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于特殊行业实行准入备案制度所颁发的证书,可证明持证人受过专业安全技术,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的培训,并已在地方安监局备案注册。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特种作业定义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1)年龄满18岁;(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3、培训内容(1)安全技术理论;(2)实际操作技能。
4、考核、发证(1)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2)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
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包括哪些类别
相关规定: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
如:焊工、电工、锅炉(锅炉全部煤改气)工、驾驶员、起重工等。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九)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十一)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十四)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十五)矿山救护作业;(十六)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十七)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保障其生命安全和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一)特种作业定义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二)特种作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
(三)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一)年龄要求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身体健康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文化程度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技能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四、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与考核(一)培训报名特种作业人员应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三)考核特种作业人员需参加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的考核。
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项考核均合格后方可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取得与复审(一)取得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X年复审 1 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X年 1 次。
复审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证明材料等。
特殊工种包括哪些类别
关于规范特殊工种的规定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
如:焊工、电工、锅炉工、驾驶员、起重工等。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九)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十一)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十四)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十五)矿山救护作业;(十六)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十七)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分类和范围
特种作业人员的分类和作业范围一、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查核管理规则》GB5 306-85 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分类以下:(1)电工作业;(2)锅炉司炉;(3)压力容器操作;(4)起重机械作业;(5)爆破作业;(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7)煤矿井下瓦斯查验;(8)灵活车辆驾驶;(9)灵活船舶驾驶、轮机操作;(10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11 )切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余作业。
二、经贸委 1999 年公布 13 命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查核管理方法》规定的特种作业范围:(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 (含电梯 )作业;(4)公司内灵活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 (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8)制冷作业;(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 (含瓦斯查验 );(11)矿山排水作业 (含尾矿坝作业 );(12)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的其余作业。
三、建筑、矿山、电力等行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往常分类和作业范围:(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施的安装、运转、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公司内灵活车辆驾驶。
含在公司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地区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种灵活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含 2 米以上登高架设、拆掉、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冲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查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施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 )矿山通风作业。
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哪些
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哪些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哪些中国安全生产网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1)电作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目录中国安全生产网一、特种作业工种范围: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业6、制冷作业7、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8、压力容器操作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2、其他二、特种作业操作项目1、电工作业(1)安装(2)维修(3)值班(4)矿山电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1)电焊(2)气割(3)气焊3、起重机械作业(1)桥门式起重机司机(2)塔式起重机司机(3)流动式起重机司机(4)门座式起重机司机(5)电梯司机(6)卷扬机司机(7)施工升降机司机(8)铁路专用起重司机(9)起重指挥(10)起重司索(11)电梯日常保养(12)电梯安装维修(13)桥门式起重机安装维修(14)塔式起重机安装维修(15)施工升降机安装维修(16)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维修(17)矿山提升机(绞车)操作工、信号工、把钩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1)铲车(2)叉车(3)抓斗车(4)装载车(5)挖掘车(6)压路车(7)推土机(8)平地机(9)翻斗车(10)矿山电机车(11)矿山内燃机车(12)矿山自卸汽车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1)木、竹质架设(2)钢管架设(3)外墙清洗(4)外墙装修6、制冷作业(1)操作(2)维修7、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8、压力容器操作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瓦斯检查员(2)矿井通风工(3)瓦斯抽放工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水泵工(2)尾矿工。
安全工程师: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安全工程师: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殊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较广,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曾经制定国家标准,对主要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作过规定,包括瓦斯检查工、起重机械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从业人员。
但是随着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的不断扩大,作业工种和技术要求不断变化,原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已经不适应,需要重新界定和调整。
所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鉴于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岗位比较特殊,不同于一般的操作人员,并且存在较大的危险性,许多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于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而发生的。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安全素质应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必须对他们进行专门安全培训并且取得相应资格,不能等同于一般的从业人员。
所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对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不同于其他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应有更高的安全技术要求。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对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要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特种作业人员分类和范围
特种作业人员分类和范围
特种作业人员的分类和作业范围是在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和___1999年颁布的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根据这些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被分为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以及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范围也在___1999年颁布的13号令
