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帆-国际经济法
2013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练习题(含答案、分析笔记)
2013年国际经济法模拟题(杨帆)(单选)1、2013年6月,中国广东天逸公司与意大利菲拉格公司签订DAP(佛山)的合同进口一批皮革制品,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A)A、卖方只需将货物运到佛山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B、卖方需要将货物运到佛山,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DAT)C、卖方需要将货物运到佛山,完成进口清关手续后将货物交给买方(DDP)D、卖方需要承担货物在佛山货交第一承运人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多选)2、2010年国际商会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于2010年9月27日正式公布,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关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D)A、《2010年通则》将11个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分为两大类海运水运:FAS、FOB、CIF、CFRB、明确贸易术语的适用不再限于国际贸易(国内贸易也可以)C、新增了DAP和DA T两个新术语,这两个术语下卖方都需要将货物运到约定目的地,区别在于卖方是否需要卸货D、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多选)3、中国奥奇公司向比利时赖萨公司出口一批运动鞋,英国CLARK公司指控该批运动鞋侵犯了其在比利时的商标专用权,货物因而遭比利时海关扣押,比利时赖萨公司向中国奥奇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CD)A.由于本案侵权指控的主体是英国公司,因此中国奥奇公司无须承担本案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买方营业地)B.中国奥奇公司在订合同时和交货时不知道该批运动鞋可能侵权并不是拒赔理由C.比利时赖萨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明知该批运动鞋侵权仍然坚持进口,则中国奥奇公司可免除赔偿责任D.比利时赖萨公司应在发现该批运动鞋可能侵权的合理时间内应向中国奥奇公司发出通知(单选)4、中国制造商以每台900美元价格与外国买方S订立了出口1000台电视机的合同,在交货期到来时,买方通知卖方它已经不需要这批货物,依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那一判断是正确的?(C)A、卖方应向法院申请强制履行令,要求买方收下货物B、合同自动解除,卖方没有损失,不应索赔C、卖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索赔合理利润损失D、合同自动解除,卖方可索赔合理的利润损失(多选)5、2013年2月2日,中国乐普医疗公司与西班牙瓦特罗公司依CIF(巴塞罗那)价格订立了出口一批药品的合同。
2012年杨帆三国法讲义-03
A、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我国领域内出现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达B、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C、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送达给其代表机构。
但是只有经过受送达人的授权,人民法院才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送达D、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2)外国向我国送达:依条约送达;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A、送达途径:外国法院——该国驻华使领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受送达人B、不能拒绝送达的理由:a、有关期限已过;b、专属管辖;c、未附有中文译本C、受送达人有权拒收未附有中文译本的司法文书4、域外取证国际常用的域外取证方式:①代为取证(一国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向证据所在国的司法机关提出请求,由后者代为进行取证):我国在条约的基础上接受此种取证方式。
②使领馆取证:我国允许,但只能向其本国公民取证,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③特派员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④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域外证据的证明:公证——认证;或者条约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5、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1)一般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民诉法》第267条、第268条)A、有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B、法院有管辖权并且判决已生效力C、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2)例外: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依据: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以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主要内容