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干部待岗培训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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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4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4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管理行为,提高待岗人员工作效率,保障待岗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及个人对待岗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暂时没有合适的工作岗位,但仍然以持续就业为目标,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帮助和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阳光和人性化的原则。

第二章待岗人员管理机制第五条待岗人员管理机制包括信息登记、动态管理、培训转岗、社会保障等环节。

第六条待岗人员应按照单位或个人的要求进行信息登记,提供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技能特长等相关信息。

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并由待岗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待岗人员动态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待岗人员的信息变动情况,并做出相应的管理决策。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待岗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转岗安排,提升其就业竞争力和技能水平,鼓励其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活动。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应与正式员工相同。

第十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管理制度,做好获取、使用、保护和处理待岗人员的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待岗人员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待岗人员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得因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婚姻状况、政治观点、宗教信仰等原因被歧视。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从单位或个人的管理,不能擅自离开待岗岗位,不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应积极参与培训和转岗安排,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和竞争力。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有权要求单位或个人提供工作机会和培训机会,不得将其用于不合理竞争或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有权了解自身待岗期限和待遇,对单位或个人的处理决策有权进行申诉和求救。

第四章待岗人员管理的责任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待岗管理暂行规定(3篇)

待岗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待岗管理是指员工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工作,但保留劳动关系和一定待遇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待岗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待岗条件第五条员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待岗:(一)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产业结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原因,暂时不需要该员工从事原工作;(二)员工本人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需要暂时休养;(三)企业因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支付员工工资,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同意待岗;(四)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待岗的情形。

第六条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待岗:(一)正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二)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三)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四)其他不符合待岗条件的员工。

第三章待岗程序第七条员工申请待岗,应当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待岗原因。

第八条单位收到员工待岗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经审核同意待岗的,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待岗协议,明确待岗期限、待遇、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条待岗协议签订后,单位应当将待岗员工名单、待岗期限、待遇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章待岗待遇第十一条待岗期间,员工的工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待岗员工的基本工资按照原工资的80%支付;(二)待岗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三)待岗员工的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如有特殊困难,可以向单位申请临时救助。

第五章待岗解除第十三条待岗期限届满或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待岗协议终止:(一)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员工上岗;(二)员工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需要继续休养;(三)员工提出解除待岗协议;(四)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待岗协议的情形。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组织的待岗人员管理。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而被安排暂时不参与正式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歧视和任意调整。

第五条待岗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积极配合工作。

第六条上级领导应当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定期开展工作交流和指导。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履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第八条待岗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纪律和规定,不得损害单位利益。

第十条待岗人员应当保持工作状态,保证对正式工作的顺利进行没有任何影响。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有需要离岗的情况,应当提前向上级领导请示并得到批准。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应当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成果。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工作文件和资料,并按规定进行上交和存档。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应当保护单位商业秘密和人员隐私,禁止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应当维护单位形象,不得从事损害单位声誉的行为。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禁止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待岗人员有过失或失职的,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理和纠正。

第十八条上级领导有权对待岗人员进行工作安排和调整,并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尊重待岗人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待岗人员有权对自己的工作安排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管理程序第二十条待岗人员的管理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一)上级领导对待岗人员进行工作安排和说明。

(二)待岗人员按照安排着手准备工作。

(三)待岗人员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成果。

(四)待岗人员离岗请示和批准。

(五)待岗人员回岗工作交接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待岗人员的管理程序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上级领导与待岗人员之间应当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机制。

(二)待岗人员的工作安排应当合理和可行。

三亚市干部教育培训学时管理办法(试行)

三亚市干部教育培训学时管理办法(试行)

三亚市干部教育培训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18年-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以及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新要求,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严肃性、实效性。

结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党政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村(社区)基层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等五类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干部教育培训以各单位组织实施为主,市委组织部、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调训为辅。

具体职责如下:市管干部(含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以市委组织部培训为主;科级及以下干部以各区各单位各部门为主;村(社区)基层干部以各区党委培训为主;专业技术人员以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上述人员以外的干部培训以各单位为主。

