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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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和便于查阅,并保证档案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本制度制定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应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主要内容本制度主要包括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档案的分类、采编工作、存储与保护、借阅和归还、档案处置等内容。

第四条领导责任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层需明确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并向全体律师和工作人员宣传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人员遵守和执行。

第五条培训和培训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档案管理培训,提高律师和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意识和能力,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六条安全性原则律师事务所在进行档案管理时,应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的丢失、损坏、篡改、泄露等情况发生。

第七条完整性原则律师事务所在进行档案管理时,应确保档案的完整,禁止随意拆分、缺页、乱放等行为。

第八条准确性原则律师事务所在进行档案管理时,应确保档案的准确性,禁止虚假记录、错误记录等行为。

第九条查询原则律师事务所在进行档案管理时,应使档案便于查询,避免档案不易找到,确保律师和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查阅所需的档案。

第十条合法性原则律师事务所在进行档案管理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档案的分类第十一条档案分类的依据律师事务所在进行档案分类时,应依据案件类型、时间等因素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

第十二条档案分类的原则律师事务所进行档案分类时,应遵守以下原则:(一)按案件类型进行分类,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二)按时间进行分类,包括年度分类、季度分类等。

(三)按内容进行分类,包括合同档案、法律文件档案、律师函件档案等。

第十三条档案分类的管理律师事务所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由专人负责档案的分类管理,对所收集、整理、编制和归档的档案进行登记和备案,并建立档案目录和档案索引。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1. 总则为规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所”)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加强文件的使用、保管、调阅等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规定了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所的所有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包括各部门、各成员单位。

3. 基本原则3.1 档案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1)准确、完整、真实性:所有业务档案必须记录真实的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防止失实记录。

(2)保密性:对于涉及客户隐私的业务档案,必须保密存放。

(3)及时性:要求文件的档案管理及时性,及时报批、及时借阅、及时归还等。

3.2 档案管理的职责(1)业务档案的责任人必须对档案工作负责,并确保文件正确收集、完整、准确。

(2)所有业务档案管理人员都有权检查和监督业务档案的使用和保管情况。

(3)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效率、提升档案管理质量,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实施。

4. 档案管理制度4.1 档案的建立、收集和保管(1)业务档案采用电子档案管理模式。

(2)业务档案收集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律师负责人提交的文件;•律师担任的案件的文件资料;•其他员工提交的文件资料。

(3)业务档案应当按照具体业务形式建立并顺序编号,分类存放。

(4)业务档案应在原档案目录体系之下,实行分级别的保密管理制度。

4.2 档案的利用(1)档案利用的允许对象为公司内部员工以及经过授权的委托方。

(2)利用档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并在阅读完毕后归还。

4.3 档案的移交(1)在公司员工离职或者岗位变更时,业务档案必须移交。

(2)业务档案必须在移交之前经审查、归类、加盖了移交章才能移交出去。

5. 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我所必须执行以下措施:5.1 监督(1)负责人应每年对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2)对违反规定的档案管理行为,必须及时指正并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

5.2 检查(1)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制定档案检查制度,并按时进行档案的内部检查。

律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

律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

律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保护律师执业权益,提高律师执业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所内的所有律师,包括全职律师、兼职律师和外聘律师。

第三条律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便捷的原则,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律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工作机构,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五条律所律师执业档案应当进行电子化管理,并定期进行备份和归档,保障档案的安全性和可读性。

第六条律所应当加强对律师执业档案的保密管理,严禁私自复制、外传档案信息。

第七条律所应当定期对律师执业档案进行审查和整理,保证档案的整洁和准确。

第八条律所应当加强对新入职律师的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建立并完善其执业档案。

第九条律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档案档案借阅和利用制度,确保律师执业档案信息的合理利用。

第十条律所应当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档案管理流程第十一条律所律师执业档案的管理流程应当包括档案的创建、保存、利用和销毁。

第十二条律所应当对律师执业档案的创建过程进行规范管理,确保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律所应当建立档案的保存期限和销毁标准,对于到期的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十四条律所应当合理利用律师执业档案信息,发挥其在案件处理和法律服务中的作用。

