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障部分病种政策调整说明2014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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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21种特殊重大疾病列入商业保险理赔范围

新农合21种特殊重大疾病列入商业保险理赔范围

新农合21种特殊重大疾病列入商业保险理赔范围2014年霍市新农合将国家及自治区明确规定的12种重大疾病,包括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死、急性脑梗死(不包括脑梗死后遗症)、血友病、艾滋病机会感染在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定点治疗(由市合管办和保险公司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旗县级合管办可申报),按医药费总额的70%比例给予新农合补偿(艾滋病机会感染按医药费总额的90%比例补偿),新农合补偿由商业保险机构支付(2014年3月1日后,商业保险机构按2014年度《通辽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合作协议书》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12种特殊/重大疾病累计合规费用和累计补偿金额不参与变动补偿比例。

霍市新农合根据通辽市新农合的要求,又规定了九种重大疾病由商业保险理赔,包括唇腭裂、肾病综合征、肾炎、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MDS)、系统性红斑狼疮、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等9种重大疾病在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定点治疗(由市合管办和保险公司选择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旗县级合管办可申报旗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10%,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50%(唇腭裂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70%),新农合补偿由商业保险机构支付(2014年3月1日后,商业保险机构按2014年度《通辽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合作协议书》承担保险责任
)。

其中I型糖尿病、甲亢实行门诊“挂床”治疗,其他19种疾病必须住院治疗,才可以新农合补偿由商业保险机构支付。

商业保险的介入,使新农合的资金利用更加有效,更有利于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确保新农合资金有效利用。

供稿人:周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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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的大病补助标准

新农合的大病补助标准

新农合的大病补助标准新农合是我国农村居民参加的一项大病保险制度,旨在为农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其中,大病补助是新农合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农民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那么,新农合的大病补助标准是怎样的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新农合的大病补助。

大病补助是指在新农合范围内,对参合农民因罹患特定的重大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这些重大疾病通常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肝硬化、肺结核等严重疾病。

对于农民来说,大病补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他们因大病治疗而带来的经济负担,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新农合的大病补助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新农合的大病补助标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按照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是设定了一定的封顶线,超出这个封顶线的部分医疗费用由参保农民自行承担。

这样的设定既能够保障农民在大病治疗时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支持,又能够避免因医疗费用过高而给新农合基金带来过大压力。

另外,我们还需要了解不同地区的新农合大病补助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资源分配存在差异,因此各地对于新农合大病补助标准的确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的大病补助标准会相对较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大病补助标准会相对较低。

这也意味着,农民在不同地区享受到的大病补助可能会有所差异。

总的来说,新农合的大病补助标准是为了保障参合农民在罹患重大疾病时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支持,减轻其经济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我国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希望未来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大病补助标准,让更多的农民受益。

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支付限额

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支付限额

关于201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支付限额的批复
银人社综字〔2014〕15号
2014-03-04 15:39
市医保中心:
你中心《关于确定2014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大病限额的请示》(银医保发[2014]1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确定的201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支付限额,请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新增的4个病种(再生障碍性贫血、老年性痴呆、系统性红斑狼疮和苯丙酮尿症),诊断标准按照《关于调整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13]163号)执行,药品目录暂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执行。

三、上述4个病种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的诊断标准、用药目录及用药期间的常规检查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此复
附:银川市2014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大病支付限额标准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27日
2014年度银川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大病单病种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国医改办发〔2014〕1号《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国医改办发〔2014〕1号《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现就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利于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筑牢群众看病就医的网底;有利于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发挥商业保险的管理和专业优势;有利于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促进医疗机构提升服务水平。

各地方、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周密部署,统筹协调,务求实效。

二、全面推开试点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2014年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

已经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切实抓好有关各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推进大病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医改办牵头,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保监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

各地医改办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明确工作进度,细化配套措施。

尚未制定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省份,要在2014年5月底前出台有关文件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四、强化政策宣传和培训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宣传和政策解读,使群众真正了解这项政策的实惠,能够“求助有门”。

