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体育教练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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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教练员职称评审条件

高级教练员职称评审条件

高级教练员职称评审条件
高级教练员是体育竞技领域中具有较高职称等级的教练员,
其评审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历和经验:作为高级教练员,需要具备丰富的教练工作
经验和丰富的竞技经验。

通常要求申请者在培训和指导运动员
方面具有较长时间的工作经历,并在教练员岗位上有一定的表
现和成果。

2.知识和技能:作为高级教练员,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
和技能。

这包括对相关体育竞技项目的深入了解、对教练技术
和方法的熟悉,以及对教练科学和运动生理等方面的全面掌握。

3.专业背景:高级教练员评审还要求申请者具备相关专业背景。

这可以是体育教育、体育训练、体育科学等相关专业的学
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是通过相关培训和考核获得的教练员资格
证书。

4.业绩表现:高级教练员评审需要申请者提供自己的业绩表
现和成果,证明其在教练员岗位上的能力和贡献。

这可以包括
培养出优秀的运动员、参与过重要比赛的指导工作、获得过教
练员荣誉称号等。

5.个人素质:高级教练员评审还会考察申请者的个人素质和
职业道德。

申请者需要具备较好的沟通能力、团队合作精神和
领导能力,同时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较高的教学水平和
教练员伦理。

评审高级教练员职称需要满足以上条件,评审过程一般包括申请材料的提交、资格审查、面试和综合评估等环节。

评审结果根据申请者的综合能力和表现进行评定,并由相关体育行政部门或教练员评审委员会进行最终决定。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工程技术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工程技术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工程技术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来源:黑龙江省人事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结合工程技术系列各类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工程技术系列各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评审条件中,工程技术系列划为12类专业:机械工程、建材工程、煤炭工程、纺织工程、轻工工程、商业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畜产品工程、安全工程、地方铁路工程、地震工程。

一、机械工程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机械设计、电力拖动、自动控制、机电一体化,机械加工、铸造、锻压、焊接、热处理,自动化仪表与系统、光学与光电仪器、精密仪器、电工测量,设备管理、设备维修、动力设备运行、管理与维修等专业的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监督、检验、销售、服务及技术管理等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建材工程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水泥、玻璃、陶瓷、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新型建筑材料、墙体材料,建材机械的制造加工、工程设汁.非金属建材地质探矿、测试及相应的配套专业的设计、施工、科学研究、推广及技术管理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煤炭工程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采矿、矿建、地测、通风、选煤、机电、机械、运输等专业的工程生产、建设、设计、科研和技术管理等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四、纺织工程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麻、棉、毛、丝、针织、染整、机电等纺织工程科学研究、设计、生产技术管理、产品开发、销售等相应配套专业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五、轻工工程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食品、日化、造纸、动力、塑料、轻工机械、印刷、皮革毛皮、家用电器、木材制品、衡器、装饰装璜等专业从事科学研究、工程设计、生产制造、技术管理、开发、销售等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六、商业工程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食品加工、食品冷藏、商品养护、商品检验、商品机械及相应配套专业生产、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培训及技术管理等技术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最新体育教练员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材料要求

最新体育教练员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材料要求

体育教练员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材料要求
体育教练员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材料要求
一、《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2份(不装订);
二、《个人述职评议情况表》;
三、《输送运动员登记表》1份(见附件1)、《所训运动员(队)直接参加比赛所取得成绩登记表》1份(见附件2)、《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队员情况及输送后所获成绩登记表》1份(见附件3),登记表必须有相关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签字必须审核人亲笔手签,没有签字盖章的一律不予认可;
四、专业技术工作成果业绩,奖励证书等复印件;
五、论文2篇(参评论文、答辩论文各1篇,每篇论文只装订1份,其余参评论文2份,答辩论文10份放在档案袋内);
六、综合材料9份(只装订1份,其余8份放在档案袋内);
七、高级教练情况一览表1份(见附件4)。

八、外语考试成绩单复印件(此项没有可不提供,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和验证人签名)。

九、计算机考试证书复印件(此项没有可不提供,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和验证人签名)。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原件(此项没有可不提供)。

十一、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后违纪违规情况材料(此项没有可不提供)。

注:1、除《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不装订外,其他材料装订成册(小于A4纸的有关材料应粘贴在A4纸上)。