第十五条律所应当建立档案利用的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利用。

第十六条律所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于任何涉及律师执业档案的销毁和利用,均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律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档案的备份和归档制度,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备份和长期保存。

第三章档案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律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的创建、保存、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十九条律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档案的电子化管理系统,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可靠。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律师事务所档案的建立、使用、保管与销毁,确保律师事务所档案的安全、便捷和合规性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工作。

二、档案建立1. 档案组成律师事务所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律师执业档案:包括律师的个人信息、执业证书、执业资格、律师业绩等。

(3)客户档案:包括与律师事务所有业务往来的客户信息、案件资料、合同协议等。

(4)案件档案:包括由律师事务所处理的各类案件的相关文件、证据材料等。

2. 档案建立程序(1)基本情况档案和律师执业档案应在律师事务所注册登记后立即建立并完善;客户档案和案件档案应在有关业务发生后及时建立。

(2)档案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编号、归类和整理,确保档案的统一管理和检索。

三、档案使用1. 使用范围律师事务所的档案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为律师执业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依据;(2)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和咨询时,查阅相关档案;(3)用于内部管理和业务分析。

2. 使用权限档案的使用权限应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岗位职责进行划分,确保权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的合规性。

3. 档案查阅(1)档案的查阅应符合工作需要,并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进行。

(2)档案的查阅记录应详细记录查阅者、查阅时间、查阅目的等相关信息,以备后续审计和追溯。

四、档案保管1. 保存环境律师事务所应配备适当的档案保存设施,确保档案的保存环境符合标准,避免档案因环境因素而受损。

2. 档案保密(1)律师事务所档案中的隐私信息和商业机密应得到妥善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或外传。

(2)对于涉及机密信息的档案,应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如设立防火墙、密码访问等。

3. 档案备份为防止档案遗失或损坏,律师事务所应定期进行档案的备份工作,同时备份存档应妥善保存,并定期检查备份存档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律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

律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服务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及助理律师的执业档案管理。

第三条律师执业档案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所应高度重视律师执业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档案管理原则第四条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保密性原则。

第五条律师执业档案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按照年度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律师执业档案立卷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归档工作由本所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第三章档案内容第七条律师执业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受理材料:包括收案审批表、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等。

(二)案件办理材料:包括谈话笔录、阅卷笔录、调查材料、辩护或代理意见、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出庭通知书、裁定书、判决书等。

(三)案件结案材料:包括结案报告、服务质量监督卡、律师执业证书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包括律师业务学习、培训、考核、奖励、处罚等。

第四章档案立卷与归档第八条律师执业档案立卷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按照案件类型、年度、承办律师进行分类。

(二)一案一卷,卷内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三)卷内材料齐全、完整,卷面整洁。

第九条律师执业档案归档应在案件办结后三个月内完成,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归档工作。

第五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律师执业档案由本所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一条律师执业档案的借阅,需经本所主任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和借阅。

第六章档案销毁第十三条律师执业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司法部相关规定执行。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律师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立卷编目和装订、归档、档案保证金、督促和检查等。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是指律师在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业务活动中获取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法律意见书、工作报告等资料。

第四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

业务档案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业务辅助人员负责。

第五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两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三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民事执行代理、仲裁代理、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五种。

第六条立卷原则:1、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

2、律师按照专属业务编号编制合同案号,同一项法律事务中所有文书案号必须与合同案号一致。

3、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案件或法律事务除外。

4、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5、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按年度做到一单位一卷。

6、律师承办业务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函件、代理词、笔录等,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使用打字机打印,字体应整齐、清晰。

7、行政办公室(或其他专门机构)负责对律师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8、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

第七条收集、保存材料1、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时,即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的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2、承办律师在案件或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应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案件或该项法律事务的文书材料,补齐遗漏的材料,剔除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3、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1)没有参考价值的材料;(2)各种草稿(定稿除外)。

2024年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3篇)

2024年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3篇)

2024年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业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办理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业务所形成的业务档案,公司办理其他鉴证业务形成的业务档案。

可参考本制度。

第三条业务档案是指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评估师及其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对制定的审计或评估计划、实施的审计或评估程序所获取的相关审计或评估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或评估结论作出的记录。

