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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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随着矿业开发深入和重大矿山行业事故的反复出现,为消除矿山事故隐患,维护矿山行业安全发展,保护群众安全,规范矿山事故隐患判定,维护矿山行业安全性,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矿山及其他地矿(以下简称金属非金属矿山)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包括矿山围壁、护坡、稳定物理、矿山排水、排污、废弃物存放、安全出口、金属矿山飞地、噪声、公路、通风、照明等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检查工作。

一、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1、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必须通过专业的现场检查,包括技术检查和风险判定,满足一定的专业技术规范。

2、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必须以《金属矿山安全技术规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为根据,结合本地环境特点,客观判断矿山围壁、护坡、稳定物理、矿山排水、排污、废弃物存放、安全出口、金属矿山飞地、噪声、公路、通风、照明等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状况,确定并且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3、现场检查必须配备专业人员,完成检查记录,经过讨论和分析,做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结论。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措施1、一经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源必须立即消除或采取迫切措施阻止其恶化,并及时通知上级行政机关或专业机构审核处理;2、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报告当地行政机关,视情节严重性和隐患加重可能性决定是否关闭矿山,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3、除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还应组织和协调专业机构,综合分析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以消除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重大事故隐患;4、经研究讨论,明确重大事故隐患的紧急处理和预防方法,并及时制订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5、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完毕后,必须再次检查,确认工作合格,在检查报告中明确,本次检查完毕,消除或规避重大事故隐患,可以安全生产。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1、重大事故隐患发现后,应迅速采取预防措施,消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记录制度,按时完成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2、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工作,须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专业人员亲自指导,特别要定期检查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状况,确保安全生产;3、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处理工作要逐步严格完成,同时要保证定期检查和维修,防止重大事故隐患再度出现,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解读
• 排水系统主要设施包括排水泵和排水管路。排水系统 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是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1.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 • 2.工作水泵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 • 3.除检修泵之外的水泵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 • 4.井筒排水管路少于2条; • 5.井筒排水管路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
• 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解读: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 4.16条要求:“矿山应保存以下图纸,并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及时更新:(1)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 图;(2)井上、井下对照图;(3)中段平面图; (4)通风系统图;(5)提升运输系统图;(6)风、 水管网系统图;(7)充填系统图;(8)井下通讯系 统图;(9)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 布置图;(10)井下避灾路线图。”
• 没有按照设计采取措施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解读: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 6.6.4.1条规定:“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 型的三台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 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h内 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 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解读:
• 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一是增加各矿山入井人员 管理的难度;二是会造成各矿山通风系统紊乱;三是 导致炮烟无序扩散引发中毒窒息事故;四是在一个矿 山发生灾害时也容易造成事故的扩大,如火灾时导致 火灾烟气蔓延至其他矿山,水灾时可能造成水淹没其 他矿山。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一)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一)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背景介绍在矿山领域,矿山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在金属非金属矿山中,隐患更是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建立判定标准,及时排除隐藏的安全隐患,是非常必要且紧迫的。

判定标准1.井口、坑道等进入通道未设置警示标志,或者标识不规范。

2.采掘面通风系统管路、风机等存在缺陷,不能正常运行或没有经过定期检修。

3.掘进机械不符合相关安全规程标准,或者没有进行必要的保养和维修。

4.输送机、升降机、提升机等设备不存在符合标准的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

5.确认矿井内存在明显的地质异常现象,地质测量结果异常,出现非预计地质灾害风险。

6.隧道、工作面等存在不规范的布线、布置,或者未进行整改。

7.矿山井下存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且处理不当。

8.现场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有可能导致伤害事故发生。

9.矿井内存在滞后排水、涌水、冒顶、塌方等安全隐患。

10.矿井内存在不规范的作业流程,或者机械设备等存在操作、使用不当的情况。

总结金属非金属矿山中的安全隐患有可能会随时发生,给矿工和矿山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建立判定标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是必要且重要的。

同时,矿山企业也应该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程,做好现场员工的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工作,以确保矿业企业的安全生产。

排除安全隐患的措施1.首先,矿山企业应该明确相关规程标准,建立并完善相关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

2.其次,定时对矿井的设施设备进行巡检和定期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并及时处理设备中存在的问题。

3.对矿工进行安全防护意识的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4.采用科学合理的作业方案,并在现场加强现场管理,确保作业流程规范有序。

5.置入系统化、标准化、科技化的安全管理手段,如视频监控设备等。

结论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隐患判定标准,是对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制度化的落实和完善。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一)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一)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什么是金属/非金属矿山?•为什么要关注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什么是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矿山是指开采金属矿物的矿山,如铁矿石、铜矿石、锌矿石等;非金属矿山则是指开采非金属矿物的矿山,如煤炭、石灰石、硫磺等。

