被代理人的利益,是一种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行为的后果应当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责。八.张某和李某是朋友,张某结婚时从李出借款5000元。张结婚后请几个朋友在家吃饭。席间另外有人说:“都是哥们,这5000元还还什么,干脆送给张某算了。”李某也随口说:“算了,算了。”张也笑着说:“那我就不还了,算你送的。”时隔数月,李某需用钱,找到张某催还借款。张说:“这钱你是当着大家的面说送给我,现在怎么又要回去。”李说当时是开玩笑的,张某说他自己是当真的,拒绝还款。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本案中李某说送张某5000元是在特定场合下的开玩笑,不能理解为赠与行为。因此张某应该归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