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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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和运行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用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是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巡查责任主体,发现妨碍机场安全运行环境的,应当及时排除或者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对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的查处;负责对无线电有害干扰的排查。

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督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和航路附近区域的空中体育运动、航模放飞等活动,在活动前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备,并按要求严格进行。对依法登记注册的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督

促其严格落实机场净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禁止在相关区域施放无人机、孔明灯、风筝、烟花爆竹等监管办法,向社会公布并检查落实。对在禁止区域实施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及处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审批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将实际建筑高度纳入规划专项验收。督促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电气化铁路、通讯铁塔、高压铁塔及输电线等项目的单位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核手续,涉及到无线电等相关内容通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机场管理机构共同商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环境执法监管,确保烟尘达标排放,依法查处机场周围违法排污企业;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秸秆禁烧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塔吊的航空障碍灯安装、开启和警示标识安装情况的督促检查。

文广旅部门:宣传和普及有关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民航安全知识。

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各相关单位开展净空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据《城乡规划法》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

的违法建(构)筑物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配合处置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协助机场管理机构开展鸟击防范相关工作。

气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等的管理,并重点监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和航路附近区域。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按照本机场最新的远期总体规划制作机场障碍物限制图,并报相关部门备案;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飞艇、滑翔机、滑翔伞、动力伞等飞行活动的审核工作;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日常巡视检查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义务,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机场净空保护

第五条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应当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民航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及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民航西南管理局审批后,应抄送市、县(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气象等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发生变更,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民用机场净空区内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严格按照最新净空技术要求对地块控制指标进行编制。

第八条位于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不会对航空器运行构成危害的除外。

第九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发现在净空区内正在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他障碍设施和物体,应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经过航行评估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住建部门应当通知其产权所有者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

第十一条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烟雾、粉尘、废气、火焰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包括靶场、爆炸物仓库);

(二)焚烧稻草、秸秆、工业废料、生活垃圾等物质而影响能见度的行为;

(三)设置影响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以及其他设施;

(四)种植影响机场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

物;

(五)饲养、放飞影响飞机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六)向空中施放大型礼炮、烟花、焰火、信号弹、孔明灯、自由气球、飞艇、热气球、滑翔机、滑翔伞等活动;

(七)设置吸引鸟类及其他物体的露天垃圾堆放场、填埋场、屠宰场和养殖场;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二条因重大庆典等活动确需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或者风筝的,应当在7日前向当地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经批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或者风筝时,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并将施放情况报告机场管理机构:(一)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

(二)在系留气球上加装气球挣脱系留时使气球快速放气的装置;

(三)加装明显的识别标志;

(四)系留索应当采用或者附有彩色飘带,使其在至少2000

米以外能见;在夜间使用时,应在系留气球或者风筝及系留索上装置障碍物标志及照明设备,使气球及系留索被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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