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和定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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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

GB503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基本定义1.1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2.1电工作业;2.2锅炉司炉;2.3压力容器操作;2.4起重机械作业;2.5爆破作业;2.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2.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2.8机动车辆驾驶;2.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2.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2.11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3.1年满十八岁以上。

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培训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4.2培训方法:4.2.1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4.2.2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4.2.3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

4.4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考核和发证5.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5.2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5.3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

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5.4特种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5.4.1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作业人员,由地、市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于特殊行业实行准入备案制度所颁发的证书,可证明持证人受过专业安全技术,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的培训,并已在地方安监局备案注册。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特种作业定义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1)年龄满18岁;(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3、培训内容(1)安全技术理论;(2)实际操作技能。

4、考核、发证(1)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2)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

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_1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_1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1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人数,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特种作业的概念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的范围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压力容器操作。

6、冲压机械操作。

7、锅炉司炉作业。

8、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2、年满十八周岁。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复审与培训1、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电工进网许可证>>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运行电工每年复审一次,未按期复审和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和进网许可证自行失效。

2、凡到期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单位申报将复审人员的操作证、许可证,交到公司安技员统一办理。

五、复审内容1、检查作业期间安全行为,违章记录和事故责任。

2、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事故案例教育。

3、进行理论和实际考核。

4、健康体检。

六、日常管理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3、建立建全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复审考核试卷和体检表保留四年,审验表保留八年。

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以从事原作业。

5、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情节给予批评和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规定和制度进行处罚。

特种作业操作安全技术交底模板

特种作业操作安全技术交底模板

一、交底对象(一)特种作业人员(二)现场管理人员二、交底时间(一)作业开始前(二)作业过程中三、交底内容一、特种作业定义及范围1.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2. 特种作业范围包括:高处作业、爆破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焊接与切割作业、起重作业、电工作业、机械作业等。

二、特种作业人员要求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2. 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掌握特种作业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3. 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自觉履行安全职责。

三、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作业前应检查设备、工具、安全防护用品等,确保其完好。

2. 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3. 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教育,使作业人员了解作业风险和注意事项。

四、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1. 高处作业:(1)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系好安全绳,并确保安全带连接牢固。

(2)作业平台应固定牢靠,防止滑动。

(3)作业过程中,不得擅自移动安全带。

2. 爆破作业:(1)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爆破作业规程。

(2)爆破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并派专人负责警戒。

(3)爆破前应检查爆破器材,确保其完好。

3. 受限空间作业:(1)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护装备,如呼吸器、防毒面具等。

(2)作业前应进行通风,确保受限空间内氧气充足。

(3)作业过程中,应时刻关注受限空间内空气质量。

4. 焊接与切割作业:(1)焊接与切割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2)作业现场应设置防护罩,防止火花飞溅。

(3)作业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作业岗位。

5. 起重作业:(1)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起重作业规程。

(2)起重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其完好。

(3)作业过程中,不得超载、超速。

6. 电工作业:(1)电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电工作业规程。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
3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 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 全监测监控作业。
4 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 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 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 瓦斯检查作业。
4、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 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 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 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 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 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 业操作证。
三、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煤矿安全作业 1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 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 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 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2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煤矿安全作业
四、法律法规中有关特种作业 人员的规定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 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保障其生命安全和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一)特种作业定义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二)特种作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

(三)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一)年龄要求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身体健康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文化程度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技能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四、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与考核(一)培训报名特种作业人员应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三)考核特种作业人员需参加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的考核。

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项考核均合格后方可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取得与复审(一)取得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X年复审 1 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X年 1 次。

复审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证明材料等。

安监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

安监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

安监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一些特种作业的需求也越来越多。

为了保障特种作业的安全进行,安监总局颁布了30号令,对特种作业进行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安监总局30号令对特种作业的要求和意义。

一、特种作业的定义和范围根据安监总局30号令的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较大危险性或特殊性的作业活动。

这些作业活动可能对人身安全或设备造成损害,需要经过特殊的培训和操作才能进行。

特种作业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高空作业、起重作业、焊接与切割等。

这些作业活动一旦出现意外事故,将会对工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对特种作业的管理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二、安监总局30号令的要求1.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根据30号令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这一要求确保了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安全有效地进行作业活动。

