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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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晋建房字[2014]230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晋建房字[2014]230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晋建房字【2014】23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提高认识,推进行业发展近年来,我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发展迅速,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在增加就业、改善人居条件以及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侵占公共部位(空间),破坏居住环境,引发邻里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擅自破坏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问题时有发生。

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增强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的责任感,切实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以遏制不规范装修为重点,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目的,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强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监管,提高行业整体发展水平。

二、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管理制度《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行业监督机构建设,理顺职责关系,明确职责部门。

要进一步完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开工申报、合同签订、竣工验收及保修等各项措施和要求,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16•【字号】京建发〔2023〕277号•【施行日期】2023.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的通知京建发〔2023〕277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物业服务行业党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重点问题整改整治工作,规范本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包含生活垃圾清运费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再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未包含的,可以收取。

生活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为30元/户·年,该标准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三、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四、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保证金(含装修押金)。

五、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应当强化对物业服务人的指导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各物业服务行业党委应当强化党建引领行业治理,引导督促物业服务人主动落实相关要求,拒不落实的,各物业服务行业党委要予以通报;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拆改共有部分的巡视检查,不得以不收费为由不履行义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488号各区县房地局,各区县房地集团、各物业管理企业、各业主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居住物业的装修管理,规范物业装修行为,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家庭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居住物业的装修管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住宅装修的指导和监督1、加强规范装修行为的宣传和指导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据《条例、《暂行规定》的规定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住宅使用公约》或《业主公约》的约定,履行对业主装修住宅的管理职责,并制订《住宅装修须知》,配备相关的专业人员,加强对业主装修住宅的宣传、指导和监督。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住宅装修须知》与本《通知》在所管理的物业小区内一并公告。

同时,把《住宅装修须知》送达物业管理区域内待装修的业主或使用人并签收。

2、加强住宅装修前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在为业主或使用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当及时告知《条例》中规定的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和违法搭建等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

禁止敲凿的部位以及不得擅自随意安置空调室外机和安装防盗设施等注意事项。

业主或使用人在装修住宅前,应当将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装修内容(包括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等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为装修施工人员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等手续。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业主或使用人提供的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中有违反住宅装修禁止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

为加强对施工单位装修行为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可与住宅装修施工单位签订《住宅装修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3、加强对住宅装修活动的日常巡视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由专人负责对住宅装修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当有业主或使用人已入住的,应当督促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或施工单位遵守施工作业时间,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8:00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物业国庆长期间装饰装修施工通知

物业国庆长期间装饰装修施工通知

物业国庆长期间装饰装修施工通知
物业关于国庆长期间装饰装修施工的通知
尊敬的业主(住户)及装修师傅们:
你们好!
“十一”长假即将来临,为了广大业主(住户)能喜庆、愉悦、和谐的度过假日,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物业服务中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应加强对住宅装修活动的日常巡视和监督,当有业主和使用人入住的,应当督促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或施工单位遵守施工作业时间,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08:00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行为。

为不影响他人的正常休息,请正在装修中的业主和装修单位做好施工时间调整,按照法令节假日的装修时间操作,具体作业时间如下:
上午作业时间:9:00-12:00,下午作业时间:14:00-18:00
备注1:十一小长假装修,不得从事有噪音施工
备注2:18:00-19:00为清理垃圾时间
温馨提示:
1、请正在装修中的业主和装修单位做好施工调整;
2、若十一期间停工室内无人时,请关闭门、窗和水、电、气阀,避免留下安全隐患;
**物业服务中心24小时服务电话:***
祝大家十一快乐、生活幸福!
z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物业服务中心
二〇一三年*月*日
感谢您的阅读!。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3•【字号】扬府办发[2013]44号•【施行日期】201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13〕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与现代城市管理相适应的物业服务行政管理新体制,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坚持民生为先,实现物业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属地为主、立足基层”,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社区建设和社会管理体系,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着力提升住宅物业服务水平,努力改善居住环境,提高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幸福感,为迎接2500周年城庆和建设世界名城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按照“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提高群众居住满意度”的总体要求,将物业行业发展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结合起来,全面实施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提升工程。

