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13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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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作者:来源:《湖北畜牧兽医》2008年第04期编者按:国家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

农业部起草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草案)》和《乡村兽医从业管理办法(草案)》。

并于2007年11月22日发布公告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刊将草案全文刊登,望从业人员认真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

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和技术规范,依法执业。

第七条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执业兽医应当参加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八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考试。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统一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第十条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

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

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8月1日经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部长韩长赋2013年9月11日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

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执法机构承担。

第四条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前款字样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

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跟踪本企业所生产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发现不适合按兽用非处方药管理的,应当及时向农业部报告。

兽药经营者、动物诊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兽用非处方药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

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第七条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三)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2013年兽医工作要点

2013年兽医工作要点
医生 物制品批签 发管理 办法》 、 《 兽 药 注 册 评 审 程
序》 和《 飞行检查工作程序》 制修订工作。针对《 兽药 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 、 《 兽药注 册办法》 、 《 兽 药 G M P培训『 { 旨 南》 、 《 兽药 G M P检查员管理办法》 和农
业 部第 4 4 2号公 告修 订 , 开展调 研 工作 。清 理 、 发布
实施《 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 加强畜 禽等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组织开展兽用抗菌药 专项整治活动 , 加强兽 药使用管理 , 强化抗菌药监 管和用药宣传 。加强动物源细菌耐药I l I 生 监测 , 保 。围绕《 规划》 , 组织 有关币 斗 研单位加 大科研攻关力度 , 促进兽 医币 斗 技推
平 。加 强 官方 兽 医 制度 建 设 , 总 结完 善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全面落实官方兽 医培训规划 , 出台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官方兽医素质能力标 准 , 做好 官方兽医师资 培训工作。组织执业兽医资i 硌考试。继续推进兽医
行 业诚 信 怖系 建设 。
G S P要求的兽药经营门店 ,促进 市场秩 序持续好 转。建立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信息系统 , 健全兽 药数据库 , 推进兽药审批信息化建设。 1 3 . 加强兽医生物制品质量监管。 严格疫苗质量
监管, 完善 飞 行检 查 、 批 签 发 等监 管 制 度 , 强化 监 督
1 8 . 加 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 进一步规范动物诊 疗机构和执业兽医执业行为 , 加大动物诊疗i I i 几 i f i 勾 和
执 业 兽医监 管 力度 。
抽检 , 创新 抽样机制 , 加 大经销 、 使 用环节抽 样 力
从 业 人 员基 本 情 况 , 借 鉴 国 际通 行 做 法 , 提 出 适 台 中国 国情 的兽 医管 理法 律 建议 。

图文学习宣讲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课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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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
学习解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前言
9月7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修订后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 件审查办法》和新制定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四个《办法》”)。其中,《动 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在此基础上,本次修订新增了多项管理与服务措施。一是建立完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信息管理系统, 加强从业活动监管,提高备案效率。二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要求兽医行业协会为兽医人员提供信息咨询、 宣传培训、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三是制定实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计划,鼓励兽医人员
“触发器动画”可以将画面中的任一 对象设 置为触 发器。 单击它 ,该触 发器下 的所有 对象就 能根据 预先设 定的动 画效果 开始运 动,并 且设定 好的触 发器可 以多次 重复使 用。利 用这种 动画方 式,可 以制作 出类似 在Authorware、Fl ash等 软件中 用按钮 控制动 画的效 果LHJ+FHX 。
接受继续教育。四是对执业助理兽医师的诊疗活动范围作出细化规定,允许执业助理兽医师在乡村独立从 “触发器动画”可以将画面中的任一 对象设 置为触 发器。 单击它 ,该触 发器下 的所有 对象就 能根据 预先设 定的动 画效果 开始运 动,并 且设定 好的触 发器可 以多次 重复使 用。利 用这种 动画方 式,可 以制作 出类似 在Authorware、Fl ash等 软件中 用按钮 控制动 画的效 果LHJ+FH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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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正文:----------------------------------------------------------------------------------------------------------------------------------------------------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 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改革创新通力合作推进兽医行业健康发展

