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地方规范性文件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公开征求《导游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公开征求《导游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2.12.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公开征求《导游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完善导游等级考评制度,我部对《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研究起草了《导游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dc@。
邮件主题请注明“部门规章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邮编:100020)。
请在信封上注明“部门规章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到2023年1月10日。
文化和旅游部2022年12月12日附件1导游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提高导游综合素质,促进导游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导游等级的申请、考核评定、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导游等级由低至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第四条导游等级考核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逐级晋升、科学评价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等级考核评定制度。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导游等级考核评定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全国导游等级考核评定工作。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授权和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等级考核评定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导游积极参与等级考核评定,在人才培养、行业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向高等级导游倾斜,鼓励将高等级导游纳入人才引进政策。
旅游政策与法规(判断题)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旅游政策与法规(判断题)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1.针对外国敌对势力干涉中国统一和搞“台湾独立”的阴谋,我们不能承诺放弃使用武力。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旅游政策与法规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章程)决定的,并不是无限的。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旅游政策与法规3.导游人员不可减少旅游项目,但增加是可以的,也是欢迎的。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旅游政策与法规4.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相结合形成的第一次理论飞跃的成果是邓小平理论。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综合5.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文化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新时期新阶段全国人民的奋斗目标6.发展对外经济关系要把立足点放在对外开放上。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综合7.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综合8.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辖区内具体情况制定的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综合9.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暂行办法”。
(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解析:称“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知识模块:法和宪法基础常识10.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民事法律规定11.民事责任就是指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综合12.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包含主体、客体和内容等要素,缺一不可。
(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综合13.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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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 品 ! 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 旅游者索要小费 "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 ! 不得欺骗 # 胁迫旅游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 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 # 胁迫旅游者消费 " 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 责令改正并 予 以 公 告 ! 处$ 有 % % %元 以 上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违法所得的 !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 私自承揽或者以 进行导游活动的 ! 由旅游行 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 政部门责令 改 正 ! 处$ 有违法 % % %元 以 上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所得的 ! 并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省# 自 治 区# 直辖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 有损害国家利益 和 民 族 尊 严 的 言 行 的! 由 旅 游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情节严重 的!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旅 游 行 政 部 门 吊 销 导 游 证 并予以公告 ’ 对该导游人员 所 在 的 旅 行 社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责 令 停业整顿 "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 的! 由旅游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拒不 改 正 的! 处( % %元 以 下 的 罚款 "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旅游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 ! 暂扣导游证 &至 )个月 ’ 情节严重的 ! 由省 # 自 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第章导游与领队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章导游人员与领队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导游人员概述一、导游人员的概念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由上述导游人员的法定概念可见,导游人员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这是担任导游工作的前提条件.2导游人员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这是导游人员概念的主要特征.在日常生活中,也有为他人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但是,只要其不是由旅行社委派的,尽管其也为他人提供向导、讲解服务,也不是条例所称的导游人员.3导游人员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这是导游人员的工作范围.所谓“向导”,一般是指为他人引路、带路,而“讲解”则是指给旅游者解说、指点风景名胜,至于“相关旅游服务”一般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各种旅行证件,代购交通票据,安排旅游住宿、旅程就餐等与旅行游览有关的各种服务.二、导游员的类别由于工作范围,业务内容不同,服务对象和使用语言各异,导游员的业务性质和服务方式也不尽相同,即使是同一位导游员,由于从事的业务性质不同,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也随之变换.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从下列不同角度对我国的导游员进行分类.1.按业务范围划分按导游员从事的业务范围可以将其分为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地方陪同导游人员.全程陪同导游人员,简称全陪,是指受组团旅行社委派,作为组团旅行社的代表,在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的配合下实施接受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全程陪同服务的工作人员.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简称地陪,是指受组团旅行社委派,代表该接待社实施接待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当地旅游活动安排、讲解、翻译等服务的工作人员.2.按使用的语言划分按导游员使用的语言可以将其分为外语导游员和中文导游员.外语导游员,是指运用外语从事导游服务的人员.目前,他们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入境旅游的外国旅游者和出境旅游的中国公民.中文导游员,是指能使用普通话、地方方言或少数民族语言,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目前,这类导游员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在国内旅游的中国公民和入境旅游者中的港、澳、台同胞.3.按职业性质划分按导游员的职业性质可以分为专职导游员和兼职导游员.专职导游员,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以导游工作为主要职业的导游员.这类导游员与旅行社签订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是当前我国导游队伍的主力军.兼职导游员,亦称业余导游员,是指不以导游工作为主要职业,而是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4.按技术等级划分按导游员的技术等级,可以将其分为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和特级导游员.第二节导游人员准入制度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是世界上许多旅游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而且都是以法律形式明确加以规定.