为什么要关注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矿山开采工作通常都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如矿井坍塌、火灾、爆炸等。

因此,保障矿工的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矿山开采活动也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水土流失、大气污染等,因此,也需要注意环境安全。

金属/非金属矿山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为了评估矿山的安全状况,也为了及时掌握和发现矿山的问题,国家出台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该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定:1.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如矿井开口不规范、老旧设施、不合格的防护设备等;2.现场存在的环境污染隐患:如泄漏的有害物质、露天矿山土石方面积、粉尘排放等;3.工作场所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卫生隐患:如职业健康检查、现场救护设施、通风设施等;4.矿山生产经营者为投资回报而不顾安全引发的事故隐患:如利用老旧设备、不合规标准等;5.矿山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劳动保险引发的职业安全隐患:如未为员工购买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6.矿山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引发的职业安全隐患:如未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以上是金属/非金属矿山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矿山生产经营者需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矿山开采活动的高风险性决定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非常必要。

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事故模拟演练:矿山生产经营者需要定期组织事故模拟演练,以检验和提高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指通过对矿山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系统评估和分析,判定其对生产安全的威胁程度。

下面是一些可能相关的参考内容。

1. 地质条件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首先要考虑的是矿山所在的地质条件。

如地质构造、地表地下水位、地质断裂带、矿山陡坡等因素,这些因素可能会对矿山的稳定性造成威胁,从而增加安全隐患。

2. 工程条件矿山的工程条件包括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设施。

是否存在运输设备老化、通风不良、排水不畅、供电不稳定等问题,矿山是否具备启停机、故障隔离、人员逃生等安全设施,这些条件可能会增加安全隐患。

3. 设备设施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备设施是生产的重要环节,对于设备的现场管理和维护至关重要。

是否存在设备老化、设备维护不当、设备操作人员技能水平不足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导致设备故障、事故的发生。

4. 生产管理矿山的生产管理是保证生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是否存在生产管理混乱、生产过程监控不到位、生产计划与实际生产不符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引发重大事故。

5. 应急救援矿山的应急救援体系是安全产生事故后救援和处理的关键。

是否存在应急预案不完善、应急救援设备不全、救援人员不足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影响事故的后果和救援的效果。

6. 人员素质矿山工作人员的素质情况是影响安全的重要因素。

是否存在员工安全意识薄弱、员工操作技能缺乏、员工训练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以上是一些可能相关的参考内容。

在判定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时,需要综合考虑矿山的地质条件、工程条件、设备设施、生产管理、应急救援和人员素质等多个因素,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课件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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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 水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6.3.4条 规定: “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应坚持 ‘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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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2)正确选择采矿方法, 合理划分矿块, 并采用后退式回采顺 序。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矿床最短的发火期, 确定采区开采期限。 充填法采矿时, 应采用惰性充填材料。采用其他采矿方法时, 应确 保在矿岩发火之前完成回采与放矿工作, 以免矿岩自燃;(3)采 用黄泥灌浆灭火时, 钻孔网度、泥浆浓度和灌浆系数(指浆中固体 体积占采空区体积的百分比), 应在设计中规定;
•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 护措施。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6.2.3条 规定: “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 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特殊情况下达不到要求的,应以历史 最高洪水位为防护标准修筑防洪堤,井口应筑人工岛,使井口高 于最高洪水位1m以上。”
• 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自燃发火,由于燃烧物一般是硫化物,所 以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和硫化氢,易造成人员的伤亡。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7.2.2条 规定: “开采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床,应采取以下防火措施: (1) 主要运输巷道和总回风道,应布置在无自燃发火危险的围岩中, 并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防止自燃发火的措施;
• 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主要是配备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不能使 用普通电钻及凿岩设备进行探放水。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 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完善:通风是矿井安全的重要保障,判定标准主要包括是否存在通风系统故障、风量是否达标、通风管道是否破损等。

2. 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检测:矿井中存在瓦斯等有害气体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判定标准主要包括是否存在瓦斯检测设备故障、瓦斯浓度是否超标等。

3. 工作面防尘措施是否到位:矿井工作面的防尘措施直接关系到矿工的健康安全,判定标准主要包括是否存在防尘设备故障、防尘效果是否满足要求等。

4. 矿井巷道支护是否稳固:巷道支护是矿井安全的基础,判定标准主要包括是否存在巷道支护设备故障、支护结构是否完好等。

5. 灭火设施是否齐全:矿井火灾是极易引发重大事故的因素之一,判定标准主要包括灭火设备是否齐全、灭火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等。

二、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 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畅通:通风系统对于非金属矿山的安全生产同样至关重要,判定标准主要包括通风系统是否存在堵塞、风量是否达标等。

