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高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研究细则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操作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操作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操作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对贷款风险的分类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保障信用社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章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基本概念1、五级分类的主要依据依据贷款的担保形式、偿付能力和使用情况等方面的情况,将贷款风险分为五级。
2、五级分类名称及标准①正常类:指还款能力良好,完全按照合同履约的贷款。
还款状态为正常还本付息或按计划清偿。
②关注类:指还款能力有一定不确定性、有一定的风险,但尚不足以判定属于不良类的贷款。
还有一定的还款问题,有必要关注。
还款状态为正常还本付息或按计划清偿,但存在一定的风险。
③次级类:指还款能力有很大不确定性,存在较大的风险,已经有了一定的违约行为。
还款状态紧张,超期不超过3个月。
④可疑类:指还款能力有很大不确定性,存在相当大的风险,已经出现了一定的违约行为。
还款状态不佳,超期超过3个月,但还未达到呆账的情况。
⑤损失类:指因借款人违约、破产等原因,信用社已无法收回本息的贷款。
需进行核销或转为资产出售。
第三章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操作细则1、五级分类时间点①正常类:指所有还款状态正常的贷款。
②关注类:指有一定风险迹象,但未发生逾期行为的贷款。
③次级类:指已逾期3个月以下的贷款,且已存在领取担保物品准备出售的贷款。
④可疑类:指已逾期3个月以上,未达到呆账的贷款。
⑤损失类:指信用社在清收过程中,已确认无法收回本息的贷款。
2、五级分类计算方法①对正常类的贷款不进行任何风险评定和风险准备计提。
②对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进行风险评定,并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
③对关注类贷款应计提0.5%的一般风险准备金。
④对次级类贷款应计提20%的特别风险准备金。
⑤对可疑类贷款应计提50%的特别风险准备金。
⑥对损失类贷款按照最终确认的金额计提全部的特别风险准备金。
第四章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报备为了有效地管理贷款五级分类情况,农村信用社应制定完善贷款五级分类报备制度,并将相关资料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贷款分类
附:中国1998年之前的贷款分类
1998年以前,中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分类办法基本上是沿袭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 的规定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种类型,后三种合称为不良贷款,在我国简称“一逾两呆”。逾 期贷款是指逾期未还的贷款,只要超过一天即为逾期;呆滞是指逾期两年或虽未满两年但经营停止、项目下马的 贷款;呆账是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已无法收回,需要冲销呆帐准备金的贷款。中国商业银行的呆帐贷款大 部分已形成应该注销而未能注销的历史遗留问题。
简介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一、正常贷款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银行对借 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有充分把握。贷款损失的概率为0。 二、贷款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这些因素继续下去, 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受到影响,贷款损失的概率不会超过5%。 三、次级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 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付息。贷款损失的概率在30%-50%。 四、可疑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
分类标准
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 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档次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1.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 (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 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正常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够正常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b.贷款未到期。 c.本笔贷款能按期支付利息 2观判断。在依赖主观判断的贷款分类体系中,同类贷款的分类结果基本上正确,但是不同类贷 款之间的界线比较模糊,分类结果难以保持一致性。
信用社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全面做好贷款五级分类的实施工作,规范分类操作,提高信贷管理水平,现依据《联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方案》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县农村信用社各营业机构实施贷款五级分类的具体操作。
第三条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有序推进。
即:自然人一般农户——自然人其他贷款——企事业单位贷款。
第二章风险管理认定的组织机构第四条认定机构:全县信用社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由基层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具体组织实施。
县联社专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贷款分类办公室,负责贷款分类结果的认定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理事长直接负责,由联社主任、信贷、会计、稽核、综合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贷款分类办公室下设在联社业务部,作为贷款分类的日常管理机构。
各基层信用社设立由主任、信贷、会计等人员组成的贷款分类小组,按照授权对贷款分类结果进行认定,并对需上报的贷款分类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第五条认定权限:县联社贷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以下三类贷款的分类认定工作。
(一)单户贷款余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的自然人其它贷款;(二)企事业单位的贷款;(三)所有损失类贷款。
损失类单笔余额超过100万元的自然人贷款和超过1000万元(含)的企事业单位贷款需报省联社最终认定;基层信用社(含联社营业部)在下列授权范围内进行分类认定:(一)贷款余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自然人贷款;(二)对超过认定权限的贷款分类结果提出初分意见;基层分社(含信用社营业部)在下列授权范围内进行分类认定:(一)贷款余额5万元以内(含)的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二)对超过上述权限的贷款分类结果提出的初分意见;信贷人员的认定权限为单户贷款余额1万元(含)以下的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
