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电磁环境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菏泽牡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菏泽牡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菏泽牡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随着菏泽牡丹机场建设落成,机场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设备相继开放使用,为防止由于建筑物破坏导航台电磁环境,从而影响导航设备正常运行,菏泽牡丹机场依据有关技术要求,制定了菏泽牡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划定了机场航空无线电设备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一、菏泽牡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一)依据下列规定和标准划定:1、《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 6364-2013);2、《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MH/T4003-1996);3、《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Z20093-92);4、《对空情报雷达站电磁环境防护要求》(GB 13618-92);5、《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 13615-92);6、《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CCAR-71TM);7、《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AC-118-TM-2011-01);8、其它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菏泽牡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菏泽牡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两部分组成:1、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1)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

长度是从跑道中心线的中点到跑道北端延长线2115米和从跑道中心线的中点到跑道南端延长线2850米的距离。

宽度1000米,即以跑道中心线及其两端延长线的近距导航台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500米。

(2)机场规划用地范围。

即菏泽牡丹机场已经征用的土地范围。

(3)全向信标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2、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在菏泽牡丹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菏泽牡丹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水平边界,是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示意图如下:图1 菏泽牡丹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水平边界示意图二、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设置在菏泽牡丹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导航台站有:全向信标/测距台、航向信标台、下滑信标/测距台。

2022《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2022《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和运行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用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是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巡查责任主体,发现妨碍机场安全运行环境的,应当及时排除或者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对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的查处;负责对无线电有害干扰的排查。

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督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和航路附近区域的空中体育运动、航模放飞等活动,在活动前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备,并按要求严格进行。

对依法登记注册的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督促其严格落实机场净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禁止在相关区域施放无人机、孔明灯、风筝、烟花爆竹等监管办法,向社会公布并检查落实。

对在禁止区域实施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及处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审批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将实际建筑高度纳入规划专项验收。

督促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电气化铁路、通讯铁塔、高压铁塔及输电线等项目的单位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核手续,涉及到无线电等相关内容通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机场管理机构共同商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环境执法监管,确保烟尘达标排放,依法查处机场周围违法排污企业;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秸秆禁烧工作。

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5•【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2013年11月5日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以下简称贵阳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阳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贵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规划、公安、财政、国土、住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环保、安监、气象、通讯、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贵阳机场所在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具体负责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法划定并经批准的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应当纳入贵阳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并完善巡查、报告、举报等工作联动机制,发现影响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保护意识。

无锡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无锡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无锡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无锡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2021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2月3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机场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机场和A1级通用机场。

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体育、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

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航空运输需求的不断增长,民用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显得愈发重要。

为了保障飞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市与机场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二)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航空运输安全的平衡。

二、净空保护区的划定(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净空保护区的范围包括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 10 公里、跑道端外 20 公里的区域。

(三)在净空保护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障碍物的高度,确保符合净空要求。

三、净空保护的限制和要求(一)禁止在净空保护区内修建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净空审核。

(二)严禁在净空保护区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等升空物体。

(三)不得在净空保护区内设置影响导航设施正常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控制在净空保护区内进行的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设备和作业方式不会对飞行安全造成威胁。

四、电磁环境保护(一)划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二)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可能干扰电磁环境的活动。

(三)加强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严格限制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

五、监督管理(一)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巡查和监测。

(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7__第七章_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

7__第七章_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

第七章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7.1 概述7.1.1 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为以机场基准点为中心50公里的范围,包括依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中的净空障碍物限制面所划定的空间范围。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范围是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产生的干扰所规定的区域,包括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及按照《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在机场各无线电台站附近划定的保护范围。

7.1.2 目标制定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具体管理规定,包括建立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巡视检查和管理制度,明确机场与政府部门的定期协调机制、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程序、新增障碍物或影响电磁环境保护设施的处置程序以及保持原有障碍物的标志或标志灯清晰有效的管理办法等,通过上述制度和管理程序的落实,确保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符合机场安全运行的要求,使机场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7.2 管理依据7.2.1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中国民用航空局第156号令)《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中国民用航空局第191号令)《国际民航航空公约附件十四》(2004年7月第四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 5001-2006)《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94号)《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 6364-86)《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Z20093—92)7.2.2 参考文件ICAO《机场设计手册》DOC 9157-AN/901ICAO《机场规划手册》DOC 9184-AN/9027.3 安全目标7.3.1 年度安全目标的确定机场场道勤务部会同民航青岛空管站相关部门根据民航有关规定及机场实际,应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现状进行评估,制定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年度安全目标和措施,上报机场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兴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通政规[2013]4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兴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通政规[2013]4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兴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兴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通政规〔20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兴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9月24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9日南通兴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通兴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机场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通兴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南通兴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南通兴东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即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南通兴东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南通兴东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设置在南通兴东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南通兴东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机场北端以全向信标台天线为中心,相对跑道方向,往外延伸500米、往两侧各延伸500米;南端以南近台天线为中心,相对跑道方向,往外延伸500米,往两侧各延伸500米所组成的宽度1000米的矩形区域以及机场规划用地范围。

