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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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吴贵友有两个儿子,长子吴浩已婚,次子吴亮因残疾未婚。2003年4月,吴浩经保险代理人薛某的再三推荐,决定为其父吴贵友投保人寿保险,并一次性交付保费1万元。吴贵友考虑到吴亮今后生活无着落,指定受益人为吴亮。2007年底,吴贵友因病住院,此时吴浩做生意急需一笔钱,未告知吴贵友,便用保单作抵押,向单军借款。2008年3月,吴贵友死亡,正值借款到期,吴浩未按时清偿债务,单军持保单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公司通知吴亮持相关手续办理理赔。吴亮向单军索要保单,被单军拒绝。

问题

1.保险单可以质押吗? 如果可以,判断本案中保险单质押的效力。

2.你认为保险金应该给谁?为什么?

3.本案中的保险金是否可以作为遗产。

4.本案中,投保人吴浩对吴贵友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知识点剖析

从案情和针对案情的问题看,此案例应该涉及这样几个知识点。大家想想是不是这样啊

第一:保险单是否可以质押及质押的法律效力?

第二:保险金的给付

第三:保险法的保险利益原则

下面,我们来解读一下这些知识点吧!

第一点:《保险法》规定,保险单是可以质押的,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或者质押,以免权利主体发生改变后诱发道德风险。

第二点:保险金归受益人享有。《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①没有指定受益人;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三点: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投保的先决条件。《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和受益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定利害关系的利益,也是可以通过金钱给付确定的利益。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体现为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拥有产权、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抵押、质押、担保财产的处分权。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通过以上我们对此案涉及知识点的解析,你可以尝试着做出自己的评判,相信自己的能力,你没问题的!

想更详细了解本案例涉及知识点的内容,请看本章学习内容中“人身保险”。

如果您已经掌握了上述知识点,还想学习本章的其他知识点,请您到学习进度查询栏目查看本章您还有哪些知识点没有学习。

参考答案

1.可以。《保险法》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本案中的质押行为无效。2.给吴亮。吴浩的质押行为无效。因而单军无权取得保险金。吴贵友指定的受益人为吴亮,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3.本案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

4.本案吴浩为吴贵友投保,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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