改革创新通力合作推进兽医行业健康发展
频 繁 。 中国兽 医协会 还积 极参 与世 界 中兽 医协会 组
几个 方面 的 问题 和 不足 。一是 执业 兽 医数量 明显 不 足 。我 国 是 养 殖 业 大 国 ,家 畜 、 家 禽 、 水 产 品 的 养 殖 量 均 位 居 世 界第 一 , 目前 每 年 家 畜 饲 养 量 近 2 0亿 头 ( 只 )、家 禽 近 1 6 0亿 只 、 水 产 品年 产 量 3 6 2 2万 吨 。近 年 来 宠 物 饲 养 数 量 也 在 急 剧 增 加 。 如此 庞 大 的动物 养殖数 量 ,必须 要有 足够 的执 业兽 医提供 兽 医服务 ,才 能保证 动物 的健 康也 才 能保证 养殖 业 生产 安全 、动物 产 品质量 安全 、公共卫 生安 全 和 生态环 境安 全 。按照 国际通 行 的执业 兽 医 占人 口比, 以每 万人 口应 有 3名执 业兽 医计算 ,我 国执 业 兽 医数 量 应在 4 0万左 右 ,而 目前 只 有 5 . 2 8万 人
我国兽医职业资格制度 已经推行了五年,中国
兽 医协会 成 立也 即将 满五 个 年头 ,今 年又 是 深入 推 进政 府机 构 改革 和职 能转 变 重要 的 一年 ,及 时 总结 回顾 五 年来 我 国兽 医行业 发 展取 得 的重 要成 就和 历 程 ,适 应经 济社 会转 型 发展 的新 形势 新 需求 ,坚 持 改革 创 新 ,统筹 各方 力量 ,对 加 快推 进 兽医 行业 健 康 发 展无 疑 具有 重要 的现 实 意义 。 1 近 年 来我 国兽 医行业 管理 成效 显 著 2 0 0 5年 《 国 务 院 关 于 推 进 兽 医管 理 体 制 改 革 的若 干 意见 》确 定 了逐步 推行 官 方兽 医制 度 和执 业 兽 医制度 ,标志 着我 国兽 医行业 管理 进入 了全新 的 发 展 时 期 。2 0 0 8年 新 修 订 的 《 动 物 防 疫 法 》 将 执 业兽 医 制度 以法 律 的形 式 固定下 来 ,成 为兽 医从 业 人 员管 理最基 本 的法 律制 度 和工 作基 础 。我 国兽 医 职业 资格 制度 经 历 了从无 到 有 、逐 步完 善 的发展 历 程 ,社 会影 响 日益扩 大 ,兽 医行 业 发展 取得 了有 目

动物防疫法与动物防疫长效机制

动物防疫法与动物防疫长效机制

泾源县专家服务培训材料——动物防疫法与动物防疫长效机制宁夏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占银2008年3月一新颁布的《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养殖业快速发展,动物疫病的防控难度越来越大。

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亚洲1型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情,对养殖业的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肉、蛋、奶等动物产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对畜产品的质量安全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而原《动物防疫法》由于存在动物疫病防控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防控动物疫病的要求。

为此,需要尽快修订《动物防疫法》。

同时,修订《动物防疫法》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依法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章八十四条,与原《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三章二十六条,修改了大部分条款。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实践基础上,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增了疫情风险评估、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制度新动物防疫法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增加了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制度。

实行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是提高动物防疫科学性的重要措施。

《国际动物卫生法典》要求各成员国在制定和实施动物卫生措施时,应用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提高动物卫生措施的科学性。

近年来在动物产品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不断要求我提供有关风险评估的法律依据,并依法出具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报告。

为适应我国畜产品国际贸易的新要求,在《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这对提高我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各项措施的科学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

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条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八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九条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十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第十一条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

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

第十三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农牧局行政权力清单

农牧局行政权力清单
17111
对违反兽药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农牧局
畜牧水产兽医科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买、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17110
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农牧局
农机监理站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17113
对违反种畜禽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执业兽医注册及备案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执业兽医注册及备案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执业兽医注册及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3.01.28•【字号】黔农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执业兽医注册及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为切实加强执业兽医管理,规范执业兽医从业行为,稳步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根据《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关于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15号)要求,省农委决定在全省开展执业兽医注册及备案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执业兽医注册工作执业兽医注册是兽医从业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应依法在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注册后才能从业;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向注册机关备案。

