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重大疾病医疗期
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第一条医疗期定义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
在此期间,员工享有法律规定的医疗待遇和保障。
第二条医疗期的确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确诊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可以享受医疗期。
医疗期的长短根据员工的工龄和病情严重程度确定。
第三条医疗期的分类医疗期分为短期医疗期和长期医疗期。
短期医疗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长期医疗期根据员工的工龄和病情,最长可达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的工资待遇在医疗期内,员工享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
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确定。
第五条医疗期的社会保险员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第六条医疗期的病假证明员工在医疗期内,应向用人单位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员工的病假申请。
第七条医疗期满后的安排员工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的健康状况和工作能力,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或进行岗位调整。
第八条医疗期的解除合同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且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安排适当工作或岗位调整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医疗期的续延员工在医疗期内,如病情需要,可以申请医疗期的续延。
续延的医疗期应经用人单位同意,并报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第十条医疗期的争议解决员工与用人单位就医疗期的待遇、安排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本规定由用人单位制定,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本规定的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在职员工。
员工重大疾病医疗期
★精品文档十员工重大疾病医疗期员工重大疾病医疗期,员工在生病期间的福利保障是什么?下面是带来的关于2017年员工重大疾病医疗期的相关信息,欢迎阅读!员工重大疾病医疗期一、医疗期间职工享有哪些待遇?(一)员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是,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
(二)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关于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第59条规定中的“病假工资”是针对尚未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延用原来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而“疾病救济费”是针对已经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新的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是一种规范的提法。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关于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医疗待遇。
根据《劳动法》第21条规定的精神,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之内的,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可以享受医疗待遇。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的复函》(劳办险字3号)和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479号)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的医疗期限为3个月。
(六)病假工资的计算。
生病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休息期间的工资计算,政府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得十分仔细,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病休期间应得的福利。
「重庆市医疗期相关规定」
「重庆市医疗期相关规定」一、医疗期的定义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需要请假休养治疗期间,用以衡量劳动者合理请假休养时间的概念。
二、医疗期的享受条件1.劳动者必须在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在工作中发生疾病事故,并经经劳动者所在单位认定或者职工本人提供的医疗证明文件认定;2.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未另谋职业或者从事其他收入活动;3.劳动者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请假申请并经单位同意。
三、医疗期的长度和工资待遇1.一般病种医疗期:劳动者一般患病以及工伤非重大以及非职业病的医疗期限为不超过20天。
2.重大病种医疗期:劳动者患有重大疾病如肿瘤、白血病等的医疗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
3.职业病医疗期:劳动者患有职业病需要医治的医疗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且职工本人应向单位提供职业病鉴定证明。
四、医疗期的延长和终止1.医疗期延长:若医疗期满,劳动者仍需治疗的,可以向单位提出医疗期延长的申请,单位可以作出决定,并告知劳动者。
2.医疗期终止:医疗期满后,经单位认定劳动者已痊愈,并经劳动者同意,其工作能力全面恢复时,医疗期终止。
五、医疗期期间工资待遇1.一般病种医疗期: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单位规章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2.重大病种医疗期: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其基本工资的80%。
3.职业病医疗期: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其基本工资的100%。
六、经济补偿1.劳动者经单位批准休病假但未享受医疗期的,单位应支付其相应医疗期工资待遇;2.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因拖延治疗等原因导致恢复工作能力困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经济补偿。
七、处罚条款1.单位无故拒绝劳动者请假或者不支付医疗期期间工资待遇的,将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并赔偿劳动者相关经济损失;2.劳动者故意造成疾病或者申报虚假疾病的,单位可以视情况予以纪律处分。
总结:重庆市医疗期相关规定详细规定了医疗期的定义、享受条件、长度和工资待遇、延长和终止、期间工资待遇、经济补偿以及处罚条款等方面的内容,为劳动者在因病需要请假治疗时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也为单位在处理劳动者医疗期问题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病假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生病需要治疗而请假期间。