2、装订论文必须复印有封面、目录并在封面上注明参评论文或答辩论文。

附件1
输送运动员登记表教练员姓名:
附件2
所训运动员(队)直接参加比赛所取得成绩登记表
附件3
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队员情况及输送后所获成绩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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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申报高级教练员情况一览表
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2024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2024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小学(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及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省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工读学校)、中小学教学研培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专业划分一、普通中小学(一)小学: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科学、信息科技、艺术、体育与健康、劳动、综合实践活动、地方课程学科、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一)初级中学:语文、数学、外语、历史、地理、道德与法治、科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科技、艺术、体育与健康、劳动、综合实践活动、地方课程学科、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Ξ)高级中学:语文、数学、外语、历史、地理、思想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学、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劳动、综合实践活动、教育教学管理、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二、学前教育机构学前教育、学前教育管理。

三、特殊教育(一)盲校:语文、数学、英语、历史、地理、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物理、化学、生物学、音乐、信息技术、体育与健康、美工、综合康复、定向行走、社会适应、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一)聋校:语文、数学、历史、地理、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物理、化学、生物学、律动、体育与健康、美术、沟通与交往、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三)培智学校:生活语文、生活数学、生活适应、信息技术、劳动技能、唱游与律动、绘画与手工、运动与保健、康复训练、艺术休闲、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第四条类别划分一、教学人员:一线教师(不含思政课教师)、校(园)级教学管理人员。

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工科(含土木水利工程类、加工制造类、交通运输类、能源类)、农林(含农林类、资源与环境类)、医药卫生、信息技术、经济(含财经类、商贸与旅游类)、管理(含社会公共事务类)、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语文、政治、历史、地理、外语、体育、艺术(含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广播电视、工艺美术等)、教育(含教育学、心理学)等。

第三条适应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中从事教学、应用技术开发、生产实践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讲师、高级讲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执业资格要求取得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2011年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2011年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管理、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品、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普通中学、农(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幼儿园、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儿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含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中学一级教师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2、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小学高级教师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2、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5、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任助级职务4年。

论黑龙江省新闻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论黑龙江省新闻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新闻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扎实推进新闻工作者队伍建设,依据中央和我省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新闻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新闻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记者、主任记者、高级记者;编辑、主任编辑、高级编辑。

其中记者、编辑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主任记者、主任编辑,高级记者、高级编辑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本评审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新闻采编人员、新闻研究人员和新闻管理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执行新闻宣传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各年度考核结果要求晋升中、高级达到合格以上。

第六条学历、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记者、编辑任职资格:(一)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5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3年以上。

(三)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主任记者、主任编辑任职资格:(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记者、编辑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记者、编辑任职资格2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报高级记者、高级编辑任职资格: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任记者、主任编辑任职资格5年以上。

四、对于后取得的学历,要求所学专业与从事的专业必须一致或相近。

第七条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一、外语要求申报中、高级任职资格人员,除符合国家和省内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全国或省内通用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申报中、高级任职资格人员,除符合国家和省内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考试必须达到省内合格成绩。

第八条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者,不允许申报,或在达到规定申报年限基础上延期申报: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二、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以假证书、假材料申报的,延期3年申报;情节特别恶劣的,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黑龙江省职称评审标准新(教师)

黑龙江省职称评审标准新(教师)
第二十一条 关于有效论文、教材、著作和科研成果的界定
一、在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及在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上特邀发言(有大会特别发言邀请函)并收入论文集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可作为评审的依据,其论文发表的级别和学术水平由评审专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在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使用一次。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最低评审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对本门学科具有比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践经验,能了解本门学科的发展动态。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能承担1门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等教学工作。
2、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奖1项(作者名次为前五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一等奖1项(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二等奖2项(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或者厅(局)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一等奖2项(作者名次为前两名);
5、主持1项厅(局)级教学改革项目或科学研究项目,项目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6、主持专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为社会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人年均为本单位创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本人排名前三名,以签订的正式协议和资金到帐额为准)。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黑龙江人事厅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人事厅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2014年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普通本科学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普通本科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普通本科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数学、物理、化学、地理学、生物学、力学、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土木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农学、医学、中医学、哲学、法学、经济学、中文、历史、外语、教育学、体育学、艺术学、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普通本科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普通本科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二)具有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二)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执业资格要求取得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十一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一)对本门学科具有比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践经验,能了解本门学科的发展动态。

黑龙江省体育教练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体育教练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体育教练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来源:黑龙江省人事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体育教练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广大体育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科学训练教学水平,促进我省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提高,结合教练员岗位特点和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体育教练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一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