它是审计或评估证据的载体,是出具报告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____管理第四条本单位由行政总监分管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设一名档案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调阅、销毁工作。

各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完成档案的移交、归档工作。

项目负责人(或主审)对所承办业务项目的业务档案归档过程和归档质量全面负责。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制度,认真负责,不得将档案外传,不得丢失,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由分管档案的领导监交,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章业务档案的归档工作第六条凡本单位在工作中出具的审计、评估等业务报告及其为报告所做的工作底稿和附件均作为业务档案。

归档工作由____个步骤组成:整理、登记、装订、装盒及入库码放。

第七条业务档案整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业务部门整理(1)项目负责人应在审计或评估报告日后____日内将工作底稿、报告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任何人不得拒绝或据为己有。

(2)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应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分别整理底稿,形成相应业务类型的档案。

(3)整理的资料要做到完整有序,索引号要与目录保持一致,反映工作底稿间的勾稽关系。

(4)业务档案的归档内容要按照规定做到完整无缺。

(5)整理好的底稿要经过项目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交付给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二)档案专职管理人员整理。

专职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业务档案的内容和底稿中的目录依序做进一步整理。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司律通字[1991]153号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司律通字[1991]153号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司法部1991年9月11日颁布司律通字(1991)1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具有重要的参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应逐步设立档案机构,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档案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处)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律师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四、进行档案鉴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六、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档案的接收和管理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

第六条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种)、保管期限、年度顺序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独编号。

十年为一断号。

第七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形成的后卷随前卷保管。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一、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卷宗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统一编号、存放和管理。

三、律师业务档案应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

跨年度的业务档案,应在办结年立卷。

四、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档案材料的装订要求另行规定。

订卷后,在目录后第一页起,在每页右上角用阿拉伯数字编页码,全卷页数在目录中注明。

五、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书面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笔录等,必须要用钢笔书写、签发,字体要清晰、整洁。

六、刑事案件的业务档案装订内容及顺序应包括:(一)刑事案件收结案表;(二)委托合同;(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书或法律援助通知书;(四)授权委托书;(五)律师事务所函或接受指定辩护函;(六)取保候审、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等申请书;(七)阅卷笔录;(八)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九)调查材料;(十)集体讨论记录;(十一)起诉书(上诉状、抗诉书);(十二)出庭通知书;(十三)庭审笔录;(十四)辩护词或代理词;(十五)判决书;(十六)判决后会见被告人笔录;(十七)上诉状(抗诉书);(十八)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十九)收费凭证。

