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论文提要: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介入侦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由于律师介入侦查的权利极其有限,特别是没有确立律师在场权,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及时有效地介入侦查,也无法充分地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刑事案件辩护难尤其是在侦查阶段辩护难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本文对我国有关侦查的现行立法进行了分析,从律师在场权缺失的原因和设立律师在场权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律师在场权的确立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价值、意义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确立律师在场权的可行性,提出了构建我国律师在场制度的初步意见。
全文共6485字。
以下正文:律师在场权, 有广义与狭义二解。
从广义上说, 律师在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在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追诉、审判时, 辩护律师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有权在场履行其法律援助职责。
从狭义上说, 律师在场权特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 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开始直到侦查终结, 在侦查机关每次讯问时辩护律师均有权在场, 犯罪嫌疑人也有权要求辩护律师在场。
本文从狭义的角度探讨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一、我国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制度的立法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律师辩护制度,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保障人权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合理化的发展方向。
浅析构建律师在场权的障碍
一
科学 。司法机关应当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 ,尽可能 的让罪 犯对其行为 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 刑事诉讼 方 面 ,侦查 机关 的侦查 工 作是 否有效 率 ,都将左右着接下来的各个诉讼环节 ,侦查机关 的工 作要点就是及 时 迅速 的破案 ,这不仅仅是当事人和社会的共 同愿望 ,也是 一个完善 的司 法制度的基础之一。快速破案也成为了侦查机关 的工作 原则 ,为 了快速 破案侦查机关往往是在犯罪嫌疑人 的身上找 突破 口,先取得 犯罪嫌疑人 的有罪 口供 ,继而根据这些有罪 口供 去调取其他证据 。虽 然在新一轮 的 司法改革 ,我 国的逐渐 的在从 “口供 中心主 义” 向 “ 证据 中心 主义 ” 转 变 ,但 现 阶 段 ,我 国和 发 达 国 家 相 比刑 事 侦 查 手 段 及 技 术 相 对 落 后 , 口供还是破案的关键。侦查阶段讯 问时 ,律 师介入必将对 侦查人员 的审 讯工作造成影响 ,对整个刑事诉讼 的效率必将产生影 响,甚至有可能对 社会整体公正造成影响。
六 、司 法 资 源 稀 缺
、
权 力 本 位 思 想 深 国
新时期 “ 权力本位思想 ”已经渐渐的退 出历史舞台,但是重权力轻权 利的权力本位思想在一定程度下还是对我国司法公正存在着 的影 响。在司法 实践中,部分侦查人员仍存在着滥用职权 、非法取证的行为 ,让实体正义和 程序正义流于形式。在外人眼中,中国的司法是建立在侦查 的基础上 , 一个
五 、侦 查 、羁 押 不 分 离
我 国被刑事拘留或者被逮捕后 的犯罪嫌 疑人一般情况 下是羁押在 看 守所里 ,而看守所却是公安机构的一部分 。公安机关为 了侦破案件有 时 会在晚上进行审讯 ,或者是掌握犯 罪其他线索后对在押犯 罪嫌疑人进行 突击审讯 ,而且对于重大案件的侦破往往需要很长 的时间 ,如果犯罪 嫌 疑人 申请律师在场 ,往往是不现实的 ,也是难 以实现的。
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总结 刑事诉讼法(8)
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总结——刑事诉讼法(8)十、刑事代理(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37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一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高法解释》第40条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高检规则》第319条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论我国律师在场权的法律制度构建
论我国律师在场权的法律制度构建在我国以前普遍存在口供中心主义的侦查模式向重实物证据的侦查模式改革过程中,法律界普遍认为尊重和保障被追诉者人权应当加强辩护方的权利,特别是在侦查阶段允许律师在场称作是看得见的正义,国际社会很多国家确立了律师在场权,实现了司法民主和司法正义。
面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密集平反错案,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防范冤假错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就是与国际接轨,确立律师在场权,通过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的实验表明:律师在场权能够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杜绝刑讯逼供。
关键词:律师在场权法律制度构建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两个重要的刑事诉讼实体原则,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实体正义,然而,并没有规定保障实体正义完美实现的律师在场权和被告人沉默权等程序性内容,为此,笔者将对我国亟待立法确立的律师在场权展开浅显的论述:一、律师在场权是看得见的正义何谓律师在场权?笔者认为:指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即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讯问时起至侦查终结,凡是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侦讯行为,辩护人均有权在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辩护权利。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知情权,即律师有权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查阅相关诉讼文书并在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得到通知;(2)见证权,即自第一次接受讯问时起至侦查终结时止;犯罪嫌疑人每次接受讯问时律师都有权在场;(3)帮助权,即有权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权利和义务,为其解释有关法律的规定;(4)异议权,即律师有权对讯问人员的非法行为(如刑讯逼供等)提出异议,并申请对非法讯问得来的证据予以排除;(5)核查权,即律师有权审阅讯问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1]。
