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护律师权利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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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与真实义务之间的较量———兼论我国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制度的完善

保密义务与真实义务之间的较量———兼论我国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制度的完善

不 得泄 露 的制度 。 ” …保密 特权 对律 师来 说既 是权利 也是 义 务 。 当事人 和辩 护 律师 之 问是 委 托关 系 , 当
事人基于对辩护律师的信赖 向辩护律师讲述案件详情 , 提供案件线索 , 为律师辩护提供有利条件 , 并使
自身 获得律 师 的帮助 。正是 基于 这样 的信 赖关 系 , 辩 护 律师 对 当事 人 负 有保 密 义务 。司法 机 关 与辩 护 律 师具 有不 同 的诉 讼职 能 , 辩 护律 师有 权拒 绝为 司法 机关提 供其 尚未 掌握 并不 利于 当事人 的案 件事 实 , 并 享有 拒绝作 证 的权利 。对 司法 机关 而 言 , 辩 护律 师 具 有保 密权 利 。“ 律 师 的这 种 权 利 同时 又是 其 必 须 履行 的义务 , 一个 律 师有义 务不 泄露他 通 过履行 职务 而获 知 的不利 于其 当事人 的事 实 , 如果他 违 反这
关键 词 : 律 师 保 密特 权 ; 保 密义务 ; 真 实义务


保密 义务 与真实 义务
律 师保 密特 权 , “ 是指 律 师对 因执业 所知 晓 的委托 人 的秘 密 , 享 有对 外 主张 特 权并 未 经 委 托人 同意
“ 法 治国家 、 人权保障与律师关 系” 笔谈
・ 9 5・
提升 基本 素养 外 , 更 要在 强大 的纷 繁复 杂权力 面前 , 不 折不 屈 , 做 到 为真理 与正 义 而战 。
参考文献 :
[ 1 ]刘丹冰. 中国西部 法治发展报告 : 刑事诉讼 中律师作用及其工作状况调研 ( 2 0 1 2 ) [ M] . 北京 : 法 律出版社 , 2 0 1 2 . [ 2 ]陈佑武. 人权 的原理与保障 [ M] . 长沙 : 湖南人 民出版社 , 2 0 0 8 . [ 3 ]石茂生. 中国律师法学 [ M] . 郑州 : 郑州大学 出版社 , 2 0 0 9 .

关于律师刑事辩护权的完善

关于律师刑事辩护权的完善

关于律师刑事辩护权的完善【摘要】辩护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与保障,更是我国诉讼制度民主化和公正性程度的鲜明体现。

【关键词】律师刑事辩护权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实施,但会见难、查阅案卷难、调查取证难使我国的律师辩护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为了使辩护律师更好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律师法中进步、成熟的理念和经验,注意到了与律师法的有效衔接,并结合中国的现实修改完善了我国的辩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控辩失衡的问题,落实了辩护律师的大量权利的实现,增强了刑事辩护的有效性。

1.完善律师会见权会见权是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是其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及作出辩护意见的有效途径。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保证辩护律师会见权的充分行使,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新《刑诉法》对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制度作出了重大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具体表现在:①会见时间及范围: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由现行《刑诉法》的“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提前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并且还专门规定了辩护律师的具体责任。

②会见手续及程序: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除特定案件外,辩护律师可以持“三证”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不被监听的权利,吸收了律师法中“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的规定,取消了现行《刑诉法》规定的会见时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

2.改革律师阅卷权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查阅的范围受到限制,律师便无法接触有关案情的案卷,更看不到相关证据,这样就很难对控方的指控提出实质可操作性的意见,也就不能很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辩护职能也不能很好地发挥,律师介入诉讼也就只有“花瓶式”的摆设意义。

