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第一篇:《担保法》案例解析《担保法》案例解析【案例一】不动产抵押的转让效力【案情】甲公司将自己100亩土地抵押给建设银行用于贷款担保。
在抵押期间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约定:合同转让价款为7000万元(70万元/亩);甲公司承诺:土地抵押在不影响办理过户手续的前提下办理解押手续并保证该土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者被行政机关限制。
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银行得知上述情况后,函告甲公司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物;乙公司在支付了2100万元后,要求办理30亩土地的过户手续。
甲公司既没有解押、也没有协助办理过户。
后甲公司依据《物权法》【案例二】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2005年12月15日,工商银行与王加德(佳德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加德因购买商品房向该行贷款48万元,期限自2005年12月15日至2008年12月15日,该笔借款由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抵押人(甲方)佳德公司与抵押权人(乙方)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以该公司3台生产设备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为王加德与乙方签订借款担保做反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向王加德支付贷款48万元。
后由于王加德到期不能还款,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遂起诉至法院,向王加德及佳德公司追偿。
【法院判决】支持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1、无效说:理由:根据2004年修正的《公司法》第六十条“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2004年修正)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鉴于涉案合同签订时,当事人王加德为佳德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故认为涉案反担保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而当然无效。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作为债权人要求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合同约定,乙公司违约后,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丙公司追偿,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担保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违约后,甲公司有权直接向丙公司追偿,丙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追偿责任。
这种约定属于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担保关系,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然而,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后,还可以向其他保证担保人追偿,而不需事先追求担保物权。
因此,甲公司在直接向丙公司追偿后,还可以向乙公司追偿,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可以根据具体协议进行追偿。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约定,乙公司拥有的房屋作为抵押物。
抵押担保是一种以抵押物来担保债务的方式。
在案例中,乙公司的房屋作为抵押物,用来担保其在借款合同中的债务。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抵销其债权。
甲公司作为债权人,如乙公司未能履行债务,甲公司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将抵押物拍卖变现,用以偿还债务。
但是,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乙公司履行债务时,甲公司应当将抵押物返还给乙公司。
因此,在乙公司履行债务后,甲公司应当将抵押物返还给乙公司,保证其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根据具体情况,甲公司和乙公司还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其他附加条件,如抵押物的保管和处置等。
案例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保证人保证担保。
合同约定,保证人保证乙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保证担保是一种以保证人的承诺来担保债务的方式。
在案例中,保证人作为担保人对乙公司的债务进行担保,保证乙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保证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履行而追偿的权利,对债权人是不可撤销的。
也就是说,无论债权人是否履行了追偿的权利,这种担保关系仍然有效。
担保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范本
担保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范本【担保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范本】案例一:民事担保合同纠纷案例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民事担保合同,甲方作为担保人,为乙方提供了一笔借款担保。
然而,乙方未按时偿还借款,导致甲方需要履行担保责任。
甲方认为,乙方的违约行为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乙方赔偿。
问题分析:本案涉及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人的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等问题。
一、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规,担保合同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合同形式。