(杨宇冠:《律师在场权研究》载樊崇义主编:《刑事审前程序改革实证研究---侦查讯问程序中律师在场(实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2页。
论律师在场权的立法缺失及制度设计
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凡是承认 沉默权的 国家 , 基本 上
都规定了律师在场权。虽然 我 国现 行的刑 事诉讼法 确立 了 无罪推定原则 , 犯罪嫌疑人 、 被告 人亦拥有诉讼 主体 的资格 ,
犯罪嫌疑人说 : “ 你有权保持 沉默……” 犯罪嫌 疑人也往往会
说 :在我 的律师未到之前 , “ 我什么都不会说 ……” 这就是公 民 的沉默权 , 熟悉美 国法律 的都 知道 , 这就是著名 的“ 米兰达警 告”然后警察会说 :你有权 在接受 警察讯 问之 前委托 律师 , “
第 = 卷第 4 I 5 期
21 00年 l 月 2来自沧州 师范专科学 校学报
J unlo a 乎} I e c es’C l g o ra fC n l 】Ta h r o oee l
V 12 . . o . 6 No 4
De . 00 c 2 1
论律师在场权 的立法缺失及制度设计
的层 面 , 点 论证 了律 师在 场 权 的 适 用 范 围 、 序 和基 本 内容 。 重 程
关键词 : 律师在 场权 ; 立法缺失 ; 必要性 ; 设计 制度 中图分类号 :96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 — %221) — 03 ( 1 8 4 (0 0 05 一1 0 04 3
・
5 ・ 3
者则认为 , 沉默权虽然在立法 目的等方面与律师在场权基 本 相同, 但是, 律师在场权还是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和特别的作 用。其次 , 在传统法制观念中 , 重实体公正而轻程序公正。都 想还原事实真相, 这是实体公正 , 但是缺乏程序公正 , 比如 , 通
王 志 雷
( 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 江苏 徐州 21 3 2 f) 0 l
律师在场权比较研究
律师在场权比较研究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2-279-02摘要赋予律师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体现了刑事诉讼发展的方向,是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
律师在场权是一种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共同享有的,针对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特定的诉讼行为而采取的,以在场的形式进行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权利。
本文将对国外的律师在场权进行分析研究,运用比较研究法对各国的律师在场制度进行分析,从而完善我国的律师在场制度,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更加完整。
关键词律师在场权辩护权在场制度一、律师在场权的起源(一)律师在场权的含义广义的律师在场权是指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辩护律师享有在场的权利①。
而狭义的律师在场权则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律师在场权是指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即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讯问时起直至侦查终结,凡是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侦讯行为,辩护人均有权在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②。
另一种观点认为,律师在场权指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律师享有在场的权利③。
两种观点虽然对律师在场权的权力范围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却都认为律师在场权主要是侦查阶段的权利,即狭义的律师在场权。
本文所研究的律师在场权是侦查阶段的律师在场权,即狭义的律师在场权。
(二)律师在场权的起源1.1963年吉迪恩上诉案④1961年,克拉伦斯吉迪恩因盗窃被捕,但因贫困未请律师被判5年监禁。
在服刑期间,他自学法律,并给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写了一份“赤贫者申诉书”并援引了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为自己辩护,他声称,按照宪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得到律师的帮助,替自己辩护,但是由于贫困他被地方法院剥夺了获得律师帮助的宪法权利,因此,法庭的判决是不公正的。
1963年,最高法院开庭审理了吉迪恩上诉案。
经过听证和辩论,最后九位大法官一致同意了吉迪恩的申诉。
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职能
、
辩护 律师 的诉 讼地 位
( 一 )辩 护 律师 不是 独立 的诉 讼 主体 , 但 拥 有独
立 的诉讼 地 位
的前提 下 , 维护 犯罪 嫌疑 人 、 被 告人 的合 法权 益是 辩
护律师 的唯一 目的 , 这 也 就 决 定 了辩 护 律 师 在 诉讼
我 国刑 事诉 讼法 规定 的刑 事诉 讼 主体是 指 侦查
( 二) 辩 护律 师与 检察 机关 、 公 诉 人 的诉 讼 地位 平等 在我 国社会 主 义 法律 制 度 下 , 辩 护律 师 和 公诉
不卑不 亢 , 对侵犯 自身合 法权 益 、 影 响辩护 律师诉 讼
地位 的行 为要敢 于提 出意见 , 据理 力争 , 维护 作为一 名辩 护律 师应有 的独 立 的诉 讼地 位 。
中不依 附任 何机 关 、 团体 和个人 , 具 有独 立 的诉讼地
6 7
位。
活运用 ; 其次 , 在人 际关 系 上 , 辩 护 律 师 应 正确 处 理 与法 官 、 检察 官 的关系 。在法庭 之外 做到 正 当交 往 ,
避免授 人 以柄 。在法庭 上 , 对 法官 、 检察官 的态 度要
被告 人 的合法 权益 。《 律师法》 第 三十 一 条规 定 “ 律 师担 任辩 护人 的 , 应 当根 据 事实 和法 律 , 提 出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无 罪 、 罪轻或者减轻、 免 除其 刑事 责 任 的材 料 和意 见 , 维护 犯罪嫌疑人 、 被 告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据此 , 辩 护律 师 在执 行 职 务 时 , 仅 应 以事 实 为 根据 , 以法 律 为准绳 。其 职 责是 忠于案 件事 实真 相 、
挥职能 的程度 。而辩 护律师在刑事诉讼 中发挥 职能的方式 、 范围 和效 果又决 定 了刑 法人权 保障机 能的实 现程度 ,
论律师在场权——以侦查阶段为中心的分析
侦查 阶段的地位的争论 , 师是 一般意义上的辩护人呢? 律 还
2 0 7月 1 0 2年 号生效 的新《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
是一般 的诉讼参与人 呢? 从法理 上讲 , 律师在刑事诉讼 中的 也对讯 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律师在场权做 出了规定 :犯罪嫌
