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汇编(301页)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清单2020.3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清单2022.3《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清单2022.3》1. 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1.1 环境保护法1.1.1 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和合用范围1.1.2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1.3 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1.1.4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机构和监督责任1.1.5 环境保护法中的行政处罚条款1.2 大气污染防治法1.2.1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目的和合用范围1.2.2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1.2.3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机构和监督责任 1.2.4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行政处罚条款1.3 水污染防治法1.3.1 水污染防治法的目的和合用范围1.3.2 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1.3.3 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机构和监督责任1.3.4 水污染防治法中的行政处罚条款1.4 土壤污染防治法1.4.1 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目的和合用范围1.4.2 土壤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1.4.3 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机构和监督责任1.4.4 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行政处罚条款2. 工业污染控制法规2.1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2.1.1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2.1.2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的分类和要求2.2 工业废气排放标准2.2.1 工业废气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2.2.2 工业废气排放标准的分类和要求2.3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法2.3.1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法的目的和合用范围2.3.2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法的主要内容2.3.3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法的实施机构和监督责任2.3.4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法中的行政处罚条款3. 生态环境保护法规3.1 物种保护法3.1.1 物种保护法的目的和合用范围3.1.2 物种保护法的主要内容3.1.3 物种保护法的实施机构和监督责任3.1.4 物种保护法中的行政处罚条款3.2 自然保护区法3.2.1 自然保护区法的目的和合用范围3.2.2 自然保护区法的主要内容3.2.3 自然保护区法的实施机构和监督责任3.2.4 自然保护区法中的行政处罚条款3.3 森林法3.3.1 森林法的目的和合用范围3.3.2 森林法的主要内容3.3.3 森林法的实施机构和监督责任3.3.4 森林法中的行政处罚条款4. 环保监管机构和部门职责4.1 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和职能4.2 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和职能4.3 环保监测机构的职责和职能4.4 环评机构的职责和职能5. 环境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5.1 环境污染行为的认定5.2 环境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5.3 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和检查6. 附件6.1 附件1: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6.2 附件2: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6.3 附件3: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6.4 附件4: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6.5 附件5:环境污染行为行政处罚标准7. 法律名词及注释7.1 环境污染:指人类活动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有害物质和能量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环境管理法律法规
环境管理法律法规一、引言环境管理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为了规范环境管理行为,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环境管理法律法规。
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介绍中国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 法律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颁布实施,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责任,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多元主体。
2. 环境保护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各级政府制定环境质量标准,改善和保护环境质量,预防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3. 环境影响评价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对建设项目、规划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4. 污染物排放与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污染物的排放与治理要求,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等。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以及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1. 法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03年颁布实施,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确保建设项目与环境相协调。
2.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听证与公众参与等。
通过评估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 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5年颁布实施,旨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
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包括燃煤电厂和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控制等。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罚款、责令停产等处罚措施。
五、其他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中国还制定了一系列其他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
2020年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安全文化
XX有限公司MS-CARE-01社会责任及EHS手册(1.0版)制订:审批:2020-1-1发布 2020-1-1实施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5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6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76)内蒙古自治区高盐水污染防治指导规范(内政办发【2014】38号) (83)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8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96)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118)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16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72)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200)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 -2007) (23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7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279)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 (28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31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319)煤制天然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9-2013) (3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330)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34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 (34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资源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 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保持法
国家环保 局 国家环保 局 国务院办 公厅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 国务院 全国人大 常委会
2002.3.15
1990.4.10 1992.8.1
相关条文 第 2-5 章 第 8、51 条
其他说明 耗 土地管理/土地抛 荒、违法用地 水环境管理/水的 消耗、污水的排 放、水质的改善、 水质超过功能区 标准
第十三条 水资源的使用
全文
用水管理/水的消 耗
第 19、30、 能源管理/各类能
32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 2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十一届第 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 第 466 号
国务 院令 第 344 号
公安部令第 6 号 国务 院令 第 101
生效日期 1993.8.1 2002.10.1 1989.1.1 2001.1.8 2006.12.1 2007.11.8 2008.9.4 1990.4.1 2009.5.1 2006 年 9 月 1 日
主席令第 2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 院令 第 167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31 号 发布
1992.1.1
2004.6.1 2002.10.28 2004.8.28 1994.10.9 2005.4.1 2005.10.1
1989 1992
相关条文 全文
全文
其他说明 理市容涉及环境 因素 绿化管理/绿化率 的控制,绿化涉及 的各类环境因素
2020版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汇编(301页)
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汇编environmental protection汇编| 法律| 法规共计301页,40万字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标准目录
52
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05.5.1
第2、6、8、9条
53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10.1
第7、8、15、18条
54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
2008.10.1
第16、41条
国务院令第530号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0.3.20
国务院
2012.4.28
全部
79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卫生部等
1993.11.26
全部
80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
2010.4.1
