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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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本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防范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制度适应股份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是指由至界定的组织或人员。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界定的交易。
3 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ABC公司内部控制手册2012》
4 职责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本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审计部负责收集并更新关联人信息,组织交联交易学习培训。
董事会秘书负责关联交易披露。
5 内容、要求与程序
总则
本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本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
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本公司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第(1)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本公司的关联人:(1)根据与本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或者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或者规定的情形之一。
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1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7)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关联人报备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于每季度(即1月、4月、7月、10月)开始前10天将其与本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填制《关联关系告知单》报审计委员会。
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汇总并确认本公司关联人名单,编制《关联人清单》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本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本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1)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2)与本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本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1)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2)与本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本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本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1)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2)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3)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关联人清单经董事会审查后,由审计委员会下发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并组织进行培训,一旦发生关联交易或关联人变动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执行相应程序。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本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本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以上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本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本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本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本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2)本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本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本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和第(1)项的规定。
本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本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和第(1)项的规定。
本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本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和第(1)项的规定。
本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