在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书面担保合同,按照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该担保合同存在合法效力。
二、担保人的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条规定,甲方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款人乙方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有义务履行担保责任,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三、赔偿责任的认定依照担保法第十七条,因履行担保责任而产生的损失,由借款人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作为担保人,可以向乙方索取违约金及其他实际损失的赔偿。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本案中甲方作为担保人有权向乙方主张赔偿,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行政担保案例案情描述:某市政府决定对某企业提供行政担保,担保企业的贷款申请。
然而,担保企业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并陷入债务危机,导致担保责任转嫁给政府。
政府被迫承担了巨额债务,面临财政压力。
问题分析:本案中存在行政担保不当使用、风险转移等问题,需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分析。
一、行政担保的合法性行政担保是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本案中,政府出于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提供了行政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政府提供行政担保属于合法行为。
二、行政担保的风险转移问题然而,行政担保的风险转嫁问题也引起了争议。
政府提供行政担保后,担保责任仅仅转嫁给了政府,而担保企业并未承担相应责任。
先诉抗辩权论
构判令或者裁决保证人 承担清偿义务 时, 保证人在 法庭上或者仲裁过程中行使先诉抗辩权 , 要求法 院 或者仲裁机构判令或者裁决 由主债务人首先履行债
提下 , 才可请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因此保证人
收稿 日期 :06—0 20 9一l 2 作者简介 : 胡纪平 (9 3一 ) 女 , 17 , 土家族 , 湖南永顺人 , 现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学 。
中图分类 号: 9 3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4 4 IO 6 0 0 3 0 10 —9 l 2 0 )5- 18— 4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 , 是指保证人于债 权人未就主债务人之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 , 对 于债权人的拒绝清偿的权利。 …作为民法上抗辩权 的一种, 完全具备抗辩权的一般性质和特征 , 但它或者仲裁程序中行使。这是指
当债权 人提 起诉讼 或者 仲裁 , 要求 法 院或 者仲 裁 机
其二为程序要件 ,先诉之抗辩” “ 顾名思义要先 有 一个 “ 请 ” 序 , 诉 程 即债 权 人 只有 先诉 请 主 债务 人
履 行债 务而 主债务 人 拒绝 履 行或不 能全部 履行 的前
二 、 诉抗 辩权 的行 使 先
在具备上述要件时 , 保证人可 以行使先诉抗辩 权来拒绝债权人的清偿请求, 在行使先诉抗辩权 的 过程 中 , 注意 以下 几个 方 面的 问题 。 应
( ) 一 先诉 抗辩 权行使 的方 式
、
先诉抗 辩权 的成 立
先诉 抗 辩 权 的成 立 , 必须 同时 具备 以下 三项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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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4卷第 6期 (O 6年 第6期 2O
湖北 民族学院学报 I 哲学社 会科学版 l
J un l fHu e ntuefrN t n lis o ra o b i s tt o a o ai e I i i t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担保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主要规定了关于担保的相关法律程序和制度。
对于借贷合同和金融机构的运营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利用多个案例来解析担保法。
案例一: XX担保有限公司与YY银行该案件的主要争议点是XX担保有限公司是否有充足的能力和资金来承担担保责任。
该公司在做出担保承诺之前已经存在大量的亏损和负债,然而该公司仍然坚持承担担保责任。
该案件的法院判决认定,XX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对担保种类、范围和期限等明确的担保事宜,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的前提下,自主做出决策。
如果该公司的担保责任超出其能力范围,将会被视为违法行为,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案例二: ZZ银行与AA企业该案涉及到担保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完全担保原则”。
在该案件中,AA企业和ZZ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包括两个担保责任的条款。
第一项担保责任是该企业的所有财产用于担保,第二项担保责任则是该企业的融资方出具的担保函。
该合同的有效性及担保条款的适用性被争论,ZZ银行认为这是一种不完全担保的情况,因为第二条担保条款并非该企业直接提供的担保,而该企业则认为这种解释违背了完全担保原则。
在最终的解决方案中,法院支持了AA企业的观点,认为这是一种完全担保的合同,因为第二项担保责任已经得到了担保方的明确同意。
案例三: BB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该案例涉及的是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否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有关。
在该案例中,BB银行和CC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一家担保公司为该合同提供了担保,并签署了担保函。
在该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还款,导致贷款逾期。
BB银行因此向担保公司索赔,后者要求借款人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最终的判决结果中,法院支持了担保公司的主张,认为担保人有义务在借款人违约时向银行提供担保,但是只有在借款人承担责任之后,担保公司才能先行进行赔偿。
