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DB33T 984-2015 电子商务商品编码与追溯管理规范.pdf
ICS03.080.99A 02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984—2015电子商务商品编码与追溯管理规范The specification for electronic commerce commodity code and traceabilitymanagement2015-07-16发布2015-08-16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进、李宁、马骏、刘若微、丁炜、陈福棣、代翔宇、吴芬。
电子商务商品编码与追溯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商品的编码结构与方式,及电子商务商品追溯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商务企业和服务提供方实施电子商务商品的编码及追溯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88 信息技术信息交换用七位编码字符集GB/T 16986 商品条码应用标识符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电子商务商品编码 e-commerce commodity code用于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交易商品标识的编码。
4 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I:应用标识符(Application Identifier)GTIN: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lobal Trade Item Number)5 电子商务商品编码5.1 组成电子商务商品编码由商品标识代码和附加属性信息代码组成。
商品标识代码是静态数据,编制需遵守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1)关于产品全球贸易项目代码的分配规则,是电子商务商品在电子商务过程中的身份标识。
附加属性信息代码是动态数据,包括电子商务商品的系列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是附加信息,可根据需求增加,与商品标识代码一起使用才具有实际含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31•【文号】国质检法函[2005]860号•【施行日期】2005.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2005年10月31日国质检法函[2005]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就加强《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的重要意义《办法》是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号令《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修订,《办法》将商品条码的管理范围由原来单一的对零售商品条码的管理,扩展为包括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代码和条码标识在内的全球统一标识系统的管理,同时增加了对商业企业应用商品条码的管理、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管理以及对商品编码信息的通报要求等方面内容。
《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条码工作一个新的里程碑,它将进一步规范我国商品条码的管理工作,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应用,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意义。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领会《办法》的立法目的和重要内容,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融会贯通,做到真学、真懂、真用,严格依法行政。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国家质检总局及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将就《办法》的正式实施,组织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活动。
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质监、标准、信息化等专业媒体,商业、贸易、物流、食品、建材、服装等行业媒体以及大众媒体,发布《办法》正式实施的消息。
医药产品条形码管理规范
零售医药产品的代码涉及制造商、批发商、配送、零售商以及消费者等医药产品供需链各环节,是医药产品流通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编码体系。本章就零售医药产品的编码进行详细说明。
零售医药产品的代码结构
通常,零售的医药产品只需标识代码及相应的条码符号表示即可满足零售扫描结算的要求。当零售端有特殊要求时,也可编制附加属性代码。
医药产品代码与医药产品信息的关系见下图:
2.3
医药产品商品条码是医药产品流通过程统一的医药产品代码和条码符号表示的总称,具有以下特点
(1)科学性
医药产品标识代码长度固定,结构确切,分层管理,可操作性强,具有科学性。
(2)全球统一性
医药产品商品条码统一于国际通用的物品标识系统(即EAN•UCC系统),其管理纳入全球物品标识代码体系,具有全球统一性。
医药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早已被纳入EAN•UCC系统之内。2000年国际EAN组织对其成员国医疗产品编码状况的调查报告显示,在被调查的53个国家中,包括美国、日本和欧洲大部分国家在内的49个国家在医疗领域采用了EAN•UCC系统。只有采用统一的医药产品商品条码,才能实现医药产品的全球贸易流通,实现医药产品从制造商、批发商、配送、零售直至消费者的全供应链高效管理。
在载体上以GS1推荐的条码族为主体,比如EAN/UCC-128条码等。
医药产品物流编码数据应由基本数据结构或基本数据结构加上扩展数据结构(以下简称综合数据结构)两种方式表示。其中基本数据结构给出了唯一标识到医药产品的单品或批次的编码数据结构与标识方法,扩展数据结构给出了对医药产品进一步描述的资料性数据部分的数据结构与标识方法。
医药产品标识代码的选择
医药产品标识代码的选择通常应根据应用环境(零售或非零售)、医药产品包装类型等因素,确定选用三种结构之一,基本原则见下图。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一、定义商品条码,是指在商品上印有一定规格的字母、数字和符号的编码,由商品制造商印在货物、包装、说明书或其他相关物品上,主要用于商品辨识、清点、统计。
二、使用范围1、商品条码的使用范围,不限于特定的行业和品牌,可用于生产、流通、客服管理等范围内的售后处理,及商品交易结算、技术管理等。
2、商品条码编号的组成格式,分成大小二部分,以“数字+字母”的形式组成,其中前缀(“001、002、003”等)为国家统一编号,后缀属于商品厂家固定的唯一编码;3、商品的条码编号规范,编号前缀最多有13位编号,采用宽幅打印,较为清晰,并且对打印要求比较高,并备有一定质量保证期;4、使用商品条码编号的商家,需要经过流通协会的申报和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商家将获得使用该项商品条码编号的合法权利。
三、发放规则1、商品条码编号由流通协会统一发放,并年度检查维护;2、商品条码编号的发放由流通协会制定条规,统一申请流程,按照商家申报的规定,按照能够使用本项条码编号的产品分类索取;3、商家仅能申请基于国家和地方条例和规范许可之下,符合既定标准的商品,及其他满足商品检测和质量管理要求的半成品和未完成产品;4、商品条码编号的分配规则需一定字符限定,最多不能超过13位英文字母或数字,必须经过检验确认质量强度合格。
四、实施管理1、商品条码的运用,应当按照技术标准管理,确保运用的严格度,防止不当使用、改动或清洗;2、对商品进行检测识别时,应当采用条形码和/或二维码,以确保准确录入;3、商品条码使用期限,一般视商品的制造日期和保质期为准,当商品到达保质期时,条码失效或变动,需要重新申请;4、商品条码信息存储,一般商家都要进行长期存储,以便用于检查,所有关联的重要信息(比如经销商、制造等)都应进行清晰的记录;5、商品条码信息的安全性,商家需要自行确保信息的安全,禁止外泄,不允许权限以外的人员访问使用;6、打印商品条码,商家需按照流通协会的要求组织质量检验,格式完整,细节处理精致,按照最高标准完成商品条码的生产检测与打印要求,以确保真实有效商品条码的工作稳定性。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一、背景商品条码是商家进行商品管理和销售的重要工具,通过条码可以准确识别商品信息,方便库存管理、销售统计等工作。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商品条码的分类商品条码根据编码规则的不同可以分为EAN条码、UPC条码、Code39、Code128等不同类型的条码。
根据商品使用的场景和特点,可以选择合适的条码格式。
