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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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对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对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对策摘要:随着法治烟草建设的逐步推进和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明显增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律风险防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维护烟草市场的正常秩序,整顿卷烟市场,加大专卖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本文通过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详细地概述,并分析其存在的法律风险,从而提出可行策略,提升法律风险的防控。

关键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风险;防控对策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概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指的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对违反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相关组织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烟草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并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依规办理的各种案件。

由此可以看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应具备的条件是:①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②应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的规定时,才能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无明文规定时,不能给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③谁行使行政处罚权,行使何种行政处罚,都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能行使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权,即法无授权不可为。

④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应当有法定的依据,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风险2.1常见的法律风险问题①案件管辖权的不明确。

比如说,在无证运输案件当中,违法行为的一般情况包含了违法运输的起运地、途经地以及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归谁来管。

②证据的完整性存在瑕疵,未能全部查清违法当事人的全部违法事实,不仅导致案件经营效果不佳,相关证据不足、不清或不能形成证据链,对涉烟违法活动打击不力,也会由于定案证据的不足而造成定性不准处罚依据错误,从而导致败诉。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引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为确保烟草专卖管理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其目的是加强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

本文将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包括适用范围、行政处罚主体、行政处罚的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适用范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适用于烟草专卖管理领域内的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烟草产品;销售假冒伪劣的烟草产品;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规限制销售烟草产品等。

行政处罚主体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包括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授权的执法人员。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烟草专卖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执法人员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派驻的具备执法权的人员,他们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以及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程序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取证阶段在取证阶段,执法人员将对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这包括现场勘查、讯问证人、调取证据等手段。

取证的目的是确保对违法行为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2. 处罚决定阶段在取证完成后,执法人员将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制定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款,并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3. 通知和听证阶段对于受处罚决定影响的当事人,执法人员将向其发出处罚通知,并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

听证将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当事人可以在听证期间提供相关证据、陈述意见和申辩理由。

4. 处罚执行阶段经过听证后,执法人员将根据听证结果重新评估处罚决定,并对决定进行执行。

执行方式可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以及其他合法的行政处罚措施。

法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法律责任可能包括以下措施:行政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五章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5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1号公布,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局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烟草专卖局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和适用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两个以上烟草专卖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烟草专卖局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局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局。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局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于非法经营烟草的法律规定

关于非法经营烟草的法律规定

关于非法经营烟草的法律规定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2.28•【文号】主席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3.12.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三章烟草制品的生产第四章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第五章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第六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解析

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解析

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解析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是对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巩固和完善-——- 漯河市烟草专卖局局长李广良就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答记者问2009 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专刊)公布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中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010年1月21日,国家工信部第12号令公布了修订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两个新修订的法律文件,对于巩固和完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漯河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李广良就这两个新修订的法律文件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漯河日报》记者提问。

问:李局长,首先请您谈谈,国家为什么要对原有的《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修订?答:消除法律规定之间的相互冲突,是修订《烟草专卖法》的直接原因。

2009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国家法律中涉及的“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等五个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统一集中修改。

烟草专卖法的部分规定就包含在内,因而对其进行了修订。

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而言,进行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不断推进,特别是烟草行业法制建设日益深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水平的大幅提升,以及规范制度建设的日益完善,原规章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行业的发展需要。

因此,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立法规定和要求,历时两年,经过计划、调研、起草草案、征询意见、专家论证、国家烟草专卖局审定、工信部审议公布施行等步骤,对此规定进行修订。

2009年末修订后的规定,通过了国家工信部审议, 2010年1月21日以国家工信部第12号部长令发布。

贩卖烟草如何定罪判刑

贩卖烟草如何定罪判刑

贩卖烟草如何定罪判刑随着社会的发展,⼈们⽣活的进步,在⽇常⽣活中,我们会知道很多的事情都会有着相应的规定,特别是⼀些经营销售,为了维护我们市场的秩序,我们对于⼀些买卖问题会有着相应的控制,那么贩卖烟草如何定罪判刑?相信很多⼈都不清楚,下⾯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

贩卖烟草如何定罪判刑根据不同的情节,触犯不同的罪名,处以不同的刑罚。

⾮法经营⾹烟,有如下情节,即构成犯罪。

1.⾮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2.⾮法经营卷烟⼆⼗万⽀以上的;3.曾因⾮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次以上⾏政处罚,⼜⾮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法⽣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百四⼗条的规定,以⽣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百⼀⼗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额较⼤的,依照刑法第⼆百⼀⼗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制造他⼈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的规定,以⾮法制造、销售⾮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政主管部门许可,⽆烟草专卖⽣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的规定,以⾮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烟草行业是各国普遍存在且规模庞大的产业之一。