第7、10、11、12、14、15、17、35条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4.5.1
第二章第二节、第四章全部、第七章全部
国务院令第405号
82
39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03.5.20
全部适用
40
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2010.9.29
全部
41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2004.6.4
第11、21、22、41条
42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06.11.8
全部
43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10、11、12、13、16、18、19、20条
国务院令第462号
7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出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
环境管理适用法律法规一览表定稿版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建设项目
2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2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3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细则
2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5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水污染防治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8
45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46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通告
47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48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49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2-1999)
50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3-2000)
5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1-1999)
10
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
11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12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3
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
14
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
15
东莞市收费管理规定
16
广东省征收超标排污费实施办法
17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18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19
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5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60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61
东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
62
中国环境法律法规目录
中国环境法律法规目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环境保护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三、环境保护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8.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9.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0.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1.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1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4.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5.放射环境管理办法16.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7.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1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19.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1.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2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23.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24.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收费标准25.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充26.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7.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28.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9.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30.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3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32.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33.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34.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35.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36.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37.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土法炼硫磺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38.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39.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和保证贷款安全的通知4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法规和规章1.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2.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3.军队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4.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5.军队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办法6.军队监侧系统承担军队单位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实施办法(试行)五、资源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六、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3.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4.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5.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16.土地复垦规定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8.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农药管理条例21.农药登记规定22.农药安全使用规定2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七、有关程序和实体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3.法规规章备案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0年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最新)
有效
22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008.08.19
2008.10.01
4、5.1表1、7.1
有效
2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012.02.29
2016.01.01
5表1
有效
24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
2016.09.29
2016.09.29
全文
有效
25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013.06.08
全文
有效
3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2017.08.01
2017.10.01
全文
有效
3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2013.12.07
2013.12.07
全文
有效
34
化学品的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2009.06.21
2010.05.01
全文
有效
35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2012.02.29
2012.07.01
2、3、18、19、20、26、29、30
有效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2019.04.23
2019.04.23
全文
有效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
2018.10.26
2018.10.26
全文
有效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发布)
2017.06.27
2018.01.01
全文
有效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汇编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汇编一、前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资源、维护人类健康和生态平衡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下面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汇编,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框架和内容,以及在实践中对环境保护的指导原则。
二、宪法和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其中包含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权益保障等相关内容。
根据宪法,国家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污染的预防控制、环境影响评价、资源的合理利用等内容。
三、行政法规1.《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措施,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程序以及评价结果的审查和公众参与等事项。
2.《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大气环境中的污染物进行控制和治理,包括排放标准的制定、源头减排、污染物的监控与监测等内容。
3.《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水环境中的污染问题进行治理,包括水污染的防治措施、水污染的排放标准、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等内容。
四、地方法规1.《城市环境保护条例》城市环境保护条例是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环境监测与评估、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等事项。
2.《农村环境保护条例》农村环境保护条例是农村地区针对农业污染、农村环境管理等问题制定的地方法规,旨在保护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环境保护规划和标准1.《全国环境保护规划》全国环境保护规划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规划,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举措,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提供了指导。