略论我国律师辩护权的发展与不足——以新《律师法》为视角

略论我国律师辩护权的发展与不足——以新《律师法》为视角


次会 议 通过 了 律师 法 第 二 次 修订 案 ,修正 以后 的律 师 法 于 2 0 年 6 o8 解 决 法 官 或者 检 察 官 的权 利 受 到侵 犯 或 对 处罚 不 服 的救 济 问题 , 原 而
月 1日起开始施行。 自新法 公布 以来, 围绕 旧《 律师法》 新《 、 律师法》 《 律师法》 和新 《 律师法》中都没有律师权利救济的 内容, 而律师同法 与《 刑事诉讼法》 的意见言说也可谓众说纷纭。笔者试从新《 律师法》 官、 检察官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 其权利 也应 当受到保障 , 所 角度 , 我国律 师辩护 权的发展与不足 问题作一探讨 。 对 以 , 不 能 不 说 是 律 师 法 的 一个 重 大 缺 憾 。显 然 也 不 符 合 “ 权利 就 这 有 《 律师法》 修改后律师辩护权 利的发展 有救济” 的一 般 法 理 要 求 。职 权 机 关 行 为 期 限 、 律 后 果 以 及 权利 救 法
1 在会 见权方面 , . 简化会见手续, 规定凭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
所证 明 和委 托 书或 者 法 律 援 助 公 函 , 即可 会 见 犯 罪嫌 疑 人 、 告人 : 被 保 障 会 见 权 利 , 定 律 师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人 , 被 监 听 。 规 被 不 2在阅卷权方面 , . 阅卷 起 始 时 间 提 前 , 定 受 委托 的律 师 自案 件 规 审 查 起 诉之 日起 即有 权 阅 卷 : 大 阅卷 范 围 , 定 审 查起 诉 阶 段 , 护 扩 规 辩 律 师 有 权 查 阅 、 抄 和 复 制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诉 讼文 书及 案 卷 材 料 : 民 摘 人
关键 词 律师法 辩护 权 发展 不足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9 33 00 1 0 .5 22 0 ) -6 . 1 0

论完善我国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保障机制——关于新《律师法》的思考

论完善我国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保障机制——关于新《律师法》的思考

此 次《 师 法 》 改从 正反 两方 面来 加 以 思 考 , 初 步提 出 了完善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保 障 机 制 的措 施 。 律 修 并
关 键 词 : 师 法 ; 师执 业 权 利 ; 障 机 制 律 律 保中圉 分 类 号 : F 5 NhomakorabeaD 8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2 2 1 2 0 ) 3 15 0 10 —3 9 (0 90 —0 5 — 4
2 0 年 5月 09
辽宁大 学学 报 ( 学社 会科学 版 ) 哲
J u n l fL a nn n v ri ( h lsp ya d S ca c n e ) o r a i o i g U ie s y P i o h n o i l i cs o t o S e
的进 程 。 然而 , 长期 以来 , 国律 师 的 社 会 地 位 和 执 业 环 境 却 不 客 乐 观 。 我 国 2 0 我 0 8年 6月 开 始 实施 新 《 师 律 法 》 专 门规 定 了一 些 新措 施 破 解 律 师 执 业 “ 题 为 更 好 改 善律 师执 业环 境 , 护律 师执 业权 利 , 供 了 法律 保 , 难 , 保 提 障 。但 需 要 指 出的 是 , 新 法 中仍有 许 多不 足 之 处 存在 。本 文 结合 我 国社 会 现 实 . 对 律 师权 利 的保 障 制 度 , 在 针 对
规定 不对 等
( ) 律师 法 》 律 师执 业 范 围 的 限制 不科 一 新《 对

新《 师法 》 律 第二 十 七条 规 定 : 律师 事 务所 不 “
得从 事 法律 服 务 以外 的经 营活 动 。 ”笔 者认 为 , 新

新刑诉法背景下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

新刑诉法背景下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

新刑诉法背景下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摘要]新刑诉法关于刑事诉讼辩护的规定作了较大修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也在日趋走向成熟与完善。

但同时由于刑事司法理念和对刑事辩护制度定位存在一定问题,导致刑事辩护制度制定和实施仍然存在着缺陷,文章在分析我国现行律师辩护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对策。

[关键词]新刑诉法;辩护制度;完善随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在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方面有了很大改进,例如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等等,但从根本上改变律师辩护难的现状仍需加以时日,一些问题依然存在。

一、我国律师辩护权行使现状(一)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依旧艰难《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可以看出,新刑诉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相对于修订前并没有实质性突破。

实践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总是受到办案机关的限制或者制止,特别是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经常会以“侦查需要”而拒绝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律师向法院、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时更是常常不被采纳。

调查取证权作为律师辩护权的核心内容,这一规定会继续成为发挥律师刑事辩护作用的掣肘。

(二)律师会见权依旧未能得到切实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时还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可以说,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使得困扰律师多年的“会见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但是该条同时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由于这三类犯罪不是具体的罪名,包括范围不特定的具体罪名。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和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中确保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的一项法律制度,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与完善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因此,我们应结合司法实践认真分析问题所在,并不断完善辩护制度,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辩护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刑事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刑事辩护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核心的诉讼权利之一,刑事辩护制度是否得以确认以及完善,可以说是衡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科学与民主的试金石[1]。