然而,由于烟草产品的特殊性质以及与其相关的公共健康问题,各国政府对烟草行业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烟草行业的经营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将详细介绍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一、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依据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下列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管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烟草行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生产、销售未经合法授权的烟草制品,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草制品。

2. 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夸大烟草制品的功效或者隐瞒其危害特性,误导消费者。

3. 未获授权经营:未经批准或者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产品。

4. 销售给未成年人: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5. 违反禁烟规定:在禁烟场所吸烟,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向未成年人禁售烟草制品。

针对这些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罚款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违法者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2. 停产整顿:对非法生产烟草制品的企业,可以责令停产整顿,直至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 吊销许可证: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可以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暂停其销售烟草制品的资格。

4. 公告惩戒:依法可以公告违法行为,对违法者进行舆论惩戒,提醒公众警惕。

5. 涉嫌犯罪移送: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可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构和程序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构一般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组成。

具体的处罚程序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立案调查:行政执法机关接到相关投诉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会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搜集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三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四章烟草制品的生产第五章烟草制品的销售第六章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第七章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第八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目录1 行政执法责任制 (1)2 附件1.评议考核制度 (9)3 附件2.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3)4 附件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5)5 附件4.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21)6 附件5.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 (23)7 附件6.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24)8 附件7.行政处罚案件办案制度 (32)9 附件8.行政处罚决定上报备案制度 (35)10 附件9.赔偿制度 (36)11 附件10.勤政廉洁制度 (37)12 附件11.行政复议诉讼制度 (39)13 附件12.六条禁令六个坚持 (41)14 附件13.专卖执法检查制度 (43)烟草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规范》,切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新时期高邮精神,不断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水平,做到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树立高邮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八)、《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九)、《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十一)、《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原则》(十二)、《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二、行政执法责职(一)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责职1、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2、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3、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等证件的审查、发放和管理;4、制订有关地方烟草专卖管理的具体工作规则;5、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6、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7、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二)局长责职1、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烟草专卖执法行政赔偿指引

烟草专卖执法行政赔偿指引

烟草专卖执法行政赔偿指引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执法行为不当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此时,行政赔偿就成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纠正执法错误、维护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政赔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指引。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和法律依据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烟草专卖执法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烟草专卖执法行政赔偿的范围(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一)请求人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赔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二)赔偿义务机关烟草专卖执法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因烟草专卖执法行为违法而承担赔偿责任的烟草专卖行政机关。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行政赔偿的程序(一)申请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烟草专卖执法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烟草专卖执法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烟草专卖执法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对烟草的市场流通管理实行烟草专卖的方式,是我国根据我国的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做出的指定烟草行业实行的销售策略方法。

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发展并不完善存在一些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不同步的情况,在进行执法操作的时候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问题,这对烟草专卖的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本文将对烟草的专卖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防范建议。

标签:烟草专卖;执法;法律风险规范一、烟草专卖执法潜在的法律风险1.1烟草专卖同烟草消费之间的冲突问题烟草作为我国管控的资源,我国加强了全国性的烟草管控工作。

从一方面可以降低因为吸烟造成的呼吸道疾病的概率,提高国民的健康水平。

但是从另一方面判断,这对于整个烟草行业的执法推进则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的时候并没有合理的相关法律规范指导自身的工作程序,这就会导致执法人员掌握不了具体的执法尺度,会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1.2执法监督环节潜在的法律风险随着烟草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队伍里要求注入更多的新鲜血液,作为一个庞大的企业服务网点众多,岗位众多,担任执法方面职位的人很少有专业对口的。

这样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对于执法的相关专业知识了解不多,相关操作程序也是不很了解。

同样也缺乏专业有经验人士的专门指导,这样可能会使他们做出不专业的判断和产生不恰当的同情心和影响公正客观判断的情感。

所以要注意相关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和专业技术指导。

在进行执法期间要按照相应的规范进行逐步操作,及时出示相关证件明确自身的身份,避免给相关企业带来困扰。

阐述具体进行罚款的原因,进一步解释说明处罚的金额的出处和来源,避免造成人民群众的抵触心理。

但是这些尺度一旦把握不好就是烟草专卖执法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1.3举报投诉带来的法律风险问题在公众举报违法的烟草买卖时,执法人员要及时做出反应,不然就会出现不同程度上的执法法律风险问题。