到2015年,各项工作达到以下目标:1、分类推进,扩大物业服务覆盖率。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100%推行专业化、市场化物业服务;已建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覆盖率达90%;老旧小区结合老小区综合整治,通过实施市场化物业服务和基本物业服务,实现物业服务全覆盖。

其中,2013年新建商品住宅小区100%推行专业化、市场化物业服务;已建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覆盖率达84%;老旧小区新增基本物业服务80万平方米。

2、创优争先,引导物业企业提质升级。

市区物业服务一级资质企业达到20家;新增市级优秀物业管理项目30个,省级优秀物业管理项目12个,国家示范物业管理项目2个。

关于对《关于住宅装饰装修禁止擅自拆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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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宅装饰装修禁止擅自拆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模板亲爱的业主们:大家好!近年来,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的管理,维护建筑物的整体结构和居住环境,我们共同制定了《关于住宅装饰装修禁止擅自拆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并现向广大业主征求意见。

在此,我们希望能够听取大家的宝贵建议,确保通告的制定更加科学合理,切实保障每位业主的权益和安全。

一、背景与目的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住宅装饰装修日益普及,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些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擅自进行拆改,不仅影响了建筑物的结构稳定,还可能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安全风险。

为了维护整体建筑安全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本通告。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1. 擅自拆改禁止条款:通告明确,任何业主在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未经书面申请和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拆改建筑物的结构、设施等。

这包括但不限于承重墙体、主体结构、排水系统等。

2. 申请流程:通告规定,业主如需进行必要的拆改,须提前向物业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应包括拆改的具体内容、目的、施工方案等。

物业将在接受申请后,经专业评估后及时反馈审批结果。

3. 特殊情况特批:针对某些特殊情况,通告中规定了特殊情况特批的程序。

例如,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况下,业主可向物业提出特殊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拆改。

三、征求意见为确保通告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我们诚邀每一位业主提出宝贵意见。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意见征集:1. 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反馈至社区意见箱。

2. 发送电子邮件至物业指定邮箱,注明“关于装修通告意见反馈”。

3. 参加业主座谈会,与物业就通告的制定进行深入交流。

四、宣传与解释我们将会通过社区通知、官方网站、业主大会等多种途径,向业主宣传通告的内容和意义,并解答大家的疑虑和疑问。

确保每位业主都能够全面了解通告的条款和要求,切实做到知法守法。

最后,感谢大家对本通告的关注和支持。

通过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可以营造一个更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保障每一位业主的合法权益。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枣政发[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枣政发[2011]6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高我市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推进“幸福枣庄”建设,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的重要性物业管理是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产物。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在城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日益突出。

加强物业管理,对于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增加就业岗位、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市转型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以改善居民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形象为目标,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推动物业管理工作上水平。

二、理顺管理体制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要按照“区(市)政府负责,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落实,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统一管理,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

组织落实各项物业管理政策措施,全面开展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区(市)、街道、社区三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和机构;落实物业管理责任,抓好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部署检查。

(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

会同物业主管部门,界定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科学划定社区物业管理区域;组织指导本辖区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组织并参与物业服务质量的检查考评;组织开展旧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并予以监督;负责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调解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和信访工作。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二政办发〔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群众装修改造住房施工活动日益增加。

但在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私自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等违法违规行为也呈频发高发趋势,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很大隐患。

为严格管控各类装饰装修施工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城镇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施房屋装饰装修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装饰装修和施工企业的规定。

二、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工程),按照规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监管。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包括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包括5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工程),无需办理施工许可,由物业企业或社区进行巡查检查。

