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监察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审计局
通建工〔2011〕37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招标投标办公室(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要求,南通市城乡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和审计局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监察局
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审计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抄送:省住建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省治工办,市政府
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1年1月30日印发
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
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
和设备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由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设备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
第四条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及专业工程分包人。
第五条招标人实施招标应具有满足施工和计价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暂估价与招标控制价占比不得超过《国有投资项目暂估价与工程招标控制价占比表》(附件一)的规定。
第六条招标人因工程实际需要设置暂估价占比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应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由招投标监管机构邀请监察部门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会商,招投标监管机构根据会商意见办理审核手续。因下列原因设置的暂估价占比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由招投标监管机构直接审批,招投标监管机构将审批情况定期汇总通报至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
(一)建设工程部分专业工程建筑设计有特定艺术或特定技术要求需二次深化设计,且该部分造价占招标控制价较大;
(二)工程项目建筑设计选用了特殊材料或设备,仅有
少数供应商可供选择,短期无法询价确定造价,且该部分造价占招标控制价较大;
(三)建设工程部分专业工程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专业施工队伍可供选择的。
第七条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但工程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依法必须招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的重要材料、设备达到上述规模的依法必须招标。发包人不得以总承包的名义规避招标或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所称重要设备,是指建设工程相关的电梯、配电设备、防火消防设备、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建筑智能化设备、照明设备、立体车库等。
本办法第七条所称重要材料,是指建设工程相关的钢筋、混凝土、木材、建筑防水材料、建筑石材、建筑陶瓷、水电管材、电线电缆、建筑门窗(幕墙)等。
第九条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应明示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的承包方式及结算办法。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如实申报《暂估价及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发包方式备案表》(附件二),并以招标答疑形式书面告知各潜在投标人。
招投标监管机构对备案表实行网上登记、核销制度,定
期检查备案的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招标履行情况,并通报有关部门。招标人办理结算审计时,应向审计部门如实提供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的《暂估价及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发包方案履行情况表》(附件三)。
第十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总包合同应当明确给定暂估价的招标范围和方式,对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标准的暂估价明确最终价的估价人或认质认价方法。
第十一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约定暂估价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业供应商或专业分包的,应由承包人依法组织招标,否则该部分暂估价不得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发布暂估价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应当经发包人审核签章。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文件依法进行审核并合理提出修改意见。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权利外,暂估价招标人评标代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等额委派。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材料和设备采购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擅自变更合同、直接发包必须招标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等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应及时提出跟踪审计意见。结算审计时应当同时审核建设单位暂估价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的定价程序的合法性,对工程造价有较大影响的,审计部门应及时通报监察、财政、招投标监管等相关部门,会商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可整体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招投标监管机构责令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设备采购招标应当在统一的有形市场(交易中心)内进行,并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材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意见。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监察局、南通市财政局和南通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