病假医疗期的规定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制度有所不同,下面将从不同角度详细介绍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病假医疗期的规定主要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下面是一些常见规定:1.员工享受带薪病假的期限: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员工在连续工作12个月之后,享受带薪病假15天的期限。
连续工作12个月之内,则享受带薪病假3天。
2.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员工患病的医疗期限由医疗机构认定,但不得超过病假期限。
医疗期满后,如仍在治疗期内,公司可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3.医疗期工资保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人的平均工资支付病假工资,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具体支付病假工资的细则,需结合公司的具体规定和政策。
二、公司制度规定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各个公司也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制定相应的病假医疗期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公司制度规定:1.病假请假流程:公司制度中通常会列明员工请病假的具体流程和手续,包括假期申请的方式、请假单的填写以及医疗证明的提交等。
2.医疗期限的认定:公司制度中可能会进一步规定员工患病的具体医疗期限和相关测算方法。
以便在员工请假期间,能够准确判断和确认医疗期限。
3.医疗期内的工资支付:公司制度中一般也会明确规定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支付方式和标准。
可能会有详细的公式来计算病假期间的工资,或是提前设定一个工资比例。
三、政策和补充规定除了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之外,政府和工会等相关组织也可能会发布一些政策和补充规定来进一步规范病假医疗期。
其中的一些规定可能有:1.补充医疗保险:有些地区或公司会对员工在病假期间的医疗费用进行额外的保障和补贴,以减轻员工的经济负担。
2.疾病分类和医疗期限:根据不同的疾病分类和情况,政府或组织可能会对医疗期限做出具体规定。
最新职工医疗期规定
最新职工医疗期规定最新职工医疗期规定职工医疗期规定(一)职工工伤医疗期的规定。
《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的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职工工伤医疗期待遇的规定。
根据《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具体包括:1、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第29条第4款前段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第29条第4款后段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第29条第6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第31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6、第31条第3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医疗期的延长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的定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手工作治病歇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其实这一定义并不完整,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商议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
相比之下,上海的地方规定对医疗期概念的解释就比较全面科学,即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住手工作治病歇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
是属于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 3 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住手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赋予 3 个月到24 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3 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 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6 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 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 12 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这里所说的一个月为30 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歇息日。
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 24 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1,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
2,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 4 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 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 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 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 30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职工医疗期规定办法
职工医疗期规定办法背景在职场中,职工的身体状况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职工不幸生病或受伤,雇主公司就要为他们的医疗费用买单。
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和雇主公司的利益,国家制定了职工医疗期规定办法。
定义职工医疗期,是指因疾病或非因工伤害而导致职工暂时失去劳动能力,需要接受治疗和休养的一段时间。
医疗期通常包括两个阶段:医疗期和恢复期。
医疗期,是指职工转为治疗和休养前的一段时间。
在医疗期内,职工可以获得医学上必要的诊断、检查、治疗和休养。
恢复期,是指职工治疗结束后,需要进一步康复、恢复工作能力或者进行病后调整的一段时间。
收入保障在职工医疗期内,雇主公司需要继续支付职工的工资。
国家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支付标准参照《国务院关于劳动者工伤职业病保险金支付标准的规定》,即101%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职工在医疗期内所产生的治疗和休养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职工在下列治疗和休养过程中,由各级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区别对待:1.一级及以下的基本医保待遇标准,按照100%报销。
2.二级及以上的普通门诊待遇标准,按照80%报销。
3.全国统一收费的药品,按照85%报销。
4.自负药品等,按照50%报销。
医疗证明职工在医疗期内必须提供医疗证明,证明其接受医疗和休养的需求和时限。
医疗证明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证明职工的休养和治疗的时限和诊断。