在德国, 嫌疑人在侦讯前后 都可 以委托辩护人 , 并要求
同时也可 以向警方表示 , 除非他的律 制措施之 日起 ,可以聘请律师 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 辩护人在讯 问时在场 ,
诉、 控告 、 申请取保候审 。受托律师有权 了解犯罪嫌疑人的 师在场 , 否则他要行使沉默权拒绝陈述 。在这种情况下 , 警
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都在各 自的 《 程序和证据规则》 是指侦查人
第4 2条规定 , 检察官在讯 问犯罪嫌疑人时 , 必须同时告知 犯 罪 嫌 疑 人 其沉 默权和律师帮助权 ,“ 除非嫌疑人 自愿 放弃律 师帮助 犯 罪 的证 据
见《 刑事诉讼法》 15条 、 16条 、 19条 、 10条 、 查 阶段 乃至整个诉讼活动 中的作用 的不信任 ,和对律 师在 第 5 第 5 第 5 第 6 第 15条 、 16条 ,律师法》 3 条第 2 。 这些条文 诉讼 中所承担 的角色 的怀疑 ,这也是我 国长期存 在的对律 7 第 7 《 第 0 款 从 规定的律师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可 自然推导出律师的在 师社会功能普遍误解的思想使然。 场权 ) 审查起诉阶段对人权保 障和诉讼结果的影响相对次 ; 要, 确立律师在场权 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不及 侦查 阶段 。 以 所
涉嫌 罪 名 ,有 权 会 见 在押 的嫌 疑人 。律 师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察就得 决定 是否继续侦讯嫌疑人…。
关于律师在场权的思考
权要 求 律师 在 场 。 师 在场 权 有广 义 和 狭义 之 分 。 律 广义 的 律师
在场 权 是 指 在 刑 事诉 讼 的各 个 阶 段 , 查 人 员 、 察人 员 、 侦 检 审 判 人 员对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进 行追 诉 、 判 时 , 师 为 维 护 被 审 律 犯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的合 法 权益 而 有 权 在 场履 行 其 法律 援 助 职责 。 义的律 师 在场 权 仪 指在 刑 事诉 讼 的 侦查 阶段 , 狭 白犯 罪 嫌疑 人第 一 次接 受 侦 查机 关 的 讯问 直 到 侦 查终 结 ,侦 查 机关 每次 讯 问犯 罪嫌 疑 人 时 , 师均 有权 在 场 【 律 】 1 文 试 对 狭 义 的 。本 律师 在场 权 进行 初 步 探讨 。
与 案件 有 直接 利 害关 系 的人 以充 分 陈 述 的 机会 。现 代 意 义上 的 程序 公 正 观念 产 生 于英 国 。在 英 国 ,有所 谓 “ 义先 于 真 正
、
律 师在 场 权 的理 论 基础
律 师 在 场 权 从本 质 上 是 公 民对 国 家权 力 的一 种监 督 权 , 反 映 了刑 事 诉讼 主体 性理 论 、 序公 正 理 论 、 元 价 值平 衡 理 程 多
维普资讯
20 0 6年 9月
河北 青年 管理 干部 学 院学报
J u n lo b iYo t miitaie Ca r sColg o r a f He e uh Ad nsr t d e l e v e
S p .0 6 et 0 2 No 3 S rNo 7 . e . . l
惩 罚 , 不 受 公众 攻 击 和 驱逐 。 ” 序 公 正 作为 一 项 司法 基 本 也 程
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问题研究
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问题研究【摘要】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确立在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这意味着律师在场权在我国法律上得到了承认,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特别是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权等正当权利的维护效能上来看不尽如人意。
因此有必要以值班律师制度为依托,通过划分案件类型、拓展律师在场方式等措施来构建和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以达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律师在场权;值班律师;保护人权律师在场权一直以来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尤其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后。
特别是随着我国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值班律师等新制度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加之在近些年来程序正义越来越得到关注和重视。
相比实体正义这一结果性输出,程序公正更具有可操作性和保障条件,由此,我们有必要再次审视律师在场制度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律师在场权概述从概念上来看,一些学者以我国刑诉法第34条为基础认为律师在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事人请求,在犯罪嫌疑人面临国家公诉人员的审讯时,依法享有的在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及帮助的权利;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应当严格限缩律师在场权的范围,具体而言,律师在场权仅限侦查阶段行使,即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侦查人员采取讯问措施开始,到侦查结束。
以实践来看,侦查阶段中,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而侦查阶段正是律师辩护权的薄弱环节,律师仅享有有限的权利。
因此对于侦查阶段适用这一制度需要进行更多的关注。
二、律师在场权实施现状随着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值班律师制度从立法的层面上对律师在场权问题作出了回应,并致使律师在场权制度再次引起了学界的注意。
与此同时域外众多国家均对律师在场权作出了较为成熟的规定,而我国对这一制度仍处于理论研究的初级阶段。
不仅学界对于律师在场权的概念、适用特征等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同时一线侦查人员对律师在场权的实施存在疑虑,认为没有必要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原因在于目前已经制定了讯问的录音录像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辩护人在场权之初探论文
我国台湾地区辩护人在场权之初探摘要辩护人在场权是辩护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
本文对我国台湾地区辩护人在场权进行简单地探讨,从而对我国大陆地区辩护人在场权制度的建立完善进行思考。
关键词辩护人在场权律师在场权中图分类号:d925. 2 文献标识码:a一、辩护人在场权的概念及功能(一)辩护人在场权的概念。
辩护人在场权是指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辩护人享有在场的权利。
辩护人在场权是辩护人基于在刑事诉讼中独立主体的地位所拥有的独立的权利。
辩护人在场制度起源于美国1963年吉迪恩上诉案和1964年莫萨亚诉美国案,确立于米兰达上诉案,因而辩护人在场权又称为“米兰达规则”。
(二)辩护人在场权的功能。
