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合集下载

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论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以存在价值为角度一、保险利益的产生及概念内涵保险利益概念是伴随着13世纪末意大利原始的海上保险的兴起而产生的,在18世纪中叶之前,海上保险人通常并不要求被保险人人证明他们对投保的船舶或货物拥有所有权或其他合乎法律规定的利益关系,而由此导致了赌博和欺诈现象的出现。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174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一次正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要求,被保险人对承保财产具有利益是存在有法律约束力的海上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

1故其该概念的产生动机在于区分有利于社会经济的保险行为和纯粹的投机的赌博行为,伴随着其发展至今成为了世界各国保险法都基本认可的“无保险利益无保险”原则。

而保险利益的概念,各国以不同时期的立法以及学者的理论认识各不相同,并无一个统一的概念解释。

台湾的郑玉波教授认为,保险利益就是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有所之利害关系。

及要保人或被保人,因保险事故之发生,致保险标的之不安全而受损;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致保险标的之安全而受益,此种损益关系,便是保险利益。

2关于保险利益的概念,在学术上并没有统一的通说概念,但为确定保险利益,通常会明确保险利益的要件,部分学者认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三大部分: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要符合法律的直接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的要求,并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其次,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能够确定的利益,否则保险人很难以一定的金钱来补偿,保险利益控制保险额度的功能也难以得到实现;再次,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货币加以计算或估计的利益。

3各国立法对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主要分为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利益主义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受英国法影响较大的国家,大多数的英美法系国家认定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一般从两者是否具有1李利、许崇苗著:《论我国新<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利益的发展与完善》2郑玉波著:《保险法论》,中国台北:三民书局2000年再修订版,第61页。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认定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认定
(三)《保险法》第34条之看法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可以体现出,我国在被保险 人同意的适用范围中并没有对人身保险合同用险种来加以分 类,而是规定对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经被 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从保险种类划分 上,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及健康保险合同这三种。而人寿保险合同 中的生存保险合同还可分为生存保险合同和死亡保险合同两 种。但是又有少数部分国家将需要被保险人的书面确认这一条 件的使用范围缩小到了死亡保险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两 种。他们把该合同这么进行细分的理由主要是依据每个险种的 主要特点来进行区分的,在健康保险合同中由于具有补偿性这 一功能,它是以损失来给付保险金的;而在生存保险合同中因 为具有给付这一功能,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了有 关保险金额并写进保险合同的条款里面,而且前提条件是被保 险人已经死亡或者人身有损害、伤残,才有获得巨额保险金的 可能性。笔者认为这一说法是非常有道理的,如果将被保险人 的伤害也包括到前条件里面,就可以基本避免由于赌博危险与 道德危险的风险下投保人为了想得到保险金而进行的欺诈行 为。 (四)保险公司对人身保险利益告知和审查义务的不足 《保险法》第16条明确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情况作出询问的,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 务。从该条款可知我国保险法对告知义务采用的是询问告知, 其中有不足之处是忽视了被保险人的重要程度,没有将主体扩 充至被保险人,使保险利益存在的真实性得不到保障。为此,我 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三有进一步地加以阐 释,其明确指出即使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依据保 险人的请求到其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了体检,但仍未免去投 保人的告知义务。如此做,为的是促进双方之间的最大诚信;若 保险人知悉体检结果依然与之订立合同,则属于弃权,即失去 以对方未告知为由解除合同的权利。这很大程度完善了告知义 务,但还有几点不能明确,其一医疗机构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 结果但保险人不知道体检结果这是否能视为保险人知道体检 结果,其二是否包括知悉投保人有无据实告知的情形。 所谓的保险利益的审查义务,可以说是某些人对保险利益 是否存在的问题进行审查的责任,但是谁对人身保险利益的审

人身保险利益是如何规定的

人身保险利益是如何规定的

⼈⾝保险利益是如何规定的
下⾯这篇⽂章是由店铺⼩编为⼤家提供的⼀篇有关保险利益的知识,希望这样的⽂章能够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如需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可以登录店铺向律师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保险利益是如何规定的
⼈⾝保险的投保⼈在保险合同订⽴时,对被保险⼈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或者被保险⼈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法》
第⼗⼆条⼈⾝保险的投保⼈在保险合同订⽴时,对被保险⼈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在保险事故发⽣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是以⼈的寿命和⾝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是指其财产或者⼈⾝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请求权的⼈。

