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新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新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1 总则 [ Date: -3-2 15:35:11 | 作者: land-mad ]1.0.1 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 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2 术语 [ Date: -3-2 15:37:39 | 作者: land-mad ]2.0.1 缘石坡道curb 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
2.0.2 盲道sidewalk foe the blind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3 行进盲道go-ahead blind sidewalk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经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2.0.4 提示盲道目warning blind sidewalk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设置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2.0.5 人行通道passage在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1总则1.0.1 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 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缘石坡道curb 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
2.0.2 盲道sidewalk foe the blind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3 行进盲道go-ahead blind sidewalk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2.0.4 提示盲道目warning blind sidewalk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设置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2.0.5 人行通道passage在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2.0.6 无障碍入口barrier-free entrance不设台阶的建筑入口。
3城市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3.1 道路与桥梁3.1.1 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
表 3.1.1 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道路类别设计部位1 人行道城·城市市区道路人行横道2市·城市广场人行天桥、人行地道3道·卫星城道路、广场公交车站4路·经济开发区道路桥梁、隧道5·旅游景点道路等立体交叉63.2 人行道路3.2.1 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于人权的不断重视,无障碍设计已经成为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无障碍设计旨在提供平等的使用和参与机会,为身体有障碍的人群创造一个无障碍的城市环境。
本文将阐述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的规范,并探讨这些规范对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规范1.人行道设计:人行道应具备一定的宽度,以容纳轮椅和行动不便者的通过。
人行道上的斜坡应符合一定的坡度,便于轮椅上下坡。
同时,人行道上应设置足够的无障碍通道,避免障碍物的阻挡。
2.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灯的设计应考虑到视觉障碍人士的需要。
例如,在红绿灯上增加声音提示,以提醒视觉障碍人士是否可以通行。
3.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应提供无障碍斜坡或电梯,以方便行动不便的人群安全通过,同时也要考虑到视觉障碍人士的导航需求,例如增加触摸导航标示。
4.标线和标牌:道路上的标线和标牌应具备一定的明显度和触觉性,以帮助视觉障碍人士进行导航。
例如,采用凸起的标线和标牌,方便视觉障碍人士通过触摸来获取信息。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1.入口和出口:建筑物的入口和出口应提供无障碍斜坡或电梯,以便行动不便的人群进出建筑物。
入口处的门禁系统应方便视觉障碍人士使用,例如增加触摸屏幕或语音提示。
2.内部通道和楼梯:建筑物内部的通道应保持通畅,避免障碍物的阻挡。
楼梯旁应设置无障碍斜坡或电梯,以方便行动不便的人群的使用。
3.办公区和公共设施:办公区和公共设施应设置适当高度的桌子和台面,以便于轮椅使用者的使用。
厕所和更衣室需要设置无障碍设施,例如无障碍厕所和更衣室。
4.紧急情况处理:建筑物应设置适当的紧急疏散设施,以保证行动不便的人群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无障碍设计与城市可持续发展无障碍设计不仅仅对身体有障碍的人群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整个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也有积极的影响。
1. 社会包容性:无障碍设计可以提高社会的包容性,减少弱势群体的排斥和歧视,营造一个更加平等和融洽的社会。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要求规范JGJ50-2001
前言1 总则2 术语3 城市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3.1 道路与桥梁3.2 人行道路4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4.1 缘石坡道4.2 盲道4.3 公交车站4.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4.5 桥梁、隧道、立体交叉5 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5.1 公共建筑5.2 居住建筑6 居住区无障碍实施范围6.1 道路6.2 公共绿地7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7.1 建筑入口7.2 坡道7.3 通路、走道和地面7.4 门7.5 楼梯与台阶7.6 扶手7.7 电梯与升降平台7.8 公共厕所、专用厕所和公共浴室7.9 轮椅席位7.10 无障碍客房7.11 停车车位7.12 无障碍住房8 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8.1 标志8.2 盲道本规范用词说明1 总则1.0.1 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 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缘石坡道 curb 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
2.0.2 盲道 sidewalk foe the blind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3 行进盲道 go-ahead blind sidewalk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国家建设部下发了为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218年月设计规范》,其中有24条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于2001日起开始执行:1、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规定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人行缘石坡道--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隧道、立体交叉口等路口应设该坡道。
横道及桥梁、。
2CM道地面不得大于坡道与梯道—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城市中心地区可设垂直升降梯取代轮椅坡道。
盲道—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
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能使轮椅通行;城市主要道路—人行横道的人行横道宜设过街音响信号。
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标志—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
2、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
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
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M。
2.00M。
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应小于。
