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知识点总结之刑事证据

合集下载

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与证据推定

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与证据推定

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与证据推定刑法中的刑事证据是指用于证明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各种材料、物证、证人证言等。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获取和运用是保证公正审判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以及证据推定的相关问题。

一、刑事证据的定义和类型刑事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一切材料和信息。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这些证据可以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辩护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

二、证明事实查明的原则和方法刑事案件中,法院需要通过证据来查明事实,确保对被告人的公正审判。

证明事实查明具有以下原则和方法:1. 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可靠、具有真实性。

法院在收集和运用证据时,应注重证据的来源、真实度、自相符合性等方面的问题。

2. 全面性原则:法院在查明事实时,应力求全面地收集证据。

只有在掌握充分的证据基础上,法院才能作出正确的判决。

3. 法定证据原则:法律对于证明特定事实的证据有具体规定。

法院应依法采纳法定证据,如书证、物证等。

4. 严格审查原则: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和运用要严格审查。

对于存在瑕疵、不完整或权威性不强的证据,法院应保持审慎态度。

三、证据推定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证据推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推定与之相关的其他事实。

在刑事案件中,由于不能直接获取某些事实的证据,法院可以根据已知事实推定与之相关的其他事实。

证据推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某一事实,但可以通过合理推论和推定来推定该事实存在。

法院可以根据间接证据进行事实推定。

2. 事实与案情的综合分析:在刑事审判中,法院不仅要全面收集证据,还要对证据与案情进行综合分析,推断出可能发生的事实。

3. 知识和经验的运用:法院可以根据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法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事实进行推定。

但是,推定的结论必须有事实依据,并且要遵循逻辑推理的原则。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一、证据的定义和作用证据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所取得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材料和信息。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判决的依据,也是保证公正审判的一项重要手段。

二、证据的种类1.直接证据: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当事人出庭作证、监控录像等。

2.间接证据:通过推理或证据链条来推断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物证、书证等。

3.口证:由人的口头陈述或证人证言构成的证据。

4.物证:由物体或自然现象等实物构成的证据。

5.书证:由书面文件、书籍或其他印刷品构成的证据。

6.鉴定证据: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所获得的证据,如鉴定书、鉴定报告等。

三、证据的收集和保全1.抽样取证:通过抽取案件的一些部分来推断整个案件情况的方法。

如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时,可以抽取部分作为样本。

2.现场勘查:在犯罪事发现场进行勘验和检查,以获取可能的证据。

警察和相关专业人员需要全面记录、保护现场证据。

3.监控录像:安装在公共场所和重要地点的摄像头,可以录下犯罪嫌疑人的活动,作为证据使用。

4.询问调查:警察和检察官会对嫌疑人、证人进行询问,记录下口供作为证据。

5.搜查和扣押:合法搜查和扣押嫌疑人的人身和财物,以确保相关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证据的价值和推定1.直接证据的价值最高,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

3.推定证据是通过事实来推定其他事实的方法,推定要有明确的推理依据和事实根据。

4.合法获得的证据是指符合法定规定的证据收集方法,不违反法律程序和当事人权益的证据。

5.非法获取的证据是指违反法定程序而获取的证据,例如非法搜查或非法窃听录音等。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获取的证据一般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五、证据的主观与客观性2.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的客观存在和真实性,即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六、证据的衡量与运用1.证据的衡量是指对证据的价值、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估和比较,以确认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

刑事证据学第一章: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1、刑事证据: 是指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认定的、通过法定形式表现的、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

2、把握刑事证据概念应注意的问题:(1) 刑事证据是反应案件事实的事实(2) 刑事证据必须是在诉讼中现实存在的(3) 刑事证据是案件事实的反应, 而这些反应必须是客观上存在的事实(4) 刑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与法定形式的统一体(5) 收集或认定刑事证据是一种职权行为, 必须由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6) 刑事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 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相关性、证据的合法性4、证据的客观性: 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上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捏造的东西。

