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0•【字号】泰政办发[2006]102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10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批后管理是指建设工程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实施情况的规划监督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泰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接受管理,市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现场放线开始,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结束。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的内容:1.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规划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放线及验线。
2.对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基础、地下工程、标准层、平面变化层、屋顶、总高度、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以及绿化、室外附属设施等环节进行跟踪检查。
3.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验收。
4.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和技术认定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总平面及施工图制作《规划公示牌》,设立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有保密要求的工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公示)。
泰州市规划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泰州市规划局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和规划核实阶段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图纸设计、标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不得使用不规范名词,对使用不规范名词标注的图纸可不予审查。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分为计容建筑面积和可建建筑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可建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可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的其他建筑面积。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一切建构筑物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的,均纳入计容建筑面积。
(二)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大于1.2米)的用于非停车、设备用房的;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等于1.2米的,不管用途如何),全部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上述所称地下室、半地下室均以规划条件给定的地面标高为参照。
(三)坡地建筑被地形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1/3的,该层全部计入容积率;超过1/3、不足2/3的按该层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超过2/3的该层不计入容积率。
(四)除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及大型会议室(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公共建筑外,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合理层高H≤4.5米。
若层高H>4.5米,按H/4.5×原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虚拟)并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五)低层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H≤3.6米;多层、高层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H≤3.0米。
层高超过的部分,按高度/标准层层高×原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虚拟)并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成套住宅中客厅挑高部分不计算虚拟面积。
(六)住宅建筑的“空中花园”、露台,如果是封闭的,按照100%的标准纳入计容建筑面积;如果是未封闭(半封闭)的,按照50%的标准纳入计容建筑面积。
建筑规划核实方案-更新版
建筑规划核实方案
背景
建筑规划核实是指通过对建筑物进行测量、实地勘查、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
确认建筑物的实际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绿地率、道路使用权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过程。
在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建筑规划核实是非常重要的步骤,其目的是确保建筑工程符合规划要求,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方案
建筑规划核实方案包括如下步骤:
1. 确定核实范围
选择需要核实的建筑物,明确核实的内容和标准,以及核实的时间和地点。
2. 收集资料
收集与建筑物及其规划相关的所有资料,包括建筑图纸、规划文件、施工图、
竣工图、招标文件、审批文件等。
3. 进行实地调查
在核实范围内进行实地勘查,包括建筑物的平面和立面测量、材料采样、基础
检查、构件检查、设备设施检查等。
4. 分析资料
根据收集到的相关资料和实地勘查的结果,进行分析比对,并结合建筑物的实
际情况,确定建筑物的实际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绿地率、道路使用权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5. 编制核实报告
将核实过程中获得的相关资料和实地勘查的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出建筑规
划核实报告,包括核实的基本情况、核实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信息。
6. 提出建议和意见
根据核实结果,给出建议和意见,以指导后续建筑工程的实施,并帮助规划部
门完善相关规划。
结论
建筑规划核实是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步骤,其目的是确保建筑工程符合规划要求。
基于上述方案,能够帮助规划部门及时掌握建筑工程的真实情况,并为后续的施工、验收、竣工等环节提供有力的支持,从而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优化调整市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泰政发〔2016〕119号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优化调整市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优化调整市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泰政发〔2016〕119号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关于优化调整市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9次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29日关于优化调整市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方案为统筹市区发展,切实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就优化调整市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建设人民满意的幸福城市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各有关部门参与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为出发点,牢固树立市区“一盘棋”的思想,进一步健全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合理划分事权,优化资源配置,努力构建职责明晰、事权匹配、全面覆盖、统筹协调、高效有序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网络,全面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1.属地管理原则。
除由市本级集中统一管理的以外,其他事权下放给所在区负责,充分发挥区级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基础性单元作用,全面推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2.权责一致原则。
对明确下放的事权,按照“权随事走、人随事移、利随事转”的要求,配置相应的人、财、物,保障各区能够切实承担起相应任务。
坚持责、权、利相统一,落实相应的安全、质量监管、维稳工作责任。
泰州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建筑容积率规划管理的通知
泰州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建筑容积率规划管理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根据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建筑容积率规划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容积率计算的标准1、各类建筑容积率计算的上限指标,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标准。
2、关于建筑物层高与容积率的计算标准。
(1)除大型超市、大型商场等公共建筑外,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合理层高H≤4.5米。
若层高H>4.5米,按H/4.5×原建筑面积计算出建筑面积(虚拟)作为核算容积率的标准;(2)低层(多层、高层)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H≤3.6(3.0)米。
若层高H>3.6(3.0)米,按H/3.6(3.0)×原建筑面积计算出建筑面积(虚拟)作为核算容积率的标准;(3)建筑物底层车库H≥2.2米及独立设置的地上车库高度H≥2.5米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低于以上高度的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4)阁楼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3、关于住宅建筑“空中花园”和露台的容积率计算标准。
住宅建筑的“宅内花园”、露台如果是封闭的,按照100%的标准纳入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如果是未封闭的,按照50%的标准纳入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但一套住宅未封闭的“宅内花园”、露台的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12平方米。
4、物管用房、配电房、传达室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无偿提供给街道办事处的社区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5、各类建筑竣工验收时,其容积率误差按照《泰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暂行规定》(泰政办发〔2007〕206号文)标准执行。
二、严格审查规划设计方案1、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方案的设计。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容积率指标进行方案设计的,不得弄虚作假。
泰州市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泰州市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市区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2条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第3条维护城市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第4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建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5条结合我市实际,第6条制定本办法。
第7条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第8条适用本办法。
