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案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律师办公室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律师事务所案卷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连续、系统,不得遗失、篡改、伪造。
2. 准确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客观。
3.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
4. 利用性原则:提高档案的利用率,为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律师事务所设立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提供利用等工作。
2. 律师事务所各部门、各业务岗位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律师事务所主任对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档案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档案分类与归档1. 档案分类:根据档案内容,分为诉讼类档案和非诉讼类档案。
2. 诉讼类档案包括: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仲裁代理等。
3. 非诉讼类档案包括:法律顾问、执行代理、合同审查、咨询代理及其它非诉讼业务等。
4. 案卷归档: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在案件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完成案卷整理,并报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归档。
五、档案整理与保管1. 案卷整理: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对案件或事务的文件材料进行分类、排序、装订,形成完整的案卷。
2. 档案保管:按照档案的保管期限,将档案分类存放,确保档案的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
3. 档案鉴定: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按规定程序销毁。
六、档案利用与查阅1.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律师事务所业务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档案资料。
2. 档案查阅:查阅档案需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3. 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查阅和借阅。
七、奖惩措施1. 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造成档案遗失、损坏、泄露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律师事务所档案的建立、使用、保管与销毁,确保律师事务所档案的安全、便捷和合规性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工作。
二、档案建立1. 档案组成律师事务所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律师执业档案:包括律师的个人信息、执业证书、执业资格、律师业绩等。
(3)客户档案:包括与律师事务所有业务往来的客户信息、案件资料、合同协议等。
(4)案件档案:包括由律师事务所处理的各类案件的相关文件、证据材料等。
2. 档案建立程序(1)基本情况档案和律师执业档案应在律师事务所注册登记后立即建立并完善;客户档案和案件档案应在有关业务发生后及时建立。
(2)档案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编号、归类和整理,确保档案的统一管理和检索。
三、档案使用1. 使用范围律师事务所的档案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为律师执业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依据;(2)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和咨询时,查阅相关档案;(3)用于内部管理和业务分析。
2. 使用权限档案的使用权限应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岗位职责进行划分,确保权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的合规性。
3. 档案查阅(1)档案的查阅应符合工作需要,并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进行。
(2)档案的查阅记录应详细记录查阅者、查阅时间、查阅目的等相关信息,以备后续审计和追溯。
四、档案保管1. 保存环境律师事务所应配备适当的档案保存设施,确保档案的保存环境符合标准,避免档案因环境因素而受损。
2. 档案保密(1)律师事务所档案中的隐私信息和商业机密应得到妥善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或外传。
(2)对于涉及机密信息的档案,应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如设立防火墙、密码访问等。
3. 档案备份为防止档案遗失或损坏,律师事务所应定期进行档案的备份工作,同时备份存档应妥善保存,并定期检查备份存档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律师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立卷编目和装订、归档、档案保证金、督促和检查等。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是指律师在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业务活动中获取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法律意见书、工作报告等资料。
第四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
业务档案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业务辅助人员负责。
第五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两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三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民事执行代理、仲裁代理、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五种。
第六条立卷原则:1、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
2、律师按照专属业务编号编制合同案号,同一项法律事务中所有文书案号必须与合同案号一致。
3、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案件或法律事务除外。
