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
条形码管理规定范文
条形码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条形码管理工作,保障商品流通的安全、便捷和高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条形码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条形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商品流通环节的合法合规。
第四条条形码管理工作应当与国际条码标准相符合,便于国内外商品交流和互通。
第五条条形码管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和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泄漏和滥用。
第六条条形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市场规律,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条形码申请与分配第七条企业或单位在销售商品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商品条形码。
第八条条形码的申请和分配应当由国家权威机构负责,确保申请和分配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第九条企业在申请条形码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企业信息和商品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条形码分配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分配合格的条形码给申请单位,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分配单位要求的方式使用和管理所获得的条形码,不得私自转让或乱用。
第十二条分配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申请单位的条形码使用情况,确保其合规和规范。
第十三条分配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条形码申请和分配记录,备查和核对。
第三章条形码使用第十四条使用条形码的商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商品包装上清晰、准确地标注条形码。
第十五条条形码应当与商品信息相匹配,保证商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使用条形码的商品应当及时更新商品信息,确保条形码的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在商品流通环节中,各个环节应当合理使用和管理条形码,不得私自更改、删除或篡改。
第十八条使用条形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条形码设备,防止损坏或丢失。
第十九条监管机构有权对使用条形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四章条形码违规处罚第二十条对于违规使用或管理条形码的单位和个人,监管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二)限期整改;(三)暂停使用条形码;(四)吊销条形码使用权限;(五)罚款;(六)追究法律责任。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商品条码管理规定一、商品条码的含义和用途1、含义:条码是商品包装上附带的条码和商场根据销售的需要由电脑自编店内码的总称。
商品包装上的条码又称“自带码”,由电脑自编的条码称店内码或自编码(含电子称码)。
自带码是由国家统一编制认可,用来区分、确定商品品名、产地(国家和地区)、生产厂家等内容,不同国家、地区,不同商品所编条码也不同。
2、用途: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以及顺利实行商场管理电脑化。
二、商品条码管理的基本1、一个商品在同一时间内只能由一个供应商供货。
2、一个商品在电脑内只能存有一个电脑资料。
3、商品进货、销售必须是同一条码,不能进货一个条码而销售是另外一个条码。
4、配送中心、物价质检部、电脑部负责同一商品、不同或相同供应商、不同条码(电脑资料)的检查、审核工作。
5、分店仓库负责对验收商品的条码检查、扫描工作。
6、分店柜组负责对商品调拔单、标价签、实物条码的检查、核对工作。
7、商品条码的修改、录入必须在总部电脑部实施。
三、商品产生一品多码的原因1、同一商品不同供应商在进场时没查明该商品在商场是否有销售(不正常)。
2、同一供应商相同商品因更新换代改变了原自带码(正常)。
3、相同商品因更换供应商,而原供应商商品无法清退处理,短期内出现的一品多码(正常)。
四、商品条码的管理、操作规定(一)、配送中心1、配送中心业务员根据新商品开发单的要求,详细填写录入电脑新商品资料。
2、新商品中有自带码的,必须正确填写于新商品开发单上。
3、品名、自带码、颜色、口(气)味、外形、功效、规格不同的新商品,必须逐个填写新商品开发单。
4、商场超市区商品原则上必须使用自带码,无自带码、不规则码、模糊码、重码、红色码的商品,经供应、业务员证实确认后使用商场商品自编码。
5、填写新商品开发单时,业务员必须仔细查明电脑内有无商品资料。
6、所有商品(含引厂进店)必须一个商品一个条码,配送中心要严格遵循商品条码的唯一使用性原则。
河北省食品标签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食品标签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1.10•【字号】•【施行日期】1991.01.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河北省食品标签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批准,一九九一年一月十日发布)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管理,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生产经营包装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除国家另有规定的食品外,包装食品标签至少应当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重量、厂名、批号、日期标志及贮藏指南、食(使)用方法指导、质量等级和产品标准代号等项基本内容。
第四条包装食品必须使用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等强制性标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标签。
凡生产包装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产品标准文本、标签底样(一式三份)一并送交当地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批准并取得食品标签认可证书后,方可印制和使用食品标签。
第五条生产经营包装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印制食品标签,应当向标签印制企业提交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食品标签认可证书或其复印件。
否则,印制企业不得为其承办印制业务。
标签印制企业应将认可书或其复印件、标签底样及成品一并编号,存档备查。
第六条销售包装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货和销售的检查制度,对标签内容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等强制性标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包装食品,不得定货和销售。
第七条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等强制性标签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和包装食品标签设计、印刷、使用的监督工作,并对因食品标签发生的争议进行仲裁。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工业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和商业、轻工、卫生、工商管理、粮食、畜牧水产、供销、商检等部门负责《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等强制性标签标准在本行业、本部门的贯彻实施工作,并应当结合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评奖、评优,新产品鉴定和质量抽查等项工作,对包装食品的标签实施监督检查。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1. 商品条码可重要啦!就像每个人都有独特的身份证一样,商品条码就是商品的“身份证”呀!咱可得把商品条码管理制度弄清楚。
