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91)建建工字第25号 建城[1991]352号
—9—
序号
文件名称
97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98 关于加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
99 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辆停车场建设的通知
100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建筑安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 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对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31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32 关于发布《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33 关于印发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技术业务人员培训工作规划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34
关于印发《建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级建筑企业及混凝土建筑构件企业 标准》(试行)的通知
(84)城园字第203号
89 关于颁发《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判废暂行规定》的通知
(85)城公字第180号
90 关于颁发《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和《发展城市煤气的技术政策》的通知
(85)城字第325号
91 关于颁发《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86)城城字377号
92 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3—
文号 建办[1999]50号 建办[2001]103号 建办〔2004〕107号 建办〔2011〕35号 建办厅〔2010〕36号 建办综〔2003〕33号 建法〔2004〕110号 (85)城科字第212号 (87)城科字第268号 (87)城科字第543号 (87)城科字第83号 (88)建科字第330号
52 关于换发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53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暂估价及其暂估项目的招标

暂估价及其暂估项目的招标

暂估价项目的定价及招标流程一、暂估价的定义对暂估价的定义,基本上差不多。

下面摘自几个比较权威的定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页2.0.19)的定义是: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不含服务工作】注:与2008版相比,2013版增加了工程设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第页1.1.5.4)的定义是: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上述定义的差异就是一个含服务工作,一个不含服务工作。

合同文本没有对服务工作作解释,不能确定其具体内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第4页2.0.24)的定义是: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或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二、对暂估价的理解从定义上看,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而且是必然要发生的。

暂估价的出现,相关的文件与规范,GB50500-2003规范中没有提暂估价;1999版的施工合同文本更没提暂估价;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也没有提暂估价。

到2005年发改委等七部委的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看到了“暂估价”这一名词。

在之后的有关规范及其文件中均有提到暂估价(如GB50500-2008、GB50500-2013、GF-2013-0201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

注:以上30号令、27号令2013年均进行了修订(见发改委2013年第23号令)三、规范对暂估价的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新增了对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内容很少,就一条规定(第4.1.7条):4.1.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建设单位对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的分析与控制

建设单位对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的分析与控制

Construction & Decoration建筑与装饰2022年3月上 193建设单位对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的分析与控制王旭 故宫博物院基建处 北京 100009摘 要 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需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金额。

作为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清单的构成要素,在工程实践中有其重要的作用,暂估价分为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本文对其中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的性质加以分析,并从建设单位角度,对涉及暂估价的招标、评标、价格确认各个阶段提出注意事项和控制方法。

关键词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分析与控制Analysis and Control of Temporary Valuation of Materials and Engineering Equipment by Construction UnitsWang Xu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the Palace Museum, Beijing 100009, ChinaAbstract Temporary valuation refers to the price amount provided by the tenderee in the bidding documents from the bidding stage until the signing of the contract agreement to pay for the materials that will be inevitably priced but the price cannot be determined temporarily, as well as the price amount of professional project that needs to be contracted separately. As a constituent element of other item lists in the bill of quantities, 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engineering practice. Temporary valuation is divided into professional project temporary valuation, materials and engineering equipment temporary valuation.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nature of materials and engineering equipment temporary valuation, an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struction unit, it put forward precautions and control methods for each stage of the bidding, bid evaluation and price confirmation involving temporary valuation.Key words material and engineering equipment; temporary valuation; analysis and control引言暂估价作为招投标阶段不可竞争费用的一项内容,具有较特殊的内涵,一方面,不同于规费和税金(不可竞争部分),暂估价与国家税收等政策并无直接关系;另一方面也不同于暂列金额(不可竞争部分),暂列金额的发生与否要看具体情况,而暂估价是确实要发生的材料、工程设备采购或专业工程。

工程物资采购、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物资采购、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物资采购、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工程物资采购、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物资采购和供应管理行为,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采购机构第二条工程物资采购的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采购部门或委托采购机构进行管理,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三条工程物资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进行,具体采购方式根据采购品目的特点和采购规模确定。

第四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四条工程物资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采购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办法、合同履行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投标与开标第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应当公开、公正、透明。