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多年实践的检验,无论是在理论水平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关于律师辩护制度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与外国的辩护制度相比,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仍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值《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通过之际,笔者希望通过对修正案的进步与不足之处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有更深入的理解,并为以后制度的修改提供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进步与存在的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赞成2 39 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的投票结果通过该法案。

其中涉及了律师辩护权的内容,下面笔者就律师辩护权方面的修改谈一下个人的观点。

1.关于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律师法第35条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新形势下辩护权保障之完善

新形势下辩护权保障之完善

新形势下辩护权保障之完善新形势下辩护权保障之完善人权保障是当代各国刑事诉讼程序制度设计的重要价值标准,通过各国的大量刑事司法实践,形成了刑事司法关于人权保障方面最低限度的国际准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进行了重大修改,适应了保障人权的国际主流价值观。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又对刑事诉讼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文纳入到刑事诉讼法总则,在整个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都贯穿着有效惩治犯罪与有力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原则,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价值理念的巨大转变。

刑事诉讼与人权密切相关,只有通过法律固定并转化后的人权才能为公民实际享有,这也是法理层面的实有人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刑事诉讼过程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保障,这就需要平衡和公权力与私权利,协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之间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关系,从而做好人权保障工作,体现人之尊严。

刑事诉讼程序有其自身的特定功能,具备其固有的内在价值属性,集中体现于程序正义。

刑事诉讼程序内在价值的逐步揭示过程就是程序公正的实现过程,也是权利的实现过程。

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体现了程序主体的人格与意志得到充分尊重,程序参与性与主体性得到充分展现。

对于被告人来讲,程序正义就必然要求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意志自由,尊重其作为程序主体的程序权益与实体权益,从而实质性地参与到直接影响自身权益的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对裁判结果施加积极的影响。

在具体的刑事诉讼程序运行中,控诉方与被告方力量悬殊,前者往往占据诉讼的绝对优势,而后者处于被动地位,防御能力与手段十分有限,赋予被追诉人广泛的辩护权以增强防御能力就变得十分重要。

现行法律在刑事辩护制度立法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两部法律中,2008年施行的律师法在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方面有极大的突破,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是在吸收了律师法成熟的理念和经验的基础上将辩护制度推进一个更高的阶段。

论我国辫护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之构建完善之构建完善

论我国辫护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之构建完善之构建完善
事豁免权的建立和完善具有积极的意义, 加快 了完善律师制度的步伐, 保障律师更加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为我 国法冶建设 打开 了新的局面。但新法颁布之后得到 了广泛认可, 但与国际水平相比仍有 不足之处, 特别是近期出现的李庄案, 更体现 了我 国辩护律 师刑 事责 任豁免 权 的建立 和完善任 重道远
诉案 件之 间的 关系 , 况且 我 国辩 护律 师长 期受 到控审 双方压制 ,
外行政 主管 部 门的适 当规 嚣也会 起 到相应 的作 用 。体现 了责任 实质 地位 并不 平等 。判 定辩护 律 师是 否需要 承担 刑事 责任起 码
追 究和 权利 限制 的多样 性 。
第四, 律师 的刑事 豁 免权是 法律赋 予律 师的专 有权利 , 刑事
的权利 保 障体 系 。 为个例 , 虽 但消 极影 响方面 仍不 可忽视 。新律
师法 力 图构建 的控 辩双 方平 等对抗 局 面因为 律师 伪证 罪的再 次
第 一 , 师的 刑事 责任豁 免只 能发生 在刑 事诉讼 中 。 师参 介入而 陷入搁 置状 态, 律 律 显示 出新律师 法及其 维护 的辩 护律师 刑事
与 民事诉讼 、 行政 诉讼或 参与 仲裁 活动不 享有此 权利 。 体现 该权 责任豁 免权 在 和刑 法 3 6条背后 的公权 力机 关博 弈的 落败 。这 0 利 内容的部 分受 限性 。

为当事 人 权利 维护 和辩护 人执 业行 为开展 释放 出十分不 利 的信
号。
第二, 律师刑 事豁 免权仅 限于 律师 在执业 活动 中的言论 ( 包
应 当 另立 案件 另选上 级法 院审查或者 起诉审 理 , 不应 当庭认 定律
师行 为的性 质 。 另外 , 对于 职权机 关对 于律 师要求 行使权 利 的答

试论我国辩护律师阅卷权的立法完善

试论我国辩护律师阅卷权的立法完善

L el l al S y st e m A nd Socb t v —墨舞盛田●隧。

竺兰!型!!f叁型圭塾垒试论我国辩护律师阅卷权的立法完善唐波摘要辩护律师阅卷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的辩护律师阅卷权制度还很不完善。

