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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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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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正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江苏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综合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不能偏执一端。

法定裁量情节应当优先于酌定裁量情节。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粤司办〔2016〕646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司法厅2016年12月22日以粤司办〔2016〕646号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受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确定行政处罚种类与行政处罚幅度中具体处罚标准的情形。

第五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依法具体负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依法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监察部门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1、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有立功表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减轻处罚二、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减轻处罚并不是从轻处罚,其是指在最低法定刑以下进行量刑。

现实中,只要被告人具有一定的情节,那么就可以申请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的种类包括法定减轻处罚情节、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两种。

关于减轻处罚怎么适用?减轻处罚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包括:⑴低于整个法定刑的最低刑判刑,如抢劫罪判3--10年有期徒刑,最低刑是3年有期徒刑,减轻处罚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更轻的刑种:拘投、管制。

遇到有排列刑种时以最低的刑种算。

如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这当中法定最低刑是管制,减轻处罚则可以免予刑事处分。

⑵低于某一量刑幅度的最低限度判刑,如抢劫罪有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两个量刑幅度,在低于第一个量刑幅度最低刑判刑的,是在整个法定刑以下判刑,在低于第二个量刑幅度最低刑即10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刑的也是减刑,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适用减轻处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减轻处罚主要适用于主刑,不适用于附加刑。

2、在同时遇有加重、从重、减轻处罚情节时,应根据情况,分清主次、轻重,依法衡量,不能只倾向于减轻或从重、加重。

3、判决并处罚金不是减轻处罚的理由。

4、死刑缓期执行、缓刑不是减轻处罚。

三、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有什么区别从轻处罚是在一个量刑或者处罚幅度内,从低线处罚,但总体来说还是在该幅度内,比如某个量刑幅度为3-10年,那么根据从轻情节适用低线判3年就是从轻。

而减轻处罚则指在本来应当使用的量刑(处罚)幅度一下,减轻适用新的比较轻的量刑幅度。

比如某罪有2个量刑幅度,一个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个则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犯的行为本来应当适用第2个量刑幅度,但是由于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因此适用第1个量刑幅度,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

从轻、减轻处罚与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及相关规定

从轻、减轻处罚与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及相关规定

从轻、减轻处罚与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及相关规定展开全文刑事案件从轻、减轻处罚与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及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一、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即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具有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三、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可以看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

如某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时,量刑即倾向于较低的刑期,不一定是三年,且最低也不能低于三年。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同理,最高也不能高于十年。

至于以什么标准来划分轻、重,没有统一规定,当然也不能简单的以法定刑的“中间线”来做标准。

2、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时,量刑的幅度就是在三年以下。

(没有量刑幅度可以高于法定刑的)注:还应注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前者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后者则是“必须要从轻或者减轻”。

综上:“从轻”是在法定刑内,“减轻”是低于法定刑。

从力度上说,“从轻”小于“减轻”。

刑法中的可以与应当,从轻与从减、减轻口诀可以应当一:中无损,应当免。

犯罪中止,并且无损害,应当免除刑罚。

二:中有损,应当减。

犯罪中止,但有损害,应当减轻处罚。

三:未成年,应从减。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仅从犯,应全三如果仅仅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防避胁,首大功,应减免。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后又立大功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轻且首、种且铲,可以免。

犯罪比较轻并且自首的,种植毒品(具体记不太清楚了)并且能够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七:未唆精,首或功,可从减。

教唆未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自首或者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八:聋又哑,预或盲,可全三。

行政处罚可以酌定减轻吗?

行政处罚可以酌定减轻吗?