2.证明职工在医疗期内需要休假的时限。
3.证明职工的医疗和休养情况。
医疗证明需要由医生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出具,并加盖医院公章。
医疗期延长在职工医疗期结束后,如职工还未康复工作能力,需继续休病假治疗的,可申请医疗期延长。
医疗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医疗期限。
职工必须提交医师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证明其需要延长医疗期,并获得同意后,才能申请医疗期延长。
结语职工医疗期规定办法,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健康和雇主公司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定。
雇主公司应当依据该规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和休养资源,同时也应该遵守规定中的工资支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等相关要求。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是每个人都有可能面临的情况,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如何保障他们在患病或负伤期间能够得到适当的医疗照顾,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进行了规定。
一、医疗期的定义和范围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是指职工因病或在工作时间内发生非因工负伤时,依法享受的休假期间,主要用于接受医疗治疗和恢复。
医疗期的范围包括治疗期和恢复期。
1. 治疗期治疗期是指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并开始接受治疗的期间。
在治疗期内,企业职工可以请病假或医疗期假,接受医生的治疗。
治疗期的具体时间根据病情的轻重和治疗的需要而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 恢复期恢复期是指治疗期结束后,职工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逐渐康复的期间。
在恢复期内,企业职工可以请医疗期假,进行康复训练和适度的治疗。
恢复期的具体时间由医生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医疗期的权益保障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的权益,法律法规对医疗期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其他权益进行了规定。
1. 工资待遇在医疗期内,企业职工可以享受工资的一定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由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自行确定,但是必须保证职工在医疗期内能够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2. 社会保险在医疗期内,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继续缴纳。
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
这样一来,职工在医疗期内能够继续享受社会保障的待遇,不会因为患病或负伤而受到损失。
3. 其他权益除了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还享有其他一些权益。
比如,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保证他们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如果职工需要调整工作环境或岗位,企业应当尽力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对于因患病或负伤不能按时参加年度考核或晋升的职工,企业应当给予适当的处理。
三、企业职工医疗期的管理企业在管理职工的医疗期时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企业职工的医疗期管理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延长或缩短职工的医疗期时间,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
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期间患病需要休假期间,享受医疗期的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1. 医疗期限:医疗期限根据医生的诊断结果来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
如果经过治疗后仍不能工作,可以延长医疗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2. 医疗期的工资待遇:在医疗期间,职工可以继续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即便不能参加工作也不会减少工资收入。
3. 医疗期的费用承担:在医疗期间,职工的医疗费用由企业承担。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购买职工的医疗保险,并在医疗期间为职工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
4. 医疗期的请假手续:职工在患病期间需要提供病假证明或者医疗证明,并按照企业的请假制度提出请假申请,获得企业的批准后方可享受医疗期的待遇。
5. 医疗期结束后的处理:医疗期结束后,如果职工仍未能恢复工作能力,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如果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认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可以申请工伤待遇。
如果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认定为未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可以根据企业的规定,享受病假或者调离岗位等相应的待遇。
总之,在职工患病期间享受医疗期的规定为职工提供了合理的待遇,保障了职工在患病期间的工资收入和医疗费用。
同时,
企业在购买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减轻了职工的经济负担。
这些规定的实施旨在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的身心健康。
医疗期的法律规定
医疗期的法律规定引言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因工作环境导致的职业病需要治疗和休养的一段时间。
在中国,医疗期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旨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本文将介绍医疗期的法律规定,并对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法定医疗期的长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休息医治的,享受医疗期。
医疗期的长度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的长短而定:•在法定工作年限未满一年的劳动者,享受病假不超过3个月的医疗期;•在法定工作年限满一年但未满十年的劳动者,享受病假不超过6个月的医疗期;•在法定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劳动者,享受病假不超过12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的薪酬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在医疗期的前三个月,用人单位支付医疗期工资的100%;•第四个月至第六个月,用人单位支付医疗期工资的80%;•第七个月至医疗期结束,用人单位支付医疗期工资的60%。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期工资支付方式可能因地区、企业规模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建议参照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或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医疗期的延长和终止在部分情况下,劳动者的病情需要延长医疗期或提前终止医疗期。