5、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同案件有关联, 能够有效地发挥证明作用的事实。

6、证据的合法性: 是指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才能作为合格的证据在诉讼中加以运用。

7、证据合法性的内容和要求:(1) 主体合法, 即证据必须由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收集或认定(2) 程序合法,即收集、认定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3) 形式合法,即证据必须通过法定种类和法定的固定方式表现出来8、判断某一证据是否合格需要审查的内容: 同上第二章: 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1、神示证据制度:是指裁判者通过一定的形式获取神的旨意, 并以此作为判定争议难决案件的一种证据制度。

2、“弹劾式”诉讼: 主要实行于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和封建制初期一些国家的一种诉讼形式。

3、“弹劾式”诉讼的特征:(1) 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 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2) 案件一般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3) 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4) 审判实行公开原则、言词辩论原则和陪审原则。

4、产生神示制度的两个因素:(1) 弹劾式诉讼无力解决疑难案件, 是产生~~的客观因素(2) 当时生产力落后、人类出于愚昧状态, 是产生~~的主观因素。

刑事证据学_20274

刑事证据学_20274

刑事证据:指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认定的,通过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

诉讼证据:能够证明争议案请的已知事实,以及表现其内容地法定形式统一把握刑事证据概念应注意的问题:是反映案件事实的事实;必须在诉讼中现实存在的;是案件事实的反映,必须是客观事实;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与法定形式的统一体;收集或认定刑事证据是一种职权行为,必须由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刑事诉讼证据基本属性:①客观性必须是客观上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想或捏造的东西②关联性必须同案件有关联,能够发挥证明作用的事实③合法性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才能作为合格的证据在诉讼中加以运用。

神示证据制度:指裁判者通过一定形式获取神的旨意,并以此作为判定争议难决案件的一种证据制度纠问式诉讼:指封建国家要求司法机关依据其职权,对犯罪行为主动予以追究,在诉讼中特别注重于对被告人的纠问。

法定证据制度:指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要求法官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

自由心证:指对证据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怎样评价神示证据制度?由于古代科学技术极不发达。

“神示证据制度”终究是一种反科学的。

极不合理的制度。

它是古代人类认识能力低下的产物,然而不管这种制度现在看来是多么不合理,但对维护奴隶社会的统治秩序起到过重要的作用。

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法律对于每一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都预先作了规定,它限制了法官自由取舍证据的可能;法定证据制度偏重于证据的表现形式,它试图以定量分析机械相加的方法来解决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的问题,体现了机械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法定证据规则把被告人当做自证其罪的特殊证人,把被告人的自白奉为“证据之王”,并从法律上确认了刑讯的合法性。

评价:“法定证据制度”同古代奴隶制国家曾经实行过的“神示证据制度”比较来说。

刑事诉讼法 第九章证据 Microsoft Word 文档

刑事诉讼法 第九章证据 Microsoft Word 文档

第一节证据的含义一、证据的概念什么是证据,在《法学大辞典》中可以发现其中关于证据的定义,是指“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或材料”,通常普遍意义上所说的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

在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31条中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第42条延续使用该条规定。

可见关于证据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概念更加强调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但是就证据概念而言,西方法学学者们则有一些不同的主张和学说,总结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一)原因说。

即能够成为司法机关在对诉讼案件中的证明对象进行确认的任何原因,都是证据。

英国法学家边沁就曾说过:“使心意上发生一种信服,足以证明或否认其他事物存在者均得称之曰证据。

”(二)结果说。

即证据就是司法人员对需要说明的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认定。

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曾说:“证据者,举证与证据调查之结果也。

”(三)方法说。

证据是认识事实和事件的方法或手段。

因此也就称“证据”为“证明手段”。

上述三种学说是比较典型的资产阶级法学家在对证据进行定义时所采用的三种不同观点,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特点是:他们都以自由心证制度原则为核心,并把司法人员的主观意识作用作为证据定义中的共同特征。