比如在超市里,收银员一扫条码,商品信息全出来了,这多方便呀!要是没有规范的管理制度,那不乱套啦?2. 你想想看,商品条码管理制度不严格能行吗?这就好比一个球队没有规矩,那还怎么打比赛呀!像那些大型商场,每天那么多商品进出,全靠条码管理呢,没有好的制度可不行啊!3. 哎呀呀,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真的不能马虎!它就像交通规则一样,保障着商品流通的顺畅呢!要是条码混乱,不就像路上乱开车一样危险嘛!比如在仓库里找货,条码清楚才能快速找到呀!4.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那可是关系重大啊!这就好像是一艘大船的导航系统,指引着商品的去向呀!要是制度不完善,不就像船没了导航容易迷失嘛!想想如果买东西时条码出错,多麻烦呀!5.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真的超级重要好不好!它如同建筑的基石一样,没有它怎么行呢!比如在电商平台上,条码准确才能确保顾客收到正确的商品呀,这不是很关键嘛!6. 嘿,可别小瞧商品条码管理制度哟!它就像一个精确的时钟,让一切都有条不紊呢!像在物流中心,靠的就是条码管理货物呀,没有好制度怎么运转呀!7.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呀!就像军队的纪律一样严肃呢!要是条码管理混乱,不就像军队没了纪律打不了胜仗一样嘛!想想那些出错的条码导致的混乱场面,多糟糕呀!8. 哇塞,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简直太重要啦!它就像一把钥匙,能打开商品管理的大门呢!比如在生产线上,条码规范才能保证流程顺畅呀,这多关键呀!9.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必须重视起来呀!它就像一个无声的守护者,默默保障着商品的流通呢!要是条码出问题,不就像守护天使失职了嘛!想想买东西扫码扫不出来的情况,多烦人呀!10.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真的是太关键啦!它就像阳光对于万物生长一样不可或缺呀!比如在供应链中,条码管理不好,不就像万物没了阳光生长不好嘛!我的观点结论: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真的是至关重要,我们必须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这样才能保障商品流通的高效和准确。
[管理制度]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壹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胶片制作、印刷等各个环节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推动商业POS 系统的建立,推动商业自动化的发展,以加快商品条码技术于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本条是本办法的立法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壹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壹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定义的规定第三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编码中心批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编制商品项目代码,系统成员于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应用商品条码,有关部门对商品条码的管理应用均应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本条是关于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的原则的规定。
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五条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本条是关于推进商品条码事业发展的规定。
于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自动扫描商店的建立,为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提供应用环境。
第二章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1. 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2. 制定且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3. 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4. 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5. 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商品条码法
商品条码法商品条码法(The Barcode Law)商品条码法是一项旨在管理和控制商品流通的法律法规。
通过使用条码系统,商品可以追踪和标识,从而提高整个供应链的效率和透明度。
本文将介绍商品条码法的背景、目的和实施情况。
首先,商品条码法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商家和消费者更好地管理和辨别商品。
通过给每个商品分配独特的条码,商家可以追踪商品的库存和销售情况,从而更好地进行库存管理和订单处理。
消费者可以通过扫描条码获得商品的详细信息,包括价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这有助于消费者做出更明智的购买决策。
为了实施商品条码法,政府和相关机构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这些法律和规定规定了商品条码的格式和标准,确保条码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此外,政府还可以设立相关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商品条码的使用。
这些机构可以对商家进行培训,提供技术支持,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然而,实施商品条码法并不容易。
首先,商家需要购买和安装条码扫描设备,这需要一定的成本投入。
其次,在条码的生成和管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错误,比如错误的编码或重复使用条码等。
因此,政府和相关机构需要加强对商家的培训和监督,确保条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此外,商品条码法还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和规定相配合,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商标法等。
这些法律和规定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以保护商家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商品流通的有序发展。
总之,商品条码法在现代商业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提高了商品流通的效率和透明度,还保护了商家和消费者的权益。
然而,实施商品条码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政府和相关机构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通过合理的法律和制度安排,商品条码法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零售商品条码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零售商品条码管理,提高商品信息化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零售商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日用品、服装、家电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商品条码的唯一性、准确性、可追溯性,提高商品流通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申领与管理第四条商品条码申领1. 供应商应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GS1)申领商品条码。
2. 供应商申领商品条码时,应提供商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3. 供应商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商品条码管理1. 企业内部应设立专门的条码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条码的申领、分配、使用、更新和回收等工作。
2. 条码管理部门应建立商品条码数据库,对商品条码进行统一管理。