投保⼈可以为被保险⼈。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或者被保险⼈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以上内容由店铺⼩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家。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研究》范文

《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研究》范文

《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身保险作为风险转移的重要工具,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人身保险的实践中,关于保险利益的问题时常引发争议和讨论。

本文旨在探讨人身保险利益的相关问题,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概念及重要性人身保险利益,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这种利益是确定保险合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被保险人权益的基础。

在人身保险中,利益问题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因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三、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的现状分析当前,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关于保险利益的问题逐渐凸显。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模糊,导致合同有效性存在争议;二是保险公司在利益认定上存在操作不规范、不透明的问题;三是相关法律法规对保险利益的界定不够明确,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四、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的成因分析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问题的重要原因。

相关法律法规对人身保险利益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其次,市场环境的复杂性也是造成问题的原因之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市场主体众多,利益关系复杂,容易出现利益冲突和纠纷。

此外,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对保险利益的认知不足也是导致问题的重要原因。

五、解决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的对策建议针对人身保险利益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

明确界定人身保险利益的范畴和认定标准,为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提供法律保障。

2. 规范市场行为。

加强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的监管,规范保险业务操作流程,防止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3. 提高认知水平。

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对保险利益的认知水平,增强风险意识。

4. 强化合同管理。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问题研究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问题研究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问题研究作者:李长云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4年第22期摘要:保险利益作为整个保险活动的核心要点之一,对保险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学者在人身保险利益的问题上分歧众多,至今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

针对我国在保险利益认定方面存在的缺陷,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人身保险;同意主义;利益主义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20150021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含义及认定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会因此遭到损失。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的前提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之间存在利益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是经济关系上的,可以是血缘上的,也可以是建立在婚姻基础上的。

在英美法系中,以利益主义来判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就认为二者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大陆法系在判断保险利益时以被保险人是否同意为标准。

其中同意的内容包括对投保人、保险金额、指定和变更受益人、其他保险内容以及转让保险合同等方面。

我国是以利益主义为主并辅之以同意主义。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认定的缺陷2.1保险利益定义不明确我国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的保险利益应当是合法的,但并不是所有合法的利益都可以作为保险利益。

法律承认的合法利益应分为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利益,物质上的利益比较容易用金钱进行衡量,自然可以作为保险利益;但精神上的利益是不能用货币计量的,不能作为保险利益存在并进行投保。

人身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也就是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

保险法分为财产保险法和人身保险法,财产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因为具有财产性,而财产就有其固定的、可衡量的价值,而人身保险法因为保险标的的特殊性,那么其保险利益又有什么特殊规定呢,我们今天就来了解一下关于▲人身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规定。

下面小编为您解答疑惑。

▲一、人身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概念和功能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法中所扮演的角色的重要性无与伦比,其所涉及的不只是保险合同效力的问题,更是决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损害的发生、重复保险、超额保险及保险合同利益转移的准绳,甚至有人称之为保险合同的标的。

它包含三个含义:(1)保险利益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享有;(2)保险利益是指法律上承认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可以估量的。

保险利益的功能在于杜绝道德危险。

各国保险法均将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

原《保险法》也是不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一律无效。

新的《保险法》在第31条和第48条区分了人保和财保的不同情况: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存在时间为保险事故发生时,它影响的只是保险金请求权的问题和合同解除权,而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它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也就是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有无保险利益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第48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是附条件的合同,合同不必然无效,而第31条则直接规定了合同的无效。

▲二、人身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何人从人身保险的立场来说,保险利益所对应的对象是投保人。

新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人身保险中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应该是投保人,因为此时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相对应的保险利益的主体只能是投保人。

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该保 险金额 之给付 时 , 种合 同并 非人身合 同 , 此 而是 信用合 同投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S cey
20 11( ) 09.
{占 I 缸金 ; I
论人身保 险中的保 险利益
王拓 飞
摘 要


