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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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号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号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正文:----------------------------------------------------------------------------------------------------------------------------------------------------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发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第三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第五条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制定并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三)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四)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五)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22年)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22年)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22修正)(1996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均可以依照本规定查处。

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装饰装潢材料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在查处过程中,对有共同管辖权的案件不得重复查处。

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工作责任制,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鼓励、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关于《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31•【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公开征求《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

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15年4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7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邮政编码:83004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5年3月31日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促进商品条码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提升企业和产品竞争力,助推自治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员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解释)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第三条(适用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备案、编码、设计、印刷、应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工作的领导,把商品条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商品条码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宣传推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

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和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逐步建立有效的产品质量跟踪与溯源系统,促进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推广应用。

[管理制度]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壹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胶片制作、印刷等各个环节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推动商业POS 系统的建立,推动商业自动化的发展,以加快商品条码技术于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本条是本办法的立法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壹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壹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定义的规定第三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编码中心批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编制商品项目代码,系统成员于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应用商品条码,有关部门对商品条码的管理应用均应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本条是关于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的原则的规定。

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五条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本条是关于推进商品条码事业发展的规定。

于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自动扫描商店的建立,为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提供应用环境。

第二章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1. 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2. 制定且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3. 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4. 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5. 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8.22•【字号】内市监质监字〔2020〕194号•【施行日期】2020.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有效性,不断改革完善监督抽查管理体系,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试行)》《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农资成品油质量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我区市场监管工作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试行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8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组织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监督产品质量,组织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新《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需完善的地方

新《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需完善的地方
套设施 ,它不像其他普通 商品可以随便更 管理 只知 皮毛 , 乏专 业技术层面 的深层 记载 单位名 称 、 缺 资质 状况 、 员状况 、 人 设施
换, 那么其运行质量安 全的控制 , 个重要 次 管理 ,遇到问题 往往是瞎指挥或者不 指 设备的登记编号、检验等情况 ,并及时更 一 的管理措施就是定期进行电梯维保。 据笔者的调 查 ,目前 电梯维保 市场整 劳动 合同 , 流动性较大 的问题 , 不能持续有 体惰况不容乐观。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 效地保证 维保工作 质量 。 几个 问题 :
二是建立使用单位、 维保单位台账 , 严
从使用单位来说 , 安全管理 格备案 管理。 对辖 区所有 电梯使用单位、 维 直接关 系到乘客的生命安全 。 电梯在投入运 无证上 岗现象。 分别 建立台账 。 详细 行后 , 为建筑物的一个近乎永久性的配 人员几乎都未经专 业培训 ,对电梯 的安全 保 单位进 行摸底 登记 , 就成
2 国家 ( . 行业 ) 准和食品 质量安 全 标 场准 入制 度相 关要 求的检 验 项 目不一 致 两项作为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项目 , 这就形 市场准入制度相关要求规定的检验项目不 时, 在监督检验时 , 作为检验人 员应该如何 成如果检验这 两项就只能出实测数据而无 致 , 以国家标准为准。 应
第1 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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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l NA QUAL TY l SUPERVI 0 N S1
电梯维保市场 的 问题及对策
张学锋 刘广宏 / 文
随着城 市建设步 伐的加快 ,电梯与人 保质 量也 就可想而知 。 们 日常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 , 其运}质量 亍 三是作业人 员缺乏必要的培训 ,存在

处理。本文在实践检验工作中发现如下相 法判定是否合格或是仍按旧标准判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2•【字号】内政办发电[2010]125号•【施行日期】201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0〕12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内蒙古自治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区知识产权保护与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打击侵权犯罪,维护市场秩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区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和重点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违规企业,遏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传承和发展蒙古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以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意识,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尊重蒙古民族传统知识与文化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和执法力度,推动我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docx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docx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一、什么叫条?什么叫商品条?其表示方法如何?有何注要求?所 " 条 " ,它是一种利用光描并数据自入算机的特殊号。

格地,它是由一排列的条、空及其字符成的,用以表示一定的信息。

商品条是由一排列的条、空及其字符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

商品条包括准版商品条和短版商品条。

准版商品条由厂商代、商品目代和校成。

短版商品条由厂商代、商品目代和校成。

商品条印刷面超商品包装表面面或者可印刷面四分之一的,系成可以申使用短版商品条。

(1)EAN-13 条所表示的代由13 位数字成,其构如下:构一:X13X12X11 X10X9X8X7 X6X5X4X3X2 X1其中:X13⋯X11表示国家或地区代的前;X10⋯X7制造厂商代;X6⋯X2 商品的代; X1 校。

构二; X13X12X11 X10X9X8X7X6 X5X4X3X2 X1其中:X13⋯X11表示国家或地区代的前;X10⋯ >X6制造厂商代;X5⋯商品的代;X1 校。