3. 商品条码一经申领,不得擅自更改或转让。
4. 商品条码的更新、回收和销毁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使用第六条商品条码的使用1. 商品条码应粘贴在商品的明显位置,便于消费者识别。
2. 商品条码应保持清洁、完好,不得损坏或覆盖。
3. 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在使用商品条码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确保条码的正确使用。
第四章商品条码的追溯与查询第七条商品条码追溯1. 企业应建立商品条码追溯系统,实现商品从生产、流通到销售的全过程追溯。
2. 供应商、经销商和零售商应积极配合企业进行商品条码追溯,确保追溯信息的准确性。
第八条商品条码查询1. 消费者可通过扫描商品条码查询商品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2. 企业应提供便捷的查询渠道,如官方网站、热线电话等,方便消费者查询。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企业应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通报批评;2. 限制或取消供应商资格;3.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docx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一、什么叫条?什么叫商品条?其表示方法如何?有何注要求?所 " 条 " ,它是一种利用光描并数据自入算机的特殊号。
格地,它是由一排列的条、空及其字符成的,用以表示一定的信息。
商品条是由一排列的条、空及其字符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
商品条包括准版商品条和短版商品条。
准版商品条由厂商代、商品目代和校成。
短版商品条由厂商代、商品目代和校成。
商品条印刷面超商品包装表面面或者可印刷面四分之一的,系成可以申使用短版商品条。
(1)EAN-13 条所表示的代由13 位数字成,其构如下:构一:X13X12X11 X10X9X8X7 X6X5X4X3X2 X1其中:X13⋯X11表示国家或地区代的前;X10⋯X7制造厂商代;X6⋯X2 商品的代; X1 校。
构二; X13X12X11 X10X9X8X7X6 X5X4X3X2 X1其中:X13⋯X11表示国家或地区代的前;X10⋯ >X6制造厂商代;X5⋯商品的代;X1 校。
在我国,当X13X12X11690、 691 其代构同构一、当 X13X12X11692 其代构同构二。
(2)EAN-8条码EAN-8 条码即缩短码,其结构较为简单,由8 位数字组成,其中: X8X7X6含义同EAN-13 的厂商识具体如下:X8X7X6 X5X4X3X2 X1别代码; X 为商品的代码;X1 为校验码二、国家对商品条码的注册、使用有何规定?《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⑴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⑵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及复印件。
⑶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
⑷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一、什么叫条码?什么叫商品条码?其表示方法如何?有何标注要求?所谓"条码",它是一种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识读并实现数据自动输入计算机的特殊编号。
严格地讲,它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记,用以表示一定的信息。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1)EAN-13条码所表示的代码由13位数字组成,其结构如下:结构一:X13X12X11 X10X9X8X7 X6X5X4X3X2 X1 其中:X13…X11为表示国家或地区代码的前缀码;X10…X7 为制造厂商代码;X6…X2为商品的代码;X1为校验码。
结构二;X13X12X11 X10X9X8X7X6 X5X4X3X2 X1 其中:X13…X11为表示国家或地区代码的前缀码;X10…>X6 为制造厂商代码;X5…为商品的代码;X1为校验码。
在我国,当X13X12X11 为690、691时其代码结构同结构一、当X13X12X11 为692时其代码结构同结构二。
(2)EAN-8条码EAN-8条码即缩短码,其结构较为简单,由8位数字组成,具体如下:X8X7X6 X5X4X3X2 X1 其中:X8X7X6 含义同EAN-13的厂商识别代码;X为商品的代码;X1为校验码二、国家对商品条码的注册、使用有何规定?《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⑴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⑵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及复印件。
商品条码规则
商品条码规则商品条码规则是指在商品上贴有的一串黑白相间的条纹或数字代码,用来标识商品信息的一种编码规范。
商品条码规则的出现极大地方便了商品的管理和销售,提高了工作效率。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商品条码规则的相关内容。
商品条码规则通常由13位数字组成,其中前12位是商品的国际条码号码,最后一位是校验码,用于验证前面12位数字的准确性。
通过扫描商品条码,就可以快速获取商品的相关信息,如商品名称、价格、生产日期等。
商品条码规则采用的是一种叫做EAN-13的标准,全称是“European Article Numbering-13”,即欧洲商品编号-13。
这种标准是由国际商品编码协会(GS1)制定的,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采用。
商品条码规则的编码采用的是一种叫做UPC-A码的格式,即通用产品代码-A。
这种编码格式包括一个数字系统字符、一个制造商代码、一个产品代码和一个校验码,共12位数字。
UPC-A码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商品条码标准,被广泛应用于北美地区。
商品条码规则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可以用于零售业,还可以应用于物流、库存管理、生产制造等领域。
通过商品条码,可以实现商品信息的快速录入和查询,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人为错误。
商品条码规则的应用还有助于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在超市购物时,顾客只需将商品条码对准扫描仪,即可快速结账,省去了排队等待的时间。
此外,通过扫描商品条码,消费者还可以了解到商品的详细信息,帮助他们做出更明智的购买决策。
总的来说,商品条码规则是一种十分便利和实用的编码规范,为商品管理和销售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通过商品条码,可以实现商品信息的快速获取和准确记录,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消费者带来了便利。
希望各行各业都能充分利用商品条码规则,提升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
企业商品条码管理制度
企业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企业商品条码的管理,确保商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商品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生产和销售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
所有涉及商品条码的管理和使用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条码规则一、商品条码的构成1. 商品条码是由多个黑色条纹和数字组成的,用于标识商品信息的一种编码方式。
2. 商品条码一般由13位数字组成,其中前12位为商品的识别码,最后一位为校验码,用于校验前12位的准确性。
3. 商品条码的生成必须遵循国际通用的GS1编码规范,确保条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二、商品条码的编制1. 商品条码的编制由专门的条码管理员进行,确保每种商品都有唯一的条码号。
2. 条码号应当与商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等信息相对应,以便于管理和查询。
3. 条码号的生成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和标准,避免重复和混淆。
三、商品条码的打印1. 商品条码的打印必须使用专门的条码打印机和纸张,确保打印的清晰和准确。
2. 商品条码的大小和位置应当符合国际标准,以便于扫描和识别。
3. 商品条码的打印质量应当经过质量检验,确保条码的可读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条码管理一、条码使用1. 每种商品都必须有独立的条码号,不得重复使用或混淆。