本文指出在保障辩护律师案件知悉权的模式上,与证据开示制度相比,辩护律师阅卷是可行的制度选择,我国辩护律师阅卷制度的完善应当赋予辩护律师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均享有阆卷权,扩大阅卷的范围,并建立相关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阅卷权阅卷范围保障机制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48-02阅卷权是辩护律师充分履行辩护职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权利。

我国的现行立法虽然明确律师享有阅卷的权利,但由于立法的缺陷,司法实践中律师的阅卷权难以得到保障。

在保障辩护律师案件知悉权的模式上,与证据开示制度相比,辩护律师阅卷是可行的制度选择。

因此,通过立法完善律师阅卷权湿得十分必要。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规定关于辩护律师阅卷权,我国主要从三个立法层面上』J口以规定:第一,就是在统一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刑事诉讼法》上,该法第36条规定:“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的鉴定材料。

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

”第二,在调整律师行为规范的部门法上,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第三,在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层面上,《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319条规定:“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试论我国辩护律师阅卷权的立法完善

试论我国辩护律师阅卷权的立法完善
中, 辩失 衡的现 象依 然严重 , 控 重要 的原因之一 就 是辩护律 师 的 阅 卷权不 充足 , 使对抗 控方 的力量 削弱 。 国 目前对 律师 阅卷杈 我
提 请审查起诉 而制作 的程序性 文书 : 技术 性鉴定 材料包括法 医鉴 律 师作 用的基本 原则》 中规定 的“ 尽早 的时间”“ 、便利 ” 以及“ 全面
定、 司法精神 病鉴 定、 证技术 鉴定等 由有资格 的人员对人 身、 物 物
品及其他 有关 证据 利料进 行鉴 定所 形成 的记载 鉴定情 况 和鉴定 结 论的文 书 。 此 外 , 0 3 1 ” 2 0 年 2月最高人 民检 察院颁 布的 《 关于
书 包括立 案决 定书 、 留证 、 准逮捕 决定 书、 捕决 定书 、 拘 批 逮 逮捕 技 术支 持 。但实践 中 , 这些 问题 并没有 得到 很好的 解决 . 阅卷 如
证 、 查证 、 诉意 见书等为立 案、 搜 起 采取强 制措施 和侦查措施 以及
的时间 有限、 案卷 料 的复印 困难等问题 突出 , 与联 合围《 这 关于
L a S s e An o i y 棚 l y tm d S ce t
己1 D 口年 1 己月 ( ) 中
制占 轧金
试论我国辩护律师阅卷权的立法完善
唐 波
摘 要 辩护 律师 阅卷具有 重要 的意 义, 当前我 国的辩护律 师 阅卷权制 度还很 不 完善 。本 文指 出在保 障辩 护律 师案件知 悉权的模 式上 , 证据开 示制度 相 比, 与 辩护 律 师阅卷是 可行 的制度选择 , 国辩 护律 师 阅卷制度 的 完善 应 当赋予辩 护律 师 我 在 诉讼 的各 个阶段 均享有 阅卷权 , 大阅卷 的范 围, 扩 并建立相 关的保障机 制 。 关键词 阅卷 权 阅卷范 围 保 障机制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0 ot-4 — 10—522 1) 380 2 2 中图分 类号 : 9 6 D2. 5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以完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为论述角度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以完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为论述角度

( ) 辩护 制度有 利 于落 实诉讼 程序 , 程序正 义 二 实行 实现
辩护 人尤其 是辩护律 师对刑 事诉讼 的参与 , 以促使 公权 力 护 , 可 如辩护 时间被 随意压缩 、 辩护 意见得不 到完整表 述 、 辩护 律师
的行使者 及时矫 正 自己的错 误 , 格遵 守法律规 定 的程序 , 可 提 出的合 理请 求得不 到法庭 支持 等现象 时有 发生 严 并 。 以最 大 限度 的防 止冤枉 无辜 , 促进 司法 公正 的实现 。
关的材料 ”但是 必须征 得证人或 者其他 有关单位 或个人 的同意 , ,
( ) 一 侵害辩护律师人身权利 ̄J S ' g象时有发生。 执业风险压 这就 等于 为拒绝提 供证据 的单位 和个人提 供 了合法的“ 箭牌” , 挡 。
力 大
对铍 害人 或其近 亲属 取证就 更难 了 , 仅要通 过人 民法院 、 民 不 人
导致 律师辩 护 出现 “ 六大 困难” —— 会见难 、 阅卷难 、 调查取证 难、 质证 难 、 申请取 保难 、 意见被 采纳难 0 。 以调查 取证难 为例 。 法律规 定辩 护律师 可 以收集“ 案件有 与
题和 缺陷 , 师参与 刑事 诉讼 活动 的困难重 重 , 律 主要 表现在 以下 几个方 面:
正的司 法程序 的保障 , 也离 不开我 国律 师辩护 权的有 效行 使。 在 我 国刑事诉 讼 实践 中, 刑事辩 护制度 很不完 善 , 在 多方面 的问 存
( ) 师辩 护 出现 “ 大 困难” 三 律 六 由于立法 规定 的缺 失,J 司法实 践 中对 律师 的限制过 多 , J之 u
( ) 三 实行辩护 制度有 利 于保障被告 人 的合 法权益 在司 法实 务中 , 由于控诉 权 的行使 归属检 察机关 , 检察机关