辩护人在场权的确立,对确保刑事司法公正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辩护人在场权有见证过程的功能。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资讯掌握并不对等,辩护人在检察官以及法官讯问被告的时候在场,可以针对过程当中检察官和法官所提问题的内容,了解到其对于事实调查的方向以及计划,从而缩小他们相对于被告的咨询优势。
其次,辩护人在场有利于促进司法程序的合法性。
尤其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相对比较封闭、秘密,权力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很容易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检察官以及法官实行调查行为时允许辩护人在场,可以促使他们遵守规定,达到“收敛效果”。
特别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辩护人在场可以证明其是否使用违法的方式取得口供,或者在对住宅实行搜索、扣押时在场,观察是否具有有效的搜索票以及符合比例原则。
再次,辩护人在场权具有一定的缓和功能。
一方面,辩护人在场,可以透过咨询以及指导实行权利,缓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理上的不确定感。
譬如在讯问时,辩护人可以即时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讲解问题提出的可能用意,以及应该如何回答,或者是行使缄默权拒绝回答;或者只是单纯的陪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独自面对具有压倒性权力的国家机关,因此获得心理上的缓和。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受案场所、律师会见室、阅卷室,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
探索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第五条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
办案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条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试论辩护律师权利的不足与完善
实 质保 障 。尽管 关于 律师 会见 和 不受 监 听 的规定
人 被侦 查机关 第一 次讯 问或者采 取 强 制措 施 之 日
起 。“ 问 ” 讯 之后 少 了一 个 “ ” , 明律 师会 见 后 字 表
收 稿 日期 : 0 9 1 —3 20 — 0 0
基 金 项 目 : 北 省 教 育 厅 人 文 社 会 科 学研 究项 目( 0 8 l 5 湖 2O Y 2 )
二 、 《 师 法 》 律 师 新 律 对 权 利 规定 的不 足
1 律师 的会 见权 、 . 调查 取证 权 、 阅卷权 得 不 到
律 师 权 利 的 发展
相 比原《 师 法 》 新 《 师 法 》 律 , 律 中辩 护 律 师 的 权利 得到 了较 大扩展 , 主要 体 现在 : 先 , 律 师 首 新《 法 》 一步 保 障律 师 的会 见 权 、 进 阅卷 权 、 查 取 证 调
在 不足 : 一些 律师 的应有 权 利还 未 得 到确认 , 并且
法 律 已经确认 的律 师权 利也 未完 全 得 到保 障 和落 实 。这些 不足 已成 为 制 约 辩 护 职 能 发 挥 的 瓶 颈 , 而辩 护 律师 的权 利 及 保 障 程 度 , 接 关 系 到 被 告 直
人合 法权 益 的维 护 状 况 和 我 国 的法 治 化 进 程 , 所 以应 从各 个方 面对辩 护 律师 的权 利进行 完 善 。
确立辩护律师在场权推进法治进程
确立辩护律师在场权推进法治进程摘要:侦查阶段的性质决定了犯罪嫌疑人与强大的国家机关处于不对等不平衡的状态,而处于一种隐蔽状态下的程序阶段,极易发生刑讯逼供等滥用侦查措施的行为。
在法治进行中,如何最大限度的避免这种行为发生,为嫌疑人提供最大的帮助,就成为一个值得深思的课题。
全程录音录像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违法行为发生,但是在我国没有确立沉默权的情形下,确立辩护律师在场权制度,才能为嫌疑人提供实质性的帮助,才能使其与侦查机关形成一种对抗,体系当代法治中的诉讼理念。
关键词:侦查;辩护律师;在场权;法治;人权引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6年,我国对这部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一次大修改。
自修改完成后,绝大多数专家都以为刑事诉讼法至少20年不会再修改了。
然而仅仅过了4年,很多法学家就分别提出了要对刑诉法进行修改的意见。
今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其中基于人权保障理念的修改,可以说是一种巨大的进步,但是,其中仍有不少争议的地方。
本文无意就有过多争议的地方地方进行阐释,鉴于刑事诉讼法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仅通过赵作海的案例对侦查阶段的律师在场权做一探讨,以阐释在当今推进法治进程中,通过抗衡国家权力,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性。
一、侦查阶段的现状由于我国现有的侦查技术水平有限,实践中又往往要求督办的大案要案要及时迅速侦破,而取得嫌疑人的供述对破案至关重要,所以,办案人员会不惜牺牲嫌疑人的权益来取证。
虽然我国的检查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但是其最为重要的一个角色就是“公诉人”,即打击犯罪。
由于角色的天然使命,检察机关往往监督不严。
又由于我国的现行体制,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在侦查阶段并不介入,使得非法侦查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
即使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是对于这种行为该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一法条的后果,这就等于形同虚设,使得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行为大肆其道,虽然刑法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的刑事责任,但是,由于侦查时间的长期性,实践又存在超期羁押现象,使得一些刑讯逼供证据无法保存,更无法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律师在场权制度研究
律师在场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之后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例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由于目前我国尚未设立该制度,相关法学理论和配套措施也还没有成熟。所以,为了更好地引入律师在场权制度,我们有必要借鉴相关国家的立法和理论,做充分的准备。
1、美国
美国是最早确立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国家,并且不断完善,它不仅赋予律师积极介入侦查讯问的全过程,为被追诉人提供帮助的权利,并且将律师是否在场作为被追诉人能否进行审讯的前提条件,以及将此作为判断讯问过程是否合法,侦查机关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真实合法的依据。因此,美国的律师在场权制度始终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紧密联系,即没有律师在场的讯问笔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这种实质在场的律师在场权制度有利于完善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使其能够有效地进行抗辩,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这种实质在场制度也有利于维护侦查讯问程序的合法性,实现程序正义。
