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银人寿 农银爱相守重大疾病保险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说明
【保险合同】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目的与范围本合同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重大疾病时获得经济补偿,并提供相应的生命关爱服务。
第二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赔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条重大疾病定义本合同所称之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医院确诊并属于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第四条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不同的保险金额,并根据所选择的保险金额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第五条索赔条件被保险人在发生重大疾病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必要的索赔材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在核实无误后进行保险金的赔付。
第六条保险费缴纳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缴纳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逾期未缴纳保险费,则本合同将自动终止。
第七条生命关爱服务除了提供经济补偿,保险公司还将提供生命关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健康咨询、疾病防控指导、医疗资源指导等。
第八条保险合同解释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第九条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投保日起生效,并持续至被保险人终身。
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被保险人的死亡、被保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第十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附则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以上为【保险合同】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具体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等细则,请详细阅读保险合同正文。
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保险公司相关人员。
2025年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新
鲜解读概览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是一种保障被保险人在罹患指定疾病时能够获得一定保险金的保险产品。
最近,相关保险条款进行了更新,为了让广大消费者更好地了解新的保险条款内容,我们进行了本次解读。
保险责任本保险条款主要向被保险人保障下列疾病发生后,支付一定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多个肢体缺失•失明或全聋•慢性肾衰竭保险金给付前需要满足下面两个条件:•被保险人被诊断出处于本合同承保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内•确认保险合同已经生效连续180天以上本保险条款并不涵盖所有疾病,需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以确认具体的保险责任清单。
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被诊断出罹患合同承保的大病时,将根据所选择的保险责任给付计划,向其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险金,通常该比例为100%。
本保险也包括以下特殊情况的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10年内一次性缴清(或已缴纳超过一定数额保费)应交保险费,并且当时仍为本保险的合法有效被保险人,并且在缴费期限届满前没有呈逾期状态时,本公司将支付对应的满期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等于已交纳的合同保费的100%。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额向其指定金额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其他条款说明•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为合同生效日,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为止。
•合同终止前,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放弃续保,但需在保险合同到期前提出书面申请。
•在保险合同终止前,保险合同有权利取消保险,并扣除应当支付的保险费及相应费用。
•如果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故意隐瞒或者欺骗其他信息,将被保险人被保险金。
•对于理赔事项,被保险人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疾病证明、前往医院就医、交纳费用等相关证明文件和票据以便理赔。
结语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更新后,该保险产品更加符合被保险人的需要。
被保险人在购买本保险前需仔细阅读合同,理解并确认保险责任、保险金给付等相关条款内容,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
2023版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_1
2023版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最新农银人寿 农银爱自由二代两全保险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说明
农银爱自由二代两全保险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说明尊敬的客户:由于您投保产品的保险条款中均含有我公司不能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以下内容对此作出详细说明,未尽事宜以投保产品的保险条款为准,请您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
一、责任免除:您投保的“农银爱自由二代两全保险”,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9)被保险人醉酒;(10)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11)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14)被保险人未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15)被保险人猝死。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责任的责任免除条款为(1)至(7)项,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责任的责任免除条款为(1)至(15)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对于保险条款“2.3保险责任”中规定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保险事故通知: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1. 引言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协议,明确了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该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2. 保险范围本保险条款覆盖多种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肾脏疾病等。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患上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符合条款规定的赔付条件,则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给予相应的理赔。
3. 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应支付保险费,作为获得保险保障的前提条件。
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终身。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选择和保险公司的规定确定,通常与被保险人的收入和身体状况相关。
4. 理赔条件和流程4.1 理赔条件为获得理赔,被保险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被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 - 在保险期间内完成某种医疗手术; - 经保险公司认定,身体残疾程度达到一定标准。
4.2 理赔流程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核保和审核,确保理赔申请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
在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给予理赔。
5. 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下有权免除理赔责任: - 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 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已经患有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
6. 保险合同解除条件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可以协商解除保险合同,但需要满足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例如,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丧失保险标的等情况。
7. 其他事项本保险条款仅为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约定,如在保险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结论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为被保险人提供了一种安心保障,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重大疾病风险。
通过明确的保险范围、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等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建立了相对公平和可靠的合同关系,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和保障。
2024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2024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
2. 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
3. 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二、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患重大疾病或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期间或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期间,或未遵医嘱停用合同约定的药物期间。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
三、保险金额及给付方式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当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最低限额为保险金额的全额;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最低限额为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方式如下:1. 一次给付: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以现金方式一次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指定的账户。
2. 分期给付: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分期给付保险金,直至合同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
四、投保事项及注意事项1.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由其监护人代为投保。
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已付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合意本合同有关的适用者、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著书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赔付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集团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寿险责任开始日期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学期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生效日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督促本合同。
自借款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目前退回投保人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之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杂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订购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内能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扣除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之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宽限前夕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杂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之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如何有效。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导读:本文是关于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希望能帮助到您!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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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爱相守重大疾病保险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说明
尊敬的客户:
由于您投保产品的保险条款中均含有我公司不能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以下内容对此作出详细说明,未尽事
宜以投保产品的保险条款为准,请您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
一、责任免除:
您投保的“农银爱相守重大疾病保险”,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保险责任等待期:
保险责任等待期指从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包含第180日)的一段时期。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除外。
四、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若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五、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六、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七、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八、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九、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条款“8.1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十、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十一、合同效力终止的其他情况:
除条款“2.3保险责任”中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之外,发生下述情况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本主险合同由于上述情况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终止的,我们将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声明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说明》内容,并亲笔签名确认。
投保单号:投保人签名:
签署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