保 险利益 原 是一 国保 险 法上的 一项重要 原 则。人 身保 险作 为我 国二种商 业保险 之一 ,在保 险法上 占有 重要地 4
者 家属 办丧事 之用 世 纪 在 意大 利 产 生 了第 一 种 以 盈利 为 目的 的商 业 保险
— —
二、 认定 人身保 险利益 规则 的立法 比较
海上 保 险。随之 而来 的是 “ 险利益 ” 保 概念 的产 生 。保 险利
为 了防止投保 人利用他人 之生命 、 健康进行 赌博活 动或 为防
益 产生 的首 要原 因是 人们希 望利用 这一 概念 而对保 险行 为和赌 止其为得 到赔偿金 而谋财害 命 , 法律将 保险利 益作为 人身保 险合 博 活动 加 以区别 。 同的效 力要件 。 因各 国国情所 限 , 定人身 保险合 同保 险利 益 但 认
首 先提 出人 身保险 亦有 保险利 益存 在之 必要 的人是德 国的 的标准 不大相 同 。
位 。投 保人对 被保 险人有 无保 险利益 及有 多大 的保 险利 益 皆是保 险利益 原则 所 关注 的 问题 。本文 以人 身保 险中的保 险 利
益为研究对象, 着重研究保险利益的发展历史及对人身保险的影响, 并将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与保险业比较发 达的国家
的保 险法相 比较 , 其 所长 以期能补我 之短 。 借 关键 词 人 身保 险 保 险利益 投保 人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判断标准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判断标准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判断标准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判断标准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判断标准是保险法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它涉及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性、理赔的权利及义务等核心问题。

人身保险中父母对子女保险利益的认定

人身保险中父母对子女保险利益的认定

人身保险中父母对子女保险利益的认定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为标的的一种保险,主要是为了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患病或者死亡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或者给付医疗费的费用。

在人身保险中,父母对子女保险利益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涉及到保险责任、保险金的受益人及受益权利的归属等方面,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来说都是非常关键的。

本文将围绕父母对子女保险利益的认定展开讨论,旨在为相关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保险业的基本法律,是对保险业开展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依据。

关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规定在保险法中属于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对保险法的相关条款解读,可以了解在父母对子女保险利益的认定中相关的法律规定。

1. 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以为自己一人或者为他人指定。

”这意味着在人身保险中,父母可以为自己或者为子女指定为被保险人,同时还可以指定受益人。

对于父母为子女投保而言,父母应当在投保时明确指定子女为被保险人,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受益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可以以约定方式转让。

这一规定意味着,父母可以通过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子女为受益人,从而保障子女的利益。

2. 保险金的受益权利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是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患病或者死亡等情况下获得的一定数量的金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保险金的受益权利取得。

”这意味着,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金将直接支付给受益人。

对于父母投保子女而言,他们应当明确在合同中约定子女为受益人,以便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子女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险金。

在实际操作中,父母对子女保险利益的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父母对子女保险利益认定的原则:1. 子女利益至上原则在父母为子女投保时,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明确约定子女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研究》范文

《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研究》范文

《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身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人身保险的实践中,关于保险利益的问题始终是讨论的热点。

保险利益问题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效力、被保险人的权益以及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

因此,对人身保险利益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概念及法律意义人身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

这种利益关系决定了投保人是否有权为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在法律上,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时,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一)现状当前,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保险产品种类丰富,但关于保险利益的问题仍存在一些争议和不确定性。

在实务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复杂多样,如何界定和认定保险利益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二)存在问题1.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现有法律对保险利益的定义和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道德风险的隐患:缺乏明确的保险利益认定机制可能导致道德风险的产生,如虚假投保、骗保等行为。

3. 市场需求与法律规定的矛盾: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一些新型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对保险利益的定义和认定提出了新的挑战。

四、解决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1. 明确保险利益的定义和认定标准,为实际操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防止利用保险利益问题进行违规操作。

(二)加强市场教育1. 提高消费者对保险利益的认知,引导其正确理解保险产品的风险和收益。

2. 增强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其对保险利益问题的处理能力。

(三)推动产品创新1. 根据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开发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

2. 推动科技在保险业务中的应用,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以提高保险利益的认定效率和准确性。

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浅析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中文摘要传统的保险法理论中,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之一,保险利益原则也是保险诸原则最重要的一个。