七、民商和行政案件的业务档案装订内容及顺序应包括:(一)案件收结案表;(二)委托代理合同;(三)授权委托书;(四)律师事务所公函;(五)起诉书、上诉状或答辩状;(六)阅卷笔录;(七)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八)调查材料;(九)诉讼保全、证据保全等申请书或裁定书;(十)集体讨论记录或专家委员会论证记录;(十一)出庭通知书;(十二)庭审笔录;(十三)代理词;(十四)判决书或调解书;(十五)收费凭证。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A B C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统一业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律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章原则第一条业务档案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任务.第二条本所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本所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制定.第三条卷宗材料应按诉讼程序或非诉讼业务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装订归档.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第五条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分别立卷.第六条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第七条业务档案立卷实行承办律师负责制.第八条律师业务档案由本所统一保管,律师因工作变动或因故调离本所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档案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第二章归档材料的收集和整理第九条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前,应首先向委托人提交诉讼风险告知书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作为入卷归档材料.第十条律师接办业务,经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经审批后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时由委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第十一条律师在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必须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书写、签发,字体应当使用简化汉字并力求整齐、清晰.第十二条业务办结后,由委托人如实填写业务质量监督卡,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第十三条应在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第十四条卷宗应在结案或非诉讼业务办结后一个月内完成并归档.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综合行政部一律退还立卷人重新整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案卷应当确定密级.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左上角加盖密级章.第十五条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材料,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第十六条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或非诉讼业务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装订归档.一般顺序为:诉讼业务档案一刑事卷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2、风险告知书;3、收费凭证;4、委托代理协议;5、委托书或指定书;6、起诉书;7、阅卷笔录;8、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9、调查材料;10、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1、集体讨论纪录;12、出庭通知书;13、代理词;14、裁定书、判决书;15、上诉书、抗诉书;16、办案小结;17、业务质量监督卡.二民事代理卷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2、风险告知书;3、收费凭证本所出具票据的复印件;4、委托代理协议;5、授权委托书;6、起诉书或上诉书;7、一审起诉书或代理二审时的上诉书;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就此出具的裁定书;9、出庭通知书;10、答辩书;11、阅卷笔录;12、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13、证据材料;14、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15、质证意见;16、庭审笔录;17、代理词;18、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19、办案小结;20、业务质量监督卡.非诉讼业务档案三法律顾问卷1、聘请法律顾问协议;2、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3、收费凭证;4、办理各类律师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5、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6、工作小结;7、业务质量监督卡.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2、风险告知书;3、收费凭证;4、委托代理协议;5、授权委托书;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可有可无8、承办律师代理意见;9、集体讨论纪录;10、办案小结;11、业务质量监督卡.第十七条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涉外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卷顺序排列.第十八条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第三章立卷编目和装订第十九条业务档案填卷宗目录,并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注明页次.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号,页号位置位于材料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第二十条承办业务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第二十一条业务卷宗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1破损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2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3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4业务资料卷面为A4纸,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5卷内的所有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6不要在卷内资料上人为涂画、标注.第二十二条卷宗装订可以使用棉线绳装订,也可以使用其他合理美观方式装订.第四章归档第二十三条本所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业务档案管理,并建立业务档案室、档案柜.第二十四条本所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二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业务档案的立卷和归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四档案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并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及其他非公开信息.不得违反制度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第二十五条业务档案在业务办结后一个月内装订完毕,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如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档案管理人员不予接收并要求重新整理.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约定本所承担保密义务的律师业务案卷归档时应列为保密卷,确定密级保管.第二十八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第二十九条对归档案卷,按律师事务所年度顺序、业务类别、保管期限等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独编号.第三十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可以合并保管.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后卷随前卷保管.第三十一条对于归档工作表现突出的,要通报表杨,并进行物质奖励奖励方法另行制订.对于结案后,未在三个月内归档的或归档的案卷经检查不合格的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三次不改正的,通报市司法局,暂缓其年检注册.第五章档案的查询与借阅第三十二条查询档案填写查询登记薄,包括查询日期、查询档案编号、查询人签字、是否复印.借阅档案须填写借阅登记薄,包括借阅日期、借阅档案编号、册数、借阅人签字、审批人签字、归还情况、归还日期等.第三十三条借阅、查阅,不得从卷内抽取、涂写、标记、污损材料.第三十四条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律师业务档案的,应出示正式调卷函件,并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借阅有关档案的,应出示正式查卷函件,经本所主任同意后办理查阅手续.第三十六条凡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业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阅和查阅.第三十七条对查阅或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催还.如发现卷宗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本所负责人汇报并及时处理.第六章档案的保管期限第三十八条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凡属于在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至六十年.凡属于在一般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列为长期或短期保管的律师业务档案,具体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提出并报本所主任决定.第三十九条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该项法律事务办结和终止后的下一年起算.第四十条具体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相关规定另行确定.第四十一条本所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收进登记簿、档案移出登记簿、档案销毁登记簿、档案销毁批件及档案检索卡片列为永久保管.第七章档案的统计、保护及清理第四十二条档案的统计、移交、保护按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三条事务所设置变更时,应对业务档案进行清理,清理办法如下:一事务所撤销的,应交由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代管,或向同级档案馆移交;二事务所分立的,档案交由分立前的一个事务所管理;三事务所合并的,事务所的档案交由合并后的事务所管理.四事务所撤销、分立或合并时,没有办理完毕的律师业务视情况移交给新的事务所继续办理,承办该项业务所形成的档案应由新的事务所保管.第四十四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岗前作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实施.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和修订. 2014年7月20日。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司法部•【公布日期】1991.09.11•【文号】司律通字[1991]153号•【施行日期】1991.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991年9月11日司律通字[1991]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档案局: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现将《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三、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四、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附件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司律通字(1991)153号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司律通字(1991)153号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司法部1991年9月11日颁布司律通字(1991)1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具有重要的参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应逐步设立档案机构,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档案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处)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律师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四、进行档案鉴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六、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档案的接收和管理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

