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和定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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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和定义范围一、特种作业人员条件:

1、年满18岁;

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积业禁忌症;

4、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范围(17类)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

7、压力容器作业;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

11、矿山排水作业;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14、采掘(剥)作业;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

17、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其它作业。

新《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权利:

1、合同权;

2、安全健康保障权;

3、知情权;

4、建议权;

5、批评、检举控告权;

6、培训权;

7、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拒绝危险[避险权]或停

止作业和撤离作业场所权;也或紧急情况处置权);]

8、监督权;

9、社会保险权和民事赔偿(工伤索赔权);

10、获得合格劳动防护用品权。

二、从业人员义务:

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4、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义务;

5、重大隐患越级报告的义务;

6、及时报告生产安全检查事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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