(一)有利于实现控辩平衡
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模式是一个“正三角形”,即控辩双方地位平等,相互制衡,审判中立,并且以审判为中心,事实真相通过控辩双方之间攻守平衡机制来揭示。法律上也规定,控辩双方都是刑事诉讼的主体,两者地位平等。然而事实上,控辩双方之间具有先天的、不平等性,包括地位上的不平等和力量上的不平等。首先,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担任对立的角色,一个是追诉方,另一个是被追诉方。作为追诉方的侦查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其地位优越,而且侦查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拥有辩方所不具备的强大的司法资源,如相关机构的配合,财政支持等,还可以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侦查手段也具有法定性和直接性,具有明显的优势。而辩方是作为被追诉的对象,被动地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而且辩方所拥有的力量有限,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为了缓解控辩双方之间的这种先天的不平等性,实现控辩双方相对平等,辩方就必须拥有能够制约控方的权利。确立律师在场权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被追诉方抗衡侦查和控诉的权利,尽量保证控辩双方之间力量的相对均衡。侦查阶段允许律师在场,侦查机关也会有所顾忌,自然会依照法定程序办事。而犯罪嫌疑人也不会再觉得被动、孤立无援,因为律师会积极主动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会通过合法有效的手段来对抗侦查机关的讯问和其他不利于被追诉方的行为,讯问过程也会变成控辩双方力量的对抗,而不再是由侦查机关独裁决定任何事情。设立律师在场权增强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提高了其法律地位,同时能够有效制约追诉方的权力,使控辩双方之间地位平等,力量对等,还有助于完善审前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试论我国律师在场权制度的缺失与构建
师在 场权 和狭 义的律 师在场 权两个层面。从广 义上说 , 是指在刑
3 乏 正 当程序 观 念 。 . 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在我 国的刑事诉讼 中,缺乏 正当程序观念也是造成律师在 事诉讼 的各个阶段 , 当国家专 门机关对犯罪嫌 疑人 、 告人进行 被 我 讯问或审讯时 , 律师有权在场 为其 提供法律 援助。从狭义上说 , 场权 缺失 很重要的原因之一 。 国长期 以来强调解决实体争端 , 强调必然发现客观真 实 , 发现客观真 仅指在侦查 阶段 , 侦查人员对犯 罪嫌疑人进行讯 问时 , 律师均有 并不考虑公平的正 当程序 ;
考虑到目前我国确立全面的律师在场权制度即规定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要求律师在场尚有很大的困难因此笔者建议首先应对实践中容易发生刑讯逼供的刑事案件以及某些重大的刑事案件赋予律师在场权主要包括贪污贿赂案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案件以及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爆炸等重大复杂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案件
CANGS ANG
试 论我国 师 权 律 在场 制度的 失 构建 缺 与
侦查人 员 、 检察人员 、 审判人 员与律师 没有统一 的话语 和认 从文化传统上 , 西方 国家是个人本位 主义 , 而我 国是 国家本 成 , 识, 他们 对律师还存在不 同程度 的偏见 和不信任 。以至于法院 、 位主义 。 在我 国, 公众对 国家 、 集体持信任 态度 , 在个人权利 与国 公安部 门经常 以正义 自居 , 将律师视 为对刑事诉 讼顺利 家权利 冲突时 以国家权利优 先 。这一意识形 态体现在法律 文化 检察 院 、
在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不仅不能发挥积极 上 , 是公 众对 侦查 机关的信任 , 则 并希望其能 够更大限度地惩罚 进行 的阻碍 。 他们 看来 , 还会干扰公安 、 司法机关正常办案 , 妨碍事实真相 的查清 , 犯罪 , 保障社会 秩序。对刑事诉讼 中的犯罪嫌疑人 , 公众则希望 作用 , 被告人逃脱惩罚 。 律师在场权制度在 其受到法律上最大 限度 的制裁 ,并认为律 师的辩护活动正是 为 使真正有罪 的犯罪嫌疑人 、 了替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 。 而律 师在 场权 的引入 , 必然会形成对 侦查人员看来无疑 意味着 对其侦查行为及职权 的一 种限制和不 侦查机关侦查 的诸多 限制 , 使其无 法更 为简便地搜集证 据 , 到 信任 。法学界人士及广 大律师呼吁为保 障犯罪嫌 疑人的合法权 达 快速惩罚犯罪 的 目的。 在立 法中引入律师在场权制度 , 控辩 双方 益 , 在立法 中确立律 师在场权制 度 , 可惜 的是 , 其微 弱 的声 音早
论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
论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辩护律师在司法公正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不仅是法律服务提供者,更是司法公正的捍卫者。
本文将探讨辩护律师在现代社会中的真实义务,包括法律规定及实践案例,以期为律师们提供借鉴,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辩护律师的义务繁多且复杂,首要的就是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尽最大努力维护其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需要帮助当事人梳理证据,精准地解读法律法规,甚至在必要时刻为他们提供心理支持。
这一过程中,律师需保持职业操守,遵守法律法规,坚决不能做损害当事人权益的事情。
除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外,辩护律师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
在实践案例中,有些辩护律师为了取悦当事人或赢得诉讼,过度偏向一方,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因此,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时刻保持冷静客观,避免陷入主观偏见,同时还要积极与法官沟通,确保整个诉讼过程的公正性。
为了体现客观公正,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应发表客观中立的辩护词,不能为了取悦当事人而过度渲染情绪,甚至散布不实信息。