20:1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3、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指引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
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6m。
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与人行道砖一致。
盲道触感条面宽0.25mm、高度5mm。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
盲道距障碍物宜为0.25—0.5m。
盲道应避开井盖铺设;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4、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1 总则 [ Date: 2006-3-2 15:35:11 | 作者: land-mad ]1.0.1 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 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2 术语 [ Date: 2006-3-2 15:37:39 | 作者: land-mad ]2.0.1 缘石坡道curb 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
2.0.2 盲道sidewalk foe the blind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3 行进盲道go-ahead blind sidewalk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2.0.4 提示盲道目warning blind sidewalk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设置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2.0.5 人行通道passage在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前言1 总则2 术语3城市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3.1 道路与桥梁3.2 人行道路4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4.1 缘石坡道4.2 盲道4.3 公交车站4.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4.5 桥梁、隧道、立体交叉5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5.1 公共建筑5.2 居住建筑6居住区无障碍实施范围6.1 道路6.2 公共绿地7建筑物无障碍设计7.1 建筑入口7.2 坡道7.3 通路、走道和地面7.4 门7.5 楼梯与台阶7.6 扶手7.7 电梯与升降平台7.8 公共厕所、专用厕所和公共浴室7.9 轮椅席位7.10 无障碍客房7.11 停车车位7.12 无障碍住房8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8.1 标志8.2 盲道本规范用词说明1 总则1.0.1 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 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缘石坡道curb 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
2.0.2 盲道sidewalk foe the blind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3 行进盲道go-ahead blind sidewalk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1 总则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缘石坡道 curb 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
盲道 sidewalk foe the blind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行进盲道 go-ahead blind sidewalk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提示盲道目 warning blind sidewalk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设置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人行通道 passage在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无障碍入口 barrier-free entrance 不设台阶的建筑入口。
3城市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道路与桥梁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城市道路道路类别·城市市区道路·城市广场·卫星城道路、广场·经济开发区道路·旅游景点道路等设计部位 1 人行道 2 人行横道 3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4 公交车站 5 桥梁、隧道 6 立体交叉人行道路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的规定。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1.0.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 距人行横道入口、广场入口、地下铁道入口等0.25~0.50m处应设提示
盲道,提示盲道长度与各入口的宽度应相对应
5 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m; 6 提示盲道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表4.2.3-1的规定(图4.2.3-5)。
4.3 公交车站
4.3.1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 4.3.2沿人行道的公交车站,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图4.3.2):
6.2.4公用厕所的入口、通道及厕位、洗手盆等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 章第68节.2的.有5关居规住定区。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的台阶、坡道和其他 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
6.2.6组团级绿地和儿童活动场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6.3 公共服务设施
6.3.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实施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 6.3.2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
5 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 5.1 公共建筑
5.1.1办公、科研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2商业、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注:1.商业与服务建筑的入口宜设无障碍入口。 2.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31..3有楼文层化的、大纪念型商建业筑进与服行无务障建碍筑设应计设的无范障围碍应电符梯。合表5.1.3的规定。 5.1.4观演、体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完整版)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1总则1.0.1 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 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缘石坡道curb 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
2.0.2 盲道sidewalk foe the blind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3 行进盲道go-ahead blind sidewalk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2.0.4 提示盲道目warning blind sidewalk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设置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2.0.5 人行通道passage在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2.0.6 无障碍入口barrier-free entrance不设台阶的建筑入口。