依据条例规定,我国也实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导游工作的高度重视,也表明了导游工作在旅游业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同时,实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可以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工作的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手段,可以保证和提高我国导游人员队伍的素质,为旅游者提供良好的导游服务,提高我国旅游业的产业形象.1.导游员资格证书的含义导游员资格证书是指经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标志着获证人员具备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证明.导游员资格证书属于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种,它是从业者从事某一职业的必备证书,表明从业者具有从事该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从业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是从业者求职、任职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从业者的主要依据.2.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资格和条件1国籍要求: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所谓“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在我国,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取得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学历要求:报考者应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以上学历.接受过何等程度的教育,具有何种学历,是衡量一个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及知识文化程度的一个客观标准,也是某种职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3身体要求:报考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适应导游工作的需要.导游工作既一项脑力工作,又是一项繁忙艰苦的体力工作;导游员为了适应各地气候条件、生活习俗等差异,必须有一个健康的身体.4综合能力要求:参加考试者必须具有适应导游工作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基本知识主要是指具有条例规定的文化程度和学历证明;同时,还应当参加各级旅游局根据国家旅游局统一布署而组织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必要的培训.语言表达能力是导游员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因为导游员主要是通过语言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导游语言是对祖国名胜风景古迹的艺术表达.3.导游员资格证书的编号规则导游员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一般由下列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DZG”3个大写字母组成,标示导游员资格证书;第二部分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标示获证人员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年份;第三部分由2~3个大写字母组成,标示获证人员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所在的省份,为地区识别码;第四部分用1位阿拉伯数字来标示获证人员报考的语种,如“1”表示中文,“2”表示英语,“3”表示日语,“4”表示俄语,“5”表示法语,“6”表示德语,“7”表示西班牙语,“8”表示朝鲜语,“9”表示其他小语种;第五部分由从0001~9999的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标示资格证书的序号.如DZG2006HUN10097编号,表示该证是导游员资格证,持证人于2006年在湖南省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所考语种为中文,证书的序号为第97号.4.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根据条例规定,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导游员资格证书”.所谓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旅游局;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则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或旅游委员会.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员资格证书”.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导游员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使用.二、导游证管理制度1.导游证的含义导游证是持证人已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员注册,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法定证件.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导游证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旅游声誉,保证导游服务质量,便于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监督检查.2.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通过考试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可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考核.3.申请领取导游证的程序首先,申请人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导游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证.对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导游证的编号和版式1导游证的编号规则为:“D-0000-000000”.“D”为“导”字的拼音字母的缩写,代表导游;前4位数字为省、城市、地区的标准国际代码;后6位数字为计数编码.不同等级的导游证卡号依各自顺序编号.2导游证实行统一版式.2002年新版导游证为IC卡形式,可借助读卡机查阅卡中储存的导游员基本情况和违规扣分情况等内容.导游证的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 TOUR GUIDE”、导游证编号、导游员姓名和语种等项目;导游证的中间为持证人近期免完冠2寸正面照片.导游证的背面设置有金属芯片,并印有注意事项和卡号.3导游证的等级以4种不同颜色区分:初级导游证为灰色、中级导游证为粉米色、高级导游证为淡黄色、特级导游证为金黄色.5.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情形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导游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4被吊销过导游证的.有些曾经取得导游证的导游员,因严重违反条例的规定,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吊销导游证的处罚后,重新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证资格证书后,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这类人员属于条例规定不再予以颁发导游证的对象;而且这类人也不能再进入导游行业.条例之所以做出如此严格的规定,意在提醒导游员认真执业,提高自身素质,从而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三、“导游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关系1.“导游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联系“导游员资格证书”是取得“导游证”的必要前提.也就是说要取得“导游证”,首先必须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但持有“导游员资格证书”,并不意味着必然取得“导游证”.2.“导游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区别1两证的性质不同.“导游员资格证书”是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证明,“导游证”是国家准许某人从事导游职业的许可证.2两证的领取程序不同.“导游员资格证书”是公民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方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的;而“导游证”的领取必须是申请人先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再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协议进行注册,方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3两证的作用不同.“导游员资格证书”仅表明持证人具备了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但并不能从事导游职业;“导游证”表明持证人可以实际从事导游职业.4两证的期限不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第三节导游员的权利义务导游员的权利,是指导游员依法享有的权能或利益.这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导游员可以自己做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导游员的义务是指导游员依法承担的必要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一、导游员的权利1.导游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条例规定,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由以上规定可见,导游员在执行导游职务活动中,享有人身安全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在实际中,个别游客在旅行游览活动中,遇有不顺其心意的事情,就肆意侮辱谩骂导游员,甚至还发生殴打导游员的事件.故条例明确规定导游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如生命、健康、名誉等,既是构成人的人格要素,也是人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2.导游员享有履行职务权条例规定:“导游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根据该规定,导游员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但是,导游员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旅游活动开始后;2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员才可以行使这一权利;3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4必须立即报告被委派的旅行社.3.导游员享有获得救济权导游员的救济权具体包括投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和诉讼权.1投诉权.导游员在导游活动中,如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请求其予以调解.2申请行政复议权.