三、商品条码的1. 商家可以通过条码软件商品条码。
2. 商品生产商可以在商品生产过程中为商品独立的条码。
3. 在一些情况下,商家也可以向专业机构购买商品条码。
四、商品条码的打印与贴标1. 商家应选用合适的打印设备,确保商品条码打印清晰。
2. 商品条码应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贴标,以便快速识别。
五、商品条码管理1. 商家应建立完善的商品条码管理制度,包括商品录入、识别和检查等流程。
2. 定期对商品条码进行库存盘点,确保条码与实物相符。
3. 对于涉及特殊商品的条码管理,应当做好标注和备案。
六、商品条码的变更1. 商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更新商品条码信息。
2. 商品报废、库存清理等情况下,应妥善处理相关条码信息。
七、商品条码的利用1. 商家可以通过扫描商品条码快速录入商品信息,提高工作效率。
2. 通过商品条码识别,可以准确统计销售数据,为商家的经营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八、商品条码管理的风险防范1. 防范商品条码被篡改、伪造等风险,确保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商家应定期对条码管理流程进行审查,及时调整和完善管理制度。
九、总结商品条码是现代商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规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可以提高商品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商家利益。
以上是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商品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零零五年五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
商品条码管理制度一、编制目的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提高商品信息管理的准确性和效率,保障商品追溯和库存管理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商品条码管理工作,包括商品入库、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追溯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三、管理体系1. 商品条码申请管理(1)商品条码应通过系统申请流程进行申请,明确申请人、商品信息、条码标识等相关信息。
(2)条码申请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由专门人员进行审核并颁发。
2. 商品入库管理(1)商品入库前,应检查商品条码的真实有效性,及时录入系统并指定存放位置。
(2)对于没有合法商品条码的商品,应及时追溯和处理。
3. 库存管理(1)对于每一批次的商品都应有相应的商品条码记录,确保库存管理的准确性。
(2)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确保与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4. 销售出库(1)出库商品需经过扫描条码确认,确保商品信息的准确性。
(2)对于出库的商品条码进行登记和记录,方便追溯和销售分析。
5. 追溯体系(1)建立完善的商品追溯体系,保证对产品资料的准确、全面、及时的跟踪追溯。
(2)对于出现的问题产品应立即启动追溯体系,寻找问题根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管理要求1. 严格执行商品条码制度,确保每一批次的商品都有相应的商品条码记录,并进行统一管理。
2. 对于商品条码的使用和管理,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操作人员都能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操作。
3. 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商品条码的认识和操作技能。
4. 定期对商品条码信息进行审核和整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加强系统的技术支持和维护,确保商品条码系统的稳定和可靠性。
五、监督检查1. 针对商品条码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岗位,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2. 定期对商品条码信息进行抽查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针对商品条码管理制度进行定期的自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处罚制度对于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一、引言商品条码是一种用于识别和追踪商品的数字编码方式。
通过条码管理,可以实现商品的惟一标识,方便商品的入库、出库、库存管理等工作。
本文档旨在规范商品条码管理的相关事项,提供清晰的指导原则和操作步骤。
二、条码分类根据国际通用标准,商品条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EAN-13:由13位数字组成,用于标识商品及其包装状态,常用于零售业;2. UPC:由12位数字组成,主要用于北美市场的商品标识;3. Code 39:由数字和大写字母组成,用于标识各类物品,尤其合用于库存管理;4. Code 128:由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广泛应用于物流和仓储领域。
三、条码要求为了确保条码的准确性和惟一性,以下是条码时的要求:1. 条码长度:不同类型的条码具有不同的长度要求,应根据具体情况合适长度的条码;2. 前缀数字:条码的前几位数字通常表示国家代码,应根据国际标准选择相应的前缀数字;3. 商品编码:每一个商品应有惟一的编码,可以根据企业内部规定或者国际标准进行编码;4. 校验位:条码的最后一位是校验位,用于验证条码的准确性,根据条码算法自动。
四、条码应用管理1. 条码应用范围:条码应用可以涵盖商品的生产、入库、出库、销售等各个环节,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生产环节:惟一的条码,标识产品信息,便于追溯和品质管理;- 入库环节:使用条码进行入库操作,记录商品的数量和属性等信息;- 出库环节:使用条码进行出库操作,实现商品的追踪和销售管理;- 销售环节:扫描条码以快速识别商品,准确计量交易信息。
2. 条码标识规范:为了保证条码的可读性和扫描准确性,以下是条码标识的一些规范要求:- 标签质量:条码标签应采用高质量的标签材料,以确保打印清晰,不易含糊或者破损;- 打印要求:条码打印应使用高分辨率的打印机,设置合适的打印参数,确保条码清晰可辨;- 扫描条件:扫描条码时应确保良好的光线条件和扫描距离,避免干扰或者误读;- 标签位置:条码标签应粘贴在商品包装的易于扫描的位置,避免遮挡或者覆盖。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Bar code)是一种用于商品追踪和管理的编码系统。
它可以以图案或数字形式表示商品的相关信息,如商品名称、生产厂商、价格等。
商品条码的正确管理和使用对于商家和消费者来说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商品条码管理的一般原则和方法,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利用商品条码。
一、商品条码的种类商品条码主要分为国际通用商品条码(UPC)和国际商品编号(EAN)两种。
UPC主要在北美地区使用,EAN则是全球通用的商品条码。
根据需要,商家可以选择使用适合自己地区和商品的商品条码类型。
二、商品条码的申请商家在使用商品条码之前,需要先向相关机构申请获得批准的条码。
在中国,商家可以向国家贸易物流信息中心(Logistics)申请获得商品条码。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如商品的基本信息、生产厂商信息等。
三、商品条码的生成与打印商家在获得商品条码后,需要使用专门的条码生成软件生成条码图案。
生成的条码图案可以通过电脑与打印机结合来打印在商品包装上。
商家在打印时需要注意选择合适的打印质量和尺寸,以确保条码清晰可辨。
四、商品条码的应用商品条码的应用范围很广,主要包括库存管理、销售管理和防伪溯源等方面。
在库存管理中,商家可以通过扫描商品条码快速记录和查找商品信息,有效提高管理效率。
在销售管理中,商家可以通过扫描条码实现自动识别商品和计算价格,节省人力成本。
在防伪溯源方面,商品条码可以用于追溯商品的生产流程和供应链信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五、商品条码管理的注意事项1.商家应妥善保管商品条码,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盗用和篡改。
2.商家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注意保持条码清晰可识,以免影响扫描和识别效果。
3.商家要定期检查商品条码的有效期,并及时更新,确保商品信息与条码相符。