开展执业兽医注册管理工作,是规范执业兽医从业行为、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的需要,是依法行政、依法治疫的需要。

各地要高度重视执业兽医注册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执业兽医制度建设方面的宣传工作,确保执业兽医注册及备案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执业兽医制度建设。

二、全面开展执业兽医注册工作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和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注册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明确执业兽医管理机构,落实专职人员,认真开展执业兽医注册与备案,并做好执业兽医管理相关工作。

各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执业兽医注册、备案及相关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地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贵州省执业兽医注册与备案工作流程(试行)》(附件1)和《兽医师执业证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填写规范》(附件2),做好执业兽医注册与备案工作,确保执业兽医注册公平公正。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欢迎共阅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日期:2010/5/2810:53:11??????浏览次数:16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45号????为做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规范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行为,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执兽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是指评价申请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兽医知识的考试。

????第三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包括兽医综合知识与临床技能两部分。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案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四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具体考试时间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

????(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四)组织评定、提供考试成绩;????(五)组织开展考试统计分析;????(六)向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和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报告考试工作;????(七)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考务工作;????(八)承担考试大纲、命题等专家的培训;????(九)承担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信息核对、打印及发放;任。

????(四)负责接收或者转发报名信息、试卷、答卷、答题卡、成绩单、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等;????(五)负责复核考生报名资格;????(六)负责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突发重大事件和违纪违规行为;????(七)其他有关事宜。

????第八条??考区按考点设置标准设立考点,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点应当设在设区的市(地区、州、盟)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在地。

考点应当成立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设区的市(地区、州、盟)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

????(八)负责组织实施考试;????(九)考试结束后,负责清点、销毁试卷,清点、寄送答卷、答题卡;????(十)负责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转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十一)负责处理考试期间本考点发生的突发事件和违纪违规行为;????(十二)其他有关事宜。

【新版】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新版】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3章 产地检疫 (13-20)8条
第二十条[跨省引种隔离观察] 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 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 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 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 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 费。
第4章 屠宰检疫 (21-27)7条
本章是对《动物防疫法》42条第二款屠宰动物 检疫的细化,也是动物检疫工作的重点。 重点掌握: 1、派驻,同步检疫 2、出证条件 3、处理 4、分销(新增)
第4章 屠宰检疫 (21-27)7条
第二十一条[派驻]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 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 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 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 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 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 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官方兽医
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
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 人员。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官方兽医 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管理:任命制度。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 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 备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 制定。 (现行的两员废止,无法律依据)
第2章 检疫申报 (7-12)6条
第八条[不同情况的申报时限] 下列动物、动物产 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 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 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 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 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 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涉及畜牧兽医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农业部第176号公告