在我国,当X13X12X11690、 691 其代构同构一、当 X13X12X11692 其代构同构二。

(2)EAN-8条码EAN-8 条码即缩短码,其结构较为简单,由8 位数字组成,其中: X8X7X6含义同EAN-13 的厂商识具体如下:X8X7X6 X5X4X3X2 X1别代码; X 为商品的代码;X1 为校验码二、国家对商品条码的注册、使用有何规定?《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⑴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⑵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及复印件。

⑶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

⑷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2013年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及其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系统。

第五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区商品条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内蒙古分中心(以下简称物品编码机构),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品条码的管理,规范商品流通环节,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条码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第三条商品条码是指附加在商品包装上的用于识别商品信息的数字和字符,主要包括国际商品编码(GTIN)和二维码等。

第四条商品条码管理应坚持规范、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加强对商品条码的登记、分配、使用和维护的监管。

第五条商品条码的分配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遵守法律法规,提供规范、有效的商品条码分配服务。

第六条商品条码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规范,确保商品条码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登记和分配第七条商品条码的登记应当包括申请登记、审核审批和登记备案。

(一)申请登记:使用单位应向商品条码分配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使用单位的基本信息、管理人员信息、所需商品条码数量等。

(二)审核审批:商品条码分配机构应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申请进行审查,如符合要求,即予以审批通过。

(三)登记备案:商品条码分配机构应将已经审核审批通过的商品条码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向使用单位发放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八条商品条码的分配应当遵循先申请、后分配的原则,按照先申请先审批的顺序进行分配,并向使用单位发放惟一的商品条码。

第九条商品条码的分配机构应当定期公示已经分配的商品条码信息,保障公开透明。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使用第十条商品条码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正确标识商品条码,并确保商品条码与商品信息一致。

第十一条商品条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条码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商品条码的监测和维护。

第十二条商品条码的使用单位不得利用商品条码进行欺诈行为,不得篡改、伪造或者盗用他人商品条码。

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商品条码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并及时调整和更换无效或者错误的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须知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须知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须知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及《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开展认定工作,认定工作程序如下:一、申请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可以申请资格认定,提供以下申请资料一式二份:1、《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二、建立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1、企业掌握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和参加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培训班。

2、印刷企业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和《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按照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原则建立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及编制有关条码管理制度;3、做好条码印刷适性试验;4、配备必要的条码检测设备。

5、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6、申请企业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内蒙古分中心帮助下建立、健全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支付技术服务费。

三、评审1、企业按照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现场评审项目与要求进行自评,合格后提出现场评审书面申请;2、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内蒙古分中心组织评审组,按评审项目与要求进行现场评审和抽取条码印刷品样品。

对评审及抽样检验合格企业,签署意见后上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四、核准发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内蒙古分中心上报的认定材料进行核准审批并向通过核准的企业颁发《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

五、复认1、《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证书期满前两个月内印刷企业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内蒙古分中心提出复认申请和提供以下复认材料一式两份:1.1《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复认申请表》1.2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原《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1.3印刷企业条码印刷质量保证手册;1.4如有变更事项的单位,应提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内蒙古分中心在完成初步审查后,组织评审组对申请复认的印刷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和抽取商品条码印刷品样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7]13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7.07.25【实施日期】2017.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3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全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25日2017年全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2017年,全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14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46号)和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办工作安排部署,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治理力度,强化行业日常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侵害消费者、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推动打防结合与打建结合,营造公平竞争、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为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持续推进重点领域治理(一)加大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治理力度。

强化网上交易管理。

开展2017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以打击侵权假冒、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为重点,提升协同管网水平。

开展以消费品为重点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执法打假专项行动。

加强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问题集中整治。

加大互联网医疗监管力度。

开展邮件、快件寄递渠道重点执法。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96.05.08【实施日期】1996.06.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9号)《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乌力吉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标准管理,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内生产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军工产品、药品、兽药、建设工程标准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初级农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正式生产的产品都必须有产品标准,并严格执行。

产品标准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产品标准是组织生产,质量检验,产品鉴定的依据,也是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

第四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产品标准监督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标准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产品标准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行标准信息的现代化管理手段,主动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产品标准的注册登记第七条企业正式生产的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必须办理标准注册登记。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时间:2007—06—10 来源:网友投稿作者:《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1。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2。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实现商品生产、流通及商务的信息化,建立现代化的商品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3。

本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三定”方案以及国务院1988年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联合上报的《关于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的批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释义】1。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种类与范围的规定.2。

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主要应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及厂商的物理位置等进行编码与条码标识,有EAN/UPC、ITF—14、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1) EAN/UPC商品条码包括EAN—13、EAN—8和UPC—A与UPC-E四种形式。