:A、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可以不以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为基础B、只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国际私法:区际司法协助(一)区际文书送达1、域外文书送达与区际文书送达途径的异同:2、区际文书委托送达的异同:3、认定送达的方式(涉外和区际)(1)受送达人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或者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2)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或采用邮寄送达6或3个月期满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A、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涉外要求“书面”)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B、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C、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
三国法讲座讲义[杨帆]
三国法讲座讲义一、2006年三国法分值比例及试题特点三国法分值共46分,其中国际公法14分,国际私法16分,国际经济法16分。
分值比例分配以及试题难易程度与往年保持一致。
预计2007年试题将维持该分值比例及特点。
二、国际公法试题特点、典型例题、复习方法1、试题特点:考点覆盖面广且非常灵活,命题虽然一般只针对单一知识点,但多以案例形式出现,考点不易把握,复习应试的难度较大。
此外,为了增加国际公法和普通司法从业人员的联系,近几年国际公法的试题明显增大了考查法条的比例。
2、典型例题(1)单一知识点命题:(06年单选题)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
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
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
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
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
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D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2)综合知识点命题:(03年多选题)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
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
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
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BCDA. 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B. 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C.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D.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3)法条测试题(06年单选题)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
三国司考重点杨帆
1页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杨 帆国际公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3、条约登记:联合国会员国的已生效条约、联合国秘书处、未登记条约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4、条约冲突的解决:5 62页7、条约的修正:(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3)在该新加入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5、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其成立和活动依据的是相关国际条约)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其成立和活动目前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定)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客体范围:不法行为——合法但致损的行为(外空行为、国际环保)(1)国家机关的行为;(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的行为;(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5)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6)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7)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另外,如果国家纵容或唆使个人肆意侵犯外国的权益,则该国应负国际责任。
对于其他的个人行为,只要有关国家事后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履行政府的正常职能,就不会导致该国的国际责任2、排除行为不当性:(1)同意。
2010年司法考试名师推荐
2010年司法考试名师推荐今天做老师推荐,思考稍微讲得细一点。
因为最近找思考的考友,有些基本上完全是司法考试的门外汉,连基本的刑罚总则和分则是什么意思都不知道,汗…更不要说司法考试界有哪些名师了。