第四条本办法以学时为基本计量单位,记录干部参加各类学习培训活动的时长,对干部学习培训情况进行量化管理考核。

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建立学员调训制度,采取点名调训、参训名额分配等方式进行。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调训制度,参加省级职能部门点名调训的班次,没有特殊情况,参训学员不得请假或变更;市委组织部点名调训的干部,除承担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安排的工作外,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调训安排;参训名额分配的班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参训要求选派干部参加学习培训。

第十二条干部脱产培训学时认定由各单位负责,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学时认定和统计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据充分的原则,不可弄虚作假。

市直单位和各区委组织部需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学时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其下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学时档案建立管理,学时认定及登记等相关材料由各单位办公室或组织人事部门集中收集管理存档。

干部参加培训结束后,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每个参加培训学习的干部所获得的学时实行登记,学时登记以个人申报、培训通知、考勤记录、考试成绩单、毕(结)业证书等为依据,实行分类、逐人、逐次计算,将参训信息录入其个人《三亚市干部教育培训学时登记表》,每年12月底前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备案,存入干部本人教育培训学时档案。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一、概述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各类待岗人员,保障其权益,并促进企业运作的顺利进行。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组织。

二、定义1. 待岗人员:指因岗位变动、工作调整等原因,暂时未能参与工作的在编职工。

2. 待岗期限:指待岗人员暂时未能参与工作的时间。

三、待岗人员的管理1. 待岗人员应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登记和申报。

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待岗人员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2. 待岗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支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 待岗人员享有休假、年休假、病假等合法权益,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相应的福利和待遇。

4. 待岗人员有权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相应的学习机会。

四、待岗人员的权益和义务1. 待岗人员有权了解自己的工作情况,单位应当定期向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 待岗人员应当尊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岗或违规行为。

3. 待岗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的工作安排,如有需要,应当按照公司要求参加相应的工作。

五、待岗人员的重新安置1.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限内,单位应当积极为其重新安置工作,并给予相应的培训和帮助。

2. 待岗人员可根据情况主动申请符合自身能力和兴趣的工作岗位。

3. 待岗人员被重新安置后,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其待遇和相关权益。

六、违规处理1. 待岗人员如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单位有权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降职等。

2. 待岗人员如涉及违法违纪行为,单位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1. 对于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解释,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

2. 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单位和组织。

总结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的出台旨在明确待岗人员的权益和职责,为单位提供一个合理有效的管理框架。

同时,也鼓励待岗人员积极参与培训和学习,为其重新安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单位和待岗人员应共同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促进单位的发展和待岗人员的个人成长。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篇: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1.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管理制度《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1)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2)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3)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

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第二篇:渤海大学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渤海大学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关于人员聘用制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待岗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对以下十类人员,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按待岗人员管理。

(一)按照岗位职责要求,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本单位(部门)又无其它适合岗位的;(二)聘期聘任时,未被聘用的;(三)聘期内因单位(部门)编制精简、机构撤并、岗位撤销等原因被解聘,在过渡期(三个月)内仍未被聘用的;(四)经学校同意非公派外出学习、劳务输出等人员返校后,在过渡期内仍未被聘用的;(五)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损害单位(部门)权益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行业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七)蓄意滋事、打击报复、打架斗殴、恐吓威胁他人,情节恶劣,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八)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但按政策未达到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程度,又不适宜继续在岗工作的;(九)不服从学校、部门正常工作安排或无正当理由拒聘的;(十)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关于员工待岗培训的相关规定

关于员工待岗培训的相关规定

关于员工待岗培训的相关规定公司本着对员工负责的态度,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因岗位胜任力不足而离开原岗位、列入编外的员工,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待岗培训。

具体要求如下:一、待岗培训期间员工的福利待遇1、待岗期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薪资(800元/月),无其他福利补贴。

2、员工待岗培训考核合格,公司将另行安排岗位,工资标准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对未按《岗位调整通知单》要求时间到新岗位报到的员工,公司将按旷工处理,直至与其终止合同,并不予以补偿。