具体规定如下:延长医疗期若劳动者在医疗期满之前仍然不能工作,需要延长医疗期的,应当重新经过鉴定,并由用人单位批准。
延长医疗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提前终止医疗期当劳动者康复或者被认定为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并且重新培训后可以从事其他工作的,可以提前终止医疗期。
提前终止医疗期需要经过劳动者的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共同确认,劳动者享受的医疗期工资也会随之终止。
医疗期的补偿与权益保障在医疗期内,劳动者享受以下权益和保障:1.医疗费用补偿:用人单位应负责根据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
具体支付比例由相关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确定;2.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在医疗期内,劳动者仍然享受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权益;3.劳动合同保障: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依然有效,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员工医疗期规定
员工医疗期规定
员工医疗期规定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工伤原因需要请假治疗期间享受的一种特殊待遇。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自身的规章制度,一般企业的员工医疗期规定如下:
1. 医疗期开始的时间:员工请假治疗前需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医疗期通常从提供医疗证明的日期开始,至经过公司相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后为止。
一般医疗期可根据病情而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 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医疗期内员工按照公司规定享受带薪病假待遇,即享受在岗工资的80%至100%的工资支付,一般
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 医疗期内的工作安排:医疗期间的工作安排由企业根据员工的病情和医生的意见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有轻微疾病的员工可能能够继续在岗工作,而有严重疾病的员工则可能需要暂时停职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以便得到更好的治疗和休养。
4. 医疗期结束的条件以及复工程序:医疗期结束后,员工应向公司提供医生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已经康复并能够正常工作。
同时,员工还需根据公司规定手续复工,如填写相关表格、进行健康体检等。
复工后,员工可以恢复正常的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
5. 违规处理:如果员工在医疗期内不遵守公司规定,没有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或者过度休假,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如扣减工资、终止劳动合同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公司的医疗期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以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也应该充分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倾听其病情与申诉,并适当提供帮助与支持,以实现医疗期的合理管理与优化。
企业员工重大疾病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在遭受重大疾病时的权益,维护企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以及临时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员工在患重大疾病时,得到及时救治和必要的经济帮助,
同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重大疾病认定及报告
第四条重大疾病是指员工因疾病导致身体功能障碍,无法正常工作,经医院诊断
为重大疾病的情况。
第五条员工确诊为重大疾病后,应及时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医
疗证明。
第六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本制度规定的重大疾病认定标准。
第三章医疗待遇及期限
第七条员工确诊为重大疾病后,企业应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医疗待遇:
(一)根据员工工作年限及入职年限,给予3-24个月不等的医疗期限;
(二)医疗期间,企业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企业应协助员工办理医疗保险,确保其在医疗期间得到相应保障。
第八条员工在医疗期满后,如仍无法恢复正常工作,企业可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一次性医疗补贴。
第四章员工关怀与支持
第九条企业应关注重大疾病员工的身心健康,提供以下关怀与支持:
(一)定期询问员工病情,关心其生活状况;
(二)协助员工解决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三)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康复训练,帮助其尽快恢复健康。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与本企业实际情况不符,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劳动法重大疾病病假的期限是多久?
劳动法重⼤疾病病假的期限是多久?劳动法中规定了重⼤疾病的病假是3个⽉⾄24个⽉的。
同时如果在⼯作期间劳动者受到了⼯伤事故后,⽤⼈单位也是需要承担⽀付医疗费⽤以及其他补助费⽤的责任,在员⼯医疗期间,⽤⼈单位也是要为劳动者⽀付病假公司的,具体⾦额会根据公司规定以及劳动者的⼯作年限确定。
⼀、重⼤疾病的期限是多久?重⼤疾病的假期,法律上叫做医疗期,具体规定如下: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企业职⼯因患病或⾮因⼯负伤,需要停⽌⼯作医疗时,根据本⼈实际参加⼯作年限和在本单位⼯作年限,给予3个⽉到24个⽉的医疗期:(⼀)实际⼯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5年以上的为6个⽉。
(⼆)实际⼯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20年以上的为24个⽉。
第四条医疗期3个⽉的按6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的按12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的按15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的按18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的按24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的按30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如何计算的计算,⾸先要确定两个变量,⼀是病假⼯资的计算基数,⼆是病假⼯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单位与职⼯代表通过⼯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资集体协议。