名师永远是名师,不会今天是明天就不是。
名师只会越来越多,不会越来越少,除非名师不在司法考试领域传道授业了。
当然,客观情况是,现在的名师是分布各个学校。
司法考试一共要考14科——法理学、宪法、法制史、民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商法、经济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基本上每科都有讲得比较好的老师。
2010年,如果每科你都能搜集到一个名师最新完整讲课录音,那么恭喜你了,你离通过司法考试不远了。
思考根据个人的经验及群里2009年参加司法考试朋友的推荐,详细对名师做一个分析推荐,希望对大家2010年在选课程是能做个参考作用。
刑法:刘凤科(出题人弟子,08年最大的黑马)、韩友谊、<strong>阮齐</strong>林、杨艳霞、袁登明、汪明亮、陈永生、刘东根、罗翔刑诉:出题人代言弟子、刘玫、汪海燕、谢安平、卫跃宁、马明亮、杨雄、李奋飞、王静民法:李建伟、<strong>李仁玉</strong>、隋彭生、钟秀勇、姚欢庆、席治国、张能宝、张翔、马特、尹田民诉:出题人代言弟子、<strong>杨秀清</strong>、郑其斌、房宝国、刘哲伟、常英、史飚、侍东坡、郭翔、徐继军、杨恩乾、王学棉、纪格非行政:王旭(出题人弟子)、林鸿潮、<strong>吴鹏</strong>、张树义、胡锦光、季宏、吴平、王锴、姚金菊、张峰、王旭、徐金桂、刘松山三国:张丽英(出题人)及其代言弟子、<strong>杨帆</strong>、杜新丽、李文沛、李毅、王斌、曾涛、张雨泽商经知:出题人代言弟子、王小龙、张<strong>海峡</strong>、张今、鄢梦萱、杨延超、席治国、魏敬淼、吴景明、汪华亮、段波、楚道文、李颖、熊可法理:周旺生、杨帆、高其才、郭晓飞、陈景辉、高仰光法制史:赵晓耕、杨帆、叶小川、张生宪法:焦宏昌、胡锦光、林鸿朝、杨帆、淳于闻、姚金菊、任方真职业道德:王进喜、叶小川、任方真主观题:张合功、邹建章法理学周旺生立法者之一,来头很大。
杨帆三国法2023口诀
杨帆三国法2023口诀(最新版)目录1.杨帆三国法的背景和意义2.2023 口诀的内容和特点3.口诀对学习和理解三国法的帮助4.如何有效地使用和记忆 2023 口诀正文杨帆三国法 2023 口诀是一种帮助学生学习和理解三国法的便捷工具。
它是由著名法学专家杨帆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和研究成果总结而成,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实用性。
2023 口诀的内容涵盖了三国法的各个方面,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它以简洁明了、易记易懂的方式,将复杂的法律条款和概念转化为简单的关键词和短语,使学生能够迅速掌握三国法的核心知识。
2023 口诀的特点在于它的系统性和全面性。
它不仅包含了三国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还包括了各种实际案例和应用场景,使学生能够深入理解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况和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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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学习和理解三国法来说,2023 口诀具有重要的帮助作用。
它可以帮助学生快速了解和掌握三国法的基本内容和关键概念,提高学习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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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地使用和记忆 2023 口诀呢?首先,学生应该认真阅读和理解口诀的内容,将其与三国法的相关条款和概念进行对照和比较,加深理解和记忆。
其次,学生应该结合实际案例和应用场景,将口诀的内容运用到具体的问题和情境中,提高实际应用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最后,学生还可以通过定期复习和练习,加深对口诀的理解和记忆,巩固和提高自己的三国法水平。
总的来说,杨帆三国法 2023 口诀是一种高效便捷的学习工具,对于学习和理解三国法具有重要的帮助作用。
杨帆:法制史名师、司考辅导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doc
杨帆:法制史名师、司考辅导专家、中国政
法大学法学博士-
司考辅导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司法考试法制史辅导课的开拓者。
其深入浅出、逻辑缜密、思路清晰授课风格,深得广大学员的好评。
杨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
主要研究领域: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知识产权法
研究成果专著:《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等4部;论文:《基因序列的可专利性研究》、《地理标志和相关概念辨析》、《专利制度和商业秘密制度的经济分析》、《论品种权保护对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等十六篇;参编《国际经济法》等教材8部;从2003年开始参编法律出版社《司法考试辅导丛书》“国际经济法”部分。
杨帆三国法口诀与解释
杨帆三国法口诀与解释
杨帆三国法口诀是一种用于记忆三国法知识点的技巧性口诀,由杨帆老师编写。
口诀内容涵盖了三国法的各个方面,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该口诀易于记忆,对于三国法学习者来说,是一种非常有用的学习工具。
以下是杨帆三国法口诀的部分内容及其解释:
1. 国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关系。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涉及合同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等方面。