机场净空、电磁环境和噪声影响的管控要求

机场净空、电磁环境和噪声影响的管控要求

机场净空、电磁环境和噪声影响的管控要求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机场净空、电磁环境和噪声影响的管控要求该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机场净空、电磁环境和噪声影响的管控要求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机场净空、电磁环境和噪声影响的管控要求是确保机场运营安全、有效地管理环境影响,保障周边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

第十五章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

第十五章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

第十五章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管理1 概述1.1 范围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范围是为保障机场及其周围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须的空间范围。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外设置的各类与无线电有关的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执行,其产生的电磁辐射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构成干扰。

1.2 目的制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具体管理的具体规定,包括建立机场净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巡视检查和管理制度,明确机场与政府部门的定期协调机制、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程序、通过上述制度和管理程序的落实,确保机场电磁环境符合机场安全运行的要求,使机场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2 管理依据2.1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航局令第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203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191号)《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3号)《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20093-92)《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系统第1部分:话音通信系统技术规范》(MH/T 4001.1-2006)《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系统第2部分:甚高频设备维修规范》(MH 4001.2-1995)《短波地空通信地面设备通用规范第1部分:短波单边带设备技术要求》(MH/T 4002.1-1995)《短波地空通信地面设备通用规范第1部分:短波单边带设备维修要求》(MH/T 4002.2-1995)《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MH/T 4003-1996)《航空移动业务卫星通信地面地球站总技术要求》(MHT 4004-1997)《空中交通管制二次雷达设备技术要求》(MH/T 4010-2006)《空中交通管制S波段一次监视雷达设备技术规范》(MHT 4017-2004) 《仪表着陆系统(ILS)技术要求》(MHT 4006.1-1998)《甚高频全向信标(VOR)技术要求》(MH/T4006.2-1998)《测距仪(DME)技术要求》(MH/T4006.3-1998)《无方向信标机(NDB)台技术要求》(MH/T4006.4-1998)《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6)2.2 参考文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2004年5月第四版)ICAO《机场勤务手册》第六部分ICAO《机场规划手册》ICAO《机场设计手册》3 安全目标3.1 年度安全目标的确定机场保障部根据民航有关规定及机场实际,应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现状进行评估,制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年度安全目标和措施,上报机场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

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
(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修建向空中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灯光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将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城市规划,并按照规划严格管理,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建设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民航无线电台(站)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无线电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共同商定。
第二章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民航西南管理局批准的民用机场总平面规划图,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绘制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民航西南管理局,并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或者风筝时,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并将施放情况报告当地机场管理机构:
(一)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
(二)在系留气球上加装气球挣脱系留时使气球快速放气的装置;
(三)加装明显的识别标志;
(四)系留索应当采用或者附有彩色飘带,使其在至少2千米以外能见;在夜间使用时,应在系留气球或者风筝及系留索上装置障碍物标志及照明设备,使气球及系留索被照明;

陇南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陇南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陇南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9•【字号】陇政发〔2017〕58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陇政发〔2017〕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现将《陇南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贯彻落实。

陇南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9日陇南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陇南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管理,确保陇南机场航空器运行安全,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3号令)和《甘肃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12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陇南机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陇南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凡在陇南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规划或新建、改建、扩建各项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一定空间范围,用以限制机场及周围地区障碍物或移动物体的高度。

第三条机场净空保护范围:距跑道两端各20公里,跑道中心线及其延长线两侧各10公里为机场净空保护区。

第四条障碍物:在陇南机场净空面内,穿透陇南机场净空限制面的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陇南机场净空限制面外,机场净空保护区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或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研究认为对航空器的运行有危害时,均视为障碍物。

上述情况除非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不会对航空器的运行构成危害的物体可不列为障碍物。

第五条凡在陇南机场监控区域内规划、修建各项工程的,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部和国家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机场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并加强监督管理。