第六条贷款分类专管员的职责:(一)负责本机构辖内的贷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收集、整理、上报本机构贷款五级分类的有关信息、资料,按规定进行归档处理;(三)按季度对本机构的贷款风险状况进行评价、分析,并提出改进的意见。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一、分类标准1.正常类:指贷款风险较低,没有逾期记录,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偿还的贷款。
2.关注类:指贷款质量正常,但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需关注客户经营状况、行业风险等因素。
3.关注类(特殊):指与关注类贷款性质相同,但存在特殊风险,如贷款担保方出现问题等。
4.不良类:指贷款存在一定的风险,出现违约、拖欠或无力偿还等情况,需要计提风险准备金。
5.可疑类:指贷款风险较高,已经出现违约行为,但还有希望收回本金和利息的贷款。
二、计提准备金的核定1.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不需要计提风险准备金。
2.关注类(特殊)、不良类和可疑类贷款需要计提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计提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监管规定的最低比例。
三、逾期贷款的处理1.逾期贷款是指贷款账户在约定还款日后仍未偿还本金或利息。
2.对于关注类(特殊)、不良类和可疑类贷款,一旦出现逾期行为,应根据逾期天数进行相应的五级分类调整。
3.逾期天数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一般分为30天、90天、180天等阶梯。
4.逾期超过90天的贷款自动转为不良类,逾期超过180天的贷款自动转为可疑类,并需加大催收力度。
5.逾期贷款处理包括追加担保、催收、提起法律诉讼等手段,以最大限度地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分类调整1.贷款分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调整,确保贷款质量准确反映风险水平。
2.分类调整应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并且需要上报给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
3.关注类和关注类(特殊)调整为不良类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风险排查、审批流程等。
4.不良类和可疑类调整为正常类需要经过一定的等待期,并且需要客户提供相关的还款证明和担保措施。
五、风险准备金的释放1.分类调整后,相应的风险准备金应进行调整,释放或追加计提。
2.分类由不良类调整为关注类或正常类时,可以逐步释放风险准备金。
3.分类由可疑类调整为关注类或正常类时,应经过一定的观察期,确认贷款的良好表现后再释放风险准备金。
贷款五级分类指导原则
贷款五级分类指导原则一、良好类良好类是指贷款资产质量优良、风险较低,未出现逾期情况或逾期未超过90天的贷款。
这类贷款具有规范的贷款金额、期限、贷款用途等,借款人及相关担保人信用状况较好,还款能力稳定。
此类贷款一般不产生重大风险,风险控制工作主要以保持良好类贷款的风险水平为主。
二、关注类关注类是指贷款资产存在一些风险因素,但目前未出现明显逾期情况,累计逾期不超过90天的贷款。
这类贷款可能存在一些潜在风险,例如借款人经营状况不稳定、贷款担保状况较差、贷款资金运用等。
银行需要加强对这类贷款的风险监控,同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三、次级类次级类是指贷款资产已出现明显逾期情况,累计逾期超过90天但未超过180天的贷款。
这类贷款出现了一定的损失或违约风险,贷款回收难度较大。
银行需要对次级类贷款进行催收、诉讼等手段,以减少风险损失。
四、可疑类可疑类是指贷款资产逾期超过180天但未超过360天的贷款,或者对贷款资产存在严重违约风险的情况。
这类贷款存在较大风险,银行需要对贷款进行更加积极有力的风险处理,如加大催收力度、采取诉讼行动等。
五、损失类损失类是指贷款资产已经发生实质性损失,或者已经追诉诉讼,但无力偿还或无力实现抵押物价值的贷款。
这类贷款已经无法收回本金和利息,存在较大的风险损失。
银行需要将这类贷款从资产负债表中清除,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1.透明度原则:贷款五级分类应该以客观和透明的标准进行,能够被各级监管机构、借款人和公众所理解和接受。
2.谨慎性原则:对于出现风险的贷款,银行应该进行及时而准确的评估和分类,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理措施。
3.全面性原则:银行应该根据贷款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确保贷款分类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4.独立性原则:贷款分类应该独立于交易利益相关方的影响,评估和处理应该建立在客观、公正和独立的基础上。
5.可操作性原则:贷款分类应该能够给监管机构、借款人和投资者提供有用的信息,以供其进行风险评估和决策。
信用社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真实、全面、及时反映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信贷风险状况,规范贷款风险分类操作,提高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通知》(银监办通[]76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银监办通[]107号)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要求,结合XX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分类对象是《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形成的垫款等其它信贷资产。
第三条贷款风险五级分类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评估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营社)贷款质量,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各类贷款的核心定义是:(一)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四)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五)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四条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要按户分析,根据借款人的整体还款可能性揭示贷款风险,并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业务经营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第五条贷款风险分类操作要遵循统一标准、动态调整、季度分析、分工负责、规范运作的原则。
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那么〔修改后〕〔2006年9月20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信贷管理理念,真实、全面、动态地提醒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防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那么?、中国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以及财政部?信用社呆帐核销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那么?〔下称本细那么〕。