同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辩护律师也应遵守法律规定,不进行任何违法操作,确保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当然,为了更好地履行真实义务,辩护律师还需要时刻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在法律更新频繁的今天,辩护律师只有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才能紧跟时代步伐,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总之,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不仅限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更重要的是维护司法公正。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呼吁辩护律师们更好地履行职责,时刻保持职业操守和客观公正,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我们也期待社会大众对辩护律师的工作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刑事辩护律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他们负责为被告提供法律辩护,包括维护被告的权益、揭示案件事实、以及为被告争取最轻的刑罚。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刑事辩护律师需面对两种重要的义务: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
论律师在场权
一
、
此外, 实践 中我 国对 犯罪嫌 疑人 的异地羁押情 况 比较 多, 无 居 问没有什 么时 间、 次数 限制, 又往 往 都在晚 上, 这将有 意无意地 给
刑 事诉讼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理 念包括 , 当程序 、 障人权 , 力制衡等 。 正 保 权 正 定所 。即便 羁押 于律 师的 附近, 因为侦 查机关 对犯罪嫌 疑人 的讯
滥用 。在侦查阶 段律 师有在 场权 的权 利 , 更能体现 权 力制衡 。
( ) 师在 场权对 刑 事诉讼 理念 的作 用 一 律
( ) 二 司法 实践 中, 在场权 会 受到侦 查人 员的 阻碍
现行 刑事 诉讼 法对 我 国律 师 提前 介入刑 事案件 作 出了 明确 详尽 , 对律 师在 这方 面的执 业操 作带来 一些 实践中 的问题 , 这 侦 查机关和 侦查人 员也有 意借 机限制 、 剥夺律 师在侦 查阶段 本就有
控 方 、 方的 势力会相 对 大一些 。从 我 国 目前看 , 审 辩护 律师虽 限的辩 护权利 , 使律 师不 愿介 入侦 查 , 犯罪 嫌疑人 合法权 益得不
然 能够参 与到侦 查程序 中来 , 但其 参与 的程度 有 限, 没有达 到能 到有 效保障成 为 一个 比较突 出 的现象 。 且 , 而 律师 介入侦 查阶段 影 响诉讼 进程 的程度 。要改变 这 种情 况就应 当实施 在侦 查阶段 的权 利 。
讯 问犯罪嫌 疑人 时律师 应该在 场 。 场 。2 涉及 国 家秘密 的案件 , . 涉及 国家秘 密 的案件 , 律师 会见在 押 的犯 罪嫌疑 人 , 当经 侦查 机关批 准 。如果批 准可 以, 应 律师可
( ) 师在场权 与 刑事 审前程 序 的人 权保 障 二 律
法学毕业论文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保障研究
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保障研究是否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是处于该阶段的律师是否享有辩护人的权利前提,以下是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辩护律师辩护权保障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数量每年都以非常快的速度在增长,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被辩护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不断的强化辩护权的实现,从而也体现了我国法制制度的优势。
1.赋予律师在场权众所周知,是否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是处于该阶段的律师是否享有辩护人的权利前提,更是律师顺利开展辩护活动的保障。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给予了立法形式的明确,确立了其辩护人的法律地位,解决了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长期存在的律师在侦查阶段身份不明的问题,可以说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最显着的立法进步之一。
但与世界范围内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权利仍然比较有限。
律师在场权通常就是指律师在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的时候和工作人员开展侦查活动的时候,律师在现场帮助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换句话来说就是律师有权在执法的过程中,在执法人员监督的情况下办理相关的事宜,这也是有效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合理帮助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可以在现场监督,这一方面对律师更加详细的了解案情有非常大的帮助,同时也防止了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出现一些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赋予律师在场权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不存在争议的,同时也是保证我国司法制度和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我国的法律当中并没有赋予律师在场权主要是因为这会使得案件的侦查受到一定的干扰,从而也就使得案件侦查工作无法正常的进行,但是如果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看,赋予律师在场权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它所带来的益处也已经远远的超过了其所体现出来的弊端,这项制度的实施会使得诉讼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更加公正也更加的规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论文提要: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介入侦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由于律师介入侦查的权利极其有限,特别是没有确立律师在场权,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及时有效地介入侦查,也无法充分地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刑事案件辩护难尤其是在侦查阶段辩护难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本文对我国有关侦查的现行立法进行了分析,从律师在场权缺失的原因和设立律师在场权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律师在场权的确立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价值、意义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确立律师在场权的可行性,提出了构建我国律师在场制度的初步意见。