4、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5、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按年度做到一单位一卷。
6、律师承办业务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函件、代理词、笔录等,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使用打字机打印,字体应整齐、清晰。
7、行政办公室(或其他专门机构)负责对律师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8、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
第七条收集、保存材料1、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时,即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的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2、承办律师在案件或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应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案件或该项法律事务的文书材料,补齐遗漏的材料,剔除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3、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1)没有参考价值的材料;(2)各种草稿(定稿除外)。
律所卷宗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卷宗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提高律师事务所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卷宗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卷宗档案是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立卷归档第四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条卷宗档案立卷应当遵循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按年度、按业务类别进行分类。
第六条卷宗档案立卷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其他工作人员协助。
第七条卷宗档案立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二)案件受理时间、案件类型、案件来源;(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代理词、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四)案件调查、取证、诉讼、执行等相关材料;(五)案件结案时间、案件结果、当事人反馈等。
第八条卷宗档案立卷完成后,应当及时报送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第九条卷宗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
第十一条档案室应当保持整洁、通风、干燥,防止档案受潮、霉变、虫蛀、鼠咬等。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档案保管制度,定期检查档案安全状况。
第十三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具体保管期限根据法律法规、业务性质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档案利用第十四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有序;(二)尊重当事人隐私;(三)保护档案安全。
第十五条档案利用应当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借阅档案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档案销毁第十七条档案销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保管期限届满;(二)档案已经过鉴定,确无保存价值;(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归档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天津市发布《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促进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恰当管理。
二、定义1.师事务所业务档案,是指律师事务所受托的案件、项目及其它业务的书面资料。
2.档,是指将业务档案经过处理、贴标签、整理、立卷后放置于档案室、档案柜、档案操作台,以备使用或者检索。
三、立卷归档实施对象律师事务所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市内的律师事务所。
四、档案立卷类别1.件资料:包括案件文书、相关文件及案件委托书等案件资料。
2.目资料:包括项目交易文件、合同及项目的重要资料等。
3.他资料:包括经常使用的档案及业务活动的资料等。
五、档案归档管理1.案归档管理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每家律师事务所可按照自身情况建立档案管理体系,实行档案归档管理。
2.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归档管理制度,将档案立卷后放置于档案室、档案柜、档案操作台等,以备使用或者检索。
3.案归档管理应当由律师事务所派出安排同仁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档案保存1.师事务所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受托的案件、项目及其它业务的书面资料按规定归档保存,不得自行随意处理。
2.师事务所解散、合并、撤销时,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档案,并按规定交给相关管理部门。
七、责任和处罚1.未及时归档、未妥善保管档案的,依法追究律师事务所的责任。
2.律师事务所解散、合并、撤销期间未妥善保管档案的,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3.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八、特别约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补充修改,由天津市律师协会进行发布。
经天津市发布《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在档案归档管理方面必须要认真遵守,以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档案保管工作,牢牢把握档案保管的节点,同时还要随时关注档案的内容及保管的质量,争取实现档案的真实、完整、及准确,以促进律师事务所业务的顺利开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针对天津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进行统一的管理,规范档案形成、归档管理、保管使用和档案卷宗报废等活动,保证天津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的安全、合理的使用。