3、待岗员工重新上岗后如再次被列为待岗对象,公司将不再为其转岗,直接予以辞退。

二、待岗培训的要求(1)端正学习态度轮岗培训是公司特别为待岗员工提供的拓展业务能力的学习机会,员工要有端正的学习态度,客观的认知自我并不断寻求进步,培训才会达到提升自我的效果。

(2)建立引导人制度待岗员工所到学习部门的负责人,作为该员工在其部门培训期间的引导人,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学习部门职能、部门工作流程、岗位实践等内容,以达到轮岗学习和实践的目的。

(3)建立评估机制待岗员工要按照引导人制定的《培训计划》进行培训,每周提交一份书面的培训总结(包括轮岗学习和实践的培训内容、心得体会及对培训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综合管理部对其培训成绩考核的依据。

培训过程中,引导人要随时对培训人员的学习情况、遵章守纪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在本部门的培训期结束后,将培训人员的考核结果反馈至综合管理部。

三、待岗培训的流程待岗培训期间,结合员工的实际情况,由综合管理部会同营运部、企划部和物业管理部制定待岗期间的培训计划,上报公司领导审核后实施。

(培训前由综合管理部填写《待岗员工培训计划表》,详见附件)具体培训内容要以周为单位组织开展,分别安排培训员工到营运部服务台、营运部现场管理、物业二装部、企划部各进行为期一周(即一个月)的待岗学习。

待岗培训期间,员工要在每周六下班前将书面的培训总结提交至综合管理部人资主管处(每周六由培训员工填写《待岗员工学习总结记录表》,详见附件);每周为员工提供培训的部门负责人要在每周六下班前将该员工在本部门培训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并反馈到综合管理部人资主管处。

公司待岗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待岗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合理使用和开发公司人力资源,提高员工工作绩效,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劳动力合理流动机制,规范待岗培训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待岗培训是指员工退出原岗位后,为掌握新岗位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取得新岗位上岗资格或技能所进行的培训.第三条待岗培训对象(一)岗位履职不到位或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职责,多次考评成绩排名靠后人员;(二)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消极怠工,不服从部门管理的人员;(三)部门因生产经营和岗位优化调整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人员;(四)因工伤或病残不能适应现岗位的人员;(五)安全意识淡薄,经常违反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的人员.第四条待岗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通用性培训1.待岗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学习;2。

公司人事规章制度学习;3。

安全教育培训;4。

日常教育培训;5。

企业文化培训。

(二)专业性培训根据各二级单位所列岗位进行专业技能性培训。

(三)现场观摩或实践(四)集体劳动第五条待岗培训时间待岗培训时间原则上为3个月。

待岗员工培训期间积极主动,能熟悉掌握各项培训内容,经考试合格,可提前结束培训,根据各二级部门用工需求,进行重新上岗。

若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或因本人原因不能重新上岗,需延长培训时间。

第六条员工待岗培训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一)待岗员工在第一个月培训期间内,执行原岗位工资标准的80%;(二)待岗员工在第二个月培训期间内,执行原岗位工资标准的70%;(三)待岗员工在第三个月培训期间内,执行原岗位工资标准的60%;(四)待岗员工培训期间考核、考试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不能重新上岗,需延长培训时间.从第四个月开始,执行月度工资减半发放.(五)待岗员工培训期间享受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第七条待岗人员培训合格后的上岗安置各二级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岗位人员需求信息,从待岗培训合格人员中采取合理安排上岗和自荐上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人员补充;待岗人员多于岗位人员需求时,由二级部门采取竞聘方式择优选聘上岗。

2023年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待岗人员管理,提高待岗人员的素质和竞争力,促进待岗人员的就业和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的待岗人员管理。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学生毕业后尚未就业的人员等暂时没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可以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失业保险机构等渠道注册登记,享受相关政策和服务。

第五条:待岗人员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培训、提高技能水平,增加就业机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待岗人员的优势和特长,给予待岗人员更多的机会和发展空间。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当积极主动,主动寻找工作机会,并接受用人单位的面试、考核等相关工作安排。

第八条:待岗人员如果长期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可以申请参加公益性岗位,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待岗人员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提供与其实际工作能力相适应的待遇。

第十条:待岗人员如果在就业过程中遭遇歧视、限制就业或其他不公平对待的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相关保障制度,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和退休权益。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和改进。