一级教练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为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适用范围一、在各级优秀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的人员(含体育艺术教练和体育机械教练)。

二、在各行业中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要求晋升中级达到称职,晋升高级有两次以上优秀。

第六条学历、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一级教练资格:(一)体育院校大学本科毕业 5 年以上,被聘专业技术人员;(二)体育院校大学专科毕业7 年以上,被聘专业技术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高级教练资格:具有体育院校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一级教练资格 5 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国家级教练资格:具有体育院校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取得高级教练资格 5 年以上。

第七条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一、外语要求(一)凡申报一级教练任职资格者,必须能够比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凡申报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任职资格者,必须能够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一)凡申报一级教练任职资格者,必须能够比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凡申报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任职资格者,必须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章评审标准第八条一级教练资格评审标准一、专业理论知识能较全面、系统的掌握体育概论、运动训练、体育管理、运动生理、运动心理等学科的理论知识,取得一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

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

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体育教练员是体育工作者中的重要一员,他们承担着培养优秀运动员、提高运动员竞技水平的重要任务。

为了规范体育教练员的职务等级,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素质,我国制定了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以便更好地选拔、培训和管理体育教练员。

一、职务等级划分。

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四个等级。

初级教练员主要从事基层体育工作,中级教练员主要从事县级体育工作,高级教练员主要从事市级体育工作,特级教练员主要从事省级及以上体育工作。

不同等级的教练员在职务职责、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有着明确的要求和标准。

二、评定标准。

1. 职务职责。

初级教练员主要负责基层体育锻炼和竞技训练工作,中级教练员主要负责县级体育锻炼和竞技训练工作,高级教练员主要负责市级体育锻炼和竞技训练工作,特级教练员主要负责省级及以上体育锻炼和竞技训练工作。

不同职务等级的教练员在项目选择、训练计划制定、竞赛指导等方面有着不同的职责和要求。

2. 技术水平。

不同职务等级的教练员在专业技能、运动训练理论知识、心理素质等方面有着不同的要求。

初级教练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理论知识,中级教练员应具备较强的专业技能和理论知识,高级教练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和理论知识,特级教练员应具备极高的专业技能和理论知识。

3. 管理能力。

不同职务等级的教练员在团队管理、训练计划制定、竞赛组织等方面有着不同的管理能力要求。

初级教练员应具备基本的团队管理能力,中级教练员应具备较强的团队管理能力,高级教练员应具备较高的团队管理能力,特级教练员应具备极高的团队管理能力。

三、培训和评定。

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的评定是经过一定的培训和考核程序的。

教练员需要参加相应职务等级的培训课程,并通过理论考核和实践操作考核,取得相应的职务等级证书。

同时,教练员还需要定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四、总结。

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的制定,有利于规范体育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教练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黑龙江省技工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标准(新)

黑龙江省技工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标准(新)

黑龙江省技工教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技工院校教师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基础、文史、机械、电工电子、信息、冶金、交通、财经商贸、农业、能源、化工、建筑、轻工、医药、文化艺术、服务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全省在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从事文化、技术理论、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学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教师进修学院、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技工教育教研机构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可参照本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第四条资格名称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章聘任、评审基本标准条件第五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

第六条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为人师表,勇于创新。

第七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教学教研能力,能够自觉运用教学新理念和新技术。

第八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并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

第九条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第十条任现职期间参加企业实践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第三章聘任、申报资格第十一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一)助理讲师聘任资格1.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硕士学位。

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

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

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我国体育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训练教学水平和指挥、管理能力,建设一支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体育教练员队伍,促进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体育教练员职务名称为三级教练、二级教练、一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

三级、二级教练为初级职务,一级教练为中级职务,高级、国家级教练为高级职务。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体委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人员。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体育教练员的基本职责是完成训练教学任务,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全面关心运动员的成长,做好运动队的管理工作;参加规定的进修、学习。

同时高等级教练员须承担对低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辅导基层训练工作。

第五条三级教练岗位职责(一)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拟定和实施训练计划,协助高等级教练员做好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工作。

(二)基本掌握运动员的选材和训练方法;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主动接受高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二级教练岗位职责(一)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制定和实施训练教学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比赛的指导工作;培养后备人才。

(二)了解本项目发展方向,掌握运动选材和训练方法,及时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定期做出训练教学工作总结。