第六条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种)、保管期限、年度顺序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独编号。

十年为一断号。

第七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形成的后卷随前卷保管。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

第三章档案的借调与查阅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簿。

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

2024年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2篇)

2024年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2篇)

2024年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保障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务所涉及的各项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管理。

本制度是本事务所进行档案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法律法规的原则,科学合理、客观真实、规范有序、便于管理。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责任第四条本事务所设立档案管理负责人,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负责人的职责包括:1. 制定和修订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本事务所实际;2. 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登记、归档、借阅、销毁等;3. 制定档案管理工作计划,做好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工作;4. 掌握本事务所所有业务档案的存储情况,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5. 定期检查和评估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6. 培训和指导本事务所其他人员进行档案管理工作;7. 积极推进档案电子化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便利性和效率。

第六条档案管理员是指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人员,由档案管理负责人指定。

档案管理员的职责包括:1. 审查业务档案的归档申请,核实档案完整性和准确性;2. 负责档案的整理、分类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3. 定期检查档案的状态,确保档案的保存环境和设备的安全可靠;4. 提供档案借阅服务,确保借阅和归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5. 配合档案管理负责人进行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评估;6. 组织档案的销毁工作,确保档案销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7. 参与档案电子化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三章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第七条档案管理负责人应当制定档案收集计划,明确档案的来源和收集方式,并组织人员进行实施。

第八条档案收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清楚、准确的收集和整理档案信息,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2.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保密要求,避免收集非法或违规档案;3. 确保收集和整理工作的时效性和及时性,以确保档案的及时归档和管理。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3篇)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3篇)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承办和处理业务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书面材料和电子记录等。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全面、规范、安全、便利。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管理目标是确保业务档案的存储、检索和利用的方便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由律师事务所的档案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同时结合律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培训和宣传,提高律师对业务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和自觉性。

第二章业务档案的组成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由以下几个组成部分:(一)案件登记表:包括案件基本信息、律师承办人、时间节点等。

(二)委托协议和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法律事务的书面证明。

(三)律师函和法律文书:包括为委托人起草的法律文件和相关函件。

(四)证据材料:律师事务所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五)律师事务所内部文件和备忘录:包括律师事务所内部的会议记录、备忘录等文件。

(六)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包括与承办的案件相关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应当按照案件的类型、客户的委托和业务的性质进行分类存储。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存储应当确保档案的安全、不受损害和易于检索。

第三章档案管理的流程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管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案件登记: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每个接受的案件进行登记,并记录案件的基本信息和律师承办人等。

(二)案件归档:案件归档是指将已办结的案件资料按照规定的流程整理、归档和存储。

(三)档案的借阅:律师事务所内部需要借阅档案的人员应当填写借阅申请,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借阅。

2024年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制度名称: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资料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规定和业务需求。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所有业务档案的管理,包括合同、文书、卷宗、案件资料等相关内容。

三、档案管理责任1. 律师事务所管理层应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设立档案管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2.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维护实施本制度,监督和指导全所律师及员工的档案管理工作。

3. 全所律师和员工应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积极参与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四、档案分级管理按照保密程度和紧急程度,对业务档案进行分级管理,分为机密、秘密和一般三个级别。

1. 机密级别:适用于需要严格保密的业务档案,包括涉及国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

2. 秘密级别:适用于需要相对保密的业务档案,包括涉及客户合同、法律意见等内容。

3. 一般级别:适用于一般业务档案,包括公开的案件资料、法律法规等内容。

五、档案管理流程1. 档案登记:律师或相关员工应在接收到业务档案时,及时填写档案登记表,并将业务档案送交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2. 档案归档: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登记表的信息,将业务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并按照档案的分级要求进行归档。

归档时应填写档案归档表,并记录归档的时间和归档人员。

3. 档案借阅:律师或相关员工需要借阅档案时,应提出借阅申请,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借阅。

