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7年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7年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7年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人员组成 (2)
第三章职责权限 (4)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5)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6)
第六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9)
第七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
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
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发
展布局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和方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编号:_____________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投资及其相关业务的风险,规范投资决策的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质量,根据《公司章程》《投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和召开方式、程序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名成员经企业任命后组成,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1名,由企业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担任,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业务秘书1人,由企业综合部负责人担任,负责会议的组织协调和记录,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概括总结会议讨论的所有具体事宜,并对会议形成的评价结果和表决结果做出书面记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投资决策会议开展工作,投资决策会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
在必要时,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所有会议方式都应以书面形式形成《投资决策会议纪要》。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2/3以上成员出席时方可召开投资决策会议,会议可根据项目需要邀请行业专家和项目组成员列席。
第三章决策流程第六条经投资部负责人审核后,项目组应及时将《投资建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及其附件、《立项审核会议纪要》、《投资立项报告》等申请材料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不含申请材料收到当日)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第七条投资决策会议的参会委员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客观、充分地分析,发表独立的评价,对项目是否准予投资出具明确的意见。
第八条判断交易金额是否在企业《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权限范围之内:1、判断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原则;2、重大尽职调查的工作质量是否充分、可靠,投资团队是否关注到了此次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3、投资团队的估值和预测是否合理可靠,此次交易预期可实现的风险收益比是否可以接受;4、外部市场环境和政策面因素对此次交易的影响;5、对投资方案(价格、合同条款、控制权等)给予指导意见;6、根据企业的资金状况、财务安排等方面对项目发表意见。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2017)第一条为了维护合格投资者及公司合法权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私募基金投资活动及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的业绩表现进行审议。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直接对股东会负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独立的身份参与委员会工作,以公正的立场评价投资风险。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持有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公司最大比例股权的投资者、法律、财务、企业咨询方面的人员组成。
合规风控负责人、监事列席会议。
执行董事为委员会主任。
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经由执行董事向股东会报告。
委员会主任主持投资审议委员会会议,监事负责会务和会议记录。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确保公司执行股东会、执行董事所制定的投资原则、投资理念;2.审议投资管理程序及权限设置的确定和变更;3.审议各私募基金的投资活动,确保基金投资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内部的投资指导原则以及基金合同的有关承诺;4.审议各投资经理的尽职尽责情况,和各基金的业绩表现;5.审议规模超过200万—1000万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各项投资活动;6.组织落实合规风控负责人合规控制的建议,确保投资过程各环节严格遵守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并强制相关人员改正违反合规控制的行为.7.审议投资管理部提交的投资风险控制报告,确保公司投资风险在可控范围以内;8.审议现有产品及计划中的新产品在投资管理方面的所有事宜,报执行董事决定;9.决定其它有关私募基金管理或投资决策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以上的股权投资,应提请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合规风控负责人对私募基金投资中隐含重大法律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投资业务质量,控制资金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三条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的评审相关职能。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审核投资项目。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投资项目进行表决,出具审核意见。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公司的投资项目管理规程,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依照公司管理规定,审议、制定公司本息逾期90天(含)以上投资项目的处理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公司股东负责,有权审查所有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任命。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名委员均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1名,负责召集、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包括:1、股权投资项目须在项目组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2、债权投资项目须在项目组提出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3、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并开展讨论。
一般情况下,针对股权投资项目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在会后的7个工作日出具最终审核意见。
针对债权投资项目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最终审核意见,若未在固定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则视为同意;4、负责在上报业务材料审核意见处明确审核意见,并由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主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审核工作纪律的;2、未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3、本人提出更换申请的;4、一年内2次以上不履行职责的;5、经董事会评定认为不适合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更换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更换后,股东会应及时推选新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解析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战略与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2名。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医药行业和管理及投资等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为委员会提供有关决策咨询意见。
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负责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联系和筹备会议,协助委员会跟踪有关项目实施情况等。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组织开展研究公司的战略问题,就发展战略、投资战略等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对公司发展战略和有关战略规划、重大投资项目方案或战略性建议等进行研究论证,向董事会提交议案,提供书面参考意见;(三)跟踪审查由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经营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建议;(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主要包括:(一)协助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收集整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国际国内同行业发展动向等资料;(二)协助联络、组织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或专项业务发展战略的研究、编制和论证;(三)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调研,组织审核、评估有关项目可行性报告,收集项目相关信息,起草拟审议文件,并协助督导项目的实施;(四)完成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商业银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商业银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本行金融市场业务决策水平,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是本行经营管理层对金融市场授信业务管理、决策议事机构,对行长室负责,接受本行董事会、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投委会通过召开委员会议履行职责,遵循“集体审议、严格把关、记名表决、多数通过”的基本原则。
凡属于投委会审议决策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投委会审议决策。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人员构成第四条本行设立投委会,由7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授信的副行长担任,专职委员为:授信评审部负责人、风险合规部负责人、计划财务部负责人、运营管理部负责人;熟悉信贷业务的专家委员2名。
第五条投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授信评审部,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审议材料的准备、分发、收集整理以及会议内容的记录等工作。
投委会的会议记录和相关材料由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和归档。
第六条投委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职务任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在投委会委员出现缺额的情况下,主任委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补充委员人数。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议事范围第七条投委会工作职责:(一)管理同业授信业务;(二)审议开办金融市场新交易模式和业务品种;(三)审议其他需提交投委会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投委会议事范围:(一)同业业务的准入及授信对象、条件及准入名单制管理、投资交叉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证券公司收益凭证、联合投资、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资产、理财直融工具等;(二)委外业务、投顾业务等同业合作方案,交叉金融产品投资范围变更等与本行投资相关的事项;(三)代客理财相关投融资等事项参照以上条款执行;(四)其他需要投委会审议的事项。