3城市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3.1 道路与桥梁3.1.1 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3.2 人行道路3.2.1 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doc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第三章城市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第四章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第五章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第六章居住区无障碍实施范围第七章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第八章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本规范用词说明1总则1.0.1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城市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3.1道路与桥梁3.1.1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3.2人行道路3.2.1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4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4.1缘石坡道4.1.1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行道的各种路口必须设缘石坡道;2缘石坡道应设在人行道的范围内,并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3缘石坡道可分为单面坡缘石坡道和三面坡缘石坡道;4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5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得大于20mm。
4.1.2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2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图4.1.2-1,图4.1.2-2,图4.1.2-3);3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图4.1.2-4);4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宜小于2.00m(图4.1.2-5);5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2020年(建筑工程管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2020年(建筑⼯程管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障碍设计规范(建筑⼯程管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障碍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障碍设计规范》7 建筑物⽆障碍设计7.1 建筑⼊⼝7.1.1 建筑⼊⼝为⽆障碍⼊⼝时,⼊⼝室外的地⾯坡度不应⼤于1:50 (图7.1.1)。
7.1.2 公共建筑与⾼层、中⾼层建筑⼊⼝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
7.1.3 建筑⼊⼝轮椅通⾏平台最⼩宽度就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 ⼊⼝平台宽度7.1.4 ⽆障碍⼊⼝和轮椅通⾏平台应设⾬棚。
7.1.5 ⼊⼝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图7.1.5-1, 图7.1.5-2)表7.1.5 门扇同时开启最⼩间距7.2 坡道7.2.1 供轮椅通⾏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型、直⾓型或折返型,不宜设计弧型(图7.2.1-1, 图7.2.1-2)。
7.2.2 坡道两侧应设扶⼿,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应保持连贯。
7.2.3 坡道侧⾯凌空时,在扶⼿栏杆下端宜设⾼不⼩于50 mm的坡道安全挡台(图7.2.3)。
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不同位置的坡度和宽度7.2.5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度和⽔平长度符合表7.2.5的规定(图7.2.5)。
表7.2.5 不同坡度⾼度和⽔平长度7.2.6 1:10~1:8坡道应只限⽤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7.2.7 坡道⾯应平整,不应光滑。
7.2.8 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平长度不应⼩于1.50m (图7.2.8)。
7.3 通路、⾛道和地⾯7.3.1 乘轮椅者通⾏的⾛道和通路最⼩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图7.3.1)。
表7.3.1 轮椅通⾏最⼩宽度7.3.2 ⼈⾏通路和室内地⾯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不积⽔。
7.3.3 使⽤不同材料铺装的地⾯应相互取平;如有⾼差时不应⼤于15 mm,并应以斜⾯过度。
2020年(建筑工程管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建筑工程管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7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7.1 建筑入口7.1.1 建筑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图7.1.1)。
7.1.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就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 入口平台宽度7.1.4 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7.1.5 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图7.1.5-1, 图7.1.5-2)表7.1.5 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7.2 坡道7.2.1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型、直角型或折返型,不宜设计弧型(图7.2.1-1, 图7.2.1-2)。
7.2.2 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7.2.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 mm的坡道安全挡台(图7.2.3)。
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不同位置的坡度和宽度7.2.5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符合表7.2.5的规定(图7.2.5)。
表7.2.5 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7.2.6 1:10~1:8坡道应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7.2.7 坡道面应平整,不应光滑。
7.2.8 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图7.2.8)。
7.3 通路、走道和地面7.3.1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图7.3.1)。
表7.3.1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7.3.2 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不积水。
7.3.3 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 mm,并应以斜面过度。
7.3.4 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标准[详]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7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7.1 建筑入口
7.1.1 建筑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图7.1.1)。
7.1.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就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 入口平台宽度
建筑类别入口平台最小宽度(m)
1 大、中型公共建筑≥2.00
2 小型公共建筑≥1.50
3 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2.00
4 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寓
≥1.50
建筑
5 无障碍宿舍建筑≥1.50
7.1.4 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7.1.5 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 (图7.1.5-1, 图7.1.5-2)