加强对有关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理解掌握这项政策的内涵实质,全面落实有关政策要求,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河北省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

河北省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

附件:河北省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一、基本模式住院统筹+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包括:一般住院、重大疾病医疗救治、正常产住院分娩;门诊统筹包括:一般门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

二、基金筹集参合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70元,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三、基金分配(一)门诊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村居民一般门诊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

一般门诊统筹基金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每参合农村居民不低于40元提取;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基金的提取数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二)住院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用当年筹资总额扣除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和风险金后的部分建立,用于参合农村居民一般住院补偿、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

一般住院补偿、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基金的分配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三)风险基金筹资水平提高后应补充提取风险基金,使其规模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

(四)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用于实行门诊统筹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村两级一般门诊补偿。

2014年各统筹地区可根据上年基金使用和一般诊疗费的支付情况,在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按照冀政[2011]49号文件要求,对一般诊疗费的补助额度按每参合人在16-40元的标准适当调整。

(五)基本药物和中医药补偿基金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药品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目录,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基本药物执行95%的补偿比例,县级及以上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2.适当提高中医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的中药制剂)的补偿比例。

3.基本药物和中药不得重复提高补偿比例,具体补偿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新农合基金支付能力制定。

(六)大病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用于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补偿服务。

2014年按每参合农民不低于20元提取,原则上从新农合历年结余资金中划转,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统筹地区从当年新农合基金中划转。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4年版)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4年版)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4年版)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4年版)》的通知豫卫农卫[2013]17号各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财政局,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现将《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3日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政府办公厅,省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河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9月23日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4年版)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人员受益水平,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现就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

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病统筹,也可适当用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

既要最大程度地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率,又要避免出现基金透支,确保基金安全。

(三)坚持方案相对统一。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医疗消费水平,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浮动乡级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但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执行全省统一的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四)坚持便民利民宗旨。

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逐步简化报销补偿程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兑现。

(五)坚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

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合理分流病人,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二、具体内容(一)合理分配和使用基金新农合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含家庭账户资金、一般诊疗费支付资金)和风险基金,不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

原则上,门诊统筹基金分配比例控制在基金总额的25~30%,大病统筹基分配比例控制在基金总额70~75%。

卫生部新农合将开展12类重大疾病医保试点

卫生部新农合将开展12类重大疾病医保试点

卫生部新农合将开展12类重大疾病医保试点
佚名
【期刊名称】《农村财务会计》
【年(卷),期】2012(000)005
【摘要】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卫生服务工作会议近日在京召开,会议透露,今年我国将进一步巩固完善新农合制度,继续扩大大病保障范围,开展肺癌等12类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试点工作。

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2012年将进一步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
【总页数】1页(P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84
【相关文献】
1.新农合将开展12类重大疾病医保试点 [J], 郑丽
2.卫生部要求: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保水平试点先从6个病种入手 [J],
3.卫生部开展新农合试点评估 [J], 钱峰;陈炬
4.北京:新农合提高9类重大疾病报销比例 [J],
5.卫生部: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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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农合惠民政策宣传

2014年新农合惠民政策宣传

2014年新农合惠民政策宣传一、2014年度参合对象及缴费标准户口在我县的农村居民及各类因素长期在我县居住的其他居民可以自由选择参合,2014年,新农合筹资标准为390元/年/人,其中,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个人缴费70元/年/人,各级政府共补助320元/年/人。

二、2014年度住院补偿政策1、普通疾病住院补偿2、重大疾病住院补偿(1)0—14岁儿童白血病、0—14岁儿童先心病患者在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费用补偿,按可报部份的85%予以报销。

(2)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药性肺结核、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各类病毒性肝炎抗病毒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各类恶性肿瘤(限放化疗、转移、复发、手术、术后一年内,恶性肿瘤手术1年后未行放化疗、未复发、未转移的不能归入重大疾病),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可报部份的75%予以报销。