主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EAN—13商品条码、UPC—A商品条码也可应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2) ITF-14条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3) UCC/EAN—128条码主要用于对物流单元、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也可用于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位置的条码标识。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内蒙古分中心条码胶片订单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内蒙古分中心条码胶片订单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内蒙古分中心条码胶片订单
制作须知
一、订单填写说明
1、厂商识别代码:厂商识别代码由7~10位数字组成,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负责分配和管理;
2、条码形式:零售商品条码一般为EAN-13和缩短码 EAN-8,储运条码为ITF-14,其它则按所属码制填写;
3、放大系数:由于印刷允许误差较小,建议EAN-13码尽量选择1.00至2.00之间的放大系数;
4、为保证条码印刷质量,在产品外包装设计前,企业应及时定制条码原版胶片,以免影响使用;
二、条码设计与印刷要点
1、不要将条码胶片随意放大或缩小;
2、条码四周必须留有充足的空白区;
3、一般不要把条码高度截短,若包装上所能容纳条码的空间有限,则至少也要保留条码高度在10毫米以上;
4、尽量采用黑条白空的颜色搭配,其它颜色请参考胶片包装袋或其它条码资料,不要采用红色作为条的颜色;
▲条码印刷品要及时进行检测,分中心可提供条码质量检测服务;
▲条码胶片直接邮寄给企业所在盟市质监局,如需代寄的企业,请与工作人员联系。

三、条码尺寸示意图(具体数值详见GB12904-2008)
放大系数为1.00时,EAN-13条码尺寸示意图单位:mm
四、汇款方式
开户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中心)※单位名称必须为全称,括号及括号内容必须全部填写,否则无法收到汇款。

账号:154038154276开户行: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金桥支行。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0月1日起实施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0月1日起实施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0月1日起实施
佚名
【期刊名称】《《机电信息》》
【年(卷),期】2005()19
【摘要】据从全国条码工作研讨会上获悉,2005年10月1日起,我国新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

新《办法》重点推广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对冒用、伪造商品条码的不法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

【总页数】1页(P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4;F716
【相关文献】
1.《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实施 [J],
2.广西分中心评估调研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效果 [J], 罗丽红
3.《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 [J],
4.新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0月起实施 [J], 晓明
5.新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0月实施冒用条码要罚3万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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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规定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一、什么叫条码?什么叫商品条码?其表示方法如何?有何标注要求?所谓"条码",它是一种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识读并实现数据自动输入计算机的特殊编号。

严格地讲,它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记,用以表示一定的信息。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1)EAN-13条码所表示的代码由13位数字组成,其结构如下:结构一:X13X12X11 X10X9X8X7 X6X5X4X3X2 X1 其中:X13…X11为表示国家或地区代码的前缀码;X10…X7 为制造厂商代码;X6…X2为商品的代码;X1为校验码。

结构二;X13X12X11 X10X9X8X7X6 X5X4X3X2 X1 其中:X13…X11为表示国家或地区代码的前缀码;X10…>X6 为制造厂商代码;X5…为商品的代码;X1为校验码。

在我国,当X13X12X11 为690、691时其代码结构同结构一、当X13X12X11 为692时其代码结构同结构二。

(2)EAN-8条码EAN-8条码即缩短码,其结构较为简单,由8位数字组成,具体如下:X8X7X6 X5X4X3X2 X1 其中:X8X7X6 含义同EAN-13的厂商识别代码;X为商品的代码;X1为校验码二、国家对商品条码的注册、使用有何规定?《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⑴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⑵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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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2.07
•【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施行日期】2013.04.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93号)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
2013年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及其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系统。

第五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区商品条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内蒙古分中心(以下简称物品编码机构),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

第七条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生
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标注集团公司名称。

第八条物品编码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系统成员。

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物品编码机构自受理补办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的,在五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

第十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二条商品条码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五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的,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农副食品、酒、饮料、茶、烟草制品;
(二)种子、农药、肥料、饲料、日用化学品;
(三)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医药、保健品;
(四)纺织服装、皮革制品、纸制品、工艺美术品。

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
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尺寸、颜色、印刷位置以及商品条码的质量应当
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产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十九条从事印刷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

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并存档备案,存档期限为二年。

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委托具有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应当保证印刷质量,产品出厂应当附具商品条码检验合格证明。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的;
(三)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

委托加工产品的,受托人应当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人名称标注在产品或包装上。

第二十四条在自治区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合法有效证明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和商品条码质量合格证明并存档。

商品销售者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识别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商品。

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

第二十七条商品销售者在本企业内部对于需要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作为临时性补充措施的商品可以使用店内条码,编制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不得另行编制店内条码或者利用店内条码覆盖原商品条码。

第二十八条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
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二十九条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利用商品条码对产品建立和实施质量安全跟踪和追溯,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做好商品条码质量相关检验工作,公众有权查询有关检验结果。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
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依法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

(二)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

(三)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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