一、档案立卷归档的期限1.规档案:归档期限为50年;2.密档案:归档期限为30年;3.分重要档案:归档期限为70年;4.殊档案:归档期限由统一部门规定。
二、档案立卷归档管理1.定档案形成标准、文书报送格式、卷宗收纳标准以及档案存放条件;2.照档案形成标准对业务档案进行立卷,并将相关文书报送至档案室,采用永久编码归档;3.业务档案的使用、借阅、查询等情况进行记录;4.已归档的档案定期进行清理,根据归档期限规定时间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三、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1. 业务档案的形成必须经过正式审批,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准确填写、编号;2. 业务档案归档顺序要按照档案项目统一,按照规定的编号归档;3.案应当健全、完整,报送的档案必须是原件,不得有遗漏项;4.档案的保存必须做到安全、稳定,不得对档案进行损坏、破坏等行为。
四、档案立卷归档审核1.案立卷归档要经书记审核,再报上级审批;2.案归档内容和期限需要定期检查,一旦发现有缺失或不合理情况要及时进行修改;3.度检查报告应当提交给上级机关审核;4.案室应保持良好的管理状态,全方位对档案立卷归档进行检查。
五、责任追究1.于触犯有关规定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2.业务档案管理不规范给予涉及人员适当处分;3.档案不规范管理或损失档案,均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4.案室管理人员在档案归档期限规定期限内、不正常归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执行,遇有未尽事宜,由天津市律师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
为了提高天津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有效的保护档案安全,依法进行全面的档案管理,更加科学、有效的运用档案,根据《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倡导实施全面的档案立卷归档管理,以保障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安全、正确的使用。
律师事务所 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所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质量,更好为本所业务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和档案部门关于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所的档案,是指本所在业务和各项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表格,图纸,录音录像,照片等不同形式的材料.本所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本所工作期间承接,办理案件或进行其他业务活动所形成的上述资料,均属本所所有,并纳入本所档案管理范围.第三条本所指定专门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所的全部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四条本所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1,集中统一管理本所全部档案,负责档案的接收,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 2,负责对所保管的全部档案进行定期鉴定,销毁工作.3,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完全.第二章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第五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凡是反映本所工作主要活动情况,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立卷归档.主要包括:1,各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颁布发需贯彻执行的有关律师工作的指示,决定,决议和通知等. 2,本所合伙人会议,全所工作会议,专门工作会议记录,纪要;3,本所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录音,录像,照片,荣誉证书等材料; 4,本所制订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等文件材料;5,本所合伙人,专,兼职律师以及其他人员的人事档案;6,要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7,本所财务报表,帐簿,凭证等会计档案;8,本所合伙人,专,兼职律师接受本所委派代理的诉讼与非诉讼材料,包括案件来源(委托代理合同,法律顾问聘任合同),诉讼文书,非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9,其他具有历史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第六条不归档的文件材料范围:1,重份文件和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2,普发性供参阅,不须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3,本所未经合伙人讨论,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文件修改稿;4,本所人员未经本所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形成的与本所无关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立卷归档要求:1,立卷档案的卷宗应按照文件材料自然形成的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2,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系统;3,归档的档案划分保管期限准确,分类合理,文件质量符合要求;4,诉讼档案要求一案一卷,同一个案件的多道诉讼程序形成的案卷,可列分册;证据材料较多的,可列分册.第八条归档时间:1,文书材料由档案员负责及时收集,回扰,于次年第一季度内立卷归档; 2,诉讼档案,以一案一号为原则,在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由主办律师或其助理按案卷装订要求立卷,后将案卷移交档案室编号归档.档案工作人员对移送来的各类案件,应即时办理签收手续.第九条档案的保管期限:文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短期保存指保存后5年,10年,15年后可以销毁;长期保存指保存15年后可以销毁.第十条案卷的装订要求:1,卷内文件材料应按顺序排列,在每页材料右上角编上页号;2,立卷归档的案卷,应按规定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首; 3,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应当用毛笔或黑色钢笔填写,并且做到字迹工整,清晰规范;4,案卷封底应附卷内备考表,用于说明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交和销毁等情况; 5,案卷装订时要求右齐,下齐.