第十三条:对于形成恶劣影响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相关规定和办法。

以上是2023年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促进待岗人员就业和发展,提高待岗人员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实现社会稳定和和谐。

同时,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和服务,积极解决待岗人员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支持。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一、管理目的和范围1.1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确保其遵守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障企业的安全和运营。

1.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岗位需要安排待岗人员的企事业单位。

二、待岗人员的定义和职责2.1 定义待岗人员是指因岗位需要,暂时或长期不参与实际工作,但仍然履行管理职责的员工。

他们可能是因调岗、待岗后续安排或其他原因而暂停工作的员工。

2.2 职责待岗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执行上级的任务和指示;- 积极参与岗位培训和学习,提升个人能力;- 做好岗位交接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协助上级完成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三、待岗人员的管理3.1 任命待岗人员的任命由上级领导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并书面通知待岗人员本人和相关部门。

3.2 待岗期限待岗人员的待岗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期限需经过上级批准方可延长。

3.3 待岗人员名单的发布和更新公司应定期发布待岗人员名单,并及时进行更新。

名单中应包含待岗人员的姓名、部门、待岗原因和待岗期限等信息。

3.4 待岗人员的考核待岗人员应参与年度绩效考核,根据其在待岗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待岗人员复岗或调整岗位的参考依据。

四、待岗人员的权益和福利4.1 待岗人员的薪资和福利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享受与其原有岗位相当的薪资和福利待遇。

若待岗期间超过规定期限,薪资和福利待遇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2 岗位调整和复岗安排对于待岗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人员,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或复岗安排,以保证企业的工作需要。

五、附则5.1 不得滥用待岗制度任何人员都不得以不正当的理由申请待岗,也不得滥用待岗制度逃避工作责任。

5.2 违纪处理待岗人员如有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5.3 本规定的解释权本规定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待岗培训管理

待岗培训管理

待岗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使待岗人员的思想认识得到大幅度的提高,使其能够更好地遵守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各部门、车间在确定待岗人员名单后送劳资,劳资将待岗人员名单及介绍信等相关手续报至培训管理部门,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对待岗人员培训并建立人员档案。

第三条每期待岗人员培训班为24学时,由培训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其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培训管理部门将培训考核结果报劳资,由劳资安排其后事宜。

第四条第二次待岗培训仍不合格者,将其退回劳资并不再接收其进入待岗培训班。

第五条待岗人员在待岗培训期间,需遵守以下规章制度:
1、所有待岗培训人员必须服从培训管理部门管理,出现不服从分配、不服从管理的人员一律退回劳资。

2、公司待岗培训员工在培训期间无节假日,原则上不允许请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不得超过一天。

3、培训人员严格按照培训管理部门规定的计划进行培训并接受考试,连续2次考试不及格者结束培训退回劳资。

4、培训人员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80%,平时工作表现占总成绩20%。

总成绩必须够80分,不达要求退回劳资。

5、培训人员需遵守课堂纪律,在教室内严禁吃零食、聊天、玩手机等破坏培训纪律的行为。

一经发现后不听从劝阻定为不合格。

该次待岗培训结束退回劳资。

6、无请假手续,无故半天未到视为旷工,定为不合格。

该次待岗培训结束,待岗培训人员退回劳资。

7、培训期间迟到、早退、玩手机、睡觉等违纪现象发生一次总成绩扣10分,2次者定为不合格。

该次待岗培训结束退回劳资。

第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培训管理部门。

公司待岗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待岗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待岗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待岗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促进其再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因公司业务调整、岗位变动等原因暂时离岗的员工。

第三条培训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位待岗员工都能得到合适的培训机会。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四条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专业技能培训:针对员工原岗位或潜在岗位的专业技能提升。

2. 通用能力培训:如沟通能力、团队协作、时间管理等。

3. 职业素养培训:包括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

第五条培训内容应根据市场和公司发展需要,定期进行更新和调整。

第三章培训方式第六条培训方式可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 内部讲师授课。

2. 外部专家讲座。

3. 在线课程学习。

4. 工作坊和研讨会。

第七条培训应注重实践性,鼓励员工参与实际操作和案例分析。

第四章培训计划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公司战略和员工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第九条培训计划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预算。