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后要及时处理,经查实后确实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要及时正确处理违法商家。

《烟草管理条例》

《烟草管理条例》

《烟草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在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运输、存储、销售以及专卖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木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受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公安、工商、质监、交通、城管、海关、铁路、民航、邮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各项有益活动。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营者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第二章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管理第七条生产烟草专卖品,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第八条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和残次的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购买和处理。

第九条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

跨本市区(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随货同行、证货相符。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域范围内托运或自运烟草制品,应当持有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出具的有效购货证明。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法律风险防范问题与对策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法律风险防范问题与对策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法律风险防范问题与对策摘要:随着我国当前烟草行业的不断发展,在行政执法法律风险方面还存在诸多的问题,而完善执法风险防控,加强内部监督对提高我国各个地区烟草法治水平有着重要义。

法律作为开展经济活动的基础,为了能够充分发挥法律的积极作用,我们必须要能够认识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法律风险防范的现存问题,并针对现有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这样才能够推动我国烟草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烟草;行政执法;风险研究一、烟草专卖执法中的风险种类1.1刑事责任风险烟草专卖执法人员遇到的刑事责任主要是表现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对烟草零售户进行非法搜查,接受违规经营零售户,非法运输烟草制品人员的贿赂甚至于非法拘禁违规人员等行为。

具体体现为《刑法》中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贪污罪以及受贿罪等。

1.2民事责任风险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专卖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给零售客户或者其他相关人员造成财产上损失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失的行为。

对此,《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行政责任风险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行政责任是指执法过错较轻,尚未触及刑罚,但触犯了行政法律法规。

应该受到行政处分的法律责任。

具体的体现以下的行为中:(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

烟草执法人员违法上述情形要负行政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执法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过错、错案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的范围由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具体规定。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造成过错、错案的,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第四条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错案性质及责任人员。

第五条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实行责任与处分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过错、错案范围第六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违法行为、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而使他受到处罚或加重处罚,对明知是有违法行为的人而故意包庇、隐瞒或给以减轻责任不使他受到处罚,制造冤、假、错案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过错错案的违法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违法事实,也可以是部分违法事实或者情节.第七条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法定程序,造成案件处理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欺骗手等段获取当事人、证人、诉讼人证据证言的;(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妨害作证、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三)违法对当事人、证人、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施,侵犯当事人、证人、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四)违法对当事人、证人、犯罪嫌疑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私自挪用、处理上述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五)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公私财物、所有人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六)为牟取私利,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处罚的;(八)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九)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部门规定使用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十)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十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十二)使用或者损毁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三)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使公私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损害的;(十四)其他违反法定程序、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11.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0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0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卷烟商品营销员》之烟草专卖法律责任(DOC9)

《卷烟商品营销员》之烟草专卖法律责任(DOC9)

《卷烟商品营销员》之烟草专卖法律责任(DOC9)第四节烟草专卖法律责任一、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指有违法行为的人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

违法行为同法律责任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没有违法行为,就无所谓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假如发生违法行为,也就务必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能够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

违反了什幺法律、法规,就务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烟草专卖法律责任,指公民、法人与其它组织(包含外藉机构与外藉人员)等烟草专卖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烟草专卖法》规定的行政法律义务与行为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并为此依法承担产生的否定性后果。

为了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其它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都能自觉履行烟草专卖法,遵守烟草专卖行为规范,《烟草专卖法》以第七章设定了十五条行政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借助国家强制力为履行行政法律义务提供强制性保证。

它毋容争辩地向人们展示: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诸方面之间,是以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的示范作用为先导,以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为后盾,并以其强制力来调整相互间行政与法律关系的。

这是《烟草专卖法》设定法律责任的本质。

为了正确区分烟草专卖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我们把它归纳为四个方面:1.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的法律责任;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中行使行政权的行政人员的法律责任;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4.依法授权的或者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政的受权人的法律关系。

在这个范围内,烟草专卖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诸方面共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去实现法律存在的根本目的。

二、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原则贯穿于烟草专卖法律责任追究过程,对在烟草专卖行政案件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确认与处罚产生直接的、决定性影响的行为规范,称之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原则。

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原则可分为确认原则与实施原则两部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Be sure not to treat others as fools. In fact, all the people you can meet are smarter than you.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是怎样的在最早的商品贸易行业中,商品的交易就受到很大的冲击与发展,同时为防范商品交易的不公平性,当时的政府也早早建立起关于商品买卖的制度。

