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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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境内外股权投资(含新设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项目追加投入等)以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含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业务等)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本级)及其各级全资、控股或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所属企业)。

第四条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土地、环保等有关政策法规;

(二)投资活动应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三)投资活动应符合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省属企业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

(六)凡列入省重点建设的项目,按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3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属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审核批准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二)督促企业制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建立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报告、备案、核准制度;

(三)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对企业重大投资损失进行稽查,提出有关处理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省属企业本级是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的管理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投资活动;

(二)制订投资管理制度,报经省国资委批准后组织实

(三)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四)向省国资委报送投资备案和需核准项目的报告;

(五)向省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章投资管理制度

第七条省属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明确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的管理职责;

(三)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相应的资产负债率、各类投资收益率等内部控制管理指标;

(四)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的原则、措施和控制指标;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七)对外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八)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九)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十)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必须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由负责投资管理的机构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投资初步方案,由省属企业本级总经理负责召集经营班子会议研究并提出投资方案;

(二)投资方案由省属企业本级董事会讨论决定,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一定限额内可授权省属企业所属企业董事

会决定;董事会对投资决定做出决议,董事应当明确表态同意或不同意,并在决议上签名;

(三)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方案在执行过程中涉及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要调整,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投资合作方违约,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已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方案的必须经省属企业本级董事会讨论决定;

(四)产权多元化的省属企业所属企业,由各级产权代表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贯彻执行省属企业本级董事会的投资决策决定;

(五)省属企业本级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分析、检查全部投资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章投资风险防控

第九条省属国有企业应当将投资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要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系统、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条省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金融投资管理,审慎开

展金融投资业务,完善和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和控制体系,严密控制金融投资风险。

(一)严格规范金融投资资金来源,不得融资进行金融投资,不得挪用专项资金进行金融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金融投资;

(二)企业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状况相匹配。不得影响主业正常业务所需资金,资产负债率高、经营亏损、现金流紧张的企业不得进行金融投资;

(三)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他组合产品等),应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不得开展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务;

(四)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要对选择的金融衍生工具、确定的套期保值额度、交易品种、止损限额以及不同级别人员的业务权限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指定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操作。

第十一条省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管理和规范。企业应当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第四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省属国有企业应当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填写《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见附件1)。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投资产业比重结构、投资区域分布、年度投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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