案卷装订每册以不超过200页为宜,超过时可立分册. 第十一条立卷责任人员要求:1,档案工作人员要熟悉档案业务和法律业务,提高本所的档案管理水平,积极主动为档案利用者服务;2,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和本所的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3,案件承办人从受案开始,就要注意收集有关的诉讼材料和本案产生的全部法律文件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按办理程序依次排列.如有遗漏,应及时补齐.无法补齐的,须附加说明材料. 档案的管理,统计和提供利用第十二条本所全部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如档案人员调离工作时,须办理好交接手续方可调离.第十三条本所设置档案专用柜架,确保档案的安全.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的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统计.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档案的借阅,复制,利用制度.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的档案情况,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便于档案的借阅和提供利用.第十六条借阅档案,可由承办人直接到档案室借阅.不属于本人承办案件的档案,由借阅人征得承办人或本所主任同意并登记后,即可借阅;属于"秘密"级以上档案,经承办人及本所主任共同签字后方可借阅,但承办人已离开本所的除外.档案的鉴定和销毁第十七条本所的档案鉴定工作由档案鉴定小组负责进行,鉴定小组由主管档案的合伙人,档案管理人员组成,由鉴定小组制定出本所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报合伙人讨论通过后,作为进行鉴定档案的依据.第十八条档案鉴定小组对于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需要销毁时,应编写"销毁档案目录",经合伙人会议审核批准后方可销毁.档案的销毁由2名以上合伙人监督.附则第十九条本所会计档案按国家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人事档案按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管理.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为了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发挥档案在资源管理、研究分析和司法程序中的作用,经天津市律师协会及其事务所部分会员审议,现颁布本办法。
二、相关定义1、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指天津市律师事务所咨询及案件代理、维权服务、培训教育、行政审批等业务活动,以及与此类事务所相关的其他活动所产生的文书、资料、工作报告、计算机数据、影像资料、档案管理软件信息等资料档案。
2、立卷:指将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按文号、编号依次排序装入塑料保护袋,再装入纸制文件夹,依文件类别和时间顺序编写立卷表,塑封,放入木文件柜中的档案归档处理方式。
三、立卷与归档1、档案立卷(1)档案立卷前,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组织下,开展全面清理档案,发现问题档案进行处理。
(2)档案立卷:将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按文号、编号依次排序装入塑料保护袋,再装入纸制文件夹,依文件类别和时间顺序编写立卷表,塑封,放入木文件柜中。
2、档案归档(1)综合档案:将以多种形式的档案资料综合起来,加以归类整理,有序排列,封存储。
(2)卷内档案:将卷内档案归档,按规定的格式立卷,分类封存;包括法律援助档案、执业登记档案、行政审批档案、维权服务档案、培训教育档案、案件代理档案、咨询档案等类别。
四、档案管理1、档案管理工作要经常检查,经常对档案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有序、及时、准确地完成。
2、档案保管室应有安全措施,档案保管室应安装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落实档案保管责任制,定期对档案保管室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档案安全。
3、档案保管室应有记录,档案保管室应对出入档案室人员等进行记录,开展操作档案信息登记,有效管理档案。
4、档案清理封存工作要经常开展,科学合理利用现有档案,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统计和封存,确保档案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监督检查为加强对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工作的督导和监督,推动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1、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档案管理检查工作,定期开展对档案室内整理情况、档案清理封存工作的检查,加强档案整理、卷内档案排架、档案登记、封存和档案资料安全等情况的检查,提高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性。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司法部•【公布日期】1991.09.11•【文号】司律通字[1991]153号•【施行日期】1991.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991年9月11日司律通字[1991]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档案局: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现将《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三、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四、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附件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律通字[1991]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档案局: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现将《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三、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四、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司法部1991年9月11日颁布司律通字(1991)1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六、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