(3)正常产住院分娩孕产妇实行定额补助,顺产按600 元的标准执行;剖宫产定额补助1200元。

(4)单病种补偿,实施单病种限价的疾病按单病种限价政策执行。

(5)参合农民在眉山市内其他区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补偿,按我县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补偿。

(6)封顶线(最高补偿限额)为每人每年15万元。

封顶线按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门诊慢性疾病补偿、门诊大病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门诊统筹补偿等一年内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

(7)住院补偿坚持以户为单位全体参合(以户口本上人数为准)才能补偿原则(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特殊情况除外)。

三、门诊统筹一般门诊补偿只限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参合农民门诊统筹配费为150元/人/年,用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就诊产生的门诊费用补偿;在村级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门诊费用补偿封顶线为60元/人/年,家庭成员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乡镇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门诊费用补偿时家庭成员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2014年全面推开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大病保险

2014年全面推开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大病保险

2014年全面推开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大病保险7月1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在网站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提出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和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各地2014年要全面推开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大病保险工作。

要求各地发挥新农合的杠杆和利益导向作用,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通知重申了此前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要求,2014年,我国要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320元,全国平均个人缴费标准达到90元左右。

各地要调整和优化统筹补偿方案,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以上,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50%左右。

扩大大病保障范围为推进大病保险和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通知提出,全面推开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大病保险工作,在巩固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等20个病种的大病保障工作基础上,将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纳入大病保障范围。

村医一般诊疗费提高1元鼓励使用基本药物和低价药物《通知》明确,将乡村医生的一般诊疗费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元,且一般诊疗费不低于5元,新增部分由新农合基金支付。

在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医疗机构,将价格调整后反映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项目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在支付比例上予以倾斜,稳定并控制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将日间手术纳入住院统筹支付范围。

《通知》要求,研究制定鼓励使用基本药物和低价药物的支付政策,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节约成本,优化用药结构,降低患者药品费用负担,并试点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

支付方式由后付制转向预付制推广按病种付费形式《通知》强调,将支付方式改革作为完善新农合制度的重点,大力推进由后付制向预付制转变。

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

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

沣东新城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为了切实发挥新农合基金效益,提高资金使用率,扩大辖区参合群众对合疗政策的知晓及受益面,现将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通知如下:一、门诊补偿政策(一)门诊统筹一级医疗机构: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泰和医院、长安镐京骨科专科门诊部、高桥丰京医院、长安斗门专科门诊部、陕西第一针织医院。

村级卫生室: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确定的村卫生室。

1.补偿比例。

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参合患者当次门诊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的65%补偿,定点村卫生室按照参合患者当次门诊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的75%补偿。

2.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

参合人员按家庭参合人数×150元为每户封顶线,实行整户封顶,家庭内通用。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1、2014年我区确定的慢性病有22种。

Ⅰ类门诊特殊慢性病:(1)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2)尿毒症透析治疗;(3)恶性肿瘤、白血病放疗、化疗;(4)强直性脊柱炎;(5)血友病。

以上Ⅰ类(5种)特殊慢性病实行年度凭票定补,补偿比例为60%,补偿最高限额为2万元/人次。

Ⅱ类门诊特殊慢性病:(1)老慢支并肺气肿;(2)精神病;(3)癫痫;(4)肝硬化;(5)肺心病;(6)慢性乙型肝炎;(7)类风湿关节炎伴有功能障碍;(8)再生障碍性贫血;(9)糖尿病伴并发症;(10)心脏瓣膜病;(11)脑血管后遗症;(1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13)高血压病2级以上(含2级);(14)慢性阻塞性肺气肿;(15)帕金森综合征;(16)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7)系统性红斑狼疮。

以上Ⅱ类(17种)特殊慢性病实行年度凭票定补,补偿比例为60%,补偿最高限额为0.5万元/人次。

2.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申请及认定。

凡患有文件规定的特殊慢性病之一的参合农民,均可提出鉴定申请;原则上申请人须亲自携带合疗证、户口簿、所需鉴定疾病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中心)卫生院提出鉴定申请。