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乌兰察布市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乌兰察布市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机场运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乌兰察布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水平面、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和部分飞行程序保护区域。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机场净空电磁环境;对破坏机场净空电磁环境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名词解释?(一)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水平面、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部分飞行程序保护区域。

?(二)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包括锥形面、内水平面、内进近面、进近面、过渡面、内过渡面、复飞面及起飞爬升面。

?(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四)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

?(五)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六)障碍物限制:飞机场附近障碍物限制是为了保证飞机的起降安全,对飞机场邻近地区的人工和自然物体的高度必须实行限制,以保证对飞行没有障碍。

第二章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第六条凡在乌兰察布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必须满足机场净空限制要求,同时还应满足机场电磁环境要求。

?对报经民航管理部门净空审查的建设项目,需在该建设项目通过民航管理部门的净空审查后,方可予以审批。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9•【字号】济政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9日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在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区域内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机场净空管理规定》(鲁政办发〔2018〕34号)等规定,结合济宁曲阜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济宁市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所辖区域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济宁曲阜机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县(市、区)应当参照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建设项目抄送机制。

及时收集、整理济宁曲阜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外、机场基准点半径55千米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建设项目等障碍物资料,并及时更新和完善建设项目障碍物资料库;(二)对可能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障碍物,应当及时组织航行研究,经研究,如果障碍物高度不满足飞行程序或者不满足起飞航经区超障需求的,应当采取临时安全措施,组织飞行程序的调整优化设计,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征求意见并抄送民航山东监管局;(三)对于建设项目所在地经自然资源和规划或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批准的净空保护区内的拟建建设项目,在收到抄送的批准文件和资料后,应当进行复核;发现建设项目超高或者未按照规定征求民航山东监管局意见的,应当告知审批单位转告建设单位补办征求意见手续;(四)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超出机场净空限制面广告牌的监督管理。

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4修正)

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4修正)

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5年12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6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和民航行业标准划定,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施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由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无线电管理、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气象、园林和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相关区(市)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民用航空青岛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民航管理机构)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机场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机场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国际机场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XX国际机场环境,规范XX机场环境保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XX省环境保护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XX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结合XX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环境保护,是指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各部(站、公司)在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和其他活动中,依法开展的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防治、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清洁生产等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XX机场驻场单位是机场范围内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各驻场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责任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负第一责任,对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环保工作制度、任务、目标、机制,切实做好环保工作。

第四条XX机场环境保护坚持“保护当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人参与、破坏必惩、失责必究、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机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XX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为保护XX机场环境而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好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所有驻场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机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或破坏机场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XX国际机场环保委员会统筹安排部署XX机场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全面指导各驻场单位和XX机场公司各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管理,为常设监督机构,环保委员会成员由各驻场单位组成,负责督促落实各驻场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负责XX机场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相关工作;(三)配合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四)制定年度环保目标,与各单位(含XX机场公司各部、站、公司)签订环保责任书;(五)组织环保监督、检查、考核;(六)协调涉及XX机场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环保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经营发展部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场电磁环境管理制度
一、范围
通信导航室根据民航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明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范围。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两部分组成。

二、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仪表着陆系统(I1.S)技术要求》
《甚高频全向信标(VOR)技术要求》
《测距仪(DME)技术要求》
《XX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XX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
《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
三、目的
制定建立电磁环境管理制度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巡视检查制度,明确通信导航室与XX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处的定期协调机制和报告程序。

通过上述制度和管理程序的落实,确保机场电磁环境、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和维护民用航空无线电波秩序。

四、安全责任制
组织机构
通信导航室成立电磁环境管理负责小组,负责电磁环境管理具体组织实施。

职责
建立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巡检制度,发现有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立即报告民航XX监管局及XX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处。

发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频率受到干扰时,立即报告安全管理部,无法消除的,立即通报XX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处。

通信导航室严格落实安全监督检查机制,负责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巡视监督检查工作。

配合XX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处及XX机场公安局负责电磁环境保护突发事件的处置。

五、协调机制
通信导航室与XX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处召开协调会每年不少于1次,会议内容形成正式文件下发。

目的是宣传电磁环境保护知识,同时评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执行情况,并通报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措施建议。

六、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划设与报备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划设
机场电磁环境的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航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以及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通信导航室按有关规定及标准将划设区域报机场公司,由机场公司配合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民航XX监管局、市规划局和XX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划设;如有变化,及时按程序报批,做出调整。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备案
通信导航室要及时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机场公司,由机场公司报XX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处,并报自然资源局备案,并由地方政府向社会公布。

