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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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抵押权法律效果解析与案例分析

民法典中的抵押权法律效果解析与案例分析

民法典中的抵押权法律效果解析与案例分析《民法典中的抵押权法律效果解析与案例分析》民法典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法领域的一大进步和重要改革。

其中关于抵押权的规定对于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民法典中的抵押权法律效果进行解析,并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对抵押权在实际运用中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抵押权法律效果的解析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其法律效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优先权效果:抵押权在民法典中确立了债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权。

即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期前,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效果在抵押物被拍卖或者出售时得到充分体现,确保了抵押权人的利益。

2. 物权担保效果: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担保方式,可以使债权人通过依法依约的程序对抵押物进行实际变现。

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者处置,实现债权的变现。

3. 抵押物保全效果:抵押权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担保手段,使其能够在债务人违约时迅速对抵押物进行保全。

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或有债务风险时,抵押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抵押物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4. 权属保护效果:抵押权的设立具有一定的权属保护作用。

债权人在取得抵押物担保后,对抵押物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确保了抵押权人在法律上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

二、抵押权法律效果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抵押权法律效果,以下通过一起真实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借款合同,借款人甲将其名下的房屋作为借款的抵押物。

后乙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甲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实现抵押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支持甲解除借款合同,并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抵押物。

在本案中,抵押权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现为优先权效果、物权担保效果、抵押物保全效果和权属保护效果。

首先,甲作为抵押权人,具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在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时,甲享有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偿还的权利。

其次,甲可以依法变卖抵押物来实现债权的变现,以弥补乙未履行债务的损失。

有关抵押权的案例

有关抵押权的案例

有关抵押权的案例抵押权为罗马法以来近现代各国民法最重要的担保物权制度,被称为“担保之王”。

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保障。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有关抵押权的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有关抵押权的案例篇1:某公司于几年前与兰山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用坐落于兰山区朱保镇前耿家埠村的土地作为抵押物,并在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临沂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合同签订后一年零三个月,该公司在兰山支行贷款4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

但是半年后,由于该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致使贷款出现风险。

因借款人拖欠利息,兰山支行于发放贷款后的第8个月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收贷,兰山法院于一个半月后下达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偿还兰山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兰山支行有权申请将被告提供的耿家埠村土地一宗拍卖。

因该公司拒不偿还该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兰山支行向兰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兰山法院委托临沂某评估事务所对该公司抵押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了评估,评定土地价值446万元,地上建筑物价值134万元,总计580万元。

临沂市某拍卖行对该公司抵押土地进行了拍卖,但三次拍卖均无人竞买。

兰山支行积极寻找买主,并对该土地进行了实地勘察。

在多方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发现该公司用同一宗土地在另一家国有银行的A 支行、B支行也分别进行了抵押,且抵押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经由A支行、B支行派人看管,兰山支行400余万元贷款的收回陷入困境。

在执行过程中,A、B两家银行支行分别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抵押在先,应当优先受偿。

面对这种被动状况,兰山支行立即对抵押情况展开调查。

经查,其中A支行办理土地及房产抵押时间晚于兰山支行办理土地抵押时间,兰山法院依法驳回其异议。

但B支行主张其与该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间先于兰山支行,抵押在先,要求优先受偿。

兰山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复函给兰山法院,称兰山支行及B支行抵押均有效。

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抵押合同

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抵押合同

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抵押合同甲欠乙10万元钱,已经超过履行期限半年未还。

当乙要求甲还钱时,甲说自己没钱还债。

当乙请求甲变卖私家车还债时,甲说其私家车昨天为帮朋友从银行贷款已抵押银行,并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于是,乙起诉到法院,以甲和银行为被告,请求撤销两被告之间的抵押合同。

问题:抵押合同是否可被撤销?为什么?1、合同法关系恶意避债的规定在题中没有体现出来,同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规定使抵押效力大于债权,因此,抵押合同应该有效的,乙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甲。