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

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

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
要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 立法保障: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律师执业权利,并加强对其实施的保障。

这包括明确律师的职业行为自由、言论自由、调查取证权等权利,同时对侵犯律师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 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律师行业自律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律师取证、辩护和代理诉讼权利的保障和监督。

可以设立专门的律师职业监督机构,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律师的行业声誉和职业素养。

3. 教育培训: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的培训,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

同时,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和准则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律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4. 维权渠道:建立健全律师权益维护的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确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可以设立独立的律师权益保护机构或律师工作委员会,负责处理律师权益纠纷和违法行为的投诉和处理。

5. 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律师协会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先进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经验,提高我国律师执业权益保护的水平和效果。

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推进,可以更好地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提升律师的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律师辩护权的制度缺陷与完善

律师辩护权的制度缺陷与完善

律师辩护权的制度缺陷与完善律师辩护权是指律师在代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具有的合法权利,包括调查取证、提出答辩意见、参加庭审、质证证人、辩论等诸多方面。

律师辩护权作为法治社会的制度保障,尤其重要。

然而,目前在中国大陆,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存在着不少缺陷,亟待完善。

首先,律师辩护权的制度缺陷之一是调查取证不充分。

在一些案件中,律师无法获得足够的证据材料,或者无法调取相关证人进行人证、物证和鉴定等需要的证据。

例如,2015年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一名冤案被害人家属委托律师为其平反,但律师在代理案件期间找不到原案重要证人,导致案件难以定性。

其次,律师辩护权的制度缺陷之二是对律师言论自由的限制。

在一些案件中,律师的言论受到限制,在庭审过程中无法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例如,2019年温州一名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提出了实质性的辩护意见,但遭到法官干涉而被强制沉默,导致该案被判定无罪的可能性被大大削弱。

最后,律师辩护权的制度缺陷之三是在死刑案件中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在死刑案件中,律师的调查取证和辩护意见往往被限制,且律师无法倡导更宽松的刑事惩罚政策。

例如,2014年广东省一名被判死刑的被告人经过本省法院多次审理后,经过律师的努力,将原先的死刑量刑减轻至 25 年有期徒刑。

针对以上存在的制度缺陷,中国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律师辩护权制度,包括加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优化律师的辩护环境、保护律师的言论自由、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公正性和权威性等方面。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针对律师辩护权的制度缺陷,一些国家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进行改进。

例如,德国对律师辩护权的保护非常重视,在庭审中,法庭和检察官必须让律师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不得限制律师的言论自由。

同时,德国还规定律师可以请求听取重要证人,并有权复查现有证据并寻找新的证据,这种方式能够更好地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另外,美国也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

