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沪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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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交易规则范文

深交所交易规则范文

深交所交易规则范文深交所交易规则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交易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深交所交易规则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从交易制度、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监管等方面介绍深交所交易规则。

一、交易制度1.开市:深交所每个交易日的开市时间为上午的9:30开始,结束时间为上午的11:30。

2.竞价:在开市前,深交所进行竞价交易,从上午的9:15开始,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价环境。

3.连续交易:在竞价后,深交所进行连续交易,即市场中常见的买卖匹配和确认交易等过程。

连续交易时间为上午的11:30到下午的15:00。

二、交易规则1.交易品种:深交所交易的主要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和权证等。

其中股票是深交所交易的主要品种,具有比较活跃的交易市场。

2.交易方式:深交所交易方式主要有定价交易、竞价交易和做市商交易等。

其中,定价交易是指按照事先规定的价格进行交易,竞价交易是指按照投资者所提交的价格进行交易,做市商交易是指由证券公司承担做市商角色,提供买卖双方之间流动性的交易。

3.交易规则:深交所交易规则包括市价交易、限价交易、成交数量和逐笔成交等方面的规定,具体规则由深交所制定。

这些规则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防止恶意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三、交易规则的监管1.证监会的监管:证监会主要负责对深交所交易规则的制定和修订进行监管。

证监会的监管手段包括发布通知、检查核实、行政处罚等,以确保深交所交易规则的实施和执行。

2.深交所的监管:深交所主要负责对市场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监管。

深交所会通过市场监控系统、交易监管系统、交易结果审核等方式,对市场交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及时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总之,深交所交易规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交易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通过制定适当的交易制度和规则,可以促进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doc18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doc18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各会员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相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二)本所暂不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4.4条所述的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和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接受以上三种市价申报方式的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六年五月十五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经本所同意,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于下列人员:(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

2.1.3 本所对会员实施交易权限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交易品种2.2.1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债券回购;(五)权证;(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最新版)目录一、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基本交易原则二、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发展情况及监管安排三、证监会对特定短线交易的监管完善四、沪深北交易所的研究制定特定短线交易自律监管规则正文一、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基本交易原则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和大单优先。

在实际交易中,价格优先原则指的是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会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会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原则是指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先申报的交易会优先于后申报的交易。

大单优先原则是指在价格和时间都相同的情况下,较大成交量的申报会优先于较小成交量的申报。

此外,沪深证券交易所实行 T1 交易制度,即交易发生后的第二个交易日才能进行交收。

二、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发展情况及监管安排沪深证券交易所自成立以来,已经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近年来,沪深交易所在总结分级基金 9 年来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对交易监管安排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以规范分级基金运作,完善分级基金投资。

同时,沪深交易所还不断加强与国际市场的合作,推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

三、证监会对特定短线交易的监管完善为了规范特定投资者短线交易监管,稳定市场预期,提升交易便利性,增强 A 股市场吸引力,证监会在 2023 年 7 月 21 日就《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该规定旨在加强监管大股东、董监高特定短线交易,以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四、沪深北交易所的研究制定特定短线交易自律监管规则在证监会对特定短线交易监管进行完善的同时,沪深北交易所也将研究制定特定短线交易自律监管规则。

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加强对特定短线交易的监管,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综上所述,沪深证券交易所在股票交易方面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和大单优先的原则,同时不断完善监管安排,加强与国际市场的合作。

深交所交易规则

深交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2.2.1会员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2.2 交易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与接受本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2.2.3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三节交易品种与方式2.3.1 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品种包括:(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权证;(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2.3.2 证券交易的方式包括:(一)现券交易;(二)回购交易;(三)融资融券交易;(四)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四节交易时间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沪深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活动。

所有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交易所应当依法执业,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环境,保障市场交易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交易所应当依法进行监管,加强市场风险管理,保障交易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第五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规则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风险预警和管控机制。

第六条交易所应当定期评估和修改本《交易规则》,及时公布并告知市场参与者。

第二章交易机制第七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完善的证券交易准入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证券及其发行人进行上市审核。

第八条交易所应当规范证券交易时间,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九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买卖撮合机制,保障交易的公开、公平和高效。

第十条交易所应当建立证券交易费用制度,合理确定交易费用标准,并对市场参与者进行公平收费。

第十一条交易所应当积极推进证券交易方式的创新,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交易工具和渠道。

第三章交易行为第十二条交易所应当加强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交易所应当规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禁止欺诈、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交易所应当强化对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和处理,保障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