2014年河南新农合政策六大亮点

2014年河南新农合政策六大亮点

2014年河南新农合政策六大亮点作者:暂无来源:《农村-农业-农民·上半月》 2013年第12期2014 年,河南省卫生厅在不断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的同时,还先后推出一系列人性化服务举措,最大限度满足妇女、儿童及外出务工农民等特殊群体的就医和报销需求。

亮点一: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优惠政策参合人员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可将起付线降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的50%;14 周岁以下(含14 周岁)儿童住院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亮点二:实行母婴共享补偿政策对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婴儿,出生当年可以以参合母亲身份,同样享受新农合补偿。

亮点三:鼓励参合人员利用中医药服务参合人员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100 元。

对参合人员利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以上部分,补偿比例提高5%。

亮点四:执行省外住院保底补偿政策对转诊至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合患者执行保底补偿政策,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按不低于30%的比例给予保底补偿。

亮点五:适当延长筹资时限将外出务工农民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适当延长至春节前后,方便外出农民工缴费参合。

亮点六:简化转诊转院手续农民工等流动参合人员无法回本县办理转诊的,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县合管办备案后,选择居住地的县级及以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确因病情需要转诊至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由居住地县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不需回原籍地办理转诊手续,既方便其及时住院治疗,又减轻了因往返办理转诊手续而造成的费用负担。

河南新农合大病救助的病种,从目前的20 种增加到35 种。

2014 年河南新农合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仍为60 元。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2015 年新农合的财政补助水平要逐步提高到年人均360 元,个人缴费水平也要“适当提高”,但考虑河南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2014 年河南参合人员个人缴费维持60 元不变,财政补助有可能是年人均320 元,但目前还不能最终确定。

重大疾病二次报销

重大疾病二次报销

山东新农合20类重大疾病政策年内不变明年执行新政2014-04-17 19:36:35来源: 中国山东网(济南)中国山东4月17日讯(记者张敏敏刘海奎)今天下午,记者从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山东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从3月31日起全面建立并启动实施后,原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今年仍按原政策执行。

也就是说,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患原新农合规定的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政策单独进行补偿。

但从明年起,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执行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表示,考虑到去年山东已开展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为搞好新旧政策的衔接,确保制度平稳过渡,2014年,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患原新农合规定的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单独进行补偿。

因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20类重大疾病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今年仍按原山东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卫农卫发〔2013〕2号)规定执行。

20类重大疾病具体病种的确定,仍按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卫农卫发〔2012〕6号)规定执行。

韩金峰强调,20类重大疾病中,血友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须由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其他13类疾病须由基本医疗保险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

重大疾病患者须到具备诊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诊疗标准参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制定的临床路径执行。

为进一步增强大病保险制度的公平性,自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执行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

那么,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又有怎样的变化呢?韩金峰说,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政策,统一招标,由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承办。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发[2014]94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发[2014]94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大同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发[2014]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了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的保障水平,现将《大同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6日大同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的保障水平,根据晋发改科教发[2013]334 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医改办《关于全面推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晋医改办[2014]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以市情出发,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接的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完善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全市参合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反贫的问题。

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持续深入,进一步把我市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二、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以维护参合农民健康权益为目的,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着重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之间的政策衔接,发挥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提高保障水平。

2、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围绕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金筹集、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明确政府行政部门在购买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过程应负的责任。

201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

201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

201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一、筹资时间及参合人员条件2014参合年度筹资工作即将开始,具体筹资时间为即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筹资期间内,凡具有我县农村常住户口人员均可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

其中,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应当随父母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合,不得重复参合(保)。

筹资期过后不再办理。

二、筹资标准根据上级文件要求,2014年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有所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每人80元,政府补贴达到每人320元,全县人均筹资可达400元(含新农合大病保险每人每年15元)。

三、2014年度具体补偿方案(一)门诊报销:(1)普通门诊。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疗与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50%,每人每年报销封顶80元。

达到封顶线后可使用家庭其他成员报销资格。

(2)门诊观察。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封顶线每人每日30元,累计每人每年1000元。