中明确规定。
这些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___批准的其他作业。
不同行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也有其通常的分类和作业范围。
例如,在建筑、矿山、电力等行业中,电工作业包括发电、送
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以及矿山井下电钳工。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包括焊接工和切割工。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包括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和安装与维修工。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包括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登高架设作业包括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以及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包括承压锅炉的操作工和锅炉水质化验工。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九)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十一)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1.主题内容本制度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有关内容2.引用标准及专业术语引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厂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职责范围安环处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
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劳资处、安环处同意,方可变动。
5、特种作业的范围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1.本规定明确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范围和要求,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为安全施工提供保障。
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管理。
1.1特种作业的范围和工种及人员要求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施工作业。
主要包括:电工作业:含配电工,电气安装、检修、运行维护等。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其他移动起重机作业与安装、拆除、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作业、安装、拆除与维修;起重指挥、司索工;起重安装与维修工等。
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瓶车、翻斗车等作业。
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
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转运工其他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明确的特种作业。
1.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经相关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人员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4)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1.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和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2)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4)特种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期间,当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作业人员或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减免事故扩大;5)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6)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相关单位关于动火作业审批规定及相关方各项规章制度;7)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
特种作业种类
附件: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
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
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特殊工种与特种作业
特殊工种(人)与特种作业(工作)一、特种作业人员范围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10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2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5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1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14.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二、特种作业:(11类52种)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什么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1)电作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电工作业人员: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人员(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2、焊接或者热切割作业人员:指焊接或者热切割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3、高空作业人员:指在高处从事架设、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5、非煤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指金属非金属矿山矿井通风作业、尾矿库作业、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矿山支柱作业、矿山井下电气作业、矿山排水作业、露天和井下爆破作业。
6、煤气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7、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批从事危险化学品行业中的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氯化工艺作业、硝化工艺作业、合成氨工艺作业、裂解(裂化)工艺作业、氟化工艺作业、加氢工艺作业、重氮化工艺作业、氧化工艺作业、过氧化工艺作业、胺基化工艺作业、
磺化工艺作业、聚合工艺作业、烷基化工艺作业、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8、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人员: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保管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和范围
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和范围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和范围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目前特种作业人员共有十大类。
1、电工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3、高处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第四条)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免于培训的规定(第九条)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方式(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作过一些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3号令)明确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随着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也随之发生变化,特别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些作业岗位的危险程度也逐步加大,频繁出现安全事故,对在这些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也需要进行特别的教育培训。
如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都列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
特种作业的范围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主要包括:锅炉操作人员、锅炉水处理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医用氧舱管理人员、气瓶充装人员,电梯操作人员、维修保养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游乐设施操作人员,客运索道操作人员,特种设备焊接人员,特种设备管理人员。
3、特种作业人员指从事下列17类特种作业的人员。
(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
含起重机械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特殊作业及人员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及人员管理制度一、目的为明确特殊作业及人员的管理范围和要求,以确保特殊作业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制度要求,为施工质量和安全提供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工程施工范围内的特殊作业及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管理。
三、特殊作业及人员的范围1、本制度所称的特殊作业范围,系指具有控制质量和安全危害风险,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以下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即三级动火作业);起重吊装作业;高处、临边作业;机械操作。
2、本制度所称特殊作业人员,系指直接从事特殊作业的以下工种人员。
主要包括:电(气)焊工;起重信号、司索工;塔式起重机司机;施工升降机司机;架子工;机修工;钢筋工;水电安装工;木工;砼工。
四、特种作业人员要求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满18周岁;(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制度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4)符合相应工种需要的其它制度条件。
2、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1)一般制度①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经过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项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许可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取证及复审工作,由项目部安全组按照地方主管部门要求负责组织与管理。