国际私法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
3.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国际贸易法、投资法和金融法等方面。
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贸易、投资和金融等方面的关系。
杨帆三国法口诀是一种非常有用的学习工具,可以帮助学习者快速记忆三国法的知识点。
同时,口诀内容涵盖了三国法的各个方面,可以帮助学习者全面了解三国法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
然而,使用口诀进行记忆并不是学习的唯一方法。
对于三国法学习者来说,还需要通过阅读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和学术论文等方式,深入理解和掌握三国法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司法考试听课老师推荐
刑法:刘凤科+柏浪涛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攻略nb》。
2、刘凤科,张明楷大弟子,温和新理论,适合于听完小柏用于理论提高,或者倒过来也行,刑法想拿高分刘柏二人必听!凤科大帝课时比较长,听两遍最好,特别提示:到串讲阶段刘凤科一定会讲他的168题,神一样的题目,再注意:关注的不是他题目的答案,重点关注他讲题的思路。
刑诉:左宁+陈少文1、左宁,命题人弟子.陈卫东的博士,顾永忠的博士后,12年押题NB.2、陈少文:命题方向比左差一点,教书、做人。
3、程捷:表格全面,善于总结、点串。
考前看一遍,讲义以表格为主.2、推荐用书:无,左宁讲义即可。
陈少文专题讲座合著,不推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徐金桂+吴鹏1、徐金桂:讲课细致啊,把他学会了,行政法高分,12年最火。
2、吴鹏:真正的大神,但必须有一个基础老师辅助,有基础之后再听老吴的,老吴的成神之路开始.3、王旭,俗称“王小胖”行政法大黑,出题人弟子,行政法原则部分讲得不错,押题不错,个人觉得他更适合讲卷四。
4、李佳,做题方法、思路明晰,总结精辟,最出名就是他的“行政法逆向思维”的课程。
5、推荐用书:《三校名师讲义—行政法与行政法诉讼法》徐金桂独著民法:段波+钟秀勇备注1:“民法一+民法二”要都是波波的备注2:波波的民行先修班必听,必杀技:根据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一书改编而成《民法体系25图》必听!推荐民法复习顺序:波波的民刑先修班《民法体系25图》→钟秀勇的系统强化→波波的法条班→波波12年1月在YY上的春节特别节目《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体系》的课程,这书是谁写的?王泽鉴!不解释~之后做题吧.附录1:押题阶段老师推荐:王利--出题人弟子,必杀技:民法的思维方法,其实就是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体系》一书中提到的“历史的方法”。
周郡—-出题人弟子,做他的模拟题,就是找虐,对了,我一直怀疑他是纪连海的弟弟,一个模子刻出来的。
三国法杨帆讲义
三国法杨帆讲义————————————————————————————————作者:————————————————————————————————日期:22015年名师起航三国法讲义一、近几年三国法命题特点2014年三国法真题总分39分,其中国际公法11分、国际私法13分、国际经济法15分,与2011-2013年总分值及各科分值比例完全相同。
三国法总分值并不高,但覆盖三个学科的考点比较宽,因此三国法的培训对考生来说帮助很大。
如果培训能完全覆盖并有效解决三国法的考点、难点,考生无须再花费大量的时间自己看书整理知识点,将会大大提高应试效率。
2014年三校名师学校的三国法培训就能起到上述作用,真题所涉的考点在各阶段课程中被完全覆盖(各阶段课程对考点覆盖率为100%),特训班的预测更为成功,26道真题中有21题所涉考点与三校特训试题(包括特A17题、特B4题)考点完全一致或高度吻合,命中分值32分,三校特训班三国法分值的命中率为82%。
二、国际公法的试题特点、应试方法及典型知识点讲解(一)试题特点第一,考点分散且考点较细。
例如2014年国际公法试题仅7道,但覆盖了大纲七章的知识点;第二,注意考查考试空白点,例如条约保留制度、群岛水域等,这些历年司考中没考过的知识点都在2014年真题中出现;第三,有一定的时事结合度,例如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制度、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制度等2014年度的热点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包含在试题中。
【典型例题】甲国分立为“东甲”和“西甲”,甲国在联合国的席位由“东甲”继承,“西甲”决定加入联合国。
“西甲”与乙国(联合国成员)交界处时有冲突发生。
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2014/1/32)A.乙国在联大投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一般构成对“西甲”的承认B.“西甲”认为甲国与乙国的划界条约对其不产生效力C.“西甲”入联后,其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必须在秘书处登记方能生效D.经安理会9个理事国同意后,“西甲”即可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相关知识点:①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国际法意义的承认包括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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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凤科,张明楷大弟子,温和新理论,适合于听完小柏用于理论提高,或者倒过来也行,刑法想拿高分刘柏二人必听!凤科大帝课时比较长,听两遍最好,特别提示:到串讲阶段刘凤科一定会讲他的168题,神一样的题目,再注意:关注的不是他题目的答案,重点关注他讲题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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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的博士,顾永忠的博士后,12年押题NB。
