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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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借贷担保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借贷担保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

为担保该借款,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以下担保:1. 以甲公司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权人为乙公司;2.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 甲公司将其一辆汽车作为质押物,质押权人为乙公司。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乙公司遂向甲公司发出催收通知,要求其偿还借款及利息。

甲公司未予理睬。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实现抵押权和质押权。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是否有效?2.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否有效?3. 甲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是否有效?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是否有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物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在本案中,甲公司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物,符合抵押物的要求。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未设立。

结论: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无效。

(二)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否有效?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符合保证合同的要求。

但是,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为未成年人,不符合保证人的要求。

结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无效。

(三)甲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是否有效?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质押物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动产。

在本案中,甲公司将其汽车作为质押物,符合质押物的要求。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动产质押的,应当办理质押登记。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办理质押登记,因此质权未设立。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第一篇:《担保法》案例解析《担保法》案例解析【案例一】不动产抵押的转让效力【案情】甲公司将自己100亩土地抵押给建设银行用于贷款担保。

在抵押期间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约定:合同转让价款为7000万元(70万元/亩);甲公司承诺:土地抵押在不影响办理过户手续的前提下办理解押手续并保证该土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者被行政机关限制。

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银行得知上述情况后,函告甲公司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物;乙公司在支付了2100万元后,要求办理30亩土地的过户手续。

甲公司既没有解押、也没有协助办理过户。

后甲公司依据《物权法》【案例二】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2005年12月15日,工商银行与王加德(佳德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加德因购买商品房向该行贷款48万元,期限自2005年12月15日至2008年12月15日,该笔借款由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抵押人(甲方)佳德公司与抵押权人(乙方)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以该公司3台生产设备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为王加德与乙方签订借款担保做反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向王加德支付贷款48万元。

后由于王加德到期不能还款,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遂起诉至法院,向王加德及佳德公司追偿。

【法院判决】支持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1、无效说:理由:根据2004年修正的《公司法》第六十条“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2004年修正)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鉴于涉案合同签订时,当事人王加德为佳德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故认为涉案反担保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而当然无效。

合同担保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合同担保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

为了保障合同履行,B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

A公司遂与C银行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C银行对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发现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C银行承担保证责任。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C银行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C银行向B公司支付货款。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担保的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担保法》和《合同法》。

《担保法》是我国担保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担保的概念、种类、设立、变更、消灭等基本规则。

《合同法》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基本规则。

2. 担保合同的性质在本案中,C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属于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与债权人订立的合同。

保证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与债务人无关。

(2)保证合同是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一种债权,具有独立性。

(3)保证合同是一种担保方式,其目的是保障债权实现。

3. 保证责任的承担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C银行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C银行向B公司支付货款。

4.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担保方式的选择,确保合同履行。

(2)担保人应充分了解保证合同的法律责任,谨慎签订保证合同。

担保法案例分析

担保法案例分析
(2)错误。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3)错误。合同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1)不正确。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问: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答案,抵押合同未生效。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登记生效。
(1)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 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 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 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担保法案例分析
1.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4)正确。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担保法案例加答案

担保法案例加答案

担保法案例12005年12月,A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7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与某银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规定,借款期满A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将作为抵押物的A公司的一处房地产转归某银行所有。

2006年12月18日,贷款期满,A公司未能清偿贷款,某银行遂提出将抵押物房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归自己。

A公司认为,当时房地产价格上涨,已超过贷款价值很多,不同意银行的要求。

银行认为,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抵押协议,合法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

请回答下列问题:(1)该抵押合同是什么性质的抵押合同?(2) 某银行是否有权按约定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3) 该抵押合同应如何处理?答:(1)绝押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当主债已届清偿期,但尚未清偿,抵押物的所有权即自由转给抵押权人。

(2)无权,根据《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3)典当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它部分内容效力,因此某银行可以根据担保法规定,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案例2A公司为适应拓展业务需要,决定向某银行贷款150万元。

某银行经审查认为A公司符合贷款条件,遂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

A公司找到B、C两公司要求为其贷款担保,B、C两公司遂在借款合同中写明:A公司在贷款期满不能履行债务时,由B、C两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写明借款期为6个月,自2006年5月10日至2006年11月10日。

到2006年11月10日,A公司因经营不善,只偿还贷款30万元。

某银行遂于2006年12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及滞期罚金,B、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公司认为,C公司资产雄厚,应由C公司承担大部分保证责任,C公司认为应平均承担保证责任。

请回答下列问题:该担保关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B、C两公司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1)一般保证。