第二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本细那么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对信贷资产质量进展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那么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
本细那么所指的信贷资产包括表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那么:一、风险原那么。
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那么。
信用社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信息,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展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三、审慎原那么。
分类人员应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展量化分析,同时结合担保方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信用社部管理等,分析其归还债务的能力和归还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进展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那么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我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的质量,发现贷款发放、管理、回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理念,提高信贷管理水平。
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号)、《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各级农村信用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及其分支机构;本细则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三条本细则坚持以下原则:(一)风险原则。
五级分类应以贷款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性原则。
农村信用社应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
农村信用社要按照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
贷款应逐笔分类。
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对明确界定可能偿还比例的单笔贷款,可按偿还可能性拆分成多笔后,进行分类。
银团、社团贷款的分类等级原则上由主办行或主办社认定。
(五)动态管理原则。
在定期进行贷款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最新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联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为了做好全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银监办通[ⅩⅩ]107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成立贷款五级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工作全面指导、协调。
组长由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同志担任,成员主要由信贷、会计、稽核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详见莱山区农联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领导小组名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贷科,办公室主任由信贷科同志担任;贷款风险五级分类领导小组负责全辖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的具体指导。
二、分类范围分类的范围包括:在各项贷款科目、各项贴现科目、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具体科目如下:会计科目名称会计科目名称131 短期农户贷款141 逾期农户贷款132 短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42 逾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91 短期农村工商业贷款194 逾期农村工商业贷款133 短期其他贷款143 逾期其他贷款134 中长期农户贷款1266 逾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35 中长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267 逾期农户联保贷款192 中长期农村工商业贷款1268 逾期助学贷款136 中长期其他贷款1269 银行承兑汇票垫款1246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46 呆滞农户贷款1247 农户联保贷款147 呆滞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248 助学贷款195 呆滞农村工商业贷款137 抵押农户贷款148 呆滞其他贷款138 抵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276 呆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93 抵押农村工商业贷款1277 呆滞农户联保贷款139 抵押其他贷款1278 呆滞助学贷款144 质押农户贷款166 呆帐农户贷款164 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67 呆帐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65 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196 呆帐农村工商业贷款169 质押其他贷款168 呆帐其他贷款140 贴现1286 呆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287 呆帐农户联保贷款1288 呆帐助学贷款三、方法步骤(一)人员培训。
贷款五级分类详细标准
贷款五级分类详细标准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档次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1.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正常类参考特征:a.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够正常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b.贷款未到期。
c.本笔贷款能按期支付利息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7)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8)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10)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11)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但抵(质)押率充足,抵质押物远远大于实现贷款本息得价值和实现债权得费用,对最终收回贷款有充足的把握。