三、限额以下房屋装饰装修实行开工申报登记制度。

即:装饰装修企业在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开工前,应向物业企业申报登记,无物业企业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社区申报登记。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26•【字号】粤建房〔2023〕97号•【施行日期】202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迅速组织排查整治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开展专项行动,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关专家于2023年7月15日前全面开展一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对正在实施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装修人(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建立健全安全隐患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及时排除房屋使用安全风险隐患。

同时,要认真总结排查整治工作经验和做法,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强化日常巡查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3年7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排查整治情况报我厅房地产处。

二、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装修人没有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规定;装修人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前没有向管理单位申报登记、没有与管理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装饰装修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应办未办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未按规定巡查检查、制止和报告等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宁建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发〔2024〕12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宁夏房地产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近年来,国内多省市发生因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破坏、火灾、人员伤亡等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近日,自治区主要领导在银川市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时,抽查到某银行装修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严重问题,列入自治区提级督办范围。

为坚决遏制我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站位,树牢安全底线意识。

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充分认识“隐患险于明火、安全重于泰山”的极端重要性,深刻汲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利民学苑小区住户私拆承重墙、江西新余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等事故教训,认真举一反三,强化细化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查违法行为,持续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坚决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二、依法治理,夯实各方主体责任。

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发〔2023〕49号)等有关规定,确保依法有效压实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各方主体安全责任。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修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修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修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沪房规范〔2019〕1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修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12号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房管集团,各街镇房屋管理事务机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业主委员会,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装修管理,规范住宅物业装修管理活动,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物业装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履行对业主、使用人装修活动的管理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照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示范文本,制订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装修须知》(下称《须知》)等文件,并明确由专人负责对装修活动的日常巡查和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作为销售合同附件的《临时管理规约》或经业主大会同意的《管理规约》对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依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下称《协议》)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使用人提供装修垃圾短驳服务的,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予以公示。

二、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装修前的事项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在为业主、使用人办理入住或装修登记手续时,应当将《须知》内容明确告知业主、使用人,并让其签收,重点告知《规定》中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禁止敲凿的部位以及《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中约定不得擅自安置空调室外机、安装防盗栅栏、外伸晒衣架、遮阳棚、花架等及将生活污水接入雨水管道等注意事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8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8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8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促进和谐重庆建设,根据《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物业管理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搞好物业管理是加强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决定建立我市物业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经委、建委、市政、环保、规划、公安、工商、物价、民政、消防等部门参加,涉及我市物业管理重大事项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协调处理的联动机制,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及社区的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加大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协调力度,协调处理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及时处理在管理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和群发性、突发性事件。

切实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有关部门在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市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及规范性文件,指导区、县(自治县)做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和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协调处理等工作,加强对企业服务行为监管、搞好物业服务诚信制度建设和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培训等工作。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郑建办[2009]117号•【施行日期】200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17号)全市各装饰装修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近年来,随着我市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住房条件的改善,住宅装饰装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大量装饰装修企业进入住宅小区承接工程,改善了群众的居住环境,提高了房屋装饰装修质量。

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队伍无资质、质量不合格、忽视安全、使用劣质装饰材料、粉尘污染、噪音扰民及物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管理,促进装饰装修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市场准入和开工申报制度,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一)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2、申请人身份证件;3、装饰装修方案;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5、承接工程的住宅装饰装修企业相关资料,包括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

(三)在办理申报登记时,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明确以下内容:1、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2、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3、允许施工的时间;4、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5、住宅外立面设施的安装要求;6、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7、管理服务费用;8、违约责任;9、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物业装修施工通知温馨提示

物业装修施工通知温馨提示

物业装修施工通知温馨提示尊敬的业主:大家好!首先感谢各位业主对本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支持与配合,为了提升小区的整体品质和居住环境,我们将在近期进行物业装修施工工作。

在此特向各位业主发布装修施工通知,希望大家能够给予谅解和支持。

一、施工时间装修施工将于本月底开始,并预计持续约2个月时间。

我们将会安排专业的装修团队,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在施工期间,为了确保您的生活和物品的安全,我们将会加强安全巡查和监督工作,尽量减少对业主生活的影响。