由此看来要弄清证据的概念,首先是要弄清证据的本质属性。

二、证据的属性和特征我们在此谈到的证据时其实指的是诉讼领域中的证据,但是就一般意义来说,证据一词并非只存在于诉讼领域中。

因此,从最一般、最直观的意义上讲,证据是指那些能够证明未知情况的已知现象,即证据具有能证性。

但是,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则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证据,同一般意义上的证据相比,诉讼证据具有以下几个明显属性特点:(一)具有特定的证明对象诉讼证据证明对象是案件事实,它是为证明实体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而被引进到诉讼领域中的,从证明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的角度讲,对于诉讼证据的采用,将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诉讼证明的证明对象来源于法律之规定。

刑事证据的种类及特点

刑事证据的种类及特点

刑事证据的种类及特点一、刑事证据的种类及特点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

刑诉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了证据的七个种类。

(一)物证、书证(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特别关注:如果一个证据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例如,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从痕迹的角度看,该书信又是物证。

(二)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一般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刑诉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特别关注:1、单位不能作证人,因为单位本身没有感觉和知觉,不能感知案件情况,也无法承担作伪证的责任。

2、证人作证的两个基本规则:一个是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规则,另一个是证人作证优先规则,即证人的身份与本案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作为证人。

3、证人与见证人不同。

见证人的证明行为并不针对案件事实。

(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

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

刑事证据规则七大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七大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七大规则
一、独立性:刑事证据必须独立存在,即证据本身应当具有自身的独
立性和完整性。

证据之间不应互相矛盾,也不应出现因其中一证据推断其
他证据的情况。

独立性是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的基础。

二、合法性:证据必须合法获取,即取证过程本身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的程序。

合法获取的证据包括从现场搜集的物证、从证人身上获取的口供等。

非法或违反程序要求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无效的,不能作为定罪的
依据。

三、充分性:证据必须充分证明犯罪事实,即证据必须具有说服力和
决定性。

证据充分性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具有足够的说服力,足以推翻
被告人的辩解和抵赖,确保法院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

四、连贯性:证据之间必须相互呼应和连贯,即证据之间应当存在一
定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完整、连续的证据链。

证据之间的连接和整合,
能够使法官和陪审团更好地理解案件的真相和证据所指向的犯罪事实。

五、正当性:证据必须是被告人能够合理接受、对其进行辨认和辩护的。

即证据不应涉及非法手段和违反被告人的权益的行为,也不能侵犯被
告人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正当性是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正义性的重要保障。

这七大规则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确保证据的真
实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法院能够作出准确的判决。

只有遵循这些规则,才能保证刑事诉讼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链解析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链解析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链解析在刑事诉讼中,证据链是指一系列相关证据的连接和关联,通过这些证据的环环相扣,可以推导出事实的真相和被告的犯罪责任。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链进行深入解析。

一、证据链的构成要素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或者否定某一事实的证据,例如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目击者的证言等,这些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或者反驳被告的犯罪行为。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无法直接证明某一事实,但与该事实有关的其他证据,例如被告的财产增长与其犯罪行为相符,虽然无法直接证明其犯罪事实,但可以作为间接证据支持整个证据链的推断。

3. 物证:物证是指能够在案发现场或者犯罪嫌疑人身上找到的有关案件的实物,如赃物、凶器、物质痕迹等,这些物证能够提供与案件相关的物质证据,有助于完整地构建证据链。

二、证据链的证明效力1. 相互佐证:证据链中的各个环节应相互佐证,通过不同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的证据将提高整个证据链的证明效力。

2. 推理性证据:证据链在涉及到无法直接证明的环节时,可以使用推理性证据进行推断,通过相关的事实和逻辑推理来论证被告的犯罪行为。

3. 专家论证:在构建证据链时,可以借助专家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见解,例如法医学专家对尸体的解剖鉴定、金融专家对财务报表的分析等,以增强证据链的说服力。