2、陈少文:命题方向比左差一点,教书、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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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看一遍,讲义以表格为主。
2、推荐用书:无,左宁讲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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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徐金桂+吴鹏1、徐金桂:讲课细致啊,把他学会了,行政法高分,12年最火。
2、吴鹏:真正的大神,但必须有一个基础老师辅助,有基础之后再听老吴的,老吴的成神之路开始。
3、王旭,俗称“王小胖”行政法大黑,出题人弟子,行政法原则部分讲得不错,押题不错,个人觉得他更适合讲卷四。
4、李佳,做题方法、思路明晰,总结精辟,最出名就是他的“行政法逆向思维”的课程。
5、推荐用书:《三校名师讲义—行政法与行政法诉讼法》徐金桂独著民法:段波+钟秀勇备注1:“民法一+民法二”要都是波波的备注2:波波的民行先修班必听,必杀技:根据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一书改编而成《民法体系25图》必听!推荐民法复习顺序:波波的民刑先修班《民法体系25图》→钟秀勇的系统强化→波波的法条班→波波12年1月在YY上的春节特别节目《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体系》的课程,这书是谁写的?王泽鉴!不解释~之后做题吧。
附录1:押题阶段老师推荐:王利——出题人弟子,必杀技:民法的思维方法,其实就是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体系》一书中提到的“历史的方法”。
周郡——出题人弟子,做他的模拟题,就是找虐,对了,我一直怀疑他是纪连海的弟弟,一个模子刻出来的。
2010年司法考试杨帆老师三国法讲义
三国法复习方法一、国际公法1、试题分析一般特点:考点散、强调与法条结合、试题灵活。
国际公法在三国法中所占分值最少,但考点分散,例如试题一共才9道共12分,但却覆盖了大纲的七章内容;为了增加国际公法和一般司法从业人员的联系,05年之后试题加强了与国内法条紧密结合的特点;历年试题多以案例的形式出现,知识点的直接陈述性命题较少。
变化:以往国际公法的试题多属于单一知识点命题,07年试题中的综合案例题有所增加。
和单一知识点命题相比,综合知识点命题的准确率更低,这说明了国际公法试题难度增加的特点。
2、针对性的复习方法中等时间安排,理解、记忆、做题。
考生们注意知识点的比较记忆,法条部分比较麻烦,需整理合并到知识点中。
二、国际私法1、试题分析一般特点:在三国法中所占分值居中,考点较为集中,考题采用直接叙述性命题或案例命题两种的方式,绝大多数的题目比较容易把握,但有个别偏题的特点。
在2004年之前,国际私法的考查重点是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但从2005年之后,重点逐渐偏移到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上。
由于国际私法在三国法中知识点相对比较简单,因此每年真题中都会有偏题出现,今年主要体现为单选36和39题。
变化:国际私法试题近两年来最大的特点就是增大了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分值,并且随着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问题日益突出,针对区际私法的试题量也有所增加,这点值得考生注意。
2、针对性的复习方法最少时间安排,记忆、做题。
变化对大家影响不大,因为争议解决部分的内容很多和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内容重叠。
重点仍然要放在冲突法部分。
三、国际经济法1、试题分析一般特点:国际经济法所占分值最度,考题相对集中在货物贸易法和世贸组织法两个部分,但有些部分非理解不能掌握,考题采用直接叙述性命题或案例命题方式,此外还有难度较高的综合性案例,各种题目的出错率都比较高。
变化:05年后国际经济法试题相对容易一些,主要表现为分值变少,命题多只针对单一知识点,综合案例题少,对考生而言失分点也就减少了一些。
司法考试-模考点评班三国法讲义-杨帆(女)
)
A、针对甲乙两国的武装冲突,安理会拟通过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对该决议的表决,甲
乙两国都不能投票
B、针对甲乙两国的武装冲突,安理会拟通过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对该决议的表决,甲
国可行使否决权
C、针对丙国所从事的危害国际和平安全的行为,安理会拟通过平时封锁丙国的决议,对
该决议的通过,甲乙两国都有一票否决权
B、乙国的行为在国际法上属于新政府的承认,该行为同时构成对哈尔莫原政府承认的
撤销
C、丙国的行为使马拉比国不能获得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D、甲乙丙三国的行为都属于事实上的承认,而非法律意义的承认
答案:ACD
解析:由于是推翻原政府,领土没有变更,所以不是新国家。所以错误的是 A 项,B
项是正确的,承认是单方行为,C 项错误。D 项甲是明示承认。所以答案是 ACD。
(单选)7、甲乙丙均为联合国会员国,甲国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乙国为安理会非常任
理事国。2008 年,甲乙两国因边境问题发生武装冲突,丙国因从事危害国际和平安全的行
为引起各国不满。2009 年 6 月,安理会拟就相关事项通过决议,根据《联合国宪章》以及
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请判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C、若丙国向丁国提出请求,丁国应归还落入其境内的人造卫星碎片