结论通过以上的三份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担保法对于担保责任和制约机制的规定颇为严格,担保机构和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当特别注意相关风险。
抗辩权案例分析之先诉抗辩权
抗辩权案例分析之先诉抗辩权店铺⼩编在下⽂中将为⼤家展⽰在现实中先诉抗辩权的法律效⼒及其法律意义。
通过本案例的审判结果,⼤家可以更加清楚先诉抗辩权的法律意义!抗辩权案例分析之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保护⼀般担保中担任保证⼈⾓⾊的⼈的⼀种保护措施,债权⼈在对主债务⼈未进⾏财产申诉时就要求担保⼈履⾏担保责任是,担保⼈⼜拒绝的权利。
案情介绍2010年6⽉10⽇,徐某从王某处借现⾦36万元,并由薛某担保。
同⽇,徐某为王某出具借条⼀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王某现⾦叁拾陆万圆整(¥360000.00元),年息贰分,如⽆⼒偿还,由担保⼈偿还。
借款⼈:徐某。
担保⼈:薛某,2010.6.10”,薛某在该借条上签字捺印。
后王某多次向徐某索要借款,其均以⽆款为由拒绝偿还,薛某也未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012年3⽉10⽇,王某诉⾄法院请求判令徐某、薛某偿还借款36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薛某作为本案借款的⼀般保证⼈,在借款⼈徐某拒不履⾏还款义务时,保证⼈薛某的先诉抗辩权应如何⾏使,王某能否将薛某与徐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起诉。
法律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王某持被徐某出具的借条向薛某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其请求让徐某偿付该款有理,法院予以⽀持。
本案当事⼈双⽅约定借款⼈如⽆⼒偿还,由担保⼈偿还,保证⼈薛某应承担⼀般保证责任,故依照《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百⼆⼗五条:“⼀般保证的债权⼈向债务⼈和保证⼈⼀并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可以将债务⼈和保证⼈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后仍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的规定,判令薛某在徐某不能偿还借款36万元及利息时应承担⼀般保证责任,即在对债务⼈徐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后仍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薛某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解析先诉抗辩权,也称“先诉利益”,指在⼀般保证中,如果债权⼈没有先向主债务⼈进⾏追诉⽽直接请求保证⼈履⾏保证债务时,保证⼈享有的拒绝履⾏的抗辩权。
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
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引言合同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规范市场交易中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条款时,另一方可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合同法也为违约方提供了一定的抗辩权,使其有机会进行辩护。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合同法中的抗辩权。
案例分析案例一:购物欺诈案件被告李某在某电商平台上发布了一个鞋子的广告,声称该鞋子为原装正品,并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售卖。
原告王某在看到该广告后,通过电商平台购买了鞋子,并在线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收到货物后,王某发现鞋子与广告描述严重不符,明显属于假冒产品。
于是,王某起诉李某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
在此案件中,李某可以以抗辩权为由进行辩护。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当一方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对方订立合同,被欺诈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
因此,李某可以主张王某是被其虚假广告所误导,王某与其订立的合同存在瑕疵,故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案例二:不可抗力事件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供货合同,约定甲公司每月向乙公司供应500台手机。
然而,由于某台风的侵袭,甲公司的生产线受损严重,无法按合同约定供货。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违反了合同条款,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案件中,甲公司可以以抗辩权为由进行辩护。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时,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例中,台风作为一种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甲公司无法按合同约定供货,所以甲公司可以主张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
抗辩权的限制虽然合同法为违约方提供了一定的抗辩权,然而,抗辩权并不是无限制的。
在具体的案件中,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支持抗辩权的行使。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抗辩权限制情况:•抗辩权的行使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对抗辩权的行使作了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如抗辩权的时效、证据要求等。
违约方在主张抗辩权时应遵守这些规定,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诉讼法视角下的先诉抗辩权研究——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的先诉抗辩权
谈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