(12)借新还旧贷款,企业运转正常且能按约还本复息的。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执行情况和进一步推进贷款五级分类的措施研究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执行情况和进一步推进贷款五级分类的措施研究第一篇: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执行情况和进一步推进贷款五级分类的措施研究区域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执行情况推进措施研究人民银行天水中心支行贷款五级分类即贷款风险分类法。
自199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以后,全国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五级分类制度”与“一逾两呆”并轨运行。
经过三年的试点工作,2001年12月随着《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可以说贷款风险贷分类法是中国人民银行在比较研究各国在信贷资产分类方面的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现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和考核方法的必然结果。
运行一年多来,为我国商业银行建立现代银行制度,加强银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创造了良好的先决条件;同时为降低信贷营运风险,适时调整商业银行经营策略起到了应有的积极作用。
但是从辖区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年多的贷款五级分类执行情况来看,尚存在诸多的问题。
本文仅就辖区贷款五级分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推进贷款五级分类措施,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及释义1、贷款五级分类法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贷款五级分类法是指银行根据审慎的原则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定期至少每半年对全部贷款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评估银行贷款质量,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实用参考]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doc
西宁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部门及职责权限第三章五级分类的标准和主要特征第四章贷款五级分类的原则及特别规定第五章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流程第六章贷款五级分类的操作方法第七章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第八章贷款五级分类考核与评价第九章贷款五级分类后期管理第十章罚责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行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所称“贷款”包括:一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银行卡透支、拆出资金、存放同业、应收账款等类似性质的其他债权及类似性质的或有负债。
第三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是评价贷款风险状况的一种方法。
严格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和揭示,并及时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是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是指按贷款本金利息收回的可能性,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次级、可疑和损失类合并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必须严格按照分类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初分和认定,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并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
第六条通过贷款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可以使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及时发现其管理的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动态、真实、全面地把握信贷资产的质量状况;(二)可以使贷款管理人员及时发现贷款评估、审批、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基础管理;(三)为分析和预警信贷风险、制定信贷政策及收贷收息和开拓业务提供依据;(四)正确评价各级支行信贷经营管理工作绩效,为信贷业务授权提供依据;(五)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DOC)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DOC)西宁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部门及职责权限第三章五级分类的标准和主要特征第四章贷款五级分类的原则及特别规定第五章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流程第六章贷款五级分类的操作方法第七章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第八章贷款五级分类考核与评价第九章贷款五级分类后期管理第十章罚责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行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2--3--4-第七条分类范围和时限要求(一)分类范围:凡由我行提供信用、承担风险的信贷资产,包括各类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证业务、以及表内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等(对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只认定其损失金额)均要求逐笔进行分类。
(二)分类时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对承兑、担保(含保函、备用信用证)和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进行统计,并单独汇总报告,表外业务一旦出现垫款或违约行为,计入资产负债表时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划分,并按贷款五级分类口径上报分类结果;新发放贷款在贷款发放月内进行分类,发现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调整信贷资产的认定等级。
对非信贷资产及类似的或有负债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全面进行五级分类。
第二章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部门及职责权限第八条贷款质量风险分类由总行统一组织,并遵循“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分级管理、连续监控、分管统一”的原则进行规范管理,各部门及支行依据总行要求实施对分类工作的分级管理,并按职责分工承担各阶段工作。
第九条总行不良资产监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管理工作。