导游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向该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罚款、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等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领导游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颁发和不予答复的;导游员认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复议的内容.3诉讼权.导游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具体内容同行政复议范围.另外,在导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如有侵犯导游员人身权或损害其财产的行为,导游员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4.导游员享有的其他权利导游员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应当享有参加培训的权利、获得晋升的权利、获取合理报酬的权利等.与旅行社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导游员还应享有最低工资保障、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并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二、导游员的义务1.导游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导游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直接关系到导游服务质量,影响到能否为旅游者提供优良的导游服务.而旅游者也往往是通过导游员去认识一家旅行社、一个城市乃至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可以说,导游员的业务素质及其导游职业技能紧紧维系旅游业的发展.所以,导游员应不断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服务技能.2.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导游证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法定证件.导游员在导游工作中佩戴导游证,一是为了给旅游者提供规范服务的需要,便于旅游者识别导游员,及时得到导游员的帮助和服务;二是便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3.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这一规定是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4.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导游员作为文化和友谊的传播者,其言行和举止有着重要的代表意义.因此,导游员尤其要履行好这一义务.5.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不得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私生活习惯.6.导游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由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好旅游行程计划是经旅游者认可的,是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旅游行程计划一般包括乘坐的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购物次数等内容的安排.因此,导游员接受旅行社的委派带团旅游时,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经旅游者认可的旅游接待计划完成导游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跟上导游活动.这不仅是条例所规定的,而且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揽违约责任.所谓中止导游活动,是指擅自地、彻底地中止导游活动.7.导游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旅游是一咱体验或者经历活动.在旅游过程中,有赏心悦目的体验,也可能会有遭遇危险的经历,尤其是在探险旅游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形往往是客观存在的.遇有这类情形,导游员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说明和警示要求真实、准确、通俗易懂,不致发生歧义;同时,导游员要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否则导游员和旅行社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导游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的职责,即他应该做的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的旅游服务,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也是与其身份不相称的.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是我国旅游法规历来禁止的.1987年8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就发布了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更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导游员在进行旅游活动中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9.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所谓“欺骗”,是指导游员,或导游员与经营者串通起来,故意告知旅游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旅游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这种欺骗行为分两种情形:一是导游员故意欺骗旅游者消费;二是导游员与经营者串通起来欺骗旅游者消费.所谓“胁迫”,是指导游员,或导游员与经营者串通起来,以给旅游者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或以丢团、甩团为要挟,迫使旅游者做出违背真实的消费意思表示的行为.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是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三、导游员的法律责任1.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时,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导游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3.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4.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5.导游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①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②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③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6.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节导游人员管理制度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为了加强导游员队伍建设,提高导游员素质和接待服务水平,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调动导游员钻研业务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引入竞争机制,国家旅游局于1994年发布了对全国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评定的意见和导游人员职业等级。
旅游法规 4 导游、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5.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过导游证的。 6.“导游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关系 1)联系 “导游员资格证书”是取得“导游证”的必要前提
2)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的区别
导游人员资格证 性质 颁发机关 程序 作用 期限 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 组织考试的部门 考试 从业资格证明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 业的失效 导游证 准许从事导游职业 所在地 申请 从业许可证明 有效期3年并可申 请续展
3.导游员享有获得救济权 导游员的救济权具体包括投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和诉讼权。 (1)投诉权 导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有关部门投诉→予以调解 (2)行政复议权vs诉讼权 导游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具体行政行为: ①罚款、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等行政处罚 ②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领导游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颁发和不予答复的 ③导游员认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复议的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权→向该部门的同级政府或其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诉讼权→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旅游者有侵犯导游员人身权 或损害其财产的行为)
8.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 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9.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 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欺骗”