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并可申请延期。

借阅档案应填写借阅登记表,并记录借阅的时间和借阅人员。

4. 档案归还:借阅人员在借阅期限到达后需及时归还档案,并填写归还登记表。

档案管理部门收到归还的档案后,进行查验和确认,并记录归还的时间和归还人员。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为维护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规范档案归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办法用于管理天津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受委托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

二、档案归档管理程序1. 委托登记:受委托人派出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及时进行受委托登记,并记录有关详细信息,如当事人姓名、类型、诉讼程序、承办人员、收费方式、受委托时间等。

2. 案归档: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案件,应建立有序的档案管理系统,归档后的档案应录入档案管理系统。

档案分类存放,文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存放,分类整齐,有序地存放。

3. 期清理档案:档案建立后,应定期清理,进行整理归档,清理旧档案,防止档案杂乱无章。

4. 案调取:业务人员每次申请档案调取时,须签署档案调取凭证,并保证调取档案后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三、档案安全1. 将存放的档案置于防火、防盗、防潮的地方,保障档案的安全,以免受到损坏。

2. 立并加强内部安全控制,确保档案信息不被外泄或传播,以免产生安全隐患。

3. 严格执行禁止擅自调取、篡改、抄录、拷贝档案的规定,以及档案管理者要求的其他安全措施,以保障档案安全。

四、档案归还1. 业务结束后,应将档案及时归还客户,在归还时签署档案归还凭证,并加上档案管理者的盖章、客户的签字确认,以示归还档案的完整性。

2. 还档案应完整无缺,以免对客户有不利影响。

3. 归还档案后,应将档案登记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并及时进行档案返还内控确认,以落实档案管理工作。

五、违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档案管理者责令改正,对不服从改正者,给予警告或可能拒不接受服务处罚。

1. 反本办法有关档案立卷归档与管理的规定;2. 自调取、篡改、抄录、拷贝档案的行为;3. 他人泄露档案内容的行为;4. 惰不作业准备档案,或未及时归还档案的行为;5. 反档案安全管理的行为;6. 反档案管理的其他行为。

2024年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3篇)

2024年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3篇)

2024年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为提升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水平,确保业务档案管理流程的统一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司法部和国家相关管理部门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所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业务档案真实记录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反映了律师在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及委托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工作情况,是律师事务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任务。

第二条本所采取纸质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方式,并根据条件逐步建立电子档案。

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将结合纸质档案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条卷宗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或非诉讼业务的客观进程以及时间顺序进行装订归档。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的立卷遵循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按年度进行分类。

第五条由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的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则分别立卷。

第六条对于跨年度办理的业务,应在办结当年立卷。

常年法律顾问业务则按单位立卷。

第七条业务档案立卷实行承办律师负责制。

第八条业务档案由本所统一保管。

律师因工作变动或调离本所时,需完成业务档案及有关文件材料的交接手续。

第二章归档材料的收集与整理第九条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向委托人提交诉讼风险告知书,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作为归档材料的一部分。

第十条律师接办业务前,需经过本所的利益冲突审查。

审查通过后,填写收案登记表,并经审批与本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时由委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在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类证明材料、公文、谈话记录和调查记录等,均须使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书写,字体应为简体汉字,且书写应规范、清晰。

第十二条业务结束后,委托人需如实填写《业务质量监督卡》,并将服务质量的反馈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同归档。

第十三条业务办结后,律师应全面整理、检查所办理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补充遗漏部分,剔除无需归档的材料。

律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律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律师业务档案的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及国家档案局、司法部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及律师助理在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本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反映律师业务活动的全过程。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资料应全面、系统地反映律师业务活动的各个方面。

(三)准确性原则:档案资料内容应准确无误。

(四)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防止档案资料丢失、损毁或泄密。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立卷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诉讼类档案:包括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仲裁代理等。

(二)非诉讼类档案:包括法律顾问、执行代理、合同审查、咨询代理及其它非诉讼业务等。

第五条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一案一卷:同一案件或事务形成的档案资料应集中立卷。

(二)一卷一号:每卷档案资料应编制唯一编号。

(三)年度归档:律师业务档案应按年度进行归档。

第六条律师业务档案立卷程序:(一)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档案资料。

(二)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在业务办结后,应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提交给档案管理员。