D、对于本国人造卫星碎片坠落导致的丁国地面人员和财产损失,丙国有权援引不可抗
力免责
答案:C
解析:考查外空行为的营救制度,丙国有援助通知送回的义务,所以 C 项正确。答案
是 C。
(单选题)14、中国公民袁媛 2001 年 3 月与美国人菲利普在美国结婚,2008 年袁媛取
尚德冲刺班试题
国际公法
(多选)1、甲国和乙国就两国边境的划界问题发生纠纷,多年以来经常因此问题发生
三国法(杨帆女讲义)
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讲义主讲人:杨帆三国法的特点:45分左右,相对简单,重者恒重、轻者恒轻。
1、国际公法(分值比例最低12分,章章有题、散、相对简单)2、国际私法(分值比例16分,重点集中,90%最后三章,考点重复率高,要求记忆准确)3、国际经济法(分值比例18分左右,80%理解性命题,案例考察运用。
理解+试题训练)国际公法部分:一、国际法渊源:(一)包括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国际习惯(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三个渊源。
主要是条约、习惯】是不是国际法渊源:能不能作为解决国际法律争端的法律依据直接来适用。
(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例:先占取得无主地领土主权习惯;区分对象原则】补充知识: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约束力范围不同。
国际条约——最主要渊源。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存在多边条约,合同多为双边合同】1、条约的构成要件(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国际法主体缔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缔约权允许国内法自由赋予(中国有缔约程序法),缔约代表要出示全权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仅有三个要件】补充知识:(1)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这五类人仅包括正职,副职要出示全权证书。
【缔约权与全权证书是对缔约代表实质与形式的限制】(2)自由同意排除错误、欺诈、贿赂、强迫。
(3)国际强行法的内容很多,包括六项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2、条约的保留(空白点):仅针对多边公约(双边条约只对某问题达成一致或否认)【折中】(1)含义:一个国家参加或缔结一个条约,它所做的一种单方声明,目的是为了摒除或者改变条约中间某些条款对它自己适用的效力。
司法考试十四门部门法的轻重主次大排行
司法考试十四门部门法的轻重主次大排行司法考试十四门部门法的轻重主次大排行.司法考试考核14门部门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们尝试给14门部门法依照主次、备考中的重要性、对考生命运的主宰力以及部门法之间的微妙的辩证关系来排排座次.司法考试的内容分类: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实务、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律职业道德.考试形式采取闭卷、笔试.分四卷,每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选择试题,试卷四为案例分析、简答题、论述题及法律文书写作.部门法在各卷的具体分布: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属于公法X畴>.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属于私法X畴>.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试卷四:案例分析、简答、论述、文书.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2009年司法考试增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相关内容.十四门部门法层次划分:第一层次:刑法、民法通民刑者通司考,主要是从民刑法在14门部门法的引领地位和对14门部门法的潜移默化的渗透力来谈的,大家不能机械的理解、较真:民法加在一起到不了200分,怎么能这样说呢?民刑掌握好了,其他部门法就触类旁通不能把握了.就民法而言是考生间差距最微乎其微的部门法,可以这么讲14门部门法考生整体上差距最小的是民法.与此同时我们说:刑法是考生间差距最大的部门法.所以每年因为民法拖累通不过司法考试的人最少,而受刑法拖累落榜是最多的.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理解为:通行法者才可以通司考.民法在考生中属于深入人心的,凡是学法的人民法都曾经下过大工夫、大气力,大家在民法中拉不开差距.民法和刑法属于备考14门部门法的第一核心梯队.核心指数:★★★★★第二层次:民诉、刑诉、行诉、行政法、商法、经济法在这个层次中民诉、刑诉最为重要,我常说:实体法是河水,程序法是河床,学了程序法才会知道实体法是怎么运行的.一实一虚,相得益彰.程序法和大量的司法解释一定要熟悉,重点的要记忆,有时还要比较记忆.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有不同于民诉、刑诉的一面,只要下些功夫难度不大.行政法部分去年考核了40分,考生掌握好了会增加不少信心,否那么形成软肋,对整体备考影响还是很大的.要想通过司法考试,经济法和商法要下功夫记忆知识点、考点、重点法条,商经两门每门的分数都不低于行政法.商经一定要格外重视,许多考生不重视,你重视了就会脱颖而出.备考有时就是在这个层面部门法的比拼.核心指数:★★★★☆第三层次:法理学、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理学考生要给与特殊的关注,许多辅导老师把法理学看做可以突击的科目,就是大错和特错了.法理学又称为法哲学,历年出题的老师是中国政法大学的舒国滢博导.法理学是一门突击有效果,而要想具备理论功底就必须慢工出细活的科目.大家要多看看辅导用书,慢慢体会、丰富自己、增加理论修养.我只告诉大家,理论修养、水准上去了,100%可以拿到高分.国际法部分大家以听中国政法大学杨帆教授的录音为主,两遍下来就应该掌握核心了.