三、证据链的应用1. 罪名指控:证据链常常用于构建罪名指控,通过一系列相关的证据环环相扣,可以将被告与犯罪事实紧密联系起来,从而确立被告的罪名。

2. 证明辩护:证据链不仅可以用于指控被告,也可以用于证明被告的无罪或者可减轻罪责的情况。

被告可以通过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自己的辩护理由或者提出重要的抗辩证据。

3. 法庭辩论:证据链在法庭辩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检方和辩护律师都需要合理构建和有效驳斥对方的证据链,通过权衡证据链的证明效力,使法官和陪审团能够准确评估被告的罪责。

结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链是构建犯罪事实和被告犯罪责任的重要手段,它通过一系列相关证据的连接和关联,推导出事实的真相。

(完整版)刑事证据学考点内容整理

(完整版)刑事证据学考点内容整理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安管理专业制定教材刑事证据学主编:刘万奇2015年2月第6次版考点及脉络内容总结归纳主要概念及关键词已经重点标注,方便复习查阅第一章1、刑事证据,也称刑事诉讼证据,是指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认定的、通过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

2、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①证据的客观性②证据的相关性③证据的合法性第二章1、神示证据制度,是指裁判者通过一定的形式获取神的旨意,并以此作为判定争议难决案件的一种证据制度。

2、神示制度的证明方法:①对神宣誓②水审、火审、铁审③决斗④卜巫3、法定证据制度,就是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做出规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

4、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特点:①坚持实事求是,追求客观真实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③坚持依靠群众,深入调查研究④证据标准具体化第三章1、刑事证据制度的认识论基础①诉讼证明与认识活动②诉讼认识论③诉讼认识的客观性原则④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2、刑事证据制度的价值论基础①秩序②自由③公正④效率第四章1、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①证据裁判原则,即在诉讼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靠证据。

②不轻信口供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单纯依赖口供,还需有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对口供的证明力进行补充和加强。

③自由评价原则,又称自由心证,是指对证据是否有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④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是指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迫任何人提供不利于其自身的证言或被迫承认犯罪。

2、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主要内容:①对于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②对于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择作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

③控诉方无权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七章 刑事证据

第七章 刑事证据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事诉讼法(第七章)
第1页 第七章 刑事证据
主要内容:证据的概念、基本特征;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法定种类;证据的理论分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要求;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规则;刑事证据规则;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核心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法定种类;证据的理论分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规则;刑事证据规则;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二、证据的基本特征(表-44)
★★三、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表-45)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表-46)(刑诉法第54条、《高法解释》第70、71、73、75、76、77、78、81、82、85、90、94、95条)★★★。

【司考】考点之刑事证据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刑事证据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基本概念1.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2.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构建以及实践刑事证据制度时应该遵循的原则,通常包括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直接言词原则。

3.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证据为本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此原则区别于神示裁判、决斗裁判、宣誓裁判。

4.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即关联性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项证据原则。

5.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位置、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品: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痕迹:指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如脚印、指纹等。

6.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以及三者组合体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7.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8.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

10.鉴定意见: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做出的书面意见。

11.勘验笔录: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12.检查笔录: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生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录。

13.辨认笔录: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按照法定程序对可能与案件相关的人、物或者场所进行辨认时由办案人员所作的记录。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刑事诉讼的证据有很多,书证,物证,还有⼀些电⼦材料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不过这个证据并不是收集起来后就会作为案件的依据,⽽是要经过审查⽆误后才可以。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

证据种类有以下⼏种:(⼀)书证。

指以⽂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

⽐如,书信、⽂件、票据、合同等。

(⼆)物证。

指⽤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

⽐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三)视听资料。

指⽤录⾳、录像的⽅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录⾳机录制的当事⼈的谈话,⽤录像机录制的⼈物形象及其活动,⽤电⼦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证据领域的。

(四)证⼈证⾔。

指证⼈以⼝头或者书⾯⽅式向⼈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其他地⽅间接得知的。

(五)当事⼈陈述。

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向⼈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指⼈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书鉴定、会计鉴定等。