此属一般保证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一一般保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国家担保法是以连带责任担保为普通,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例外的。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保证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不是不承担保证责任了。
二一般保证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性条件。
先诉抗辩权固然是为保护一般保证人的利益设置的,但是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势必给债权人带来不利,因而担保法作了如下限制性规定。
1债权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这里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主要是指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移居境外,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这里应注意的是债务人的住所变更和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且二者缺一不可。
2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这本身表明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
债权人此时只能保证人清偿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担保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对于此规定,不能机械地从字面理解,而应掌握法律的精髓,即只要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不论债权人是否曾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论债权人是否已取得执行名义的判决或者仲裁,更不论债权人是否已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债权人均可以直接请求一般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先诉抗辩权。
论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主债务的清偿 , 债务人是第一顺 序的责任人 , 保证人仅在债务 人未能尽责任时才承担保证清偿 的责任 。如果债务人拒绝债
行债务人 的财产无果后 , 才可 向保 证人提出清偿请求 。
一
( ) 一 债务人住所变更 , 致使债权 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
重大 困难的。这一情形的构成要件为 :1须债务人的住所发 () 人住所在境 内或在境外不应作 为区别 的标准 ,而应以请求 的 困难为标准 。 住所虽 由境内移至境外 , 如果主债务人在境内尚 有可清偿 的财产 , 不能称有 困难 , 如果主债务人动向不 明不能 知其住所 , 不论其在境内或境外 , 不应有所区别 。 2 须债务人 ()
住所的变更发生于保证合 同成立之后 , 这是时间要件 。 如果保 证合 同成立前 , 债务人的住所早 已变更 , 那么就应 当以当时的
( ) 二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 中止执行程序的。 在 此情 形 , 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的原因有二 : 第一 , 院 法
而绝不能成 为以后排除先诉抗辩权的理由。 诉讼或 申请 仲裁前 ; 诉讼或仲裁程序进 行中 、 判决或裁决 尚未 情况为准 ,
权人的清偿请求 , 债滩又人必须先起诉债务人 , 在法 院强制执 生 了变更 , 这是前提条件。 笔者认 为 , 因为我国幅员广大 , 债务
先诉 抗 辩 权 的 行使 条 件
、
( ) ~ 符合保证方式 。只有在保证合 同中明确约定为一般 保证时, 保证人才享 有先诉抗辩权 。 ( ) 利行 使的时问为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 或仲裁 , 二 权 债 务人财产未被依法强制执行前 。即在主合同纠纷发生后 提起 失效前 ; 对债务人的财产未采取强制措施前; 强制执行程序结 束前 。 ( ) 三 强制执行债 务人 的财产而无效果。只有当债务人有 可能清偿债务时 , 保证人才可行使这项权利 。 如果债务人 的财 产经强制执行仍 然不 能清偿债务的 ,保证 人就不能行使先诉 抗辩权 。这里债务人 的“ 不能履行 ” 包括债务人 的财产被强制 执行后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也包括财产拍卖不成或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范本模板】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1、某商店有标价1350元绞面机和350元的切面机。
售货员误将价值1350元的绞面机当350元的切面机出售给顾客乙。
乙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
”乙交款提货。
不久,甲发现错误,找到乙,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乙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面机。
乙不同意。
问:1、甲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2、此纠纷如何解决?答:1、甲乙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甲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
3、乙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乙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回财物.2、甲公司200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美的空调40台。
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上,回单位后入乙公司帐。
乙公司给甲公司发了部分货后,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
乙以此事是丙所为,双方没有合同与其无关为由拒绝。
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答:⑴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空调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⑵合同有效。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
乙对丙收人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⑶乙应承担民事责任。