行政处罚可以酌定减轻吗?一、问题的提出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决定的重要形态,是确保行政法上义务履行的实效性手段。

在判定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基础上,需依法合理量罚。

近期,“芹菜案”“巴黎贝甜案”等均因处罚畸重备受争议。

对符合条件的应受行政处罚行为适度减轻处罚,是一项重要的量罚制度,亦是应对上述畸重处罚案件的可选择方案。

《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30条、第31条和第32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乃至规范性文件不乏对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规定。

只是,减轻行政处罚是否限于上述情节?该问题的回答决定性地影响着减轻行政处罚适用的广度与深度,触动着过罚相当原则与处罚法定原则之间的博弈,折射着行政处罚场景中法的合理性与法的安定性之间的较量。

本文的讨论聚焦于此。

实务部门持不同主张。

绝大部分立法机关(包括行政立法机关和拟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强调依法减轻处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第58条、《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40条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19年)第2条和第3条,等等。

仅极少数规范暗含酌定空间,如《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2022年)第13条第1款规定,减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可以减轻处罚。

行政机关亦倾向基于法定情节减轻处罚。

例如,在重庆奇火哥快乐餐饮有限公司万豪店与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以下简称奇火哥餐饮公司案)中,因具备《重庆市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7条第1项中的减罚情节,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减轻处罚决定。

又如,在杭州市西湖区方林富炒货店诉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处罚案(以下简称方林富炒货店案)中,因无法定减罚情节,作为行政处罚作出机关的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均强调“20万元罚款已是最低罚款额度”“已是在广告法规范幅度内最轻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11•【字号】鲁市监法规字〔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鲁市监法规字〔2024〕5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省药监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1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以下简称省局)根据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阶次。

第五条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照执行;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规定的,可以由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参照本规则的规定实施。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有哪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有哪些

⾏政处罚⾃由裁量权的适⽤规则有哪些⾏政处罚所涉及到的东西还是⽐较多的,其中就包括⾏政处罚⾃由裁量权,对于⾏政处罚⾃由裁量权我相信有很多⼈都不是⾮常的清楚,那么⾏政处罚⾃由裁量权的适⽤规则有哪些?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第⼀条为保证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使⾃由裁量权,促进依法⾏政,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政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条本规则所称⾃由裁量权,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作出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政处罚时,适⽤本规则。

第四条⾏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做出的⾏政处罚⾃由裁量应与违法⾏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使⾃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分析违法⾏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违法⾏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为,在实施⾏政处罚⾃由裁量时,使⽤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随本规则同时下发的《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政执法局⾏政处罚⾃由裁量权执⾏标准(试⾏)》(以下简称《执⾏标准》)在单位内部公开,并通过适当⽅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危害后果的违法⾏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七条⾏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是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较轻微的民事处罚法律。

它的处罚会有警告、罚款、⾏政拘留等⼿段。

既然是因为违反法律⽽遭受处罚,⾃然有轻⾃重,有可以减轻的,也有可以加重的。

那么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是什么呢?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相关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是什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谅解的;(三)出于他⼈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的违法⾏为的;(五)有⽴功表现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两种主要处罚⽅式(⼀)罚款是给违反治安管理⾏为⼈处以⽀付⼀定⾦钱义务的处罚。

罚款处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得⽐较多,罚款的作⽤在于通过使违反治安管理⾏为⼈在经济上受到损失,起到对其的惩戒和教育作⽤。

此外,对于⼀些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为,如赌博、卖淫、嫖娼等,以及⼀些具有⼀定经营性质的违法活动,根据现⾏法律规定和实际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保留规定了较⾼的罚款幅度。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罚款的处罚⼀般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对于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政拘留是短期内剥夺违反治安管理⾏为⼈的⼈⾝⾃由的⼀种处罚。

因此,拘留是对⾃然⼈最严厉的⼀种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拘留的处罚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对被决定给予⾏政拘留处罚的⼈,在处罚决定⽣效后,由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为⼈除应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外,如违反治安管理的⾏为对他⼈造成损害的,⾏为⼈或者监护⼈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减轻的法律规定,如果⼀不⼩⼼违反法律,可主动投案⾃⾸,这是⼤众都知的“坦⽩从宽”的处罚原则;即使⼀时⿁迷⼼窍,只要有悔悟之⼼,为时都不晚。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规范检察人员行为,严肃检察纪律,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执行检察纪律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宽严相济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检察人员履行职责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检察人员不受纪律处分。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检察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二节检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对违反检察纪律的检察人员,应根据其错误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显著轻微,经批评教育确已认识错误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条检察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十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治安管理是社会生活中的一部分,也是国家管理的基本职责之一。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理程序和处罚标准,而该法也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减轻了一些处罚措施。