七、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属于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至六十年。
凡属于一般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
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提出并报律师事务所主任决定。
八、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该项法律事务办结和终止后的下一年起算。具体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
法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认真检查案卷的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右上角பைடு நூலகம்盖归档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合并保管的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形成的后卷随前卷保管
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一、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纪录,具有一定的参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事务所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我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律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市司法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认真检查案卷的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应盖“归档”章。
三、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种),保管期限、年度顺序排列,绝密案卷单独编号。
四、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合并保管的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形成的后卷随前卷保管。
律师档案归档及管理办法
【标题】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所属类别】国务院及其部门行政法规【颁布日期】1991-9-11【实施日期】1991-9-11【有效性】有效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颁布日期1991.09.11实施日期1991.09.11失效日期时效性有效内容分类律师法规子类颁布单位司法部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一、档案管理实施细则1、本所设档案管理员一名,由主任委任,并设独立的档案保管专区,独立负责本所档案管理工作。
2、本所律师承接各类案件,均需在档案管理员处登记,并由档案管理员根据顺序给予案件编号,凡签订了代理合同的案件、法律顾问合同均需给予唯一的案件编号。
3、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两类。
诉讼仲裁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卷宗编号格式为LJ-X20xxXXX号)、民事诉讼(仲裁)代理(卷宗编号格式为LJ-M20xxXXX 号\\LJ-Z20xxXXX号)、行政诉讼(卷宗编号格式为LJ-XZ20xxXXX号)代理三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出具专项法律意见、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等。
4、律师业务档案按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
归档卷宗尾号应与本所档案管理员登记的案号一致。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5、档案管理员在每年年末统计当年全所律师受案、办结情况,对应将已办结案件归档、未办结案件统计制表,转为下一年度未结待归档案件。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密卷单独设立保管区域。
6、本所开具的法律意见书、介绍信均由档案管理员单独造册编号备查。
律师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均需提供副本一份供档案管理员归档。
档案管理员每年度结束时将当年所有法律意见书集中,并附当年统计册,保管在单独区域。
二、历史档案整理办法1、自本办法通过本所合伙人会议之日起,档案管理员通知本所全体专兼职执业律师,将已形成的历史卷宗收集归档备查。
2、本所律师应将已结案的案件,一案一袋,并根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于档案袋上注明含结案时间、案件性质的编号(将序号空出由档案管理员统一编排,例如2018年办结的刑事案件应在档案袋右上角注明“LJ-X2018 ”),同时在档案袋封面记录项目、当事人、承办人和办结日期(归档日期)交予档案管理员。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为维护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规范档案归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办法用于管理天津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受委托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
二、档案归档管理程序1. 委托登记:受委托人派出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及时进行受委托登记,并记录有关详细信息,如当事人姓名、类型、诉讼程序、承办人员、收费方式、受委托时间等。
2. 案归档: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案件,应建立有序的档案管理系统,归档后的档案应录入档案管理系统。
档案分类存放,文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存放,分类整齐,有序地存放。
3. 期清理档案:档案建立后,应定期清理,进行整理归档,清理旧档案,防止档案杂乱无章。
4. 案调取:业务人员每次申请档案调取时,须签署档案调取凭证,并保证调取档案后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三、档案安全1. 将存放的档案置于防火、防盗、防潮的地方,保障档案的安全,以免受到损坏。
2. 立并加强内部安全控制,确保档案信息不被外泄或传播,以免产生安全隐患。
3. 严格执行禁止擅自调取、篡改、抄录、拷贝档案的规定,以及档案管理者要求的其他安全措施,以保障档案安全。
四、档案归还1. 业务结束后,应将档案及时归还客户,在归还时签署档案归还凭证,并加上档案管理者的盖章、客户的签字确认,以示归还档案的完整性。
2. 还档案应完整无缺,以免对客户有不利影响。
3. 归还档案后,应将档案登记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并及时进行档案返还内控确认,以落实档案管理工作。
五、违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档案管理者责令改正,对不服从改正者,给予警告或可能拒不接受服务处罚。