(2)培训①根据项目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或按照地方主管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要求,由项目部安全组负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
②培训教材按地方主管部门统一指定的内容,培训时间及形式按地方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3)考核、取证①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学习,按时参加地方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②按照地方主管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的办法制度,考核不合格者,应重新参加下一次的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之前,不得从事特种作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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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九)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十一)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1.主题内容本制度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有关内容2.引用标准及专业术语引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厂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职责范围安环处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
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劳资处、安环处同意,方可变动。
5、特种作业的范围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压力容器操作司炉工作业登高作业6、日常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
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该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
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行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7、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环处、劳资处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安环处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车间向安环处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安环处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
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环处,证件发放由安环处负责。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环外。
8、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特种作业监管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一、本制度中所指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在劳动过程中,易发生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二、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含以下几个作业内容。
1、电工作业:指从事送电、变电、配电和电器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继电保护、高压试验、电气仪表及维修等作业的人员。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指电焊及气焊的金属焊接(切割)人员。
3、起重机械作业:指起重机械司机、司索和指挥人员。
4、建筑机械操作:指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搅拌机钢筋机械等施工现场的机具作业人员。
5、木工机械作业:指施工现场木工机械操作人员。
6、登高架设作业:指施工现场中脚手架的装拆作业人员。
7、根据特种作业的定义,由省级安全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年满18周岁;2、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4、按上岗要求,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安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凡本公司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项目部报公司质安科审查同意后,报市安全站安排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操作证到期的人员要按期限进行培训复审。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原则上由申报单位进行支付,由于学员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七、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
八、特种作业人员要佩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犯规定,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九、《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要妥善保管,不准涂改、转借,操作证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公司质安科报告,声明作废,补发证等费用自理。
十、外单位来本公司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服从公司质安科的管理。
十一、凡有特种作业人员的项目部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应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相对稳定。
十二、特种作业人员脱岗半年以上,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十三、本制度由公司质安科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十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急救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工种),必须按国家建设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
4.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安全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存好自己的上岗证件,如有丢失及时汇报。
7.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工、金属焊接工、机动车辆驾驶员等工种)的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要对特种作业人员统一集中管理,配备专业性管理人员.直接调度管理,并由专职安全员监督检查,强化管理。
二、要筛选思想好、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遵章守纪、服从指挥、处处事事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办事的青年工人从事特种作业。
?三、要在每年年初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整顿.凡是年龄较大,不服从管理,违章蛮干,专业技术较差或造成未遂事故和已形成事故者,及时调整,另行变换普通工种。
四、对所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持证上岗,并由安全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专业性的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五、要建立特殊作业人员档案,建立登记卡,实行一人一卡。
六、要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酒后上岗。
七、特种作业人员要坚持每月停产半天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学习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事故案例分析,自我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
八、要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无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上岗作业,上岗后要严格实施安措施九、要坚持上下岗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十、要严格执行验收制度。
通过验收,确保合格后办理验收手续,并由验收人员签字交付使用。
十一、上岗后不准看书,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准与他人闲谈,要精心操作。
十二、要与其他工种积极配合,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一、集团公司对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统一管理,由安全管理部登记、造册、公司档案室统一保存证书原件。
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如下:1、安全管理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建档管理,建立登记卡,实行一人一卡。
2、安全管理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证书的复审工作。
3、安全管理部每年组织一次专业性的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4、在每年年初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整顿,凡是年龄较大,不服从管理,违章蛮干,专业技术较差或造成未遂事故或已形成事故者及时调整,另行变换普通工种。
三、项目部使用特种作业人员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以下内容进行登记、考核:1、作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发证机关,从事本工作的年限等,并登记在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2、验证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是否过期,如不过期,将证件复印件存放于施工现场备查(遇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时,凭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借条到集团公司档案室拿其原件),如过期应督促其至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3、现场让其实际操作,看其是否符合要求。
四、项目部使用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思想好、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遵章守纪、服从指挥,熟悉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工种涉及的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了解基本的操作知识,处处事事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办事的年满十八周岁的青年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