4.商家应定期进行条码库存盘点,对库存中的商品进行条码查验,确保条码使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清晰可见的商品条码,以方便消费者核实商品信息。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2.31•【字号】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施行日期】1995.12.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已于1995年12月26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31日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和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管理,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引导、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第六条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19•【文号】质检办法函[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应用,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销售、物流等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适用问题。
为了便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商品条码工作机构正确理解《办法》,做好商品条码管理工作,针对有关规章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二)使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编码组织尚未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三)接受他人转让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四)未经备案,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五)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未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
二、关于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一)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1年)-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文本)(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举办第三章市场举办者第四章场内经营者第五章市场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的举办、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场内交易秩序,保障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交易活动的商品交易市场、商城等(以下统称市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场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协调发展、公平竞争的原则。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态,提高市场的组织化水平。
引导市场举办者和场内经营者创建文明市场和信用商户。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名称登记和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商品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宁波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宁波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现发布《宁波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蔚文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宁波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保证商品条码的质量,促进商品销售自动化、信息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使用商品条码以及制作、销售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在商品流通领域中通用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条码产品包括条码印制品、条码识读设备、制作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软硬件。
第五条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商品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有关商品条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二)宣传贯彻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三)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及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技术监督局下属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宁波分中心(以下简称市编码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企业主管部门、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六条市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广使用商品条码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出口商品、名优产品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积极使用商品条码。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7修改)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7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12•【字号】•【施行日期】1995.12.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和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管理,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引导、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第六条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技术监督部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监督抽查,是指对重点产品质量进行的检查;(二)统一监督检查,是指在全省范围内对生产某类产品的所有企业进行的检查;(三)定期监督检查,是指按照确定的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进行的检查;(四)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以及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进行的检查。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最新版1. 引言商品条码是商品在销售和统计过程中十分重要的标识之一。
商品条码的准确管理可以提高生产和销售过程的效率,并为企业提供准确的数据分析依据。
为了规范和统一商品条码的管理,制定本《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最新版》。
2. 条码管理的目的2.1 提高管理效率通过对商品条码进行规范管理,可以减少人为错误或疏漏,提高管理效率。
通过条码的快速扫描识别,可以降低商品进出库、销售、库存盘点等过程中的错误率。
2.2 数据统计和分析的依据商品条码是每个商品的独立标识,通过对条码的管理,可以获取商品的销售、库存、进货等数据信息,为企业的数据统计和分析提供依据。