2. 条码号的使用应当与商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等信息相对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条码号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司规定,不得私自修改或篡改。
二、条码更新1. 商品规格、生产日期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更新对应的条码号。
2. 条码更新应当由专门的人员进行,确保更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 更新后的条码号必须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信息的同步和一致。
三、条码查询1. 条码查询应当通过专门的系统进行,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及时。
2. 条码查询的结果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如有差异应当及时调整和纠正。
3. 条码查询的记录应当保存一定的时期,以便于追溯和分析。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1997)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199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6.29•【字号】•【施行日期】1997.06.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9日公布施行)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权对被检查者的摊位、货架、仓库及可能存放违法产品的场所进行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帐册、业务函电和其它资料;有权对有明显质量缺陷需要进一步查证的产品,采取临时封存或者扣押措施。
”二、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对产品未售出的,没收违法产品,并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产品已售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销售许可证。
”三、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公开更正,对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产品已售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销售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2.22•【字号】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施行日期】1994.12.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4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及交易场所的总和,是指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包括集中的商品交易场所和商业网点、商业街等其他商品交易场所。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在商品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本条例所称经纪人,是指从事商品交易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商品市场以及进行经营、管理、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商品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依法管理、放管适度、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者和经纪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市场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商品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对商品市场开业、变更、注销进行登记管理;(三)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四)监督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五)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章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六)监督管理经济合同,查处违法经济合同;(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加快条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和空以及对应字符组成,在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中通用的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的标识。
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组成。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负责受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制品的检测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鼓励、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和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编码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二)单位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书。
编码机构应当自接到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编码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赋予的厂商识别代码及注册证书后,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系统成员可以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与自行编制的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按国家标准计算方法计算的校验码相结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其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八条系统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编码机构备案;(二)不得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给他人使用。
产品条形码管理制度汇编
产品条形码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产品条形码的管理,保障商品流通的顺利进行,提高商品信息化水平,维护商品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使用条形码的生产、经营企业、供应商以及相关组织。
第三条所有需要使用条形码的企业和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得统一的商品条形码。
第四条企业和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使用商品条形码,不得私自制作或使用无权使用的商品条形码。
第五条商品条形码应当真实准确反映对应产品的信息,不得引导消费者或者扰乱市场秩序。
第二章条形码的申领和使用第六条企业和组织在使用商品条形码前,应当向国家相关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核准后获得合法的商品条形码。
第七条申请商品条形码时,企业和组织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产品信息和企业信息,并承担相应的申报责任。
第八条企业和组织获得商品条形码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条形码,不得私自更改或者篡改商品条形码。
第九条使用商品条形码的企业和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条形码管理制度,确保商品条形码真实有效。
第十条企业和组织应当在产品包装、标签、电子商务平台等场所,按照统一规范合理使用商品条形码。