国际经济法以前是考生最为头疼的,国内的还掌握不好,又弄国际的.一到国际法就有些焦头烂额的感受.所以国际法在部门法中地位很特别,自从杨帆授课以来,复习国际法吃苦受累不讨好的局面迎刃而解.国际法部分最难的是国际经济法,中政大X丽英博导每年出题,听中政大老师讲授讲授才是合辙押韵的.比如,十年前X明楷、陈泽宪、陈兴良出刑法题,你肯定要听清华系的老师授课辅导,你若是听北大、人大、中政大的就是南辕北辙.好在辅导市场渐渐意识到了这一点.但是能够做到这样合辙押韵,不南辕北辙的,目前还只是国际法的辅导;十年前尚有刑法可以做到,那时刑法的讲授最为醍醐灌顶、振聋发聩,押对20来分是轻而易举,不久就成"桃源中人了",身在考试中心命题组,"不知有汉何论魏晋"呀.所以我说,这十年辅导是倒退了.核心指数:★★★☆☆第四层次:宪法、法制史、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在这个层次的部门法,宪法的相关法律文件重点要记忆.法制史大家一般都是突击,该丢的分数会丢,但是该拿的分数一定要拿,这是最核心的.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更倾向于清晰的记忆.这些部门法临时抱佛脚也来得及.核心指数:★★☆☆☆备考司法考试的14门部门法就是这四个层次,核心的还是传统的六法:民法、刑法、民诉、刑诉、商经、行政.但是,从考试的变化看,决定考生命运的往往是考生忽视的部门法.你重视的别人也会重视,就看别人不重视的,你采取了什么态度.从分值上看法理、三国不逊于传统的六法中的一些部门法.我们这里只是从部门法的地位做了分析,并非从分值、题型上等等角度分析.如若变换角度就会形成一层一层的不同格局.分析的再透彻也代替不了备考,只有专心一意、用心备考才是过关的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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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收货人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交持有人”)、指示提单(凭**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3月5日实施)
(1)明确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则要赔偿 ④雇用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海牙、维斯比可免责,汉堡、海商法要赔偿)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1、风险
2、损失
共同海损:
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后果: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
3、险别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規則2010)。
C、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合同中准据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选择将完全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合同中贸易术语的选择只能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
D、中国的保留: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必须是书面形式);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对公约允许转致、反致提出保留)
(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4)将贸易术语也适用于国内贸易
传统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的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2010年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
(2)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
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2)整个运输期间妥善管货
3、调整提单运输的公约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体现维护承运人利益)
汉堡规则(体现维护货方利益)
责任基础
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免责(承运人)
航行过失、火灾过失+无过失免责
无过失免责
责任期间
装到卸
接到交(期间相对长包含码头期间)
责任限制
低
高
关于延迟责任
无规定(以下4个“无规定”不意谓着可免责,承担责任或者免责与否取决于提单约定)
特别提示:根据UCP600,信用证一旦开出,非经受益人同意,银行不得单方面取消或修改
(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性质:银行信用(开证行对受益人作出的有条件付款保证)
(3)开证行的义务(权利):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付款
特别提示:
A、银行审单期为五个银行(工作)日
《对外贸易法》第16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A、承运人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B、承运人的赔偿额为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
C、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3)承运人可免责的情形:
A、承运人依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或由法院依法裁定拍卖;