2.3 提升客户服务质量通过商品条码管理,企业可以实现对商品的全链路追踪,从进货到销售,全程可追溯。
在客户投诉或质量问题出现时,可以方便追溯到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提升客户服务质量。
3. 商品条码的生成与使用3.1 商品条码的生成规则互联网上有许多条码生成工具,企业可以根据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工具。
生成的条码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确保唯一性。
3.2 条码的打印与粘贴生成的商品条码需要进行打印,并粘贴在商品包装或标签上。
打印过程中要确保打印质量清晰,条码可辨认。
粘贴时,要注意选择平整、清洁的表面,避免条码脱落或损坏。
3.3 条码的扫描读取在商品进出库、销售、盘点等过程中,需要使用条码扫描设备。
扫描设备应具备快速、准确读取条码的功能,并能与管理系统实时连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4. 条码管理流程4.1 条码分配管理企业应建立条码分配管理制度,明确条码的归属和分配责任。
对于新进货的商品,要及时对其进行条码分配,并确保条码的唯一性。
4.2 商品登记与录入在商品进货时,要进行商品的登记和录入工作。
包括商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并与条码进行关联。
录入应准确、及时,并建立对应的数据备份和存档。
4.3 条码扫描与验证在商品进出库、销售、库存盘点等环节,应使用条码扫描设备进行扫描和验证工作。
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7年修正)
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9•【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1年10月8日省政府令第134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商业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代码、非零售商品代码、物流单元代码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
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
第七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和物流单元管理时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出口有预包装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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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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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商业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代码、非零售商品代码、物流单元代码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
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
第七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和物流单元管理时使用商品条码; 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出口有预包装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
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分支机
构办理续展手续。
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
(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
(三)药品、医疗器械。
生产前款第(一)、(二)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xx 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 生产前款第(三)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xx 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通过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包括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包括制作商品条码原版胶片,下同)的企业,应
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
第二十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查验、复印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登记证书号码。
委托人不能提供证书的,不得承印。
复印、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不得向非委托人提供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商品条码的印刷及所需原版胶片的制作,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
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商品条码的厂商,应当及时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经销企业对所经销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应当进行查验,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
码的,应当拒绝销售
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
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企业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码。
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实施产品质量责任跟踪和追溯。
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物品编码
分支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变更、续展的;
(二)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变更、续展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其中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
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附则
第三十五条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品条码的作用和意义商品条形码的诞生极大地方便了商品流通,现代社会已离不开商品条形码。
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50 万种产品使用了国际通用的商品条形码。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在国际舞台上必将赢得更多的活动空间。
要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国际经贸的需
要,企业更不能慢待商品条形码。
商品条码是实现商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商品进入超级市场、pOS扫描商店的入场券。
在扫描商店,当顾客采购商品完毕在收银台前付款时,收银员只要拿着带有条码的商品在装有激光扫描器的台上轻轻掠过,就把条码下方的数字快速输入电子计算机,通过查询和数据处理,机器可立即识别出商品制造厂商、名称、价格等商品信息并打印出购物清单。
这样不仅可以实现售货、仓储和订货的自动化管理,而且通过产、供、销信
息系统,使销售信息及时为生产厂商所掌握。
世界上pOS店正以惊人的速度发展。
事实上,条码已成为商品进入超市的必备条件,商品条码化是企业提高市场
竞争力,扩大外贸出口的必由之路,是实现生产流通环节自动化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制造
商适时调整产品结构的技术保障。
我国许多城市已有文件规定,所有
无条码商品不得进入超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