涉及畜牧兽医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农业部第176号公告

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畜牧兽医)2019年5月28日目录一、农业农村部规章目录 (3)二、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目录 (8)根据网络整理,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现将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21日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畜牧兽医)(截至2019年5月1日)一、农业农村部规章目录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19.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0.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2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2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36.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37.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39.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40.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41.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4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4.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45.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46.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47.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48.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49.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0.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5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5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3.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5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5.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6.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57.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9.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6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6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64.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65.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7.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5月27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116.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8.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119.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120.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12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二、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目录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信访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4日农办发〔2005〕23号)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农办发〔2008〕8号)4.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1994〕农人技字第4号)5.关于印发《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农人发〔2000〕13号)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农人发〔2006〕6号)7.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13日农人发〔2012〕5号)9.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12日农办政函〔2004〕46号)10.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意见的函(2005年2月25日农办政函〔2005〕12号)12.关于认定经营假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27日农办政函〔2005〕91号)14.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6年1月5日农办政函18.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4日农办发〔2008〕5号)3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11月18日农办计〔2015〕116号)44.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2010年3月22日农办市〔2010〕11号)45.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0月26日农市发〔2010〕11号)47.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农科教发〔2006〕6号)4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农办科〔2010〕70号)49.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4日农科教发〔2010〕3号)5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1月7日农办科〔2013〕2号)52.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一批)(2013年2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1897号)53.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5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31号)5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2003年4月17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64号)56.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07年6月10日农办市〔2007〕21号)57.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8月8日农市发〔2007〕23号)58.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2008年8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59.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2009年7月21日农业部公告第1239号)法》的通知(1988年6月2日〔88〕农(农)字第16号)87.加强氟虫腈管理(2009年2月25日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第1157号)110.氟虫胺管理措施(2019年3月22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48号)111.农业部关于印发《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通知(2001年7月3日农牧发〔2001〕20号)112.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2002年2月9日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76号)113.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2002年4月9日农业部公告第193号)114.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2003年1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242号)115.兽药注册资料要求(2004年12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442号)116.新兽药监测期期限(2005年1月7日农业部公告第449号)117.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5日农医发〔2005〕5号)118.农业部关于发布《农业部兽药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3月8日农医发〔2005〕3号)119.兽药品种编号(2005年3月11日农业部公告第472号)12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商品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0月10日农办医〔2006〕48号)121.农业部关于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检验原料监督管理的通知(2006年11月22日农医发〔2006〕10号)122.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18日农医发〔2006〕11号)12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兽药GM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3月28日农办医〔2007〕8号)124.淘汰兽药品种目录(2007年4月4日农业部公告第839号)125.由农业部审批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范围(2007年8月20日农业部公告第898号)12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11月1日农办医〔2007〕41号)127.中兽药制剂生产有关要求(2007年12月18日农业部公告第954号)128.农业部关于发布《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年1月2日农医发〔2008〕1号)129.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黄碱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2008年11月24日农医发〔2008〕24号)130.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2008年12月11日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131.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2008年12月12日农医发〔2008〕27号)132.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2009年1月19日农业部公告第1149号)133.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6日农业部公告第1174号)134.禁止在饲料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和饲料中三聚氰胺限量规定(2009年6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135.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6月11日农业部公告第1221号)136.口蹄疫、禽流感等不得治疗(2009年8月3日农业部公告第1246号)137.停止缩二脲作为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2009年10月29日农业部公告第1282号)138.进口兽药管理目录(2009年12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312号)139.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2010年12月27日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14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企业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函(2011年2月15日农办医函〔2011〕12号)141.农业部关于印发《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的通知(2011 年4 月11 日农牧发〔2011〕4号)14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出口兽药使用外文标签和说明书问题的函(2011年10月13日农办医函〔2011〕30号)143.对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按三类动物疫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2011年10月24日农业部公告第1663号)144.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4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145.停止受理部分产品生产线项目兽药GMP验收申请(2012年1月5日农业部公告第1708号)146.饲料原料目录(2012年6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147.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48.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2012年11月29日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49.新兽药监测期等有关问题公告(2013年2月16日农业部公告第1899号)150.动物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调整为按二类动物疫病管理(2013年5月24日农业部公告第1950号)151.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2013年9月30日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15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2013年11月28日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第2013号)153.《饲料原料目录》修订(2013年12月19日农业部公告第2038号)154.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2013年12月30日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155.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2014年6月5日农业部公告第2109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56.《饲料原料目录》修订(2014年7月24日农业部公告第2133号)157.《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修订(2014年7月24日农业部公告第2134号)158.食品动物用兽药产品注册要求补充规定(2015年3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2223号)159.《饲料原料目录》修订(2015年4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2249号)160.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各种制剂的公告(2015年9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229号)161.新兽用生物制品研发临床试验靶动物数量调整(2015年11月24日农业部公告第2326号)162.兽医诊断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12月9日农业部公告第2334号)163.兽医诊断制品注册规定修订(2015年12月10日农业部公告第2335号)164.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12月9日农业部公告第2336号)165.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12月9日农业部公告第2337号)166.停止硫酸黏菌素作为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2016年7月26日农业部公告第2428号)167.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2016年10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2450号)168.《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及其监督检查相关要求(2016年10月27日农业部公告第2464号)169.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2016年10月27日农业部公告第2465号)170.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生产企业设置规划(2016年11月11日农医发〔2016〕37号)171.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二批)(2016年11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471号)17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变更工作要求(2016年12月21 日农业部公告第2481号)173.宠物用兽药说明书范本(2017年4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2512号)174.停止生产使用狂犬病活疫苗(2017年4月7日农业部公告第2514号)175.家禽H7N9检测有关事项(2017年4月14日农业部公告第2516号)176.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2017年4月19日农业部公告第2521号)177.农业部兽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6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2507号公布)178.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2017年6月12日农业部公告第2537号)179.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管理规定(2017年6月12日农业部公告第2539号)180.兽药注册评审工作程序(2017年10月30日农业部公告第2599号公布)181.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1日农业部公告第2611号)182.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017年12月15日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183.《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修订(2017年12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634号)184.亚洲Ⅰ型口蹄疫免疫退出有关事项(2017年12月29日农业部公告第2635号)185.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有关事项(2018年4月16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号)186.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2018年4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187.《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修订(2018年4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1号)188.《饲料原料目录》修订(2018年4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号)189.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2018年10月31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190.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2018年12月4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191.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2019年1月2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192.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的通知(2019年1月24日农牧发〔2019〕5号)。