表7.1.5 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
建筑类别门扇开启后最小间距(m)
1 大、中型公共建筑≥1.50
2 小型公共建筑≥1.20
3 中、高层建筑、公共建筑≥1.50
4 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建筑≥1.20
7.2 坡道
7.2.1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型、直角型或折返型,不宜设计弧型 (图7.2.1-1, 图7.2.1-2)。
(完整版)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 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缘石坡道curb ramp 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
2.0.2 盲道sidewalk foe the blind 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3 行进盲道go-ahead blind sidewalk 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2.0.4 提示盲道目warning blind sidewalk 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设置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2.0.5 人行通道passage 在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2.0.6 无障碍入口barrier-free entrance 不设台阶的建筑入口。
3 城市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3.1 道路与桥梁3.1.1 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3.1.1 的规定。
表 3.1.1 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3.2人行道路3.2.1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 3.2.1的规定表3.2.1人行道路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4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4.1缘石坡道4.1.1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行道的各种路口必须设缘石坡道;2缘石坡道应设在人行道的范围内,并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3缘石坡道可分为单面缘石坡道和三面缘石坡道;4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5缘石坡道下口高岀车行道的地面不得大于2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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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7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7.1 建筑入口7.1.1 建筑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图7.1.1)。
7.1.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务必设轮椅坡道与扶手。
7.1.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就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 入口平台宽度建筑类别入口平台最小宽度(m)1 大、中型公共建筑≥2.002 小型公共建筑≥1.503 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2.004 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1.50寓建筑5 无障碍宿舍建筑≥1.507.1.4 无障碍入口与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7.1.5 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图7.1.5-1, 图7.1.5-2)表7.1.5 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建筑类别门扇开启后最小间距(m)1 大、中型公共建筑≥1.502 小型公共建筑≥1.203 中、高层建筑、公共建筑≥1.504 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建筑≥1.207.2 坡道7.2.1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型、直角型或者折返型,不宜设计弧型(图7.2.1-1, 图7.2.1-2)。
7.2.2 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7.2.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 mm的坡道安全挡台(图7.2.3)。
7.2.4 不一致位置的坡道,其坡度与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不一致位置的坡度与宽度坡道位置最大坡度最小宽度(m)1 有台阶的建筑入口2 只设坡道的建筑入口3 室内走道4 室外通路5 困难地段1:121:201:121:201:10~1:8≥1.20≥1.50≥1.00≥1.50≥1.207.2.5 坡道在不一致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与水平长度符合表7.2.5的规定(图7.2.5)。
表7.2.5 不一致坡度高度与水平长度坡度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5 1.00 0.75 0.60 0.35水平长度(m)30.00 16.00 9.00 6.00 2.80 7.2.6 1:10~1:8坡道应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与室外通路。
7.2.7 坡道面应平整,不应光滑。
7.2.8 坡道起点、终点与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图7.2.8)。
7.3 通路、走道与地面7.3.1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与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图7.3.1)。
表7.3.1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建筑类别最小宽度(m)1 大型公共建筑走道2 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3 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4 居住建筑走廊5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1.80 ≥1.50 ≥0.90 ≥1.20 ≥1.507.3.2 人行通路与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不积水。
7.3.3 使用不一致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 mm,并应以斜面过度。
7.3.4 人行通路与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7.3.5 门扇向走道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0.90m (图7.3.5)。
7.3.6 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0.10 m,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60 m。
7.3.7 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1 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 m;2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3 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 m护墙板;4 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5 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者切角墙面;6 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 Lx。
7.3.8 在走道一侧或者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者栏板等安全设施。
7.4 门7.4.1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使用自动门,也可使用推拉门、折叠门或者平开门,不应使用力度大的弹簧门;2 在旋转门一侧应加设残疾人使用的门;3 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4.1规定。