第七条一级教练岗位职责(一)按照体育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

(二)及时了解本项目的发展动向,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有关选材和改进训练方法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撰写论文。

第八条高级教练岗位职责(一)按照优秀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优秀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优秀后备人才。

(二)熟悉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技、战术训练手段、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经验,进行专题研究,撰写科研论文;指导和推动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用标准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用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城市规划、建筑学、建筑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装饰、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建筑机械与设备、工程检测、建材与制品、工程造价、岩土工程、建筑工程测量、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道路桥梁与隧道工程、园林绿化、市政环境工程、环卫工程、城市燃气、房地产经营管理、物业管理、村镇建设、建设信息工程、建设管理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城乡建设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以及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城市规划师、建筑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城市规划师、高级建筑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 2 年;(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 5 年。

三、破格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2 年,任助级职务4年;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7 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1、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 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 5 年;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0 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 5 年。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马列·科社、党史·党建、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民族问题研究、国际问题研究、历史学、文学、语言学、体育学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社科研究单位及高等院校中从事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对策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社会科学研究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三)具有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二)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十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所从事研究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附件 1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

二、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和指导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授技育人能力,切实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具备从事教练员工作必备的身心条件。

四、按照要求完成岗位培训。

五、教练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一)初级教练1.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较熟练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体育项目基础性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实际能力。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教练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

(二)中级教练1.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技能,熟悉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备完成较复杂体育项目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博士学位除外):(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达到全国优秀水平。

(2)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四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多人达到省级优秀水平。

3.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的能力。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五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四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两年;或具备博士学位。

(三)高级教练1.较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项目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较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一项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2.长期从事体育训练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集体球类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多次达到世界水平或亚洲、全国优秀水平。

(2)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九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多人达到全国优秀水平。

3.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教练的能力。

4.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五年;或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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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体育教练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来源:黑龙江省人事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体育教练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广大体育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科学训练教学水平,促进我省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提高,结合教练员岗位特点和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体育教练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一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

一级教练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为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适用范围一、在各级优秀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的人员(含体育艺术教练和体育机械教练)。

二、在各行业中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要求晋升中级达到称职,晋升高级有两次以上优秀。

第六条学历、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一级教练资格:(一)体育院校大学本科毕业 5 年以上,被聘专业技术人员;(二)体育院校大学专科毕业7 年以上,被聘专业技术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高级教练资格:具有体育院校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一级教练资格 5 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国家级教练资格:具有体育院校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取得高级教练资格 5 年以上。

第七条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一、外语要求(一)凡申报一级教练任职资格者,必须能够比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凡申报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任职资格者,必须能够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一)凡申报一级教练任职资格者,必须能够比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凡申报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任职资格者,必须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章评审标准第八条一级教练资格评审标准一、专业理论知识能较全面、系统的掌握体育概论、运动训练、体育管理、运动生理、运动心理等学科的理论知识,取得一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一)能够按照体育运动人才的成长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

(二)及时了解本项目发展动向,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有关选才和改进训练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三、业绩与成果(一)优秀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者:1 、亚运会、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前八名;2 、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获得前三名或三次前六名;3 、全国青年比赛或全国城市运动会冠军;4 、集体项目获得全国甲级队称号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取得录取名次;5 、二线队伍和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单项五名,集体项目十名运动员者,并同时具备上述 1 — 4 条中的一条。

(二)市(地)、县(区)级业余体校教练员所培养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经考核60% 达到及格标准,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单项三名、集体项目五名运动员,同时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在规定年限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者:1 、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六名;2 、全国青年比赛冠军或两人前三名,集体项目取得录取名次;3 、省运会取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六名,或全省比赛取得冠军,集体项目前三名。

(三)著作方面应具备的条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在省级以上体育学术会议上宣读两篇本项目论文,论文应反映其技术水平和写作能力,且独著或第一作者至少一篇。

第九条高级教练资格评审标准一、专业理论知识能熟练掌握并运用体育理论、运动训练及科学训练的相关知识,取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一)能够按照优秀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优秀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优秀后备人才。

(二)熟悉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技术、战术训练手段、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经验,进行专题研究,撰写论文;指导和推动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三、业绩与成果(一)优秀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者:1 、奥运会或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前八名;2 、亚运会或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前三名;3 、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两人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三次前三名;4 、集体项目全国前三名或两次获得全国甲级队称号;5 、二线队伍和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单项十名、集体项目十五名运动员,并同时具备上述 1 — 4 条中的一条。