(3)⽤⼈单位与劳动者⽆任何约定的,假期⼯资的计算基数统⼀按劳动者本⼈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资的70%确定。
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
法律规定的医疗期的规定(3篇)
第1篇一、医疗期的定义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休息的时间。
在医疗期内,劳动者享有法定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二、医疗期的法律规定1.《劳动法》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休息,并支付相应的医疗期工资。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医疗期的期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职工医疗期的期限如下: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医疗期的计算1)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其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
2)职工连续休病假的,其医疗期累计计算。
3)职工因同一疾病连续休病假的,其医疗期累计计算。
(3)医疗期的待遇1)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职工医疗期工资。
2)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期的实施与监管1.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期的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的医疗期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按照规定支付医疗期工资。
4.职工在医疗期内,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5.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医疗期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医疗期规定的重要意义1.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2.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
3.推动医疗制度改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4.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规定什么是医疗期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疾病或工伤需要接受治疗和康复的一段时间。
在医疗期内,员工可以申请休假,接受必要的医疗治疗,并得到相应的工资或补偿。
医疗期的时长医疗期的时长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同时也受到雇主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约束。
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员工的医疗期时长由公司和员工协商确定,但是一般不超过6个月。
医疗期的报销在医疗期内,员工的医疗费用一般由公司承担或部分承担。
具体的报销比例和范围也需要根据公司的政策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员工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票据和证明文件,经公司审核后,可以得到相应的报销。
医疗期的延长如果员工的病情需要继续治疗或康复,医疗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延长。
延长医疗期需要员工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文件,并经过公司的审核批准。
医疗期的失效医疗期的失效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医疗期满:根据公司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医疗期到期后失效。
2.员工康复:如果员工在医疗期内康复并能够正常工作,医疗期失效。
3.雇主解雇:如果雇主解雇员工或员工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医疗期失效。
医疗期的权益保障在医疗期内,员工享有一定的权益保障:1.工资保障:根据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员工在医疗期内应该得到相应的工资保障。
2.工作保障:雇主不得因员工申请医疗期而解雇员工,员工在医疗期过后应能够回到原工作岗位或合适的工作岗位上。
3.医疗费用保障:雇主应根据政策和公司制度,对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报销。
4.社会保险保障:在中国,雇主应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医疗期的注意事项在享受医疗期的过程中,员工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及时报备:员工在生病或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公司报备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文件。
2.遵守规定:在医疗期内,员工需要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和流程,如请假手续和提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等。
3.确保康复:员工在医疗期内应积极接受治疗和康复,尽快康复并能够恢复正常工作。
国家医疗期规定
国家医疗期规定
国家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非工伤疾病或非因工致伤残等,需要休假接受医疗治疗的一段时间。
医疗期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权益,以及减轻其因疾病或伤残而造成的经济负担。
下面是对国家医疗期规定的一些详细介绍。
首先,国家医疗期的时长是根据疾病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的。
一般来说,因普通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期为3个月;因手术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期为6个月;因特殊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期的具体长度还需根据不同省份或地区的规定而有所调整。
其次,国家医疗期期满后,劳动者仍然不能参加工作的,可以申请转为病假或者工伤待遇。
转为病假后,劳动者可以继续享受医疗期的待遇,但是待遇标准会有所降低。
而转为工伤待遇后,劳动者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护理费等。
此外,国家医疗期规定了劳动者在医疗期间可以享受的一些权益。
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单位应当按照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劳动者工资。
同时,单位还应当缴纳劳动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工资待遇也不会因为医疗期而受到影响。
总之,国家医疗期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劳动权益,以及减轻其因疾病或伤残而造成的经济负担。
通过规定医疗期的长度、转为病假或工伤待遇的条件,以及医疗期间的工资待
遇和保险费用等方面,旨在确保劳动者在接受医疗治疗期间能够得到充分的照顾和保障。
同时,单位也应该加强对医疗期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规定能够得到落实,并防止滥用和虚报医疗期的现象。