(财务知识)附录六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信贷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预警能力,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贷款风险分类。
第三条贷款风险分类(以下简称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公司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的:(一)促进公司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二)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三)及时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四)为充分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风险分类要坚持风险、真实、审慎、灵活及动态管理的原则。
(一)风险原则。
五级分类应以贷款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
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贷款质量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出贷款的风险状况。
(三)审慎原则。
要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实施细则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贷款原则上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
贷款原则上应逐笔分类。
同一借款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限额范围内有多笔贷款的,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管理原则。
公司贷款多为短期(不超过1年),原则上1—2个月必须进行一次贷后检查,在此基础上进行贷款分类,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贷款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认定。
第五条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应按户分析,根据借款人的整体还款可能性揭示贷款风险,并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业务经营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最新信用社(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操作规程信用社(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全面做好贷款五级分类的实施工作,规范分类操作,提高信贷管理水平,现依据《联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方案》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县农村信用社各营业机构实施贷款五级分类的具体操作。
第三条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有序推进。
即:自然人一般农户——自然人其他贷款——企事业单位贷款。
第二章风险管理认定的组织机构第四条认定机构:全县信用社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由基层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具体组织实施。
县联社专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贷款分类办公室,负责贷款分类结果的认定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理事长直接负责,由联社主任、信贷、会计、稽核、综合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贷款分类办公室下设在联社业务部,作为贷款分类的日常管理机构。
各基层信用社设立由主任、信贷、会计等人员组成的贷款分类小组,按照授权对贷款分类结果进行认定,并对需上报的贷款分类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第五条认定权限:县联社贷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以下三类贷款的分类认定工作。
(一)单户贷款余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的自然人其它贷款;(二)企事业单位的贷款;(三)所有损失类贷款。
损失类单笔余额超过100万元的自然人贷款和超过1000万元(含)的企事业单位贷款需报省联社最终认定;基层信用社(含联社营业部)在下列授权范围内进行分类认定:(一)贷款余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自然人贷款;(二)对超过认定权限的贷款分类结果提出初分意见;基层分社(含信用社营业部)在下列授权范围内进行分类认定:(一)贷款余额5万元以内(含)的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二)对超过上述权限的贷款分类结果提出的初分意见;信贷人员的认定权限为单户贷款余额1万元(含)以下的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
第六条贷款分类专管员的职责:(一)负责本机构辖内的贷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收集、整理、上报本机构贷款五级分类的有关信息、资料,按规定进行归档处理;(三)按季度对本机构的贷款风险状况进行评价、分析,并提出改进的意见。
《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银发[2002]35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发[2002]355号发布日期:2002-11-21执行日期:2002-11-2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要求,为做好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现将《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2002年底前,安排16家城市商业银行(名单见附件2)进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试点。
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各试点银行按照《意见》的要求进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
其他城市商业银行应按照《意见》的要求积极进行各项准备工作。
从2003年起,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均按照《意见》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
二、考虑目前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实际状况,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一)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可以按年度执行,即以每年的年底为基准点进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并于次年3月底前向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报送分类结果和分析报告。
从2006年起,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每半年进行一次。