但银行就抵押可以优先受偿,也就是说,甲的车子在偿还了银行的贷款后剩余的款项才能偿还乙。

案例2:甲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3年。

合同订立后,甲又向丙借款6万元,并以其已出租房屋作为抵押,双发签订了抵押协议。

规定如甲在一年内不能还清借款,则将房屋作价转让给丙。

后甲不能还清借款,将房屋过户给丙,并要求乙从房屋中搬走,并认为甲在租期未满前将房屋出卖或抵押给他人,损害了他的利益,要求法院认定房屋抵押和买卖合同无效。

问题:甲能否将租赁的房屋抵押或出卖?2、甲完全可以将租赁的房屋抵押或出卖。

合同法规定,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不影响租赁合同履行,同时,在转让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这时乙可以向法院请求买卖合同无效,自己愿意以同等价格优先购买。

同时,即便乙放弃优先购买权,丙也无权要求乙搬出房屋,买卖不破租赁。

乙可以继续使用房屋至合同期满,除双方商定外合同不能解除张某因经营需要向王某借款10万元,王某担心张到期不能还款要求其提供担保。

李某在场并当即表示愿意为张的借款作保,并在借款协议上写下如果张到期不能还款由李承担全部责任后签章。

在借款到期前一个星期,李因车祸死亡。

借款到期后,张因经营亏本而无力还款,王遂要求以李的遗产对张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而李的继承人认为,李已死亡,不能对张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于是讼至法院。

此案该怎样处理?担保合同的主体资格已经消灭,而其继承人有没有承担担保的义务。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了担保,丙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2019年5月,借款到期,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和担保人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担保人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3)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视为连带保证。

”2. 案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视为连带保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 案件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2)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和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抵押的法律效力分析案例(3篇)

抵押的法律效力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为扩大生产规模,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贷款1000万元。

甲以其位于市中心的一栋房产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

乙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了贷款。

贷款到期后,甲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应的罚息,并主张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抵押物。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抵押的法律效力,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抵押合同的效力;2. 抵押登记的效力;3. 抵押权的实现。

三、法律分析(一)抵押合同的效力1. 合同主体资格根据《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甲公司为债务人,乙银行为债权人,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订立抵押合同的主体资格。

2. 合同内容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抵押财产;(2)抵押财产的价值;(3)抵押权人、抵押人和担保人的权利、义务;(4)抵押期限;(5)抵押财产的处置方式;(6)其他约定事项。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符合上述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3. 合同形式根据《物权法》第185条的规定,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为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中抵押合同的效力合法有效。

(二)抵押登记的效力1. 抵押登记的必要性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依法设立。

2. 抵押登记的效力抵押登记具有公示、证明、对抗和优先效力。

公示效力是指抵押登记具有对外公示的作用,让债权人知道该财产已被抵押;证明效力是指抵押登记具有证明抵押权存在的效力;对抗效力是指抵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优先效力是指抵押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本案中,甲、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具有上述效力。

(三)抵押权的实现1. 抵押权实现的程序根据《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抵押权实现应当依法进行,具体程序如下:(1)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2)抵押人未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3)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法律案例(3篇)

担保物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银行与乙公司于2016年10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

为确保乙公司按时偿还借款,乙公司提供了丙公司作为担保人,并与甲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将位于某市的房产抵押给甲银行。

同时,丁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乙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甲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丙公司、丁担保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争议焦点:1. 丙公司作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其抵押权是否有效?2. 丁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其保证责任是否免除?3. 甲银行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审理过程:一、丙公司抵押权的有效性法院经审理查明,丙公司作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在抵押合同签订前,已将该房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根据《担保法》第42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因此,丙公司对甲银行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有效。

二、丁担保公司保证责任的免除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本案中,丁担保公司与甲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内容完整,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

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本案中,丁担保公司与甲银行未约定保证期间,故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由于乙公司未能在保证期间内偿还借款,丁担保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甲银行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过错法院认为,甲银行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未对抵押物的权属进行充分调查,导致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出现争议。

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一栋房产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年100万元。

为保证乙方的按时支付租金,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提供担保。

2018年2月,丙方与甲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乙方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二、案件经过2018年5月,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