试用期员工出现重大疾病怎么处理
主题描述就在最近,我们公司通过猎头招聘了一名工程经理,签订了2年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
在前1个月时间里,该名员工表现较为突出,但临近试用期快要结束的半个月,该员工提出要请长病假,原因为突患重大疾病:脑部肿瘤。
这名员工的工作能力是得到领导肯定了的,但是他突患重疾,肯定不再适合此份工作?那么如何处理才能免于劳动纠纷呢?一、案例分析1、员工试用期内发现重大疾病,入职体检把关不严?2、该员工试用期内表现较为突出,得到领导肯定。
3、员工得脑部肿瘤,肯定需要手术,即使手术后可以回来工作,也可以确定不再适合此岗位。
二、解决思路1、医疗期的规定:试用期员工患重大疾病与转正后员工的处理方法应是一样,都是按照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的医疗待遇,医疗期限为3个月。
所以在3个月的医疗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确认该员工医疗期间的薪资。
在医疗期内工资待遇根据所在企业的规定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果企业制度或劳动合同有约定,则可按企业制度或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一般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的80%,具体需看企业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制度或劳动合同无相关约定,企业都应当支付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具体仍需看企业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3、确认该员工的保险是否已经办理。
如该员工社保尚未办理,则应及时增员并补缴入职以来的保险,避免员工冶疗期间发生的费用(肿瘤冶疗费用非常高)不能从医保报销支付,从而因企业过失造成劳动纠纷,最终造成企业需承担该员工的部份冶疗费用。
同时HR应该提醒员工在冶疗时应选择可以使用医保卡的医院,如需到外地就医还应提前向当地社保单位进行申报,必要时HR可以协助办理。
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在协商前企业应明确该员工工作移交人员(暂定,待猎头招聘到新的人员后再交移交人员与新人员办理交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1)如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双方能协商一致,则可按该员工入职不到两个月+3个月的医疗期,支付员工半个月的薪资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患病医疗期及相关待遇规定
职工患病医疗期及相关待遇规定职工患病是不可预测的,对于患病的职工,公司应该制定相应的患病医疗期及相关待遇规定,以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
下面是一份关于职工患病医疗期及相关待遇规定的示例,包括如何确定医疗期、医疗费用报销、薪资待遇及保险待遇等方面的内容。
一、医疗期的确定1.职工患病需要请假治疗时,必须提供经医生诊断的医疗证明。
2.医疗期的确定取决于患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一般不超过6个月。
3.如患病需要长期治疗,可以续签医疗期,每次延长不超过3个月。
4.在医疗期内,职工享受带薪病假,工资照发。
二、医疗费用报销1.职工在医疗期内的所有医疗费用,公司提供全额或部分报销。
2.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包括挂号费、药品费用、医疗检查费用等,公司可根据具体凭证进行报销。
3.职工提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后,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及报销。
三、薪资待遇1.在医疗期内,职工享受带薪病假,工资照发。
2.若医疗期超过6个月且职工经医生评估无法继续工作,职工享受病假工资待遇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3.医疗期结束后,职工须经公司指定医院或医生进行复查,如复查不合格,公司有权终止职工的病假工资待遇。
四、保险待遇1.公司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及商业医疗保险,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
2.患病期间,职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因患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伤残补偿等。
3.职工如在患病期间丧失劳动能力,可以根据工伤保险规定享受伤残津贴。
4.商业医疗保险可作为对工伤保险的补充,职工可在商业医疗保险范围内享受更广泛的医疗服务。
五、其它待遇1.公司鼓励职工参加身体健康保健活动,如定期体检、健身活动等。
2.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为患病职工提供专项照顾,如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工作强度等。
总结:职工患病医疗期及相关待遇规定是保障职工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
公司应该制定一套完善的规定,包括医疗期的确定、医疗费用报销、薪资待遇及保险待遇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公司应该鼓励职工参加身体健康保健活动,提供相应的照顾,以促进职工的健康和工作效率。
员工医疗期规定办法
员工医疗期规定办法一、定义员工医疗期是指在因病情需要治疗期间离开工作岗位,在经过一定的治疗后回归工作岗位并恢复工作职责的员工的福利政策。
二、适用范围所有公司在职员工均可享受员工医疗期福利。
三、福利政策1.员工医疗期最长期限为6个月,如果员工治疗期限超过6个月,需要重新申请。
2.员工医疗期期间,企业会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援助,标准为员工工资的70%,具体援助额度根据员工在公司内服务的时间长短而定,援助期限与医疗期时限同步。
3.员工在医疗期内享有保险待遇,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等。
企业会按照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员工缴纳社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以及购买商业保险。
4.员工在享受上述福利期间,应当积极治疗,配合企业及医院的治疗方案,不得随意放弃治疗或逃避治疗。
5.如果员工需要继续治疗,可以向企业提出续期申请,企业将根据员工提出的申请,进行评估审批。
如员工需要请假期限超过原申请期限,应当在期限到期前提出申请,否则一律视为放弃治疗和福利。
四、应提供的申请材料1.医疗证明:由员工所就医的医院开具的病历证明及诊断证明。
2.请假申请书:从申请员工处获得的请假申请书,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企业。
请假申请书必须包括请假原因、请假时间、试图治疗方案、医院等信息。
五、福利政策的开启和结束1.员工需要在离职前30天内向公司提交医疗证明,证明员工因患有某种疾病需要做出离职决定。
2.医疗期结束后,员工必须回归工作岗位,如果员工治疗结束后需要继续休息,由公司和员工另行协商。
3.如果员工痊愈后无法在岗位工作,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和规定与其另行协商解决。
六、遵照本规则应遵循公司其他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法规法规。
如果员工在医疗期内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根据公司规定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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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重大疾病医疗期员工重大疾病医疗期,员工在生病期间的福利保障是什么?下面是带来的关于2017年员工重大疾病医疗期的相关信息,欢迎阅读!员工重大疾病医疗期一、医疗期间职工享有哪些待遇?(一)员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是,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