B、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也可直接拒付),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仍可自行决定拒付)
(4)开证行的免责:(a)只审查单据表面,不审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c)不可抗力免责;(d)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只要单证单单一致银行即须付款)
(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损失综合案例:①明确保险人责任根据险别判断②明确承运人责任根据致损原因和运输
规则判断,承运人责任和保险人责任互补为因果关系③买卖双方损失或索赔义务的承担根
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CIF和CFR(三个均为船运)
区别:
缩略语后港口名
价格构成
安排运输
投保
FOB
装运港
交易成本
买方
买方
CIF
目的港
成+运+保
卖方
卖方(平安险)
CFR
目的港
成+运
卖方
买方
共同点:(1)风险转移(买卖双方之间,与承运方无关)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
(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我国海商法为:航行过失+无过失免责)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规则下的火灾责任:
①无过失的原因导致火灾:免责
②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免责
③承运人实际过失(提供船舶不适航)导致火灾:赔偿
④私谋(故意)导致火灾:赔偿
(承运人货损责任:①违反最低义务之货损要赔偿 ②无过失可免责 ③航行过失致损仅汉堡
B、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只适用于记名提单的托运人指示)
C、其他正本提单已提货。
(4)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为1年,适用的法律为《海商法》(单边适用)。
2、海运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强制性义务,海运公约和《海商法》中都包括):
(1)开航前、开航时船舶适航;
(5)银行责任和免责(《托收统一规则》):
银行责任:代理收款
银行免责:A、单据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C、不可抗力;D、处理货物;E、票据追索(不出拒付证明);F、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意谓着代收行责任引起卖方损失也不能找托收行)
2、银行信用证:银行依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受益人(卖方)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发或者不发止付令)
(信用证开出后只有下列情形之一开证行可不付款:①单证或单单不符②法院有效止付令到达)
(一)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1、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A、主体适用范围:外贸经营者(主体扩大到自然人、权利的取得为登记备案制)
B、客体适用范围: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不能单独投保)
三种基本险别承保范围对比图: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险
特别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平安险
全损√
共损√
单损×
√
×
×
×
水渍险
√
√
×
×
×
一切险
√
√
√
×
×
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免责):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B、在途运输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原则上在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1、提单
提单的法律特征:
(1)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目的是突破合同相对性对海运实践的影响)
(2)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凭证(提单是托运人已交货及交货状况的证据)
(3)是承运人交货的物权凭证
提单的种类:
(1)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区别在于提单上有无船名记载)
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当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不能追究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
特别提示:接收不等于接受
★买方接收义务的免除:①卖方提前交货;②卖方多交货物,对多交部分可以拒收
(3)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A、一般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a)选用的贸易术语优先;(b)交货时风险转移
(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
《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迟延交付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部分迟延时),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关于实际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