这主要是基于保险杜绝赌博行为、防范道德风险的制度设计。

而随着保险实务和理论的发展,保险利益的存废也出现了争议,尤其是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制度设计,本文着重于我国 2009 年新修改后的《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之规定,从诱发道德风险的主要因素———保险金请求权入手,主张废除人身保险中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仅以同意原则即可实现道德风险防范之目的。

关键词: 保险利益;保险金请求权;同意原则ABSTRACT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insurance law, insurance interest is one of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validity of the insurance contract; insurance interest principle is the principle of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This is mainly based on insurance to eliminate gambling behavior, the system design of a guard against moral hazard. An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practice and theory, the insurance interest of there have been controversial, especially the interests of the person insurance insurance system design,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in 2009 in China on the provisions of the insurance of insurance interest, from the main factors that induce the risk of moral hazard --, insurance claims, and advocated the abolition of person insurance provisions on 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only by agreeing to the principle of the moral risk prevention purposes can be realized.Key words: insurance interest; Insurance claims. Agree with the principle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点(一)、人身保险的概念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生育)、老(衰老)、人身保险是病(疾病)、残、亡(死亡)等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

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此 , 当有 确 定 的标 准 与 条 件 来 确 认 一 项 经 济 利 应
益 是 否构成 保 险 利益 。保 险 利 益 的 构 成 , 当满 应
足 以下条 件 :
( ) 险利益 须 为适 法利 益 1保 本条 规定 , 险利 益 是 投 保 人 对 保 险 标 的具 保 有 的法律 上 承 认 的利 益 。 因此 , 险利 益 必 须 是 保 适 法 利益 。如 , 立 在 财 产 所 有 权 基 础 之 上 的各 建 种权 益 , 依据 有效 的合 同所产 生 的各种 利 益 , 不能 作为 保 险 利 益 。例 如 , 为 偷 税 、 税 所 得 的利 因 漏 益 , 为赌 博 、 窃所 得 的利 益 , 不 得作 为投 保 因 盗 都 人 的保 险利益 。 ( ) 险利 益须 为确 定 的利益 2保
保 人 对保 险标 的具 有 的法 律上 承认 的利益 。 ” 保 险利 益 是 保 险 合 同 有 效 的 重 要 条 件 。 因
体确 定 , 已确定 的保 险利 益就 是现 有 的利益 , 对 如

幢 已存 在 的楼 房 所 具 有 的所 有 权 ; 确 定 的 保 可
险利 益是 指 期待 的利 益 。期 待利 益必 须有合 法 的
不必 具体 存 在 , 对 未存 在 的 , 少在 合 同成立 当 但 至
时, 在客 观 上于 保 险 事 故 发生 前 或 发 生 时 必 须 具
保 险 合 同 , 按 照保 险合 同负 有 支 付 保 险 费 义 务 并 的人 。《 险 法 》 十二 条 规定 :保 险利 益 是 指投 保 第 “
定 _ 。无 论保 险利 益 为现 有 利 益 或 预期 利 益 , 1 ] 都
可成 为保 险合 同的标 的 , 这 种利 益 的存在 , 但 不仅 要 以 当事 人 的 主观 认 识 为 依 据 , 且 还 必 须有 社 而 会一 般 观念 的客 观 确 认 。虽 然 在 合 同成 立 当 时 ,

人身和财产保险利益有什么不同

人身和财产保险利益有什么不同

一、什么是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于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也就是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并不直接体现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而体现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或者依赖关系。

二、什么是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的不完全而受到损害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财产保险利益应当为合法利益。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相比,有所不同
(1) 保险利益的价值估计标准不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利益,存在代位求偿问题,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非金钱可以计算,因为人身保险的目的并不在于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故不存在代位求偿问题。

(2) 要求保险利益发生的时间不同。

按国际惯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就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但海上保险合同例外。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必须于合同成立时就存在,否则合同也无效。

但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失去保险利益对其在合同上的权利无影响。

(3) 两者在是否需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方面有所不同。

在财产保险中,只要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存在,就可投保,无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人身保险,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凡就第三人的生命投保人寿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不仅须对该第三人有保险利益,而且还需获得第三人的同意。