1. 反本办法有关档案立卷归档与管理的规定;2. 自调取、篡改、抄录、拷贝档案的行为;3. 他人泄露档案内容的行为;4. 惰不作业准备档案,或未及时归还档案的行为;5. 反档案安全管理的行为;6. 反档案管理的其他行为。
最新律师事务所(机构)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最新律师事务所(机构)案件档案管理制度1. 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最新律师事务所(机构)的案件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案件档案的高效、安全和可追溯性。
遵守本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保护客户利益,减少法律风险。
2. 案件档案管理流程为了实现案件档案的规范管理,以下是最新律师事务所(机构)案件档案管理的流程:1. 案件登记:接受新案件时,律师应及时将案件信息登记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包括案件名称、立案时间、相关当事人信息等。
2. 案件分类:根据案件属性和类型,律师应将案件进行分类,方便后续检索和管理。
3. 案件文书归档:律师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案件相关文书进行归档,确保文书的完整性和顺序。
4. 案件审查:律师事务所(机构)应设立审查机构,对案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法律和规定要求。
5. 案件存储和保管:律师事务所(机构)应提供安全的案件存储和保管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6. 案件检索:律师和工作人员应根据需要,及时检索和提取案件档案,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7. 案件销毁: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律师事务所(机构)应定期对无需保留的案件档案进行销毁处理,确保档案的整理和管理。
3. 档案管理责任为了保证案件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以下是各方的责任:- 律师:负责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案件信息的登记、分类和归档。
- 审查机构:负责对案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确保案件符合法律和规定要求。
- 律师事务所(机构):负责提供安全的案件存储和保管措施,并组织案件档案的检索和销毁。
4. 档案管理系统最新律师事务所(机构)应建立一个有效的案件档案管理系统,包括以下功能:- 案件登记和信息录入- 案件分类和归档- 案件审查和合规性检查- 案件存储和保管- 案件检索和提取- 案件销毁和整理5. 案件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为了确保最新律师事务所(机构)案件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应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相关培训计划,培训律师和工作人员熟悉案件档案管理规定和流程。
律师事务所案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律师以本所名义承接的所有业务,无论收费与否,均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立案和开卷手续。
第四条 律师(合伙人除外)立案必须事先经过主管其业务的合伙人同意,并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立案和开卷手续。
第五条 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其自己承办的业务的立案事宜,但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立案和开卷手续,并同时通知其他合伙人。
开卷日期:____________ 主管律师:____________
经办秘书:____________
编号
收称(内容)
页数
份数
发件人
收件人
(二)依据以下程序制作卷宗:
1.将空白不干胶小纸条粘贴在卷宗封底凸出处,然后在小纸条上用正楷誉写卷号和案件名称;卷号和案件名称必须与《开卷登记册》中所登记的完全一致;
2.将《立案申请书》和空白的《卷内文件清单目录》(样本见附件二)以及《卷内工作时间记录单》用文件夹装订的卷宗内,然后用透明胶带在卷宗封底将文件夹粘贴固定;
第十三条 秘书在收到《结案申请书》后应按以下要求将有关卷宗归档:
(一)核对《卷内文件清单目录》上记载的文件与该案卷内的文件是否一致,如发现有不一致之处(包括文件份数不对或页数不对)应对即与经办律师澄清;如经证实有文件丢失情况,应在《结案申请书》中“归档情况”一栏中作出说明;
(二)核对《卷内工作时间记录单》记载的小时总数与自己电脑中记载的小时总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立即与经办律师澄清;
第五章 存档卷宗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存档卷宗由行政主管负责管理。行政主管应将所有存档卷宗依据设定的栏目在《案卷存档登记册》上进行其登录在《案卷存档登记册》上。
第十八条 律师(包括其通过秘书)如欲借阅存档卷宗,均应向行政主管办理存档卷宗的借阅手续。行政主管应设立专门登记本。对所有的存档卷宗的借阅和归还进行记载。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为加强对本所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设置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的集中一管理第二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案的完整和安全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律师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四、进行档案鉴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案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六、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第三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规定的要求,检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档”章。
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立案登记簿和顾问登记簿的登记及向承办人员催收卷宗资料第四对已接受的案卷,按类别(分诉讼、非诉讼、涉外种,保管期限、年度须序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一编号,十年一断号第五档案管理人员依次编制《案卷目录》和必需的检索法第六承办业务的律师,必须妥善保管未了结的业务卷宗料,不得丢弃,缺少或毁损第七承办业务的律师,在该项法律业务办理终结时的三月内,应当将业务卷宗资料按照规定须序整理后交给档案管理人装订归档第八承办律师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卷宗材料时,应当由案管理人员在立案登记簿的备注栏内进行签收,凡未签收的,视未交接。