第五章培训实施第十条培训实施前,应进行充分的宣传和动员,确保待岗员工了解培训信息。

第十一条培训过程中,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反馈机制,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二条培训结束后,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章培训效果评估第十三条培训效果评估应包括员工满意度、知识掌握程度、技能提升情况等。

第十四条评估结果应作为改进培训内容和方法的依据。

第七章激励与约束第十五条对于积极参与培训并取得显著进步的员工,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于无故缺席培训或培训效果不佳的员工,公司应进行提醒和指导。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通过上述办法,公司旨在为待岗人员提供一个系统化、专业化的培训体系,帮助他们提升个人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为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待岗人员的素质和工作绩效,提出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待岗人员是指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从事正常工作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条待岗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政策宣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五条待岗人员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进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待岗人员应当遵守组织纪律,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积极配合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不得散布谣言、损害组织形象。

第八条待岗人员应按时报到,不得擅自缺勤或迟到早退。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严守保密职责,不得泄露与工作相关的机密信息。

第十条待岗人员应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待岗人员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和权益。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有权要求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作奖惩和评价。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有义务按时履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有义务积极参与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有义务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工作调度和安排。

第十七条待岗人员有义务保守与工作相关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不相关的人。

第十八条待岗人员有义务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待岗人员有义务做好工作交接和后续工作的跟进工作。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措施第二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的管理档案制度,做好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待岗人员的工作培训和学习活动。

第二十二条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待岗人员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待岗人员进行工作绩效的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发现待岗人员存在工作不到位、工作态度不端正等问题的,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督促改正。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三府[2009]121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三府〔2009〕12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已经五届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三亚市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劳动用工管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辖区内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市总工会、法院、妇联、公安、规划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用工登记、工资福利、社会保障、休息休假及就业准入等制度,依法规范用工行为。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不予使用。

第六条劳动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

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未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送交劳动者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用人单位要对劳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基础台账,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责令其补签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公司待岗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待岗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待岗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待岗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和目的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公司业务的发展,待岗现象逐渐成为企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为了规范公司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待岗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推动公司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制定公司待岗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二、培训对象和内容本办法所指的待岗人员包括因公司内部调整、业务萎缩等原因而暂时离开原有岗位的员工,以及新入职尚未安排具体岗位的员工。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文化、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团队合作等方面。

三、培训形式和方法待岗人员的培训形式可以采用集中授课、在线学习、实践操作等多种形式,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待岗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培训方法应注重实践操作和案例分析,以提高待岗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四、培训时间和费用待岗人员的培训时间应根据具体培训内容和待岗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一般不得少于一个月。

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待岗人员需积极配合培训,不得缺席。

五、考核和评价对于待岗人员的培训效果需要进行考核和评价,以检验培训成果。

考核评价可以采取书面测试、实际操作评估、综合表现评估等多种形式,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待岗人员后续岗位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法律责任和应对策略公司在制定和实施本办法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法律纠纷。

公司需制定应对策略,确保待岗人员培训管理的顺利进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本办法。

总之,制定和实施公司待岗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有助于提高待岗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推动公司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竞争力提升提供有力支持。

待岗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 前言为了提高待岗人员的工作素质和综合能力,促进企业的健康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待岗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2. 培训内容2.1 岗位知识和技能培训根据待岗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组织架构、业务流程和运营管理流程•常见业务问题解决及应对方法•电脑使用技能和办公软件操作技巧2.2 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对待岗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常识和基础知识的培训,让待岗人员掌握出现危险时及时报警、逃生和自救等基本技能。

2.3 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培训待岗人员需要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因此需要加强待岗人员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培训,同时开展团队合作训练,提高待岗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

3. 培训考核3.1 培训考核的形式培训考核将采取书面测试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形式,保证考核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3.2 考核标准根据待岗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行政管理能力考核•电脑操作技能考核•安全生产知识考核•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考核3.3 培训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待岗人员将被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符合考核要求的待岗人员可以继续担任待岗职务,不合格的将被给予进一步培训和考核机会。