第六章评标与中标第六条评标标准应当根据采购内容和采购目的制定,评标结果应当公示并及时告知投标人。

第七章合同签订与履行第七条中标人应当与采购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章供应管理第八条供应管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供应方应当按时、按量供应合格的工程物资。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九条采购机构应当对供应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或终止合同等措施。

第十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标文件:招标人制定的包含采购内容、要求和流程的文件。

2:投标人:有意向参与工程物资采购的各方。

3:评标: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4:中标人:评标结果最为优秀的投标人。

5:合同签订与履行:中标人与采购机构之间签订并履行的合同。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标[1999]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标[1999]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年1月6日建标[1999]1号)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的管理,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工程价格形式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

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

其他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行为,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5年4月2日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询价采购行为,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国有资金投资的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经招标竞价的材料设备同时满足下列情形,采购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询价采购:(一)因工程变更而增加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暂估价中包含的材料设备等依法不需要另行招标的;(二)采购期前一年内《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上未刊登价格;(三)采购估算价超过二十万元。

依法不需要招标的建设工程,其材料设备的询价采购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对多个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比较,以确保采购价格具有竞争性并确定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负责采购本办法规定的材料设备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材料设备的责任主体,包括制造商、经销商等。

第四条材料设备询价采购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充分竞争、诚实信用、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实行采购人负责制,询价采购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处理。

加强暂估价管理,控制工程投资

加强暂估价管理,控制工程投资

加强暂估价管理,控制工程投资发布时间:2021-06-09T05:53:44.972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21年4期作者:柳伟李强[导读]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中,有一类特殊的组成部分叫暂估价,它是指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和专业工程的金额,涉及项目的主要特点是质量特性差异多、市场价格波动大、专业化要求程度高,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管理和投资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计署第三直属审计中心摘要:暂估价项目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管理和投资控制的重要事项,具有质量特性差异多、市场价格波动大,专业化要求程度高的特点。

我国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虽然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采购等都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但在工程市场行为和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理解和做法上的差异,可能导致工程投资和管理上存在漏洞。

作者结合实际,通过解读计价规范、分析通行做法,提出了如何完善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采购确价管理程序,加强工程投资管理控制的新思路。

关键词:工程投资暂估价管理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中,有一类特殊的组成部分叫暂估价,它是指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和专业工程的金额,涉及项目的主要特点是质量特性差异多、市场价格波动大、专业化要求程度高,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管理和投资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采购、确价及合同价款调整已有了明确规定和要求,对工程造价控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实际操作仍存在理解和做法上的差异,应进一步完善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管理程序,加强工程投资管理控制。

一、现行规范条文解读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对暂估价项目的定义、类别造价编报、采购确价组织作了规范性说明,具体在规范第9部分“合同价款调整”中对采购方式和确价原则进行了主要阐述。

采购方式: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采购主要明确两种方式,一是依法必须组织招标采购,结算时以中标价替代暂估价;二是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由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采购确价,专业工程可按工程变更约定规则确定价款,或通过竟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市场价格。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监察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审计局通建工〔2011〕37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招标投标办公室(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要求,南通市城乡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和审计局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监察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审计局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抄送:省住建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省治工办,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1年1月30日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三)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由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国家融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设备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

第四条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及专业工程分包人。

2024年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2024年工程项目的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管理,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2024年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使用管理。

第三条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应遵循科学、经济、合理、环保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详细的计划和设计。

采购计划应在项目启动前编制完成,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

第五条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应进行公开招标,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采购结果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审和确定。

第六条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和工程需求,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七条采购过程中,应加强对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安全性等方面的把关,确保材料和设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商库,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确保供应商的信誉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九条建筑材料和设备使用应按照合同要求和工程规划进行。

若有变更,应经有关方面批准并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对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和检测工作,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建筑材料和设备的存放、保管应有专人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保养。

第十二条对于有质量问题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更换或报废。

第十三条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使用应符合环保要求,遵循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的原则。