第三章条形码的管理和维护第十一条企业和组织应当定期检查商品条形码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企业和组织应当合理维护商品条形码,确保条形码清晰、完整,不受损坏和污损。
第十三条对于使用商品条形码的产品,企业和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和备案制度,保存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十四条在产品调整、包装更新、标识修改等情况下,企业和组织应当及时更新商品条形码。
第十五条企业和组织因合并、分立、更名等原因需要变更商品条形码的,应当到国家相关管理机构申请,经审核核准后持有新的商品条形码。
第四章违规处理与处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私自申领、使用、更改、丢失、停用、销毁商品条形码的行为,相关企业和组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河北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监管联动的机制,加强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和督促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章经营者的商品质量义务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停止销售及退换货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保障商品质量,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对消费者的承诺履行商品质量义务,承担商品质量责任。
第七条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并根据商品特点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保持所销售商品的质量。
检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供货商的主体资格;(二)商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三)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商品,查验其许可证、认证证书。
第八条销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真实、准确、便于识别,不得误导消费者,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含量以及其他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内容;(四)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有明确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六)其他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内容。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2019修正)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2019修正)【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25【实施日期】2019.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1997年1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使用商品条码,加快条码与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本省商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销售和自动化、信息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品条码,是国际商品流通领域通用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用来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的标记。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是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商品条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宣传贯彻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三)受理商品条码注册及续展的申请;(四)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进行监督;(五)对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并引导和鼓励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自愿原则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的计划。
第八条使用商品条码必须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注册,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完整版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胶片制作、印刷等各个环节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推动商业POS 系统的建立,推动商业自动化的发展,以加快商品条码技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本条是本办法的立法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定义的规定。
第三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编码中心批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编制商品项目代码,系统成员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应用商品条码,有关部门对商品条码的管理应用都应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本条是关于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的原则的规定。
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五条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本条是关于推进商品条码事业发展的规定。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自动扫描商店的建立,为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提供应用环境。
第二章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2.制定并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3.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4.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5. 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1.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2.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实现商品生产、流通及商务的信息化,建立现代化的商品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3. 本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三定”方案以及国务院1988年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联合上报的《关于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的批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释义】1.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种类与范围的规定。
2. 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主要应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及厂商的物理位置等进行编码与条码标识,有EAN/UPC、ITF-14、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1) EAN/UPC商品条码包括EAN-13、EAN-8和UPC-A与UPC-E四种形式。