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3、某商店有标价2000元绞肉机和1000元切肉机。
售货员王某误将价值2000元的绞肉机当1000元的切肉机出售给顾客张某。
张某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张某交款提货.不久,商店发现错误,找到张某,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张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肉机。
担保法案例加答案
担保法案例12005年12月,A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7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与某银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规定,借款期满A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将作为抵押物的A公司的一处房地产转归某银行所有。
2006年12月18日,贷款期满,A公司未能清偿贷款,某银行遂提出将抵押物房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归自己。
A公司认为,当时房地产价格上涨,已超过贷款价值很多,不同意银行的要求。
银行认为,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抵押协议,合法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
请回答下列问题:(1)该抵押合同是什么性质的抵押合同?(2) 某银行是否有权按约定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3) 该抵押合同应如何处理?答:(1)绝押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当主债已届清偿期,但尚未清偿,抵押物的所有权即自由转给抵押权人。
(2)无权,根据《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3)典当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它部分内容效力,因此某银行可以根据担保法规定,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案例2A公司为适应拓展业务需要,决定向某银行贷款150万元。
某银行经审查认为A公司符合贷款条件,遂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
A公司找到B、C两公司要求为其贷款担保,B、C两公司遂在借款合同中写明:A公司在贷款期满不能履行债务时,由B、C两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写明借款期为6个月,自2006年5月10日至2006年11月10日。
到2006年11月10日,A公司因经营不善,只偿还贷款30万元。
某银行遂于2006年12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及滞期罚金,B、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公司认为,C公司资产雄厚,应由C公司承担大部分保证责任,C公司认为应平均承担保证责任。
请回答下列问题:该担保关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B、C两公司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1)一般保证。
担保法案例
• 书商罗先生与李某签订了销售图书的合同,约定 由罗先生提供图书,李某负责销售,罗先生根据 销售情况计算李某的工资和提成。 • 张某作为李某的保证人,向罗先生出具了一份保 证书,内容为:“我自愿为李某担保,如他在为 罗先生工作期间,有不忠于罗先生的行为,并造 成一切损失,由我来承担。” • 后来,李某由于工资问题与罗先生产生矛盾,带 着未结清书款的图书不辞而别。为此,罗先生将 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替李某偿还书款2.6万元。
分析: 丙的看法是错误的。根据《担保法》规定,债 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更,未 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 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丙对还款期的延期是 不置可否的态度也没有书面同意,所以保证期 间从原定期间2004年6月5日计算,丙要承担保 证责任。
二、丙提出甲先对乙主张债权权利后,再来找自
BACK
评析: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和留置权 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 物权法第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 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 人优先受偿。” • 因此,仓储公司的留置权效力应优先于工 商银行的抵押权。本案工商银行要求优先 BACK 实现其抵押权的要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 担保法中的担保仅指针对特定的债权债务、 旨在保证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担保。 • 罗、李二人之间并不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 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所提供的所谓 担保就失去了主合同的依托,也就失去了 存在的基础。
案例2:保证责任
甲、乙于2003年9月3日签订一借款合同, 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 乙的还款日期为2004年6月5日,到期未还由 丙对借款10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 • 2003年11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 期延至2004年9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 置可否。 • 2004年10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 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
担保法案例分析
案例1: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
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
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1、正确。
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错误。
