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青年教师学术导师制实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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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青年教师学术导师制实施方法

苏大应 [2011] 13号

为提高学院青年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水平,帮助青年教师业务成长,经研究我院拟实行青年教师学术导师制,为每位青年教师配备一名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科研水平高并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学术导师,负责在教学和科研等业务上帮助青年教师的成长。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导师资格

第一条指导教师应具有高尚的师德,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能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导师职责。

第二条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教授职称,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业务知识渊博,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在本学科领先的科研水平。

第三条指导教师可以由本人联系或系科推荐,报教务处审核,由学院批准后聘任。

第二章指导教师职责

第四条根据被指导青年教师的知识结构和承担的教学任务,帮助青年教师制定培养计划,指定进修与本课程有关的相关课程和专业知识。指导青年教师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各教学环节的特点,传授讲课艺术及指导教学手段改革。

第五条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指导期间导师主持的科研和教研项目应把所指导的青年教师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并在青年教师的科研教研项目申报上给予指导,在指导期间指导青年教师以第一作者撰写教学研究论文或科研论文3篇以上(或以负责人身份申请到市厅级以上科研和教研项目一项或在SCI、EIH或一类、二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一篇或以第一作者获得知识产权一项)。期刊分类参照苏州大学相关规定,各类增刊、专刊、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不计。

第三章导师任期

第六条任期一般为两年,视工作情况中止或延聘。

第七条每名导师任期内指导1-2名青年教师。

第四章青年教师职责

第八条虚心向指导教师及其他有经验的教师学习求教,积累教学经验,掌握科学的教学方法,并不断提高教学艺术,在每学期的学生评教中,要求达到4.5分以上。

第九条在导师指导下积极开展科研和教学研究工作,在指导期间以第一作者撰写教学研究论文或科研论文3篇以上(或以负责人身份申请到市厅级以上科研和教研项目一项或在SCI、EIH或一类、二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一篇或以第一作者获得知识产权一项)。期刊分类参照苏州大学相关规定,各类增刊、专刊、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不计。

第十条每学年末向学院提交一份个人教学和科研工作总结。

第五章考核

第十一条在培养期间,院教学委员会要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情况组织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指导培养工作。

第十二条培养经过一个周期后,被培养青年教师要就思想认识、教学观念、态度及方法、教风、业务提高等方面进行认真总结,并经导师审阅后交院系存档。

第十三条培养经过一个周期后,导师需提交书面汇报培养情况,并对培养对象教学和科研进一步发展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四条经全面考核合格后,给予每位导师5000元/人的指导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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