导游员,或导游员与经营者串通起来,故意告知旅游者虚假情况,或 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旅游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这种 欺骗行为分两种情形:一是导游员故意欺骗旅游者消费;二是导游员 与经营者串通起来欺骗旅游者消费。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6•【文号】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国法秘协函〔2017〕742号)要求,国家旅游局对局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7年10月30日国家旅游局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规章的废止和修改将按照规章制定程序另行逐一公布,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经清理,截至2017年10月底,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47件;保留并拟修改规范性文件17件;废止规范性文件11件(具体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2017年国家旅游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旅游局2017年11月6日附件2017年国家旅游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旅办发〔1998〕27号1998年06月30日1998年06月30日2关于下发《关于禁止出境旅游团队参与境外赌博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旅管理发〔2005〕135号2005年06月01日2005年06月01日3关于印发《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07〕131号2007年09月04日2007年09月04日4关于加强旅游行业节能工作的通知旅管理发〔2008〕238号2008年08月26日2008年08月26日5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考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08〕174号2008年11月29日2009年01月01日6关于“一程多站”旅游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旅办发〔2009〕89号2009年05月31日2009年05月31日7关于启用出境旅游组团社签证专办员互联网审批管理系统及更换签证专办员卡的通知旅办发〔2010〕62号2010年05月14日2010年05月14日8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0〕93号2010年07月01日2010年07月01日9关于开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通知旅办发〔2011〕75号2011年06月22日2011年06月22日10关于赴台旅游跨区域组团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1〕227号2011年11月07日2011年11月07日11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2〕197号2012年04月26日2012年05月01日1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旅游措施的通知旅办发〔2012〕566号2012年12月19日2013年01月01日13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旅发〔2013〕55号2013年01月17日2013年01月17日1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旅游质监执法标志的通知旅办发〔2013〕102号2013年06月04日2013年06月04日15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280号2013年09月02日2013年09月02日1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信息报送和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3〕185号2013年10月30日2013年10月30日17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3〕193号2013年11月15日2013年11月15日18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362号2013年12月16日2013年12月16日19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4〕10号2014年01月15日2014年01月15日20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旅发〔2014〕72号2014年04月14日2014年04月14日2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旅办发2014年2014年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简化版本的通知〔2014〕176号09月19日09月19日2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旅办发〔2014〕228号2014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3国家旅游局关于对赴台旅游业务有关违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旅发〔2014〕243号2014年12月15日2014年12月15日24关于发布《〈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省与香港(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涉旅游措施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公告(2015年5号)2015年02月15日2015年03月01日2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81号2015年04月05日2015年04月05日26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旅发〔2015〕95号2015年05月15日2015年05月15日27国家旅游局关于落实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5〕96号2015年05月19日2015年05月19日28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5〕181号2015年07月17日2015年07月17日29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旅发〔2015〕164号2015年07月29日2015年07月29日30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完善“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5〕202号2015年08月05日2015年08月05日31国家旅游局关于放宽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发〔2015〕211号2015年09月22日2015年09月22日32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旅发〔2015〕217号2015年09月29日2015年09月29日33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旅发〔2015〕218号2015年09月29日2015年09月29日3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旅游领域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5〕316号2015年12月02日2015年12月02日3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境外旅游宣传推广工作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319号2015年12月03日2015年12月03日36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发〔2015〕281号2015年12月23日2015年12月23日37国家旅游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导游专座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发〔2016〕51号2016年04月11日2016年04月11日38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6〕139号2016年05月26日2016年05月26日39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出境旅游经营的紧急通知旅办发〔2016〕199号2016年07月27日2016年07月27日40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化导游体制改革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的意见旅发〔2016〕104号2016年08月19日2016年08月19日4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6﹞274号2016年09月13日2016年09月13日42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旅办发〔2016〕296号2016年11月14日2016年11月14日4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等相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7﹞60号2017年03月15日2017年03月15日4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的通知旅办发﹝2017﹞133号2017年05月26日2017年05月26日4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旅办发﹝2017﹞135号2017年05月27日2017年05月27日4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7〕213号2017年08月14日2017年08月14日47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旅发〔2017〕130号2017年09月05日2017年09月05日保留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施行《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旅办发〔1998〕105号1998年06月03日1998年06月03日2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111号2009年05月04日2009年05月04日3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31号2009年07月10日2009年07月10日4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批复旅监管发〔2009〕265号2009年08月26日2009年08月26日5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0〕56号2010年04月26日2010年04月26日6关于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旅发〔2001〕91号2001年12月29日2002年01月01日7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42号2002年09月19日2002年10月01日8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15号2009年06月22日2009年06月22日9关于印发《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09〕149号2009年09月09日2009年09月09日10关于印发《旅行社公告暂行规定》的通知旅办发〔2010〕185号2010年12月17日2011年01月01日11关于印发《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0〕211号2010年12月30日2011年02月01日12关于旅行社分社经营出境游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254号2010年12月29日2010年12月29日13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2〕166号2012年04月16日2012年04月16日1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申请办理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领队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3〕83号2013年05月10日2013年05月10日15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乘邮轮从港台赴日本或韩国旅游组团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3〕146号2013年08月15日2013年08月15日16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3〕170号2013年09月26日2013年09月26日17国家旅游局关于内地旅行团乘邮轮从香港赴台湾后前往日本和韩国旅游事项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