当然至今的销售买卖也还受用于早前制度的影响。

那么,您知道我国国家近几年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是怎样的吗?在最早的商品贸易行业中,商品的交易就受到很大的冲击与发展,同时为防范商品交易的不公平性,当时的政府也早早建立起关于商品买卖的制度。

当然至今的销售买卖也还受用于早前制度的影响。

那么,您知道我国国家近几年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是怎样的吗?一、行政处罚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五十三条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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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行政制裁。

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与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责任是为了保证法律义务的实现而依法设定的,实现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的要求,可以说是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的本质。

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是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强制性保障措施。

1.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1)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政法律责任: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2)为无证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政法律责任: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3)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行政法律责任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4)无证批发烟草制品的行政法律责任: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5)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政法律责任: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6)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政法律责任: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7)擅自收购烟叶的行政法律责任: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8)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专卖品的行政法律责任: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9)超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行政法律责任: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10)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行政法律责任: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11)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行政法律责任: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2)为无证者提供烟草专卖品的行政法律责任: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3)未按规定验资或者不接受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行政法律责任: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14)不按规定存放免税进口的烟草专卖品的行政法律责任: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15)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未按规定标注有关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行政法律责任: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2.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的适用方法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的适用方法是指行政处罚运用于各种行政违法案件和违法者的各种方式或方法,也可以说是行政处罚的裁量方法。

(1)不予处罚不予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存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某些形式上虽然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

(2)“可以”处罚“可以”处罚。

“可以”处罚是指对违法者可以予以行政处罚,也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可以从轻、从重处罚,也可以不予从轻、从重处罚。

(3)从轻、减轻处罚与从重处罚①从轻处罚、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选择较轻的方式和较低的幅度适用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者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行政处罚。

②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是从轻处罚的对称,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违法者在数种处罚方式中适用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在某一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适用接近于上限或上限的处罚。

(4)单处与并处①单处。

单处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仅适用一种处罚种类的行政处罚形式。

②并处。

并处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同时适用两种以上处罚种类的行政处罚形式。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行政处罚的执行,分为广义的执行和狭义的执行两种。

狭义的执行就是强制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为了保障行政权的合法有效行使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其目的是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广义的执行除强制执行外,还包括当事人自觉履行,即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予以履行。

(一)自觉履行1.自觉履行的涵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生效后,就对被处罚人产生约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

行政处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决定书中规定的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自觉履行。

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首先应当要实际履行,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履行处罚决定所设定的义务,比如缴纳罚款等,以实际的作为或不作为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其次,当事人应当如期履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

如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的,那么,当事人就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如果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

最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不能只履行其中的一部分。

如处罚决定规定当事人应当交纳罚款并责令其停产停业,如果当事人只履行了交纳罚款的义务,没有履行停产停业的义务,就没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

2.罚缴分离制度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罚款的收缴均应遵循罚缴分离制度,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这一制度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重要制度。

实践中,罚款的收缴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即罚款与罚款的收缴机构相分离;二是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情形是罚缴分离的例外。

(1)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情形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遵循罚缴分离制度,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当场收缴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①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在这一情形下,是否当场收缴罚款,须经被处罚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违背被处罚人意愿而当场收缴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二)强制执行1.敦促履行的措施。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又未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的申请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否则应予以强制执行。

(三)涉案财物的保管与处置1.涉案财物的保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的保管,应设立专门仓库,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等保管制度。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主要有:(1)涉案物品应当分案、分类管理,单独封存。

(2)涉案卷烟的保管入库,由案件经办者向仓库保管者进行实物交接,确认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涉案卷烟的保管出库包括鉴别检验出库、发还出库、指定收购(拍卖)出库、销毁出库等。

涉案卷烟的鉴别检验出库应凭涉案卷烟抽样送检通知单办理手续。

发还出库必须凭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发还清单办理手续。

指定收购(拍卖)出库应凭罚没卷烟指定收购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手续。

销毁出库应凭违法物品销毁清单办理手续。

(3)仓库保管人员每月对涉案卷烟的出入库情况进行核对和账务处理。

专卖管理部门定期对涉案卷烟的库存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物相符。

2.涉案财物的处置(1)发还经调查,涉案财物确认不属于违法所得、违禁物品或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完毕后应当发还所有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涉案财物发还物品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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