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监测污染源监测日常维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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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监测污染源监测日常维护管理制度日常维护管理制度

1. 运行机构的职责

1.1 承担委托责任,保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监测数据、相关参数及时上报。

1.2 运行机构必须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站一一对应建立专人负责制,制定操作及维修规程和日常保养制度,建立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日常运行记录和设备台帐,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接受环保部门的台帐检查。 1.3 运行机构必须定期向环境保护有关部门作运行计划和运行工作报告,陈述各站点和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

1.4若自动监控系统产生重大故障,致使监测数据缺少7天以上,需将故障原因和处理方案及对上报环保部门。

1.5 在运行中按规定对系统定期进行校准及校验。

1.6 每个企业端数据获取率必须达到90,以上。

1.7 有责任对企业的有关排污情况和其他技术情况保密。

1.8 接受监督核查部门的定期考核。

2 运行与日常维护

对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的日常维护按照系统的维护规范和各种仪器相应的维护规范进行,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2.1 每日远程检查仪器运行状态,即每日上、下午至少各一次远程实时监视并

确保有效数据(指每个水质自动站每天每个参数应取4个以上的平存取数据。

均数据方为有效,下同)捕集率?90,(以日考核,除外部停电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如果数据捕集率不能保证,运营服务中心派出工作人员现场解决,并通

知业主和环保主管部门。以半年度计算,六个水站的捕集率,90,的次数不得超过20次。

2.2 每15日至少一次到现场对试剂消耗情况、采样泵工作状态和管路畅通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更换试剂、泵膜、清洗管路等耗材设备。

2.3 每3个月至少进行考核一次水站仪器的准确度和精密度,考核结果逢季度末报业主单位。对仪器进行一次比对工作,比对结果逢季度末报业主单位。配合业主单位每年对六个水站进行的仪器性能考核及数据比对工作。需要时在通知相关部门后,进行软件系统升级与改进工作。

2.4 保持仪器设备和站房的清洁。

2.5 CODcr分析仪日常维护:

1)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分析仪器所必需的药剂,在每次巡查中都要留意试剂的剩余量

2)定期检查、定期更换系统所必须的易损设备,如供给软管、排水管、工作电极等,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3)至少3个月按《 HJ/T 100-2003 高锰酸盐指数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对仪器进行一次零点和量程的手动校准。

2.6 流量计日常维护:

1)每周检查超声波流量计探头。

2)至少3个月按《HJ/T 15-200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或《HJ/T 367-200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电磁管道流量计》对仪器进行一次校准。

2.7 其他预防性维护

2.7.1 保持机房、实验室、监测用房(监控箱)的清洁,保持设备的清洁,保证监测用房内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需求。

2.7.2 对电源控制器、空调等辅助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检查。进行空调滤网的清洗。

2.7.3 检查各仪器安装是否正确、合格;各仪器箱体是否破损;水电管路和仪器支架是否牢固。

2.7.4 清洁水电管路和仪器机箱上的灰尘、油墨、锈渍,保持水电管路、仪器的干净和洁白。

2.7.5 清洗暴露在室外的设备和管路外壳;清洁站房外墙。

2.7.6 操作人员在对系统进行日常维护时,作好相关记录。

2.7.7 此处未提及的维护内容,参照相关仪器说明书要求执行。

3 系统的检修

为了使系统能维持完整的数据获取率,需具备迅速的故障排除、充足的备品备件、便捷的交通和通讯工作工具等必要的保证条件。

3.1在线监测设备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保护有关部门批准。

3.2运行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24 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3.3 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据仪死机等,可携带工具或者备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此类故障维修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对不易诊断和维修的仪器故障,若72小时内无法排除,应安装备用仪器。

3.4 仪器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必须确保维修内容全部完成,性能通过检测程序,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仪器进行校准检查。若监测仪器进行了更换,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必须对仪器进行一次比对实验和校验。校验和比对试验方法详见HJ/T355-2007 第4 章、第5 章。

3.5 若数据存储,控制仪发生故障,必须在24小时内修复或更换, 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3.6第三方运行的机构,备有足够的备品备件及备用仪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清点,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购,以不断调整和补充各种备品备件及备用仪器的存储数量。

3.7 在线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及时向环境保护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采用人工方法进行监测,人工监测的周期不低于每二周一次,监测技术要求参照 HJ/T91-2002 执行。

3.8 特殊设备或故障维修

3.8.1 对于现场难以维修的特殊设备或故障,运营中心向技术支持部门备件库申请备用件,或向总公司申请备用机,替换掉受损部件,并通知相关方面。减小监测系统因故障对工作的影响。

3.8.2 发生故障及损坏特殊设备应返回到总公司,进行故障确认及维修。修好的设备返回该运营中心,无法修复的设备由总公司进行报废或其他处理。 3.8.3 涉及到危急当地环境和人身安全的特殊故障,须按相关应急方案处置。

3.9 停机检修及其他停机处理

3.9.1 当需要对设备停机检修及其他停机处理情况时,须提前报告。 3.9.2 仪器设备必须保证足够开机率,避免为了降低监测费用,出现人为停机的现象,除外部停电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每半年每站出现24小时以上的停机次数应少于12次(每48小时计一次)。若确实需要停机,需提前报告。 3.9.3 若遇到停电、仪表故障等原因不能满足日报要求的,运营中心派人进行人工采样与分析,费用由运营中心负责,进行人工采样的人员必须具备上岗资质,数据分析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并出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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