第9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10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第11条组织编制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5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区以及拟进行储备第6条土地或者土地划拨、出让的地区,第7条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纳入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每年年底前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市政府批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市、区(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同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其编制内容和深度,必须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城市道路的位置、红线宽度(城市道路红线)、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城市黄线)、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界线(城市绿线)、历史文化街区、文保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城市紫线)、规划确定的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蓝线)等“五线”及控制要求。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1•【字号】泰政传发〔2020〕89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传发〔2020〕8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和市委深改委第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日泰州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项目审批营商环境、提高测绘机构服务效率、减少企业负担、实现各类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53号),决定开展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探索建立“多测合一”工作机制。
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改革方案。
一、改革实施范围(一)本方案实施“多测合一”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泰州市区范围内新、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民生项目等工程,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和特殊工程。
(二)“多测合一”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中为规划审批和规划核实、商品房预售许可和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行政事项和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测绘事项整合为一个或若干测量项目包,由具有测绘资质的一家机构或者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的机构承担。
(三)“多测合一”主要内容按照项目实施前、施工中、实施后三个阶段划分,包括项目实施前的地形测量、勘测定界、规划测量(包括城乡规划定线测量、城乡用地测量、日照测量等),项目施工中建设单位需要委托测绘机构开展的测量工作(包括控制测量、细部定位测量和标高测量、高层建筑的轴线投测、变形观测、沉降观测、基坑监测等),项目实施后期的规划检测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包括工程竣工测量、人防工程测量、绿地测量等)、市政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预测绘、房产实测绘)、不动产权籍调查。
泰州市规划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泰州市规划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泰州市规划局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和规划核实阶段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图纸设计、标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不得使用不规范名词,对使用不规范名词标注的图纸可不予审查。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分为计容建筑面积和可建建筑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可建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可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的其他建筑面积。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一切建构筑物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的,均纳入计容建筑面积。
(二)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大于米)的用于非停车、设备用房的;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等于米的,不管用途如何),全部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上述所称地下室、半地下室均以规划条件给定的地面标高为参照。
(三)坡地建筑被地形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1/3的,该层全部计入容积率;超过1/3、不足2/3的按该层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超过2/3的该层不计入容积率。
(四)除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及大型会议室(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公共建筑外,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合理层高H≤4.5米。
若层高H>4.5米,按H/×原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虚拟)并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五)低层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H≤米;多层、高层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H≤米。
层高超过的部分,按高度/标准层层高×原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虚拟)并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9〕60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9〕6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11日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5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改革内容。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在巩固“工业建设项目5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年底,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持续完善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
到2020年年底,实现线上平台和实体大厅高度融合,基本建成符合国家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建筑规划核实方案
建筑规划核实方案建筑规划核实方案一、方案背景和目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规划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然而,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规划不合理、建筑违法用地等。
因此,为了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需要进行建筑规划的核实。
本方案的目的是通过对已有建筑规划进行核实,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为城市建设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核实主要内容1.规划文件核查:收集并核实已有的建筑规划文件,如规划图纸、建筑设计文件等,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土地出让合同核实:核查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确定规划的土地性质和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3.现场实地勘查:对规划范围内的现场进行实地勘查,确认已建设建筑的位置、规模和用途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4.人员访谈:与相关利益方、居民等进行访谈,了解他们对建筑规划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和完善规划方案。
5.专家评审:邀请相关专家对建筑规划进行评审,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工作流程1.制定建筑规划核实计划:明确核实的时间和地点,确定核实的重点和目标。
2.收集相关资料:整理建筑规划文件、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资料。
3.实地勘查:派出工作人员前往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作出详细记录和拍摄现场照片。
4.人员访谈:与相关利益方和居民进行访谈,了解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记录下来。
5.专家评审:邀请相关专家对建筑规划进行评审,提出意见和建议。
6.编写核实报告:将收集到的相关资料整理和评审意见进行分析和归纳,编写建筑规划核实报告。
7.总结和完善规划方案:根据核实结果,总结问题和不足之处,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四、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1.建筑规划核实计划确定:1天。
2.收集相关资料:2天。
3.实地勘查:3天。
4.人员访谈:2天。
5.专家评审:1天。
6.编写核实报告:2天。
7.总结和完善规划方案:1天。
五、工作保障措施1.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核实工作。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9•【字号】•【施行日期】201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引导村民相对集中居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住房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局各分局具体承办此项工作;市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委托相关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验线、核实规划条件等工作。
第五条村民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一户一宅、节约用地、依法建设。
(一)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批建单家独院住宅和低层联排住宅,应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规划建设多层、中高层或高层村民公寓;(二)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批建单家独院住宅,应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规划建设低层联排住宅、多层、中高层或高层村民公寓;(三)城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提倡和鼓励农村村民联合、成片、配套建设住宅。
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办法
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的审查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合理、节约、可行和环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涉及房屋建筑、核电工程、水利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查。
第三条规划方案审查应坚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项目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规划方案审查的基本要求为:规划合理、设计合理、节约资源、环保节能,保证建筑质量工程验收及后期维护。
第二章审查管理第五条审查应当依法、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审查机构应当公开透明、遵守保密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规划方案审查应当按照法定流程进行,完成审查任务。