2. 粉尘浓度是否过高:非金属矿山常常伴随着大量的粉尘产生,粉尘浓度过高会导致爆炸、火灾等事故,判定标准主要包括粉尘浓度是否超标、防尘设施是否完善等。

3. 地质构造是否稳定:非金属矿山通常存在较为复杂的地质条件,地质构造的稳定性直接关系到矿山的安全,判定标准主要包括地质构造是否存在变形、是否存在地质灾害等。

4.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是否规范:非金属矿山中常常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判定标准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是否规范、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5. 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到位:人为因素是非金属矿山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掌握安全操作规程等。

总结:金属和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主要包括通风系统、瓦斯检测、防尘措施、巷道支护、灭火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科学合理的判定标准,可以及早发现和解决事故隐患,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规范行业行为
判定标准的实施可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减少事故发生
通过严格执行判定标准,可以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
0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整体结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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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词:整体结构稳定性差
在此添加您的文本16字
01
02
根据判定标准,该矿山存在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涉 及尾矿库设计不合理、排洪
措施不到位等方面。
03
04
隐患分析
该矿山尾矿库设计不合理, 溢流口高度不足,同时缺乏 有效的排洪措施,导致尾矿
库溢流事故发生。
改进措施
优化尾矿库设计,提高溢流 口高度,完善排洪措施,加 强环境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
,确保作业安全。

隐患分析
该矿山边坡设计不合理 ,稳定性差,同时缺乏 对边坡的日常监测和维 护,导致事故发生。
判定标准
根据判定标准,该矿山 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涉及边坡设计不 合理、稳定性差等方面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案例三
事故概述
判定标准
某金属矿山在选矿作业过程 中,由于尾矿库溢流,造成
环境污染和人员伤亡。
分类
根据隐患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后果,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隐患最为严重,可能 导致多人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二级隐患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三级隐患影响相对较小,但仍需采 取措施进行整改。
判定标准制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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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全生产要求
随着社会对安全生产要求的不断提高,制定金属非金属矿山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成为迫切需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总则1. 为了更加科学有效地识别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矿业部关于实施矿山安全重大隐患分级分类整治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特制订本标准。

2. 本标准提供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点的判定依据,以及重大事故隐患点的识别及管控措施,不断改进完善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判定依据1. 工程基础和运输提升设备存在根本性安全隐患;2. 矿山煤矿及瓦斯放散、围岩涌水、回采面碰撞危险较大;3. 金属及非金属矿山开采工法规程不完善;4. 橡胶软层及内外垫板技术不达标或不当处理;5. 工程岩心预测及超前预防措施不足;6. 矿井排水设施存在严重漏水现象;7. 较宽的煤层变形、裂缝出现;8. 深部房屋结构发生裂缝;9. 机电设备及控制系统存在安全隐患;10. 金属及非金属矿山事故处理适当性不足;11. 疏散报警设施及设备缺乏;12. 职业卫生安全控制措施不充分;13. 消防设施不足及设施未按规定维护;14. 其他危险源导致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识别及管控措施1. 建立以矿院领导为带头人的金属及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管控小组,专案研究重大事故隐患的发生机率、危害性和后果,并提出整治方案和措施;2. 对重大事故隐患点进行详细检查,研究及确定联合采取改造、补充设备、改善操作技术和安全管理等措施进行整治;3. 确立从严问责机制,以及认同奖励政策;4. 建立完善的安全数据统计分析及管理系统,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标准,持续改进管理;5. 重视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增强工人对安全防范技术知识的掌握;6. 坚持安全检查,完善安全检查制度,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7. 坚持安全生产投入,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保障矿山安全无忧;8. 分层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效能。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总则为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和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山企业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制定本判定标准。

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类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为生产工艺系统、矿井通风、矿井提升运输、矿井供配电、尾矿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等六类。

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生产工艺系统1. 矿山无正规设计或者未按照正规设计组织生产建设。

2. 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进行稳定性分析、计算及监测。

3. 露天开采高陡边坡,边坡角超过设计规定的范围。

4. 地下开采采空区未及时处理。

5. 矿山企业未实行分级分段开采,出现上下不同中段同时作业或者在同一台阶多台铲运机同时作业现象。

6. 露天矿山未按正规设计形成台阶状边坡,出现顺帮开采或者台阶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7. 斜井提升容器、索道人车等运载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8. 输送人员索道无上下分线、无醒目停车位置信号、无安全乘坐提示标志等。

9. 露天矿用电铲、钻机、装载机、汽车、推土机、挖掘机等非防爆运输工具未装设防飞溅装置或者未装设警示灯具。

10. 露天矿采剥作业面未设置安全避险警示标识或者标识不清晰。

11. 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未采用双电源供电。

12. 地下矿山井下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3. 井下采掘设备没有断电功能。

14. 井下主要通风机未实现双回路供电。

15. 地下矿山未按规定设置避难硐室或未向避难硐室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空气、食品、饮料和各种急救用品等。