人身保险中父母对子女保险利益的认定

人身保险中父母对子女保险利益的认定

人身保险中父母对子女保险利益的认定【摘要】本文探讨了人身保险中父母对子女保险利益的认定问题。

首先从父母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角度分析,然后探讨了父母作为受益人的情况。

接着从父母与子女关系对利益认定的影响以及父母与子女双方权益平衡的考量的角度展开讨论。

最后结论指出,人身保险合同中对父母对子女的保险利益认定应当符合实际权益关系,保障子女的利益同时考虑到父母的权益,实现双方的权益平衡。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相关保险合同的签署提供参考,确保父母和子女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关键词】人身保险、父母、子女、保险利益、认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益平衡、合同、权益关系1. 引言1.1 人身保险中父母对子女保险利益的认定人身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可以帮助人们在意外风险发生时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

在人身保险中,父母对子女的保险利益认定是一个重要的议题,涉及到保险合同中各方的权益关系和责任分配。

父母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利益认定都具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标准。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也会影响到保险利益的认定,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平衡考量。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对父母对子女的保险利益认定应当符合实际的权益关系,保障子女在面临保险风险时能够得到合理的保障和补偿,同时也要考虑到父母的社会责任和经济能力。

父母对子女保险利益认定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是人身保险合同中重要的一环,也是保护家庭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2. 正文2.1 父母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父母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父母在购买人身保险时作为合同的缔约方,承担保费支付和履行其他保险合同义务的角色。

在父母购买子女保险时,他们通常会充当投保人的身份,以确保子女在未来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障和赔偿。

作为投保人,父母需要对子女的个人信息和健康状况进行充分的披露,以保证保险公司能够准确评估保单风险和确定保费水平。

父母作为投保人还需要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和保额,确保能够覆盖子女可能面临的风险,如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

人身保险中父母对子女保险利益的认定

人身保险中父母对子女保险利益的认定

人身保险中父母对子女保险利益的认定人身保险中,父母对子女保险利益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人身保险中,父母购买保险为自己的子女投保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

但是在父母对子女保险利益的认定问题上,有很多细节需要注意,不同的保险产品和不同的情况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本文将对父母对子女保险利益的认定问题进行详细的梳理和分析。

需要明确的是,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指的是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提供的保险金或者其他保险金之和。

父母为子女购买保险,目的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和生活,一旦子女发生意外或不幸,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因此父母对子女保险利益的认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被保险人的选择、保险利益的受益人、保险金的受益使用等。

一、被保险人的选择在父母为子女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通常是子女本人。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父母也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比如在重大疾病险中,父母也可以购买保险,用以保障子女未来的医疗费用。

而在寿险中,通常是子女本人成为被保险人,以便在父母去世时,子女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被保险人的选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二、保险利益的受益人在父母为子女购买保险时,通常情况下,父母会成为子女的保险受益人。

这样一来,一旦子女发生意外或不幸,父母可以作为受益人得到相应的保险金,保障自己的生活。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设置其他受益人,比如子女自己、其他亲属、甚至是慈善机构等。

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处理。

三、保险金的受益使用在父母为子女购买保险时,一旦子女获得保险金,这笔钱应该如何使用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父母希望子女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但是又不希望子女没事拿到钱就乱花。

因此在定义保险金的使用方式时,需要经过慎重考虑,如设置专门的监护人或指定特定的用途。

这样可以保证子女在需要的时候得到帮助,又可以避免浪费。

《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研究》范文

《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研究》范文

《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身保险已成为现代家庭财富管理和风险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涉及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然而,在实践中,关于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与保障存在诸多争议与问题。

本文将围绕人身保险利益的概念、人身保险利益的意义及认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等几个方面展开深入探讨。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概念人身保险利益是指个人或团体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健康享有的一种权益或经济关系。

它源于人们的经济生活需求和道德风险防范的需要,通过人身保险合同来保障被保险人在遭遇意外事故或不幸事件时能够得到经济补偿。

这种利益通常由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确认,体现了双方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利益。

三、人身保险利益的意义及认定(一)人身保险利益的意义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与保障对个人和家庭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能够为被保险人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还能够帮助投保人有效转移潜在风险。

在人们日常生活中,人身上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条件在市场经济中的存在对国家社会进步与人类社会安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只有通过对这些风险的准确计量,才能有效评估并合理配置资源,进而推动社会进步。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通常基于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被保险人同意原则,即被保险人自愿参与并同意成为合同的一方;二是利益关系原则,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某种经济或法律上的利益关系;三是合理预期原则,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未来风险有合理预期并愿意为此提供保障。

