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原则的意义——以法学方法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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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原则的意义

——以法学方法论为视角

摘要:法律体系是指由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构成的规范体系,其中,法律规则占绝大多数,而法律原则的数量较少,但是并不是说法律原则就无足轻重,在某种程度上,法律原则的意义要远远大于法律规则的意义。目前我国理论界学者多集中于法律原则的概念、性质、适用方式、原则与规则的区别等方面。然而,笔者认为,应从法律体系及法律实践的整体角度出发,来分析法律原则的意义。这样能帮助我们更清楚地认识法律原则的地位、本质;同时,也对我国立法者制定法律原则、完善法律体系和司法者更好地运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有一定借鉴意义。

法律原则究竟是什么?这一抽象性的概念有没有实际发挥作用?或者仅仅只具有一种法律上的象征性意义和政治上的宣誓性意义?1笔者认为,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下面笔者以方法论的角度,从理论意义和实践两方面来论述法律原则的意义:第一部分,先对法律原则的概念作一个简要的界定,以及其包括的内容;第二部分,将从理论层面对法律原则的意义作详尽分析,具体从将从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法律体系的联系这个角度来分析;第三部分,将从实践层面对法律原则的意义进行分析,主要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运用的角度来阐述、;第四部分,将从中国的法律现状入手,简要分析我国法律原则的制定实施情况,以及相关的完善建议。

一、什么是法律原则

对于法律原则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视角来揭示法律原则的本质和特征。例如,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法律原则并不是一种——一般性的案件事实可以涵摄其下的,同样——非常一般的规则。最高层次的原则根本上不区分构成要件及法效果,其毋宁只是——作为进一步具体化工作指标的——“一般法律思想”。如法治国原则、社会国原则、最终人性尊严原则…区分构成要件及法效果的第一步,同时也是构建规则的开始则是:相同案件事实在法律上应予以相同处置的命令以及各种不同方向的信赖原则…是此等“下位原则”。2由此可见,拉伦茨将法律原则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一般原则,即作为人类对于法的正义的追求的一种体现,在长期的历史中形成的,如自由平等人权原则;二是具体原则,即各部门法中的具体原则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等,这也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原则的范围。美国的德沃金则是从原则与规则在适用方式上不同的角度来描述原则,即原则是以一种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来适用,并且具有价值维度。3我国著名学者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4

由此可见,虽然各个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来定义法律原则,但是总体上还是有一些共同之处是被大家所认可的。即法律原则具有不确定性,它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它承载了一定的价值,赋予了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具有普遍性,可适用的范围较广泛。

二、法律原则的理论意义

(一)从与规则的关系的角度来分析

1葛洪义:《法律原则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

2[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48页

3[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年版,第40页

4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60页

1.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在法律规范中,法律规则占据了庞大的数量比例。规则是由前件、后件、归属关系组成的,而归属关系是指前后件之间的关系,它不是必然的,是人为选择的。因此,法律规则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既然这样,那么我们究竟以何标准来评判规则的正当性?在这里,原则即发挥了作用。由于原则带有价值至上性,而它又与规则一起组成法律体系,所以原则必然要为规则提供一定的价值导向,为法律规则正当与否提供依据。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性规范,同时也意味着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不能恣意妄为,他们要保证进入法律体系内部的任何一项规则必须经过原则的筛选,否则,法律会因为其正当性基础的缺失而不被人门所信仰,法律的权威性便会减弱,立法机关的权利来源也会受到质疑。关于法律原则的这一意义,英国著名学者麦考密克曾写道:“如果那个更为一般性的概念被人们认为是一个合理的、有意义的概念,或者对于能指导具体事务来说是正当的、可欲的标准,那么人们就会把这一标准视为一项原则。对于所有那些与之相关但更为具体的原则来说,这一原则起到解释和使之正当化的作用。”1此处,麦考密克赋予原则以解释、证立作用,即说明规则若被包含于某项原则之中就表明它是一个好规则。我国著名学者郑永流则把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这一关系形象的比喻成“一月照万川,万川映一月”。2

在具体的部门法中,我们也可以找到依据。比如,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而在对每一个罪的规定中,分则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规定了相应的量刑幅度。又如,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第54条则具体体现了该原则:“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由此可见,在规则的背后总能找到相对应的原则,原则是规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2.法律原则是弥补法律规则缺陷的工具

由于规则具有明确的假设和结论,其文义较为封闭,适用范围较窄,因此,若法律规则缺失时或者含义不明确时,怎样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这其实也是司法三段论经常遇见的难题,即作为法律规范的大前提模糊或没有时,就要用到法律解释、归纳、类推等多种方法。而此时,原则作为规则的替代物则充当了三段论的前提:由于原则是由不确定性的高度概括性的语言所组成的,其文义较为开放,适用范围较宽,因此规则缺失时则可在原则中寻找相应的内涵或者进行类推;而在规则模糊或者发生冲突进行解释时,解释应遵循合法性的根本原则,也应在原则的合理范围内进行适当的解释。所以,原则能有效地克服规则刚性的特点,使得司法三段论正常运作。

以诚实信用这一民法中的帝王原则为例,它曾在我国市场体制和法律体制均不健全的情况下发挥了很大作用。例如在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中,二审法院认定,朱晋华、李绍华在报纸上刊登的“寻包启事”为悬赏广告,且言明具体的酬金数额,应认定诉讼双方为债权债务关系。在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诚实信用原则做出判决。3在这个案件中,由于没有相应的规则,因此法院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是没有质疑的。

(二)从与法律体系关系的角度来分析

1.法律原则对形成法律体系的意义

法律体系是由原则与规则构成的混合体系。若把这一体系比作一条珍珠项链的话,则珍珠无疑是构成这条项链的一个个具体要素,而原则则可以看作是这个项链中的若干锁扣。若

1[英])麦考密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姜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2页

2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2页

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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