如多次考核不合格,待岗人员将被调离待岗职务。

4. 培训机制4.1 培训计划制定企业应该在每年的初期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待岗人员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包括时间安排、培训内容和费用预算等。

4.2 培训计划执行企业应该根据培训计划及时组织和执行培训,培训内容和教学方法要与实际情况相符,避免形式主义和刻意浪费。

4.3 培训质量检查企业应该对每一次培训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以检验培训效果和教学效率,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和调整。

5. 员工激励机制企业应该制定相应员工激励机制,对达成培训目标和优秀表现的待岗人员进行奖励和提拔。

待岗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待岗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待岗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和活力,使企业更能适应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推行、完善职工的用工机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一在工作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责令待岗人员;二无法胜任现有岗位工作人员;三在周期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经公司决定需要待岗培训的人员;四因部门的机构调整、撤销、合并,减产,患病医疗期满等情况,单位提供了上岗机会,因个人原因未能上岗的员工;五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其他应暂时离岗培训的在岗人员;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待岗:一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二章待岗处理流程第四条由所在部门/片区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并书面报送人力资源运营中心,人力资源运营中心签署意见后,交由公司领导确定或因第一章第二条各类情况,由人力资源运营中心拟定名单,报公司领导直接确定的人员;第五条待岗人员确定后,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下发待岗通知书通知所在部门,并由所在部门通知其本人,待岗人员应自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并将相关证明反馈到所属营业部人资经理,各营业部人资经理在收到交接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对该人员待岗培训报到时间、地点、培训内容等作出具体安排并通知本人、报到部门及相关部门;第三章待岗人员管理及工资待遇第六条待岗人员由区域人资进行管理,报各营业部人资经理备案;第七条待岗人员须服从待岗区域管理,待岗期间,必须每天到部门报到并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和会议、学习、活动和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无故不到者,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五日含以上,公司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第八条待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者,公司原则不予续签劳动合同,作终止劳动合同处理;第九条待岗期限2个月为一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人力资源运营中心提供不少于两次上岗机会,仍不能上岗且待岗期满仍未通过待岗考核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十条待岗人员工资待遇一待岗期间工资按泸州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二若实际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三待岗员工的各类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计算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由公司代扣代缴;四待岗人员差旅费预支、绩效工资及津贴停发;第四章待岗教育培训第十一条培训目的以能力建设为核心,通过培训,使公司员工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尽快掌握岗位必备知识,增强规范意识,提高职业道德修养,为推进公司高速发展作出应有贡献;第十二条培训原则一教育引导的原则;二规范管理的原则;三帮助提高的原则;四提升素质的原则;第十三条培训内容待岗培训由各营业部人资经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结合个人情况进行培训内容设定、具体培训考核部门负责实施;培训内容主要为以下几类:一XX公司企业文化二职业技能与专业技术;三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四公司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五各类信息系统;六轮换岗位体验培训七其他应培训的项目第十四条培训方式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自学、培训期上岗履责实践等方式进行培训;第十五条培训管理培训人员所在培训单位必须指定一名专门主管负责培训人员的联系、教育及配合培训考核等工作;第十六条培训考核一待岗人员每周上交本周培训学习报告一份,对学习心得、思想感悟等情况进行书面汇报;由待岗培训部门主管进行打分;二各级人事部门根据待岗人员每月出勤情况、培训学习报告得分、工作纪律对待岗人员进行考核;以出勤情况20%+培训学习报告得分60%+工作纪律20%=100分计;三培训考核得分作为培训人员重新上岗的主要依据;在本次培训计划内经培训后不合格的人员继续参加下期培训;第十七条培训人员学习管理的规定一培训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培训人员学习期间遵守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培训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假;确需请假者,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二培训人员要自觉维护教学秩序,遵守课堂纪律;做到不缺课、不迟到、不早退、不闲谈、不走动、不吸烟、不会客、不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要尊师重教,认真听课,做好课堂笔记;同时主动配合教师开展教学互动;第五章待岗的解除第十八条待岗期满后,待岗人员应提出解除待岗的申请,写出待岗总结报告;待岗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培训情况;二主要体会;三待岗反思;四今后工作开展计划;第十九条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解除待岗的申请和待岗总结报告,待岗服务部门的考核表,对培训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提出意见,将考察情况连同申请和报告一并报公司领导审议;第二十条经考察并经公司领导审议合格的,安排重新上岗;不合格的,由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延长待岗期限,或劝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第二十一条待岗员工经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的,按新岗位执行相关薪酬待遇;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运营中心解释、修订;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员工待岗申请表2.员工待岗通知书3.待岗人员每周思想工作汇报4.待岗员工每月考核表5.员工待岗培训期工作纪律考核表6.解除待岗申请表7.待岗总结报告人力资源运营中心2013年5月15日主题词:XX公司待岗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发:XX公司各片区、部门报:XX公司领导XX公司综合管理中心 2011年9月27日印附件1 员工待岗审批表附件2员工待岗通知书第第号:根据公司待岗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条之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对您自年月日起开始实行待岗管理,期限至年月日, 请与年月日到人资部门报到;特此通知人力资源运营中心年月日附件3待岗人员每周思想工作汇报备注:1、总分100分2、本表每周上报人资部门备案;3、每月思想报告得分=每周得分之和;附件4待岗员工每月考核表写并签名;2、“培训单位意见”栏,总成绩为60分及以上者填“合格”、60分以下者填“不合格”;并由片区/部门领导签字;3、考勤考核每出现一次扣分原因扣2分,扣完为止;附件5员工待岗培训期工作纪律考核表附件6解除待岗申请表附件7待岗总结报告报告人:报告日期:1.个人信息/工作经历介绍列述式,可做简表,工作经历年份要连接;2.培训情况;3.主要体会;4.待岗反思;5.今后工作开展计划;6.结束语;7.签字确认;。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一、绪论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企事业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待岗人员的情况。