畜牧行政治理与兽医律例3指南

畜牧行政治理与兽医律例3指南

一、采购(关键是必须按兽药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原则
1、必须是规定的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兽药生 产许可证》的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兽药
2、必须是规定的兽药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复的有批准文号的 兽药产品,试销产品应有生产批准文号
3、必须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注册商标 4、质量稳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质量标准 5、包装和标志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贮运要求
(三)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四)资格证书的取得 1、考试取得 2、审核取得: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施行前,具有兽医、水产养殖 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兽医临床教学或者动物诊疗活动,并取得高级兽医 师、水产养殖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称,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报农业部审核 批 准后颁发
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一)考试制度: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由农业部组织, 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二)考试条件: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 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施行前, 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已经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
明文件、新兽药注册证明书等文件
8、兽药管理:指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 全社会的兽药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活动,其主体是依法设
立的兽医行政管理机关
9、兽医行政管理体系:农业部、省、市、县四级管理体 系;同时设置兽药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国家、省、地(市)三 级(有的还设置县级兽药监察机构) 10、兽药储备制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 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 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畜牧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

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执法机构承担。

第四条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前款字样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

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跟踪本企业所生产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发现不适合按兽用非处方药管理的,应当及时向农业部报告。

兽药经营者、动物诊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兽用非处方药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

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第七条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三)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第八条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包括动物的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填写诊断书和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优化许可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加强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诊疗许可第五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不少于二百米;(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功能区;(五)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六)具有诊疗废弃物暂存处理设施,并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七)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措施及设施设备;(八)具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九)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暂存、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几个解读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几个解读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几个基本解读一、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条件1、应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使用面积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选址应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 0 0 米,并设有独立的出入口 , 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要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3、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和1 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同时要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4、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 ,还应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仪器,并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

5、具有完善的动物诊疗管理制度。

二、诊疗机构的行为规范1、动物诊疗机构应该使用规范的名称,不具备从事动物陆强、胸腔、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为名称。

2、诊疗过程中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它化合物。

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项目的。

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3、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三、动物诊疗制度的监管1 具有规范的诊疗程序、病例登记、处方使用及管理、免疫登记、检查化验制度。

2 具有规范完善的兽药的采购及使用记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生物制品的保管与使用制度。

3 具有完善的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放射安全、疫情报告、病畜隔离等制度。

4 具有医疗废弃物和无害化处理、卫生消毒、从业人员培训、年度审验报告等制度.四、动物诊疗机构的用药监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规定采购、使用、报告兽药,使用前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确保用药安全。

1 是否建立兽药采购、使用记录和台账。

2 是否建立兽药保管制度, 是否采取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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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13第二次修订)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3.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

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条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九条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十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第十一条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

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

第十三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
书;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章执业注册和备案
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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