法律顾问卷宗资料应当在每年终了时的次月移交档案管理人装订归档第九建立律师业务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簿,借档案必须经负责人审批并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因特殊情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第十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和律师业务档案,以及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借阅和查阅。
特殊情况必须查的,需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第十一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密和当事人秘密。
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第十二对查阅或借出的律师业务档案,要及时催还,还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立即向所主任汇报并及时追查第十三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的保管期限参照司法部、国档案局制定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第十四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该项法律事务办完终止后的下一年起算第十五对于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
律师事务所 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所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质量,更好为本所业务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和档案部门关于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所的档案,是指本所在业务和各项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表格,图纸,录音录像,照片等不同形式的材料.本所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本所工作期间承接,办理案件或进行其他业务活动所形成的上述资料,均属本所所有,并纳入本所档案管理范围.第三条本所指定专门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所的全部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四条本所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1,集中统一管理本所全部档案,负责档案的接收,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 2,负责对所保管的全部档案进行定期鉴定,销毁工作.3,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完全.第二章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第五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凡是反映本所工作主要活动情况,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立卷归档.主要包括:1,各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颁布发需贯彻执行的有关律师工作的指示,决定,决议和通知等. 2,本所合伙人会议,全所工作会议,专门工作会议记录,纪要;3,本所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录音,录像,照片,荣誉证书等材料; 4,本所制订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等文件材料;5,本所合伙人,专,兼职律师以及其他人员的人事档案;6,要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7,本所财务报表,帐簿,凭证等会计档案;8,本所合伙人,专,兼职律师接受本所委派代理的诉讼与非诉讼材料,包括案件来源(委托代理合同,法律顾问聘任合同),诉讼文书,非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9,其他具有历史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第六条不归档的文件材料范围:1,重份文件和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2,普发性供参阅,不须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3,本所未经合伙人讨论,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文件修改稿;4,本所人员未经本所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形成的与本所无关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立卷归档要求:1,立卷档案的卷宗应按照文件材料自然形成的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2,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系统;3,归档的档案划分保管期限准确,分类合理,文件质量符合要求;4,诉讼档案要求一案一卷,同一个案件的多道诉讼程序形成的案卷,可列分册;证据材料较多的,可列分册.第八条归档时间:1,文书材料由档案员负责及时收集,回扰,于次年第一季度内立卷归档; 2,诉讼档案,以一案一号为原则,在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由主办律师或其助理按案卷装订要求立卷,后将案卷移交档案室编号归档.档案工作人员对移送来的各类案件,应即时办理签收手续.第九条档案的保管期限:文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短期保存指保存后5年,10年,15年后可以销毁;长期保存指保存15年后可以销毁.第十条案卷的装订要求:1,卷内文件材料应按顺序排列,在每页材料右上角编上页号;2,立卷归档的案卷,应按规定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首; 3,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应当用毛笔或黑色钢笔填写,并且做到字迹工整,清晰规范;4,案卷封底应附卷内备考表,用于说明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交和销毁等情况; 5,案卷装订时要求右齐,下齐.案卷装订每册以不超过200页为宜,超过时可立分册. 第十一条立卷责任人员要求:1,档案工作人员要熟悉档案业务和法律业务,提高本所的档案管理水平,积极主动为档案利用者服务;2,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和本所的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3,案件承办人从受案开始,就要注意收集有关的诉讼材料和本案产生的全部法律文件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按办理程序依次排列.如有遗漏,应及时补齐.无法补齐的,须附加说明材料. 