公告(2015年6号)2015年02月15日2015年03月01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1关于试行新版导游证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3号2002年03月18日2002年04月01日2关于实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4号2002年03月18日2002年04月10日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导游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旅办发〔2006〕151号2006年11月27日2006年11月27日4关于取消导游IC卡工本费收费的通知旅办发〔2009〕26号2009年02月10日2009年02月10日5关于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区域范围的复函旅办函〔2009〕323号2009年10月29日2009年10月29日6关于出境旅游领队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5号2010年01月08日2010年01月08日7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旅办发〔2010〕151号2010年07月02日2010年07月02日8关于修订《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等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1〕181号2011年11月16日2012年01月01日9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3〕212号2013年12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10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修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117号2015年04月30日2015年04月30日11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港澳游和赴台游团队名单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5〕199号2015年08月05日2015年08月05日。
文化和旅游部监督管理司关于做好2018年取得导游资格证人员办理导游证工作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监督管理司关于做好2018年取得导游资格证人员办理导游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18.04.26•【文号】旅监管函〔2018〕100号•【施行日期】2018.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导游管理正文关于做好2018年取得导游资格证人员办理导游证工作的通知旅监管函〔2018〕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全面推进导游智能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导游证办理的统筹性、便利性,文化和旅游部对“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电子导游证申领、审批流程进行了优化完善。
根据《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现对2018年新取得导游资格证人员办理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8年新取得导游资格证人员自5月7日起申领电子导游证平台对2018年新取得导游资格证人员的数据信息已收集完毕,相关人员自2018年5月7日起,可通过平台申领电子导游证。
二、平台流程相关优化设计(一)以手机短信形式通知电子导游证办理进度申请办理电子导游证过程中,在每个环节增加短信提示服务,如旅行社或导游行业组织确认信息通过、旅游主管部门受理通过等,均发送短信通知,便于申请人第一时间了解申领进度。
(二)导游可合并提交相关信息变更申请取得电子导游证的导游,如需变更经常执业地区、变更所在机构,以及学历水平等个人信息的,可在平台一次性提交变更申请,旅游主管部门一并审核。
(三)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导游信息个别导游的资格证信息、身份信息等与平台数据库不符,导致不能顺利申领电子导游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对相关情况予以核实,并说明申请人的身份证号、资格证号、等级、语种等客观信息。
导游人员薪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导游人员薪资管理,提高导游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旅游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导游人员,包括专职导游和兼职导游。
第三条导游人员薪资管理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激励的原则。
第二章薪资构成第四条导游人员薪资由基本工资、带团津贴、奖金、福利等组成。
第五条基本工资:1. 专职导游的基本工资根据公司规定和导游人员的工作年限、学历等因素确定。
2. 兼职导游的基本工资根据工作时长、工作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带团津贴:1. 导游人员带团期间,根据带团天数、团费收入等因素计算带团津贴。
2. 带团津贴分为日补助和团费提成两部分。
第七条奖金:1. 导游人员每月完成公司规定的带团任务,可获得相应奖金。
2. 导游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如获得游客好评、获得公司表彰等,可获得额外奖金。
第八条福利:1. 导游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产假等休假待遇。
2. 导游人员享有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福利。
第三章薪资发放第九条导游人员薪资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的固定日期。
第十条导游人员薪资发放前,需完成相关手续,包括考勤、带团情况等。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薪资发放时,应确保工资数额准确无误。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公司设立薪资管理部门,负责导游人员薪资的核定、计算和发放。
第十三条薪资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导游人员薪资进行审核,确保薪资发放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对薪资有异议的,可向公司提出申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导游人员的资格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3.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4. 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5.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1. 考试内容:导游业务知识、法律法规、旅游政策、地方文化、外语等;2. 考试方式:笔试、面试;3. 考试合格标准:笔试成绩合格,面试成绩合格。
三、导游人员资格证书1. 证书颁发:考试合格者,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2. 证书有效期: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四、导游人员执业1.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后,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方可执业;2. 导游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3. 导游人员应接受旅行社的管理,按照旅行社的安排进行导游活动。
五、导游人员培训1. 导游人员每年至少接受40学时的培训;2. 培训内容包括导游业务知识、法律法规、旅游政策、地方文化、外语等。
六、导游人员考核1. 旅行社应定期对导游人员进行考核;2. 考核内容包括导游业务知识、服务态度、职业道德等。
七、导游人员管理1. 导游人员必须佩戴导游证,不得伪造、涂改导游证;2. 旅行社应对导游人员进行管理,确保导游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行社规章制度;3. 导游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旅行社规章制度的,依法予以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导游人员的管理,提高导游人员的素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附: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附: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吉林、上海、江苏、浙江、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局:为贯彻2016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要求,全面推进导游体制改革,拓宽导游执业渠道,推动旅游服务“供给侧改革”,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发展的旅游需求,营造公平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国家旅游局决定于2016年5月正式启动在江浙沪三省市、广东省的线上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在吉林长白山、湖南长沙和张家界、广西桂林、海南三亚、四川成都的线上线下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
现将《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实施方案》、《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积极开展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国家旅游局。
附件:1.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实施方案2.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旅游局2016年5月5日附件1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2016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要求,针对旅游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新需求,积极推动导游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旅游业创新发展,国家旅游局决定开展“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及2016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科学发展,畅通导游执业发展渠道,推动旅游服务“供给侧改革”,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发展的旅游需求,营造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旅游市场环境。
全国导游等级管理制度
全国导游等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导游行业发展,提升导游素质,保障游客权益,根据《导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包括团队导游、领队导游等各类导游人员。
第三条导游等级分为初级导游、中级导游、高级导游和导游讲师四个等级,导游等级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导游等级管理由国家旅游局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五条导游等级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依法管理、品牌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导游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提高导游服务水平。