(三)档案管理员对提交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查、整理,并立卷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律师业务档案保管:(一)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二)档案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条件,确保档案不受损害。

(三)档案管理员应做好档案的防虫、防潮、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八条律师业务档案利用:(一)律师及律师助理需查阅档案时,应填写查阅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查阅档案应遵守档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三)档案管理员应做好查阅登记工作,确保档案查阅的规范。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九条律师业务档案销毁:(一)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司法部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业务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本所各部门各项工作服务。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实施办法》等法规,结合本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和律师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并应承担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三条档案工作是办好案件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反映律师办案水平、办案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

档案工作应纳入本所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各部门人员的职责范围,并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章档案的归档时间第四条归档时间(一)当年案件只要办结的,必须及时归档。

(二)卷宗整理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完成并归档。

(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将律师移交的卷宗及时编号登记上网公布并入库上架。

第三章档案的归档要求第五条律师办案和担任法律顾问及开展的专项法律服务事项的有关材料,都应建立卷宗并归档,立卷工作由律师助理负责,律师助理交办公室检查之后方可装订档案。

第六条办公室必须在档案装订前进行档案顺序、规格的检查,凡不符合立卷归档要求的,一律退回律师助理重新整理,直至将整理完毕并装订整齐的、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移交至档案室。

第七条档案按一案一卷的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法律事务,应合并立卷;两个所的律师合办时,应分别立卷。

第八条律师在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笔录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禁用圆珠笔、铅笔书写,禁用复写。

第九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原则上要求是原件,字体应当整齐、清晰。

第十条卷宗应编目并装订,卷面及目录要逐项填写,卷内材料要逐页编号。

第十一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同一类的应格式一致、书绘装订工整、字迹图像清晰,符合规范的要求。

案卷在装订之前,须去掉文件上的金属物(大头、回形针等)以防年久锈蚀文件。

用纸要规范,破损要裱糊,大张文件须要折叠成手风琴式,合全卷文件大小整齐(文件用纸为A4纸)。

2023年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2023年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2023年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规范业务档案的组织、保存和利用,提高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效率与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所有业务档案的组织、保存和利用工作。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分为案卷与文件两类,以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并规定了档案认定、目录编制、档案扫描等相关内容。

第二章档案认定与目录编制第四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按照案卷进行认定和编制目录,档案认定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所长)审批,并委托专人负责目录编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应包括案卷目录与案卷档案材料,案卷目录应详细记录案卷的名称及内容概要。

第六条案卷目录中应包括案卷编号、案卷题名、案卷起止日期、案卷文件数量、案卷责任律师等信息。

第七条所有文书、凭证等文件材料要分类、整理、装订,并列入案卷目录和案卷内。

第三章档案保存与利用第八条为了保证业务档案材料的安全和完整,律师事务所应配备专门的档案保管员,并设立专用的档案保存室。

第九条电子档案应保存在专用的服务器或云存储系统中,确保档案安全和可访问性,纸质档案应存放在保密性和防火性能良好的场所。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制定档案保存管理制度,明确档案保存期限,并进行定期的档案整理、装订和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工作人员要依法正确使用和保管档案,严禁私自拆卷、删改档案内容。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和法律规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但需经授权和保密处理。

第四章档案扫描与电子化管理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配备专门的扫描设备和相关软件,对纸质档案进行扫描以便于电子化管理。

第十四条档案的电子化管理应采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技术和方法,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电子档案应采用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进行保护,对于重要档案材料应进行多重备份。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的监督,按照要求提供档案信息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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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种),保管期限、年度顺序排列,绝密案卷单独编号。
四、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合并保管的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形成的后卷随前卷保管。
五、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提出并报律师事务所主任决定。
八、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该项法律事务办结和终止后的下一年起算。具体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
九、律师事务所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收案、移交登记簿、档案销毁登记簿及档案检索卡片列为永久保管。
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一、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纪录,具有一定的参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事务所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我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律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市司法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认真检查案卷的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应盖“归档”章。
六、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
七、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属于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至六十年。
凡属于一般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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