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投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公司的投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议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公司董事会授予的权力,通过“专业审查、集体审议、独立表决”的议事原则,提高公司对外投资效率。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至少1名。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董事长兼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投资管理部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和相关议案的起草。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在本工作细则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除非获得正式授权,委员会无权取代董事会行使决策管理的职能。
第九条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委托理财等;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听取项目组关于投资项目情况的汇报;(二)审核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及产业发展方向;(三)制定并修改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四)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严格、有效执行投资项目操作流程;(五)审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及退出事项;(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本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本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特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本公司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业务及机构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和其他影响本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在董事会授权下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提名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提名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席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战略决策委员会主席的主要职责权限为:1.主持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2.提议召开临时会议;3.领导战略决策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4.确保战略决策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5.确定每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议程;6.确保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该次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7.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则同时不再担任委员,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次委员会其他委员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一)按时出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二)提出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六)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条例模版模版
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集团(下称“集团”)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局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外重大投资决策。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集团发展战略要求,遵照国家相关法规与政策规定,制定合理投资政策。
第三条为规范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议程序,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提高投资资产质量,实现投资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集团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集团董事局成员和集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集团董事局主席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集团首席执行官担任,委员分别由集团副总裁、集团投资、财务、风控、法务负责人担任,秘书处设在集团投资管理部。
第六条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为投资决策提供必要的专业意见,集团战略研究院作为集团的专家智库,为投资决策提供相关领域的专业意见和投资建议。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业务的需要,安排相关职能部门或相关业务板块负责人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业务的需要,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九条投资决策范围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集团和各所属(集团)公司、子公司将资金、无形资产(品牌)或其他资源投入到新项目、增资老项目或收购其他经济主体的项目或股权,以期通过经营活动或资本运作获得投资收益的行为进行决策。
第十条投资决策权限1、单笔投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须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2、累计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须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委员工作职责1、负责审定集团的投资策略、操作规范和业务流程。
2、按照工作权限完成各类投资决策。
3、定期听取投资管理部投资工作汇报,并给予指导意见。
4、督导检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的各类投资业务的执行。
5、其他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是公司开展对外投资业务的必经程序。
公司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向公司董事会负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确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
第二章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相关董事、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及外聘专家组成。
外聘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外聘委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运营与企业上市等业务流程和相关法规,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按照独立性原则就项目投资或退出作出实质判断。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投资决策委员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及聘任。
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为当然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在每届期满前因主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任职时,由公司决定更换人选。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对经投资管理部门审议通过的拟投资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审批通过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2、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投资产品研发、投资方案和投资策略进行审议;3、审议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交的投资项目退出方案,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或操作建议意见;4、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投资分析和跟踪检查;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2017年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7年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人员组成 (2)
第三章职责权限 (3)
第四章工作程序 (4)
第五章议事规则 (4)
第六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中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
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
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一般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战略委员。
2017年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7年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人员组成 (2)第三章职责权限 (4)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5)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6)第六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9)第七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发展布局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和方案。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一)由董事长提名;(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篇一:XX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常设投资决策机构,其职权是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讨论并确定本公司所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策略,负责公司所有自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及后续监督,审议和批准与投资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投委会的组成第三条投委会由7名委员组成,投委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任投委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并组织投委会工作。
第五条投委会每届任期一年,委员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投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予以解聘:(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的;(二)未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投委会会议的;(五)经公司董事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投委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投委会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
投委会委员解聘后,公司应及时选聘新的投委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投委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制定投资原则以及项目选择和项目管理制度;(二)监控公司的投资活动,确定公司的投资、退出策略;(三)负责公司所有投资项目的决策;(四)负责所有投资项目后续监督中的项目管理决策;(五)审议公司直接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投委会对董事会负责。
投委会应根据公司章程配合审计活动。
第九条投委会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要求出席投委会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二)保守国家秘密和直接投资项目的商业秘密;(三)不得泄露投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四)不得利用投委会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五)不得与直接投资项目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直接投资项目申请企业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六)不得有与其他投委会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投委会委员表决的行为;(七)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
