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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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内容、载明的事项、批准的规划方案(放线定位图)、建筑设计施工图等为主要依据,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对其在市区范围内竣工的建设工程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核实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进行规划核实。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全部竣工;

(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

(三)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完成,并纳入城乡道路、管网系统;

(四)房地产项目规定配建的公租房、社区管理服务等用房已经移交,手续完备;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六)法律法规关于消防、环保、民防、卫生、防汛等方面的要求已经落实到位;

(七)其他按要求需要符合的条件。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

(二)经确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确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供地批准文件;

(四)规划批后公布资料;

(五)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放线定位图和放线说明;

(六)建设工程验线合格通知单、建设工程定位复验合格通知单;

(七)按建筑施工图纸施工的情况(如有变更附变更图纸原件);

(八)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测量图、光盘(地下管线工程须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九)房屋建筑面积勘测报告;

(十)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绿化验收意见;

(十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提供国土资源部门签署意见的《泰州市区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表》;

(十二)消防、环保、民防、卫生、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停车泊位、出入口设置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次、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外墙材料、色彩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三)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包括管线走向坐标、埋设深度或架空高度、横断面布置、路面标高、桥梁净空高度等;

(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业部门进行专项验收的,由专业部门出具单项验收意见。

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内容,对照核准的文件、图纸和材料逐项进行核验;

(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通过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决定书。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并作出准予通过规划核实或者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决定。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合格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规划核实。

第九条在规划核实过程中,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依法交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违法建设处理未结案的,不予规划核实。

第十条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规划核实小组,人数不少于两人。规划核实工作结束后,规划核实小组应当提交规划核实意见,并由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应公开进行,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特殊情况需要分期规划核实的,可以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分期规划核实方案和结果应当公示。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按照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江苏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和《泰州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的办法》执行。

建筑面积误差核算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总用地面积作为核算单元(包括分期规划核实)。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四条建筑面积误差率是指建筑工程竣工时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占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比例。建筑面积误差率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单体建筑面积误差率不超过5%。

(二)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5%;

总建筑面积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3%;

总建筑面积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2%;

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合理误差率不超过1%;

总建筑面积误差按累计进行计算,但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经城管、国土等部门查处完毕后再报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第十六条在满足日照间距、容积率、消防等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允许一定的施工误差。对高层建筑,必要时应做日照分析界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具体允许施工误差范围为:

1.建筑间距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

2.24米以下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24米~50米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3米以内;50米~100米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4米以内;100米以上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5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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