实训三:担保法案例专题

实训三:担保法案例专题
(3)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4)设工商银行的债权先到期,农业银行的债权未到期,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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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题目
【不动产抵押】 分析: (3)根据《担保法》第53、54条之规定,债权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 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同一财产向 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 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因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 银行可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将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即先清偿 农业银行贷款,有余款时再清偿工商银行,再有余款时方清偿建设银行。 (4)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8条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 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 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工商银行的抵押权顺序在农业银行之后,因此只能就抵押物价 值超出农业银行债权的部分受偿。
权。 试分析: (1)印染厂用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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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
【动产抵押】
分析: (1)印染厂用已作抵押汽车再次抵押有效。《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 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 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本案中,印染厂以价 值20万元的轿车先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然后又以该轿车同机械厂签 订了抵押借款合同,这属于重复抵押。第一次抵押,抵押财产价值的余额是10万 元,第二次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8万元、并未超出其余额部分,因此,印染厂用 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有效。

担保法案例分析

担保法案例分析

案例1: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

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

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1、正确。

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错误。

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3、错误。

合同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

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

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正确。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5、正确。

理由同上。

补充一条: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订立。

根据此规定,丙书面同意,变更有效期有效。

案例2:甲将自己所有的三间房子出租给乙。

甲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对乙表示愿将此三间房子出卖。

乙愿意购买,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6万元,同年12月底以前交清房款。

法律借贷担保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借贷担保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扩大生产规模,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申请贷款500万元。

乙银行同意贷款,但要求甲方提供担保。

甲方遂找到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作为担保人,丙方同意为甲方的贷款提供担保。

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甲方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乙方将500万元贷款发放给甲方。

在贷款期限内,甲方经营状况良好,按时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

然而,在贷款到期前,甲方因市场变化导致经营困难,无法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乙方遂向丙方主张担保责任,要求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丙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 乙方的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三、案例分析(一)丙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上述规定,且丙方在合同中明确表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关于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丙方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表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丙方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乙方的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关于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乙方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属于债权请求,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乙方在贷款到期后未收到甲方的还款,应视为乙方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故诉讼时效起算。

担保法案例法律解析(3篇)

担保法案例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某市,甲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

由于甲公司经营状况良好,银行同意贷款,但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甲公司找到乙公司作为担保人,并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如果甲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银行贷款。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与银行签订了有效的担保合同。

2. 甲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

3. 乙公司是否具有抗辩权。

三、法律解析(一)关于乙公司是否与银行签订了有效的担保合同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本案中,乙公司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该担保合同有效。

(二)关于甲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根据《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银行在贷款到期后,未在保证期间内向甲公司提起诉讼或仲裁,因此,乙公司有权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三)关于乙公司是否具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保证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的债务提出抗辩。

”本案中,乙公司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提出抗辩:1. 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存在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

2. 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导致银行无法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

综上所述,乙公司有权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甲公司未在保证期间内向银行提起诉讼或仲裁,乙公司有权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同时,乙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确保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合同无效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法律担保案例分析(3篇)

法律担保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以10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公司位于某市的房产。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首付款500万元,余款500万元在过户后支付。

为保障甲公司的债权,乙公司同意将房产抵押给甲公司。

2018年6月,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500万元,乙公司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过户,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期入住。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过户,但乙公司仍然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过户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 房产抵押是否有效?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2.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过户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3. 房产抵押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本案中,乙公司已将房产抵押给甲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房产抵押有效。

四、案例分析1. 法律担保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性。

法律担保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它能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险。

在本案中,甲公司通过房产抵押,确保了自己在乙公司违约的情况下,能够追回购房款。

2. 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等条款为违约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担保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题(3篇)

担保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拟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

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遂找到丙公司(以下简称“丙”)作为担保人。

丙公司同意为甲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对甲公司欠乙银行的500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时,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

在借款期间,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乙银行多次催收无果。

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并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受理了乙银行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 丙公司是否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3.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关于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应当约定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因此,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关于丙公司是否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本案中,丙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

(三)关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担保法案例分析

担保法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2008年4月,A银行(工行)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自2008年4月30日至2009年4月30日。

2008年6月8日,C股份公司与A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另加两年。

据了解,C股份公司为B房地产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

B房地产公司逾期未还贷款,2009年6月10日A银行委托律师向B房地产公司发出律师函催告付款,但B 房地产公司置之不理。

后A银行起诉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还款,并要求C股份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另该A银行为B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提供按揭贷款业务,B房地产公司早在2008年2月与A银行签订了《按揭业务担保合作协议》,同意为所有符合借款条件的购房者在约定范围的借款额内向A银行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008年6月,A银行与李某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李某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用于购买B房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借款期限为20年。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随后,A银行与李某就上述合同约定的房产抵押在甲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抵押登记手续。

