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1112人才工程”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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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1112人才工程”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

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湖州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 (湖委办〔2006〕25号)、《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世纪人才战略加快构筑湖州高素质人才优势的意见》(湖委〔2003〕2号)、《湖州市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人才实施办法》(湖政发〔2004〕27号)有关文件精神,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有效机制,努力培养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适应湖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学术技术带头人队伍,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的培养目标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为核心,以培养高层次和自主创新人才为重点,立足我市重点学科的建设和“二三三”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到2010年培养造就100名左右在各自学科技术领域成绩显著、起领军作用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培养的重点领域是:具有战略性意义、决定我市科技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基础研究领域;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环保等高新技术领域;建材、纺织、金属材料、机电制造、现代轻工等优势产业;重大工程、重点学科、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章培养

第四条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具体培养工作实施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主管部门监管。

第五条用人单位是人才培养的主体。要本着“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加大对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的培养力度,明确培养目标,制订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采取多种途径和有效方法,不断提高培养人员的业务和学术技术水平。

第六条用人单位要加强团队建设。要形成以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为核心的创新团队,充分发挥人才集聚效应。团队在选题立项、设备使用和科研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自主权;在人员配置上,可打破人才壁垒限制,按需选聘人才。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创新团队建设,加强培养人员培养工作的监督管理,随时掌握培养情况,及时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七条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要结合自己的岗位和专业制定培养目标,通过多种途径进行锻炼提高。培养人员可以采取出国培训、

国内外访问学者考察、课题攻关和参加学术会议等方式进行培养;产业类的培养人员可以采取新产品研发、科技项目合作、到国内外先进企业研修等方式进行培养;农业领域的培养人员可以通过科技入户工程、创办示范基地等形式进行培养;中小学教师可以通过导师带培制度,建立导师制高层次人才培养机制等方式进行培养。

第八条鼓励自主创新,积极支持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申报国家、省(部)、市重点科技项目,开展学术研究和技术推广,并将研究成果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

第九条建立有利于提高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素质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继续教育培养机制。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第157号令),切实保障培养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保证在培养期内每年不少于12天的脱产业务培训时间。培养人员要主动申报继续教育高研班课题,并积极参加高级研修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科学研发能力。

第三章考核

第十条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的选拔和考核管理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

第十一条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采取有进有出、滚动式管理。每届培养期为三年,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满三年进行一次总考核。培养人员应填写《湖州市“1112人才工程”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考核登记表》(见附件),用人单位根据其制定的培养目标进行考核,然后将考核初步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及时报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根据培养目标和考核材料进行评估,确定考核结果。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情况载入本人技术业务管理档案。培养人员经考核两年内未能按培养目标履行职责者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资格及有关待遇。

(一)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二)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骗取资格的;

(三)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带头人退休、调离、辞职、死亡,或因其他原因不在岗的;

(五)违法、违纪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发生上述情况,各单位要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建立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情况评估制度,对所在单位培养人员建设情况进行抽查,每两年评估一次,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一)评估内容:培养人员所在单位对培养人员建设的管理与规划,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工作情况,带头人的科研成果、学术地位及整体情况。

(二)评估办法:单位先进行自我评估,然后形成评估报告,由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认定,最后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组织同行专家论证,进行检查和验收。

(三)评估结果处理: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根据评估验收情况,对开展培养工作卓有成效的单位予以表扬,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对管理不善,在培养、使用人才方面存在问题的,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建立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联系制度。培养人员的主要人事变动、人员奖惩、职称(务)晋升等,单位要及时主动报告市人事局,以便准确掌握培养人员各项动态,并给予有关方面的支持。

第四章激励

第十五条积极建立有利于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脱颖而出的人才选拔机制。培养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不受结构比例限定,优先选拔、推荐培养人员参加各类国家级和省(部)级专家的评选,积极推荐培养人员进入各级政府咨询机构,对进步快、贡献大、成绩优异的优先推荐为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构筑结构合理、滚动发展的高层次人才梯队。

第十六条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通过年度考核将获得技术津贴。技术津贴为每月600元,人才资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资助期为三年。人才资金经费按年度下发,主要用于开展科研工作,购置科研资料,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短期进修及出版科研著作等。用人单位资金要及时匹配到位。

第十七条对于在培养期内年度考核目标完成良好,考核结果优秀,科技创新业绩突出,论文论著影响显著,出国培训、高级研修取得预期效果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给予奖励或资助。

第十八条建立有利于提高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待遇的分配机制。通过深化内部分配制度,允许资本、技术、知识、专利、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创新团队根据需要享有分配权,让有贡献的培养人员得到相应的报酬。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级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把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员培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从全局出发,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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