七、电磁环境巡检制度
1 .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巡检
区域: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区域内。

巡查频次:每月一次,遇重大节日或重要保障时增加检查频次。

巡查要求:
(1)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是否设置了干扰机场
飞行区电磁环境的工业、科技、医疗设施;
(2)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是否修建了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
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电气化铁路)、公路、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
(3)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是否有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是否修建其它可能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进行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活动;
(4)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是否设置了产生有源干扰的电气设施、金属结构建筑物以及仰角超过规定要求的建筑物。

(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是否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2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巡检
区域:无线电台站的电磁环境保护区
巡查频次:每日检查一次,遇重大节日或重要保障时增加检查频次
巡查要求:
(1)航向信标台(1.oC)
在航向台保护区内,是否有树木、高杆作物、建筑物、道路、金属栅栏和架空金属线缆,杂草高度是否小于0.5m。

进入航向台的电源线和电话线是否从保护区外埋入。

在航向台天线前方土10度距离天线300OrTl的区域内,是否有高于15m的建筑物、高压输电线等大型发射物体存在。

在保护区内是否停放车辆或飞机,是否有任何地面交通活动。

(2)下滑信标台(GP)
下滑台的保护区如图所示:在A区内是否有高于0.3m的农作物和杂草,是否有建筑物、道路、金属栅栏和架空金属线缆。

进入下滑信标台的电源线和电话线是否从A区外埋入地下。

在B区内是否有高于10m的金属物体、堤填、树林和高压输电线等大型反射体存在。

(3)多普勒全向信标台电磁环境要求(DVOR)
a:多普勒全向信标台台址应设置于以获得全方位最大视距的位置。

b:以多普勒全向信标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多普勒全向信标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IOOm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任何障碍物;半径200m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公路、建筑物、堤坝、山丘等障碍物;半径IoorTr20Om的树木相对于基准面垂直张角不应超出1.5°,水平张角不应超出?°;半径200m~300m的障碍物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不应超出1.5°,水平张角不应超出10。

;半径30Om 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铁路;半径300m以外的障碍物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不应超出25o o
c:以多普勒全向信标天线基础中心为基准点,以多普勒全向信标天线反射网平面为基准面,半径20OrTl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35kV及以上的高压输电线,半径50Om以内不应有超出基准面高度的11OkV及以上的高压输电线。

d:在全向信标台信号覆盖区内,对调频广播干扰的防护率为
17,对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干扰的防护率为14dB,对其他各种有
源干扰的防护率为20dB o
e:对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保护间距可按照(5)的推荐方法进行计算。

33.7.2.3.4测距仪(DME)
与下滑信标合装的DME设备电磁环境保护区要求与下滑台一致,与多普勒全向信标合装的DME电磁环境保护要求与全向信标台一致
33.7.2.3.5对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干扰防护距离按下式计算:
¢/=30×
式中:
d一防护距离,即工业、科学、医疗设备距地面或机载接收设备的距离,m
E30一工业科学、医疗设备干扰允许值,dB(V∕m
ES-防护业务的信号场强,Bm
R一防护率,dB
A-业科学医疗设备干找接减率中的减指数
巡查所用仪表:电磁环境监测仪RoHDE&SCHWARZPR100
八、电磁环境干扰信息通报及应急处置
通信导航室在收到或发现通信导航设备无线电频率受到有害电磁干扰时,应立即将干扰情况按照信息通报流程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要求进行上报。

通信导航室应对所受有害电磁干扰的干扰性质、干扰台站频率、呼号、出现时间和信号强度等进行详细记录,干扰时间精确到秒。

通信导航室应将所受干扰的具体情况及时报告XX省无线电管理委员办公室管理处,并填写《有害干扰报告表》,同时报告民航XX监管局空管处,并填写《航空无线电干扰申诉报告表》。

通信导航室应积极配合XX省无线电管理委员办公室管理处干扰排查工作。

排除干扰后,通信导航室负责人将有关干扰处置情况上报部门部长、安全服务管理部,公司领导、集团运行管理部、民航XX监管局,值班人员完整的填写有关记录。

九、培训与教育
通信导航室依据安全培训与教育管理手册结合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巡视检查业务,制定和细化电磁环境保护安全培训计划,严格开展培训并做好相关台账记录与考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