2.《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是衡量环境质量的定量指标,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为实施环境保护提供了依据。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
第6、10、13、15、16、17、18、19、20、21、22、23、24、25 、26、27、30、38、40条
第22、23、24、25、26、27条
第5、6、9、10、11、12、13、16、17、19、20、21、22、23、 24、26、28、39、40、44、48、51条 第6、16、22、27、28、34、37、53条 第14、15、17、20、39、40条
2011.4.22修订 2011.5.1实施
第8、9、10、11、12、13、14、15、16、19、21、22、28、31、 32、35、36、37、38、42、43、44、45、46、47、48、49、50、 51、52、53、56、61、62、63、65、66、67、68、70条
2001.10.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7.5
1995.1.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12.28 2013.7.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8.30 2007.11.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10.28 2004.5.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4.3
1992.4.3
序号 1 2 3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1982.12.4 1982.12.4
1979.7.1
1979.7.1
2014.8.29 2014.12.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4.24 2015.1.1
环境法律法规汇总
环境法律法规汇总环境法律法规汇总1.简介1.1 目的1.2 背景1.3 范围2.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空气污染控制法规3.1 大气污染源标准3.2 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方法与标准3.3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方案4.水污染控制法规4.1 水污染源标准4.2 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方法与标准 4.3 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方案4.4 地下水保护法规5.固体废物处理法规5.1 固体废物分类与管理5.2 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方法5.3 危险废物处理与处置方法5.4 电子废物处理与处置方法6.生态环境保护法规6.1 生态保护标准和评价方法6.2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6.3 植物保护法规6.4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附件:- 环境保护署成立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文- 生态保护评价报告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法:国家制定的用于保护环境、预防和治理污染的法律文件。
2.大气污染源标准:大气污染源(如工厂、发电厂等)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量的限制标准。
3.水污染源标准:水污染源(如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排放口等)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量的限制标准。
4.生态保护标准和评价方法: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评价方法,以确保生态系统的健康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5.危险废物处理与处置方法:危险废物的分类、包装、运输、储存和处理方法,以确保其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6.生态保护评价报告:对开展新项目或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评估,以保护生态环境。
2020版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汇编(301页)
2020版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汇编(301页)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汇编environmental protection汇编| 法律| 法规共计301页,40万字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2020年最新EHS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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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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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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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令第9号
9
全国人大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7/7
19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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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法规汇编
环保法律法规汇编环保法律法规汇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汇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汇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汇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汇编常熟市环境保护局第一编法律1 - 0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 - 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 - 0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 - 0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 - 0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1 - 0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1 - 0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1 - 0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 - 0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编行政法规2 - 0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 - 0 2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 - 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 - 0 4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 - 0 5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 - 0 6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 - 0 7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 - 0 8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编地方性法规3 - 0 1 .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3 - 0 2 .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3 - 0 3 .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3 - 04 .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3 - 0 5 .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3 - 0 6 .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3 - 0 7 .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3 - 0 8 . 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编部门规章4 - 0 1 .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4 - 0 2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4 - 0 3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4 - 0 4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4 - 05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4 - 0 6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4 - 0 7 .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 试行 )4 - 0 8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4 - 0 9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4 - 1 0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4 - 1 1 .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4 - 1 2 .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4 - 1 3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4 - 1 4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4 - 15 .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4 - 1 6 .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4 - 1 7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4 - 1 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4 - 1 9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4 - 2 0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4 - 2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4 - 2 2 .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4 - 2 3 . 环境信访办法4 - 2 4 .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4 - 25 .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4 - 2 6 .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试行 )4 - 2 7 . 洗染业管理办法4 - 2 8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4 - 2 9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4 - 3 0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4 - 3 1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案4 - 3 2 .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4 - 3 3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五编政府规章5 - 0 1 . 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5 - 0 2 . 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5 - 0 3 . 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汇编说明 :本汇编内容均来自网站,如有错误或已更新,请与章燕东联系,联系电话 : 5 2 8 1 4 6 4 2 ,内线 1 4 1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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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汇编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
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