鉴定结论是应⽤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段。

(七)勘验笔录。

指⼈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它是客观事物的书⾯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种证据形式。

⼆、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证据采信标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证据的种类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证据的种类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刑事证据的种类(1)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态。

(2)难以移动、容易消失,可复制模型、拍摄照片。

(3)客观稳定。

(4)属间接证据。

(3)解决专门问题。

(4)不解决法律问题。

(5)利害关系较小。

(6)需要指派或者聘请。

(2)电子数据(a)表现为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

(b)需要物质载体。

(4)保护人身和住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

但是,应当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辩护律师经法庭许可,查阅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使用化名情况的,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证据属于书证?()(2005-2-69)A.某强奸案,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收集的笔记本,其中记载着其作案经过及对被害人的描述B.某贪污案,为查明帐册涂改人而进行鉴定的笔迹C.某故意伤害案,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D.某走私淫秽物品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的淫秽书刊[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书证。

选项A中犯罪嫌疑人的描述记载在笔记本上,该记载的文字属于书证。

选项B中的笔迹是对客观存在的痕迹的坚定,属于物证。

选项C的证人书写的证词,属于证人证言。

选项D中的淫秽书刊,属于典型书证。

【例题单选题】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

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

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2-23)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B.视听资料C.书证D.物证[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视听资料。

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一、刑事证据的定义和特征:1.刑事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各种材料、资料和信息。

2.刑事证据必须具备真实、合法、有效的特征。

3.刑事证据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等。

二、刑事证据的分类: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间接证据通过推理和证据链条来证明犯罪事实。

2.原始证据和推定证据:原始证据直接从犯罪现场或者犯罪行为中获取的证据,推定证据是根据已有证据推理得出来的。

3.出席证据和不出席证据:出席证据是指能够到庭提供证言的证据,不出席证据是指不能出庭提供证言的证据。

三、刑事证据的获取:1.根据调查权、检查权和从业权的行使,通过、搜查、扣押、勘验等方式获得证据。

2.证据的秘密性和合法性:获取证据的过程必须具备合法性,否则将导致证据的非法性。

3.证据的收集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刑事证据的审查和鉴定:1.证据的审查:对刑事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可信度进行审查,剔除无效证据。

2.证据的鉴定: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进行鉴定,确定其真伪、真实性和可信度。

五、刑事证据的运用:1.证据的认定:法庭通过审查和鉴定刑事证据,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证据的罪责关系:法庭通过对刑事证据的审查和认定,确定证据与被告人之间的罪责关系。

3.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效力: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所能达到的证明效果,证明效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以起到的作用。

六、刑事证据的规则与保护:1.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禁止逼供、刑讯逼供等,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禁止假证、串供等伪证行为,保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证据的保全和保密,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七、刑事证据的争议:1.证据排他原则:当两种证据相互排斥时,法庭应根据足够的证据决定证据的真伪。

2.证据演绎原则:法庭应通过推理和证据链条的连接,判断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犯罪事实。

刑事案件法律证据(3篇)

刑事案件法律证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法律证据是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关键性依据。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本文将从刑事证据的概念、种类、收集、审查和运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事证据的概念刑事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刑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石。

三、刑事证据的种类1. 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如犯罪工具、犯罪现场遗留物、被害人遗物等。

2.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表达的思想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

如犯罪分子的书信、日记、账本等。

3.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 被害人陈述:指被害人就其所遭受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所涉及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6. 鉴定意见: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各种活动。

四、刑事证据的收集1. 依法收集:收集证据必须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全面收集:收集证据要全面、客观、真实,既要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

3. 主动收集:司法机关要积极主动地收集证据,不能以当事人自行提供为依据。

4. 严格保密: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要严格保密,防止证据泄露。

五、刑事证据的审查1.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是否真实,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