第十五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公开市场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六条交易所应当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市场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市场纪律处罚制度,对违规交易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第十八条交易所应当对违规市场参与者进行公开处理,向市场宣传警示。

第十九条交易所应当对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追责,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有序。

第五章其他第二十条交易所应当密切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证券交易资料、信息、技术支持等。

上海深圳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深圳交易所交易规则

3.4.2 证券买卖---申报时间图解
深 开盘开放式集合竞价
上午连续竞价
收盘开放式 下午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
9:15
9:20
9:25 9:30
11:30 13:00
14:57 15:00
可撤单 不可撤单 受理申报,但不处理
不可撤单
沪 开盘开放式集合竞价
上午连续竞价
下午连续竞价
9:15
9:20
9:25 9:30
10万张
10万张
(1000万元) (1000万元)
股(份)

1手=1000 1手=1000 1手=1000 元面值债券 元标准券 元面值债券
股(份)

1张= 100元 1张=100元
面值债券
标准券
3.5.1 证券买卖----开始委托
1.投资者首先要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 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
3.1 证券买卖-----一般规定之会员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交易所
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向交易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达成交易的结果
及其他交易记录将会由交易所发送至会员。
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2 证券买卖-----一般规定之投资者
申报处理结果:成交或撤销。
卖出委托:以指令进入 交易主机时“买一”至 “买五”价格依次作为 卖出指定价格,按照 “买一”至“买五”数 量依次成交。
最大成交数量=215
最大成交数量=185
买入委托:以指令进入 交易主机时“卖一”至 “卖五”价格依次作为 买入指定价格,按照 “卖一”至“卖五”数 量依次成交。
转限价或撤销。

深沪基本交易规则

深沪基本交易规则

深沪基本交易规则
深沪交易所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两大交易所,分别位于深圳和上海。

这些交易所是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市场,其股票交易的基本规则很重要,享有极高的声誉和规范性,以确保各方的公平和透明度。

首先,深沪交易所的基本交易规则是规定了股票交易的时间,标准和方式。

交易时间早上9点15分至11点半之间和下午1点至3点之间。

股票的交易标准是根据市场需求来决定的。

其次,交易规则规定了投资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必要手续。

必要的手续包括身份认证,开设证券账户,指定证券账户代理或经纪人。

交易规则还要求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信息以及进行必要的资金管理,包括存款,转账和贷款。

第三,交易规则还规定了股票交易的结算方式和时间。

结算期通常为两个交易日,即T+2制度,投资者需要在结算日前完成所有交易。

交易结算由清算机构完成,包括券商,结算中心和银行。

第四,交易规则还规定了股票交易的证券监管制度。

证券监管由证监会监督和控制,负责制定证券政策,监控证券交易活动,并惩罚违规行为。

交易所也负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监管,以维护市场正常运作。

最后,交易规则还规定了股票交易的价格波动范围。

深沪交易所股票价格波动的范围为10%以内,超过10%将自动进入涨跌停板机制,交易会暂停。

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控制市场的波动和炒作,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总之,深沪交易所的基本交易规则具有可靠性和规范性,能够维护交易市场的公平和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市场发展的良性循环。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是指规范了在交易所进行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交易的规则和制度。

这些规则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制度、交易价格、挂牌条件、信息披露等内容,是交易所的核心规范,保证了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顺畅进行。

《交易规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交易时间:规定了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交易时间段,包括开市、休市、集合竞价等。

2. 交易方式:规定了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交易方式,包括市价交易、限价交易、竞价交易等。

3. 交易制度:规定了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交易制度,包括委托方式、撮合规则、交割规则等。

4. 交易价格:规定了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包括市场行情、买方出价、卖方出价等。

5. 挂牌条件:规定了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在交易所挂牌的条件,包括企业资质、财务状况、信息披露等。

6. 信息披露:规定了企业在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财务报告、业绩预告、重大事项等。

这些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证交易所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为投资者提供安全有效的交易环境。