试论辩护律师权利的不足与完善

试论辩护律师权利的不足与完善
权 , 解 了以 往 律 师执 业 的许 多难 题 。 比如 律 师 破 会见 犯罪嫌 疑人 的时 间 , 刑事诉 讼 法 》 9 《 第 6条 规 定 为犯 罪嫌 疑人 被侦查 机关 第 一 次讯 问后 或 者 采 取 强 制措施 之 日起 , 新 律 师 法 规定 为犯 罪 嫌 疑 而
实 质保 障 。尽管 关于 律师 会见 和 不受 监 听 的规定
人 被侦 查机关 第一 次讯 问或者采 取 强 制措 施 之 日
起 。“ 问 ” 讯 之后 少 了一 个 “ ” , 明律 师会 见 后 字 表
收 稿 日期 : 0 9 1 —3 20 — 0 0
基 金 项 目 : 北 省 教 育 厅 人 文 社 会 科 学研 究项 目( 0 8 l 5 湖 2O Y 2 )
二 、 《 师 法 》 律 师 新 律 对 权 利 规定 的不 足
1 律师 的会 见权 、 . 调查 取证 权 、 阅卷权 得 不 到
律 师 权 利 的 发展
相 比原《 师 法 》 新 《 师 法 》 律 , 律 中辩 护 律 师 的 权利 得到 了较 大扩展 , 主要 体 现在 : 先 , 律 师 首 新《 法 》 一步 保 障律 师 的会 见 权 、 进 阅卷 权 、 查 取 证 调
在 不足 : 一些 律师 的应有 权 利还 未 得 到确认 , 并且
法 律 已经确认 的律 师权 利也 未完 全 得 到保 障 和落 实 。这些 不足 已成 为 制 约 辩 护 职 能 发 挥 的 瓶 颈 , 而辩 护 律师 的权 利 及 保 障 程 度 , 接 关 系 到 被 告 直
人合 法权 益 的维 护 状 况 和 我 国 的法 治 化 进 程 , 所 以应 从各 个方 面对辩 护 律师 的权 利进行 完 善 。

辩护律师申请调查权的完善

辩护律师申请调查权的完善
证 明被追诉人有罪 、 罪重 的证 据 ,忽视无罪 、罪轻
正如 田 口守一先 生指 出:“ 犯罪嫌 疑人 、辩 护
人 必须 自己积极 收集 保全有 利 于犯罪嫌 疑人 的证 据 。但是 犯罪嫌 疑人没 有强制措施 权, 因此犯罪 嫌 疑人 能够利用的 只是证 据保全请求权 。 嘲 ” 刑诉法 规 定 辩护律师行使调查权 有两种方式 : 自行 调查取 证 和 申请 调查取证 。 律师 自身 身份 的限制 、 但 证人 不

愿 作证的现实 , 加之刑事辩护风险过高使得律师不 能、 不敢 自行取证 ,自行调查取证行为效果在 司法 实际收效甚微 。 由此辩护方取证方式基本转 向于 以 分 享 国家司法资源为基 础的公力取证方式 。 ( ) 三 帮助查明案件事实 , 实现程序分流 ,节
约司法资源

对抗 制诉讼模 式 中法 官通 过控辩 双方 的举证 质 证来发现案件事实。 虽然法律赋予检察院全面收 集 证据的义务 , 但控诉的诉讼 角色侵蚀 了检察院的 这 一义务 , 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往往倾 向于收集
批 准 ; 拒 绝 几 次 , 自己就 知 趣 了 , 不 提 申请 多 他 就 了。 I ”0 在司法 实践 中律师 申请 调查难 ,究其 原因 , 主要有立法上 的不完善和司法制度 上的制 约。
的证据。赋予律师 申请调查权 , 以在诉讼各阶段 可 及早地 提出对被追诉人有利 的证据 , 使公检 法机 促 关 准确地对诉讼进程作 出判 断 ,实现程序 的分流 , 节 省司法资源。 二、辩护律师 申请调查权 的现状评价 现行 刑事诉 讼法第 3 条规定 : 7 辩护律师……可 以申请人 民检察 院 、 民法 院收集 调取 证据 , 人 或者 申请人 民法 院通 知证人 出庭作 证 、调取新 的物证 等 。最 高人 民法院 《 关于执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 的解 释 》第 4 、4 4 5条规定 : “ 辩护律 师 申请人 民法 院收集 、 取 , 民法 院认 调 人 为 确有必 要的, 当同意 。人 民法院根据辩护律 师 应 的 申请收集 、调取证据时 , 申请人 可以在场 。人 民 法 院根据辩 护律师 的申请 收集 、调取 的证据 , 当 应 及 时复制移送 申请人 O 2 1 年新刑诉 法增加 一条 , ”0 2 作 为第三十九条 :“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 、审查起诉

《2024年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范文

《2024年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范文

《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分析其重要性,并探讨如何更好地保障和行使这些权利。

二、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概述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指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律师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阅卷权、会见权、辩护权等。

这些权利的行使,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三、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重要性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行使这些权利,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2. 促进司法公正: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

律师的参与和辩护,可以防止司法权力滥用,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提高诉讼效率: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律师的参与可以使诉讼过程更加规范、有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提高诉讼效率。

四、如何保障和行使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1. 立法保障:国家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确保其合法性。

同时,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侵犯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为进行惩治。

2. 司法机关支持:司法机关应积极支持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确保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受阻碍。