甲方遂向丙方主张担保责任。

丙方以《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遂将丙方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乙方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关于丙方以《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担保人的名称、住所;(二)债权人的名称、住所;(三)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担保期限;(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虽然《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但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此,法院认定《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综上,法院判决丙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即在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由丙方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担保期限的认定问题。

(一)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1. 担保合同的形式《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担保合同的主体《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抵押的法律效力分析案例(3篇)

抵押的法律效力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申请贷款500万元。

甲以其名下一处房产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约定,甲将房产抵押给乙,乙在甲偿还贷款前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合同签订后,甲将房产过户至乙名下。

不久,甲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贷款本息,并要求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抵押的法律效力问题,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抵押合同是否有效?2. 抵押权是否成立?3. 抵押权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三、法律分析1. 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抵押合同自抵押权人、抵押人以及债务人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采取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抵押合同有效。

2. 抵押权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抵押合同自抵押权人、抵押人以及债务人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此外,甲将房产过户至乙名下,符合抵押权的设立条件。

因此,抵押权成立。

3. 抵押权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未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抵押权消灭。

”本案中,甲无法按时偿还贷款,乙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因此,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权成立。

甲无法按时偿还贷款,乙有权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据此,法院判决甲偿还乙贷款本息,并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抵押的法律效力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抵押合同的有效性: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基础,其有效性对于抵押权的设立至关重要。

抵押担保法律问题案例(3篇)

抵押担保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贷款1亿元,用于项目开发。

为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开发商同意以其持有的某地块作为抵押物,同时,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同意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双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然而,在贷款到期后,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银行遂向担保公司行使了担保权利。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抵押权的设立是否合法有效?2. 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是否免除?3. 银行的债权是否受法律保护?三、案例分析1. 抵押权的设立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银行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抵押权的设立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2. 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是否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本案中,担保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银行行使担保权利后,有权向开发商追偿。

关于担保责任的免除,需要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分析:(1)担保合同是否约定免除担保责任?本案中,担保合同并未约定免除担保责任条款,因此,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2)是否存在法律规定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担保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3)是否存在其他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况?在本案中,不存在其他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况。

综上所述,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3. 银行的债权是否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银行与开发商签订了贷款合同,开发商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银行有权要求开发商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抵押房法律案例分析(3篇)

抵押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抵押房法律纠纷,主要围绕抵押权的设立、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的实现以及抵押权的消灭等问题展开。

以下是本案的基本情况: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以下简称“抵押房”)抵押给乙公司,用于担保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2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抵押房的相关手续办理完毕,抵押权设立。

2019年,乙公司因经营困难,未能按时偿还甲公司借款。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发出《履行还款义务通知书》,要求乙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息。

乙公司未予理睬。

甲公司遂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 乙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2. 乙公司以其抵押的抵押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房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抵押权的设立是否合法有效?2. 抵押物的范围是否包括抵押房?3.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及顺序?4. 抵押权的消灭条件及法律后果?三、案例分析(一)抵押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物;2. 抵押合同合法有效;3. 抵押物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房。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抵押权的设立合法有效。

(二)抵押物的范围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抵押物的范围包括:1. 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动产;2. 抵押人有权处分的不动产;3. 抵押人有权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抵押房抵押给乙公司,抵押房属于抵押人有权处分的不动产。

因此,抵押物的范围包括抵押房。

(三)抵押权的实现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包括:1.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偿还债务;2.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3.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折价抵押物。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案例一】不动产抵押的转让效力【案情】甲公司将自己100亩土地抵押给建设银行用于贷款担保。

在抵押期间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约定:合同转让价款为7000万元(70万元/亩);甲公司承诺:土地抵押在不影响办理过户手续的前提下办理解押手续并保证该土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者被行政机关限制。

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银行得知上述情况后,函告甲公司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物;乙公司在支付了2100万元后,要求办理30亩土地的过户手续。