同时,合规地参与交易,也是企业、机构和个人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基本要求。

上海深圳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深圳交易所交易规则

澳元(AUD):澳大利亚的国 家货币。
外汇种类
01
加元(CAD):加拿大的国家货币。
02
新加坡元(SGD):新加坡的国家 货币。
外汇交易方式
即期外汇交易
买卖双方约定在第二个工作日交割,不涉及远期交割的交 易。
远期外汇交易
买卖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按照约定的汇率进行交 割的交易。
掉期外汇交易
买卖双方约定在两个不同的交割日期分别进行两次交割的 交易。
1992年2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接纳境外 上市股票。
2001年2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接纳境外 上市债券。
交易所规模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截至2023年6月,共有上市公司 1574家,股票总市值达到53.4万 亿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截至2023年6月,共有上市公司 2740家,股票总市值达到34.8万 亿元。
以外币计价,供境外投 资者买卖的股票。
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 在香港的外资股。
注册地在境外,上市地 在香港的外资股。
股票买卖规定
T+1交收制度
竞价方式
当天买入的股票不能在当天卖出,需等到 第二个交易日才能卖出。
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 竞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9:15-9:25进行,连 续竞价则在9:30开始至15:00进行。
06 其他交易规则
融资融券交易规则
融资融券交易资格
投资者需满足一定的资产和经验要求, 方可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保证金
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需按 照交易所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融资融券交易期限
融资融券交易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到期需进行归还或展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交所是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主要负责证券的买卖、交易撮合、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交易参与主体应当遵守本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交易秩序,提高市场透明度。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证券,是指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

第二章交易方式第五条深交所的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连续竞价交易。

第六条集中竞价交易是指在特定时间段内,买卖双方按照集中竞价方式报价,由深交所进行撮合成交。

第七条连续竞价交易是指交易时间内,买卖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即时报出买入或卖出价格,由深交所自动撮合成交。

第三章交易流程第八条买卖双方应当通过交易参与机构提交委托申报,包括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价格、委托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深交所根据委托申报的信息进行撮合,成交价格以及成交数量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

第十条成交后,交易参与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办理资金、证券划转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交易规则第十一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遵守交易纪律,不得干扰、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履行客户交易委托,确保交易的及时、准确、公正。

第十三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保密客户的交易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四条深交所对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监管,有权采取警示、罚款、停牌、撤销交易等措施。

第十五条深交所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对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行使相关职权。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则由深交所负责解释,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旨在规范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沪深交易所有哪些基本交易规则?

沪深交易所有哪些基本交易规则?

沪深交易所有哪些基本交易规则?根据有关规定,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下列基本交易规则。

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成交顺序:较高买进委托优先于较低买进委托;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按委托时间顺序成交。

报价单位:A股、B股以股为报价单位,基金以基金单位为报价单位,债券以100元面额为报价单位,国债以资金年收益率为报价单位。

价格变化档位:A股、债券、基金为0.01元;深市B股为0.01港元,国债回购为0.01%;沪市A股、债券、基金为0.01元,B股为0.002美元。

委托买卖单位与零股交易:A股、B股、基金的委托买单为"股"(基金按"基金单位"),但为了提高交易系统的效率,必须以100股或基金整数倍进行委托买卖。

如有低于100股(或B股1000股)的零股需要交易,必须一次性委托卖出。

同时也不能委托买进零股,债券、可转换债券的委托单位为1000元面值(手)。

交易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法定公众假期除外。

竞价:集合竞价时间为上午9:15~9:25。

连续竞价时间为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开市价:某只证券当日第一笔成交价(第一笔成交价有可能在连续竞价中产生)。

收市价:深市为有成交的最后1分钟内所有成交价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沪市为当曰最后一笔成交价。

涨跌幅限制:自1996年12月16日起,证券交易所对交易的股票(含A股、B股)、基金类证券实行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

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每只证券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ST股票)涨跌幅度限制为5%。

根据最新规定,实行PT的股票涨幅不得超过5%,跌幅不受限制。

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电子版)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电子版)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电子版)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课程概述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并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的机构。

《交易规则》就是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活动的基本规章,是规范证券交易活动的基本法。

交易所其他与交易有关的办法细则都必须符合《交易规则》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悖。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共十一章主要包括:第一部分总则一、交易规则的目的1.规范证券市场交易的行为2.维护证券市场秩序3.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二、交易规则的依据1.《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2.部门规章3.证券交易所单程三、交易规则的适用范围1.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入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交易规则2.交易规则末作规定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四、证券交易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公正的原则(三公原则)五、参与证券交易应遵守的规则与遵循的原则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2.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六、证券交易的方式1.无纸化的集中交易2.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部分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一、交易场所设施的构成1.交易主机2.交易大厅3.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沪)、交易单元(深)4.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二、交易大厅及准入1.证券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2.除经证券交易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下列人员(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一、进入证券交易所市场的条件(一)会员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二)须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成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二、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概念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指交易参与人各交易所申请市立的、参与交易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交易所相关交易业务监督、管理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深交所交易规则