四、人身保险利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我国在人身保险利益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在认定和保障过程中存在诸多漏洞和争议。

例如,对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缺乏明确规定,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进行欺诈活动。

(二)道德风险问题突出由于人身保险涉及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重要利益,一些投保人可能会为了获取更高的赔偿而故意隐瞒或夸大风险情况,导致道德风险问题突出。

保险法关于人身险合同的核心条款

保险法关于人身险合同的核心条款

2.保险合同内容
第十八条(节选)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
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 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2.保险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合同应当 记载的各种事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 情况,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相互间的权 利义务等。保险合同应当以明确的语 言文字,详细记载当事人所约定的事 项,以便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自己的 义务,避免争议,或在争议发生时能 够迅速解决。
本条是关于死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限制的规定。 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前面冠以“国务院”字样,表 明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限额只能由中国保监会确定,地方 保监局无权决定。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法律禁止投保人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险,同时也禁止保险人在上述条件 下承保。本规定旨在保护幼弱,同时防止道德危险的发 生。但是,由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法 律规定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险,保险人可 以承保。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这时死亡给付保险金 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法律 作此规定,同样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1.保险利益
张三为其妻李四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 为80万元,由李四指定张三为受益人。一年后张三与 妻子离婚,离婚后李四因意外身故。对保险公司给付 的80万元,李四的父母提出,张三已与李四离婚而不 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 作为遗产领取。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保险金应当给付给张三。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张三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 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 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保证
1 概念 注意:保证约束的是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
15
2 保证的形式(了解)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分为: 确认保证 承诺保证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为: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默示保证常用于海上保险: 1)适航性;2)不改变航道; 3)业务合法性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理解) 1 、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已经讲过,见 课本73页) 2、关于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 3 、关于退还保险费或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的规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重点)
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 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损失补偿有二个层次的含义(理解)
二 、损失补偿原则基本内容 (一)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理解)
(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 限度
(一)实际损失 (二)保险金额 (三)保险利益 当以上三个限额不一致时,保险人 最终对被保险人的实际赔偿金额,是 以其中实际货币量最小的一项作为赔 偿金额。
的项内 容。
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一)重复保险的含义
重复保险的构成条件:
1、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保险利益 2、同一保险期间 3、同一保险危险 4、保险人为多个 5、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注意:区分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重复 保险、共同保险
(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三)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每个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
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损失金额 × ——————————
总保险金额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每个保险人实际分得的赔款 ===
每个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
损失金额 × ————————————
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总和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以签发保险单的顺序来处理 赔款,先出单的保险公司先赔 ,后出单的保险公司只有在损 失金额超出第一家保险公司的 保险金额时,才承担超出部分 的赔款,依次类推。
第五节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 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掌握)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 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 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 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 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
2、告知的形式:在我国,保险立法要
求采取询问告知原则
新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 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 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 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 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3
3、保险期限内的告知——通知(理解) (1)保险期限内风险大量增加的通知 义务 (2)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 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掌握)
一、保险利益及其构成要件
1、保险利益的含义(掌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要件(理解)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法律所认可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意义(了解)
(1)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区别保险与赌博的标准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和 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
(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源于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对于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四个方面权利: 财产所有权; 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财产承运权、保管权; 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了解)
各国关于人身保险可保利益的立法(了
解): (1)利益主义原则
(2)同意主义原则 (3)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
(二)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了解) 财产保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人身保险: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 险费的能力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立法初衷(了解):
(一)弃权: 1定义 2构成弃权的两个要件
(二)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含义 保险人在诉讼中被禁止反言的几
种情形
第三节 近因原则
近因含义(重点)
近因原则(重点)
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多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多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多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三、损失赔偿方式
1、第一损失(危险)赔偿方式 当损失金额<或 ==保险金额时,赔 偿金额=损失金额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 额==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掌握)
比例计算赔偿方式是按照保障程度,即保 险金额与损失当时的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的 比例计算赔偿金额。(适用于不足额保险) 其计算公式是: 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损失当时保险 财产的实际价值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诚实 信用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 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 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 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于海上保险 最大诚信原则目的(了解)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告知 含义 1、重要事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