(二)城市商业银行目前可以只对一般贷款进行五级分类。
从2006年起,城市商业银行应对类似性质的其他债权和或有负债全面进行五级分类。
(三)各城市商业银行应在2005年底前按照五级分类结果提足准备金。
各城市商业银行应制定2005年底前的准备金年度提取计划和呆账核销方案,报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批准。
三、各城市商业银行应依据本《意见》制定本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报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在本《意见》印发前,自行制定的贷款质量分类级数多于五级的城市商业银行,可继续执行自定的办法,但应制定与《意见》相对应的折算办法,并报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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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部门及职责权限第三章五级分类的标准和主要特征第四章贷款五级分类的原则及特别规定第五章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流程第六章贷款五级分类的操作方法第七章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第八章贷款五级分类考核与评价第九章贷款五级分类后期管理第十章罚责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行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化解信贷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所称“贷款”包括:一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银行卡透支、拆出资金、存放同业、应收账款等类似性质的其他债权及类似性质的或有负债。
第三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是评价贷款风险状况的一种方法。
严格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和揭示,并及时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是防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是指按贷款本金利息收回的可能性,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次级、可疑和损失类合并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必须严格按照分类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初分和认定,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并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
第六条通过贷款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可以使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及时发现其管理的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动态、真实、全面地把握信贷资产的质量状况;(二)可以使贷款管理人员及时发现贷款评估、审批、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基础管理;(三)为分析和预警信贷风险、制定信贷政策及收贷收息和开拓业务提供依据;(四)正确评价各级支行信贷经营管理工作绩效,为信贷业务授权提供依据;(五)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七条分类围和时限要求(一)分类围:凡由我行提供信用、承担风险的信贷资产,包括各类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证业务、以及表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等(对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只认定其损失金额)均要求逐笔进行分类。
(二)分类时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对承兑、担保(含保函、备用信用证)和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进行统计,并单独汇总报告,表外业务一旦出现垫款或违约行为,计入资产负债表时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划分,并按贷款五级分类口径上报分类结果;新发放贷款在贷款发放月进行分类,发现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调整信贷资产的认定等级。
对非信贷资产及类似的或有负债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全面进行五级分类。
第二章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部门及职责权限第八条贷款质量风险分类由总行统一组织,并遵循“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分级管理、连续监控、分管统一”的原则进行规管理,各部门及支行依据总行要施对分类工作的分级管理,并按职责分工承担各阶段工作。
第九条总行不良资产监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管理工作。
其职责:1、制定贷款风险分类政策和制度、信贷风险控制的管理措施。
2、评审各支行信贷管理状况3、对大额贷款的风险分类和损失类贷款进行认定和批准。
4、对有争议的贷款分类具有最后裁决权。
5、制定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及各项指标。
由资产风险管理部门经不良资产监管委员会授权,负责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具体组织实施:1、执行不良资产监管委员会制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政策和制度,细化并完善具体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相关规章制度报经批准后执行。
2、审查本部初分人员提供的借款人贷款资料,分类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完整性,对贷款分类过程和结果提出法律意见、对本部贷款的初步分类结果进行复审。
3、根据审批权限对权限的贷款分类结果进行认定和审批,对超出权限的收集资料及信息报送委员会审批。
4、对所有发生级次调整的贷款分类结果进行审批及审核。
5、汇总各类贷款分类报表并按时向管理部门报送。
6、提请召开不良资产监管委员会,承担会议记录。
7、负责全行分类汇总材料的存档。
8、协调及落实不良资产监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
第十条各支行成立不良资产监管小组,成员由行长、主管信贷及清收的副行长、信贷及清收岗,会计科的负责人组成,经行不良资产监管委员会授权,主要负责管理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组织实施,其职责:1、分析本行初分人员提供的借款人贷款资料、分类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贷款分类过程和结果提出法律意见,对本行贷款初步分类结果进行复审。
2、经上级风险分类管理部门授权,认定并批准授权权限的贷款风险分类结果。
对超出权限的汇总资料及收集信息报送上级贷款质量风险分类管理部门审批。
3、负责本行各类贷款分类汇总表的真实性、可靠性并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提供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信息。
第十一条各支行设立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岗,该岗位工作人员经不良资产监管小组授权,负责管理行分类材料的存档和管理、填制各类分类明细、汇总表格,认定并批准本级信贷部门贷款授权权限正常和关注类的贷款风险分类,权限以上的整理资料报上级审批。