二、施工范围施工范围主要集中在小区的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包括大门、楼梯、电梯间、走廊等地方。

我们会尽量减少对业主个别房屋的影响,但难免会有一些噪音和灰尘,为此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和包容。

三、安全措施我们会在施工区域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业主和访客注意安全。

施工过程中我们要求工人必须佩戴好安全帽、安全绳等防护装备,确保施工场所的安全与整洁。

同时,我们也建议业主在施工期间尽量避免在施工区域内通行,以免发生意外。

四、垃圾处理施工期间会产生大量的垃圾和废弃材料,我们将会安排专门的垃圾清理车辆,并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垃圾。

但我们也希望业主们能够理解,在施工期间可能会有一些杂物和灰尘散落在公共区域,我们会尽力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

五、周边环境为了减少对周边业主的影响,我们将会尽量在早晚低峰时段进行施工,尽量避免对周边业主的生活造成干扰。

同时我们也会在施工期间安排专人负责协调周边业主的意见和需求,尽量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六、小区配套设施在施工期间,我们会尽量减少对小区配套设施的影响,但难免会有一些停水、停电的情况发生。

我们会提前通知业主并尽量安排在业主的就寝时间进行相关维修工作,以免对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七、施工完工施工完工后,我们将会及时清理施工区域的残留物和垃圾,并对施工区域进行全面的清洁和消毒。

我们也会邀请业主代表一同验收施工成果,如有任何质量问题,我们将会及时进行整改。

八、最后再次感谢各位业主的支持与理解,我们将以最高的责任心和服务水平来完成本次装修施工工作,确保小区的整体品质和居住环境。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中装饰装修的监督服务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中装饰装修的监督服务行为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中装饰装修的监督服务行为的通知(成房发〔2009〕32号)日期:2009年04月20日编辑:协会宣来源: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物价局,公安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中装饰装修的监督服务行为,切实解决房屋装饰装修中出现的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搬运队伍或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等行为,构建稳定和谐的物业使用与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区划内未设立业主大会的,除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外,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依法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的通道、楼梯等部位和绿地、其他场地、道路等设施进行下列活动:(一)房屋装饰装修材料(包括河沙、水泥等建材和五金配件等辅料)的摆摊、设点;(二)房屋装饰装修营利宣传和广告品散发;(三)其他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建筑区划内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经营共有部分。

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应当定期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二、在实施物业委托管理的建筑区划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

装修人,或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办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装修人在实施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有权自主选择装饰装修企业、材料搬运队伍和装修材料(含沙、石、水泥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与装修人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时,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通政字〔2021〕94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管理,提升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水平,现将《通辽市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1日通辽市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管理,提升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居住生活需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内建物〔2021〕1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一)坚持党建引领,共管共治。

强化党组织领导物业治理,推进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党建全覆盖,构建党建引领、政府主导、行业自律、居民自治、专业服务、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新型物业管理工作格局。

(二)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

聚焦工作中阻碍物业行业发展的“堵点”“难点”,立足实际,以问题为导向制定符合物业行业发展的有效措施,鼓励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创新。

(三)坚持夯实基础,转型升级。

建立健全地方性的物业管理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全力推进物业服务转型升级。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

从居民反映强烈的小区入手,化解小区物业矛盾和纠纷,并根据小区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物业服务模式。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8.08•【字号】青建办〔2023〕224号•【施行日期】202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办〔2023〕224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关于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坚决遏制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一)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装修人的装饰装修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的规定。

装修人在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对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锡政办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6〕5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加强推进各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加强物业项目规范化、长效化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改善市民群众居住环境,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强化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责任,推动物业管理重心下移,优化物业管理模式,加快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综合协调”的物业管理工作体制。

至2018年末,实现全市商品房住宅小区、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及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全覆盖,创建一批全国示范、省优物业服务项目,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二、基本原则(一)条块结合,齐抓共管。