(二)市(地)、县(区)级业余体校教练员所培养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经考核80% 达到及格标准,其中20% 良好,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单项六名、集体项目十二名运动员,同时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在规定年限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者:1 、亚运会或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前八名;2 、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3 、有两人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4 、全国青年比赛中两人取得冠军,省运会两人取得冠军;5 、集体项目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取得录取名次(主力队员)。

(三)著作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在省级以上体育学术会议上宣读三篇本项目的论文,论文应反映其技术水平和写作能力,且独著或第一作者至少两篇。

第十条国家级教练资格评审标准一、专业理论知识能熟练掌握并运用体育理论、运动训练及科学训练的相关知识,了解国内外最新的科技动向和训练方法手段,并经过国家级教练研讨班学习获得证书。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一)能按照高水平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负责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高质量后备人才。

(二)掌握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先进技术、战术和训练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和高质量后备人才的经验,组织并进行专题研究,撰写高质量的科研论文;指导和促进我国运动训练教学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三、业绩与成果(一)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者:1 、奥运会前三名;2 、奥运会四至六名并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前两名;3 、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三人次冠军;4 、在亚运会上两人次取得冠军并且在亚洲锦标赛上或亚洲杯赛两人次取得冠军;5 、向国家队输送三名以上运动员或有三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并取得五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两人次亚运会(亚运会比赛项目或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冠军;6 、集体项目奥运会前十名;7 、集体项目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两次前两名;8 、集体项目亚运会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9 、集体项目向国家队输送五名以上运动员或有五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或奥运会比赛,并取得亚运会(亚运会比赛项目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或两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二)著作方面应具备的条件: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两篇高水平的本项目的学术论文,或两次在国家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进行讲学或学术交流。

论文应是反映国内本项目先进训练成果的学术文章,且独著或第一作者至少一篇。

教练员的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须经两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并写出评定意见。

第十一条特殊贡献教练员晋升相应资格的评审标准为体育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教练员破格晋升相应资格时,除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及著作等方面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曾获得全国冠军并且取得亚洲比赛前三名或世界比赛录取名次或集体项目全国前三名或洲际以上比赛取得录取名次(主力队员)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教练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体育院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经考核合格者,可破格申报一级教练任职资格。

二、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运会上获得冠军的教练员,可破格晋升一级教练、高级教练任职资格。

三、1966 年以前从事训练教学工作的教练员和在各类体校从事训练教学工作的优秀运动队的退役运动员,具备相应等级的教练资格条件者,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四、凡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或在训练、科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练员,可破格晋升相应职务。

五、多年担任高级教练,在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业绩卓著,对发展我国或本地区体育事业做出贡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少数各类体校教练员,可破格晋升国家级教练职务:1 、符合国家级教练申报条件的规定和评审条件中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及论著要求;2 、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十五名以上运动员,其中有三人代表国家参加洲际以上比赛;3 、奥运会项目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最长七年内获世界冠军或三人次亚洲冠军。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评审标准中的业绩系指担任现技术职务工作以来的。

省运会、全省比赛名次系指成年组比赛成绩;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系指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联赛(球类项目),以及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

第十三条曾先后在各类体育学校和优秀运动队任教的教练员,应按优秀运动队或各类体育学校相应等级资格评审条件申报,不能将二者成绩相加计算。

第十四条评定同一项目主管教练员和非主管教练员的资格时,应根据其在拟定和执行训练比赛计划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贡献大小和任职年限等因素区别对待,对非主管教练员原则上降低一个等级。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主管训练工作的行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兼任教练员职务。

但长期担任教练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兼任教练员职务的,经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可申报相应的教练资格,兼职人员须具备:一、符合相应的资格评审条件。

二、现仍直接从事训练教学工作,能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每年不少于三分之一时间直接进行训练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在评定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资格时,必须严格按完成训练大纲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向国家队(不包括青少年队)输送运动员是指一名队员在国家队正式训练时间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输送范围是指基层体校、市体校、省体校、省市优秀运动队、国家队,除此之外均不计算输送。

第十九条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的运动员是指被确定为试训运动员或正式招收的运动员。

第二十条市(地)级业余体校教练员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的运动员 5 年内取得的成绩有效;且(市、区)级业余体校教练员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的运动员 6 年内取得的成绩有效。

第二十一条凡已开展岗位培训项目的教练员申报教练员职务时,必须取得国家体育总局承认的相应等级的《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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