第二章初级导游第六条初级导游是具备导游基本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能够胜任一般导游工作。
第七条初级导游申请报考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二)通过导游培训学校统一考试,取得导游从业资格证书;(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语言表达能力;(四)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八条初级导游需完成规定的培训课程,参加考试,合格后颁发初级导游证书。
第九条初级导游分为普通初级导游和特长初级导游两类,特长初级导游需在特定领域有较深造识。
第十条初级导游需每年参加规定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水平,符合条件者可申请晋升中级导游。
第三章中级导游第十一条中级导游是具备一定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导游人员,能够独立承担导游讲解工作。
第十二条中级导游申请报考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持有初级导游证书,从事导游工作满2年以上;(二)参加中级导游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三)通过中级导游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中级导游需熟练掌握景区文化历史知识,具备一定的讲解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四条中级导游需每年参加规定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导游服务水平,符合条件者可申请晋升高级导游。
第四章高级导游第十五条高级导游是具备丰富经验和高水平导游技能的导游人员,能够胜任高难度导游讲解任务。
第十六条高级导游申请报考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持有中级导游证书,从事导游工作满5年以上;(二)参加高级导游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三)通过高级导游资格考试。
导游执业管理制度
导游执业管理制度导游执业管理是旅游行业的重要一环,旨在规范导游行业的从业人员,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
导游执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导游执业管理的必要性、制度内容和执行效果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导游执业管理的必要性旅游业是我国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导游作为旅游服务的重要环节,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态度直接影响游客的旅游体验。
因此,建立导游执业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首先,导游执业管理有助于提高导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水平,确保他们能够胜任工作。
其次,通过导游执业管理,可以规范导游行为,减少不良导游的存在,从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最后,导游执业管理还能够保护游客的权益,防止导游以不当手段获取利益,维护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导游执业管理制度内容导游执业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导游从业资格的获取和认定、导游行为准则、导游培训和考核、导游执业证书的发放和管理等。
1.导游从业资格的获取和认定导游执业管理制度应明确导游从业资格的获取方式和认定标准。
建议设立统一的导游从业考试,要求导游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同时,对导游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质和服务态度也应有明确要求。
2.导游行为准则导游执业管理制度应规范导游的行为准则,包括导游的形象礼仪、言行规范、服务质量等方面。
导游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向游客提供准确、丰富的旅游知识,并积极引导游客参与旅游活动。
3.导游培训和考核导游执业管理制度还应明确导游的培训和考核要求。
培训机构应提供系统、全面的培训内容,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确保导游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考核机制应建立科学、公正的评估体系,评估导游的综合能力。
4.导游执业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导游执业证书作为导游从业人员的准入证明,应严格管理。
证书的发放应遵循统一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同时,证书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及时更新、注销失效的证书,防止冒用和伪造。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组织实施2023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上海考区)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组织实施2023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上海考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3.07.12•【字号】•【施行日期】202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组织实施2023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上海考区)的通知各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各相关旅游企业: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关于组织实施2023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的通知》(市场函〔2023〕24号), 本年度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定于2023年11月25日(周六)举行。
结合上海实际情况,现将2023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上海考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报名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三)身体健康;(四)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二、报名程序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形式进行,报名程序包括提交报名信息、报名信息审核、交费和下载准考证4个环节。
(一)提交报名信息即日起至2023年8月14日17:00,考生可通过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提交报名信息,网址为https://(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报名入口)。
考生须上传符合要求的本人近期1寸白底免冠证件照片、身份证扫描件(包括正、反两面, 考试日期须在身份证有效期内)、学历证书扫描件并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材料的具体要求参见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
考生不得在多地重复报名。
(二)报名信息审核即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17:00,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考生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审核。
报名信息审核通过后,考生报名信息不再予以变更。
(三)交费考生通过报名信息审核后交费, 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8日17:00。
交费成功后,考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不予退费。
(四)下载准考证2023年11月20日9:00起,考生可通过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下载准考证并自行打印。
如何管理导游人员
如何管理导游人员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和等级制度。
第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
第二章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第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坚持考试和分开、培训自愿的原那么,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第八条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3 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业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或导游管理业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业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全国范围内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
第三章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第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 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导游管理办法
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 号《导游管理办法》已经 2017 年 10 月16 日国家旅游局第17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2017年11月1日导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障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职业发展,加强导游行业自律。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
导游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导游行业形象。
第五条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积极弘扬导游行业先进典型,优化导游执业环境,促进导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导游执业许可第六条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6.03•【文号】国家旅游局第22号令•【施行日期】2005.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导游管理正文国家旅游局(第22号令)《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3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二00五年六月三日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导游人员的业务素质,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逐级晋升、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通过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符合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规定报考条件的导游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的等级考核评定。