甲公司既没有解押、也没有协助办理过户。

后甲公司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合同无效;二审法院认为转让合同并没有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判决合同有效,并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解析】1、转让合同是债权文书,是物权变动的依据,本身并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2、在不动产抵押状态下,法律并不限制抵押物的合理流转,目的也是发挥物的效益;3、《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的“不得转让”,是指物权变动,而不是指不能签到合同。

如果甲公司不解押的话,将无法办理土地的过户。

4、如果债权人银行同意的话,可以办理过户登记,然后将土地以乙公司的名义重新办理抵押。

【案例二】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2005年12月15日,工商银行与王加德(佳德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加德因购买商品房向该行贷款48万元,期限自2005年12月15日至2008年12月15日,该笔借款由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抵押人(甲方)佳德公司与抵押权人(乙方)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以该公司3台生产设备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为王加德与乙方签订借款担保做反担保。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案例1:房屋抵押权纠纷案情:梁义江于1995年5月15日和顺德市北滘农村信用合作社马村分社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在属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上设定抵押以向信用社贷款,但该房屋的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为梁义江一人。

该抵押经过了登记,有关部门发给了信用社一份《他项权利证书》。

双方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

同年10月11日梁义江去世,该贷款未获任何清偿,但信用社亦一直未向梁义江的继承人即本案四原告曾转燕、梁广恩、梁惠莲、梁翠连主张债权。

后来,四原告欲变更此房屋的产权登记,但由于以前的抵押登记而无法变更。

于是,原告于2001年7月向法院起诉,认为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梁义江当初设定抵押权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应确认抵押无效。

即使有效,因该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应解除上述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抵押关系,信用社应退还上述用于抵押房屋的《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问题:1、信用社是否取得了该房产的抵押权?答:信用社已经取得了该房产的抵押权。

2、原告主张抵押权因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消灭是否有法律依据?答:原告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因为,被告同梁义江约定的还款日期为1996年5月15日,因此,被告债权诉讼时效到期日为1998年5月15日,原告起诉日期已经超过债权诉讼时效两年,可以主张抵押权的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物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2:不动产抵押登记纠纷案情:1996年7月5日,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城)与该市建设银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合同规定建设银行负责A大厦后期资金的全部投入,约人民币1亿元左右,金城则将其己建成的B 大厦抵押给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按常规投入资金利率加两个点计算,并保证每笔资金使用周期为一年半。

抵押借款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抵押借款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甲,男,30岁,从事个体经营。

某乙,女,28岁,是某甲的妻子。

2016年,某甲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资金周转,于是向某丙借款100万元。

某丙要求某甲提供抵押物,某甲同意以其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

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某甲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本息。

合同签订后,某甲将房产过户给了某丙,某丙将该房产抵押给了银行。

2018年10月,某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

某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甲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行使抵押权。

二、争议焦点1. 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2. 抵押权的行使三、案例分析1. 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某甲与某丙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抵押权的行使(1)抵押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本案中,某甲与某丙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并将房产过户给了某丙,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2)抵押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使抵押权。

抵押物的全部抵押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或者折价。

”本案中,某甲无力偿还借款,某丙有权行使抵押权。

(3)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本案中,某丙的抵押权设立在先,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甲与某丙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某丙有权行使抵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某丙可以请求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或者折价。

据此,法院判决某甲偿还某丙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允许某丙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抵押房法律案例分析(3篇)

抵押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与乙于2010年结婚,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

2013年,甲因经营需要向丙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物。

甲、乙与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5年,甲因经营不善导致债务无法偿还,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抵押权的成立及效力;2. 婚后共同财产的认定;3. 抵押权人丙的债权实现方式。

三、案例分析(一)抵押权的成立及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土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本案中,甲、乙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可以抵押的财产,甲与丙签订的抵押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抵押权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甲、乙与丙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法律效力。

(二)婚后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甲、乙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负担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本案中,甲因经营需要向丙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甲、乙应当共同偿还。

(三)抵押权人丙的债权实现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讲堂担保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担保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担保法律关系,保障债权实现。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对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担保法的相关内容。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

为了确保乙银行的债权得到保障,甲公司提供了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产作为抵押,并与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