全文共6485字。
以下正文:律师在场权, 有广义与狭义二解。
从广义上说, 律师在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在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追诉、审判时, 辩护律师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有权在场履行其法律援助职责。
从狭义上说, 律师在场权特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 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开始直到侦查终结, 在侦查机关每次讯问时辩护律师均有权在场, 犯罪嫌疑人也有权要求辩护律师在场。
本文从狭义的角度探讨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一、我国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制度的立法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律师辩护制度,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保障人权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合理化的发展方向。
我国法律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刑事诉讼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和不足以及在实践中的操作问题,导致律师在实践中很难介入侦查阶段,即使能够介入也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
具体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结合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司法实践,可以发现我国侦查阶段的律师权利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许多不足之处:第一,立法上没有赋予侦查阶段的律师明确的诉讼地位。
学界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是“法律顾问”,有的学者认为是“法律帮助人”,只有少数学者认为是辩护人。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没有赋予其明确身份,这种立法上的不明确导致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难以实现,无法充分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第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提前介入只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内容不够明确具体,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比如法律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但没有规定侦查机关对权利的告知义务,以致于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根本不知道其享有委托律师帮助的权利,更谈不上对权利的行使了。
第三,法律虽然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会见、申诉、控告等权利,但缺乏一套明确具体的程序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以致于这些权利在实践中基本无法落实。
侦查阶段的律师享有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法律对这一权利作出诸多限制,以致于造成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会见难”成了很普遍的一个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这种立法规定使得实践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设置了重重障碍,侦查机关无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对律师的会见履行严格的批准程序,对许多案件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而拒绝安排会见即使是同意会见的,侦查机关普遍派员在在场监听,更有甚者,侦查机关还可能随时制止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的谈话。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不仅限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而且限制谈话内容,严重妨碍了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流,导致律师无法了解案情,收集证据资料,这些都导致律师在侦查阶段很难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申诉、控告、取保候审等权利,但由于律师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无法了解案情,代理申诉更是没有可能,即使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出了取保候审,往往也得不到侦查机关的批准,而且法律没有规定受理申诉、控告、取保候审的机关,缺少对权利行使程序上的保障,因而这些权利也形同虚设。
第四,一些重要的诉讼权利,如讯问在场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及刑事豁免权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都没有规定,这些重要权利的缺失直接导致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要求律师在场,却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以致于实践中律师的会见权受到侦查机关设置的诸多障碍而无法实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非常严重。
在我国,侦查讯问阶段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最容易受到侵害的阶段,由于讯问时律师无权在场,讯问过程几乎是完全封闭的、秘密的,侦查机关享有强人而不受控制的侦查权,为了达到获取口供的目的,很容易滥用权力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所有这些都反映了我国侦查程序中权力配置失衡现象严重。
由于我国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立法缺位,律师无权在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侦查权缺少必要的监督,直接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现象的频繁发生。
所以,法律应当赋予介入侦查阶段的律师更多的诉讼权利,尤其是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可以增加讯问过程的透明度,有效的监督侦查权的合法行使,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二、我国辩护律师在场权制度缺失的原因我国并无传统意义上的律师在场权制度,犯罪嫌疑人无权要求律师在场,其辩护律师在介入侦查活动时,也有着诸多法律上的限制。