第十四条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报废处理应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进行,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第十六条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商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定期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对于不合格的供应商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工作应注重对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安全性能的评估,对于存在问题的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2007.01--京建法[2007]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2007.01--京建法[2007]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7〕101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同时应当遵守本规定有关要求。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第三条材料设备采购,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招标范围,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或者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三)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重要材料设备。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相对招标成本过高,不适宜招标时,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招标。

基建工程中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定价管理办法

基建工程中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定价管理办法

基建工程中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定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利益,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就工程建设中材料、设备采购定价事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定价共分三类:甲方选定并供应的材料、设备(简称“甲供材料”);甲方选定但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简称“甲控材料);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简称“乙供材料”)。

(一)甲供材料:由业主与材料供应商直接签订采购合同的材料。

(二)甲控材料:1、在施工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有关暂定价材料、设备,业主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或指定供应商范围)、指定价格(或不定价),但由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材料。

2、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需重新定价的材料、设备。

3、在招标前由甲方预先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

(三)乙供材料:由施工单位选择材料、设备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的材料。

施工单位所购材料、设备的质量或所选供应商需由监理单位和业主认可。

第三条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程序(一)甲供材料由基建处工程管理科根据工程责任科室提供的采购计划,将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经过初审,推荐3家以上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或处务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经过商务谈判认定价格;需要招标的进入招标程序定价。

(二)甲控材料由承包方按设计图纸将符合要求的材料具体品牌、产地等相关内容推荐3家以上单位报基建处工程管理科;然后由工程管理科对承包方上报内容进行整理汇总、市场摸底,确定或重新认定3家以上单位,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或处务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经过商务谈判认定价格;需要招标的进入招标程序定价。

(三)乙供材料由承包方按设计图纸将符合要求的材料具体品牌、产地等相关内容推荐3家以上单位由监理报基建处审定品牌、型号,承包方自行采购。

(四)工程中除上述需要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外,其它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一般可参照同期《南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五)材料、设备采购活动中如涉及供应商的任何“折扣”、“让利”等,均应在实际采购合同中以“让利”或“捐赠”形式体现。

暂估价及其暂估项目的招标

暂估价及其暂估项目的招标

暂估价及其暂估项目的招标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暂估价项目的定价及招标流程一、暂估价的定义对暂估价的定义,基本上差不多。

下面摘自几个比较权威的定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定义是: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不含服务工作】注:与2008版相比,2013版增加了工程设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第页)的定义是: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上述定义的差异就是一个含服务工作,一个不含服务工作。

合同文本没有对服务工作作解释,不能确定其具体内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定义是: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或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二、对暂估价的理解从定义上看,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而且是必然要发生的。

暂估价的出现,相关的文件与规范,GB50500-2003规范中没有提暂估价;1999版的施工合同文本更没提暂估价;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也没有提暂估价。

到2005年发改委等七部委的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看到了“暂估价”这一名词。

在之后的有关规范及其文件中均有提到暂估价(如GB50500-2008、GB50500-2013、GF-2013-0201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

注:以上30号令、27号令2013年均进行了修订(见发改委2013年第23号令)三、规范对暂估价的规定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基建工程材料与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基建工程材料与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基建工程材料与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基建工程的成败与材料与设备的质量直接相关。

为了保证基建工程的质量与进度,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材料与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二、采购管理流程1.需求分析与编制采购计划:根据基建项目的工程进度计划,确定所需的材料与设备种类、数量和质量要求。

由相关部门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时间节点和项目经费预算。

2.供应商资质审核与招标公告:根据采购计划,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包括企业资质、生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评估。

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对有资质的供应商进行公开招标。

3.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根据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范围、技术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4.投标与评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采购管理部门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供应商。

5.中标通知与合同签订:通知中标供应商,并告知中标结果。

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并签订正式采购合同。

6.供货与质量验收:供应商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供货,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

如发现问题,及时与供应商协商解决。

7.入库管理与物资台账:采购管理部门对进货的材料与设备进行入库管理,建立物资台账,记录物资的流向与使用情况。

8.整改与追责:对于不合格的材料与设备,及时要求供应商进行整改,并进行追责,确保基建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三、采购管理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采购管理过程应公开透明,公正公平,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采购的公正竞争性。