第四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标准、实施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
第六条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在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七条导游人员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导游员申报等级时,由低到高,逐级递升,经考核评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导游员等级证书。
第八条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按照“申请、受理、考核评定、告知、发证”的程序进行。
中级导游员的考核采取笔试方式。
其中,中文导游人员考试科目为“导游知识专题”和“汉语言文学知识”;外语导游人员考试科目为“导游知识专题”和“外语”。
高级导游员的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考试科目为“导游案例分析”和“导游词创作”。
特级导游员的考核采取论文答辩方式。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四章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一、判断题:1、所谓导游人员,是指取得导游证,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工作人员。
(×)2、导游员有权自由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
(×)4、凡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后满1年的导游员,经考核合格,即可成为初级导游员。
(×)5、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办法实施年度10分制。
(√)6、导游员必须参加的年审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56小时。
(√)7、导游员的年审形式主要以考评为主。
(√)8、我国领队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国公民。
(×)9、领队证是由导游人员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10、导游证由申请领取者个人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
(√)11、外语系列和中文系列的高级导游员都必须考外语。
(×)12、领队从事领队业务,无须组团社委派。
(×)13、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或国家旅游局委托的省、地市级旅游局颁发。
(×)14、根据导游员使用的语言不同划分为中文导游和外语导游。
(√)15、根据导游员业务范围不同划分为专职导游和兼职导游。
(×)16、根据导游员职业性质不同划分为全陪和地陪。
(×)17、根据导游员技术等级不同划分为初级导游、中级导游和高级导游。
(×)18、导游员等级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作并核发。
(×)19、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20、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21、获得导游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22 导游员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有效. (√)导游资格证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申请领取导游证必须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 (×)申请领取导游证必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申请领取导游证必须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 (×)被吊销过导游证的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再颁发导游证. (√)被吊销过导游证的人不能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 (×)今年17周岁的李某靠自己的工资维持生活,通过了导游资格证考试,可以换发成导游证. (√)导游资格证书是国家准许某人从事导游职业的许可证. (×)导游证是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证明. (×)获得导游证3年未从业的,此证失效. (×)导游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这是导游员的法定义务. (√)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所谓中止导游活动,是指擅自地.彻底地中止导游活动. (√)中文系列的初级导游员要求学历为大专. (×)初级导游员的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85%.(√)外语系列的中级导游员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90%.(√)中文系列的高级导游员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95%.(√)外语系列的中级导游员学历要求为外语专业大专或非外语专业本科. (√)中文系列的中级导游员要求大专及其以上学历. (√)中文系列的高级导游要求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对初级导游员的评定采取考核的方式. (√)高级导游员的考核采取笔试方式. (√)特级导游员的考核采取论文答辩方式. (√)导游证各等级资格有效期一般为5年. (√)导游证的有效期3年. (√)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办法实施年度12分制. (×)导游无故不随团活动的,根据计分管理办法应扣4分. (√)导游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根据计分管理办法应扣2分. (×)导游在带团过程中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将不予通过年审. (√)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将会受到全行业通报. (√)年审的方式以考评为主. (√)导游员必须参加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且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8小时. (×)我国领队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国公民. (×)领队证是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的. (√)领队证的有效期3年. (√)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并制作,由国家旅游局统一颁发. (×)二、单选题:1、导游孙某在带一个以信仰伊斯兰教为主的新疆地区旅游团去北京旅游的途中,恰逢“9.11”事件发生,孙某在车上便对伊斯兰教进行攻击和谩骂,使旅游团中客人极为不满,并到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新形势下旅游市场发展需要,建立导游服务质量与收入水平相一致的激励保障机制,推动导游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规范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的地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导游自由执业,包括线上导游自由执业和线下导游自由执业两种方式。
线上导游自由执业是指导游向通过网络平台预约其服务的消费者提供单项讲解或向导服务,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导游服务费的执业方式。
线下导游自由执业是指导游向通过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中心、A级景区游客服务中心等机构预约其服务的消费者提供单项讲解或向导服务,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导游服务费的执业方式。
本办法所称导游自由执业试点,是指在国家旅游局确定的试点区域内,开展导游自由执业。
第四条导游在开展自由执业试点的地区,可以自主选择从事自由执业或者接受旅行社聘用委派执业。
第五条自由执业的导游,人格尊严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自由执业的导游人员有权拒绝:(一) 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二)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三)与我国民族风俗习惯不符的要求;(四)可能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要求;(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国家旅游局确定参与导游自由执业试点的地区,建立全国统一的“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制定平台接入标准,统筹管理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对使用平台的线上旅游企业、线下旅游机构、注册导游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旅游者可对自由执业的导游进行评价或投诉,自由执业的导游也可对旅游者不文明行为等进行举报、点评。
第二章导游自由执业的条件第八条持有在试点地区注册的初级及以上导游证,身体健康、且2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导游,由各试点地区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可以参与导游自由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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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导游人员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导游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执业资格,接受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或者景区(点)单位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导游人员的执业资格取得、执业活动及其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市旅游局负责全市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
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旅游局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导游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执业许可)导游人员从事执业活动,应当取得《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未取得《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的,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第六条(导游等级评定)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导游人员的等级评定,由市旅游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执业原则和权益保护)导游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导游人员有获得社会保障和劳动报酬的权利。