此外,甲公司还要求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在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乙银行遂向丙公司追偿。

三、案例分析1. 抵押权的设立根据《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并提供了房产作为抵押物,因此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2. 抵押权的实现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使抵押权,但不得损害抵押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乙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

然而,乙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应遵守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行使原则,不得损害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3. 连带责任保证的实现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当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时,乙银行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即要求丙公司偿还借款。

4. 抵押权与保证权的冲突在本案中,抵押权和保证权同时存在。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保证权并存时,抵押权优先于保证权。

”因此,当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时,乙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即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

如果抵押物不足以偿还借款,乙银行再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四、法律建议1. 债权人在设立担保时,应明确抵押物和保证人的权利义务,确保债权得到充分保障。

2. 抵押人和保证人应充分了解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合理设定担保范围和责任,避免因担保不当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3. 在担保纠纷中,当事人应依法维权,尊重法律的规定,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民法抵押权案例集锦

民法抵押权案例集锦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抵押权案例1.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影响。

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议,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题]1.抵押权是否已成立?为什么?2.如果化肥厂明知联营协议有问题仍提供抵押担保,应承担什么责任?分析:抵押权的从属性1.抵押权并未成立。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本案中,由于水泥厂与服装厂之间的协议明为联营,实际上是借贷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之间借贷是非法的,属无效行为,因此主合同实际上是无效合同,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自然也无效,抵押权不成立。

2.化肥厂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化肥厂明知主合同有问题仍提供担保,应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并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2.1996年6月23日,某甲向当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工商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某甲即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并未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问题]1.房屋抵押权是否已生效?为什么?2、如果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工商银行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分析房屋抵押权的登记制度1.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

根据《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3)以林木抵押的;(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以上均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案例法律解析(3篇)

担保法案例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贷款。

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贷款请求,双方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利率为年利率5%。

同时,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供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并签订了《抵押合同》。

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按约定向贷款银行支付了首期贷款。

然而,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贷款银行在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就抵押房产实现抵押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借款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2. 抵押物是否合法有效?3. 贷款银行是否已尽到催收义务?4.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三、法律解析(一)借款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本案中,借款人在签订贷款合同后,未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关于借款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 借款人是否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2. 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3. 借款人的信用记录;4. 借款人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经营状况。

根据以上因素,法院认为,借款人虽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但因其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故不能认定其具备还款能力。

(二)抵押物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抵押物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财产。

”本案中,借款人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抵押物的合法性,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 抵押物是否属于借款人所有;2. 抵押物是否已经登记;3. 抵押物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根据以上因素,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抵押物合法有效。

(三)贷款银行是否已尽到催收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贷款银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进行催收。

法律担保学案例分析(3篇)

法律担保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拟向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5000万元。

为保障银行的贷款安全,开发公司提出以其位于市中心的一块土地作为抵押物,并承诺在贷款期限内将该土地过户给银行。

银行同意了开发公司的申请,双方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然而,在贷款发放后不久,开发公司因市场行情不佳,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银行贷款。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并要求实现抵押权,即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公司将抵押土地过户给银行。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抵押权的设立与实现是否合法有效;2. 开发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抵押物的交付义务;3. 银行的贷款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4. 开发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抵押权的设立与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以其土地作为抵押物,并与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抵押权的设立是合法有效的。

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本案中,银行有权要求法院判决实现抵押权,即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公司将抵押土地过户给银行。

2. 抵押物的交付义务抵押物的交付义务是指抵押人应当将抵押物交付给抵押权人的义务。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承诺在贷款期限内将该土地过户给银行,但并未实际完成过户手续。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物的交付可以采取登记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实际交付的方式。

在本案中,由于开发公司并未实际完成过户手续,因此,其并未完全履行抵押物的交付义务。

3. 贷款债权的清偿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贷款债权的清偿期由当事人约定。

民法案例抵押权法律规定(3篇)

民法案例抵押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形式,在我国《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权利。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抵押权法律规定进行解析,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

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甲公司将位于市中心的一栋办公楼作为抵押物,与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否则乙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