下面我们将就《治安管理处罚法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来一一介绍。

第一步:认定处罚情节治安管理处罚常常会对一些社会不良行为进行处罚,而减轻处罚则是指在情节不严重的情况下,对处罚予以降低或者免除的处理方式。

因此,首先要根据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不同,对处罚情节进行认定,然后进行适用。

第二步:确认减轻措施在处罚减轻的具体规定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行为的,可以不处罚或者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

同时该法还规定,在执行处罚时还应遵循适度与严格的原则,既不能因过于宽松而导致惩罚形同虚设,也不能因过于苛刻而损害公民权益。

第三步:制定酌情处罚规定针对各地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允许各级治安管理机关依照实际情况,制定酌情处罚规定。

这种规定一般是针对个别案件以及处罚措施的细化和补充,更好地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步:强化处罚监管在减轻处罚的同时,还要加强处罚的监管,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处罚被减轻。

具体来讲,应建立健全处罚监督机制,监督机关对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主张予以改正。

总之,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的意义在于更好地保障社会公正,确保公民合法权益的完整和安全。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在处罚的时候制定相应的减轻措施,并在处罚监管上加强相关措施,以达到更完善的法制体系。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2•【字号】深市质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印发执行,并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一、《适用规则》第五条中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级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中应当依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是指我委制定公布的三批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批、第二批修订)和《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批)》,及我委今后继续制定公布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二、《适用规则》第二十条中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级办案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照权限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所指的规定,是指《适用规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若干规定》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对规定中的重大疑难等案件处理,各级办案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由各级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辖区局以下办案单位办理的案件,由辖区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本《适用规则》实施后,原《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深市监法字〔2011〕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暂行)的通知》(深市监法字〔2012〕12号)同时废止。

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

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

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
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一种在行政处罚中常见的处理方式,其适用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情节轻微
行政处罚减轻是在情节轻微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减轻处罚方式,具体而言,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较低,造成的后果较轻微,不致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二、自觉纠正、积极赔偿
在行政处罚减轻的处理中,行为人自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纠正,同时主动赔偿相关损失,是减轻处罚的重要因素。

三、没有前科记录
行政处罚减轻的处理方式通常只适用于首次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对于有前科记录的人员,不太可能被采取减轻处罚的方式来处理。

四、主观故意较轻
行政处罚减轻适用于主观故意较轻的情况,这意味着行为人并没有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仅在疏忽大意的情况下犯了错。

五、无恶意造成行政违法
行政处罚减轻通常也适用于因行为人的疏忽或其它原因,本身并没有
恶意要违反行政法规,而是由于误解或大意造成行政违法的情况。

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
在行政处罚减轻的情况下,行为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工作,
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此才有可能被采用减轻处罚的方式来处理。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进行的一种处理方式,而具体的适用规则包括情节轻微、自觉纠正、积极赔偿、没有前
科记录、主观故意较轻、无恶意造成行政违法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

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

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

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行政处罚指的是能够有效实施的行政管理以及保护公民以及法人或者包括的其他合法组织权益。

在实行行政处罚的运行中,既能为了有效的针对具体情况去应对,因此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能够从轻发落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和不予以处罚的几种阶级幅度,但是在整个过程中减轻处罚的适用有的人会出现对于标准的认识认知不够清晰,然后自由裁决量定权利过于宽松会出现很混乱的情况发生。