对于侵犯律师权利的行为,司法机关应依法予以惩处。

3. 律师自身素质提升:律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熟悉法律法规,掌握诉讼技巧,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同时,律师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诉讼权利。

五、结论综上所述,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为了更好地保障和行使这些权利,国家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应积极支持律师行使诉讼权利,同时,律师自身也应不断提高素质,熟悉法律法规,掌握诉讼技巧。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促进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进步.doc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进步.doc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进步-辩护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关辩护制度的规定,对保障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我们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至今尚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缺陷弊端,这些缺陷和弊端严重地阻碍着司法的公正与公平,损害了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信。

再者,我国现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国,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新情况,国家正在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修改,以便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律制度“接轨”。

因此,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刑诉法》应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定为辩护人,并明确相应的诉讼权利现行《刑诉法》第96条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工作延伸到了刑事侦查阶段,这就是俗称的“律师提前介入”。

而这种所谓的“提前介入”是相对于原来的《刑诉法》而言的。

原来的《刑诉法》规定,只有当刑事案件起诉到了法院之后,律师才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来,而在此之前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是不能让律师过问的。

因此,现行刑诉法规定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来,这无疑是法律上的一个进步。

但是,我们也千万不可否认,现行刑诉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规定,还仅仅是一个能供人观赏的工艺摆设,或者说是一个法律上的点缀而已,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步。

因为从表面上看,似乎律师的权利扩大了,律师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了;对涉案当事人来说,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似乎多了一层人权保障;对公安、检察机关来说,好像又多了一些来自律师的监督。

总之,现行《刑诉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规定,从表面看同世界上一些先进、发达国家的法律更加接近。

说律师提前介入的规定没有实质性的进步,是因为律师诉讼权利的扩大实际上是徒有虚名、律师的作用形同虚设,并且得不到保障。

例如,1、按照法律的规定,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的嫌疑人是侦查机关的义务,但法律的这一规定在侦查机关看来却成为他们的一项权利,在对法条逻辑关系和文字的解释上故意制造歧意,任意对律师的依法会见设置各种障碍。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一、引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是一个不断探索与进步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何把握好法律的公正性和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平衡点,成为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

回顾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我们逐渐建立起完善的刑事辩护制度体系,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中国历史上法律文化渊源流长,早在唐、宋时期,就有一系列关于刑事辩护的制度和规定。

例如,唐律规定:“有人讼诉官司,狱吏问其所缘,必须诘问,误词切切,以事明白,弗得胡言。

”这些规定在当时就体现了刑事辩护的重要性和价值,为后来的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但是,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里,刑事辩护制度受到限制。

清代的刑事诉讼制度规定,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不得为犯罪人,“祷解天谴,更祸于行”。

这一规定,使得刑事辩护制度长期处于不完善、不健全的状态。

到20世纪初,随着新民主主义的到来,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逐渐得以完善和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刑事辩护制度进一步完善,成为我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一环。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法制建设和法治观念的不断引导,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并日益向着公正、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方向不断迈进。

三、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1. 刑事辩护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申请辩护人,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指定辩护人。

”这一规定明确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申请辩护人的权利,为被告人提供了权利保障。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公设辩护和律师辩护并存的制度,被告人可以选择自己的辩护方式。

通过这两种方式的选择,被告人可以更加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提高了辩护质量和效率。

2. 刑事辩护在审判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刑事辩护是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手段。

在审判活动中,刑事辩护既是犯罪事实的结果,也是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论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制度及其完善