乡镇卫生院门诊观察费用不列入共享范围。

(3)门诊大病。

参合农民患有门诊大病,经个人提出申请、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县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审核认定,并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无起付线,报销比例50%。

肝硬化、脑血栓及脑溢血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股骨头坏死、合并并发症的高血压、糖尿病、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或组织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重性精神疾病、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患者每人每年报销封顶线1万元;恶性肿瘤、尿毒症、血友病患者每人每年报销封顶线3万元。

(二)住院补偿政策(1)乡镇级(一级)住院报销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

(2)县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70%。

(3)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55%。

(4)省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50%。

(5)经县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同意转诊备案,并在县域外除市级、省级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的,统一报销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40%,保底报销比例20%。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08•【字号】怀政发〔2015〕 19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发〔2015〕19号各镇乡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怀柔区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2015年5月8日怀柔区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补偿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健全新农合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积极引导分级诊疗,有效提高参合农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4〕8号)、《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及补偿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5〕1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偿政策(一)补偿范围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参合人员享受当年新农合补偿、民政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部分,纳入本区新农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二)起付线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北京市统计局公开发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2014年度起付线为18337元。

(三)补偿比例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新农合报销范围的费用,在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支付5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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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障
部分病种政策调整的说明
(讨论稿)
根据豫卫农卫〔2014〕号文件精神,落实重大疾病医疗保障部分病种政策调整工作,现将系统方案调整说明通知如下:
一、系统调整要求
(一)执行时间。

自2014年3月1日起,办理儿童大病、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入院的参合患者,出院结算时新农合信息系统依据其入院时间范围进行补偿,具体标准按照豫卫农卫〔2014〕号文件部分病种有关规定执行;3月1日之前入院治疗的大病、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参合患者继续按调整前政策执行。

(二)跨年度住院补偿。

连续参加的,按出院年度的1月1日统筹补偿方案实行即时结报;曾经参加的,按上年度的12月31日统筹补偿方案补偿上年度医疗费用;新参加的,按出院年度的1月1日统筹补偿方案补偿出院年度医疗费用。

(三)补偿方案执行的顺序。

门诊重大疾病调整后即可执行年度新限额标准,住院重大疾病按统筹补偿方案时间段执行。

参合患者在出院结算时,按入院时间检索符合时间条件的统筹补偿方案段,使用最新段的统筹补偿方案参与补偿计算。

二、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病种
省级即时结报平台与县区新农合业务平台增加“儿童大病住院”(代码为85)就诊类型(详见附件1)。

自2014年3月1日起,
新办理转诊或入院的参合患者,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电子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出院结算时,须选择就诊类型为“儿童大病住院”,并根据儿童大病及治疗方法选择相应的特殊补偿标识为其实行即时结报。

(一)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14岁)
(二)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14岁)
(三)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14岁)
调整控费方式及费用标准:省级即时结报平台与县区新农合
(四)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14岁)
调整控费方式及费用标准:省级即时结报平台与县区新农合业务平台将该病种的手术治疗与介入治疗设置为按病种限额付
(五)儿童白血病
儿童白血病(包括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取消各治疗年度费用标准:省级即时结报平台与县区新农合业务平台将该病种取消各治疗年度费用限额标准,按全程费用限额标准(见附件4)进行补偿,并在S901-01 特殊治疗方式代码(特殊补偿标识代码)字典中新增三个编码,如下
三、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病种
(一)宫颈癌
调整费用限额标准:省级即时结报平台与县区新农合业务平台将该病种调整费用限额标准(见附件4)。