档案的管理,统计和提供利用第十二条本所全部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如档案人员调离工作时,须办理好交接手续方可调离.第十三条本所设置档案专用柜架,确保档案的安全.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的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统计.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档案的借阅,复制,利用制度.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的档案情况,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便于档案的借阅和提供利用.第十六条借阅档案,可由承办人直接到档案室借阅.不属于本人承办案件的档案,由借阅人征得承办人或本所主任同意并登记后,即可借阅;属于"秘密"级以上档案,经承办人及本所主任共同签字后方可借阅,但承办人已离开本所的除外.档案的鉴定和销毁第十七条本所的档案鉴定工作由档案鉴定小组负责进行,鉴定小组由主管档案的合伙人,档案管理人员组成,由鉴定小组制定出本所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报合伙人讨论通过后,作为进行鉴定档案的依据.第十八条档案鉴定小组对于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需要销毁时,应编写"销毁档案目录",经合伙人会议审核批准后方可销毁.档案的销毁由2名以上合伙人监督.附则第十九条本所会计档案按国家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人事档案按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管理.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最新-律师事务所案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精品
律师事务所案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律师事务所案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合伙人、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以下合称律师以及行政主管和秘书以下合称行政人员使用和管理案卷档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卷档案是本所的集体资产,除非经合伙人会议特别批准,律师和行政人员均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和管理案卷档案。
第二章
立案和开卷
第三条
律师以本所名义承接的所有业务,无论收费与否,均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立案和开卷手续。
第四条
律师合伙人除外立案必须事先经过主管其业务的合伙人同意,并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立案和开卷手续。
第五条
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其自己承办的业务的立案事宜,但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立案和开卷手续,并同时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六条
经办律师应依照下列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一填写《立案申请书》样本见附件一;
二交主管其业务的合伙人的审批;
三经批准后,将《立案申请书》交秘书开卷。
第七条
秘书应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开卷手续
一根据《立案申请书》的内容,在《开卷登记册》上逐项进行登记,其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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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案卷档案管理暂行办
第一总
第一为规范本所合伙人、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律师工作人员(以下合称“律师”)以及行政主管和秘书(以下合称“行人员”)使用和管理案卷档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案卷档案是本所的集体资产,除非经合伙人会议特批准,律师和行政人员均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和管理案卷案
第二立案和开
第三律师以本所名义承接的所有业务,无论收费与否,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立案和开卷手续
第四律师(合伙人除外)立案必须事先经过主管其业务合伙人同意,并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立案和开卷手续
第五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其自己承办的业务的立案事宜但必须依照
本章的规定办理立案和开卷手续,并同时通知其他合人
第六经办律师应依照下列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一)填写《立案申请书(样本见附件一
(二)交主管其业务的合伙人的审批
(三)经批准后,将《立案申请书》交秘书开卷
第七秘书应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开卷手续
(一)根据《立案申请书》的内容,在《开卷登记册》上逐进行登记,其中立案号(卷号)必须写明总序号,年份,经办律和主管秘书姓名的汉语拼音缩写,a709hxzy
(二)依据以下程序制作卷宗
.将空白不干胶小纸条粘贴在卷宗封底凸出处,然后在小条上用正楷誉写卷号和案件名称;卷号和案件名称必须与《开卷记册》中所登记的完全一致.将《立案申请书》和空白的《卷内文件清单目录(样本附件二)以及《卷内工作时间记录单》用文件夹装订的卷宗内,后用透明胶带在卷宗封底将文件夹粘贴固定
(三)依照经办律师的要求,将卷宗放入其指定的文件柜,制作相应的卷宗提示牌,提示牌上的卷号和案件名称必须与《开登记册》中所登记的完全一致
第八秘书应于立案当日将《立案申请书》复印一份交给计
第三卷内文件管
第九经办律师每收到或发出一份文件,都必须在《卷内件清单目录》上作详细记载,但应该将文件的内容告之秘书
第十经办律师发出的每一份文件(传真件除外)均必须印一份存在卷内
第十一秘书应于每周一对自己所管理的所有案卷内的《内文件清单目录》进行例行的检查和核对,如发现卷内文件与《内文件清单目录》上的记载有出入,必须立即通知经办律师
第四结案和归
第十二经办律师在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后应尽快办理结手续。
经办律师应认真填写《结案申请书,然后将《结案申书》交给秘书
第十三秘书在收到《结案申请书》后应按以下要求将有卷宗归档(一)核对《卷内文件清单目录》上记载的文件与该案卷内文件是否一致,如发现有不一致之处(包括文件份数不对或页数对)应对即与经办律师澄清;如经证实有文件丢失情况,应在《案申请书》中“归档情况”一栏中作出说明
(二)核对《卷内工作时间记录单》记载的小时总数与自己脑中记载的小时总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立即与经办律师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