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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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业银行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部门及职责权限

第三章五级分类的标准和主要特征

第四章贷款五级分类的原则及特别规定

第五章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流程

第六章贷款五级分类的操作方法

第七章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

第八章贷款五级分类考核与评价

第九章贷款五级分类后期管理

第十章罚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行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及《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所称“贷款”包括:一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银行卡透支、拆出资金、存放同业、应收账款等类似性质的其他债权及类似性质的或有负债。

第三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是评价贷款风险状况的一种方法。严格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和揭示,并及时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是防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是指按贷款本金利息收回的可能性,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次级、可疑和损失类合并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必须严格按照分类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初分和认定,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

第六条通过贷款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可以使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及时发现其管理的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动态、真实、全面地把握信贷资产的质量状况;

(二)可以使贷款管理人员及时发现贷款评估、审批、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基础管理;

(三)为分析和预警信贷风险、制定信贷政策及收贷收息和开拓业务提供依据;

(四)正确评价各级支行信贷经营管理工作绩效,为信贷业务授权提供依据;

(五)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七条分类围和时限要求

(一)分类围:凡由我行提供信用、承担风险的信贷资产,包括各类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证业务、以及表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等(对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只认定其损失金额)均要求逐笔进行分类。

(二)分类时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对承兑、担保(含保函、备用信用证)和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进行统计,并单独汇总报告,表外业务一旦出现垫款或违约行为,计入资产负债表时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划分,并按贷款五级分类口径上报分类结果;新发放贷款在贷款发放月进行分类,发现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调整信贷资产的认定等级。对非信贷资产及类似的或有负债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全面进行五级分类。

第二章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部门及职责权限

第八条贷款质量风险分类由总行统一组织,并遵循“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分级管理、连续监控、分管统一”的原则进行规管理,各部门及支行依据总行要施对分类工作的分级管理,并按职责分工承担各阶段工作。

第九条总行不良资产监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管理工作。其职责:

1、制定贷款风险分类政策和制度、信贷风险控制的管理措施。

2、评审各支行信贷管理状况

3、对大额贷款的风险分类和损失类贷款进行认定和批准。

4、对有争议的贷款分类具有最后裁决权。

5、制定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及各项指标。

由资产风险管理部门经不良资产监管委员会授权,负责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具体组织实施:

1、执行不良资产监管委员会制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政策和制度,细化并完善具体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相关规章制度报经批准后执行。

2、审查本部初分人员提供的借款人贷款资料,分类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完整性,对贷款分类过程和结果提出法律意见、对本部贷款的初步分类结果进行复审。

3、根据审批权限对权限的贷款分类结果进行认定和审批,对超出权限的收集资料及信息报送委员会审批。

4、对所有发生级次调整的贷款分类结果进行审批及审核。

5、汇总各类贷款分类报表并按时向管理部门报送。

6、提请召开不良资产监管委员会,承担会议记录。

7、负责全行分类汇总材料的存档。

8、协调及落实不良资产监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

第十条各支行成立不良资产监管小组,成员由行长、主管信贷及清收的副行长、信贷及清收岗,会计科的负责人组成,经行不良资产监管委员会授权,主要负责管理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组织实施,其职责:

1、分析本行初分人员提供的借款人贷款资料、分类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贷款分类过程和结果提出法律意见,对本行贷款初步分类结果进行复审。

2、经上级风险分类管理部门授权,认定并批准授权权限的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对超出权限的汇总资料及收集信息报送上级贷款质量风险分类管理部门审批。

3、负责本行各类贷款分类汇总表的真实性、可靠性并向上级

和相关部门提供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信息。

第十一条各支行设立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岗,该岗位工作人员经不良资产监管小组授权,负责管理行分类材料的存档和管理、填制各类分类明细、汇总表格,认定并批准本级信贷部门贷款授权权限正常和关注类的贷款风险分类,权限以上的整理资料报上级审批。

第十二条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岗位工作人员隶属不良资产监管小组,独立于信贷部门。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度,时间2年。

第十三条信贷及清收部门负责收集本部门所经营的贷款信息并及时更新贷款档案资料,并对分类基础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及时性负责。负责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初分,工作底稿的填写、参与分类的认定,建立和保管客户资料、分类台账并定期与贷款风险管理、会计和信息、统计部门核对账目,报告分类结果,监测风险状况,落实贷款风险管理、部审计等部门提出的分类整改意见。负责本部门信贷业务日常管理和初步分类,按期对每笔信贷业务进行连续不间断地监控和分类,及时反映信贷风险和资产质量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制定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方案;参与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的审批;对批准的分类结果和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提供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统计信息。

第十五条稽核部门负责对贷款风险分类过程和结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部审计;对损失类贷款进行重点审计。

第十六条科技部门负责贷款风险分类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和维护。

第十七条信贷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必须对信贷业务进行客观和动态的分析,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完成信贷管理和业务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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