2.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证据的收集、固定、保管等环节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3. 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4. 审查证据的充分性:审查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法律,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是关键环节。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探讨证据的收集、保存和运用等相关内容。

一、刑事证据的收集刑事证据的收集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通过各种合法手段获取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信息、物证等。

刑事证据的收集需要严格依法进行,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1. 直接证据的收集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监控录像等。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需积极调取和固定相关证据,如走访目击证人、勘查现场等。

同时,法庭在开庭审理时,应充分利用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确认。

2. 间接证据的收集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推断出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如,通过出入记录、通信记录等可以间接证明被告人与案件有关。

在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推理非常重要,需要采取合法手段予以收集。

3. 书证、物证的收集书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证据,如合同、收据等。

物证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如血迹、指纹等。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需妥善保管和固定相关书证、物证,并在法庭上予以呈现,以支持案件事实的证明。

二、刑事证据的保存刑事证据的保存是指相关机关在证据收集完毕后,需妥善保存证据原件,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于电子证据,应当进行数据提取和备份,以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丢失。

1. 实物证据的保存实物证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如毒品、凶器等。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需要对实物证据进行分类、登记和封存,并妥善保管。

在法庭上,公安机关应当带齐实物证据,以供法庭审议。

2. 书证、电子证据的保存书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证据,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证据。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需将书证、电子证据予以保存,并在法庭上通过呈现等方式提供给法庭和辩护人查阅。

刑诉八种证据类型

刑诉八种证据类型

一、刑诉八种证据类型(一)物证: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

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脚印等。

(二)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三)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四)被害人陈述: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承认有罪的供认和检举同案他人犯罪的陈述,被告人关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申辩与解释。

(六)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七)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八)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二、刑事诉讼时效规定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第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第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第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第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诉知识点总结之刑事证据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1.下列哪一证据规则属于调整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2017年卷二第26题—单选)A.传闻证据规则B.非法证据排除规则C.关联性规则D.意见证据规则【答案】C【解析】从内容来看,证据规则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调整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如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证据规则等。

一种是调整证明力的证据规则,包括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

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也就是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

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格,即允许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证据制度中,控辩双方收集和出示证据,法庭采纳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的重要准则。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结论。

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意见证据规则都是排除某一类材料作为证据的资格,调整的都是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

关联性规则,一方面是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另一方面,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也属于关联性规则的内容。

一般来说,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紧密,则该证据的证明力较强,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大。

《高法解释》第104条第2款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因此我国的关联性规则首先从是否具有关联性的角度调整了证据的证据能力,同时也从关联程度大小的角度调整了证据的证明力。

因此C选项正确。

2.甲涉嫌利用木马程序盗取Q币并转卖他人,公安机关搜查其住处时,发现一个U盘内存储了用于盗取账号密码的木马程序。

关于该U盘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第69题—多选)A.应扣押U盘并制作笔录B.检查U盘内的电子数据时,应将U盘拆分过程进行录像C.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对U盘内提取的木马程序,应附有该木马程序如何盗取账号密码的说明D.如U盘未予封存,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U盘内提取的木马程序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答案】ABCD【解析】《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本题中U盘属于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扣押U盘并应制作扣押笔录符合上述规定,A选项正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检查,应当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过程进行录像,并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进行检查;有条件的,应当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对备份进行检查;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且无法制作备份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根据这一规定,检查本题中U盘内的电子数据时,应将U盘拆分过程进行录像,B选项正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

”本题中用于盗取Q币的木马程序即属于此类电子数据,因此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附有木马程序如何盗取账号密码的说明,C选项正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二)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三)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四)有其他瑕疵的。

”D选项属于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因此该选项正确。

3.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第70题—多选)A.故意毁坏财物案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证明主体B.侵占案中提起反诉的被告人是证明主体C.妨害公务案中就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的警察是证明主体D.证明主体都是刑事诉讼主体【答案】ABD【解析】刑事诉讼证明是指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成立的活动。