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3、错误。
合同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
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
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正确。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5、正确。
理由同上。
补充一条: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订立。
根据此规定,丙书面同意,变更有效期有效。
案例2:甲将自己所有的三间房子出租给乙。
甲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对乙表示愿将此三间房子出卖。
乙愿意购买,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6万元,同年12月底以前交清房款。
论保证人破产时的先诉抗辩权
此种 破产 请求 权构成 破 产财 产 。债 权人若 放弃 参加 破产 债 权 申报 的 机会 , 保证 人 的 保 证义 务 即 自行终
止 。显 然 , 证人破 产 时 , 保 债权人 不 必强制 执行债 务 人而 可 直接 向破产 保 证 人 申报 债 权 并参 加 分 配 , 就 是对 保证 人先 诉抗 辩权 的 限制 。 _ 《6 ) ”2 n ’笔者认 为 : J 上述论 点 和论 证 是错误 的 。原 因如下 : 其一 , 国《 业破 产法 ( 行 ) 第 1 第 二款 的规 定 是 指保 证 人 在 收 到 人 民法 院 破 产 申请 通 知 我 企 试 》 0条 后, 应在 5日内转 告其所 担保 的保 证 合 同 的债 权 人 和被 保 证 人 , 以便 被 保 证人 提前 履 行 或 提 供新 的担 保, 或使 保证 合 同 的债 权 人采取 相应 的措施 实现 或保 护 自己的债权 , 而该 规定 未必 能说 明是 对破 产 保证
男 , 东莱 州人 , 台农业 学校 高级讲 师 。 山 烟
①先诉 抗辩 权滥觞 于罗 马法 , 现代 大陆 法系各 国大多也作 了规 定 , 但其 立法 法例 不尽 一致 。其 中 , 德 国 民法典 > <
第 7 l条规 定 : 保证人在 债权人 未就 主债务人 的财产强 制 执行 而无效 果前 , 于债 权人得 拒 绝 清偿 。 我 国< 保 法> 7 “ 对 ” 担 采取 德 、 等 国法例 。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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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被保 证 人 已经履 行完 债务 的 , 证 人 保证 义 务 解 除 , 权 人 已无请 求 权 , 无 先 诉抗 辩 权 可言 。 而 保 债 故
且 , 一般 保证 的保 证期 限 内保证 人破 产 、 保 证人 尚未履行 债务 的情 况有 三种 , 边详 加分 析 : 在 被 下
先诉抗辩权的规定都有哪些
先诉抗辩权的规定都有哪些抗辩权⼤家也许不是很了解,⼀般的普通⼯作者或者是农民很少会使⽤到抗辩权,所以他们都不会明⽩什么是抗辩权。
但是经常涉及到合同签到或者是债权债务的履⾏时,就会涉及到抗辩权。
合同中产⽣的抗辩权很多。
那么先诉抗辩权的规定都有哪些?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先诉抗辩权的规定都有哪些⾏使⽅式:时间与条件:⾏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与条件。
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仍不能履⾏债务前的任何时候均可以⾏使。
即保证⼈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拒绝债权⼈的履⾏请求。
附随义务:对于⾏使先诉抗辩权有⽆附随义务,还有保证⼈⾏使先诉抗辩权除在法定时期具备相应条件外,是否有附随义务,各国规定不⼀。
德国、旧中国民法典对此⽆规定,⽽法国、⽇该等民法则有。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023条,保证⼈⾏使先诉抗辩权有两项附随义务:①保证⼈应将主债务⼈的财产指⽰于债权⼈;②保证⼈应向债权⼈预付追索所必要的⾦额。
⽇该民法典第455条规定了⼀项附随义务,即保证⼈必须证明主债务⼈有资⼒并且容易执⾏。
中国《担保法》为了保护保证⼈的利益,对其⾏使先诉抗辩权没有规定任何附随义务,保证⼈可以径直⾏使。
再保证与反保证:再保证与反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使⽅式。
所谓再保证,⼜叫复保证或付保证,乃保证债务之保证也。
因其⾮直接保证主债务,⽽是保证保证⼈之债务,故属于间接保证,⽽被保证之保证则称为正保证或主保证。
执⾏效果:先诉抗辩权的⾏使将产⽣下列效果:(1)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使使债权⼈的履⾏请求受阻,保证⼈暂不承担保证责任;(2)先诉抗辩权有效⾏使后,到强制执⾏主债务⼈的财产⽆效果前,保证⼈不负履⾏迟延责任;(3)在前述时期,债权⼈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之债权⽽对保证⼈为抵销,抵销者⽆效;(4)保证⼈⾏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就主债务⼈的财产已为强制执⾏,但未能全部满⾜债权时,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请求履⾏,此时即使债务⼈的财产已有显著改善并⾜以清偿剩余部分时,保证⼈也不得再次进⾏先诉抗辩。
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
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第一篇: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1、甲学校与乙服装厂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为学生定作学生服1000套。
双方约定开学前5日钱货两清。
服装厂如期完成加工任务后,甲学校以资金困难为由,请求乙服装厂提供服装,待开学向学生收取服装费后财结清酬金。
服装厂拒绝了学校甲的请求,双方发生纠纷。
请问:法院将如何处理该案?2、著名画家甲与顾客乙约定,甲为乙画肖像,乙应预先支付酬金1万元。
合同生效后,甲患重病卧床不起,极有无法再为乙画像的可能,于此情形,乙行使不安抗辩权,主张中止履行先行支付酬金的义务。
甲到乙的通知后,即向乙提出,如果自己在15日内病情好转开始作画,乙仍应先行支付酬金。
15日过后,甲仍未好转,不能履行义务。
于是,乙主张解除合同,遭甲拒绝,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请问:法院将支持谁的主张?为什么?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
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4、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
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