2.经济高效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合理控制采购成本。

3.风险防范原则:在选用供应商时,应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性和信誉度,减少相关风险。

4.资源合理利用原则:合理配置采购资源,优先采购国内优质产品和设备,推动国内产业升级。

四、采购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违规行为,确保采购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关于暂估价的相关问题修改稿

关于暂估价的相关问题修改稿

关于暂估价的相关问题在当前工程建设计价中,暂估价是较常见术语,顾名思义即是指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

但由于相关法规政策等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中相关计价条款的缺失,暂估价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常常引起诸多纠纷和争议,所以需要有关各方对暂估价计价有全面的认识和理解,从而能在招投标过程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约定暂估价的相关计价条款,保证暂估价的合理计价。

一、暂估价的适用情况通用条款中规定了不同情形下适用暂估价的各种对象(包括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的价格的确定及合同价格的调整:1、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异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按通用条款(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即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3、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专业工程,由监理人按照通用条款第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暂估价在工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暂估价项目设臵存在问题。

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界定不清,或是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也列入暂估价中,或是将专业工程暂估价列入材料暂估价项目甚至分部分项工程中,或是将设备价格列入暂估价项目。

暂估价项目设臵的混乱,会导致工程结算时,相关措施费用、总承包管理服务费用、规费、税金等的计取同样陷入混乱。

(二)、暂估价发布的价格内容组成存在问题。

招标人在发布暂估价价格时往往过于笼统,对其价格的组成明细缺少说明,如材料暂估价的组成,是否包含采购管理费及现场保管费,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组成是否包含相应的措施费用及规费等,暂估价发布价格时缺少内容界定,因此在随后确定的分包价款及材料价款无法与之对应,也会在结算时导致重重争议。

(最新版)学院暂估项及暂估价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办法

(最新版)学院暂估项及暂估价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办法

学院暂估项及暂估价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对暂估项及暂估价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明确工程项目中采购活动的招标范围及办法,根据《招标投标法》及XX市政府的有关法规与实施细则,结合XX学院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办法:一、工程项目中凡经过XX市建筑交易中心招投标确定价格的项目、设备及材料不再进行价格确认,基建专项管理办公室仅对选型和质量进行监督。

二、工程项目中暂估项及暂估价设备、材料的采购按照以下办法实施。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30万元以上的必须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到XX市建筑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具体办法如下:(1)招标公告应在XX学院校园网上公示一周,公告内容应包括拟招标项目的名称、范围及报名资质等,招标公告须经基建专项管理办公室审核。

(2)招标应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数量(或工程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要求及供货期(工期)要求等,制定评标办法。

(3)关于招标中的责任和义务:总包单位应及时提出招标计划,留足招标所需时间及加工生产的时间,指派专人统一负责本工程各专业所有的招标事项,编制招标文件,提出招标项目的数量(或工程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要求、供货期(工期)要求、安装方式、现场配合条件、对供货商(分包商)的要求、市场准入条件及商务条款等明确数据并对数据负责。

监理应对招标文件的各种技术数据、投标资格及资质等级、市场准入条件、质量要求、供货期(工期)及商务条款负审核责任,并就审核结果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审核应在一周内完成。

基建专项管理办公室各专业工程师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数据负责审查。

专业技术内容以外的部分由基建专项管理办公室专人审核,审核应在一周内完成。

暂估价材料采购管理办法

暂估价材料采购管理办法

暂估价材料采购管理办法一、引言暂估价材料采购是指在项目或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某些材料的需求量难以预测,采购部门需要根据施工实际情况进行估算后定价的采购方式。

暂估价材料采购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优化暂估价材料采购过程,确保材料采购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理性,促进项目或工程顺利实施。

二、采购流程1. 采购需求确认当项目或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对某些材料的需求,采购部门应与施工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需求,明确材料的规格、数量和使用时限等信息。