根据我国的有关于并列处罚的(也就是并罚)的情况下,能够适用的规则我们可以细分为“相对并罚”以及“绝对并罚“,分别的进行考察和量定。

按照相对并罚的减轻处罚来定义是可以减少罚种的,在能够并罚的情况下,以至于减轻处罚而并罚的种类可以减少,而是不是真的需要对可以并处的处罚能够进行自由量裁决的,是要由行政机关决定的。

也就是说可以有这个决定并罚的罚种是否减少的权利的。

而绝对并罚呢是指到底是不是真的允许能够由行政机关进行这个自由裁决后减轻罚种。

这个问题是具有争议性的,我个人认为在不能减少的处罚种类的话,就会出现一下的问题。

首先会出现使得减轻处罚以及免处罚的边界混淆的情况发生,根据我国的立法规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是会有比较清晰的边界的,并且法律的程度上说是没有直接给予赋予行政机关在处理减少处罚的罚种的权利,所以这样看来呢是行政机关假如用了这种方式的话总的来说是错误的做法,会引起任意更改了已经设定好的规定去采取办法解决处罚的处罚方式的情况发生的。

其次会使得本身就有自由裁决的量定执行导致出现权利的滥用情况发生,根据我国的《行政处罚法》里面也有提及到有包括警告、罚款以及”钉牌“(吊销本身的许可证或本身的牌照)等等7种的行政处罚的措施方法。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好的绝对并罚情形出现的情况下,在实际情况上是指能够行政机关的裁决量定的权限制定了某个幅度之间的范围内适用的,意思就是不能随便去更改随便去扩张所拥有的自由裁决和量定的权利去违法行事的。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辽宁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视违法情节轻重程度、后果影响大小等因素,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以下统称“办案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监督工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2号)、《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第241号)及省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以下情节进行裁量:(一)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手段恶劣程度;(二)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三)违法行为存续时间的长短;(四)当事人的违法生产经营规模、涉案物品的数量与风险性、涉案品种监管的宽严(类别)、涉案金额的大小等;(五)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六)当事人的年龄、精神状况、是否具有身体或经济特殊情况;(七)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八)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采取的措施及改正的效(九)违法行为次数及频率;(十)其他综合裁量情节。

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相互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层级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模板】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模板】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委托的组织在依法查处案件过程中,就当事人违法性质的认定、法律依据的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及其数额幅度的确定进行裁量,应当遵循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做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公平原则。

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主客观因素相同或相近的、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五)综合裁量原则。

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在选择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法律规范效力不同,相互之间不抵触的,可以适用效力低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并兼顾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以下情节或者裁量因素进行裁量:(一)当事人是否主观故意;(二)违法行为和违法生产经营产品的危害后果;(三)初次违法还是再次多次违法;(四)违法行为侵犯的对象和持续时间的长短;(五)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六)当事人的悔过表现、采取的措施及改正效果;(七)政策、标准是否变化;(八)其他应当考虑的情节或裁量因素。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委托的组织在依法查处案件过程中,就当事人违法性质的认定、法律依据的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及其数额幅度的确定进行裁量,应当遵循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做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公平原则。

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主客观因素相同或相近的、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五)综合裁量原则。

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在选择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法律规范效力不同,相互之间不抵触的,可以适用效力低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并兼顾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第六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以下情节或者裁量因素进行裁量:(一)当事人是否主观故意;(二)违法行为和违法生产经营产品的危害后果;(三)初次违法还是再次多次违法;(四)违法行为侵犯的对象和持续时间的长短;2(五)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六)当事人的悔过表现、采取的措施及改正效果;(七)政策、标准是否变化;(八)其他应当考虑的情节或裁量因素。