从2009年1月开始,李某连续6个月(六期)没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A银行将李某和B房地产公司同时起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A银行未在上述期限内通知B房地产公司。

B房产公司抗辩提出,根据《担保法》规定,其承担的是抵押房产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无法清偿李某对A银行的按揭贷款债务部分的连带保证责任。

分析:1、如A银行为我行,B房地产公司要求仅对A银行先就预告抵押登记的房产受偿后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是否成立?主要依据?答:不成立。

依据我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案例分析_担保人(3篇)

法律案例分析_担保人(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3月,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

甲公司为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同时丙公司作为担保人,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2016年2月,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乙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 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中,丙公司与乙银行约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因此,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先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乙银行在向甲公司追偿未果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丙公司与乙银行约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乙银行在向甲公司追偿未果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丙公司承担甲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件启示1.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担保人应当明确了解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2. 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仔细审查担保人的资格和能力,确保担保的有效性。

3. 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总结:本案涉及担保人责任问题,通过分析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提醒我们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充分了解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确保自身权益。

同时,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仔细审查担保人的资格和能力,降低风险。

法律讲堂担保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担保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法作为我国民商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担保行为,保障债权实现。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对担保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解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担保法的适用。

二、案例一:抵押权的设立案情简介: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以甲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甲、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后甲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甲、乙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是否设立?解析:1. 根据《担保法》第39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之日起设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因此,甲、乙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已经设立。

三、案例二: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案情简介: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以甲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抵押合同签订后,甲又将该房产抵押给丙,丙对抵押权并不知情。

后甲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乙、丙双方谁优先受偿?解析:1. 根据《担保法》第42条规定:“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2. 本案中,乙、丙双方均对该房产设定了抵押权,且均办理了抵押登记。

由于乙的抵押权登记在先,因此乙优先于丙受偿。

四、案例三:保证合同的效力案情简介: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作为保证人为甲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后甲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丙作为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解析:1. 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合同自保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2. 本案中,丙作为保证人为甲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成立。

因此,丙作为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有效。

五、案例四:保证责任的承担案情简介: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作为保证人为甲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后甲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甲偿还借款,但甲无力偿还。

法律担保学案例分析(3篇)

法律担保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拟向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5000万元。

为保障银行的贷款安全,开发公司提出以其位于市中心的一块土地作为抵押物,并承诺在贷款期限内将该土地过户给银行。

银行同意了开发公司的申请,双方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然而,在贷款发放后不久,开发公司因市场行情不佳,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银行贷款。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并要求实现抵押权,即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公司将抵押土地过户给银行。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抵押权的设立与实现是否合法有效;2. 开发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抵押物的交付义务;3. 银行的贷款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4. 开发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抵押权的设立与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以其土地作为抵押物,并与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抵押权的设立是合法有效的。

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本案中,银行有权要求法院判决实现抵押权,即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公司将抵押土地过户给银行。

2. 抵押物的交付义务抵押物的交付义务是指抵押人应当将抵押物交付给抵押权人的义务。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承诺在贷款期限内将该土地过户给银行,但并未实际完成过户手续。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物的交付可以采取登记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实际交付的方式。

在本案中,由于开发公司并未实际完成过户手续,因此,其并未完全履行抵押物的交付义务。

3. 贷款债权的清偿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贷款债权的清偿期由当事人约定。

担保法律实务案例分析题(3篇)

担保法律实务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近年来因资金周转困难,急需一笔资金用于新项目的开发。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大型金融机构,有意向为甲方提供贷款。

然而,由于甲公司的信用状况一般,乙公司要求甲方提供担保。

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是一家具有良好信用和稳定经营状况的企业,同意为甲方的贷款提供担保。

以下是具体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一)担保方式的选择1. 担保方式概述担保是指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其他信用保证。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2. 本案中担保方式的选择在本案中,丙方为甲方的贷款提供担保,选择的是保证担保方式。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

(二)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1. 担保合同的主体本案中,担保合同的主体包括甲方(债务人)、乙公司(债权人)和丙公司(保证人)。

2. 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1)担保范围: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担保期限:担保期限自主债权到期之日起计算,一般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4)违约责任:如保证人未履行担保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5)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担保合同的效力1. 担保合同的生效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本案中担保合同的效力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中丙方为甲方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符合上述生效条件,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四)担保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及解决1. 问题(1)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导致乙公司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题(3篇)