深交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第一章竞价交易与电脑系统第一节基本交易规则一.交易制度1.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2.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3.成交顺序:较高买进委托优先与与较低买进委托;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与与较高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按委托顺序成交。

4.交易品种:现有品种:A股、B股、国债现货、企业债、国债回购、基金、可转换债券。

曾有品种:认股权证、国债期货。

5.报价单位:A股、B股以股,基金以基金单位为报价单位,债券以‘100元面额’为报价单位;国债回购以‘资金年收益率’为报价单位。

6.价格变化档位:A股、债券、基金为0.01元;B股为0.01港元(仙),国债回购为0.01%。

7.委托买卖单位与零股交易:A股、B股、基金的委托买卖单位为‘股’,但为了提高交易系统的效率,必须以100股或其整数倍进行委托买卖。

如有低于100股的零股需要交易,必须一次性委托卖出,不能分次卖出。

同时,也不能委托买进零股。

债券的委托买卖单位为1000元面值(手)。

8.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法定公众假期除外。

9.竞价:集合竞价从上午9:15~9:25;连续竞价从9:30~11:30、1:00~3:00。

10.开市价和收市价:开市价为某只证券当日第一笔成交价(第一笔成交价有可能在连续竞价中产生);有成交的最后一分钟内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成交价为收市价。

11.涨跌幅限制:自1996年12月16日起,对交易的股票(含A股、B股)、基金类证券(含受益凭证)实行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

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日收市价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

超过涨跌幅度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12.通讯方式:一般,营业部与深交所有以下几种通讯方式——DDN、双向卫星、单向卫星,具体由各个营业部的实际情况而定。

今后的趋势为双向卫星。

13.股东帐户:委托人委托买卖股票,必须先亲自向深交所(或深交所指定的证券商)办理名册登记并开立(股东帐号(即:股票帐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交所是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深圳地区证券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深交所的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做市商交易。

第四条深交所的交易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

第五条深交所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第六条深交所的交易规则适用于深交所的会员、投资者和其他相关市场参与者。

第二章交易会员第七条深交所的交易会员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合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交易会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业务经验,并符合深交所的会员资格要求。

第九条交易会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缴纳会员费,并定期向深交所报送相关的财务和业务信息。

第十条交易会员应当遵守深交所的交易纪律,不得从事欺诈、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交易行为第十一条交易参与者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进行交易申报,并按照交易规则进行交易撮合。

第十二条交易参与者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交易结算和交割的义务。

第十三条交易参与者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公开披露与交易相关的信息,确保市场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深交所的交易纪律,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深交所设立监管部门,负责对交易参与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深交所有权对违反交易规则的交易参与者进行警告、罚款、限制交易等处罚。

第十七条深交所有权对严重违反交易规则的交易参与者进行暂停或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深交所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交所有权对本规则进行解释和修订。

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交易规则

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交易规则

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交易规则
沪深300股指期货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行的一种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物、由深交所作为唯一清算机构的金融衍生品。

1、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09:15~11:30,下午13:00~15:15。

2、报价方式:报价有边际报价和市价报价,边际报价采用五位小数,市价报价采用四位小数。

3、交易单位:每手100股,最小变动价位为0.01元/股,最小变动金额为1元。

4、保证金:每手持仓期货合约的保证金金额为标准保证金的20%。

5、交易限制:每个客户单笔最大持仓不得超过50手,每日最大持仓不得超过200手。

6、交割: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只能在期货交易日当日平仓,不能进行交割。

沪深股市交易时间和规则

沪深股市交易时间和规则

沪深股市交易时间和规则
沪深股市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两大交易市场,也是中国最大的股票交易所。

沪深股市的交易时间和规则如下:
1. 交易时间:沪深股市从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开市,下午3:00收盘,每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休市。

2. 开市集合竞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的9:15至9:25期间,进行开盘集合竞价。

该阶段是市场流动性最低的时期,交易量较小,成交价格比较稳定。

3. 日间交易:在开盘集合竞价之后的交易时间内,所有股票可进行交易。

交易规则包括限价、最优五档等多种交易方式,但不允许卖空交易。

4. 收盘集合竞价:下午3:00至3:05期间进行收盘竞价,市场僵持的股票将在此时决定其最终成交价格。

5. 交易规则:沪深股市的交易规则采用T+1交易制度,即当前交易日买入的股票需要在次日才能进行卖出交易。

同时,在交易中出现连续涨停、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等情况时,交易规则会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总体上,沪深股市的交易时间和规则比较规范和稳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和利益。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1年8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等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第五条交易所设置交易场所。