16. 地下矿山同一中段采场不同安全出口之间未设置联络道。

17. 地下矿山采场与各中段采场之间未设置运输信号系统。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中第6.4.2.1规定:“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

矿井机械通风系统包括矿井通风网络、通风动力设备、矿井通风构筑物和其他通风控制设施。


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设置主通风机;
2.主通风机未按规定配备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或配备了但没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3.主通风机风量低于设计要求;
4.主通风机正常情况下未连续运转,或者发生故障、需要停机检查时,未立即向调度室和主管矿长报告、未通知所有井下作业人员;
5.多级机站通风的未按设计设置各级风机站;
6.主要通风机为离心式风机,未设置专用的反风巷道。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AQ 2013.1-200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鉴定指标》(AQ 2013.5-2008)对矿井中作业地点的风速、风量、风质做出
了明确的要求。

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风量(风速)合格率低于60%;
2.风质合格率低于90%;
3.作业环境空气质量合格率低于65%;
4.有效风量率低于60%。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矿山是否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按照规章制度执行。

若存在违章操作或制度不完整,则可能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2.设备设施是否完好:矿山的各类设备设施是否完好。

若设备出现老化、磨损、损坏等问题,则隐患较大。

3. 人员培训是否到位:矿山的员工是否接受过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是否了解个人职责和安全操作方法。

若员工安全意识不足或操作不规范,则隐患较大。

4.矿山周围环境是否安全:矿山周围是否有其他危险因素,例如山体滑坡、水灾等自然灾害,或者是其他工业企业产生的污染物。

若存在这些危险因素,则可能给矿山生产带来较大的风险。

5. 工作场所是否符合规范:矿山的工作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范,例如地质、建筑标准等。

若工作场所不符合规范,则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风险较大。

综上所述,以上几个方面是判定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的主要标准。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评估,可以评估矿山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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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别标准(整理)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别标准(整理)

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第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3)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4)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5)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6)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7)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8)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9)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10)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11)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12)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13)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14)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5)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6)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17)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18)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19)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20)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21)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22)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23)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24)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经应急管理部同意,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同时废止。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与设计不一致;2.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30米,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3.矿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为竖井且竖井内均未设置梯子间,或者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只有1套提升系统且未设梯子间;4.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5.安全出口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三)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

(四)地下矿山现状图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1.10条规定的图纸,或者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未更新上述图纸;2.岩体移动范围内的地面建构筑物、运输道路及沟谷河流与实际不符;3.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区与实际不符;4.相邻矿山采区位置关系与实际不符;5.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以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与实际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2.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时,回采顺序与设计不符;3.未按设计采取留设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

(六)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或者工作水泵、备用水泵的额定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2.井巷中未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或者排水管路与水泵未有效连接;3.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装设防水门,或者另外一个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4.利用采空区或者其他废弃巷道作为水仓。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认定原则1、认定原则为依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结果,结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点,自查及其他管理机构调查报告结果,综合分析手段确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可能性,经押尾部门审核,定性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前的预警标志,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般可分为指示性隐患和非指示性隐患两类,其中指示性隐患指可以通过自查、其他检查方法或其他管理机构调查报告定性,非指示性隐患指在技术、经营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人为过失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事故发生可能性大的状况,但尚无可以定性的指标或信息。

二、识别标准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结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控制评价指标不达标,且达标范围超出最大允许范围;2、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点(1) 工艺活动无组织,缺乏技术和管理措施;(2) 缺乏安全措施,安全防护器材保养情况不佳;(3) 无规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 危险源管理不完善;(5) 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突发性、不可控性;(6) 工作场所防护措施及设备不配套;(7) 工作环境温度、湿度、有害气体等污染水平超出规定限值,有害因素过高;(8) 未实施有效的作业安全培训;(9) 劳动者素质较低,或者劳动者技术水平低;(10) 生产管理不规范,活动开展缓慢,违反规定、设备运行不规范;(11) 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外观损坏,控制装置失灵;(12) 劳动者对安全技术构成隐患的技术和手段不正确,造成安全隐患;(13) 违反安全技术规定;(14) 工作场所防护措施及设备违反规定,安全防护器材不达标等。

3、自查及其他管理机构调查报告结果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制定自查报告,结合矿山企业实际情况,发现可能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并根据煤矿生产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确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综合分析手段确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可能性根据现场调查、例行检查及抽查结果,结合测试结果、专家判定及各类报告结果,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点,运用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可能性综合分析手段,确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可能性。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2017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2017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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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五)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六)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八)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九)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十)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十一)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十二)危险级排土场。

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二)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三)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四)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六)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八)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九)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十)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十二)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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