主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EAN-13商品条码、UPC-A商品条码也可应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2) ITF-14条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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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7.01.22
•【字号】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
•【施行日期】1997.05.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3号)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7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月22日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
(1997年1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使用商品条码,加快条码与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本省商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销售和自动化、信息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品条码,是国际商品流通领域通用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用来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的标记。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是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商品条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宣传贯彻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三)受理商品条码注册及续展的申请;
(四)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进行监督;
(五)对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并引导和鼓励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自愿原则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的计划。
第八条使用商品条码必须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
(二)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
(三)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须提供商标注册证书;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商品条码注册的初审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后方可启用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第十一条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应当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二)不得将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三)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条码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注册的商品条码使用有效期限为二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续展,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商品条码视为自动注销。
第十三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
企业破产视为终止使用商品条码。
对已注销和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
第十四条被注销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办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接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和合同文本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也不得在商品包装或标签上以条码形式标识组织机构代码。
第十八条申请注册、续展商品条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商品条码的备案不得收费。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印制
第十九条印制商品条码必须执行有关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印刷企业必须在取得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
第二十一条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
(二)有对商品条码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手段和技术人员,或者已经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单位代为检测;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商品条码或者带有商品条码的包装物业务时,应当核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委托人不能出具上述证书或者证明的,印刷企业不得承接其印刷业务。
第二十三条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
期满需要保留印刷资格的,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审。
复审合格的,保留其印刷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
第四章服务、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增强社会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推广商品条码和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中提供下列服务:
(一)向社会宣传商品条码知识和商品条码应用技术;
(二)向系统成员传播国内外商品条码技术的发展动态;
(三)组织开展系统成员、印刷企业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并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四)推广商业销售自动化技术,提供商业自动化建设中的标准化技术咨询;
(五)其他必要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国有商业企业建设自动售货系统的费用,可以在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查验印制、使用商品条码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证书,并对商品条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
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产品已售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条码印刷品,并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处以该批印刷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拒绝、阻碍从事商品条码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从事商品条码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书刊条码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