导游人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导游社团组织)本市导游人员可以依法组建自律性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市导游社团组织),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市导游社团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市旅游局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对导游人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监督和业务培训的组织。
第二章导游人员资质第九条(导游人员分类)导游人员分为旅行社导游、导游服务公司导游和景区(点)导游三类。
旅行社导游,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导游服务公司导游,是指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由导游服务公司委派到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景区(点)导游,是指接受景区(点)单位委派,在景区(点)内从事向导和讲解的人员。
第十条(考试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实行导游人员资格统一考试制度。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由市旅游局负责,具体工作由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考试时间公告)市旅游局应当将每年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报名条件)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高级中学或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三)身体健康;(四)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三条(报名及提交材料)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可以到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名。
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登记表;(二)身份证明;(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证书证明;(四)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考试)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形式由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组成。
具有高等院校导游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免除笔试。
第十五条(培训与考试分离)导游人员考试工作应当遵循培训与考试分离的原则。
导游人员的资格考试培训应当由具有培训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举办,具体办法由市旅游局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资格证书取得)考试成绩由原受理报名的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考试合格的人员,自接到考试合格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原报名的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导游员资格证书》或者《景区(点)导游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导游人员执业管理第十七条(执业申请)取得导游资格证书要求执业的,应当通过已签约的旅行社或者已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向市旅游局提出执业申请。
取得景区(点)导游资格证书要求执业的,应当通过签约的景区(点)单位,向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执业申请。
第十八条(执业审批)市或者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批准执业的,由市或者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对不批准执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发证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二十条(证件印制和期限)《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由市旅游局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有效期为三年。
《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买卖。
第二十一条(证件换发)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申请换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一)与新的旅行社、景区(点)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新的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二)经考核合格获得高一级导游人员等级证书的;(三)《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破损,无法使用的;(四)《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有效期满的。
导游人员换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其中,属于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导游人员,应当在《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证件挂失和补办)导游人员遗失《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应当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导游人员可自挂失之日起3个月后,凭登报声明,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补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第二十三条(亮证上岗)导游人员执业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第二十四条(一般执业要求)导游人员应当按照委派单位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及其接待计划,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导游服务,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因变更合同需要增加的费用,应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出具服务单据。
第二十五条(景区(点)导游执业要求)景区(点)导游应当在《景区(点)导游证》核定的范围内执业。
景区(点)导游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明码标价,并出具服务单据。
景区(点)导游应当根据景区(点)单位要求提供向导和讲解服务。
第二十六条(保障旅游者安全)导游人员执业时,应当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对旅游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导游人员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应当立即向组团的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报告。
当旅游者人身安全受到损害时,导游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救护措施,并及时向组团的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报告。
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导游人员执业时,禁止下列行为:(一)索要小费;(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三)超出合同约定且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有权拒绝的行为)导游人员执业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游人员有权拒绝:(一)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二)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三)与我国民族风俗习惯不符的要求;(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障和劳动报酬权)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景区(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保障专职导游人员的基本收入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对兼职导游人员按照其劳动支付合理报酬。
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景区(点)单位应当为签约或者登记的导游人员支付人身意外保险。
第三十条(导游人员违章记分管理)本市对导游人员实行导游违章记分制度,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人员予以记分。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超过一定分值的导游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其参加市导游社团组织组织的教育培训。
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视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按《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违章记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无导游证、景区(点)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条例》没有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景区(点)导游人员超出《景区(点)导游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导游活动的,由市或者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缴纳社会保障费用规定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赔偿)因导游人员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由组团的旅行社或者委派的景区(点)单位承担赔偿,其中导游人员是由第三人委派的,组团的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四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复议和诉讼)当事人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参照执行)对在旅游专线车(船)等交通工具上从事导游的人员执业管理,参照本办法中有关景区(点)导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应用解释部门)市旅游局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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