表7.4.1 门的净宽4 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与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 m 的墙面宽度(图7.4.1-1);5 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与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 m的护门板(图7.4.1-2);6 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7.5 楼梯与台阶7.5.1 残疾人使用的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5.1的规定:表7.5.1 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类别设计要求楼梯与台阶形式1 应使用有休息平台的直线形梯段与台阶(图7.5.1-1)。
2 不应使用无休息平台的楼梯与弧形楼梯(图7.5.1-2)。
3 不应使用无踢面与突缘为直角形踏步(图7.5.1-3)。
宽度1 公共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50 m。
2 居住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 m。
扶手1 楼梯两侧应设扶手。
2 从三级台阶起应设扶手。
踏面1 应平整而不应交滑。
2 明步踏面应设高不小于50 mm安全档台(图7.5.1-4)。
盲道距踏步起点与终点25~30 cm应设提示盲道(图7.5.1-5)。
颜色踏面与踢面的颜色应有区分与对比。
7.5.2 人使用的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与高度应符合表7.5.2的规定:表7.5.2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与高度建筑类别最小宽度(m)最大宽度(m)公共建筑楼梯0.28 0.15住宅、公寓建筑公共0.26 0.16楼梯幼儿园、小学校楼梯0.26 0.14室外台阶0.30 0.147.6 扶手7.6.1 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 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 m (图7.6.1-1);2 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者等于0.30 m;3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者向下延伸0.10 m。
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者延伸到地面上固定(图7.6.1-2);4 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0~50 mm;5 扶手应安装牢固,形状易于抓握。
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表7.6.1的规定(图7.6.1-3)。
表7.6.1 扶手截面尺寸类别截面尺寸(mm)圆形扶手35~45(直径)矩形扶手35~45(宽度)7.6.2 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应为L形,扶手与托件的总高度宜为70~80 mm。
7.6.3 交通建筑、医疗建筑与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在扶手的起点与终点应设盲文说明牌(图7.6.3)7.7 电梯与升降平台7.7.1 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务必设无障碍电梯。
7.7.2 候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7.2的规定(图7.7.2)。
表7.7.2 候梯厅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7.7.3 残疾人使用的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3.3的规定(图7.7.3):表7.3.3 此同时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设施类别设计要求电梯门开启净宽度大于或者等于0.80m。
面积1.轿厢深度大于或者等于1.40m。
2.轿厢宽度大于或者等于1.10m。
扶手轿厢正面与侧面应设高0.80~0.85m的扶手。
选层按钮轿厢侧面应设高0.90~1.10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
镜子轿厢正面高0.90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
显示与音响轿厢上,下运行及到达应有清晰显示与报层音响。
7.7.4 只设有人、货两用电梯时,应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服务。
7.7.5 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图7.7.5);1 建筑入口、大厅、通道等地面高差处,进行无障碍建设或者改造有困难时,应选用升降平台取代轮椅坡道;2 升降平台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0.90 m,平台应设扶手或者挡板及启动按钮。
7.8 公共厕所、专用厕所与公共浴室7.8.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1的规定。
表7.8.1 公共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设施类别设计要求入口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门扇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
通道地面应防滑与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洗手盆1 距洗手盆两侧与前缘50mm应设安全抓杆。
2 洗手盆前应有1.10m×0.80m乘轮椅者使用面积。
男厕所1小便器两侧与上方,应设宽度0.60~0.70m、高1.20m的安全抓杆(图7.8.1-1)。
2小便器下口距地面不应大于0.50m(图7.8.1-2)。
无障碍厕所1 男、女公共厕所应设一个无障碍隔间厕位。
2 新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1.80m×1.40m(图7.8.1-3)。
3 改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2.00m×1.00m(图7.8.1-4)。
4 厕位门扇向外开启后,入口净宽不应小于0.80m,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
5 坐便器高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图7.8.1-5)。
安全抓杆1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40mm。
2安全抓杆内侧应距墙面40mm。
3抓杆应安装牢固。
7.8.2 专用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2的规定(图7.8.2)。
表7.8.2 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设施类别设计要求设置位置政府机关与大型公共建筑及城市的要紧地段,应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入口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门扇1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
2 应使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
面积≥2.00m×2.00m(图7.8.2)。
坐便器坐便器高应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加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
洗手盆两侧与前缘50mm处应设置安全抓杆。
放物台长、宽、高为0.80m×0.50×0.60m,台面宜使用木制品或者革制品。
挂衣钩可设高1.20m的挂衣钩。
呼叫按钮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安全抓杆符合本规范第7.8.1条的有关规定。
7.8.3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3的规定(图7.8.3-1, 图7.8.3-2) 表7.8.3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设施类别设计要求入口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规定。
通道地面应防滑与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门扇1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规定。
2 无障碍浴间应使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
无障碍淋浴房1 淋浴间不应小于3.50m2(门扇向外开启)。
2 淋浴间应设高0.45m的洗浴坐椅。
3 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因此1.50m。
4 淋浴间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与高1.40m的垂直抓杆。
无障碍盆浴间1 盆浴间不应小于4.50 m2(门扇向外开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