(二)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关于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第59条规定中的“病假工资”是针对尚未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延用原来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而“疾病救济费”是针对已经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新的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是一种规范的提法。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关于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医疗待遇。
根据《劳动法》第21条规定的精神,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之内的,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可以享受医疗待遇。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的复函》(劳办险字3号)和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479号)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的医疗期限为3个月。
(六)病假工资的计算。
生病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休息期间的工资计算,政府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得十分仔细,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病休期间应得的福利。
因此,我国政府于1951年2月26日由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与此相配套并同期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一直沿用至今。
1、在计算病假工资时,职工工资(严格意义上应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
据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70%÷21.75(天)”。
2、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还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除此之外,还应同时符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且,“应由职工个人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应包括在内”,亦即企业应另行为病休职工交付“四金”。
此外还须说明的是,无论在医疗期内或是已过了医疗期,只要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就应依据上述原则行事。
当然,假如企业有优于上述原则的规定,那就按企业的规定执行。
(七)伤病休假职工是否允许从事有收入的活动。
根据原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4号)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
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处理。
同时规定,要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二、医疗保险基金包括什么?职工个人缴纳工资总额2%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按职工年龄段确定,在职职工以本人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年龄满45岁(含45岁)以上者按2%划入;年龄在45岁以下者按1.5%划入;退休人员以本人年度退休费为基数按4.5%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基金可历年结转和依法继承,其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
由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后的剩余部分构成社会统筹基金。
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开管理,不得相互透支和挤占,支付范围不同其作用也不同。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参保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费用之和的10%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退休职工个人不缴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设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医保中心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机构的监督。
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和部分特殊疾病(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可以充分发挥互助共济作用有效缓解职工负担高额医疗费的风险,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的互济性和公平性。
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含定点药店门诊刷卡)及按医保政策规定自负部分住院医疗费用、慢性病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职工本人自付。
这样可以促使职工形成自我约束的医疗消费心理。
员工重大疾病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计算方法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479号)第4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医疗期标准都未做具体规定,因此全国各地执行的标准不一,而上海市也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标准。
在上海市,员工医疗期标准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相挂钩,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工作年限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而非累计工龄,也就是说在其他单位的工龄是不计算在内的。
其具体标准为3-24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同时医疗期在使用上是累计计算的,而不是循环使用。
待遇问题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延长问题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从事原工作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479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479号)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执行。
工伤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有一定的停工留薪期(医疗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了停工留薪期的大致范围,地方可以根据不同的工伤,制定不同的停工留薪期。
员工重大疾病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