2. 特种作业的管理要求30号令还明确了特种作业的管理要求,包括设立专门的特种作业管理机构、制定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特种作业安全检查等。

这些管理要求的实施可以提高特种作业的安全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

3. 特种作业的安全防护要求为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30号令对特种作业的安全防护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例如,对于高空作业,要求使用安全带和防护网;对于起重作业,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等。

这些防护要求的实施可以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

三、安监总局30号令的意义1. 保护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特种作业通常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因此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是十分重要的。

安监总局30号令的实施,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和防护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可以有效地保护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2. 减少事故的发生特种作业一旦出现事故,将会对工人和设备造成严重损失。

通过安监总局30号令的安全要求和管理措施,可以提高特种作业的安全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降低损失和风险。

特种作业的范围及人员要求

特种作业的范围及人员要求

特种作业的范围及人员要求(1)特种作业包括: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等。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司机、司索工、安装与维修工等。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拆除、维修工等。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等。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操作、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测风测尘工等。

IL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信号工,拥罐(把钩)工等。

14.采掘(剥)作业。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运输押运工和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国家有关部门还将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列为特种设备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L年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作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区别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区别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都需要持证上岗,同一个人可以既是特种作业人员又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比如某化工企业氯碱岗位操作人员,就需要取得双证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常见的两种不同的人员,不仅仅是名字中的两字之差,在方方面面都有巨大的差异。

但是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到底怎么区分呢?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第140号令)和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对比,来谈谈两者之间的区别一、定义概念不同特种作业人员定义:是指直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的种类主要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定义: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作业种类主要包括特种设备相关管理、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气瓶作业、压力管道作业、电梯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客运索道作业、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安全附件维修作业、特种设备焊接作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哪些

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哪些

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哪些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哪些中国安全生产网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1)电作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目录中国安全生产网一、特种作业工种范围: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业6、制冷作业7、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8、压力容器操作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2、其他二、特种作业操作项目1、电工作业(1)安装(2)维修(3)值班(4)矿山电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1)电焊(2)气割(3)气焊3、起重机械作业(1)桥门式起重机司机(2)塔式起重机司机(3)流动式起重机司机(4)门座式起重机司机(5)电梯司机(6)卷扬机司机(7)施工升降机司机(8)铁路专用起重司机(9)起重指挥(10)起重司索(11)电梯日常保养(12)电梯安装维修(13)桥门式起重机安装维修(14)塔式起重机安装维修(15)施工升降机安装维修(16)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维修(17)矿山提升机(绞车)操作工、信号工、把钩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1)铲车(2)叉车(3)抓斗车(4)装载车(5)挖掘车(6)压路车(7)推土机(8)平地机(9)翻斗车(10)矿山电机车(11)矿山内燃机车(12)矿山自卸汽车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1)木、竹质架设(2)钢管架设(3)外墙清洗(4)外墙装修6、制冷作业(1)操作(2)维修7、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8、压力容器操作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瓦斯检查员(2)矿井通风工(3)瓦斯抽放工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水泵工(2)尾矿工。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和三类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和三类人员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九)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十一)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十四)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十五)矿山救护作业;(十六)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十七)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2023年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规定

2023年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规定

2023年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提高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特种作业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了下列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规定。

一、特种作业范围特种作业是指具有一定危险性或者技术特殊性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焊接作业、爆破作业、装修作业、消防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等。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并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证件方可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条件,培训计划应包括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并且培训须由具备相关经验和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过程中,应强调安全意识、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教育,并进行实地教学和模拟演练。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合格者颁发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不合格者需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四、特种作业证件的分类与管理1.特种作业证件分为A类和B类两种。

2.A类证件适用于从事高风险和技术特殊性较高的特种作业,如起重、焊接、爆破等;B类证件适用于从事技术性较低但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特种作业,如装修、消防等。

3.特种作业证件有效期为5年,证件到期前需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4.特种作业证件应由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进行管理,确保证件的安全可靠。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职责和义务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作业规程,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可靠。

2.特种作业人员有义务参加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技能和安全意识。

3.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过程中,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遵守作业规程和操作规范,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作业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4.特种作业人员应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和安全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保障特种作业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