保证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45岁,某市一家私营企业财务总监。

2018年5月,张某因涉嫌挪用资金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调查,张某在担任财务总监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和偿还个人债务。

二、案件事实1. 挪用资金次数:张某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共挪用公司资金10次,累计金额达500万元。

2. 挪用资金用途:张某将挪用的资金主要用于个人投资,包括股票、房地产等,以及偿还个人债务。

3. 挪用资金方式: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伪造银行支票、虚开公司发票等方式,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4. 挪用资金后果:由于张某挪用资金,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此外,张某个人投资失败,债务问题愈发严重。

三、法律分析1. 刑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本案定性:张某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和偿还个人债务,其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3. 犯罪情节:张某挪用资金10次,累计金额达5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

四、案例分析1. 张某的犯罪动机:张某挪用资金的主要动机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满足个人投资和偿还债务的需求。

这种动机体现了张某的贪婪和道德败坏。

2. 公司内部监管缺失:本案中,张某能够多次挪用资金,与公司内部监管缺失有很大关系。

公司缺乏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导致张某有机可乘。

3. 社会影响:张某挪用资金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诚信,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担保法案例分析题

担保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1:张三开了一家名为烂漫花溪的网吧,由于生意红火,就想买下自己网吧旁边的一个门面扩大经营规模。

因刚购进了一批电脑,缺少资金,便对自己的熟人李四提出借款60万元的请求。

李四同意借款,要张三提供担保。

张三于是在06年3月以刚买的价值40万元的电脑设定抵押,并和李四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为2年。

06年5月,李四依约将60万元借给了张三,按约定,张三应当在08年4月30日以前归还借款。

后李四感到不放心,要求张三提供其他担保。

于是,张三的哥张大又于06年7月与李四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以张大的一辆小汽车作为抵押,以担保张三按期偿还债务,抵押期仍为2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三的另一朋友王二也出面表示自己可以担任张三还款的保证人,并于06年8月3日手写了“我愿意为张三充当还款的担保人直至该款本息还清时为止”的纸条交给李四。

张三扩大经营后,一开始生意尚可,但不久在同一条街上开了好几家大型网吧。

再加上张三迷上了赌博,到08年年底时,不仅没有挣钱,还欠下一屁股债。

09年以后,张三因为生活困难已经卖掉了后来购买的门面,只能靠着原来门面的租金维持生活。

在此期间,李四因外出做生意,一直未向张三讨要其借款。

根据案情,分析下列问题:(1)如果李四于10年6月回到家乡,此时他还能否主张实现在电脑和小汽车上的抵押权?为什么?(2) 李四对张三的债务应该承担何种责任?(3)如果李四于09年3月向王二主张权利,此时应如何计算保证合同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4) 李四在张三无力还款时,应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5)假设在李四不知情的情况下,张三于09年3月将抵押物该批电脑出售,张大于09年7月将小汽车送人,则李四在该批电脑和小车上的权利是否消灭?案例分析2:05年6月,甲因经营需要,向乙借款12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丁为甲还款的保证人。

06年10月,甲还给乙6万元。

06年9月,甲因急需资金,又向乙借款12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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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张三开了一家名为烂漫花溪的网吧,由于生意红火,就想买下自己网吧旁边的一个门面扩大经营规模。

因刚购进了一批电脑,缺少资金,便对自己的熟人李四提出借款60万元的请求。

李四同意借款,要张三提供担保。

张三于是在06年3月以刚买的价值40万元的电脑设定抵押,并和李四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为2年。

06年5月,李四依约将60万元借给了张三,按约定,张三应当在08年4月30日以前归还借款。

后李四感到不放心,要求张三提供其他担保。

于是,张三的哥张大又于06年7月与李四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以张大的一辆小汽车作为抵押,以担保张三按期偿还债务,抵押期仍为2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三的另一朋友王二也出面表示自己可以担任张三还款的保证人,并于06年8月3日手写了“我愿意为张三充当还款的担保人直至该款本息还清时为止”的纸条交给李四。