为了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待岗人员的管理暂行规定进行详细论述,以期在实践中得以完善和应用。

二、待岗人员的定义与分类待岗人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就业或者停工留薪,在企事业单位内进行管理和安排的人员。

根据待岗人员的不同情况,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 经济困难类待岗人员:由于企事业单位经营情况不佳,无法提供正常工作岗位,暂时安排在待岗状态的人员。

2. 疾病休假类待岗人员:由于健康原因需要请假治疗的员工,暂时停止工作但保留工资待遇。

3. 学历技能未达标类待岗人员: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现自身学历技能未达到单位要求,需要通过学习提升后方可重新上岗。

4. 改革调整类待岗人员:企事业单位进行内部改革、调整等原因,造成暂时无法安排工作岗位的人员。

三、待岗管理职责及制度建设待岗人员的管理应由企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制定完备的管理制度和职责明确的管理条例是待岗管理的基础。

1. 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 研究制定待岗管理规章制度。

- 高度重视待岗人员的培训和职称申报。

- 定期与待岗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关注其困难和需求。

- 组织开展与岗位相关的培训活动,提高待岗人员的就业技能。

- 对待岗人员进行综合评估,及时调整其待岗状态。

2. 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待岗人员有权获得企事业单位给予的待遇,在各项福利制度中享有平等待遇。

- 待岗人员应积极参加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 待岗人员应主动配合企事业单位的安排,积极参与岗位调整等工作。

- 待岗人员需接受人力资源部门的综合评估,按照评估结果积极调整状态。

四、待岗人员的培训与就业安置为了提高待岗人员的就业能力,企事业单位应重视对待岗人员进行培训,并积极为他们提供就业安置服务。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干部提前离岗制度的通知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干部提前离岗制度的通知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干部提前离岗
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三发[2010]9号
【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13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干部提前离岗制度的通知
(三发〔2010〕9号)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委、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干部提前离岗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再执行干部强制提前离岗制度。

二、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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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亚市干部待岗培训暂行规定.txt我羡慕内些老人羡慕他们手牵手一直走到最后。