六、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和处罚1.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信息台账,并定期按要求上报。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电工作业人员: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人员(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2、焊接或者热切割作业人员:指焊接或者热切割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3、高空作业人员:指在高处从事架设、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5、非煤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指金属非金属矿山矿井通风作业、尾矿库作业、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矿山支柱作业、矿山井下电气作业、矿山排水作业、露天和井下爆破作业。

6、煤气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7、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批从事危险化学品行业中的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氯化工艺作业、硝化工艺作业、合成氨工艺作业、裂解(裂化)工艺作业、氟化工艺作业、加氢工艺作业、重氮化工艺作业、氧化工艺作业、过氧化工艺作业、胺基化工艺作业、
磺化工艺作业、聚合工艺作业、烷基化工艺作业、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8、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人员: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保管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法律法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法律法规
效果。
虚拟现实技术: 通过虚拟现实技 术模拟真实作业 环境,提高培训 的实战性和安全
性。
培训模式改革: 推广“互联网+” 培训模式,打破 传统培训方式的 局限,实现培训 资源的共享和优
化配置。
法律法规完善: 不断完善特种作 业人员安全培训 的法律法规,加 强培训监管和考 核,提高培训质
量。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案例分析
添加标题
案例一:某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经调查发现,事故原因 是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违规操故,造成人员伤亡。经调 查发现,事故原因是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违反安全 规程,未使用防护用具。
添加标题
案例二:某建筑工地发生高空坠落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发现,事故原因是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 全培训,安全意识淡薄所致。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法规和标准,并监督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估, 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系统,对特种作 业人员进行全面跟踪和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申请条件:具备特种作业技能,年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 申请材料: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体检报告等 培训要求:参加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证书 审批流程:提交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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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01/01
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培训法律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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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特种作业⼈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颁布⽇期:1985-08-16执⾏⽇期:1985-08-1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为了加强特种作业⼈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产,提⾼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于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切企事业单位和个⼈。

1基本定义1.1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尤其对他⼈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2特种作业⼈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员。

2特种作业范围2.1电⼯作业;2.2锅炉司炉;2.3压⼒容器操作;2.4起重机械作业;2.5爆破作业;2.6⾦属焊接(⽓割)作业;2.7煤矿井下⽡斯检验;2.8机动车辆驾驶;2.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2.10建筑登⾼架设作业;2.11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员应具备的条件3.1年满⼗⼋岁以上。

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斯检验的⼈员,年龄不得低于⼆⼗周岁。

3.2⼯作认真负责,⾝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理缺陷。

3.3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培训4.1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必须进⾏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4.2培训⽅法:4.2.1企事业单位⾃⾏培训;4.2.2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4.2.3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定。

4.4专业(技⼯)学校的毕业⽣,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培训。

5考核和发证5.1特种作业⼈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准独⽴作业。

5.2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5.3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和范围

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和范围

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和范围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和范围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目前特种作业人员共有十大类。

1、电工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3、高处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第四条)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免于培训的规定(第九条)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方式(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

二、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的定义和范围(一)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包括但不限于: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

(二)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三、人员资格要求(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具备与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年龄、身体条件、文化程度等要求,并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三)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或操作特种设备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如色盲、癫痫、高血压、心脏病等。

四、培训与考核(一)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三)单位应定期组织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参加复训和复审,确保其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持续符合要求。

五、人员档案管理(一)单位应建立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培训记录、考核成绩、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二)档案应妥善保存,便于查询和管理。

六、日常管理(一)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二)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应认真检查设备和工具,确保其安全可靠。

(三)作业过程中,应密切关注设备运行状况和周围环境,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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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和定义范围一、特种作业人员条件:
1、年满18岁;
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积业禁忌症;
4、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范围(17类)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
7、压力容器作业;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
11、矿山排水作业;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14、采掘(剥)作业;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
17、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其它作业。

新《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权利:
1、合同权;
2、安全健康保障权;
3、知情权;
4、建议权;
5、批评、检举控告权;
6、培训权;
7、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拒绝危险[避险权]或停
止作业和撤离作业场所权;也或紧急情况处置权);]
8、监督权;
9、社会保险权和民事赔偿(工伤索赔权);
10、获得合格劳动防护用品权。

二、从业人员义务:
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4、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义务;
5、重大隐患越级报告的义务;
6、及时报告生产安全检查事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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