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和定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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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和定义范围一、特种作业人员条件:
1、年满18岁;
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积业禁忌症;
4、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范围(17类)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
7、压力容器作业;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
11、矿山排水作业;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14、采掘(剥)作业;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
17、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其它作业。
新《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权利:
1、合同权;
2、安全健康保障权;
3、知情权;
4、建议权;
5、批评、检举控告权;
6、培训权;
7、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拒绝危险[避险权]或停
止作业和撤离作业场所权;也或紧急情况处置权);]
8、监督权;
9、社会保险权和民事赔偿(工伤索赔权);
10、获得合格劳动防护用品权。
二、从业人员义务:
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4、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义务;
5、重大隐患越级报告的义务;
6、及时报告生产安全检查事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