一父
话费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的话那么值钱。

三亚市干部待岗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加强对干部的管理、约束和监督,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
核工作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待岗培训是指对不胜任岗位工作、经诫勉谈话后仍不胜任本岗位工作,或有违纪行为,不适合在机关工作,又构不成辞退的处级(含正处)以下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免去原职务,离开机关工作岗位,参加培训,以求重新上岗。

待岗培训时间一般为一年。

第二章待岗培训的范围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处级(含正处)以下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第二章待岗培训的对象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被确定为待岗培训人员:
(一)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或两年内两次被诫勉谈话的;
(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实行“一票否决”的工作,当年度被否决,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应承担责任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不服从工作安排,推诿扯皮,消极被动,贻误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及不良后果的;
(四)违背职业道德,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又构不成辞退的;
(五)违反工作纪律,经常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0天不满15 天,或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超过20 天不满30 天的;
(六)在社会、家庭中行为恶劣,损害干部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又构不成辞退的;
(七)单位集体违纪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八)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差”等次或在三年内受到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批评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九)不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个人说了算,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损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
(十)违反《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又构不成辞退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待岗培训对象: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定为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有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

第四章待岗培训的程序
第六条待岗培训人员主要是通过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和年度考核情况经组织调查核实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确定。

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待岗培训的确定,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其中,科级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备案,科员、办事员报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备案;副处级单位由组织部任免的班子副职和镇党委、人大、政府班子副职由市委组织部研究决定;处级干部和镇党委、人大、政府班子主要领导由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对确定的待岗培训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免去其现任职务。

第八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待岗培训人员下达《三亚市干部待岗培训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待岗培训人员本人。

同时,由组织人事部门填写《三亚市干部待岗培训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原单位留存,一份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备案,一份送市委党校。

第九条待岗培训人员在接到《通知书》后10 日内,完成工作移交手续,需接受审计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审计;如有不服,应在一周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复核,组织人事部门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一周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答复。

第十条待岗培训人员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15 日内持《通知书》到指定的培训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参加培训。

第十一条被确定待岗培训人员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按干部辞职的有
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凡工作年限满30 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 年(自确定待岗培训之日止)的待岗培训人员,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同意,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待岗培训的实施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培训,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
织,市委党校具体负责集中培训工作。

培训经费由市财政列支,核拨给市委党校。

第十四条待岗培训要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具体培训内容要根据本人待岗培训原因,由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委党校共同商定。

第十五条待岗培训人员集中培训的时间一般为 3 个月,其余9个月时间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待岗培训本人的情况安排到基层跟班学习。

第十六条待岗培训人员的培训,实行考试、考核制度。

培训结束后,经考试、考核达
到规定要求的,由市委党校和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劳动保障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对培训不合格或在培训期间表现不好的,适当延长待岗培训期(不超过半年)延长期满,再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待岗培训人员的管理和待遇
第十八条由市委
党校管理,
待岗培训人员待岗期间的日常管理,由其所在单位负责;集中培训期间,原单位协助管理。

第十九条待岗培训人员在待岗培训期间参加原单位的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评语可作为待岗培训结束时是否重新上岗的依据。

第二十条待岗培训人员在待岗培训期间仍享受原职级工资待遇,遇有工资调整,可参加定期调整工资标准、增加工龄工资、提高各类津贴、补贴等统一工资调整,不参加需经过原岗位任职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的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和晋升级别工资,不享受单位发放的福利和财政统一发放的职务补贴、电话费及年终奖等福利。

第七章待岗培训人员的考核和任用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待岗培训人员,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考察后研究决定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重新上岗人员的工作安排,应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可按原职级安排相应职务,也可低于原职级安排。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的,按有关辞退的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重新上岗人员,实行半年试用期。

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正式留岗;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正式留岗工作一年后,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提拔使用。

第八章待岗培训工作的组织纪律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待岗培训制度有关的规定和程序,严肃工作纪律,
对符合待岗培训规定条件的人员,不得袒护;对待岗培训人员的无理要求不得迁就,否则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确定待岗培训人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维护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个人恩怨或工作分歧挟私报复。

第二十六条认真做好待岗培训人员的思想工作,使其端正认识,正确对待待岗培训, 自觉加强品德修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为重新上岗创造条件。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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