(二)肺癌
调整费用限额标准:省级即时结报平台与县区新农合业务平台将该病种调整费用限额标准(见附件4)。

(三)食管癌
调整费用限额标准:省级即时结报平台与县区新农合业务平台将该病种调整费用限额标准(见附件4)。

(四)胃癌
调整费用限额标准:省级即时结报平台与县区新农合业务平台将该病种调整费用限额标准(见附件4)。

(五)结肠癌
调整费用限额标准:省级即时结报平台与县区新农合业务平台将该病种调整费用限额标准(见附件4)。

(六)直肠癌
调整费用限额标准:省级即时结报平台与县区新农合业务平台将该病种调整费用限额标准(见附件4)。

(七)急性心肌梗塞
1、调整治疗方式及费用限额标准:省级即时结报平台与县区新农合业务平台将该病种取消重大疾病冠状动脉搭桥术治疗方式,并在S901-01 特殊治疗方式代码(特殊补偿标识代码)
(八)重性精神病
调整控费方式及费用限额标准:省级即时结报平台与县区新农合业务平台将该病种调整按床日限额(见附件4),无抽搐电休克治疗(MECT,诊疗项目编码5)为除外内容,其费用不计入日均限额,仍直接计入总住院费用,按重大疾病保障政策补偿。

系统增加床日付费模块:
1、增加按照医疗机构、就诊类型、疾病、治疗方式等设置使用权限的功能;
2、增加按照疾病、治疗方式、床日分段、限额标准等设置付费的功能。

3、增加除外内容设置及其按照补偿方案报销的功能。

(九)双侧重度感音性耳聋
(十一)发育性髋脱位
调整年龄限定及费用标准:省级即时结报平台与县区新农合业务平台,将该病种调整年龄限定以及费用限额标准(见附件4),并在S901-01 特殊治疗方式代码(特殊补偿标识代码)字典中
(十二)尿道下裂
调整年龄限定及费用标准:省级即时结报平台与县区新农合业务平台,将该病种调整年龄限定以及费用限额标准(见附件4),并在S901-01 特殊治疗方式代码(特殊补偿标识代码)字典中
(十三)I型糖尿病
调整年度新农合补偿限额:省级即时结报平台与县区新农合业务平台,将该病种调整年度新农合补偿限额(见附件4)。

(十四)终末期肾病
1、门诊血液透析
调整项目内涵:省级即时结报平台与县区新农合业务平台,将该病种调整项目内涵,包括:管道及透析器、透析液、穿刺针、生理盐水、肝素、消毒耗材和血液透析操作费等。

非即时结报费用录入说明:在录入费用清单时,新农合药物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找不到的纳入报销范围的项目,可使用“可报销甲类西药”、“可报销乙类西药”、“可报销甲类中成药”、“可报销乙类中成药”、“可报销中药饮片”、“其他可报一次性材料”及“其他可报诊疗费”;找不到的不纳入报销范围的项目,可使用“不可报西药”、“不可报中成药”、“不可报销中药饮片”、“自费材料”及“其他不可报诊疗费”(详见附件2)。

2、门诊腹膜透析
调整限额标准及年度新农合补偿限额:省级即时结报平台与县区新农合业务平台,将该病种取消透析液费用限额,按实际发生费用补偿,并调整补偿内容及年度补偿限额(见附件4)。

非即时结报费用录入说明:同上述非即时结报费用录入说
(十五)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
尼补偿日期算起,每15个月限补偿3盒,超出范围新农合不再报销;补偿达沙替尼,慢性期仅补偿3盒达沙替尼(50mg×60片),加速期或急变期仅补偿3盒达沙替尼(50mg×60片)+3盒达沙替尼(20mg×60片)。

编码=累计使用数”为“W19000y =累计使用数;W19001y=累计使用数”。

(十六)血友病
针对≤18岁患者在定点救治医院开展重组人凝血因子VIII、重组人凝血因子IX输注治疗的,按上述年龄段年度限补标准补
的“本年度当前转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累计补偿额”按参合患者四种治疗方式统计该病种本年度门诊累计补偿额;“本年度当前转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限额”为参合患者周岁年龄的限补偿标准。

(十七)苯丙酮尿症
河南省新农合就诊类型代码表
河南省新农合报销目特殊项目表
调整S901-01 特殊补偿标识代码(治疗方式)表
新增S901-01 特殊补偿标识代码(治疗方式)表
附件4
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部分病种政策调整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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