规划方案审查包括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两个环节。
第七条初步审查主要包括对规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初步评估,审查报告应当包括规划方案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和初步审查意见。
第八条详细审查主要包括对规划方案的设计要求、技术参数、安全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具体详细审查。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详细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
第九条规划方案审查应当成立独立的审查机构或者委托专业的审查单位进行审查。
第十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制度、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制度,确保审查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过程中加强与甲方、乙方的沟通,及时解决审查过程中的问题和疑点,确保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的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经验,严格履行审查职责,不得泄露相关商业秘密和技术机密。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档案,存档审查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相关技术资料等相关文件,确保审查结果的可追溯性和可核查性。
第十四条审查机构应当配备充足的审查设备、工具和技术手段,提高审查效率和质量。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1•【字号】泰政规[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1]1号)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国家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泰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和住建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区地下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包括照明)、通讯、工业管道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各类地下管线及其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线)。
第三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区)进行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发改、规划、公安、交通、城管、财政、经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管线工程建设施工许可、道路挖掘许可(不包含国省干线及农村公路)、档案管理及建设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
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市区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市区管线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政府投资管线项目及维护资金计划编制。
泰州市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泰州市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泰州市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市区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2条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第3条维护城市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第4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建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5条结合我市实际,第6条制定本办法。
第7条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第8条适用本办法。
第9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10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第11条组织编制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5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区以及拟进行储备第6条土地或者土地划拨、出让的地区,第7条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纳入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每年年底前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市政府批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市、区(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同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其编制内容和深度,必须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城市道路的位置、红线宽度(城市道路红线)、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城市黄线)、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界线(城市绿线)、历史文化街区、文保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城市紫线)、规划确定的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蓝线)等“五线”及控制要求。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方案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方案一、规划核实方案的制定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中国城市规划建设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压力。
城市规划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也对城市的未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而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方案是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的重要保证,是规划建设的基础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的核实工作,提高规划建设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对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特制定本规划核实方案。
二、规划核实方案的原则1.科学性原则。
规划核实工作应当基于科学、可靠的数据和理论,并结合城市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科学核实,确保规划建设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综合性原则。
规划核实工作应当综合考虑城市的自然环境、地理位置、人口规模和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全面分析城市的规划建设需求,确保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和协调性。
3.可持续性原则。
规划核实工作应当重视城市规划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确保规划建设的可持续性和环保性。
4.民主性原则。
规划核实工作应当注重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尊重群众的意愿,形成共识,确保规划建设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5.科学性原则。
规划核实工作应当以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确保规划建设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规划核实方案的主要内容1.城市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核实。
对城市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核实,包括城市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人口规模和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情况核实。
2.城市发展需求核实。
对城市的发展需求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包括城市的产业结构、土地利用、交通条件、公共设施等方面的需求核实。
3.城市规划建设的可行性核实。
对城市规划建设的可行性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城市发展的条件、资源保障、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可行性核实。
4.城市规划建设的风险评估。
对城市规划建设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包括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社会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模板】
XX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XX 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范围内的规划许可内容已全部完成;(二)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已全部拆除;(三)已委托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格的测绘单位按照《XX 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规定的内容及要求完成规划条件核实测绘,具有有效的《XX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绘记录册》;(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建设工程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分期建设的,可以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分期建设的,不予受理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申请。
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完成分期规划条件核实范围内规划许可的全部内容。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独立占地的主要公共配套设施。
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分期规划条件核实范围内的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及合理误差应当独立核实。
第六条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XX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三)《XX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绘记录册》;(四)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XX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绘记录册》是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重要依据。
测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XX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测绘,如实反映建设工程现场状况(包括所有规划许可的规划条件的内容),出具规范的《XX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绘记录册》。
测绘单位应当对《XX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绘记录册》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1•【字号】泰政规[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的调查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含)所属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被征收房屋的调查认定工作。