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传统法律文化上的原因。
从文化传统上,西方国家是个人本位主义,而我过则是国家本位主义。
在我国,公众对国家、集体持信任态度,在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利冲突时以国家权利优先。
这一意识形态体现在法律文化上,则是公众对侦查机关的信任,并希望其能更的限度地惩罚犯罪,保障社会秩序。
相反,对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公众则资望其受到法律最大限度的制裁,并认为律师的辩护活动正是为了替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
而律师在场权的引入,必然会形成对侦查机关侦查的诸多限制,使其无法更为简便地搜集证据,达到快速惩罚犯罪的目的。
在该项制度下,控辩双方地位趋于平等,这无疑是对我国传统司法理念的冲击。
2、经济原因。
从经济上看,聘请律师需要昂贵的费用。
而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处于贫困状态。
即使目前在没有律师在场权制度的情况下,也有不少犯罪嫌疑人没有律师为其辩护。
而通过律师在场权制度的设置,律师介入侦查活动,必然导致侦查阶段中司法成本的增加。
3、侦查能力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案件发案率呈逐年上升趋势,而侦查能力相比之下却提高缓慢。
虽然我国部分发达地区DNA生物技术、电子技术等先进侦查手段得以逐步运用,但是不发达地区的侦查机关在大多数案件的侦破上依然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很大的依赖性。
通过律师在场全的设置,将使侦查时口供的取得增添法律上的障碍,进而带来案件侦破工作进程的减缓。
4、我国律师现状。
中国古代没有律师制度,在清末法制改革中首次引入律师制度,但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中国的律师业迅速发展,但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律师的数量仍然较少,而且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我囚大部分律师集中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发达的大中城市,而中小城市尤其是贫困地区律师业发展相对比较落后。
尽管我国律师业开始蓬勃发展,但是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却出现萎缩的现象,由于律师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面临的种种困难,以及存在的风险,导致我国目前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数量有限。
可以看出,现有的律师资源显然无法满足律师在场制度实现的要求,我国律师数量不够已成为构建我国律师在场制度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由于我国律师制度起步较晚,尚未形成稳定的法律职业群体,其内部规范和执业纪律有待于进一步发展。
在实践中,无论是司法工作人员还是社会公众对律师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偏见和不信任,他们认为律师介入侦查不但不利于查清事实真相,而且会妨碍司法公正。
三、我国确立辩护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必要性(一)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要求尊重和保护人权是现代法治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是诉讼民主化的体现。
刑事诉讼应当体现人权保障的目标,目前已达成世界性共识。
在刑事诉讼领域,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体现为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的人权特别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这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位导致其权利容易受到侵害,刑事诉讼作为一种国家追诉犯罪的活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权利与侦查机关行使的国家权力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国家权力的侵害,为了防上这种侵害的发生,必须对其予以特别的保护。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侦查阶段侵犯人权的现象最为严重,尤其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弱势地位,其权利随时可能受到侵犯。
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是各国在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中普遍关注的问题,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侦查讯问程序的律师在场制度,对于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保障讯问程序的正当性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从本质上看,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不仅仅是律师的权利,而且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实际上是“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性权利的具体落实。
(二)提高诉讼效率的必然要求诉讼效率的提高体现了诉讼程序的经济价值,反映了现代诉讼理念。
在现代刑事诉讼程序设计时,诉讼效率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在我国,赋予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律师在场权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必然要求。
首先,有利于全面收集证据,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基于追诉犯罪的职能需要,往往只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收集。
律师在场有利于帮助侦查机关客观全面的收集证据,有利于发现案件真相,提高诉讼效率。
其次,有利于保证口供的真实性,有效遏制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常以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现象,这会给正在进行的诉讼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甚至会导致侦查和起诉的重复进行,这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效率。
建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降低翻供的可能性,提高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