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金劳人仲调字【2013】440号申请人:任XX,男,汉族,1977年5月2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XX市XX区XX小区三区327栋东4单元301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邹超,男,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一被申请人:北京XXX河南分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区金桥路中段(十三连西)。负责人:王XX,男,职务:经理。
第二被申请人:北京XXX,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区上地三街9号D座D803室。
法定代表人:廖XX,男,职务:总经理。
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孙XX,女,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年休假工资、工资、业绩奖金、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争议。
申请人任XX因年休假工资、工资、业绩奖金、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问题与第一被申请人北京XXX河南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北京XXX发生劳动争议。
本委在立案开庭查明主要事实的情况下,主持三方调解。三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依法达成如下
调解意见:
一、自2013年11月15日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第二被申请人北京XXX通过银行转账形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任XX年休假工资、工资、业绩奖金、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用共计:人民币拾叁万伍仟圆整。申请人任XX农业银行银行卡号为:622848*************。
二、第一被申请人对以上支付款项负有连带责任。
三、申请人放弃其他申请请求,三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
本仲裁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予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XX
2013年11月15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