强化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物业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建立健全物业项目属地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村)和业主自治组织的作用,条块结合,增强工作合力。

(二)分类管理,全面覆盖。

根据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及保障房小区物业设施运行管理的不同,进行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实现物业管理服务对全市各类住宅小区的全覆盖。

(三)市场主导,政府扶持。

推动物业服务专业化、市场化,完善物业服务市场化运作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标准化水平。

对一些因环境条件限制,无法市场化运作的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和保障房小区,予以相应的政策扶持,保证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转。

三、主要措施(一)加快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1.优化商品房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6•【字号】连政发[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连云港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连政发〔2011〕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物业管理总体水平,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提高对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认识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新兴服务产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物业管理在城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

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对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增加就业岗位,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县(区)政府(含市开发区管委会、徐圩新区管委会、云台山景区管委会,下同)、市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创新行政监管手段和管理机制,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合力推动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齐抓共管,构筑适合城市发展的物业管理框架市、县(区)政府应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县(区)属地负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社区居委会落实,住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建立市、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形成职责明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物业管理格局,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一)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落实各项法规政策措施,全面开展物业管理工作;落实办事机构,建立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三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管理责任,抓好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部署检查、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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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物[2001]488号各区县房地局,各区县房地集团、各物业管理企业、各业主委员
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居住物业的装修管理,规范物业装修行为,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家庭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居住物业的装修管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住宅装修的指导和监督
1、加强规范装修行为的宣传和指导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据《条例、《暂行规定》的规定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住宅使用公约》或《业主公约》的约定,履行对业主装修住宅的管理职责,并制订《住宅装修须知》,配备相关的专业人员,加强对业主装修住宅的宣传、指导和监督。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住宅装修须知》与本《通知》在所管理的物业小区内一并公告。

同时,把《住宅装修须知》送达物业管理区域内待装修的业主或使用人并签收。

2、加强住宅装修前的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在为业主或使用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当及时告知《条例》中规定的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和违法搭建等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

禁止敲凿的部位以及不得擅自随意安置空调室外机和安装防盗设施等注意事项。

业主或使用人在装修住宅前,应当将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装修内容(包括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等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为装修施工人员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等手续。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业主或使用人提供的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中有违反住宅装修禁止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

为加强对施工单位装修行为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可与住宅装修施工单位签订《住宅装修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3、加强对住宅装修活动的日常巡视和监督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由专人负责对住宅装修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当有业主或使用人已入住的,应当督促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或施工单位遵守施工作业时间,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8:00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物业管理公司对进入小区的施工人员和建筑材料及装修施工阶段涉及水、电、气和结构等隐蔽工程的,每天应当加强现场巡视和检查(包括节假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规现象,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

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违章搭建等违法装修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业主或使用人及住宅装修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责成违规装修的施工人员停止施工。

4、加强知法、守法和履约意识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督促业主或使用人遵守《条例》等相关规定、遵守《住宅使用公约》或《业主公约》的约定。

物业管理公司与住宅装修单位签订协议》的,应当督促其履行《协议》。

在住宅装修施工完成后,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收回小区临时出入证。

对造成房屋和设施设备损坏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责成责任人及时进行修赔。

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装修单位的违约行为,可依据《协议》的约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违法装修经劝阻。

制止无效的,房产开发商或相关业主或使用人可依据《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住宅使用公约》的约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管理作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经常检查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状况,督促住宅装修的业主或使用人遵守有关的法规和约定,及时调解装修不当引起的相邻纠纷,对业主或使用人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其整改。

对业主或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劝阻无效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业主委员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各区县房地局应当加强对违法装修的行政执法
区县房地局应当完善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对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法定管理服务和义务等行为,应当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可处相应的罚款。

对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条例》情节严重的,区县房地局可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区县房地局接到对业主或使用人违法装修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立案并到现场调查、取证。

核实,经核查属实的,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相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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