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基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承担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的是公诉机关和自诉人,因为二者在诉讼中实际上处于原告一方,被告人在原则上不负证明责任,仅在特定情况下承担一定事实的证明责任。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承担对民事赔偿事实的证明责任的,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故意毁坏财物案中,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因而,本题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证明主体,A选项正确。

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被告人提起反诉,实际上成为了自诉人,需要承担提出证据证明反诉的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是证明主体,B选项正确。

妨害公务罪中就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的警察是证人,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不承担证明责任,因而不是证明主体,C选项错误。

刑事诉讼主体是所有参与行使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主体包括证明主体,因此D选项正确。

应当注意对刑事诉讼主体和证明主体的范围的理解;结合本题中给出的具体案件,首先判断案件的性质是公诉、自诉还是附带民事诉讼,明确证明责任的分担原则,从而作出正确判断。

甲、乙二人系药材公司仓库保管员,涉嫌5次共同盗窃其保管的名贵药材,涉案金额40余万元。

一审开庭审理时,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参加庭审。

经审理,法院认定了其中4起盗窃事实,另1起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甲和乙以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

请回答第92—94题。

4.关于本案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年卷二第92题—不定项)A.侦查机关制作的失窃药材清单是书证B.为查实销赃情况而从通信公司调取的通话记录清单是书证C.甲将部分销赃所得10万元存入某银行的存折是物证D.因部分失窃药材不宜保存而在法庭上出示的药材照片是物证【答案】B【解析】书证是指以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书证应是在案发过程中自然形成的。

侦查机关制作的某医药公司失窃物品的清单是立案以后制作的,是对失窃情况的分析总结,不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自然形成的证据材料,因而不是书证,A选项错误。

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可以是书写的文字材料,也可用图形和符号来表示,凡是以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都属于书证。

因此,通话记录清单以清单中的通话记录来证明案件事实,属于书证,B选项正确。

将部分销赃所得10万元存入某银行的存折上记载了甲将赃款存入银行的情况,根据书证的概念,是以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的材料,是书证,C选项错误。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是以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些难以移动或易于消失的物品、痕迹复制的模型或拍摄的照片,是对物证的固定和保全。

在适用时,作为物证发挥作用的不是这些照片和模型本身,而是被拍摄的照片、复制的模型所反映的原物和痕迹。

因此,因部分失窃药材不宜保存而在法庭上出示的药材照片本身不是物证,其反映的药材才是物证,D选项错误。

某小学发生一起猥亵儿童案件,三年级女生甲向校长许某报称被老师杨某猥亵。

许某报案后,侦查人员通过询问许某了解了甲向其陈述的被杨某猥亵的经过。

侦查人员还通过询问甲了解到,另外两名女生乙和丙也可能被杨某猥亵,乙曾和甲谈到被杨某猥亵的经过,甲曾目睹杨某在课间猥亵丙。

讯问杨某时,杨某否认实施猥亵行为,并表示他曾举报许某贪污,许某报案是对他的打击报复。

请回答第95—96题。

5.关于本案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年卷二第96题—不定项)A.甲向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既是被害人陈述,也是证人证言B.关于甲被猥亵的经过,许某的证言可作为甲陈述的补强证据C.关于乙被猥亵的经过,甲的证言属于传闻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D.甲、乙、丙因年幼,其陈述或证言必须有其他证据印证才能采信【答案】A【解析】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甲关于自己被猥亵的陈述是被害人陈述,关于乙和丙被猥亵的陈述是证人证言,A选项正确。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

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

(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

关于甲被猥亵的过程,许某的证言也来源于甲,不能作为补强证据,B选项错误。

传闻证据规则,是指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办案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在法庭上,就从其他人那里得知的情况,向法庭作证,目的是证明该情况为真实的,但不是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

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有部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甲的证言属于传闻证据,但法律并未规定其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C选项错误。

我国法律规范中关于补强证据规则,也有相关条文内容予以体现,即《高法解释》第109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