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

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

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
1. 对于自觉依照法律规定遵守法律行为的:
a. 遵守法律行为,执行法律决定和依法参与公投活动;
b. 依法提供财税、投资、信息报告等相关服务,合法稳定遵守社会义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
2. 对于企业在政府部门要求的情况下,并有自觉行为的:
a. 正确理解政府制定的规定和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关任务;
b. 遵守行政机关发布的相关政策、政策答复措施,与其进行抗辩、和解;
c. 遵守政府有关公共管理要求,及时报告事实和转让债权,尽最大努力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d. 解决因未能及时进行申报而导致的行政处罚情形;
3. 对于一般遵守社会规范行为的:
a. 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的行为;
b. 遵守劳动纪律外的行为以及社会职业的行为;
c. 遵守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和正常发展;
d. 遵守公共安全规则,保障公共安全;
4. 对于尊重社会公律、自律行为的:
a. 遵守社会公律,采取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措施;
b. 遵守职业操守,采取诚实合要求的行为;
c. 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社会公序良俗;
d. 遵守市场规则,采取合法竞争手段,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e. 遵守竞争性定价、交易服务等行为准则,努力维护市场诚信度。

刑事案件减轻处罚裁判规则统计大全

刑事案件减轻处罚裁判规则统计大全

刑事案件减轻处罚裁判规则统计大全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陈婵娟:广强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力求在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前言减轻处罚是指犯罪分子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法律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首先,“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能包括法定最低刑本身,只有低于最低刑本身,才属于减轻处罚;其次,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不能跨越多个量刑档次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再次,如果该量刑幅度内有多种主刑,最轻的主刑就是法定最低刑,如果最轻主刑还有不同幅度之分的,条文中规定的最轻主刑的最低限度就是法定最低刑,不能把在同一量刑幅度内由适用较重刑种降低为适用较轻刑种当作减轻处罚;最后,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①法定减轻处罚,即犯罪人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减轻处罚,如自首、坦白、立功、未遂犯、预备犯、未成年犯等;②酌定减轻处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减轻处罚的适用,可以大幅度降低刑罚,能够促进行为人尽快的回归社会,对于刑事辩护工作具有极大的实务意义。

为此,笔者从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通过关键词精准搜索并浏览了681份相关判决书,并从中选择122个具有参考意义的有效使用减轻处罚的案例,结合法律规定,归纳出两大类,二十五小类适用减轻处罚的裁判要旨,用以指导刑事辩护工作中的减轻处罚实务辩护方向。

目录一、法定减轻处罚(一)刑法总则规定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1.行为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2.行为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但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行为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行为人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行为人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行为人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7.行为人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8.行为人系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9.行为人系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0.行为人系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11.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2.行为人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系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3.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的,系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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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
减轻处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使法律制裁更加公正和
合理。

适用减轻处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例如罪犯的主观意识、犯罪动机、犯罪方式、犯罪后的行为表现等。

针对不同的情况,可适用不同的减轻处
罚规则:
一、自首立功: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或司法
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并能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

立功是
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为查明事实、追究其他犯罪嫌疑
人的刑事责任,提供重要线索或协助办案人员的工作。

对于自首立功的犯
罪嫌疑人,法院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二、立功表现:立功表现包括积极退赃、赔偿损失、挽回社会影响、
协助破案等。

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立功行为,法院
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犯罪主观故意缺陷:犯罪主观故意缺陷包括犯罪意图不明确、犯
罪动机较轻或者被迫情节严重等。

对于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有缺陷的情况,法院可以从轻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对于认罪悔罪表现积极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悔罪不仅包括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同
意赔偿损失等,还包括犯罪嫌疑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被
害人造成的危害,并表示愿意积极改造自己。

五、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身体、家庭、工作等情况:对于未成年人、
老年人、残疾人或身体有健康问题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可以从轻处罚。


些情况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六、其他特殊情况:对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以及在重大自然灾害中
迫于无奈情况下犯罪的,法院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这些特殊
情况下的犯罪行为往往是出于被犯罪危害的边缘人群,其行为可以得到一
定的宽容和减轻处罚。

在适用减轻处罚的过程中,法院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和合理的刑事制裁。

减轻处罚既是一种社会人道
主义的原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有效手段,通过适度减轻刑罚,能够更好
地促使犯罪嫌疑人悔罪改过,并最终实现社会治安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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