论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制度及其完善
托词。
2 职责根源: 律师职责定位的双重性 . 在我国, 辩护律师“ 拥有公正的地位, 是被告人
的保护者, 同时, 又是司法制度的协助者”0P) ;(6 1 1f 16
兼具两种身份。《 刑事诉讼法》 律师法》 和《 关于辩
护律师职责的规定表明, 我国辩护律师的职责主要 是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尽可能为被告人获取最有利 的结局。但辩护律师的职责并不限于此, 除具有被 告人的保护者立场, 他还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的正 确实施、 维护法律和司法正义的责任, 兼具国家和人 民的立场。一方面, 商业性雇佣关系、 律师与委托人 之间的信任的存在, 要求律师忠实于委托人而不能 在委托人的案件中作证, 必须保守委托人的秘密; 另 一方面, 其所肩负的维护法律和司法公正的责任, 又 使他必须把 自己的辩护观点建立在法律和事实的基 础上, 对被告人的隐私尤其是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 罪事实应当予以披露。两种彼此冲突的立场合二为 一的集中于律师身上, 而这两种立场彼此间的地位 轻重如何, 法律并未规定。这使律师在对 自己执业 过程中所知悉的职业秘密是否要保守的问题上, 面 临艰难的抉择。两相比较, 违背后者将使律师蒙受 不利, 甚至会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违背前者却 对律师无所损害。两害相权取其轻, 法律和司法正 义的重责及其隐含的威慑后果, 成为实践中泄漏委 托人秘密的行为频发的重要根源。律师职责的双重 性使律师保密规则在实践中形同虚设。 3 制度根源: . 法律现有规定的不足 法律现有规定的不足, 是导致律师保密规则效 果欠佳的重要制度原因。由于目 前我国立法者对律 师保密问题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 , 反映在立法上就 是相关法律规定非常欠缺 、 不完善。 第一, 对律师保密义务的规定 自相矛盾。目前, 世界各国律师制度大都将保密作为律师一项重要义 务或道德规范加以确认, 在许多国家, 尤其是欧洲大 陆国家, 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具有绝对性和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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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完善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目前我国辩护律师的权利虽然已经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下面从三个不同的案例入手,来探讨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完善。

案例1:律师参与调查,应当允许
在一些国家,辩护律师被允许参与犯罪调查过程中的询问、勘验和搜查等活动。

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对辩护律师在调查阶段参与活动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一些辩护律师无法充分为当事人辩护。

例如,今年广东一名辩护律师因在被告人被带走调查时请求参与,被警方羁押了多日。

因此,我国应当在法律上明确,辩护律师在调查阶段参与活动的权利。

案例2:保障律师会见被告人权利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会见被代理的当事人。

然而,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却存在拒绝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情况。

例如,2019年,湖南邵阳市一名辩护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被监狱方拒绝。

这就导致辩护律师无法充分获取被告人的情况,影响了正常的辩护权利。

因此,我国应当加强司法机关对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案例3:保护律师财产权利
在很多刑事案件中,当辩护律师代表当事人进行辩护时,为了
充分发掘证人证言和资料等,需要收集大量相关物证。

然而,当律师储存这些物证的过程中,存在被网络黑客攻击、病毒破坏等风险。

近几年,一些辩护律师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政府应该为辩护律师的财物安全保障提供充分保证,采取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措施把辩护律师团体纳入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好律师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国应当在司法制度建设中,充分保护辩护律师的权利,加强对权利的保障、预防措施、补救措施的完善;坚持简化诉讼流程,优化司法体制,促进律师制度与司法体制的协调、配合和合作,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

同时,提高律师的法律素养,培养律师素质与专业技能,提高律师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向公众传递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的能力。

这将对推进我国司法公正与完善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除此之外,我国还应该加强对辩护律师地位的保障,例如增加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的机会,提高辩护律师的职业地位和社会形象,加大对辩护律师的培训和支持力度,使律师能够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总之,完善我国辩护律师权利是保障刑事司法公正、实现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一环。

只有在辩护律师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公正、权威和统一。

因此,政府、司法机构和整个社会都应该共同努力,更好地保护和支持辩护律师的权利,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尊重和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性。

我国虽然在近年来对辩护
律师权利的保障上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和地位。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辩护律师的法律保障。

法律是保障辩护律师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法律的保障下,辩护律师才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需要对现有的法律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修订,明确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辩护律师的保护和支持。

其次,我们需要进一步改善辩护律师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作为律师,辩护律师的工作繁忙、压力大,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奔波于各个法院之间,工作时间不定,这样的情况给辩护律师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此外,辩护律师的待遇和收入也一直是个难点,很多辩护律师在工作中面临着低收入和治安不利的情况。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加强职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律师的职业技能和素质,同时改善律师的工作环境和待遇,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此外,我们还需要在司法制度的改革中增强对辩护律师的支持。

在保障辩护律师权利的同时,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框架,包括对律师的知情权、辩护权、质证权等权利的保障。

同时,我们还应该完善各级司法机关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辩护律师的管理和指导,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干扰和限制,保证辩护律师正常地履行职责,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

最后,我们还需要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全面加强
法治宣传教育。

只有当公众更加了解和认识到辩护律师的职责和作用,才能够更好地理解他们工作中的一些困难和挑战,支持他们为保障公正审判和维护合法权益而开展的工作。

同时,社会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必须严格执法,坚决打击那些损害辩护律师权益和阻碍法律实施的行为。

总之,保障辩护律师权利和地位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我们必须加强法律保障和制度建设,改善律师的工作环境和待遇,增强司法制度的支持和保障,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确保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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