97、《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XX公司投资风险内控管理机制,完善投资审批制度,规范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工作程序,提高投资资产质量和审批工作效率,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投决会委员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等组成,监事长(监事会召集人)及其他部门经理列席会议。
投决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主持投决会会议。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由其安排人员主持会议。
投决会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无投票权。
第三条投决会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投决会工作职责包括:一、审议、核定各类投资业务、资金业务中单项业务总额、单笔交易金额、期限;二、审议其他超出以上范围,且符合银保监局核准及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业务。
第二章议事规则第五条投决会一般采用会议形式进行审议。
投决会会议至少有80%(含)有表决权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投决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六条投决会会议定期召开,如有调整,需经主任委员决定后由投决会办公室提前通知相关人员。
遇特殊情况,投决会主任委员可临时召集委员开会。
第七条投决会采用记名投票,投票情况分为“同意”、“否决”、“再议”三种,具体说明如下:一、凡认为投资业务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风险防范措施到位,同意操作方案者,可投“同意”票。
二、凡认为投资业务风险大且难以防范,不符合我公司经营宗旨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者,可投“否决”票。
凡投“否决”票者,应写出“否决”理由;三、凡认为投资业务具有一定可行性,但尽职调查工作尚不够细致,或缺乏保障投资安全的必要条件,要求相关人员再行调查者,可投“再议”票。
凡投“再议”票者,应写出“再议”的理由及条件。
第八条投决会的表决结果为:所表决事项,“同意”票数达到投决会委员的80%(含)即为通过,超过20%投“不同意”票即为否决,其他情况为“再议”。
董事会投资与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投资与战略委员会⼯作细则董事会投资与战略委员会⼯作细则 为适应公司的发展要求,制定了董事会投资与战略委员会⼯作细则,下⾯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董事会投资与战略委员会⼯作细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适应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要求,加强公司发展战略的研究和规划,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提⾼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率,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效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设⽴公司董事会投资与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条投资与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投资决策进⾏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投资与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公司董事长为当然委员并担任委员会主任(召集⼈),其他委员由董事长、⼆分之⼀以上的.独⽴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
第四条战略和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委员⼈数。
第五条公司投资管理部门为投资与战略委员会的⽇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对拟提交投资与战略委员会审议相关事项进⾏初审,并跟踪相关事项的实施(执⾏)进展。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投资与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研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的投融资⽅案进⾏研究,并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资本运作(如公司发⾏股票、公司债券)、资产经营项⽬进⾏研究,并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进⾏审议; (四)对公司合并、分⽴、清算,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事项进⾏研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五)在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后,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执⾏)情况进⾏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篇一:XX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常设投资决策机构,其职权是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讨论并确定本公司所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策略,负责公司所有自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及后续监督,审议和批准与投资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投委会的组成第三条投委会由7名委员组成,投委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任投委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并组织投委会工作。
第五条投委会每届任期一年,委员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投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予以解聘:(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的;(二)未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投委会会议的;(五)经公司董事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投委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投委会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
投委会委员解聘后,公司应及时选聘新的投委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投委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制定投资原则以及项目选择和项目管理制度;(二)监控公司的投资活动,确定公司的投资、退出策略;(三)负责公司所有投资项目的决策;(四)负责所有投资项目后续监督中的项目管理决策;(五)审议公司直接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投委会对董事会负责。
投委会应根据公司章程配合审计活动。
第九条投委会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要求出席投委会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二)保守国家秘密和直接投资项目的商业秘密;(三)不得泄露投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四)不得利用投委会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五)不得与直接投资项目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直接投资项目申请企业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六)不得有与其他投委会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投委会委员表决的行为;(七)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投资业务质量,控制资金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三条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的评审相关职能。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审核投资项目。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投资项目进行表决,出具审核意见。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公司的投资项目管理规程,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依照公司管理规定,审议、制定公司本息逾期90天(含)以上投资项目的处理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公司股东负责,有权审查所有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任命。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名委员均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1名,负责召集、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包括:1、股权投资项目须在项目组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2、债权投资项目须在项目组提出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3、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并开展讨论。
一般情况下,针对股权投资项目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在会后的7个工作日出具最终审核意见。
针对债权投资项目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最终审核意见,若未在固定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则视为同意;4、负责在上报业务材料审核意见处明确审核意见,并由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主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审核工作纪律的;2、未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3、本人提出更换申请的;4、一年内2次以上不履行职责的;5、经董事会评定认为不适合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更换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更换后,股东会应及时推选新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解析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战略与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2 名。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医药行业和管理及投资等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为委员会提供有关决策咨询意见。
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负责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联系和筹备会议,协助委员会跟踪有关项目实施情况等。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组织开展研究公司的战略问题,就发展战略、投资战略等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对公司发展战略和有关战略规划、重大投资项目方案或战略性建议等进行研究论证,向董事会提交议案,提供书面参考意见;(三)跟踪审查由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经营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建议;(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主要包括:(一)协助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收集整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国际国内同行业发展动向等资料;(二)协助联络、组织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或专项业务发展战略的研究、编制和论证;(三)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调研,组织审核、评估有关项目可行性报告,收集项目相关信息,起草拟审议文件,并协助督导项目的实施;(四)完成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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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人员组成 (2)
第三章职责权限 (2)
第四章议事规则 (3)
第五章附则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投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公司对各级所属公司的投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公司(含公司全资、控股的各级子公司,但已特殊授权的单位除外,下同)的投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指定投资部或其他相关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