交易场所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交易主机通过报盘系统接受申报指令,撮合成交,并将交易结果发送给交易所会员。

第七条申报指令由会员以有形席位报盘或无形席位报盘方式进入交易主机。

有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通过设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席位输入交易主机;无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经其柜台系统处理后,通过无形席位报盘系统自动输送至交易主机。

设置交易大厅的,会员通过其派驻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员进行有形席位报盘。

进入交易大厅的,限于下列人员;(一)登记注册的会员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三)特许入场的人员。

第二节交易会员第八条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的机构,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根据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许可,交易所核定会员的交易业务范围。

第十条会员在交易所办理席位开通手续后,才能进行证券交易。

第十一条投资者参与证券买卖,应当委托会员进行。

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并申报后,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三节交易席位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在交易所开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席位(以下简称“席位”)。

第十三条席位的交易权限由交易所规定。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置专用席位。

专用席位持有人应当承担会员的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交易所可以限制和调整席位数量。

第十五条会员应当保证每个席位具备至少一种通信备份手段。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一、总则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以及市场发展的需要,对证券交易行为和交易制度进行规范的一份文件。

规则的制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任何参与沪深证券交易的主体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二、交易制度1. 交易时间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上午和下午,具体时间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告。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易时间。

2. 交易方式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连续竞价交易两种方式。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监管要求,推出其他交易方式和工具。

3. 交易品种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权证等多种证券和衍生品。

不同品种的交易规则和制度参照本规则相应部分的规定执行。

三、交易行为规范1. 交易操纵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恶意炒作等手段操纵证券价格,不得采取对公司或者对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2. 内幕交易任何人都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他人泄露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3. 虚假陈述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不得在信息披露和交易过程中进行虚假陈述,如果发现有虚假陈述,将依法追究相应主体的责任。

四、投资者保护1. 信息披露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运营、财务状况和其他应披露的信息,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2. 投资者适当性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和服务时,应当遵循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提供相应的投资产品和服务。

3. 投诉处理沪深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举报,并向投资者公开投诉处理结果。

五、监督与处罚1. 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配合证监会做好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

2. 处罚措施对违反《交易规则》的证券从业人员、交易主体和其他市场参与者,沪深证券交易所有权依法进行监管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权、吊销从业资格等。

沪深交易所的交易制度

沪深交易所的交易制度

沪深交易所的交易制度
1.股票交易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

2.股票涨跌幅限制:个股涨跌幅不得超过当日开盘价的10%;当日上市的新股首日涨跌幅限制为44%。

3.股票交易方式:沪深股市均采用了限价委托的交易方式,即投资者需要在特定价格下进行限价买入或卖出股票,交易的成交价格以委托价格为最终交易价格。

4.股票交易费用:股票买卖需要支付佣金和印花税。

其中,佣金的收费标准由证券公司自行制定,通常为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印花税为成交金额的0.1%。

5. 股票交易风险:股票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投资者需要根据自身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条件进行投资决策,并注意风险控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2.2.1 会员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2.2 交易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与接受本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2.2.3 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三节交易品种与方式2.3.1 在本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品种包括:(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权证;(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2.3.2 证券交易的方式包括:(一)现券交易;(二)回购交易;(三)融资融券交易;(四)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四节交易时间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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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经本所同意,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于下列人员:(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

2.1.3 本所对会员实施交易权限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交易品种2.2.1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债券回购;(五)权证;(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三节交易时间2.3.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3.2 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3.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证券买卖第一节一般规定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会员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3.1.3 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 债券、债券回购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委托3.2.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

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2.2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2.3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2.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证券账户号码;(二)证券代码;(三)买卖方向;(四)委托数量;(五)委托价格;(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2.5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2.6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2.7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2.8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申报3.3.1 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每个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本所可以调整接受会员申报的时间。

3.3.2 会员应当按照接受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3.3.3 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3.4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3.3.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

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3.3.6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3.3.7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席位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席位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应当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3.3.8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3.9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

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3.3.10 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3.3.11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

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3.12 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

3.3.13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3.14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 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二)增发股票上市的;(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3.3.15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

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3.3.16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3.3.17 申报当日有效。

每笔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第3.3.4条第(三)、(四)、(五)项市价申报类型除外。

第四节竞价3.4.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4.2 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3.4.3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集合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

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

其他有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3.4.4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一)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二)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三)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3.4.5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3.4.6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

第五节成交3.5.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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