2. 估算价格采购部门应根据项目或工程实际需要的材料数量、市场行情等因素估算材料的采购价格。

在估算价格时,应参考市场行情、历史采购价格、供应商报价等多方面因素,并充分考虑材料的质量、品牌、交货周期等因素。

3. 确定供应商采购部门应根据估算的价格和材料需求量,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材料采购。

供应商的选择应充分考虑供应商的信誉度、产品质量、供货能力、售后服务等因素。

4. 签订合同采购部门与供应商在确定采购意向后,应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材料的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时间等关键信息,同时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材料采购根据合同约定,采购部门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安排材料的采购和交付工作。

在采购过程中,采购部门应密切与供应商的沟通,及时了解采购进展情况,并确保材料按时到位。

6. 结算和验收采购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核对材料数量和质量,并与供应商进行验收。

如有材料数量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采购部门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解决问题。

7. 采购记录与信息管理采购部门应做好采购记录和信息管理工作,包括采购申请、采购合同、采购报告、结算单据等相关文件的整理和归档。

这些数据和信息对于项目或工程的后期跟踪、评估和决策具有重要作用。

三、采购管理要求1. 透明公开采购部门应在采购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采购行为的透明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监察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审计局
通建工〔2011〕37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招标投标办公室(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要求,南通市城乡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和审计局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监察局
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审计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抄送:省住建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省治工办,市政府
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1年1月30日印发
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
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
和设备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由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设备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

第四条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及专业工程分包人。

第五条招标人实施招标应具有满足施工和计价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

暂估价与招标控制价占比不得超过《国有投资项目暂估价与工程招标控制价占比表》(附件一)的规定。

第六条招标人因工程实际需要设置暂估价占比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应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由招投标监管机构邀请监察部门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会商,招投标监管机构根据会商意见办理审核手续。

因下列原因设置的暂估价占比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由招投标监管机构直接审批,招投标监管机构将审批情况定期汇总通报至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

(一)建设工程部分专业工程建筑设计有特定艺术或特定技术要求需二次深化设计,且该部分造价占招标控制价较大;
(二)工程项目建筑设计选用了特殊材料或设备,仅有
少数供应商可供选择,短期无法询价确定造价,且该部分造价占招标控制价较大;
(三)建设工程部分专业工程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专业施工队伍可供选择的。

第七条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但工程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依法必须招标。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的重要材料、设备达到上述规模的依法必须招标。

发包人不得以总承包的名义规避招标或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所称重要设备,是指建设工程相关的电梯、配电设备、防火消防设备、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建筑智能化设备、照明设备、立体车库等。

本办法第七条所称重要材料,是指建设工程相关的钢筋、混凝土、木材、建筑防水材料、建筑石材、建筑陶瓷、水电管材、电线电缆、建筑门窗(幕墙)等。

第九条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应明示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的承包方式及结算办法。

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如实申报《暂估价及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发包方式备案表》(附件二),并以招标答疑形式书面告知各潜在投标人。

招投标监管机构对备案表实行网上登记、核销制度,定
期检查备案的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招标履行情况,并通报有关部门。

招标人办理结算审计时,应向审计部门如实提供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的《暂估价及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发包方案履行情况表》(附件三)。

第十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总包合同应当明确给定暂估价的招标范围和方式,对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标准的暂估价明确最终价的估价人或认质认价方法。

第十一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约定暂估价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业供应商或专业分包的,应由承包人依法组织招标,否则该部分暂估价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承包人发布暂估价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应当经发包人审核签章。

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文件依法进行审核并合理提出修改意见。

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权利外,暂估价招标人评标代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等额委派。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材料和设备采购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擅自变更合同、直接发包必须招标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等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应及时提出跟踪审计意见。

结算审计时应当同时审核建设单位暂估价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的定价程序的合法性,对工程造价有较大影响的,审计部门应及时通报监察、财政、招投标监管等相关部门,会商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可整体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招投标监管机构责令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设备采购招标应当在统一的有形市场(交易中心)内进行,并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材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意见。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监察局、南通市财政局和南通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国有投资项目暂估价与工程招标控制价占比表
附件二:
暂估价及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发包方式备案表
附件三:
暂估价及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发包方案履行情况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