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
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第二篇:合同法案例分析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案例一:这个承包合同能这样修改吗?案情介绍:在某乡村,村长将一荒芜的果园承包给村民黄某,双方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
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如何行使
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如何⾏使我们知道,对于⼀般保证⼈来说,在债权⼈没有找债务⼈履⾏债务之前,保证⼈是可以拒绝履⾏保证义务的,这叫作先诉抗辩权。
那么,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如何⾏使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如何⾏使我国《担保法》第17条第⼆款对此作了规定:“⼀般保证的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仍不能履⾏债务前,对债权⼈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可见,保证⼈先诉抗辩权的条件包括:(⼀)先诉抗辩权的适⽤范围是⼀般保证。
先诉抗辩权是⼀般保证的保证⼈对抗债权⼈请求权的权利,因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和保证⼈对主债务的履⾏⽆先后顺序之分,保证⼈在订⽴保证合同时同意负连带责任,就意味着它赋予债权⼈以请求履⾏债务时的选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期届满时没有履⾏债务的,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适⽤的时间条件是“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仍不能履⾏债务前”。
因此,只要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或者虽经审判或仲裁,但对主债务⼈的财产未经依法强制执⾏,保证⼈有权拒绝债权⼈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如果已经采取了强制执⾏措施,但仍不能履⾏债务时,保证⼈就不能⾏使先诉抗辩权。
所谓“仍不能履⾏债务”,是指主债务⼈⽆财产可供执⾏,或执⾏后仍有剩余债务不能清偿,或主债务⼈财产所在地不明或在境外⽆法执⾏,或财产未被拍卖出去。
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怎么处理当⼀个主债权同时设有保证与物的担保时,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担保法》第28条做出了规定:同⼀债权既有保证⼜有物的担保的,保证⼈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在债权⼈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如果当事⼈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可以向债务⼈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范文
民事纠纷案例同是法学人,希望能帮楼主解决问题。
我们把这个案件一个个点分析下。
第一,物的担保。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房屋是否属于可以担保的范畴呢?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作为担保所以,李某在这里提供自己的一间平房作为担保是合法的。
第二。
人的担保。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的性质属于什么?从本案中可以看到,由于王某、毛某在担保书里说明是对王某“到期不还”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属于一般保证,但就二人内部关系之间,则对剩余侧歪承担连带责任。
即债权人可以要求王某偿还剩余债务,也可以要求毛某偿还剩余债务。
第三,担保的范围。
物的担保当然以物的价值为限进行担保。
人的担保呢?适用《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所以,王某、毛某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剩余债务的一般保证责任。
第四,先诉抗辩权。
案中提到“李某与是找到王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称张某有一处房产,应先于执行主财产,再强制执行张某其他财产及毛某财产,之后才可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这其实是王某作为债务人行使先诉抗辩权。
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王某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必须提起对张某的民事诉讼,并在强制执行其财产仍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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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先诉抗辩
权
甲企业和乙企业签定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向乙提供一台设备,价值30万元人民币,货到10天以内付款。
丙、丁两个企业愿意为乙担保,在保证人一栏里签了字。
甲方于1996年12月8日交货,乙方直至97年初都未付款。
甲方直接要求丙、丁支付货款和利息。
问:1、甲方能否直接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2、本合同没有约定担保人的保证方式,乙、丙、丁之间是怎样的关系?丙和丁又应该怎样分担担保责任?3、如果该合同债务已经转让,并且丙曾经口头同意、丁曾经书面同意这一转让,他们还要不要承担保证责任?4、丙、丁除为乙支付货款外,要不要支付利息?
1、如果约定是一般保证,丙、丁拥有先诉抗辩权,甲不可直接要求,如果无此约定,甲可以直接要求。
2、乙、丙、丁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关系。
丙、丁为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
3、丁要承担,丙不承担。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丙未书面同意。
4、要。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对责任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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