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依法处分抵押物。

三、案例解析1. 抵押权的设立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明确了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的设立等事项,符合抵押权设立的法律规定。

2. 抵押权的登记《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银行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应当将抵押权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上。

然而,甲公司与乙银行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抵押权登记,导致抵押权未生效。

3. 抵押权的实现《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就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在本案中,乙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请求甲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就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4. 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抵押物的变价款、抵押权人因实现抵押权而产生的费用、抵押权人因抵押物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在本案中,乙银行在实现抵押权时,有权优先受偿抵押物的变价款、实现抵押权而产生的费用等。

5. 抵押权消灭的情形《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抵押权因下列原因消灭:(一)抵押权实现;(二)抵押物灭失;(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抵押权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抵押权

抵押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抵押权概念的规定。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其法律特征是:(1)抵押权的性质是担保物权;(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3)抵押权的标的物不需要移转占有;(4)抵押权的价值功能在于就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在抵押权法律关系中,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为抵押财产,也叫作抵押物。

抵押权是最重要的担保类型,被赋予最高的担保地位。

其价值功能,就在于被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性。

其表现在:(1)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相比,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

(2)与债务人的其他抵押权人相比,抵押权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无须登记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债务人破产时,抵押权人享有别除权,仍可以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以抵押财产的变价款为限,如果抵押财产的变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则债权人就未清偿的部分对于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无优先受偿的效力,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平均受偿。

案例评析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1]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2]、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案情:原债权人东郊工行与借款人小鸭股份公司签订先后签订了4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5份抵押合同,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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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抵押权
2000年4月21日信利商场与丰盛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苹果脯5000箱的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于5月20日之前以代办托运公路、铁路联运方式交付给买方。

合同签订后,信利商场即积极筹备货款,银行同意向其提供贷款,但要求其提供担保。

信利商场即以两部汽车向银行作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但这两部汽车只值20万元,应信利商场的请求,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及兴发公司共同为该笔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

信利商场于4月28日取得50万元贷款后,即将该款以电汇的方式支付给了丰盛食品公司。

丰盛食品公司于4月30日收到50万元贷款,即抓紧组织货源,并于5月8日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汽车运输公司再转由铁路局快车发运。

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日才发运。

信利商场于5月13日收到第一批3500箱果脯后,经过验收,发现果脯湿度较大,其他方面的质量还可以,遂电报告知丰盛食品公司,一是要求降价20%,二是催告剩余的1500箱果脯按时运到。

丰盛食品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告知信利商场,不同意降价,并说明5000箱果脯已同时交汽车运输公司运送信利商场的情况。

5月18日通过慢车发送给信利商场的1500箱果脯,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月31日才运抵收货站。

信利商场鉴于该1500箱果脯迟延到达并已全部发生霉变,拒绝收货。

该1500箱果脯全部毁损。

信利商场已收到的3500箱果脯销售情况不好,大部分都积压在仓库中。

除了向银行偿还10万元贷款外,其余部分一直拖延未还。

现请回答1~6各题中所列的问题:
(1)在信利商场向银行偿付10万元的贷款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对银行的债权,应承担多少数额的保证责任?
(2)银行对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和兴发公司3个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行使?(3)假设伟达公司向银行偿还了15万元的贷款,则伟达公司取得哪些权利?(4)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谁有权提出索赔的请求?为什么?(5)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应当向谁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6)设银行实现抵押权时,法院拍卖两部汽车仅得款15万元,请问,该汽车抵押价值数额应为20万元,还是15万元?为什么?
(1)20万人民币。

(2)银行可向伟达公司、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任意一家、两家或三家要求承担担保人的义务偿还银行20万人民币。

(3)伟达公司向银行偿还了15万元的贷款后,可以对信利商场享有追偿权,并有权要求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4)丰盛食品公司有权提出索赔的请求因为是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日才通过慢车发送给信利商场,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月31日才运抵收货站,全部发生霉变。

(5)应当向汽车运输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6)15万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0条规定抵押物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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