张三扩大经营后,一开始生意尚可,但不久在同一条街上开了好几家大型网吧。

再加上张三迷上了赌博,到08年年底时,不仅没有挣钱,还欠下一屁股债。

09年以后,张三因为生活困难已经卖掉了后来购买的门面,只能靠着原来门面的租金维持生活。

在此期间,李四因外出做生意,一直未向张三讨要其借款。

根据案情,分析下列问题:
(1)如果李四于10年6月回到家乡,此时他还能否主张实现在电脑和小汽车上的抵押权?为什么?
(2) 李四对张三的债务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3)如果李四于09年3月向王二主张权利,此时应如何计算保证合同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
(4) 李四在张三无力还款时,应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
(5)假设在李四不知情的情况下,张三于09年3月将抵押物该批电脑出售,张大于09年7月将小汽车送人,则李四在该批电脑和小车上的权利是否消灭?
案例分析2:05年6月,甲因经营需要,向乙借款12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丁为甲还款的保证人。

06年10月,甲还给乙6万元。

06年9月,甲因急需资金,又向乙借款12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丁。

两年期满,甲无力偿还所欠18万元欠款。

因此,乙请求丁某偿还借款。

根据案情,分析下列问题:
1.丁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2.丁应偿还多少借款?
3.丁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甲追偿?
案例分析3:2006年10月15日上午,某地张三在电话中骗异地李四称自己有一部小汽车,商量以车为质押物向李四借款周转。

当天下午,张三以每天300元的租金向该县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了一辆“帕沙特”小车(价值16万元,未约定租期)。

将车租来后,张三以该车为质押物向李四借款8万元,约定5日内归还所借款项、每日利息1000元。

在向李四借款时,张三骗李四说该车系自己的私家车,并将车钥匙及行驶证连同车辆交给李四作为质押物。

过后,张三将借来的8万元悉数花光。

同时无法筹集到钱还给李四,该车一直由质押在李四手上。

10月25日,李四多次向张三催讨欠款,张三均称无力还款。

问:李四是否取得该车的质押权?
案例分析4:A公司向B公司购买价值100万元的钢材。

双方约定,A公司先预付40万元货款,另外6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两月内付清,由C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和范围。

提货一个月后,A公司在征得B公司同意后,将6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D公司。

对此,C公司并不知情。

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B公司要求C公司偿还60万元货款及利息,而D公司因破产清算,公司的账户被冻结。

于是,B公司找到C公司,要求其承
担保证责任。

C公司至此才知道A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D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B公司诉至法院。

根据案情,分析下列问题:
1.C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2.A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C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案例一 1.李四不可以主张实现在电脑和小汽车的抵押权。

因为按照张三与李四第一份签订的抵押合同,张三应于08年4月30日之前归还借款,而后签订的小汽车抵押,
抵押期为两年,所以应于08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

张三在留置权宽限期限
内仍没有履行义务,所以李四可以对抵押物实行留置权,即可以主张抵押物的
抵押权。

但是,因担保抵押期已超过两年,所以张三不可以再主张此抵押权。

2. 李四对张三的债务应承担的责任:在借款到期后,应通知张三在两个月内或安
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3. 因为王二在担任张三还款的保证人时说过“我愿意为张三充当还款的保证人直
至该款本息还清时为止”,由于此内容被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故保证期为
两年。

根据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主合同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或者约
定不明的,就从债权人给债务人履行宽限期满开始计算。

按照《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李四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张三提起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
时效。

从李四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王二承担保证责任的,从李四要求王二承
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4. 张三在延长期仍然不履行债务的,李四可以与张三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
当张三不同意协议这家处分抵押物时,可以以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分抵押物,
处分时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

5.就是在发生卖电脑送汽车的情况下,李四对这批抵押物的处置权还没有过期。

所以他们卖电脑送汽车的行为是无效的
案例二 1. 丁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因为在05年6月,甲向乙借款12万元并订立借款合同时,丁作为甲还款的保证人。

2. 丁应偿还6万元借款。

乙在第二次借了12万给甲的时候,甲和乙上方均为告丁,
因为债务人的债务被加重,所以丁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 依照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所以乙偿
还借款后能向甲追偿。

案例三 1. 因张三抵押给李四的小汽车是租借来的,张三只有使用权。

但张三却骗李四说该车是他自己的私家车。

因法律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不得抵押,”,只有对却属于自己的财产才能作为抵押的标的物。

张三因不是善
意取得抵押权,按法律规定,抵押合同无效,李四不能取得该车的质押权。

案例四 1. 债务人A公司在征得债权人B公司同意后将债务转移给了D公司,但是A公司在转让债务时并没有取得保证人C的书面同意,因为保证人C对其未经同意
的情况下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行为有效。

因为A公司在转让债务给D公司时,已征得B公司的同意。

3. C公司应该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按《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
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
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仍然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
担保证责任。

所以C公司仍需承担A公司30万元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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