第十二条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岗位工作人员隶属不良资产监管小组,独立于信贷部门。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度,时间2年。
第十三条信贷及清收部门负责收集本部门所经营的贷款信息并及时更新贷款档案资料,并对分类基础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及时性负责。
负责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初分,工作底稿的填写、参与分类的认定,建立和保管客户资料、分类台账并定期与贷款风险管理、会计和信息、统计部门核对账目,报告分类结果,监测风险状况,落实贷款风险管理、部审计等部门提出的分类整改意见。
负责本部门信贷业务日常管理和初步分类,按期对每笔信贷业务进行连续不间断地监控和分类,及时反映信贷风险和资产质量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制定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方案;参与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的审批;对批准的分类结果和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提供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统计信息。
第十五条稽核部门负责对贷款风险分类过程和结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部审计;对损失类贷款进行重点审计。
第十六条科技部门负责贷款风险分类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和维护。
第十七条信贷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必须对信贷业务进行客观和动态的分析,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完成信贷管理和业务分类工作。
第三章五级分类的标准和主要特征一、一般贷款业务第十八条正常类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一)借款人贷款本息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3个月;(二)借款人生产、经营稳定,近两年销售(营业)收入平稳增长,盈利水平稳定,无大起大落现象。
(三)借款人能够用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还本付息,且现金流量稳定。
(四)借款人贷款资料齐全。
第十九条关注类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一)贷款本息末逾期或逾期(含展期后)未超过3个月。
(二)借款人出现流动资金不足的早期征兆,如还款时间出现延误、净现金流量明显降低等。
(三)借款人经营状况开始出现不利趋势,如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但暂时尚未影响还款,但此趋势延续下去将对借款人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可能是自身经营不善、行业或宏观经济不景气、产品市场发生变化等,其主要标志是产品销售减少、营业收入降低等。
(四)贷款担保出现问题,如抵(质)押物价值明显降低、抵(质)押物控制权出现问题等。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出现可疑征兆,如未能及时取得适当的资料和文件、借款人不合作或难以联络等。
(六)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的重大事件,如借款人或借款企业主要负责人健康状况出现问题、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涉及法律诉讼等。
第二十条次级类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既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一)贷款本息逾期超过3个月,或有十足担保,但贷款本息逾期超过12个月。
(二)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出现明显问题,营业收入、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重要指标出现恶化趋势,借款人已不能正常归还贷款本息,还款需要执行担保。
(三)担保的价值可能不足以保证贷款本息的足额偿付。
(四)借款人贷款记录或还款纪录不佳,或在向其他债权人还款方面出现困难。
(五)贷款档案资料不全、重要文件缺失,影响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及担保价值的正确判断或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及担保的法律责任。
(六)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有明显的逃废债务企图。
(七)借款人借债过多,负债比例较高。
(八)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可能影响正常还款。
(九)借款人出现其他影响还款的非财务性重大事件。
第二十一条可疑类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造成较大损失。
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一)贷款本息逾期超过6个月。
(二)贷款担保价值严重不足。
(三)已知借款人失踪、死亡或实际破产。
(四)借款人已停业或即将停业或准备清盘。
(五)已知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且追索困难。
(六)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出现法律纠纷且已进入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条损失类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一)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收回的贷款。
法院终审判决银行全额败诉的贷款。
虽胜诉但未在规定时间向法院申请执行,或借款人无财产收入可执行,或因其他不可抗力无法执行而损失的贷款。
(二)按贷款企业的净资产对贷款的保证程度确认,贷款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三)贷款主合同已超过诉讼时效,借款人对任何主债权的文件不予确认,通过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的法律程序均无法收回的贷款。
(四)未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协议),或贷款合同(协议)原件灭失,以任何方式主债权,借款人均不予以确认的贷款。
(五)债务人和保证人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被撤销(关闭),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和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和保证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被撤销(关闭),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和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七)借款人没有任何还款能力和资产,而且贷款保证已过保证期间,保证人拒不履行保证责任;或保证人企业已破产、被公告注销、被撤销(关闭);或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财务亏损,严重资不抵债,已完全不能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