第四条规划、国土、住建、城管、公安、工商、税务、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以及本办法规定,参与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建筑物合法性的认定;国土部门负责土地权属、用途、面积、四至范围以及非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等的认定;住建、房管部门负责房屋权属的认定;住建、规划、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用途的认定;公安部门负责户籍人口的认定;工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用房地址、面积和经营期限的认定;税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用房经营效益的认定;城管部门负责违法建筑的查处。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调查主要采取入户调查和调取档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调查工作,提供合法有效的户口簿、房屋权属证明、土地权属证明等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6•【字号】泰政规[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1〕12号)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泰州市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内容、载明的事项、批准的规划方案(放线定位图)、建筑设计施工图等为主要依据,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对其在市区范围内竣工的建设工程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核实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进行规划核实。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全部竣工;(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三)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完成,并纳入城乡道路、管网系统;(四)房地产项目规定配建的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等用房已经移交,手续完备;(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六)法律法规关于消防、环保、民防、卫生、防汛等方面的要求已经落实到位;(七)其他按要求需要符合的条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办法
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城乡规划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办法》于2017年8月13日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史立军2017年9月1日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工作,促进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服务与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是指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到用地竣工验收(工业用地到投产达效)期间,按照合同(决定书),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同受让人、决定书被许可人)(以下统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供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城市管理、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工作。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及时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制作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牌(以下简称“公示牌”);(二)对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指导;(三)对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进行指导;(四)按照约定(规定)的期限开工、用地竣工情况;(五)用地范围、面积、用途、容积率等符合约定(规定)情况;(六)投资强度,工业用地的投资水平、建设规模、产出效益、节能降耗等约定标准履行情况;(七)出让价款或者租金按照约定缴纳情况;(八)改变用途或者调整容积率的,申请批准和补缴出让价款或者租金情况;(九)土地闲置情况;(十)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十一)其他依法服务或者监管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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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内容、载明的事项、批准的规划方案(放线定位图)、建筑设计施工图等为主要依据,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对其在市区范围内竣工的建设工程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核实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进行规划核实。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全部竣工;
(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
(三)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完成,并纳入城乡道路、管网系统;
(四)房地产项目规定配建的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等用房已经移交,手续完备;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六)法律法规关于消防、环保、民防、卫生、防汛等方面的要求已经落实到位;
(七)其他按要求需要符合的条件。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
(二)经确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确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供地批准文件;
(四)规划批后公布资料;
(五)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放线定位图和放线说明;
(六)建设工程验线合格通知单、建设工程定位复验合格通知单;
(七)按建筑施工图纸施工的情况(如有变更附变更图纸原件);
(八)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测量图、光盘(地下管线工程须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九)房屋建筑面积勘测报告;
(十)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绿化验收意见;
(十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提供国土资源部门签署意见的《泰州市区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表》;
(十二)消防、环保、民防、卫生、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停车泊位、出入口设置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次、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外墙材料、色彩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三)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包括管线走向坐标、埋设深度或架空高度、横断面布置、路面标高、桥梁净空高度等;
(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业部门进行专项验收的,由专业部门出具单项验收意见。
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内容,对照核准的文件、图纸和材料逐项进行核验;
(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通过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决定书。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并作出准予通过规划核实或者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决定。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合格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规划核实。
第九条在规划核实过程中,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依法交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违法建设处理未结案的,不予规划核实。
第十条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规划核实小组,人数不少于两人。
规划核实工作结束后,规划核实小组应当提交规划核实意见,并由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应公开进行,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
特殊情况需要分期规划核实的,可以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分期规划核实方案和结果应当公示。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按照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江苏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和《泰州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的办法》执行。
建筑面积误差核算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总用地面积作为核算单元(包括分期规划核实)。
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四条建筑面积误差率是指建筑工程竣工时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占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比例。
建筑面积误差率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单体建筑面积误差率不超过5%。
(二)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5%;
总建筑面积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3%;
总建筑面积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2%;
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1%;
总建筑面积误差按累计进行计算,但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经城管、国土等部门查处完毕后再报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第十六条在满足日照间距、容积率、消防等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允许一定的施工误差。
对高层建筑,必要时应做日照分析界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具体允许施工误差范围为:
1.建筑间距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
2.24米以下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24米~50米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3米以内;50米~100米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4米以内;100米以上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5米以内。
3.室内地坪高度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且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规定及市有关防汛标高要求。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决定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之一,未申请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规划核实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市(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